有效合同

2022-04-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有效合同

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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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共建联合体

中国某市筑垒工程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该公司以工程建筑为主业,90年代后又向服装、汽车配件、木器加工等行业拓展。该公司的股东,先后投资兴建了兴光服装厂、宇东汽车配件厂、华光木器厂等五家企业,其中有三家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兴发科工贸总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下设三家直属公司,实力实业公司即为其中之一。1992年10月兴发总公司以实力公司的名义,兼并了一丝钉厂后,上马保健品、试剂盒等几个项目,但均未能投入正常生产,致使24000平方米的厂地和5000平方米的厂房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工人放假。为摆脱实力实业公司的困境其主管单位兴发科工贸总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经多次协商,决定由筑垒工程公司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将实力实业公司的厂房厂地利用起来,安置已放假的职工回厂上班,以摆脱实业公司举步维艰的局面。就此兴发总公司和实力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于1993年5月签订了组建紧密型企事业联合体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为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和优势互补,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及实力实业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自愿组建紧密型联合体,该联合体为下步组建企事业集团的雏形。联合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采用新的管理体制,把企事业单位推向高效率、高效益、高品位的三高境地,在国内外树立起良好的、有影响的企业形象。

(2)本联合体以各方投入的资产为本紧密企业资产。

(3)各方所属或相关企业的重大变革、重大投入、新办项目、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均应经最高决策层认可。

(4)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由筑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担任,副董事长由兴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实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晋担任。在董事会没有正式组建之前,董事长、副董事长为最高决策层,以董事长为主。

(5)关于联合体名称和组建集团事宜待定。

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认真执行,如有违背将承担法律责任。

联营协议签订不久筑垒公司即投入65万元人民币,首先进行了锅炉改造并派出车辆供实力公司使用。随后筑垒公司为了引进外资又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经过与国外几家公司洽谈,初步与日本鲜安株式会社达成合资意向,筑垒公司以实力公司院内南侧1400平方米厂房与5000平方米厂地作为股本同日方组建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筹备、厂房改建、设备安装等过程中,始终由实力公司派出的副经理张虹主持工作(合资公司成立后,由他担任中方经理)。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使实力公司院内有一个崭新形象,筑垒公司又出资对院内南部的厂区进行整体改造,铺设沥青路面2400平方米,砌筑边石410多米,建起了厂内道路形成了绿化带,并改建院内食堂,扩大了就餐用房。

合资经营初告捷

日本鲜安株式会社,是一家经营水产业务的企业,1990年来华投资。1994年5月该会社与该市一食品公司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正在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恰在此时筑垒公司也在寻觅合资对象。双方一拍即合,1995年5月双方签订了正式合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筑垒工程公司(甲方)位于中国某市城西区青云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职务:总经理,国籍:中国。鲜安水产公司(乙方)位于日本松仁市于向区,法定代表人池田,职务:社长,国籍:日本。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三星食品有限公司。

(2)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3)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4)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冷饮系列、糖果、即食食品。

(5)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35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35万美元,其中甲乙各50%,甲方出资土地使用权5000平方米,合28.5万美元,工厂建筑1400平方米合20.5万美元,通讯设备两台合0.2万美元,交通运输工具两台合6万美元,变电所、电、水设施合18.3万美元,共计67.5万美元。乙方出资10台机械设备合62.3万美元,模具480个合5.2万美元,共计67.5万美元。合资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如下:

甲方负责办理向与设立合营公司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其他所需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负责及时提供生产机械设备并负责全部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正式运行;负责培养技术人员和工人、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中方委派二名,日方委派三名,由中方王晓任董事长,日方的田中任副董事长。重大问题决策董事会应一致通过。

(8)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日方的池田任总经理,中方张虹任副总经理。(9)公司合营期限为30年。

此外,合同还就物资购买、劳动管理、合同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重大问题,分别都做了规定。

在合营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日方将10台主要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运抵中国并在其指导下开始组装。筑垒公司又投入了近150万元人民币对原厂房进行了彻底改造、扩建、装修。并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在厂房内新

建两个冷库、泵房,购置安装了制冷机组及生产配套设置等。

1995年7月20日,该市人民政府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5年8月,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双方即开始投入雪糕生产。生产的品种有哈密瓜、山葡萄、草莓王、雪霸等6个品种。在产销旺季,平均日产量可达900多箱。

场地转让起风波

就在三星公司投入正常生产之际,1996年2月的一个星期五,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张虹告诉总经理池田,应向实力公司交纳房租。不久又发生了实力公司的守卫人员对三星公司进出车辆多次拒开大门的事件。随后立志实业公司自称是实力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三星公司正式提出,不允许三星公司在其厂区砌筑围墙,要求另开大门向其交纳房租,租用厂地厂房费用标准要三年一签,并告知三星公司限期解决输电电缆,否则停止供电后果自负。三星公司的负责人顿感情况严重,经过调查原来在1995年8月在三星公司正式投入生产阶段,兴发总公司在未与筑垒公司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将实力公司的厂地、厂房转让给了立志实业总公司。

对簿公堂

1996年5月,立志实业公司停止向三星公司供电,致使三星公司被迫停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7年2月,鲜安株式会社状告筑垒工程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以自己无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无所有权的厂房、设备出资,也没有向对方披露与兴

发公司、实力公司联营的事实,造成合资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实属欺诈行为。主张合资经营合同无效,返还鲜安公司投入的设备并赔偿损失。”

1997年8月,筑垒工程公司状告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于1993年5月与二被告签订组建紧密型企事业联合体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利用实力公司厂房、场地投资数百万元,建立了三星食品公司,而二被告单方违背协议:将已投资进行生产的场地、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给我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失,引起外商强烈不满。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取消与立志实业公司不合法的转让关系,赔偿违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997年11月,立志实业公司起诉三星食品公司,要求支付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欠交的房屋租金、电费、电话费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三、讨论参考题

1.怎样认识筑垒工程公司与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实业公司的联营性质?协议是否有效?

2.筑垒工程公司在合资时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与鲜安株式会社的合资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3.兴发科工贸公司将实力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4.立志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有三种形式:

一是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创办的联营体是一个新法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一般企业法人的条件相同。

二是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各方共同出资创办的联案例背景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营体是一个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新企业,从法律性质上看是联营各方组成的一个合伙企业,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的联营体尽管合同中提及的是紧密型联合体,但就其性质来看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实际上属此种类型。

三是合同型联营,又称协作型联营或松散型联营。其特点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

2.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是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可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中国法人地位的,由中外合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例中的三星食品有限公司即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企业。它是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外双方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或经济实体。

(3)外资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建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分析要点

1.筑垒工程公司在与兴发公司和实力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董事会的人选人数也未予以明确。作为紧密型联合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而该联合体不但没有自己的名称,甚至连字号都没有。这种条款不完备的协议,为后来争议的出现埋下隐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有:外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中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场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但中外双方无

论以什么方式出资,都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的且不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本案例中筑垒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明确厂房、场地的有偿使用条款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日方合资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兴发公司和实力公司在明知筑垒公司已利用其厂房、场地投入大量资金,以筑垒公司的名义组建合资企业的情况下予以默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是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本案例中的联营协议虽不完善,却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兴发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将场地、厂房转让给立志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

4.作为合资经营的中外投资者来说,在确定合资之前一定要对合营方的资信情况加以了解,切莫投资心切求“资”若渴,要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篇:集体合同有效期

篇一: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新) 附件3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企业方):xxx公司(行业、区域) 乙方(职工方):xxx公司(行业、区域)工会 首席代表:x x x 首席代表: x x x 代表人数: 人 代表人数: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xxxx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 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 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 5 %。(或者增幅在 4 %—— 6 %之间) 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

2、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 管理岗位采用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资形式; 岗位采用工资形式;岗位采用工资形式;后勤岗位采用最低工资工资形式。。

4、工资分配结构

基本工资从 月起提高 元/月(或%)。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例不低于 70 %。

5、最低工资

企业的最低工资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为(或不少于) 1%。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

6、工资支付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___日。 加班工资按___结算,在次月___日发放。

7、津贴补贴

(1)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2)高温季节津贴适用的岗位是、、。 (3)工作餐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餐。 (4)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元/月。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保险福利项目。

9、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10、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四份,企业方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上级工会、审查部门存档一份。

13、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劳动者。

14、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双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红色字体参考可作修改但不可不填写 2篇二:2015年企业集体合同 xx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用工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在制定、修改和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工会有义务协同公司开展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业务技能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公司依法可以在劳动合同外与员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保密条款、服务期、竞业禁止等内容。

第八条 工会负有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当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争执时,员工应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开展调解和处理,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依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和当地政府对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与工会就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依规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不断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市场化职位薪酬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常态化薪酬调整机制,将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效益、行业薪酬增长水平相结合,合理制定员工工资增长计划,使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固定月工资应于每月固定发放日支付,若逢休息日、法定假期,则应按规定提前发放。绩效浮动奖金应根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组织绩效确定和发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业务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即: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条 员工的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病假、事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严格按下列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及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保障员工享受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每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保证工会的办公和开展活动,且负责提供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室外工作员工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签订《女员工特殊保护集体合同》。 第八章 教育、培训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据实列支,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一线员工倾斜;职工代表大会有责任对职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的员工职业培训计划应规定员工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内容包含新录用人员培训、干部任职培训、转岗培训及专业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获得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各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处分员工,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切实履行,公司方和职工方应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系统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及时签订新合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新合同生效日,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双方仍未签订新合同的,不再顺延。

第三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篇三:集体合同范本 xxxxx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 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

第四篇:租房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下面是关于租房合同怎么写才有效的内容,欢迎阅读!

租房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其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租房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风险提示:确定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租客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所以:

1、若出租人是房东,请检查房产证上的户名或查看购房合同。

2、若出租人是二房东,则需要有房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

3、若出租人是租客,则需要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号___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楼___号的房屋___间(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续租优先权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注意,法律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风险提示: 明确各项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另外,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租金及押金,可直接在合同中指明具体银行账号。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尤其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支付,计人们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第五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陈飞与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年2月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该房屋为建机公司的自管公房。

1992年2月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的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即使申请书是真的,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

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甲方)与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20%,即12000元。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于1997年10月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陈晖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年2月27日,根据1991年的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的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年2月。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的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珍主张自己不会写字,申请书上的签字和盖章非自己所为,但是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建机公司的记载、陈晖所出具的申请书、购房发票、供暖发票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是由陈晖购买,虽然陈晖不是该公司职工,但是陈晖系陈飞的儿子,其购买涉案房屋并不违反公司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陈晖所有,驳回了李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李珍不服上诉至二审,称自己从未变更过承租人,申请书上的签名和盖章并非自己所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李珍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同意,二是陈晖与建机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陈晖是否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

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同意,是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前提条件。陈晖向法院提交了李珍签名并盖章的变更承租人申请,李珍坚决否认申请书系其所签、否认人名章系其所有,而其又放弃了可以对其陈述的真伪作出科学判断的鉴定程序,李珍放弃鉴定的行为降低了其陈述意见的可信度。相反在此问题上建机公司认可陈晖的陈述,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经李珍申请变更承租人正确。至于申请书的持有问题,申请书的真实性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构成影响,由谁持有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构成影响。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陈晖与建机公司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1992年2月27日,只是根据1991年房改政策,合同时间倒签为1991年11月29日,而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所附的各项证明的开具时间与陈晖、建机公司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与陈晖于1992年2月2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确。涉案房屋为建机公司自管公房,建机公司有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房屋交易对象。房屋承租人变更后,建机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陈晖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李珍与陈晖系母子关系,而李珍无任何证据显示陈晖与建机公司有利益上的关联,故李珍称陈晖与建机公司有利害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第六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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