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调查报告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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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国宗教调查报告

中国宗教事务管理调查及其法律评价

〔摘要〕 中国宗教事务正在发生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并已形成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本文采取法社会学的立意抽样方法,面向五大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以及普通非信教群众,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现状进行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座谈和实地调研,对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国际交流管理、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管理以及对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等问题进行分地域、分宗教的讨论评析。并在揭示当前中国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所面临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言,从而为寻求合理的政策体制安排奠定基础。

〔关键词〕 中国;宗教事务管理;问卷调查;法律评价

一、引言

从理论上讲,宗教事务及其与法律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其一,头脑中的宗教意识形态和信仰。具体表现为宗教的教义教规,信仰者的感情和内心世界“信”以及信仰体验,人们信或不信什么宗教,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不受法律的干涉,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其二,以社会实体形式存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及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内部事务,按照政教分离原则,仅需要登记、备案或者依法确认其主体资格,而对宗教实体的内部事务,尤其是涉及宗教教义与教规方面的事务,超出法律调整和行政管理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会主动干涉。其三,宗教实体活动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事务,或与其他社会实体发生各种关系、事项和行为,则必然纳入法律调整和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现实社会条件下,政府也还会主动立法以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蛊惑人心的邪教或破坏性膜拜团体。①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即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监督管理。〔1〕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活动不加以调整、取消管理,就很难很好地对其加以保护,出现政府缺位和失职。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主要通过红头文件和政策规定处理宗教问题,依据法律管理宗教事务则肇端于改革开放。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明确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宗教立法工作随即开展起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现已废止)颁布,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成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依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尽管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的原因,世界各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既有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国教型等不同模式,又区分为直接管理、间接管理等多种方式,但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则是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陆续出台,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 截至2007年,我国已制定涉及宗教的法律包括宪法在内共有19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2部专门性法规,3部相关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7部;省级地方性法规24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9部。参见金泽、邱永辉主编《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274-277页。近年来比较重要的宗教立法还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宗发〔2007〕5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96号);《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08〕52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宗发〔2010〕7号);等等。根据法治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首先要求强化宗教方面的立法,要有法可依,而且宗教立法要符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要求,行政许可要合法,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扩大政府的权限;其次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既不能任意行政、随意执法,亦不能职责缺位,行政不作为。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通过依法行政,使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做到公正、透明、高效。 张训谋:《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和立法》,http://www.fjdh.com/wumin/2009/04/16464861256.html,2011年6月1日登陆。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全国宗教信仰人数(特别是分省区、分宗教人数)等基础数据。 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从来就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官方和民间有1亿、3亿乃至于6亿的不同说法,但这些均为统计加估计的结果,均缺乏权威性。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指出,“佛教、道教在我国社会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深厚的基础,但这两个宗教,在家信教的人无法准确统计。对于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统计的,但这些宗教的状态存在一些复杂敏感的问题,准确统计也比较困难。”“尽管如此,对于二三十年来,我国信教人数不断增长的判断,几乎没有人持怀疑态度。”参见王作安《我国宗教状况的新变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即便是有关机构,如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公布了信仰该教的人数为1600万,但因不包括许多不进经政府登记批准开放的教堂的基督徒数量,而难有确切统计。这些因素使得本次主题调查不可能采取概率抽样方法,而只能采取立意抽样方法, 立意抽样的缺点是:抽样结果受研究人员的倾向性影响大,一旦主观判断偏差,则极易引起抽样偏差;不能直接对调查总体进行推断。本次调研借助于对受访者基本情况的了解,充分利用被调查者配合好、问卷回收率高等优点,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实施状况进行总体把握,以提供较可靠的研究结论。即主要依托2007年以来中央统战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连续举办的各期“爱国宗教人士研修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发放对象包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的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 问卷发放对象包括:针对全国教职人员发放问卷600份,回收503份;针对信教群众发放问卷2400份,回收2059份;针对非信教群众则选取了山东、天津、山西、浙江、黑龙江、宁夏、四川、河南、甘肃、内蒙古、重庆、上海、湖北、辽宁、广东、河北、陕西、贵州、安徽等十九个省市作为调研地点,每个地点发送问卷30份,共计570份。为了进行分区域对比研究,还选择在北京地区针对五大教派教职人员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5份;针对信教群众发放问卷600份,回收549份。同时,调查组先后于2009年8月、2010年2月、2010年5月赴西安、武汉、厦门等地对宗教管理问题进行实地调研,还同300多位爱国宗教代表性人士就宗教活动开展及政府依法管理的主题进行了多场座谈会,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总体状况、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国际交流管理、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管理、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等问题进行分地域、分宗教细致研究,从而为寻求合理的对策奠定基础。

二、对宗教管理现状的总体评价

(一)管理态度评价

政府要管理好宗教事务,首先必须了解宗教事务,不了解宗教,就会出现不会管,管了也无法让人信服的结果;其次要重视宗教事务,态度上不重视、工作上不积极,就会出现不闻不问、得过且过的结果。只有既深入了解宗教,又重视宗教事务,才能摸索到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相关工作才会得到广大神职人员和宗教信众的支持,管理绩效才更明显。因此,作为宗教事务管理者的政府机关(国家和地方各级宗教事务局)应当态度上重视宗教事务,管理前了解宗教事务。

在对政府管理态度评价的分地区调研中发现:在全部2000多名被调查者中,认为政府部门了解宗教(包括了解与基本了解)的信众占76.7%,认为地方政府重视宗教事务(包括非常重视和比较重视)的信众占64.9%。调查结果显示:(1)东部地区信众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评价低于中西部地区。表面上似可归咎于东部地方政府的宗教管理水平低,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东部经济状况较为发达,对外交往更加活跃,社会分化程度较高,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更为明显,加之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中西部,这些因素使得人们对政府管理的绩效评价标准会高于中西部。(2)西部地区信众对地方政府是否重视宗教事务的评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原因是西部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宗教管理机关对待宗教事务消极、冷漠、不作为,少数宗教干部的文化和行政水平低,要么外行领导内行瞎指挥,要么不闻不问听之任之,造成不太好的社会影响。

在分宗教调查中,有84.4%的佛教信众、82.5%的道教信众、68.5%的基督教信众、62.9%的天主教信众、89.1%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政府了解或基本了解宗教;有82.4%的佛教信众、57.9%的道教信众、68.3%的基督教信众、49.4%的天主教信众、71.9%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地方政府非常或比较重视宗教。由此可见,不同宗教的信众对政府管理态度的评价有所差异,其中佛教信众对地方政府了解和重视宗教程度的评价均高于其他宗教,而在我们同教职人员的座谈和实地调研中,就落实宗教财产等问题,佛教相对其他几个宗教也往往会得到较好较快的解决。其他宗教人士就此抱怨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待各宗教有所偏心,不能一视同仁,对佛教的发展多少有些“羡慕嫉妒”。

(二)管理行为评价

《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述条款赋予了政府有关机关依法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的权限,即有权对宗教主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秩序进行管理。其中,对主体的管理是指对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主要是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对宗教活动秩序的管理在本文主要做了宗教对外交流、邪教以及宗教与旅游的考察。从调查结果看来,目前宗教信众对政府管理虽有不满,但整体评价是好的。

从分地区宗教事务管理的频度看:(1)东部政府部门似乎更敢于管理宗教事务,有40.4%的受访信众表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超过中西部),43.3%的受访者指出政府只是有时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2.2%的人认为政府很少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余3.9%则指责政府没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2)西部地区则更多体现出政府不作为或管得少的特征,有24.6%的受访信众表示政府管得很少或没有管理过,居于三大区域之首,肯定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者为28.9%,有时管有时不管者占46.6%。(3)中部地区有32.6%和49.3%的受访者认为政府经常或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2.6%和5.5%的受访者则选择了“很少”或“没有”管理。

从分宗教管理的频度调查数据看,有36.2%的佛教信众认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42.6%选择了政府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2.5%选择了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8.8%选择了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33.1%的道教信众认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52%认为政府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3.7%认为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1.2%认为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有27.7%的基督教信众认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48.9%认为政府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7.7%认为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5.6%认为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有30.4%的天主教信众认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42.6%认为政府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9.1%认为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7.9%认为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有36.8%的穆斯林认为政府经常管理宗教事务,48.9%认为政府有时管理宗教事务,13.1%认为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1.2%认为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不难发现,佛教与伊斯兰教信众认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频度比例高于其他宗教,天主教信众认为政府很少管理宗教事务的比例在五大宗教中居首。

分地区宗教事务管理的程度统计显示,多数宗教信众表示政府管理程度是适宜的,平均占受调查信众人数的47.2%。这其中:(1)28.8%的东部信众认为政府管得过多,居于三个区域首位;(2)25.2%的西部信众认为政府管得太少,居于三个区域的首位;(3)中部信众的选择相对中庸,有18.7%的受调查者认为政府管得过多,54.4%认为政府管得适宜,5.5%认为政府管得太少,21.5%表示不清楚。(4)在对北京市信众的调查中,18.8%的受调查者认为政府管得过多,同中部地区数据基本相当,36.4%认为政府管得适宜,8.4%认为政府管得太少,29%的受调查者认为不清楚。

分宗教管理的程度统计显示:(1)11.0%的佛教信众、12.5%的道教信众、19.2%的基督教信众、16.7%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政府管理过多,其中最高者为天主教39%。(2)51.9%的佛教信众、58.8%的道教信众、44.4%的基督教信众、24.6%的天主教信众,56.4%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政府管得适宜,其中,道教、伊斯兰教、佛教信众均超过半数,评价最高者为伊斯兰教信众,天主教信众评价最低;有6.4%的佛教信众、23.2%的道教信众、10.2%的基督教信众、10.7%的天主教信众、12.1%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政府管得太少;另有30.7%的佛教信众、5.6%的道教信众、26.3%的基督教信众、25.6%的天主教信众、14.8%的伊斯兰教信众选择了“不清楚”。

我们专门就教职人员对政府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的目的做了调查。数据表明,政府的管理行为多数能得到教职人员的认可,平均只有11.9%认为政府管理是有意干涉宗教活动。其中:(1)东部教职人员认为政府管理是有意干涉宗教活动的比例占受调查者的16.6%,居于三个地区首位,42.7%认为政府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38.8%认为政府监督检查是为了例行公事,1.9%则选择了其他目的。(2)中部教职人员认为政府监督检查是有意干涉宗教活动的仅占7.0%,不到东部的一半,但却有66.1%选择了宗教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三地区中排在首位。(3)西部教职人员有12.5%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有意干涉宗教活动,51.3%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33.1%认为政府的目的在于例行公事,3.1%选择了其他目的。(4)北京市教职人员调查中,认为有意干涉宗教活动者仅占3.4%,66.7%选择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24.1%选择了例行公事,5.7%选择了其他目的。

分宗教调查中:(1)仅有36.7%的天主教教职人员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远低于其他宗教,相应地,有21.4%的人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有意干涉宗教活动,高于平均水平及其他宗教,另有38.8%的受调查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例行公事,3.1%则选择了其他目的。(2)有62.6%的佛教教职人员选择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26.8%选择了例行公事,9.3%选择了有意干涉,1%选择了其他目的。(3)54.7%的道教教职人员认为政府目的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选例行公事者占34%,选有意干涉的占9.4%,其他目的占1.9%。(4)61.2%的基督教教职人员认为政府目的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选例行公事的占34.7%,选有意干涉的占3.1%,其他目的占1.0%。(5)52.8%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选例行公事的占29.2%,选有意干涉的占16.9%,其他目的占1.1%。综合地看,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信众对于政府管理行为的评价要高于基督教、天主教信众,这同实地调研情况相符。由于和本土传统相关,加之在传播上的相对内向型,佛教、道教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较易建立一种相对良好的关系模式,伊斯兰教由于和少数民族事务相连,往往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相形之下,基督教、天主教这两种外来宗教在当前,因其信众人数增加较快、家庭教会和国际干预等问题,与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根据“政府对宗教活动管理频度”的回收数据,天主教信众和其他宗教信众相差不大,但在“对政府管理的看法”反馈数据中,天主教信众的评价则大大低于其他宗教,两表对比不难看出,政府管理的频率与管理适宜程度不成正比,管得多不等于管得好。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宗教事务管理存在着一种“只管不理”的局面,即一味强调控制和“管束”,而不去及时“处理”和解决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有伊斯兰教信众就反映了旧城拆迁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他们的传统居住模式是“围寺而居”,一(清真)寺一坊,彼此间存在紧密互动的社区关系。但在城市化的大潮中,一些城市进行旧城改造时,规划、搬迁、补偿都不会考虑“寺坊兼顾”。新清真寺的建设与回民社区分离,也未给信教群众提供便利,门前冷落车马稀;旧寺搬迁后传统的信教群众不方便进行宗教活动,从而导致“寺外礼拜”等问题,也大大降低了清真寺调和矛盾等的社会作用。

(三)小结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宗教信众对政府管理状况的总体评价是好的。从教职人员对宗教各方面受法律保护情况的评价看来,仅有15.8%的人表示宗教各方面受法律保护是差的(比较差和很差),其中东部这一比例为24.2%,中部为10.9%,西部为13%,北京地区为4.3%。从调查数据反映的情况可知,东部地区政府部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最为积极的,但信众对东部地区的政府管理评价却又都低于中部和西部。这与三个地区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态度的反馈体现出相同的规律,不过也正如之前的论述,这并不能说明东部地区政府管理的绩效就低于中部与西部地区。而在不同宗教之间,道教教职人员中25.5%的被调查者认为各方面受法律保护情况是比较差的,佛教教职人员中这一比例为13.4%,基督教为3%,天主教为20.8%,伊斯兰教为16.1%。似与之前对政府管理的评价有一定的出入,但以上三个问题都是对政府管理行为的总体性评价,为了进一步研究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现状,在后文还将继续就政府对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对外交流、邪教问题、宗教与旅游问题等宗教活动秩序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教职人员管理的评价

200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章专章对教职人员的备案问题进行了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据此发布了两个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两个规章都强调《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的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这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后向政府备案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这些法律文件有很好的立法初衷,对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指导作用,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对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尚未全面落实。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后,宗教团体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受调查者中,有47.4%的教职人员没有证书。①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持有教职人员证书的人数也只有34.9%。询问教职人员、信众对教职人员备案政策的态度,全国范围内仅有7.9%的教职人员、12.9%的信众认可;61.3%的教职人员、52.2%的信众持反对态度;30.8%的教职人员、34.9%的信众表示无所谓。北京地区仅有9.2%的教职人员、13.5%的信众认可教职人员备案政策,67.8%的教职人员、47.4%的信众表示反对,23%的教职人员、39.2%的信众表示无所谓。分宗教看,伊斯兰教、基督教分别有69.4%、68.6%的教职人员具备教职人员证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佛教、道教分别为45.2%和43.8%,天主教仅有37.8%,均低于平均水平。对教职人员备案政策的态度方面,仅有6.5%的佛教信众、11.6%的佛教教职人员、0%的道教信众、5.9%的道教教职人员、3.2%的基督教信众、12.7%的基督教教职人员、17.8%的天主教信众、26.9%的天主教教职人员、15.5%的伊斯兰教信众、5.1%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同意对教职人员进行备案;却有68.5%的佛教信众、52.3%的佛教教职人员、59.8%的道教信众、61.1%的道教教职人员、65.3%的基督教信众、57.8%的基督教教职人员、54.4%的天主教信众、43.7%的天主教教职人员、57.7%的伊斯兰教信众、42.7%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反对教职人员备案制度。

从统计结果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法律规定的应然性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备案制有被束之高阁的危险。造成这种偏差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时间的影响。《宗教事务条例》首次规定了教职人员备案制度,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3月1日实施;此前五大宗教的教职人员都没有进行过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3月1日实施。因时间相对仓促,在三个文件发布生效2年(截止2008年底),多数教职人员未能完成登记备案。

第二,一些地方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不太重视。根据《办法》,教职人员首先要由宗教团体认定身份,然后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不太重视,加之人手少、经费短缺,往往不能及时完成身份认定,由此敷衍了事,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就无法备案,教职人员难以取得证书;反过来讲,即便宗教团体十分重视,迅速认定身份并上报政府,如果政府部门不重视(实践中领导更换、个人职责调整等也会产生影响)也备不了案。 第三,广大教职人员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办法》有误解,不愿进行备案。上述调查表明,无论是北京地区还是全国范围内,无论是教职人员还是普通信众,支持备案的人都是绝对的少数。其代表性观点是: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属于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应该干涉。①虽然从上述法律文件字面规定看,“备案”(即备案待查)工作,只具有“立此存照”的形式合法性效果,即代表国家对职业宗教人员进行身份管理,不必然导致政府干涉宗教内部事务问题。但在有关座谈中,大家反映在实践中有些政府的“备案”工作发生了异化,使原本确保程序合法性的“备案”变成了高高在上决定教职人员是否实体性合法的“认定”工作。我们在调查时发现,在某市一个清真寺教长的换届过程中,市宗教局权力“越位”,预先确定了清真寺管理人选,并在伊斯兰教协会确认人选过程中,干涉并替换了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将“自己放心的人选”推上管理岗位。在此过程中,伊斯兰教协会成为了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的工具和橡皮图章,原本应由其内部推举的人选变成了由政府指定。②由此使大多数受访者担心“备案”成为政府越俎代庖、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合法依据,从而本能地拒斥备案工作。

第四,特殊政治原因的影响。虽然从调研数据上看,天主教信众及其教职人员同意教职人员备案的比例较其他宗教高,但实际获得备案的教职人员比例却很低。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天主教实际存在着“地上”的三自爱国会和“地下教会”双轨运行机制,非三自爱国会的教职人员不愿备案,也得不到政府备案,游离于“非法传教”或者政府“不闻不问”之间。基督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在客观上也造成实际备案率的相对较低。

四、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评价

《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因此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是政府应当担负起来的法律职责。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如何,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情况

平均有56.6%的全国信众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情况非常好或比较好。其中,67.3%的中部信众持此观点,居东中西三个地区之首,西部信众仅有45.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存在不均衡。分宗教看,道教和天主教对政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满意度低于其他三个宗教,认为受法律保护情况好的比例分别为46.2%和33%;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认为保护情况好的人数则分别为72.1%、56.5%、62.9%(其中佛教认为保护情况差的人数不足10%)。这些数据很能反映实践中的问题。

(二)宗教财产权利确认与保护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宗教活动场所产权确定与保护问题。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所谓“定分止争”,强调的就是要明确产权归属,产权归属明确了,才能有效防止纠纷、解决纠纷。因此,宗教财产的产权明晰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前提。早在1994年,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便对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进行了规定(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施行后,《管理条例》废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13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兴建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筹备兴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须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批准;而筹备兴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这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还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批准。《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第16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等级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从以上书面规定看来,宗教活动场所产权需要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归属应当明晰。但在实践中,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宗教房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混乱,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发生。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

1.关于各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确认及保护情况。认为完全明晰的仅占全部受调查教职人员比例的31.1%,60%的受调查者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部分明晰、部分不明晰,8.9%的受调查者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不明晰。

分地区看:41.2%的中部教职人员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明晰,居三个地区首位,这与前述宗教活动场所受保护情况的调查结果相互印证,另有55.4%表示产权部分明晰、部分不明晰,完全不明晰的占3.4%;东部教职人员认为原有产权完全明晰的占22%,部分明晰的占66%,完全不明晰的占12%;西部教职人员认为原有产权完全明晰的占30.7%,部分明晰的占58.2%,完全不明晰的占11.1%;北京市教职人员认为原有产权完全明晰的占24.1%,部分明晰的占68.4%,完全不明晰的占7.6%,这说明北京市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复杂因素,其宗教财产产权落实情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分宗教看:认为其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明晰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比例分别为49.4%、28.7%、22.9%、12.9%、42.1%;认为其原有不动产产权部分明晰的,分别为39.8%、59.4%、69.8%、75.3%、54.7%;认为其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不明晰的,分别为10.8%、11.9%、7.3%、11.8%、3.2%。比较而言,在原有不动产产权落实方面,佛教、伊斯兰教情况较好,天主教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2.关于各宗教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或新申请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确认及保护情况。

分地区看:中部有84.6%表示产权明晰,其比例远远高于西部和东部,后二者比例都约为50%左右。北京地区表示产权明晰的也超过80%,大体与中部地区反馈相似,而好于西部、东部。

分宗教看: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反馈大体相似,新申请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均约占60-80%,新建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均约占60%—75%。但道教教职人员的反馈比例却远低于上述宗教,认为新申请的道教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为34%,新建道教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为26.7%。

通过以上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不同宗教在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着重点存在差异。其中:(1)北京市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原有(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教产的落实上,而不是新建宗教场所的财产归属问题。(2)天主教和基督教申请、新建的活动场所中产权明晰的都超过半数,说明这两大宗教财产的核心问题是落实、明晰其原有(文革前乃至于建国前)的不动产产权。(3)道教教职人员认为其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明晰的仅为28.7%,新申请道教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为34%,新建道教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为26.7%,这说明道教宫观无论传统还是新建,其大部分产权归属关系模糊,无法确权。(4)伊斯兰教解放前清真寺落实问题虽然仍存在一定问题,但新建活动场所的产权较其他宗教更为明晰。(5)佛教的不动产归属争议虽然在各教中较小,更为均衡,但其无论是哪一项数据距所有权完全法定的目标也有一定差距。应当看到,实践中各种宗教尤其是佛道教产权状况不明晰,不仅给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并且导致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发,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寺庙宫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2〕

五、对外交往的管理评价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通过他们开展各种宗教对外交往活动,有助于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和国际形象。但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前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外国敌对势力通过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情况。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第36条第4款特别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对宗教对外交往是肯定的,但这种交往的前提必须是独立自主自办,排除外国势力的支配。

从调查结果看,东部、西部、中部以及北京市信众的反馈近似,超过半数的信众(东部63.9%、中部62.1%、西部63.7%,北京市51.5%)选择了“有条件许可”对外交流;认为宗教对外交流“完全自由或比较自由”的信众分别为东部29%、中部24.7%、西部20.6%和北京34.7%;认为“政府对宗教对外交流严格限制”的信众分别为东部11.4%、中部8.9%、西部15.8%和北京10%。分宗教来看,佛教、基督教及伊斯兰教信众均约有10%左右认为政府对宗教对外交流持严格限制态度,但天主教信众的回答却达到30%。

为进一步了解各个宗教对外交往情况,我们还对近年来教职人员出国、出境交流及邀请外国人到国内进行交流情况做了调查。在受调查的全部508名教职人员中,有85人表示曾经出国、出境交流(其中东部48人、中部25人、西部12人),55人曾邀请外国人到国内进行交流(东部20人、西部27人、中部仅有8人)。曾出国、出境交流的教职人员中的43人(50.6%)认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繁于普通公民。由此可见,东部教职人员出国交流的机会、频率要高于中部和西部;相应地,由于出国频率高,东部教职人员认为手续繁于普通公民的比率也较低。

就教职人员虽然申请但实际却未能出国交流的原因,回答“没有申请的渠道”者,全国平均为28.9%,其中东部29%,中部24.2%,西部33.7%;回答“申请后未获得批准”者,全国平均为19.1%,其中东部20.3%、中部17.6%、西部19.8%。实际出境交流或曾邀请外国人来华交流的教职人员中,全国平均有63.6%认为“邀请手续繁琐但可以办理”,其中东部为65%、中部为25%、西部为74.1%;全国平均有20%认为“办理出国手续比较便捷”,其中东部为15%、中部为50%、西部为14.8%;剩下16.4%的教职人员表示“相关机构不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其中东部为20%、中部为25%、西部为11.1%。分宗教看,天主教人士回答“出入境申请手续繁琐”、“申请后未获得批准”者较其他宗教要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宗教对外交流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如道教作为中国本土宗教,对外交流总体较少;又如由于梵蒂冈教廷尚未和我国正式建交,故此天主教对外交流难免受一定限制),这就导致大家的反馈情况差别很大。加之我们实证调查的取样过少(在全部受调查的伊斯兰教职人员中,只有1名伊斯兰教爱国人士曾经出国、出境交流,事实上,总体上伊斯兰教阿訇们出国朝觐和宗教交流的机会很多),致使个别统计结果缺乏代表性。

六、对管理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评价

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主要指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蛊惑人心,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行为和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坑、蒙、拐、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尤其是前一种,不但严重影响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历史上如美国的“大卫教”、法国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国的“法轮功”等等,无一不是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力图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而利用宗教蛊惑人心,让无数的无辜者死于非命。因此,各国均对邪教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如日本根据《宗教法人法》解散奥姆真理教;法国通过形成《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邪教之害法》、《支持民间团体代表邪教受害者向司法局控诉邪教组织罪行法》。〔3〕我国《刑法》第300条也对组织利用邪教进行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公安部、民政部等部委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彰显了我国法律法规对打击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决心和态度。

调查发现,2309名宗教信众中有32.7%的人表示身边存在邪教组织。 对于什么是邪教组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定义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考虑到被调查对象对这一定义的认识可能存在不一致,因而在问卷中专门就邪教组织进行了列举,如法轮功、封建会道门等。其中,城市居民认为身边有邪教组织的占受调查者的28.1%,城郊居民为46.2%、乡镇居民为36.2%、农村居民为36.2%。2428名宗教信众中有76.0%的人表示遭遇或听说过利用宗教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其中又有19.4%表示这种现象在身边很多。具体情况如下:(1)城市居民说这种情况很多的占18.9%,一般数量的占18.9%,很少发生的占35.1%,无此情况的占27.1%;(2)城郊居民说这种情况很多的占19.8%,一般数量的占23.8%,很少发生的占41%,没有的占15.4%;(3)乡镇居民说这种情况很多的占17.7%,一般数量的占19%,很少发生的占30.4%,没有的占32.9%;(4)农村居民说这种情况很多的占12.8%,一般数量的占18.5%,很少发生的占38.4%,没有的占30.3%。由此可见,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容忽视。

究其原因,有两个情况值得考虑:一方面,由于我国宗教政策法规仅承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这五大“正常”宗教,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民间信仰和国际宗教活动远远不止这五类,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游离在五大宗教之外的宗教团体地位得不到宪法法律的保护,组织地位不明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使其性质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社会发展尚处于转型阶段,人们的传统宗教观念还有大量留存,也不能很好地辨别,容易上诸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宣传的当,这就给现实社会留下邪教、伪教生存的空间。

对于怎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出现,从调查数据看来,60%以上的宗教信众选择立法进行严惩,14%选择采取临时政策措施控制,8%选择授权合法团体进行处理,还有8%选择任其自生自灭的方式。由此看到,在当今社会,无论是从信教群众的观念水平还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规制和制裁邪教、伪教是大家的第一选择。

七、对宗教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评价

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宗教旅游资源,大量宗教场所或者建立在名山大川等自然景观场所或者本身就是人文景观场所。在我国第一批公布的180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宗教名胜占80处;第一、二批8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涉及宗教的有53个,占63%。〔4〕以北京市为例,根据《2000—2010年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北京市旅游资源的统计,在北京市的众多历史遗产中,宗教建筑群的数量高居榜首,占到北京文化古迹总数的25%。这些场所除了满足宗教信众日常的宗教活动,还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观光,展示宗教文化的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关于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问题,200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26条专门予以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可见,《条例》不反对把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也指明,是否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听取宗教信众的意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利益,同时兼顾整体宗教氛围与保护环境的原则。总体来看,有29.7%的全部被调查宗教信众,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旅游景点。分地区看,东部为31.5%,西部为31.4%,中部为26.7%。

关于是否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问题,分地区看,各地区受调查信众的选择大体相当,全国平均有35%的人表示同意,其中东部30.4%,中部38.1%、西部36.9%、北京市34.9%;全国平均有36.7%的人表示宗教活动场所不应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其中东部40.3%、中部29.4%、西部40.2%、北京市38.4%;全国平均有28.3%的人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其中东部29.3%、中部32.5%、西部22.9%、北京市26.7%。分宗教看,各教信众的意见差别不大:38.9%的被调查佛教信众认为应该将场所开发为旅游资源,26.6%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应该,34.5%的受调查者认为无所谓;38%的被调查道教信众认为应该开发,33.6%认为不应该,28.4%认为无所谓;26.3%的基督教信众认为应该,48.8%认为不应该,24.9%认为无所谓;37.6%的天主教信众认为应该,41%认为不应该,21.5%认为无所谓;24.9%的伊斯兰教信众认为应该,35.1%认为不应该,40%认为无所谓。

在全部被调查的五大宗教中,佛教与道教被当作旅游景点的寺庙宫观占被调查对象的70%。具体到各个宗教来看:佛教宗教活动场所被当作旅游景点的占全部佛教被调查对象的53.8%,道教为41%,基督教为8.7%,天主教为26.6%,伊斯兰教为7.8%。这一结果同各个宗教的不同历史发展轨迹和现实情况有很大关系。佛教是最早传入我国的宗教,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这两个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通常都位于一些名山大川之中,这些名山大川本身就是良好的自然景观,因而这些宗教活动场所也就成为了自然景观中的人文景观,共同构成了各地的旅游资源。

如果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谁开发、开发后由谁管理以及收入如何分配。目前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很复杂,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文化文物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等都有参与,各显其能。其旅游开发决定和开发后各方面的收益分配也比较混乱。调研数据显示:(1)关于宗教旅游开发的决定,有10.4%是由宗教团体独自决定,29.6%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独自决定,28.7%是由宗教团体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31.3%是由政府部门征求宗教团体意见后决定。(2)宗教旅游收入分配问题,归宗教团体所有的占37.1%,归政府财政所有的占4.8%,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的占29.5%,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占22.9%,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占5.75%。

调研中我们特意询问了被调查者对此的看法:(1)关于旅游开发任务资金承担问题,6.8%的教职人员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开发任务,22.7%的教职人员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承担,70.5%的教职人员认为应当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开发。(2)关于旅游收益分配问题,认为应当归宗教团体所有的占34.9%,认为应当归政府财政所有的占1.6%,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的占45.2%,认为应当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的占0.8%,认为应当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的占17.5%。(3)关于旅游开发后的管理问题,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占2.3%,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管理的占56.1%,认为应当共同管理的占41.7%。从中可以看出,教职人员普遍希望在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问题上能让宗教团体享有更多“话语权”(具体包括旅游开发的决定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等),他们同时对政府部门独占这些权益进而严重损害宗教活动的庄严性、神圣性意见很大。

不同宗教教职人员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有较大差异:

(1)在旅游开发的决定方面,由政府有关部门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后决定的,佛教25%、道教38.6%、基督教50%、天主教17.6%、伊斯兰教80%;由政府有关部门独自决定的,佛教29.2%、道教31.8%、基督教0%、天主教29.4%、伊斯兰教20%;由宗教团体征得政府部门同意后决定,佛教37.5%、道教20.5%、基督教0%、天主教35.3%、伊斯兰教0%;由宗教团体独自决定的,佛教8.3%、道教9.1%、基督教50%、天主教17.6%,伊斯兰教0%。如果我们把场所作为景点开发由宗教团体独自决定及该宗教团体征得政府部门同意后决定视为决定权在团体,另两项视为在政府的话,可以发现,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团体与政府部门享有决定权的比例大体相当,道教团体相对被动一些,政府部门是道教旅游开发的主要推手,伊斯兰教团体则更为被动,100%由政府决定。①

(2)在旅游资源开发任务承担的愿景方面,所有宗教的教职人员都倾向于团体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发,其中基督教教职人员有91.7%的被调查者表示应当共同开发,居所有宗教教职人员之首。具体而言,认为应当共同开发的,佛教73.1%、道教63.6%、基督教91.7%、天主教66.7%、伊斯兰教75%;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承担开发任务的,佛教19.2%、道教27.3%、基督教8.3%、天主教25%、伊斯兰教18.8%;认为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开发任务的,佛教7.7%,道教9.1%、基督教0%、天主教8.3%、伊斯兰教6.3%。

(3)在旅游收益的实际分配方面,在所有受调查者中,一半佛教教职人员认为由宗教团体与政府协商分配,但有相同选择的道教教职人员仅为14.6%,多数道教人士对目前的收益分成比例不满。反映出在具体的收益分配上,佛、道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模式不同,佛教团体相对于道教团体在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关系中似乎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4)在旅游收益分配的理想愿景方面,认为应当归政府财政所有的,佛教0%、道教4.8%、基督教0%、天主教0%、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归宗教团体所有的,佛教7.7%、道教31%、基督教41.7%、天主教50%、伊斯兰教50%;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的,佛教69.2%、道教38.1%、基督教50%、天主教34.4%、伊斯兰教43.8%;认为应当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的,佛教3.8%、道教0%、基督教0%、天主教0%、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的,佛教19.2%、道教26.2%、基督教8.3%、天主教15.6%、伊斯兰教6.3%。值得一提的是,现实生活中佛、道教寺庙宫观被当作旅游资源的情况很多,却为何教职人员在旅游收益分配的愿景上有较大分歧呢?调查中笔者发现,佛教寺庙的旅游收益整体高于道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更“乐意”参与到佛教寺庙的旅游开发当中,并为其提供更多政策和物质上的帮助,彼此间更容易形成一种互相协商的“双赢”关系,故此佛教教职人员更愿意与政府开展“合作”。相较而言,道教因旅游资源的开发享受到的收益较少,这就有了31%的人希望旅游收益归宗教团体所有(佛教7.7%)、26.2%的人认为团体应拿大头、政府应拿小头的(佛教19.2%)的选择。

(5)在旅游开发管理方面,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佛教为0%、道教4.5%、基督教0%、天主教2.8%、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自主管理的,佛教50%、道教65.9%、基督教41.7%、天主教63.9%、伊斯兰教37.5%;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与宗教团体共同管理的,佛教50%、道教29.5%、基督教58.3%、天主教33.3%、伊斯兰教62.5%。相较而言,道教和天主教的教职人员更倾向于由宗教团体进行自主管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更倾向于同政府部门共同管理,佛教教职人员则各有50%选择宗教团体自治和同政府共管。

从本质上说,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开发管理,是宗教寺庙宫观在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必然现象,虽然对发展宗教事业、发挥宗教社会功能有促进作用,但过度发展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加剧了“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宗教世俗化甚至于拜金主义庸俗化,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也损害了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和长远利益。 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策建议

从我们的调研结果看,当前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基本面是好的,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致使宗教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水平、管理效果在不同地区、不同宗教之间不平衡。对此,除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完善宗教法律体系外,还要探索和发展适合于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合格干部队伍

宗教执法工作是将宗教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付诸实施的过程,它是将“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的关键。执法人员是执法行为的主体,其在管理宗教事务时的工作态度、政策水平及其自身素质对宗教立法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相比其他一般的社会事务而言,宗教事务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执法人员不仅要求熟悉党的宗教政策,具备过硬的法律素养,还要具备相当的宗教知识和哲学智慧,在执法中要了解宗教的特性,结合宗教自身的特征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信教群众中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保障法律得到实现。在问卷调查和座谈中,受调查信众认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了解宗教和了解宗教的比例大致相同,这说明至少有一半的宗教执法工作被群众看成是“乱弹琴”、“瞎指挥”,执法人员并没有维护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伤害一些信教群众的感情,败坏了宗教管理部门的声誉。为此,我们应当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育一支既懂法律又懂宗教的干部队伍,提高宗教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令执法人员不愿或不敢管理的宗教事务障碍性因素。第一,宗教管理部门常常被看作是政府机关中的“清水衙门”,相比其他同级单位而言,并不受领导重视,与发改委、财政局这样的“中心”机构相比,基本属于最被边缘化和最容易被合并裁撤的部门之一,所得到的物力、财力、人力和政策上的支持都很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同其他普通的社会行为相比,宗教行为往往被超验思维所决定,导致其行为有比较强烈的感情色彩。因为信众们具有先入为主的精神“意蒂”,使得宗教信徒对宗教执法工作的评价往往不如普通人对政府管理的评价那么客观,主观色彩更浓厚一些。在此情况下,若宗教管理者的工作态度生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则管理行为就无法得到广大信众的支持与认可,严重的可能激化矛盾,发生信众游行示威以及群体性事件,造成宗教管理工作遭受重大挫败,进而使得宗教执法人员不愿且不敢进行宗教事务的管理。第三,受长期的“左”倾思想影响,一些干部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支持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壮大简单地划等号,误以为在现阶段推动宗教发展在本质上无法与共产党所持的无神论融合,因此思想保守,对各种宗教事务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约束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及相关宗教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宗教法制观念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本质上乃是对政府管理行为提出的一种要求,即政府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必须有法律根据,受到法律的约束。当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被管理者有权拒绝政府的非法要求,并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权利救济,检举、揭发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就是被管理者,也即宗教信徒的法制观念。

我们对全国宗教信徒的政策法制以及权利义务观念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影响宗教事务管理最重要因素进行排序。①而在这种长期依靠宗教政策调整宗教事务的现状影响下,②很多宗教人士往往将政策、法律混为一谈,认为宗教政策就是宗教法律。③这种观念应该逐步加以纠正。目前,法律法规在逐渐增大影响宗教事务的作用,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原因。

对《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权利义务规定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全部信众中,不清楚《条例》对宗教人士权利义务规定情况的有800人(占总人数的33.6%),不清楚《条例》对于宗教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规定情况的有797人(占总人数的34.2%);有740人认为对宗教人士权利义务的规定适宜,有715人认为对宗教管理部门权利义务的规定适宜,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1.1%和30.7%;在认为权利(权力)与义务规定不平衡的人群当中,多数人认为对宗教人士规定的义务多、权利少,对宗教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权利)多、义务少。 《条例》对宗教人士、宗教团体以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都做了规定。按照一般的立法理论,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要平衡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也应保持平衡。《条例》中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设立宗教院校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各种违法宗教活动的处罚权等,但对其违反或者滥用这些权力所应承担的责任却少有规定,付之阙如。在分区域调查中,东部、中部、西部宗教信徒中,不了解《条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人数比例都比较高,这一点还导致他们放弃作答宗教管理部门的(权力)权利-义务配置是否适当的问题,或者直接选择“配置适当”的答案。而对宗教人士的权利义务配置情况则存在较大地区差异:东中西地区宗教信徒普遍否认《条例》规定宗教人士的权利多、义务少(均为15%以下,其中东部4%、西部8%、中部12%);33%的东部信徒和15%的西部信徒认为《条例》规定宗教人士的义务多、权利少;25%的东部信徒和40%的西部信徒认为《条例》规定宗教人士的权利义务适宜,东西部的评价形成了明显反差;中部地区宗教信徒则显得相对中庸,认为《条例》规定宗教人士的义务多、权利少的占23%,权利义务适宜的占32%。上述调查结果诚然暴露出《条例》存在的一些弊端,但也反映出宗教信众对宗教法规的认识不足,宗教法制的宣传普及工作还有待加强。

(三)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实现从“约束型”向“引导型”的目标模式创新

我国传统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是以约束为主的,即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活动的绝大多数事务当中,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管理者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有对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管理,还包括宗教对外交往活动的管理以及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等,这种管理体制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约束—服从”型行政管理关系,指令和指导较多,引导和自治较少。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而是采取比较开放的、着眼于宗教团体对社会促进的客观效果评估的管理模式,使得宗教机构参与到各类广泛的社会服务当中,形成互惠、信任以及和谐的整体规范系统,使之成为解决教育危机、严重失业、城市贫困、公共卫生以及控制犯罪等问题的重要的社会资源,从而形成既利于宗教完善又有益于社会公众,同时能够减轻政府部分负担的管理格局,对宗教组织的管理和约束卓有成效,体现了开放、共赢的管理理念。

尽管我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达程度等多方面与美国有很大不同,但其对宗教事务开放式管理的理念却也同样适合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即赋予宗教团体相当程度的自由,尽量不干涉或少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使其在促进社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与美国宗教对社会的显著且积极的作用相比,在我国,宗教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依然受到程度不轻的牵制,宗教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潜力尚且处于“半休眠”或“休眠”状态。这非但无益于宗教事务管理,而且对社会福利而言更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转变传统上以约束为主的宗教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宗教团体的积极主动性,引导其在社会公益特别是教育和慈善等事业中作出贡献,减轻政府的负担,将是我国宗教事务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

基本理由在于:第一,管理不是限制,而是规范,管理和规范的本性不是为了约束、强迫,而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促进宗教事务自治与自由。宗教管理机关只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不应当对一切宗教事务都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不应该做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若不管理就是政府的失职和缺位。第二,无论是引导还是约束,本质上都属管理,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介入的深度。在约束为主的管理理念下,信众们容易滋生对正式宗教组织的逆反心理,减少了正式宗教活动的参与,而去参加满足自己信仰需求的其他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如此一来,形成宗教产品消费和资源的替代现象,将造成宗教市场的复杂化,宗教事务的管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管理更像是对运行中的车辆船只引导航向,而不是亲自驾驶、越俎代庖。第三,我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正经历着从单靠政策管理方式向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方式的重要转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不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及普法等方面也同样是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在政府行政执法中,因传统上以约束为主的管理理念已经导致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某些顽症难以根治,转变管理方式已经成为客观必然。文中所说的以引导为主的宗教管理乃是以较为完善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应的配套政策为基础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行使,行政权力介入宗教事务的深度仅限于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方面;其核心思想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并以之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指针。第四,构建以引导为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意味着各宗教团体将获得更广泛的自治空间。我们要依法准确定位宗教协会,赋予法律认可的与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的资格,使其能够真正具有代表性和组织性,进而维持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正常秩序,杜绝各类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

可以预见,在我国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由“约束为主,只管不理”向“引导为主,依法管理”的方向发展,由防范、敌视宗教向尊重、包容宗教发展,发挥其安定世道人心、促进社会和谐的正能量,理应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的发展趋势。我们相信,随着宗教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对宗教的管理终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宗教也会在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其良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帅峰,李建主编.宗教事务条例释义〔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10.

〔2〕冯玉军.我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2,(5).

〔3〕李娟.我国宗教立法问题刍议〔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1).

〔4〕周明惠,郝俊杰.引导宗教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责任编辑:何进平)

作者:冯玉军

第2篇:高职生宗教信仰调查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尤其是世界范围内西方媒体传播力量的强势,我国高校传统政治思想教育效果一再被批判。伴随这一趋势,我国高校教师和学生群体的思想不可避免地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作为当今世界上主流宗教之一的基督教,当代大学生到底是如何理解和看待的,这种宗教对他们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教育界对大学生的宗教信仰调查和研判已经比较全面,但对高职学生的宗教信仰却少有问津,本次调查试图通过对一所高职院校进行解剖式的调查,得出某些结论,进而弥补这方面的缺憾,以供需要者借鉴。

[关键词]基督教;信仰;高职生[DOI]10.13939/j.cnki.zgsc.2015.06.049

1 前 言本次调查在河北某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4级新生中随机开展,共发放问卷570份,收回557份,有效545份,有效率为95.6%。由于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故此数据的准确率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2 现状及成因

2.1 信仰比例较低

相对大学生,高职生大多来自农村,且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这一特点可能使他们相较前者更为关注“现实”的问题,而非精神层面的宗教信仰。这也从侧面论证了“宗教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1]

在被问及“是否具有宗教信仰”时,7.4%的学生答案为“是”,而随后选择“基督教信仰”选项的比例为2.4%,相较于2008年上海某高校进行的类似调查得出的比例明显有所减少[2],这可能是地域差别、文化传统、经济活跃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一现象在随后的问题中表现更为突出——在高职生“最关注的”标向性调查中,“信仰”“就业”“情感”“学业”四个选项,“就业”稳居榜首占62.1%,其次为“学业”占16.2%,随后是“情感”12.2%,而“信仰”则只占9.5%,甚至有部分学生受访者自行添加了部分选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信仰”选项中可能有部分学生理解为“共产主义信仰”。

另外,就单纯数字来讲,新生信教学生为个位数,即便考虑到另外两个年级的数据,如与该校一万余名在校生的规模相比显然比例会更低。

由此可见,“基督教信仰”在该校高职生中的比例确实很低。

2.2 信仰程度较浅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即便有的学生选择了基督教信仰,但是他们的信仰来源也有所不同,同样他们的信仰程度可以说很浅:

在被问及最初的信仰来源时:89%的学生选择了“家庭影响”,只有5%的学生认为自己是通过书籍或影视作品开始对其感兴趣,信仰来源于“家庭影响”说明他们的信仰程度不高;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被问及是否读过该宗教最重要的典籍——《圣经》时,只有14.3%的信教学生选择了“是”;在被问及是否经常参加“礼拜”等宗教活动时则100%的受访者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由于本次调查采用的是不记名方式,且由学生本人带回寝室填写,因而,得出的数据大体能够反映受访者的真实情况。在调查数据真实的基础上,得出基督教信仰的学生竟然绝大部分没有读过基督教的标志性文献——《圣经》;没有参加“礼拜”,或者说“主日”“复活日”的习惯的结论,这只能说明他们的信仰程度较浅。

2.3 对于宗教信仰有某种抵触情绪

在调查中可见——对于如果发现基督教(或信教学生)在校园内的传教活动——有相当多的学生存在某种“好奇”心理(32.4%),更多的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38.1%),但也有部分学生对之极为反感“厌恶”( 10%),或者直接认为这是“违法”的(19.5),甚至有个别学生自行添加了一些选项外的看法如:“打110”“快找老师”等。

另外,在被问及“如果必须在四大宗教中选择一种来信仰,您将如何选择”时,只有1.2%的学生选择了这一选项;在被问及对其的第一印象时甚至有19.8%的学生选择了“外国洗脑工具”这一选项。

由此可见,该校高职生对于基督教信仰不仅范围小、程度低,甚至还存在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从总的结果来看,信教比例较之经济更发达的地区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3]

但是在调查中也确实发现了某些现象,或许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1)西方文化传播的广泛性值得关注。通过这次调查发现——虽然基督教信仰并不广泛,但是基督教文化的传播范围却很广——在调查问卷设计的一个问题中,绝大多数受访者(88.2%)知道“要有光”出自《圣经》,而能选对“不迁怒,不贰过”出自《论语》的则只有31%。这不仅反映了西方文化尤其是基督教文化在校园传播的现状,同样也能反证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缺失。

(2)网络传播的影响日益凸显。网络,无论承认与否,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主要的资讯来源和认知世界的重要工具。[4]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一个问题,原文如下:“你认为你对西方文化有所了解吗?如了解,更多的是通过哪种方式?”高达96.3%的学生受访者的回答是肯定的,而这其中53.2%的受访者选择了“网络和游戏”,30.6%的受访者选择了“影视作品”,“人际交流”占12.5%,仅有3.7%的受访者是通过“书籍”。这一现象不仅反映了西方媒体客观上的强势地位,同样也说明我们的文化,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社会主义的文化,都在网络这一宣传阵地上存在严重的缺失和不足。

另外,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虽然本次调查未设计相关问题,但通过这一数据似乎可以反证——在学生喜闻乐见的电脑游戏(或者网络游戏)对信仰的影响和潜移默化方面,我们思想文化的影响作用几乎是空白。

(3)党团员的信仰应予以足够重视。此次调查,政治面貌比例中团员数占的比例最高为“91.4%”,群众为“6.6%”党员、预备党员数最低占2 %。这一数据比例与其他院校可能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选择了基督教信仰的部分受访者其政治面貌竟是团员,这不得不说是对我们学生党团工作的一个讽刺——按照马克思主义者都应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这显然是荒谬的。[5]

3 结 论

总之,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从中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高职生或者说该校高职生对于接触基督教的信仰有好奇心,确实存在基督教信仰的学生,但范围较小,程度较低,甚至对其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在某些方面甚至给予其非常负面的评价。二是随着近年来文化氛围的更加宽松和活跃,宗教传播活动越发频繁,高校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宗教信仰群体并没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这可能和我们的民族传统和文明传承基因有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华桦.大学生信仰基督教状况调查——以上海部分高校大学生为例[J].青年研究,2008(1).

[3]刘念,万莉莉.武汉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调查分析[J].当代经济,2008(8上).

[4]宁俊伟.大学生宗教信仰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高校理论战线,2009(12).

[5]曾国俊,胡慧,范培场.大学生宗教信仰原因探析与对策[J].理论导报,2009(5).

[6]朱丽颖.思想政治理论课视阈下大学生宗教信仰的性别差异研究[J].中国市场,2014(52).

[7]郭静.互联网对青少年道德信仰形成的弱化影响与分析[J].中国市场,2011(39).

作者:张敬 周晓楠 杨立红 董晓芳

第3篇:关于《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执行情况。

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立即开展对原有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调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颁布实施5年多来,我们从浙江实际出发,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违法活动,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宗教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推动了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条例的执行情况

条例颁布实施后,省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及副省长龚正经常深入调研我省宗教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置违法活动等,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主持召开贯彻条例座谈会。最近,龚正副省长还主持召开了全省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经验交流会。

(一)学习宣传培训的情况。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宗教干部深入学习。全省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不断创新学习形式,注重学习效果,务求学透、学实、学精。省民宗委与省人大民侨委联合举办了条例培训班,各地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学习培训。二是组织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举办各类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班,把学习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5年多来,全省各级共举办各类宗教法规培训班近2000期,培训人数达10万余人次。通过学习,使广大宗教界人士了解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教育。省民宗委下发学习贯彻文件和《宣传提纲》,专门印发条例单行本,编印《宗教事务行政许可资料汇编》和《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选编》等共10万余册发放到各市县。各地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载体,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如杭州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众安杯”条例知识竞赛;温州市在全市开展了条例宣传月活动;台州市开展了民族宗教知识宣传活动等。我省还将条例的宣传纳入每年的普法工作,向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宣传条例,扩大了条例的社会知晓面。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情况。一是做好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明确区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通过调研,省民宗委依据条例及时制定《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下发试行,并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换证工作,使宗教活动场所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二是做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推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连续召开全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现场会、全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现场会、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现场会、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经验交流会等,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去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宗教局的部署,会同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工作,制定并实施和谐寺观教堂评比制度,明确评比要求、评分依据和标准。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照条例和评比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自身建设,推进科学化管理。三是做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我省各级宗教部门充分利用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管理,有效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2008年,我们在永嘉县开展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今年,按照国家宗教局的部署,全面展开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加强了对教职人员的管理,提升了教职人员的素质。

(三)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情况。我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贯彻条例过程中,注重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切实保护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一是在信教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我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信徒在享受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贡献自己的力量。在院校建设方面,我们认真贯彻条例,做好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浙江神学院、杭州佛学院3所学校的设立审批等各项工作。目前3所院校已获国家宗教局批准,成为高等宗教院校,成为我省爱国爱教人才的培养基地。在宗教界人士政治权利方面,目前省市县各级都有宗教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省级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共有15名,全国政协委员1名,有效保障了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二是在宗教界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条例第六章共有4条关于宗教财产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各地积极推动落实政策,到目前为止,我省已经全部完成宗教房产政策落实工作。省领导也高度重视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今年,龚正副省长带领省民宗委和省信访局领导赴苍南县约访宗教界人士,帮助他们解决教产方面的实际困难。三是在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保障方面。去年我省成立了由省政协副主席王永昌牵头、5个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调研组,对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依据条例第20条规定,省民宗委与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使宗教教职人员共享我省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力地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宗教界人士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条例出台后,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全省民宗部门做了较为细致的工作:一是制度规范方面。对宗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对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制定了民族宗教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作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流程和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建立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工作流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与备案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近20余项制度,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行政许可实施方面。目前,省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13项、市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7项、县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国家、省条例共同赋予的许可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民宗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行政许可工作,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务公开方面。各级民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推行政务公开,利用门户网站、张贴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率。四是依法行政考核方面。实行当地法制办对民宗部门横向考核和上级民宗部门对下级民宗部门纵向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各级民宗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通过考核,找出问题,整改提高。同时也加强对宗教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切实提高全省民宗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了我省民宗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措施和建议

过去的五年,我们在贯彻条例等宗教法规过程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点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和创新对我省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宗教方面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条例贯彻工作的领导,创新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六五”普法,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把宗教法规和政策作为各级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党委政府领导和宗教工作干部学习的重点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计划。要通过各种形式,采取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扩大法规政策的宣传面,增强宣传力度,使宗教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打好基础。

三要继续探索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新形式,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继续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把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建设落到实处。要继续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合法开展活动,并指导宗教团体在加强自身思想、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力度,加强爱国宗教界后备力量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要继续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我省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规范。要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重点,加大对行政许可卷宗的检查、考评,落实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重点,探索行政处罚标准的统一。要逐步建立有制度、有人员、有机制保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切实有效地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民宗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宗教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作者:王毅

第4篇:《宗教与中国社会》

我与宗教

生活在农村免不了要与宗教打交道,农村有着形形色色的宗教活动。记得儿时,每每家里进行一些宗教仪式的时候,父母总免不了要我们过去给各种神磕几个响头,心里总是生出几分抵抗情绪。或许是那时学校教育我们那是封建迷信活动的缘故,脑海里想的都是迷信活动怎么危害社会;亦或许是我实在想不明白,像父母这么虔诚的信徒,又是烧香拜佛,又是好酒好肉供奉祖宗的,可这些诸天之上的佛祖菩萨、以及我们那祖宗可曾显灵过?反正我是未曾见过,也未曾感觉到跪拜他们有何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从小就不喜欢参加这些活动。更是由于自己的固执与偏见,没少和父母发生口角,也常常被长辈指责,但我依然我行我素,最终他们也拿我没办法。

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渐地长大,思想也慢慢的变化了。这个时期的我不再刻意去排斥我之前一直以为的封建迷信活动了,倒不是我喜欢上它了。只是每当家里搞一些祭拜时,父母叫我过去上香磕头,我乖乖的照做后,父母以及奶奶总是会心地笑着,而不是像以前父母长辈左拉右扯地把我拖过去,而我却过去对着神位点个头走人,惹得长辈的不高兴。这应该就是人长大了,懂得妥协了。

上了高中后,接受了更高一级的教育,也渐渐地成熟,接触的人多了,碰到的事情也多了,思想也跟着开阔了。现在已经不是旧社会了,小时候书中讲的迷信活动的危害,少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于是我不再单纯的把家里举行的一些仪式定义为迷信活动,我开始更倾向与把它们归入到民间的风俗活动中。觉得正是有这些活动的存在,才使得我们这个地方有别与其它地方;也这是有这些活动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农村别具风情。

到了大学以后,特别是上了《宗教与中国社会》课后,才觉得自己其实一直不了解宗教,而在中国也有太多的人不了解宗教了。或许是因为中国宗教的独特性导致的吧!在西方,一个虔诚的基督徒,礼拜天要到教堂去的,要去做礼拜,要去祷告。而在中国一个再虔诚的信徒也不可能每周都去寺庙烧香拜佛,他们更多的是过年、过节、旅游,或者是有事情才到庙里去。外国人唱说:“中国人常被认为是一个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之所以会这样,恰是因为他们不了解中国的宗教。

我虽然对宗教认识不多,但上了《宗教与中国社会》课后,也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我觉得中国的宗教与人们的生活联系的更加紧密,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举止言行,都能看到一些宗教带给我们的影响,或许是佛教照成的影响,亦或是道教。中国的宗教不像西方那样很有纪律性、组织性,相反,中国的宗教让人感觉很分散,又感觉是一体的,天南地北的人们在宗教方面却有着相似的地方。中国的宗教更多的融入民间的各种风俗仪式中,让人看不清、想不明白,它是不是宗教。

谢谢老师给了我们机会,让我们有机会更好的认识宗教,思考宗教。

第5篇:中国最美十大宗教名山

中国最美十大宗教名山

一、武当山

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境内,道教名山,是联合国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之一 。武当山历经数百年沧桑,以宏伟的建筑规模著称于世。其整个建筑系按照“真武修仙”的道教故事,采取皇家建筑法式,统一设计布局。其规模的大小,间距的疏密都恰到好处,因山就势,错落有致,前呼后应,巧妙布局。或建于高山险峰之巅,或隐于悬崖绝壁之内,深山丛林之中,体现了建筑与自然的高度和谐,达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主峰天柱峰海拔1612米,犹如金铸玉琢的宝柱雄峙苍穹,屹立于群峰之巅。环绕其周围的群山,从四面八方向主峰倾斜,形成独特的“七十二峰朝大顶,二十四涧水长流”的天然奇观。被誉为“自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

二、峨眉山

峨眉山,位于四川峨眉山市境内,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最高峰万佛顶海拔3099米。有“秀甲天下”之美誉。峨眉山是蜚声中外的旅游胜地, 以其“雄、秀、神、奇、灵”和深厚的佛教文化,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峨眉山以多雾著称,常年云雾缭绕,雨丝霏霏。弥漫山间的云雾,变化万千,把峨眉山装点得婀娜多姿。峨眉山层峦叠嶂、山势雄伟,景色秀丽,气象万千,素有“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之妙喻。春季万物萌动,郁郁葱葱;夏季百花争艳,姹紫嫣红;秋季红叶满山,五彩缤纷;冬季银装素裹,白雪皑皑。登临金顶极目远望,视野宽阔无比,景色十分壮丽。观日出、云海、佛光,令人心旷神怡;西眺皑皑雪峰、贡嘎山、瓦屋山,山连天际;南望万佛顶,云涛滚滚,气势恢弘;北瞰百里平川,如铺锦绣,大渡河、青衣江尽收眼底。臵身峨眉之巅,真有“一览众山小”之感叹。

三、五台山

五台山,位于山西省东北部,与四川峨嵋山、安徽九华山、浙江普陀山共称“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位居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首。五台山是座落于“华北屋脊”之上的一系列山峰群,最低处海拔仅624米,最高处海拔达3061.1米,为华北最高峰,台顶雄旷,层峦叠嶂,峰岭交错,挺拔壮丽,大自然为其造就了许多独特的景观。五台山是中国佛教及旅游胜地,列中国十大避暑名山之首。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五台山是 洗涤心灵的圣地,作为文殊菩萨的道场而居佛教四大名山之首,历代修建的寺庙鳞次栉比,精美的雕塑、石刻、壁画、书法遍及各寺。瞻仰千米“仰天大佛”,灵峰寺对面的山坡,高高低低的山峦走向构成仰面朝天的巨佛的侧脸,尤其是额头和鼻子,越看越有些佛的味道;望海峰,迎日出 ,黎明时分,登临五台山东台望海峰,注视云海尽头的红日喷薄而出,心也如天地一般宽阔;拜访古刹, 夜宿古刹,听暮鼓晨钟,远离城市的喧嚣,归入心灵的宁静纯洁......

四、普陀山

普陀山,位于浙江省舟山岛东侧舟山市境内,与山西五台山、四川峨眉山、安徽九华山并称为中国佛教四大名山,素有“海天佛国”、“南海圣境”之称。海上有仙山,山在虚无缥缈间”,普陀山是东海舟山群岛中的一个小岛,岛上风光旖旎,洞幽岩奇,古刹琳宫,云雾缭绕,是以山、水二美著称的名山。普陀山这座海山,充分显示着海和山的大自然之美,山海相连,显得更加秀丽雄伟。普陀山四面环海,风光旖旎,幽幻独特,被誉为“第一人间清净地”。山石林木、寺塔崖刻、梵音涛声,皆充满佛国神秘色彩。岛上树木丰茂,古樟遍野,鸟语花香,素有“海岛植物园”之称。岛四周金沙绵亘、白浪环绕,渔帆竞发,青峰翠峦、银涛金沙环绕着大批古刹精舍,构成了一幅幅绚丽多姿的画卷。岩壑奇秀,磐陀石、二龟听法石、新字石、梵音洞、潮音洞、朝阳洞等。大多名胜古迹,都与观音结下了不解之缘,流传着美妙动人的传说。它们各呈奇姿,引人入胜。普陀十二景,或险峻、或幽幻、或奇特,给人以无限遐想。

五、天台山

天台山,位于浙江省中东部,素以“佛宗道源、山水神秀”享誉海内外;以古、幽、清、奇为特色的天台山,自然风光奇丽秀美,人文积淀深邃厚实,王羲之、顾恺之、李白、苏东坡、陆游、徐霞客等人都在此留下足迹。天台山的景点也各有特色,可概括为古、 清、奇、幽四个字。赤城栖霞、双涧回澜、华顶秀色、琼台月夜等被称为天台八景。天台山以“佛宗道源,山水神秀”而誉满中外,佛、道文化源远流长,西方宗教也驻足天台。天台山的自然景观得天独厚,人文景观悠久灿烂。还有那画不尽的奇石、幽洞、飞瀑、清泉,说不完的古木、名花、珍禽、异兽,因而获得“佛宗道源,山水神秀”的美称。天台山是天然的植物园和动物园,奇草异木、珍禽异兽极多。广布千米高山的云锦杜鹃,龄逾百年,古干如铁,虬枝如钩,枝繁叶茂。每年暮春,淡红、嫩黄之花竞相开放,花大而艳,一树千葩,团花锦簇,望之似锦若霞。树之古、面之广、花之盛,全国少见,为天台山一大植物奇观。

六、龙虎山

龙虎山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西南20公里处贵溪市境内,是道教正一派的祖庭。北京时间2010年8月2日,龙虎山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龙虎山是我国典型的丹霞地貌风景,这里雨量充沛,气候温润,龙虎山景区的空气负离子含量超过正常值15倍,国内景点中名列前茅的天然氧吧。龙虎山乃独秀江南的秀水灵山。此地群峰绵延数十里,山状若龙盘,似虎踞,龙虎争雄,势不相让;上清溪自东远途飘入,依山缓行,绕山转峰,似小憩,似恋景,过滩呈白,遇潭现绿,或轻声雅语,或静心沉思。九十九峰二十四岩,尽取水之至柔,绕山转峰之溪水,遍纳九十九龙之阳刚,山丹水绿,灵性十足。龙虎山几千年来积淀而成的丰厚的道教文化遗产,和它在中国道教史上显赫的祖庭地位,以及对中国道教发展所作的贡献,被人公认为“道教第一山”。龙虎山碧水丹山秀其外,道教文化美其中,位居道教名山之首, 被誉为道教第一仙境。

七、九华山

九华山,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南境,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是“地狱未空誓不成佛,众生度尽方证菩提”的大愿地藏王菩萨道场,被誉为国际性佛教道场。方圆100公里内有九十九峰,主峰十王峰海拔1342米,山体由花岗石组成,山形峭拔凌空,素有“东南第一山”之称,至今保留着乾隆御赐笔金匾“东南第一山”。九华山主体以峰为主,盆地峡谷,溪涧流泉交织其中。山势嶙峋嵯峨,共有99峰,其中以天台、天柱、十王、莲花、罗汉、独秀、芙蓉等九峰最为雄伟。现代肖草《九华山》诗:铺开苍天作卷纸,借来云海换砚池;横挥华峰绘芙蓉,梦忆仙境吟山诗。诗以苍天为纸、以云海为砚、以山峰为笔,绘画吟诗,气势磅礴,是九华山景观的真实写照。九华山间,遍布深沟峡谷,垂涧渊潭,流泉飞瀑,气象万千,宛如一幅清新自然的山水画卷。它处处有景,人移景换,清代时概括有“九华十景”。“舟渡云海捎客去,路断空山随鹤回”,是对九华山天台峰风貌高度的概括,山间古刹林立,香烟缭绕,古木参天,灵秀幽静,素有「莲花佛国」之称。

八、崆峒山

崆峒山,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城西12公里处,峒山属六盘山支脉,是天然的动植物王国,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其间峰峦雄峙,危崖耸立,烟笼雾锁,如缥缈仙境;高峡平湖,水天一色,颇具漓江神韵。崆峒山海拔2123米,其山势雄伟似鬼斧神工;林海浩瀚,犹如巨浪排空;奇峰、异洞、怪石、流云、苍翠、清秀而瑰伟,构成了崆峒奇观。崆峒山得天独厚,前峡泾水萦回,后峡胭脂河湍流,交汇于前山屏障—望驾山脚下,形成虎踞龙蟠之势。山有树而秀,林有水而翠,崆峒林深似海,草茂花繁,松柏多姿,药材遍地,群峰竞秀,瑰丽雄奇,身临其境,胜似神仙。故又有“崆峒仙境”之美称。 崆峒山,以其峰林耸峙,危崖突兀,幽壑纵横,涵洞遍布,怪石嶙峋,蓊岭葱郁,既有北国之雄,.又兼南方之秀的自然景观,被誉为陇东黄土高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此山夺天地之造化,蒙鬼斧之神工,气势磅礴,素有“西来第一山”之美誉。 集奇险灵秀的自然景观和古朴精湛的人文景观于一身,具有极高的观赏、文化和科考价值。自古就有“西来第一山”、“西镇奇观”、“崆峒山色天下秀”之美誉。

九、三清山

三清山,坐落于江西上饶市境内,素有“天下第一仙峰,世上无双福地”之殊誉。三清山经历了14亿年的地质变化运动,风雨沧桑,形成了举世无双的花岗岩峰林地貌,“奇峰怪石、古树名花、流泉飞瀑、云海雾涛”并称四绝,被誉为“西太平洋边缘最美的花岗岩”。三清山一年中大约有200多个雾天,云雾使千山万壑浓淡明灭、变幻莫测,尤其在日出时分更是群峰竞秀、气象万千。在花岗岩的陡崖和峡谷间,瀑布奔流,针阔混交林与常绿阔叶林间的风景险峻幽深。三清山断层密布,节理发育,山体不断抬升,又经长期风化侵蚀和重力的崩解作用,形成奇峰矗天,幽谷千刃的山岳绝景奇观。三清山东险、西奇、北秀、南绝,美在古朴自然,奇在形神兼备,仙灵众相,维妙维肖,邀游于清虚之境,出没于云雾之中,古为道家福地洞天。山上奇峰怪石不可胜数,云雾宝光叹为观止,珍树仙葩世所罕见,灵泉飞瀑与丹井玉液媲美,幽谷溶洞为腾蛟起凤卧虎藏龙之所。历代宫观建筑与雄险奇秀的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异彩纷呈,钟灵毓秀,以自然山岳风光称绝,以道教人文景观为特色,是世界上为数极少的精品之一。

十、绵山

绵山,位于山西介休城境内,山势陡峭,多悬崖绝壁。山上文物古迹颇多,记录着寺院的兴衰,院内古松、龙槐、杉楸等树木葱茏,形似伞盖,给古刹增添了勃勃生机。沿山腰间小路曲折而行入绵山腹地,前有乳房似的石峰,答薛茸结,泉水垂滴于下面石池中,水质清凉透明,沁人心脾;过栈道到小须弥、中岩寺,可见白云洞内涌出云团,变幻莫测,令人惊叹。登高处眺望,远处莽莽苍苍,群峰拥翠,延续不绝。而岩前面临深谷,两侧山峰相望,烟寺相依,给人以启迪。绵山之所以享誉海内外,千百年来登临者络绎不绝,在于它步步有景,景景有典。兔桥、鹿桥、天桥、古云梯、铁索岭、慑神崖等险道惊魂慑魄,令人赞叹叫绝; 数以百计的天然岩洞,堪称奇观,悬垂的天然石乳,“乳汁”清洌甘甜,如珍珠断线,滴落有声。此山此水即使在名声显赫的三山五岳也难寻难觅;全国柏树之冠——秦代古柏以及龙柏、虎柏、兔柏、鹿柏和原始柏林,组成了一个仙境般的“柏树王国”;大量宋代之前及宋、元、明雕塑异彩纷呈,颇具文物价值;绵山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使人因目不暇接、思绪万千而留连忘返......

第6篇: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 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

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 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杨青 010-66194067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陆国栋 010-6409528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7篇: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统领宗教工作(修订稿)

姚茂权

(中共铜仁市委党校 铜仁社主义学院 贵州铜仁 554300) 摘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制定我国宗教政策的理论根据,是从事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长期指导着中国的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工作

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1.1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狭义上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关于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功能及发

[1]展规律等重大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广义上看,就是泛指“作为一个[2]不断发展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它既包括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还包括列宁主义的宗教观,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等。

马克思主义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原则在于:其一,明确划清

[3]科学社会主义与宗教的界限,既要“必须善于同宗教做斗争”,同[4]时与“宗教偏见作斗争”要“必须特别慎重”,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其二,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对工人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事:第一,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消

1 灭宗教特权,实行教会与国家、与学校相分离的制度;第三,反对用行政手段强行禁止宗教甚至消灭宗教的“左”倾错误;第四,要加强对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其三,要注意争取团结进步的宗教界人士。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是从社会经济、政治层面对宗教进行分析,对宗教的政治性、批判性和否定性的态度比较明显,也影响到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他们把宗教看作是一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虽然他们都对宗教在阶级社会的作用进行过分析,指出宗教对社会具有消极和积极的两重性作用,但大多重点阐述了宗教的消极作用,认为宗教对社会的消极作用要大于积极作用,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作用没有进行系统分析。在列宁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基本上贯彻了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由列宁发展的这些原则,对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认识和革命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出现过不少失误,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留给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继续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任务。

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正确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的科学理论观点,立足中国具体国情,科学总结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经验,吸收和借鉴了以往一切积极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中国宗教国情的科学认识和政策原则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创新和发展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人民内部的思想信仰,突破了仅仅把宗教定位在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改变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麻醉人民的鸦片的认识。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民族,从来就是接受外国的优良文化的。我们的唐三藏法师,万里长征,比后代困难得多,去西方印度取经。”[5]这是把佛教视为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我们认为是集中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本质观。

(二)中国宗教“五性”或“三性”特点。“五性”即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征,“三性”是“五性”的进一步概括,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有三个要点: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我国社会,虽然基本消除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自然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还会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两重性作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作用,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

3 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矛盾。因此,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另一方面要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同时,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

(四)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一,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活动要遵循合法守法的原则。第三,在不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的前提下,坚持对所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工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办教的基本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一,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三,

4 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第四,宗教自身从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出发进行自我革新和自我调整,适应社会,要充分发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积极、进步的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2014年4月30日,习近平在乌鲁木齐市洋行清真寺与宗教界人士座谈时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他希望广大宗教界人士继续发扬爱国爱民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让大家都能安安心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6]

(八)将宗教工作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强调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

(十)正确看待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信仰上的不同,在信仰上要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 5 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一系列认识和观点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有助于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对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建构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

2 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统领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安安心心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才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如何看待信教群众、做好信教群众工作问题。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

6 群众路线,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7]

2.1高度关注和正确看待信教群众

(一)高度关注信教群众。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社会现象。宗教的生存和发展,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信教群众不仅是宗教的载体,更是主体,是宗教中最活跃、最具现实意义的因素。长期以来,我们围绕有神论与无神论、宗教的本质与作用、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宗教同社会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讨论,对全面深入了解宗教问题、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联系着的广大群众,作为一种现实社会力量,任何政治家都不能轻视,更不能无视。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决定了宗教由“居庙堂之高”向“处江湖之远”的转变,也就是所谓世俗化的过程。但宗教无论是仍然处于政治中心,还是更多地进入私人领域,争取广大信教群众的支持,始终是各个国家政府和政党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重大政治问题。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宗教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重要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也很重视宗教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共产党人为什么这么重视宗教问题呢?就是因为宗教影响着许许多多的群众。我们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既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

7 心拥护。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信教人数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大,但绝对数量不算小。正因为有大量群众信仰各种宗教,我们必须重视宗教问题,这是开展宗教工作的主要根据。所以说,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离开这一点来谈论宗教工作,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界人士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是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宗教界人士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影响很大。通过宗教界人士联系信教群众,是我们做信教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我们不能仅止于此,还需要直接联系信教群众,直接做信教群众的工作。

(二)正确看待信教群众。如何看待信教群众,是一个理论上已经解决、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因为这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前提。

群众是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依靠力量,占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群众的内涵、结构和范围会发生变化。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在社会地位、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是多样性的统一。

从宗教信仰角度看,群众是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组成的。信教群众首先是群众,这是基本属性,是质的规定性。同时要看到,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差异。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与二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这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把这种差异看得过重,甚至不适当地进行夸大,就会造成群众之间的对立,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事实证明,在有没有“天堂”这类问题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进行讨论。但这种不同看法并不妨碍人们共同建设“人间天堂”、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奋斗,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2.2 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一)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做信教群众工作,要确定合适的目标取向。几十年来的宗教工作实践证明,如果不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就容易在实践上造成混乱、出现摇摆。

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无神论,同时坚持用科学的、历史的态度看待宗教,避免简单化。宗教植根于经济社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有着赖以存在的历史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一部分人还会信仰宗教,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任务,就是团结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将不断提升,人们对宗教的认识也会更加客观和理性。

我们既要在群众中坚持不懈地开展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做到并行不悖。思想工作只能用引导、启发、说服的方法,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对待信教群众,尤其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不要简单地要求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不然就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毛泽东同志早年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对此就有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农民协会把菩萨砸了,农民对此反对,敌人攻击共产党 “欺神灭道”,并借机破坏农民运动。毛泽东同志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他认为,对于农民信菩萨这类事情,最好的办法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要善于引导和启发。这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宗教工作的主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有关宗教工作的表述,都体现了党章的精神。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调动他们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二)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

10 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我们既要维护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又要关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差异性,正确处理信教群众的特殊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三)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不会赢得他们的信任,当然也就很难调动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要在全社会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制止一切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言行。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让信教群众能够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努力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在不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二者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信教群众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使之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

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并身体力行。提高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教法与国法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参加宗教活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

(五)重视信教群众的宗教引领。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

11 使之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践行宗教中和好、慈悲、宽容、中道等伦理准则,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积极防止宗教狂热,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六)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六十多年来,广大信教群众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默默奉献。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只要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社会做出了有益贡献,就应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信教群众做出的贡献得不到相应评价,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了藏传佛教寺庙和伊斯兰教清真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极大鼓舞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只要我们真诚对待信教群众,就一定能够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 旗帜鲜明的反对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不属于某个民族,是人类的公敌,也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公敌。

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暴恐,绝不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但也与民族、宗教问题有些关联。我们要悉心体察民族、宗教、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从世界史看,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某种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

12 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某个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宗教极端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

近期,在昆明、乌鲁木齐、阿克苏,相继发生极少数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的暴恐事件。暴恐分子竟然打着“宗教”的旗号如此恶毒、残暴、凶狠地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他们凶狠砍杀的无辜群众,骤然破坏社会的和谐安宁,冒充、亵渎、糟蹋了宗教。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本意就是“和平”。《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宗教极端主义根本就不是宗教,但它偏要打着宗教的旗号冒充宗教。这种现象,世界比比皆是。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我们要动员和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特别是穆斯林,“以宗教的名义”勇敢地站出来和各民族兄弟加强团结、并肩战斗,洗刷这种泼在宗教头上的污水,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主义。

总之,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努力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13 参考文献

[1]陈荣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25. [2]张志刚.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38. [3]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 [4]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63 [5]陈晋:《毛泽东的文化性格》,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4页。 [6]人民日报,2014年6月3日 [7]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6日

作者简介:姚茂权,男,侗族,湖南新晃人,哲学硕士,中共铜仁市委党校副教授。

第8篇:浅谈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摘要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汉族以外的民族由于人数少,地区分布有限,被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数虽少,确实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政治上、经济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作为一个民族的精神灵魂,宗教信仰是我们宝贵的非物质财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虽然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信仰,但还是有很多相通的东西,比如大都是从原始宗教信仰开始的,而这种原始信仰多是对大自然的崇拜神化。每个民族的信仰都在一点点完善,与其他民族的信仰冲击融合,形成自己的完整体系。当然,也有仍然保持着原始宗教信仰的民族。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宗教信仰

道教

佛教

伊斯兰教

基督教

正文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璀璨夺目的中华民族文化,丰富多彩,五光十色。民族信仰是一个民族重要的灵魂,她左右着这个民族的思想和意识,影响着整个民族的发展。而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则更是其中难能可贵的财富,了解她们不仅有利于交流沟通民族大团结实现和谐社会,而且有助于保护那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在民族融合的同时,少数民族自身特有的东西也在渐渐地消失。

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种类繁多复杂,给人以“百家争鸣”的感觉。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宗教发展也不平衡,从原始宗教到神学宗教,多种宗教形式并存,形成了各自具有独特的宗教文化圈。

在西南、中南、东南(包括台湾)广大南方地区生活的少数民族至今仍较为普遍地保持着以万物有灵为中心的原始宗教信仰。在原始宗教信仰中,保持着自然崇拜的民族有:基诺、德昂、拉祜、傈僳、珞巴、怒、羌、彝、侗、毛南、哈尼、畲、高山等族; 保持着动物崇拜的民族有:布依、独龙、德昂、佤、怒、侗、傈僳、哈尼、壮、高山等族; 保持着鬼神崇拜的民族有:景颇、苗、侗、布依、阿昌、布朗等族; 保持祖先崇拜的民族有:拉祜、苗、仫佬、土家、黎、布朗、德昂、侗、哈尼、高山等族; 保持着图腾崇拜的民族有:羌、彝、畲、高山、苗、仫佬、珞巴、布朗等族; 保持着神灵崇拜即多神信仰的民族有:阿昌、布朗、侗、独龙、仡佬、哈尼、景颇、门巴、苗、仫佬、土家、怒、畲、佤、彝等族; 保持着灵物崇拜的民族有:阿昌、傈僳、苗、毛南、羌、彝、畲、普米、佤、土家等族; 保持着英雄崇拜的民族有:京、侗、毛南、土家、彝、布依族等。另外,白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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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崇拜也属于原始崇拜的范畴。这些共同保持着原始宗教信仰的南方少数民族形成了我国南方少数原始宗教文化圈. 与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宗教文化圈遥相呼应,在我国东北地区存在着一个东北少数萨满教文化圈。萨满教信仰也是一种原始宗教信仰,起源于万物有灵的信仰思想,因其巫师称“萨满”而得名。保持这种信仰的民族主要是东北地区的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满、锡伯等族以及朝鲜族和西北地区的裕固族中的一部分。历史上,蒙古族也曾信仰萨满教。藏族地区的原始信仰本波教(也称本教),也是一种类似于萨满教的宗教信仰,是藏化了的萨满教,现虽有余势活动,但其影响已远不及普遍盛行的藏传佛教。

可以说,每个民族最初的信仰都是原始信仰,或动物,或鬼神,或自然。图腾就是最好的例子,很多民族的图腾都与自身的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随着民族的发展,这种原始的信仰不断地丰富完善,加以从其他民族传入的宗教,相互交融,最终形成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完整宗教信仰体系。

而总的来说,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是最重要的了。

在这些宗教中,道教是唯一起源于中国本土的宗教。它在瑶族、白族、阿昌族、布依族、仫佬族和毛南族的影响较深,在壮族、侗族、苗族、京族、土家族、彝族、黎族、纳西族、羌族等少数民族中,也有一定的传播和影响。

道教是中国固有的一种宗教,距今已有1800余年的历史。它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沃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道家的思想,主要是老子的哲学,一般称为普通辩证法,主要是无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虽然无为,但却无不为,即以静胜动。道家思想很崇尚自然认为水是最高境界,以柔克刚,水载万物。事物都是从简单到复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然后就是凡事都是相对,也就是辩证,有阴就有阳,正负,柔刚,好坏,正邪。更主要的是道在阐述一切在告诉天地万物产生发展。为迎合封建统治者追求长生不老的欲望。道教主张修身养性,炼制丹药,以求得道成仙。道教是崇拜多神的宗教,其崇奉的神灵种类繁多,地位最高的有三清四御、诸星辰之神、玉皇大帝等。

在中国历史中,很长时间内道教和佛教都为统治者所利用,因此,可以说道教与佛教不分家。这在文学作品以及现代很多神话剧古装剧中都有表现。

佛教起源于公元前600多年的古印度,于汉明帝时传入中国,之后历朝都有人前往印度取经,其中最著名也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唐朝的玄奘。流传入中国的多数为大乘经典,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系统,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拥有较多的信仰者。汉传佛教主要影响白族、彝族、纳西族、拉祜族部分人口,并与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相融合。藏传佛教主要在藏族地区形成和发展并影响着蒙古族、土族、裕固族、珞巴族等民族,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和云南等省、自治区。南传上座部佛教主要在傣族、德昂族、阿昌族等南方少数民族中传播。广泛的传播也产生了许多佛教名胜,最为著名的有:五台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四大佛教圣地;敦煌、云冈、龙门、麦积山四大石窟;悬空寺、潭柘寺、寒山寺、少林寺等寺庙;乐山弥勒佛等。

佛教讲人生有八苦,生苦、老苦、病苦、死苦、受离别苦、怨憎会苦、所求不得苦、五取蕴苦。其基本教义为四谛,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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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相信因果报应,主张忍受苦难,这正迎合统治阶级的意愿。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中叶和平传入中国,逐渐成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主要分布在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陕西、云南、河南、山东、河北、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伊斯兰”这个名字是音译的,原以为顺从和平,其信徒称为穆斯林,意为顺从者。伊斯兰教是个全面和平的宗教,崇尚绿色。但是穆斯林在民族的生命和信仰受到威胁和迫害时,伊斯兰教允许信徒进行强烈的反抗与征服。穆斯林要从实现个人和平、家庭和平到全社会、全人类和平,在和平的气氛中达到全世界融洽相处、以此接近真主。伊斯兰教希望团结,要求“穆斯林四海皆兄弟”。无论种族,语言,肤色存在多大的差异,只要皈依伊斯兰,相互之间都以兄弟相称。伊斯兰教还崇尚科学,注重科学研究。

基督教、天主教近代传入中国,利用开医院、办学校、给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等手段进行传教活动,逐渐影响云南、贵州和东北等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朝鲜族、俄罗斯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拉祜族、佤族、怒族、苗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的部分群众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从唐朝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来华传教,四传中国以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天主教、基督教、新教逐步传入了彝、布依、朝鲜、景颇、拉祜、土家、佤、壮、藏等民族中,但这种宗教对这些民族的传统信仰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也没有形成较强的宗教势力。而生活在我国西北的俄罗斯族却别树一帜,信仰基督教中的东正教。

基督教的中心思想是信、望、爱。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耶稣赐给我们。只要我们信耶稣,就能得到灵魂的拯救,复活的盼望。神的爱,耶稣的受难和复活,使得每一个信他的人不致死亡,反得永生。

五十五个少数民族,正如同一首首美妙的乐曲,从古老的东方奏起,响遍世界,而神秘的民族宗教文化恰如一个华丽的音符,伴随着这乐曲的主旋律激扬飞荡,声声不息,以致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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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了汉族以外,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余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不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但是,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却很大,占全国总面积的50%——64%,而且资源十分丰富。同时,我国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几乎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对国家的统

一、社会的稳定、边防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坚决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但是,怎样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党的历史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民族纲领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党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经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从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建国前就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区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实施纲要》。

中国不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第一,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大都是交错聚居的,除西藏外,没有一个地区是单一的民族区域。若要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自成一个民族共和国,很多人要搬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有很大的适应性,大民族可以自治,小民族也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聚居区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的聚居区也可以自治;有些民族可以在一个聚居区有自治区,还可以在别的聚居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还可以实行多民族联合自治。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或旗。除这三级外,还有乡一级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区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促进了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措施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民族干部是在本民族的摇篮里成长起来的,独特的地域风情使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息息相通,他们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懂得本民族人民的心理。党从各民族中培养干部,通过他们,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较为客观和全面

地了解各民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毛泽东说:“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周恩来强调,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195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指示》中,强调要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1951年11月24日政务院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项战略措施。

党和政府普遍而大量地培养民族干部,从而使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脱颖而出。1951年,全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万多名。1953年,已逾10万多名。1956年,更是达到20万以上。这些民族干部成为党联系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广泛团结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在本民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要拆除旧制度造成的民族壁垒,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正确对待、广泛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是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

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主要是指在少数民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公众领袖。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些公众领袖包括山官、王子、土司、头人、贵族、千户、百户等。他们都是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的上层统治者,在他们的身上折射着历史的双重叠影:他们一方面代表着比汉族地区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原始公社残余),是所处社会制度的当权者,或者是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另一方面,在旧中国,他们也受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双重压迫。在他们中间,除了极少数人仇视新中国,投靠了帝国主义,勾结国民党反动派以外,大多数人是热爱祖国,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共同的利益,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民族压迫的,而且他们又是本民族中举足轻重的代表人物。中国共产党针对他们的这些特点,制定了适应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系列特殊的方针政策,主要内容是:

1.在一部分民族地区开展工作,首先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上层人士,然后再去做在他们影响下的群众工作。这是因为这些上层人士掌握着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力,他们与本民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传统影响,如果上层这一关过不好,就不可能去争取在他们影响下的群众。因此,对上层分子要做工作,多商量问题,搞好团结。

2.在那些阶级分化尚未形成,或者已经形成了阶级,但仍然保持着农奴制、奴隶制的地区,在社会改革中则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进行。这就是动员说服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自愿放弃剥削,赞成改革。政府在改革中保护他们过关,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对那些放弃剥削的上层人士,采取"包下来,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他们生活水平不致降低,政治上得到妥善安排。

3.在牧区的改革中,则采取“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采用了赎买政策,通过公私合营,建立公私合营牧场等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的任务。

4.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采取直接过渡的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进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等教育,使全体人民与旧制度决裂而跨入社会主义。

5.在少数民族叛乱地区采取比汉族地区更加宽大的政策。对参加叛乱的上层人士,只要停止叛乱,一律从宽处理,既往不咎;对参加叛乱有罪、改造出狱的人,仍然进行政治安排;对于在平息叛乱中有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

党和政府广泛团结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并且制定和执行了适合少数民族情况的方针政策,使绝大多数民

族宗教上层人士感受到党的关怀,并能与党合作共事,在本民族发挥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了社会改革。

当然,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那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竭力维护旧制度,勾结帝国主义,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反动分子,也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民族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

建国初期,党在精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体系时,十分注意调查研究,先后于1952年和195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评大汉族主义为中心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在检查中,着重纠正影响我党在少数民族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也注意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倾向。

在第一次民族政策大检查中,纠正了执行民族政策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也促使有关地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重视民族问题,自觉加强民族工作。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时,他们也总结了在执行民族政策中许多重要的经验。中央统战部对这些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形成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简称《总结》),并于1953年7月提交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1954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总结)。

《总结》的基本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

《总结》指出,建国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括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

(二)党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

1.关于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在不少自治区普遍存在的最突出的严重问题是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的现象。在一些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的权利尊重不够,还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现象。

2.关于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必须具备社会秩序安定,民族关系正常,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分析,大多数人有要求,领袖人物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和有本民族的工作骨干等六个条件。同时还对土改中必须遵守的政策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3.关于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和发展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总结》指出,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暂时还不能和汉族地区一样地运用共产党员八条标准,而应适当地吸收那些历史清楚、政治可靠、忠心拥护并愿为共产党积极工作的积极分子入党。《总结》还对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了说明。

4.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总结》指出,今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着重于大力提高在职干部和有计划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对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应大胆提拔到各种领导岗位上。

5.关于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总结》指出,要采取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物。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做法,以便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

6.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总结》指出,尊重宗教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很大的主动。要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群众的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7.关于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总结》指出,对于民族地区的叛乱,必须采取在有充分军事准备的条件下力争政治解决的方针。对民族地区的叛乱应主要当做民族问题去处理。

(三)纠正大汉族主义及地方民族主义

《总结》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少数民族干部中,相当多地存在地方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残余。二者都必须予以纠正。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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