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管理情况报告

2022-09-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宗教场所管理情况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宗教场所管理情况报告

关于《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执行情况。

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立即开展对原有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调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颁布实施5年多来,我们从浙江实际出发,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违法活动,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宗教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推动了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条例的执行情况

条例颁布实施后,省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及副省长龚正经常深入调研我省宗教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置违法活动等,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主持召开贯彻条例座谈会。最近,龚正副省长还主持召开了全省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经验交流会。

(一)学习宣传培训的情况。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宗教干部深入学习。全省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不断创新学习形式,注重学习效果,务求学透、学实、学精。省民宗委与省人大民侨委联合举办了条例培训班,各地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学习培训。二是组织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举办各类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班,把学习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5年多来,全省各级共举办各类宗教法规培训班近2000期,培训人数达10万余人次。通过学习,使广大宗教界人士了解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教育。省民宗委下发学习贯彻文件和《宣传提纲》,专门印发条例单行本,编印《宗教事务行政许可资料汇编》和《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选编》等共10万余册发放到各市县。各地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载体,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如杭州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众安杯”条例知识竞赛;温州市在全市开展了条例宣传月活动;台州市开展了民族宗教知识宣传活动等。我省还将条例的宣传纳入每年的普法工作,向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宣传条例,扩大了条例的社会知晓面。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情况。一是做好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明确区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通过调研,省民宗委依据条例及时制定《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下发试行,并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换证工作,使宗教活动场所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二是做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推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连续召开全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现场会、全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现场会、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现场会、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经验交流会等,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去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宗教局的部署,会同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工作,制定并实施和谐寺观教堂评比制度,明确评比要求、评分依据和标准。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照条例和评比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自身建设,推进科学化管理。三是做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我省各级宗教部门充分利用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管理,有效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2008年,我们在永嘉县开展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今年,按照国家宗教局的部署,全面展开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加强了对教职人员的管理,提升了教职人员的素质。

(三)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情况。我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贯彻条例过程中,注重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切实保护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一是在信教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我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信徒在享受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贡献自己的力量。在院校建设方面,我们认真贯彻条例,做好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浙江神学院、杭州佛学院3所学校的设立审批等各项工作。目前3所院校已获国家宗教局批准,成为高等宗教院校,成为我省爱国爱教人才的培养基地。在宗教界人士政治权利方面,目前省市县各级都有宗教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省级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共有15名,全国政协委员1名,有效保障了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二是在宗教界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条例第六章共有4条关于宗教财产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各地积极推动落实政策,到目前为止,我省已经全部完成宗教房产政策落实工作。省领导也高度重视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今年,龚正副省长带领省民宗委和省信访局领导赴苍南县约访宗教界人士,帮助他们解决教产方面的实际困难。三是在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保障方面。去年我省成立了由省政协副主席王永昌牵头、5个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调研组,对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依据条例第20条规定,省民宗委与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使宗教教职人员共享我省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力地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宗教界人士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条例出台后,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全省民宗部门做了较为细致的工作:一是制度规范方面。对宗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对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制定了民族宗教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作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流程和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建立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工作流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与备案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近20余项制度,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行政许可实施方面。目前,省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13项、市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7项、县级民宗部门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国家、省条例共同赋予的许可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民宗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行政许可工作,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务公开方面。各级民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推行政务公开,利用门户网站、张贴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率。四是依法行政考核方面。实行当地法制办对民宗部门横向考核和上级民宗部门对下级民宗部门纵向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各级民宗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通过考核,找出问题,整改提高。同时也加强对宗教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切实提高全省民宗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了我省民宗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措施和建议

过去的五年,我们在贯彻条例等宗教法规过程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点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和创新对我省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宗教方面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条例贯彻工作的领导,创新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六五”普法,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把宗教法规和政策作为各级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党委政府领导和宗教工作干部学习的重点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计划。要通过各种形式,采取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扩大法规政策的宣传面,增强宣传力度,使宗教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打好基础。

三要继续探索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新形式,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继续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把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建设落到实处。要继续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合法开展活动,并指导宗教团体在加强自身思想、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力度,加强爱国宗教界后备力量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要继续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我省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规范。要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重点,加大对行政许可卷宗的检查、考评,落实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重点,探索行政处罚标准的统一。要逐步建立有制度、有人员、有机制保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切实有效地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民宗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宗教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作者:王毅

第2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改进管理措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我乡于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有四处基督教堂,分别是五龙集教会,负责人樊次恩,活动时间为星期日;孟楼教会,负责人李妮旦,活动时间为星期六;西李黄庄教会,负责人黄国强,活动时间为星期

六、星期日;展庄胡庄教会,负责人刘国栋,活动时间为星期六。

二、管理现状

(一)场所自身管理情况

宗教活动开展情况:星期

六、星期日,一般有30-50人参加活动,如有大型活动,经提前通知,有上百人参加,其余活动处所根据信教群众的要求临时安排宗教生活。

(二)主管部门对宗教的管理情况

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法律法规纳入乡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纳入乡党委党校教学计划,纳入全乡“五五”普法范围。在强效机制之下,建立健

全乡、村、组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各村坚持“月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使乡责任落实到村、组,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乡政府始终把宗教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寻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守法、致富、奉献”活动,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一是查漏补缺,全面完善,乡主要领导多次深入到活动处所,现场了解情况,与信众走访座谈,详细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积极组织信教群众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界人士)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二是主动深入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及神职人员进行座谈,协助神职人员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与管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热情更加高涨;三是大力开展宗教工作“111”工程(在信教群众中培养务工人员100人,培养致富能手100名,培养种、养、加工大户100户,起带头致富的作用,走致富的路,使富民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四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县民宗局积极介入,主动对接,从宗教活动场所最急需解决的情况入手,为宗教界人士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三、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措施

1、积极联系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维护权益。

2、与侵地村民联系,出示证据,协商解决。

3、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状况,与民宗局、当地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4、在宗教场所举行活动时,控制人员数量,避免因人数过多而引发事故。

第3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乡社会稳定和群众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改进维稳措施,积极引导干部、群众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我乡于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有四处基督教堂,分别是五龙集教会,负责人樊次恩,活动时间为星期日;孟楼教会,负责人李妮旦,活动时间为星期六;西李黄庄教会,负责人黄国强,活动时间为星期

六、星期日;展庄胡庄教会,负责人刘国栋,活动时间为星期六。

二、管理现状

(一)场所自身管理情况

宗教活动开展情况:星期

六、星期日,一般有30-50人参加活动,如有大型活动,经提前通知,有上百人参加,其余活动处所根据信教群众的要求临时安排宗教生活。

(二)主管部门对宗教的管理情况

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法律法规纳入乡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纳入乡党委党校教学计划,纳入全乡“五五”普法范围。在强效机制之下,建立健

全乡、村、组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各村坚持“月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使乡责任落实到村、组,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乡政府始终把宗教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寻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守法、致富、奉献”活动,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一是查漏补缺,全面完善,乡主要领导多次深入到活动处所,现场了解情况,与信众走访座谈,详细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积极组织信教群众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界人士)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二是主动深入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及神职人员进行座谈,协助神职人员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与管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热情更加高涨;三是大力开展宗教工作“111”工程(在信教群众中培养务工人员100人,培养致富能手100名,培养种、养、加工大户100户,起带头致富的作用,走致富的路,使富民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四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县民宗局积极介入,主动对接,从宗教活动场所最急需解决的情况入手,为宗教界人士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三、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措施

1、积极联系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维护权益。

2、与侵地村民联系,出示证据,协商解决。

3、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状况,与民宗局、当地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4、在宗教场所举行活动时,控制人员数量,避免因人数过多而引发事故。

第4篇: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改进管理措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我局于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正式登记的宗教-

活动场所为四所天主教教堂(绿葱坡细沙河、水布垭小淌、金果坪鄢家墩、野三关天主教堂)。四所天主教教堂在解放前均已修建,距今有一百多年历史,属宜昌教区管理。四所天主教活动场所,只有野三关天主教堂活动处所驻有神职人员,由魏祥权神父负责主持全县天主教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和管理工作,其余天主教教堂活动处所都由堂口会长负责平常教友的宗教生活和活动处所的看护管理。

野三关天主教堂共有神职人员4名,神父2名,修女2名。其中,神父魏祥权39岁,毕业于中南神哲学院,大专学历,恩施州天主教爱委会副主席,县政协委员;修女张万芳,38岁,毕业于宜昌修女院,中专学历。另两位神父和修女都已是90以上的高龄,身体状况较差,不参与宗教事务管理及其他工作。

二、管理现状

(一)场所自身管理情况

民主管理:在民宗局的指导下,成立了天主教活动处所民主管理小组,由魏祥权神父任组长,各堂口的会长汪义松、周建生、李文科、毛帮君任副组长,修女张万芳、教友李东风、汪义国、毛保田、马显翠为成员,按照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依法、依规、依政策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了人员、财会、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五项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照章执行。

自养情况:我县四处宗教活动处所的运转及教职人员的生活开支等所需资金全靠野三关天主教教堂活动处所的门面出租费、宜昌教区的生活补助费和县财政拔付的生活补助费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野三关天主教教堂活动处所共有6个人(其中有2个人是照顾老神父和老修女的教友,没有生活补助来源),全年总收入不足五万元,开支比较紧张,生活较为清贫。

宗教活动开展情况:星期一到星期六,野三关天主教堂每天都有20人左右参加早歌;在教会节日和礼拜天,野三关教堂都会组织举行弥撒、讲道等活动,一般有30-50人参加活动,如有大型活动,经提前通知,有上百人参加,其余活动处所根据信教群众的要求临时安排宗教生活。在活动中,除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讲道外,还让信众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教友们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引导信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资金并不充裕的情况下,活动处所和信众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资助贫困学生,对福利院进行捐助,为地震灾区捐款等。

安全状况:四所天主教教堂活动处所因年久失修,都有不同程度损坏,野三关教堂活动处所活动室天花板、抬梁及墙壁都已出现裂缝,不能承受太大压力,每次大型活动都控制在80人以内;野三关老教堂(原林业站)因为是木质结构,防火任务比较艰巨,在条件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要对此处进行维修;其余几处教堂因为曾有多年没有使用,情况更差,近几年来,通过多方筹资和教众们的出工、出力、出资金,投入资金40多万元,对小淌和细沙河两处活动处所进行维修和改造,对鄢家墩活动处所进行修缮,情况好转,保证了信众在安全的情况下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但因山大人稀,信众平时农活繁忙,宗教活动开展得少,无人常住,只有专人看护管理,在星期日做活动时才开门通风,打扫维护。

(二)主管部门对宗教的管理情况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法律法规纳入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纳入县委党校教学计划,纳入全县“五五”普法范围。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宗教工作目标管理、安全管理责任状。在强效机制之下,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宗教工作网络,各乡镇坚持“月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使乡(镇)责任落实到村、组,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民宗局始终把宗教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寻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守法、致富、奉献”活动,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一是查漏补缺,全面完善,县民宗局多次深入到绿葱坡、野三关等天主教堂活动处所,现场了解情况,与信众走访座谈,详细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积极组织信教群众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界人士)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二是主动深入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及神职人员进行座谈,协助神职人员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与管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热情更加高涨;三是大力开展宗教工作“111”工程(在信教群众中培养务工人员100人,培养致富能手100名,培养种、养、加工大户100户 ),起带头致富的作用,走致富的路,使富民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四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县民宗局积极介入,主动对接,从宗教活动场所最急需解决的情况入手,为宗教界人士切实解决实际困难。野三关天主教堂活动处所与野三关林业站(原天主教堂所在地)的房地产归还问题拖了多年没有解决,县民宗局多次给县领导汇报,争取县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协商解决,分步实施的原则,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6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把原野三关林业站的山林、土地、房屋产权(现林业站生活区除外)按照党的宗教房地产政策(国发1980188号),移交给了野三关天主教活动处所,最终妥善解决了这一遗留问题,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房地产登记证;投资维修改造绿葱坡镇到细沙河天主堂活动处所的公路,解决信教群众的行路难问题;协助筹措资金对几所教堂进行了安全改造,确保信教群众有一个安全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活动场所。

三、宗教场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野三关天主堂活动处所与林业站(现林业站生活区)房产的遗留问题

按照县人民政府 20号专题会议的决定,“原野三关林业站的办公住宿楼不得转让、转租给野三关天主堂之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待林业站搬迁完毕后按程序交还给野三关天主堂”。 野三关天主堂以2.3万元的价格买回原林业站所修土墙屋(钱已付林业站),土墙屋里面是木质结构,年久失修,防火任务重,维修势在必行,因为林业站还有部分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没搬走,无法按照程序将房产归还天主堂,天主堂也无法对其整体进行维修。

(二)天主堂老房地产(原林业站)虽四周边界已进行勘定确认,办理了房地产登记证,在房地产证上也已明确,但因无管理人员进驻,四周边界及界内土地常有村民侵占现象出现。

(三)野三关天主堂的活动场所在一幢三层老平房内,因年代久远,加之“两路”从此段通过,在修建中放炮震损,在屋顶的抬梁、天花板及四处墙壁上已出现裂缝,担心承重力不够,在参加活动人员过多时,会引起安全事故。

四、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措施

1、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联系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维护权益。在老职工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再行维修。

2、与侵地村民联系,出示证据,协商解决。

3、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状况,与民宗局、当地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4、在宗教场所举行活动时,控制人员数量,避免因人数过多而引发事故。

第5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情况汇报

山阳区辖9个街道办事处、19个行政村、31个社区。共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四大教种,教职人员46人,信教群众8000余人。市局《通知》下发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局要求,认真安排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行动,精心组织。一是思想重视。及时向区主要领导汇报市局工作要求,成立了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并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各街道办事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卫生、公安、民宗等部门召开安全检查动员会,安排全区安全排查工作,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到早排查、早整改、早销号,达到“有人员行动、有情况反馈、有工作预案、有应急保障”的“四有”工作标准,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到组织周密细致、活动秩序井然、食品卫生达标、消防安全到位,确保全区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二是重点突出。制定下发了《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环境差异、教徒分布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就辖区内教堂的房屋隐患、火灾隐患、食品安全、疏散通道、水电煤气使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等六个方面的重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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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与区政府督查室结合,坚持每天巡查指导,对领导巡查和部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定点督办,逐一分析研究,逐一跟踪指导,逐一检查验收,有效推进了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监管,确保稳定。一是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每天上报宗教活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经区民宗局统一汇总后,向区领导汇报工作进度。二是严防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区民宗局依托各教堂负责人和信教群众,联合公安部门深入排查、有效防范,做到时刻关注、提前介入、提前化解,严厉打击节日前后出现的各类非法传教、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社会稳定、制造混乱等违法犯罪问题。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和各宗教活动场所在近期排查整顿的基础上,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把安全工作长抓不懈,为今后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是我区为确保全区宗教领域安全稳定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当然在工作中还不免存在疏漏或继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6篇:关于我镇汛期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情况的汇报

王政〔2010〕115号

关于我镇汛期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情况的汇报 县民宗局:

根据《关于做好汛期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县民宗局民宗„2010‟2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镇各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我镇于7月27日对全镇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汛期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县局通知精神要求,对存在隐患问题的场所责令整治,现将我镇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动员部署

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组认真组织学习县民宗局《关于做好汛期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会各位思想上引起重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从保护国家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及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组好各自场所网点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会议研究部署安排民宗、综治、司法、安全、公安等部门组成安全检查组,负责对场所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隐患问题进行检查。

会上,下发了《海陵区民宗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宗教活动场所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检查,及时督察整治

7月27日,民宗、综治、司法、安全、公安等部门组成安全检查组根据要求,对镇辖2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汛期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隐患,部分场所存在没有配置灭火器材老化和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建设迟缓,教职人员消防意识麻木,用火用电随意,各种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部分场所地处居民区中,通道狭窄,仅供单人可行,根本无消防设施。针对存在安全隐患,检查人员现场办公,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条件的场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通过这次检查整治,检查人员对各个场所有关人员进行了一次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主要存在问题

⒈各场所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但个别场所中其他人员消防等安全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各场所的安全制度、值班都制订完善、张贴上墙,但存在着的不完全落实的现象。

2、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消防器材短少,也存在着不会使用的现象。

3、存在电线私拉乱接、装修材料劣质易燃的现象,场所内堆放杂物等可燃物。

4、场所位于居民区中,消防通道不畅,没有消防设施。

5、针对部分场所存在一定隐患。检查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王村镇人民政府

2010年8月10日

第7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开办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不得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捐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非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之名向群众捐挂功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教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表演说,散发、张贴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宣传材料。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县以上宗教团体认定或解除,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

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一)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维修、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办理手续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五)非宗教团体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昆明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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