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开发公司章程

2023-05-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文化旅游开发公司章程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二傻、万道明、石新国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游开发、纪念品的零售(以工商局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证照)号码、住址(住所)如下:

王二傻:132336197005012613 住址:河北省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万道明:132429197101073370 住址:河北省涞水县娄村乡石圭村 石新国:132336196806302114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王二傻

货币

5 万元

2012年6月 万道明

货币

20万元

2012年6月 石新国

货币

75万元

2012年6月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选举石新国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执行董事为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新股东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2年 6月11日

第2篇:锦屏县天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O

司 章 程 七 月1

年 二十八 日

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以人为本,诚信立业。

第三条

公司名称: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地址: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固本乡青山界。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游开发、服务,民族服饰、工艺加工,种养殖业销售,百货销售。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锦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八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杨景芝

锦屏县敦寨镇者屯村3组

52262819630429706X 杨通成

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十八组

522631195803292857 杨玉芝

锦屏县启蒙镇魁洞村一组

522628194506033821 龙锦香

锦屏县中林乡地娄村三组

522628195712086021 汤云珍

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横江桥乡爱国村四组 433030197409122023 杨秀林

锦屏县中林乡八客村二组

522628195902196010 吴君民

锦屏县固本乡锦额村三组

522628196604254619 杨光艳

黎平县敖市镇居委会二组

522631198212233007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五)增资优先出资权;

(六)转让出资权;

(七)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责任;

(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股东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者公司登记机关证实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所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88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杨景芝

630万元

21.88%

货币 杨通成

580万元

20.13%

货币 杨玉芝

330万元

11.46%

货币

龙锦香

330万元

11.46%

货币 汤云珍

390万元

13.54%

货币 杨秀林

230万元

7.99%

货币 吴君民

230万元

7.99%

货币 杨光艳

160万元

5.56%

货币 合计

2880万元

100% 第十三条

各股东认缴出资必须在2010年4月28日前足额投入,以现金

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作价。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向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计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有关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元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的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聘任。 第四节

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项目总经理,由杨通成任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长、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产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董事长、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向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方满忠清、向银碧,本章程于2010年7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章:

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2010年07月18日在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召开了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名称: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固本乡青山界。

三、公司股东:杨景芝出资人民币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88%;杨通成出资人民币5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13%。

四、杨景芝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杨通成任公司监事及项目总经理。

六、通过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签章:

第3篇:农业科技公司开发章程

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腊制品、袋装食品生产、销售。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入股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的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保靖县迁陵镇。邮政编码:4165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保靖县迁陵镇。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腊制品、袋装食品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叁佰伍拾万元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系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家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四)股东会上的表决;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

建议和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法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入股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350万。占出资比例100%.

第十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经

全体股东商定,每10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十月五日举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

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罢免。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后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主持公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临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伍拾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由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搞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到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公司清偿后的乘余财产;

(六) 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过失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地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达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

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11日

第4篇: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曲云芝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另行在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期限:十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8年9月4日

第5篇:二人合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公司由神马、刘德华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X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林木种植;畜牧养殖、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 神马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占6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

(二) 刘德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

第八条 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由股东组成;依照前条第

(四)项、

(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作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6篇: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经营范围

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现因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作修正:

原《章程》第三章第七条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杭州市75727831

地块的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

现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杭州市75727831地块的商业综合

体的开发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商业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活动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正后的条款以本修正案为准。

股东签章: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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