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管理章程

2022-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基金公司管理章程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2015年**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组织结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监事 第四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六节........................................................ 咨询委员会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章............................................ 公司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九章................................................ 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法人股东 ******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 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3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 公司组织结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 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 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 【3】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 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节 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条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 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7 第四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八章 公司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8 第五十条 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 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列附件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附件在本章中都已说明不再在此另列。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的签字页)

第2篇:1《私募基金(公司)章程》

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 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 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 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 (名称)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对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和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本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三)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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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的日期;

(七)会务常设联系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及邮政编码。

第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七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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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 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 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 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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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日

第3篇:公司“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

上海**有限公司

“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草案)

一、基金宗旨

资助公司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奖励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得全日制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倡导受助(奖励)学生自强自立,建立其回馈社会的意识。

二、基金来源

公司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所有资助

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1、公司行政拨款万元,工会拨款1万元;

2、公司员工中的个人捐款;

3、基金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基金款项管理

1、在工会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

2、接受捐款必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账户,对捐赠300元以上的个人赠与荣誉证书;

3、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4、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5、工会负责对该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每年一次在职代会上向员工代表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四、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由党、政、工、员工代表五人组成。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至两次管理机构人员会议,检查基金会开展情况,审定每年受资助学生名单,并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五、基金资助对象

公司员工子女中符合资助要求者: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子女且全日制在校生(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者);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

六、资助金额

1、经济困难员工子女的助学,每学期小学为人民币300元,初中为500元,高中为800元,大学为1000元。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春、秋开学之际。

2、受助、受奖学生申请

符合如上资助、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限公司“爱心助学”基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3、审核评定

工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常情况者发放资助(奖励)金。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九、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资助金。

十、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1日

[1]

在百度搜索:公司“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

第4篇:关于修定《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第一届(15年)同学会

2011年3号

关于修定《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同学意见的通知

全体同学:你们好!

在总结了上一届同学会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多次探讨,力求完善同学会的积极意义,为了把同学会办得更有积极意义,更好的增进同学感情,提倡关爱互助,体现时代特色。特对同学会章程做了一定的修改,并拟定成立阳光基金会。现将《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大家,希望大家积极讨论,若有好的建议请以文档形式发到群共享里。 (附件1-2)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91届美术班第一届同学会

2011-5-5 附件1: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

同学会章程

(讨论稿,如有修改建议,请另启文说明,并将修改意见发回邮箱,供召开会员会议时修改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学会。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办在兴化市城西中学的唯一一届(89级暨91届)的美术班,〔包括插班、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

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建立同学会“阳光基金会”, 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

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拟定阳光基金管理办法、提出章程修改意见交大会通过,做好“阳光基金会”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网络平台,为会员之间有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和窗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是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包括插班、辍学、转学、复读)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1名,秘书长1名,财务负责人1名,为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五章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本次20年同学会,拟收取每人300--500元的会费(上

不封顶),以后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预算拟定。从本次同学会开始在会费中提取10%纳入阳光基金,活动结余资金自然流入基金,由财务负责人缴存入财务帐(及时在QQ群里汇总公布相关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和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报会长经理事会决定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会

2011年

附件2: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

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草案)

根据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成立宗旨,经研究并由会员大会通过,成立“阳光基金”作为本同学会“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互助基金,并把本次同学会筹集募捐的善款作为启动基金,永续使用。本着“诚信互助,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一)把本次20年同学会筹集会费的10%作为启动基金。

(二)以后将每届同学会所筹集会费的10%纳入“阳光基金”永续使用;

(三)接受本届其他同学的自愿捐赠;(向基金会捐赠到一定数额,暂定2000元以上的同学,自然成为基金理事会的理事成员,任期至委员会换届时届满。)

(四)接受其他机构和个人捐赠;

(五)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资金渠道。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阳光基金设置“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等专项资助行动。

(一)救急扶弱:指本会同学或直系亲属出现应急事态,本人或家庭急需资金帮扶,同学会应启动阳光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可通过阳光基金筹集专项善款进行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 救急基金用于处理紧急(危急)需要的情况(如急病, 意外事故、意外受伤等情况);

2.扶弱基金用于长期处于贫困,并有一定急需帮助的情况,例如,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户“的同学,本基金可给予鼓励资助等情况。

(二)奖学助教:是指本会同学的子女,学习成绩优秀或家庭无力承担优秀子女常态教育资金,由本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帮助的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于每对参加县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或获得县市级以上各种特殊荣誉的本会同学子女以及考入重点大学的同学子女进行奖励。 2.对于家庭处于长期贫困同学无力承担子女常态教育经费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 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基金会的管理与监督

(一)“阳光基金”设阳光基金会为管理机构,基金会是在同学会领导下的一个专项机构;

1、基金会负责人:为本同学会会长,负责基金会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审批;

2、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下设立秘书处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基金会秘书长由本同学会秘书长兼任。

3、基金会议事流程:由秘书处形成议案,提交同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后报会长审批;基金会一切行动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二)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建立专用帐户,由基金会专人负责,实行帐款分离管理,原则上会计员和出纳员要分开,会计员保管存折,出纳员掌握密码,存、取现金须二人同时在场。基金会的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向同学公布,基金会负责人对基金会的运作做报告,公布基金动态,同学会监事会及全体同学有权监督本基金会的运作。每次、每年收支情况将在“石桥往事”同学群公布。

四、基金行动程序

基金要以“诚实互助、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基金精神,在公开、公正、程序正当下行动。

(一)应急基金行动程序

1.出现应急情况,由秘书处联合该班联络人尽快核实;

2.核实情况符合资助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由秘书长提出资助办法; 4.资助办法经同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报基金会负责人(会长)审批;

4.第一时间落实资助行动,并公告。

(二)扶弱基金行动程序

1.由本人或该班联络员提出,秘书处进行核实建档;

2.扶弱基金行动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会长审批,并公告;

3.扶弱基金一般采用资助方式,每年春节一次。

(三)奖学助教行动程序

1.由本人或该班联络提出,并出具相应证书等证明; 2.秘书长进行核实建档;

3.奖励金应制统一标准,助教视具体情况讨论决定并公告; 4.奖励金由会长审批后,在聚会上统一颁发。助学资金审批后,春节期间由秘书处和该班联络员负责送到本人手中。

五、基金保障机制

1.本基金首次基数为

元,今后各届同学会确保只增不减,随时接受捐赠,同学会换届新增款的10%必须用于本基金,每次同学会活动会费的最后余额存入基金。

六、其它事项

1.本《基金会管理办法》2011年

日会员大会通过。解释权属同学会会长办公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2.其他不详尽地方,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情况,及时完善,具体开支标准将于2011年

会后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并公告。 3.经2011年20年同学会筹委会讨论,会计员暂由

担任,出纳员暂由

担任。

七、本基金设定唯一的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号:

八、本基金严格遵守上述的使用规定,不得挪作他用。本基金需要终止时,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转入同学会指定账户,用于维系同学会的正常运作,并向全体同学公布终止结果。

九、本办法经同学会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管理委员会

第5篇: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区别

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基金管理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

经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

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设立基金公司应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

东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金企业是如何寻找投资项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如何在众多项目中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获得好的项目是关键。因此,基金经理在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从外部渠道获取项目信息,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化的项目来源渠道。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自有渠道、中介渠道以及品牌渠道等。

各种信息渠道来源提供的项目信息质量存在差异,通常,通过个人网络、股东、业务伙伴获得的项目信息质量比较高,因此,基金经理在寻找项目过程中倾向于通过朋友、熟人、银行、证券公司、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介绍。另外,一些重要的投资洽谈会也是很好的收集项目信息的渠道。

第6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部稽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每至少两次检查和评估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及时知悉、处理子公司重大事项;

(三)实行风控合规垂直管理,对子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向子公司选派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风控及合规管理人员,并由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统一任免、考核和管理,确保子公司风控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公司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薪、兼职和参股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但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应仅限于本公司人员。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五)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一)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常态化的定期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求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根据子公司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不同的子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方面实施差别监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一)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三)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五)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

(五)项至第

(九)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人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二)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交叉持股;

(四)固有资金运用管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或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下设或参股其他机构;

(五)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七)从事损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子公司;

(二)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对子公司的管控职责;

(四)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五)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子公司兼职、领薪或参股;

(七)未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怠于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导致子公司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子公司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参照适用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同时废止。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调整持股比例至不低于51%;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下设机构,已有存量产品的,可以存续至项目到期,存量产品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子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其他下设机构及投资参股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清理。

(批注:私募股权不一定都叫资产管理计划,且该表述与第二十条的投资组合表述、与第二十八条的私募资管产品的表述不一致。)

附件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监管,提高子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我会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2 年11 月1 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我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4 年来,子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9 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 家专户子公司和6 家销售子公司。其中,专户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突破11 万亿元,存续产品超1.7 万只。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和风险,而现有规定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泛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二是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总结实践经验,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三是引导机构回归“子”公司本位。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明确子公司业务定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专业化补充和协同,不能“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20 余条,总条款由39 条增加至41 条,体例结构上将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内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导母子公司形成业务协同、专业互补的良好经营格局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要求,避免变相“出租”业务牌照。控股比例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入外部股东,但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持续不得低于51%。内控措施方面,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公司纳入统一风控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内部稽核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合规风险垂直管理等。二是清晰界定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禁止同业竞争。将原规定第十六条调整至总则第四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原则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完善公司治理,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及潜在利益冲突一是规范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和运用,统一母子公司固有资金监管标准。增设第二十七条,一方面要求子公司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明确子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性要求,确保子公司财务运营稳健。二是禁止子公司再下设机构,避免组织链条过长、脱离监管。针对实践中部分子公司偏离本业,大量开展对外投资、参与实体业务的混乱情况,本次修订原则上禁止子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入股其他企业。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基金型合伙企业、基金型公司及特殊目的机构外,现阶段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机构。三是完善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子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原则上禁止固有资产与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四是加强母子公司人员隔离,防范利益冲突。除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相关委员会成员外,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薪或兼职。针对实践中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导致母子公司股权激励错位的情况,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目前已经存在的母公司员工持股,一方面,应按照法规要求限期整改;另一方面,我会将引导相关公司做好股权调整工作,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方式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三)强化风险管控,促使子公司业务发展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一是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性要求,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比照公募基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专户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是借鉴证券、信托等机构的监管经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具体内容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另行规定。四是构建子公司风险处置机制,要求子公司制定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计划,如陷入经营困境,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处置相关业务。

(四)优化监管协作机制和监管报告机制,提高日常监管效能一是建立常态化的子公司现场检查机制和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为开展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的日常监管奠定基础。二是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事前备案事项,完善重大变更信息报送方式。

(五)支持基金行业更好服务资本市场,为优质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一是将子公司业务范围拓宽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其他业务”,在避免同业竞争、落实一类业务在一个平台运作的要求的前提下,为基金管理公司下一步专设子公司经营养老金管理、指数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等细分领域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将组织形式拓宽为公司法人,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便于子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

四、实施安排

《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为确保规则平稳实施,做出如下过度安排:一是就禁止同业竞争、固有资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在子公司参股等特定事项(涉及第四条、第十九条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给予12 个月过渡期予以调整。二是关于存续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要求(涉及第九条),规定实施前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允许继续合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在12个月内调整至不低于51%。三是关于规定实施前子公司下设或参股的机构(涉及第二十八条),区分类别予以处理:下设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且已有存量产品的,可以存续至项目到期,但产品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参股机构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下设机构,应当在12 个月内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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