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2022-12-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电信诈骗调研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网络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再添法律利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向全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落实实名制,规定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等。可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标志着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撑。

草案产生的背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一些群众的看病钱、养老钱、上学钱被诈骗分子席卷一空,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从实践情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均有相关规定。在刑法中,相关罪名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但是,现有法律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各方面对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

由此,制定专门法律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

草案主要看点

建立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

银行账户和手机卡“实名不实人”问题多年未根本解决;形形色色“黑灰产”斩而不绝;诈骗类型与各种新技术新应用相伴而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急需有效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月至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41.1%和116.4%;6月至8月,发案数连续3个月实现同比下降……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综合施策,强化行业治理,切实形成整体合力,打击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量、群众损失仍保持高位运行,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草案提出,国务院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规定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明确有关主体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专项法律责任,有助于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推动“两卡”实现“实名”且“实人”

一段时间以来,手机卡、银行卡大量非法开办、随意买卖,“实名不实人”问题突出,成为电诈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公安机关案件侦办中,缴获“两卡”动辄数十万张,这些手机卡、银行卡几乎全为“假实名”,均非开卡者本人使用。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累计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2.7万个,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工信部集中清理电话卡6441万张;人民银行组织清理异常银行账户14.8亿个。

推动实现“实名”又“实人”,草案规定了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惩戒。

支持研发反制技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架设“猫池”和GOIP设备、提供虚假平台和技术支撑、提供转账洗钱服务等一系列黑灰产业,黑灰产业又反过来“滋养”了电诈犯罪,形成相伴相生的“利益共同体”。

一些犯罪团伙在国内购买大量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企业对公账户,转运到境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对此,草案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治理改号电话、虚假主叫和涉诈非法设备;加强涉诈APP、互联网域名监测治理;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产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说:“草案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将有效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

将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可防性犯罪,预警十分重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铺开预警劝阻工作,将打击治理关口前移,及时点醒潜在受害人,守住“最后关口”。

今年以来,公安部日均下发预警指令9.6万条,成功避免1260万名群众受骗;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2.2亿次、诈骗短信14.1亿条,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770億元。

为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草案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由公安机关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当前的实践证明了监测和预警的有效性。”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表示,在当前支付手段不断创新背景下,进一步构建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支付环节建立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并上升为法律规定十分必要。

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开始加速向境外转移。

草案提出,国家外交、公安等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快速联络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

为有力斩断非法出境从事电诈活动“人员流”,公安部部署发起“断流专案行动”,截至10月中旬,共打掉“3人以上结伙”非法出境团伙9230个,破获刑事案件4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854名。

“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国际警务的一个重要课题,要继续推动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制定可行、完善的司法协作程序,有效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捕难的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说。

打击治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工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适应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实际需要,既为机制化、常态化开展反诈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创新实践。

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非常及时、必要

10月26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就反诈立法表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已成为社会公害。反诈专门立法非常及时、必要,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对此非常期待。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主要聚焦防范治理,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流、資金流、技术流、人员流等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建设。目前,草案条文虽然不多,但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强。

此次反诈专门立法,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关键环节和制度构建,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坚决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武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利用行业管理漏洞,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和网络黑灰产交易等实施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区实施犯罪,已成为当前发案最高、上升最快、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

三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从实践情况看,通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治理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大量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号被用于诈骗活动,亟待规范管理;这次通过专门立法,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从源头上规范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为更有力、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对草案提出建议

10月19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建议。

加大打击关联犯罪力度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产业链,在上游涉及违法获取个人信息,在下游涉及违法支取资金、洗钱等。因此,分组审议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对上下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违法支取、流转的打击力度。

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草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大多是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基本法,规定的都是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法作为专门法,应进一步规定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突出针对性,如可针对非法搜集、倒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规定相应打击治理措施等”。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介绍,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成为洗钱团伙重要通道,涉诈资金经第三方机构洗钱占比达30%至40%,有的专案中某第三方机构每天就为诈骗集团洗钱1亿元;在某地的一起案件中,3400万元被骗资金在不到两个小时内被迅速拆分至200多张银行卡中。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现金支取的管理。“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个人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到账等,建议进一步梳理吸收到草案中来,并进一步研究规定通过非银行柜台渠道(网银、POS机、电话转账)由个人账户向个人账户、可疑公司账户大额转账的延迟到账等措施。”

建议提高打击关联犯罪力度。“电信诈骗犯罪中,负责与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转钱,只是当中的一个环节。在实施犯罪前,实施诈骗人员需要购买手机卡、微信号或QQ号、第三方取款人、收款银行账号或收款二维码、公民个人信息,虚拟定位等,需要很多配套条件。”

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禁止

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现在草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金额一般是1万元起步,个别条款规定为 5000元,感觉太低了,不利于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

建议在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有严重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要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接受处罚。“要让相关人员意识到,不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不单是要被罚款,还有可能坐牢”。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法越来越先进,重要因素之一是“部分特定的精通专业电信网络技术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推波助澜”。

有委员认为,技术人员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可参照证券市场对违法人员设定禁入制度,除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外,还可增加禁业惩戒条款,取消和限制其专业资格。

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程度等情况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认为,该条法律责任的力度还不够,建议增加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救助受害者,也有利于压实企业反诈骗主体责任。

还有委员则认为,不仅应立法明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规定有过错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重点关注老年、青少年群体

据公安部统计,2020年,全国共立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2.7万起,占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过40%,造成群众损失353.7亿元。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不少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往往是老年人、青少年等社会弱势群体。在老年群体中,买保健药上当受骗的比较多,很多老年人被骗的是他们的养老钱、看病钱。对此,有委员建議,草案要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尤其是要做好独居老人的反诈骗工作。有委员建议,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使其审慎投资,谨慎网络交友,保护好个人信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数据,今年前9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犯罪4822人。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罪2066人,占42.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05人,占25%。

犯罪分子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很突出,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甚至利用公司化运作裹挟未成年人参与跨境的诈骗集团,有委员指出,“应从重处罚这种行为,既要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也要保护好未成年人。”

专门立法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必然选择

有学者认为,专门立法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必然选择。

从打击治理实际效果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近年来,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但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跨境跨区域特点突出,特别是规模庞大的互联网黑灰产与电信网络诈骗相伴相生,对案件高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打击难度大。公安机关等部门普遍面临破案难、抓人难、追赃难等问题。因此,单纯通过打击并不能真正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突出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打击治理效能。

从打击治理工作的具体内容看,因电信网络诈骗环节多、黑灰产群体庞大,无论是打击防范,还是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都需要多个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单位的共同参与。目前,由于各方之间信息共享不到位、沟通交流不及时等问题,打击治理此类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各自为战的情况,极大影响了打击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只有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才能把各方力量整合起来,让各方治理措施协调起来,有效推动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打击治理工作的开展方式看,依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提升打击治理质效的有效工作方式。针对各部门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的急、难问题,以立法形式把有益的对策措施、工作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治理、犯罪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不仅是对某一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从宏观上来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提升,有利于设立一个全社会的预防机制,体现了综合防治的思维。

第2篇:共治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仅半个月,就已经有2164人提出了5385条意见,远远超过同期其他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公众对其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

10月19日,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该草案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强化了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草案落实实名制,规定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等。

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0月开展全国“断卡”行动以来,全国累计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2.7万个,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两卡”指的是电话卡、银行卡。“断卡行动”意在从根源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快速上升势头。

这一组数据显示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也表明制定专门法律的必要性。

从实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还不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近年来电信诈骗出现了哪些新技术、新形式?备受关注的草案有何亮点?应如何实现真正的群防群治?

电诈形式层出不穷

“伴随着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型支付方式的普及,新型电诈活动层出不穷且加速迭代,依托技术支持而日益猖獗。”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表示。

高艳东把较典型的电信诈骗分成七种类型。

一是仿冒身份型诈骗。骗子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工作人员,向受害人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领取补助金、救助金以及受害人身份被盗用或涉嫌犯罪、在平台上购买的物品出现问题等,要其提供个人信息,并要求汇款.诱导被害人泄露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最终完成诈骗。

二是购物型诈骗。典型手法是在网购过程中,当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付款时,链接虚假页面,该页面在页面形式、扣款金额等方面做得与原网购网站非常相似,通过此假页面进行支付的金额则自动进入犯罪嫌疑人账户。

三是利诱型诈骗。该类型诈骗分为中奖型诈骗和兼职刷单返利型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或冒充电商,以提高店铺销量、信誉度、好评度为由,称需雇人兼职刷单、刷信誉。待受害人刷的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就会以卡单、需要再刷、账号错误等各种理由怂恿受害者不断投入。

四是日常生活消费型诈骗。其典型手法是利用网络投放订购、退换机票、火车票等虚假电话,以低价引诱事主上当,或冒充航空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事主在ATM机英文界面操作的方式骗取钱财。

五是钓鱼、木马病毒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人们发送例如网银升级、电信公司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实施犯罪。

六是投资理财型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代办信用卡、宣传虚假理财产品等完成诈骗。

七是與诈骗罪相关的犯罪。典型如2020年8月曝光的一起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诈骗微信账号构成犯罪的案件。

高艳东还总结了近一两年来电信诈骗发展的新特点。

总的来说,技术手段上,犯罪分子会选择利用屏蔽信号、呼叫转移等技术冒充医疗机构、公检法国安等工作人员实行诈骗;利用GOIP设备等工具进行机器的自动化、规模化的诈骗活动。具体的新形式则包括,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刷单、网络贷款等诈骗信息实行诈骗;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进行虚假网恋、冒充熟人等诈骗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精准诈骗;将实行诈骗所需的技术操作外包给专业技术人员等。

其中,“量身定制”具有诈骗功能的虚假App,是自去年10月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出现的新形式。诈骗团伙根据诈骗需求编写程序代码,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再到App封装和分发,形成了分工明确的专业化犯罪链条。

“其开发的虚假App仿照一些知名正规应用平台进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极具迷惑性。诈骗团伙诱骗受害人点击链接或扫描二维码下载虚假App,通过App的相应功能进行沟通联络、窃取信息、诱骗转账付款等操作,实施贷款诈骗、刷单诈骗、‘杀猪盘’等各类诈骗活动。”高艳东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讲师郭旨龙对《财经》E法表示,最近几年电信诈骗技术从网络化进步到自动化、智能化,通过社会工程技术利用人类的弱点对其进行欺骗仍然是犯罪活动的首选策略,对特定被害人有强烈的针对性,以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为取信基础。如诈骗分子将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应用于诈骗实施,使通信联络手段更加智能化、低成本化、隐蔽化。具体的形式则十分多样,持续翻新且生命周期较短。

郭旨龙介绍,2021年4月,内蒙古警方捣毁了几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发现犯罪分子使用一种叫做“猫池”的新型技术设备。这种设备能够扩充电话通信带宽和目标对象装备,再植入木马程序。不同于以前随机拨打电话或发短信的形式引诱受害者上钩,使用“猫池”可以实现同步拨打大量电话或发送大量短信。

据测算,使用两台“猫池”设备,可以同时支持128张电话卡自动呼叫,按照平均每两分钟拨打一次电话,一天工作八个小时计算,一天可以自动拨打6万个诈骗电话。

为何屡打不绝?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多发高发态势难以有效遏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近年来,各方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类似电信诈骗行为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治理难点在哪里?

郭旨龙认为,诈骗产业链更加专业化、诈骗技术日益提升、现有法律威慑效力不足等都是原因。

基于网络交易越发普及,增加了被害人受骗的可能性。“近年电信诈骗风险上升的主要原因和新冠肺炎疫情有一定关联,由于居家办公、上课、网购等成为重要的生活方式,诈骗分子得以趁机扩大用户接触面,翻新诈骗手法、套路。”郭旨龙说。

此外,个人信息泄露成为重要推手。诈骗分子可通过掌握的大量个人详细信息进行更具针对性和迷惑性的精准诈骗,成本低、获利高,自然选择铤而走险。从搜集到窃取再到买卖,个人信息的黑产链供销两旺,骗子会根据每个人的具体信息和情况定制针对性的场景进行精准诈骗,防不胜防。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望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层面发挥作用,或许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防范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此外,电信、银行等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如公安机关在对涉案银行卡依法进行冻结追赃时,却受到银行系统内部规定的制约,不能及时冻结赃款;通讯领域存在大量‘实名非实人’的号码、服务器托管领域管理缺失、虚拟运营商审核把关不严等管理漏洞。对VOIP网络电话缺乏监管,部分代理商放纵不法分子在网关上随意设置虚拟号。”高艳东表示。

草案有哪些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8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基本考虑,一是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二是从小切口入手,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三是急用先行,与相关立法相互配套、共同推进。

高艳东对草案的“源头治理”方向印象深刻,“如果仅注重现象治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会形成‘割韭菜’效应。如果只抓捕最终收钱的团伙,而放任其他犯罪工具的泛滥,就会出现‘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的效应。”

高艳东指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非法技术手段随处可见,改号、隐藏IP地址软件等可以有效隐藏罪犯身份信息。犯罪工具的便捷性导致犯罪成本极低。因此,对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溯源治理,只有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行为、帮助手段,才能压缩其“来钱快、成本低、风险小”的暴利空间。

高艳东总结,制定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方面,确定了对某类犯罪的特别预防法。在法律体系上补足了现有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比较分散,不够明确,体系化程度不高的缺陷,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端防范、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作出相关规定,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法治支撑。

另一方面,实现了从“司法机关主导犯罪打击”向“国家和社会协同共治”的转变。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公安司法机关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同时,可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和技术优势,有助于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郭旨龙强调,这次草案的亮点在于打击工作的集中化。通过建立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进而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加大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成本,有助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此外,建立综合治理的模式,不仅通过一个部门法和通过单一的法律手段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能够达到比较理想的治理效果。”郭旨龙称。

郭旨龙也指出,草案下一步的改进方向,一是对于各类主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发挥好法律的威慑机能;二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更新速度快,而草案需要巧妙地将可能会有较大变动的情形考虑其中,以应对实际需要。

郭旨龙提醒公众,不要抱有“天上掉馅饼”的贪念:“从心理层面上讲,不同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会针对大众不同的心理,有的是针对‘畏惧’‘不知情’心理,比如冒充警察、冒充法官类的案件;有的是针对‘熟人’‘大意’心理,比如盗用账号冒充原主人借钱;有的是针对‘贪财’‘侥幸’心理,被一夜暴富,幸運中大奖等迷惑。无论是针对哪种心理,人们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被骗子所恐吓或诱惑,提高心理预防,构建心理防线,不要给其任何可乘之机,守好自己的心和钱。”

如何实现群防群治?

事实上,治理无孔不入的电信诈骗,仅靠立法远远不够。多位专家指出,各社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是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主力。但是,有效防治网络电信诈骗,只靠公安机关还不够,其他社会主体也必须行动起来。

几个月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重要指示,要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尤其要发挥互联网公司的作用,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数据,也有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和技术优势,为其赋权也让其担责,才能为新型犯罪治理开辟新路径。”高艳东说。

同盾科技安全技术专家狴犴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企业和平台应建立集中化电信诈骗管理思维,基于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反欺诈能够构建起一个多维度、多层面、全局立体的防御体系。

一是各业务渠道风险识别与预警,针对网络IP技术、通信技术、终端技术做重点布设,覆盖线上、线下,横向识别风险,设置对应策略,形成智能警民联合闭环预警机制,采取实时拦截措施。

二是重视数据管理体系与安全,包括数据信息使用、合规、保护,从根源上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与数据信息使用范围。整合行业数据和多维度跨场景特征,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评估用户电信诈骗特征。

三是提升电信诈骗受害客户人群案例分析,沉淀不同受害者客群的分析与行为路径,帮助线上线下企业业务平台做好点对点的精准防控。

四是多了解全球互联网黑灰产动向,做到知己知彼,通过对应的技术手段或情报网信息,获取犯罪手段、路径、团伙等重要事前信息,由被动防控向主动防控转变。

高艳东则认为,平台首先可以落实网络实名制,提升实名且实人的技术能力;其次,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大学生、老年人等易受骗人群开发不同种类的反诈骗模型,提升识别、拦截诈骗信息和提醒预警能力,但需要注意模型所需信息采集的隐秘性与同意、明示原则的冲突;三是阻止银行卡、手机卡买卖,依法审查落实互联网账号的合法转让及其实名制变更;四是识别和拦截诈骗资金的转移,提高识别、阻断、冻结洗钱通道的能力。但需注意对平台冻结异常资金、账号的授权问题。

从更专业的角度,狴犴认为,可以尝试把反诈骗预案拓展至事先风险预警、事中阻断保护、事后布控跟踪,全周期地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防治。

具体而言,事前通过机器学习及策略规则模型,实时分析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将疑似受诈人群推送至公安机关;事中对高危受诈人员进行金融阻断保护,即在受害人受诱骗而使用金融服务时,实时向金融机构给出风控建议,从而减少受害人的资金损失;事后在基层民警对群众进行反诈宣传后,认为仍有受诈风险的,同盾科技则可协助公安机关跟踪疑似受害人的高危互联网行为,推送显著异常线索至辖区民警进行现场处置,从而中止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场持久战,这既是犯罪形势的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模式升级的需要。”高艳东总结,“由于人口与产业规模等原因,中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总量与类型都高于其他国家,但这恰恰是社会治理模式升级的契机。”

作者:刘畅

第3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研究

摘 要:面临花样繁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究其手段,析其缘由。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当前迫切需要按照科学治理理论,依法构建“7+6+5”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平台(校园版),以应对百变的电信网络诈骗事件,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的防控。

关键词:互联网+;电信网络诈骗;大学生

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基于“互联网+”窗口发生质的飞跃,其呈现出“2性+5化”特征。即作案人员的团体性、作案对象的精准性、作案技术科技化、作案手段隐蔽化、社会危害巨大化、诈骗手段多元化的趋势。

一、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平台(校园版)建设的必要性

1.“互联网+”时代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分析

(1)城市公安机关部门各自为政,破案效率增长缓慢。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从10万件飙升至约60万件。仅2016年1月到7月,因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14.2亿元。期间,我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近几年,由于电信网络事件频繁发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换代,传统意义上的执法理念、方式受到巨大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联动、协同执法这一新方式应运而生,该方式可以加速执法效率,缓解损害程度。

(2)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管理形势雪上加霜。据统计,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2016年到2017年我国有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根据12321举报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个人信息泄露的举报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14年中心设立开始,截至2017年底,共收到网友举报111781件次。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泄露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因而有必要改进个人信息管理方式,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

(3)在校大学生防诈骗意识不高。①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在中国教育体制下,对于学生的培养偏重与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中国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也存在着缺陷,“望子成龙”现象十分显著。②学校教育导致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应该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全面的综合教育,但是大多数学校为了招生需要和评比,将教学重点都放在了知识培养上,忽视了对于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学生普遍存在着缺乏自我保护、社会经验、辨别是非能力,也对法律了解不足。③理性缺失让大学生缺乏辨别能力。当代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不足就是社会实践能力,无法准确的判断社会现象的好坏,面对挫折也没有承担的勇气。④物质诱惑导致大学生失去判断。山东大学教授王忠武在央视《新闻1+1》栏目中就如今“女大学生被骗被害案件频繁”这一现象做了详细的分析,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严重,人们的人格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报复社会心里呈现频繁,这也正是诈骗行为出现的原因,很多犯罪分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反而觉得这是其讨生活的正当手段。

2.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平台(校园版)建设的必要性

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电信诈骗呈现出“2性+5化”特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学生屡屡受骗,以及上述现状。当前我国高校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形势严峻,面对新的手段,必须改革创新,突破陈旧的理念,树立新的治理理念,在法治化的框架下,构建一个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平台(校园版)。该平台还可以根据社会不同群体特征“因地制宜”推广该指挥平台,最后构建全社会反电信网络诈骗机制。从而全面预防、降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数量与损失金额,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程度。

二、“互联网+”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的“7大技术+6大板块+5个平台”防控机制构想

依照科学治理理论,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为技术支撑,跨部门合作,联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三大电信运营商、银行、网络支付平台、各高校共同出力,依法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中心(校园版),将上述六大板块,优化资源配置,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构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评估平台、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报警指挥调度平台、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宣传平台。该五個平台统一于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中心(校园版)。

1.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评估平台

该平台由公安机关、腾讯、支付宝、银行合力组成,利用七大技术,主要负责各类电信诈骗的事前预测、评估工作。该中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智能反电话诈骗盒子、伪基站事实检测系统、微信“火眼反诈骗系统”。进行预测钓鱼网站、虚假号码、预警处置。

2.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研判平台

该平台由技术数据库、综合数据库、警力数据库、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等构成数据库,精心研究各类数据的转换加工,将数据的交叉二次比对发挥到极致,提高数据的有效利用率。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及时将研判成果快速转递给经侦实战部门,发挥情报信息引领实战的效能是经侦情报信息收集。

3.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指挥调度平台

目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跨省、跨镜等发展趋势,需要各地警力进行相互配合、合力破案、净化网络信息环境、实现实名率。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非接触性,仅根据电话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银行账号,这都需要这一工作平台搭建与各块的工作联系制度,统一指挥调度,以实现快捷化、便警化、自动化。

4.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平台

电信网路诈骗应急平台,由公安机关、各大银行组成。当前最常见的应急措施为紧急支付。即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诈骗后,立马进行向派出所报警,及时进行止付,挽回损失。但是该种方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报警时间到紧急止付花费时间较长,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款时间短,所以能够成功止付的案例少。因此建立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平台。缩短紧急止付的时间确有必要。在银行层面,实行“金额转账24小时到账”,大笔转账10分钟内撤回手段,即被害人意识自己被骗,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将该笔款项进行撤回,其中,撤回后,对方能够及时查收到短信。在该应急平台,可以设置诈骗微信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特别是银行卡号进行冻结,一旦用户再次使用该类号码进行活动,警方就可以及时获知,并进行处理。

5.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宣传教育平台

该平台主要负责进行具体防止电信网络诈骗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自身的防范意识,全方位的提高大学生防骗的能力,促使他们更好的了解网络诈骗经常使用的手段,从而更好地降低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及时公布反诈骗提醒标语,定期向在校大学普及防诈骗宣讲活动。银行及时定期面向在校大学生银行普及储蓄卡、信用卡使用“攻略”。作为主力军——各大高校应该重磅出击,将反诈骗教育宣讲活动融入校园活动各个方面。具体如下:

教学活动中,在开展教学活动中,需要让大学生知道,正规的司法机关是不会通过打电话这种方式去向人员做笔录的,更不会设置相应的安全账户去让人员缴纳费用和资金的。而正规机构在兑奖的时候,也不会让中奖人先缴纳一定的资金然后才能够获得资金。而110这样的电话,只能够拨打,公安机关的来电并不是显示110等。

在辅导员各年级大会中,学会理性思维,建设大学生的心理堡垒。

在各班级主题班会中,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比如排演话剧、排演小品等方式,让大学生了解骗子经常使用的几种方式,对大学生开展防范技能培训。

在校园心理咨询中心,注重多方沟通,培养大学生健全的人格,针对性对于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培训。各个班级建立出完善的心理委员制度,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及时的分析,不断提高自身独立发展的能力,实现精神独立和人格完善的目标。

在第二课堂中,学校在该综合平台上,邀请专家,在学校开展专业的讲座。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加社会阅历,提高识别能力。社会是一个较为混杂的地点,如果大学生不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就难以体现。因此,大学生必须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即使在此过程中,大学生可能会遭受到一定的困难,但是这对大学生的成长是有利的。

三、結束语

任何社会群体面对电信网络诈骗几乎处于束手无策角度,个人信息管理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部份,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指挥平台(校园版)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和走向。就目前,该平台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借鉴国内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把握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规律,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依法构建,使其建设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利于带动和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周栋梁.有效防范精准打击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N].人民公安报,2016-09-08(001).

[2]蔡长春.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N].法制日报,2016-09-01(001).

[3]徐新怡.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下大学生受骗分析与应对策略[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16):165-167.

[4]张文英.从惯常行为探究大学生电信网络诈骗被害预防[J].海峡科学,2014(12):76-77+96.

[5]李恒,王刚.网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特点及侦防对策研究[J].净月学刊,2014(05):33-39.

[6]吴朝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作者简介:

张耀(1992~ ),女,汉族,四川乐山人,研究生在读,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武大伟(1987~ ),男,汉族,山东烟台人,硕士,讲师,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张耀 武大伟

第4篇: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13800138000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第5篇: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与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与打击,但就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与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就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就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就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就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

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就是 110 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就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就是公安、工商或就是电信与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就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 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与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就是指使手下的人或就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就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就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就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

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瞧,主要就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就是普通诈骗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66条,第二个罪名就是招摇撞骗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79 条。诈骗罪,“就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瞧,犯罪分子都就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就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就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与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它

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她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就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就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她人手中购买以她人名义开立

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就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就是单线联系,只与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与处理难 一就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 266 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就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

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就是否同时涉嫌其她犯罪,就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就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就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就是有些团伙成员不就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她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就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与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与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 ATM 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 ATM 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

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她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就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她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与您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与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就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

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就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瞧,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就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瞧,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

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第6篇:关于网络电信诈骗问题的调查报告

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调查报告

关于网络电信诈骗问题的调查报告

级:XX 学

号:XX 姓

名:XX 工作单位:XX 指导老师:XX 调查单位:XX

调查时间:2016年4月20日

根据毕业作业的要求,结合在XX工作的实际情况,本人于2015年3月-5月对XX60多名员工有关网络电信诈骗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走访,通过调查,结合相关数据,来发现分析问题,以便进一步提高对网路电信诈骗的认识,进一步探讨解决的对策。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今天,各类高科技犯罪也随之蔓延。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也给很多人带来精神上的刺激和财务上的损失。希望通过有关网络电信诈骗的调查,告诉身边的人们,网络电信诈骗就在身边,防不胜防,不可小觑,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对于各类信息,我们要学会有效甄别,特别是要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有效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同时,要以一颗平常心看待生活,不以物喜,不以物悲,不要轻易被不良居心者操纵情绪,要学会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基本情况

在写这篇调查报告时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我的调查报告标题是关于“网络电信诈骗”的呢?对于我本人来说这刚好对口,我刚好从事这个职业,在XX,这样的话我可以足不出户,在公司就可以完成调查报告了,据我了解,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逾千件,最高诈骗数额上亿元;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相关反诈骗平台数据显示,去年平台收到全国用户提交的网络诈骗举报24886例,举报总金额1.27亿余元,人均损失5106元,同比增长近1.5倍。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说好的“点赞有奖”,结果隐私被套、“中奖”扫码扫来病毒链接、“免费”红包却是盗刷软件、总有些冒牌“好友”急着要你充话费、说是你领导,明天去他办公室„„智能手机、社交软件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正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向更广阔的人群袭来。

就这些常见的诈骗方式,对本公司60多名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和走访,经调查发现约90%的被调查人电脑网页跳出过“中奖”的病毒链接,约85%以上的被调查人收到过诈骗短消息,约65%以上的人被调查人接到过诈骗电话,约20%的被调查人QQ被盗,被冒充要求好友充话费、借钱,„„类似的网络电话诈骗信息层出不穷,因此尽早的认清和辨析信息的真假,对我们普通民众来说百利而无一害。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很多老人的“养老钱”、农民工、下岗工人的“救命钱”、学生的“学费”被席卷一空,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多人跳楼、上吊自杀。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三、问题分析

(一)制裁网络电信诈骗罪中存在困难分析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来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几乎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财务也从不露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诈骗的钱财活动,使侦察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导致取证难;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被诈骗的资金追回难,受害人权益难以维护。

(二)犯罪分子流动性强而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困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大多数一般都无开户资料也不以实名注册,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的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犯罪分子之间大多都是单线联系,甚至遥控指挥,分工明确,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诈骗人员一网打尽.

四、几点建议

(一)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仿冒熟人的诈骗分子,即使是“老板”“领导”之类,只要不确定就要多方核对信息源,避免因为碍于情面等原因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人人有责

1、运营商仍应加强渠道把控。前中国移动高管、电信专家黄晓庆指出,微信等社交平台越来越具有公共性,已成为“通信基础设施”,这样的社交平台必须强调社会责任,不能单纯当作企业身份进行管理,应当与对电信运营商的要求一致。

2、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打破各自为政的治理局面,强化协调。运营商、银行、互联网服务商等行业之间应加强合作,推进诈骗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预警平台,共同抵御诈骗“公敌”。

3、群众的力量也要发动起来,遇到网络电信诈骗,第一时间联系公安局报案,发现可疑线索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向首都网警举报,或是登录猎网平台、天下无贼反诈骗平台等进行举报。

第7篇:防电信网络诈骗 公益短信

1、盐城警方提醒您:陌生电话勿轻信,种种理由是谎言;生育补贴纯虚构,天上不会掉馅饼;骗子冒充公检法,安全账户不安全;网络购物要小心,真假网站要分清;不听不信不汇款,遇事请拨“110”。

2、盐城警方提醒您:广大网民要小心,诈骗手段在翻新;真假网站要分清,拿钱就跑最常见;网络中奖真够假,领奖还要手续费;网上办理信用卡,多是骗子使的计;防范被骗要记住,不贪便宜最重要。

3、盐城警方提醒您: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随意透露自己和家人的身份、存款、银行卡等信息,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发现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盐城警方提醒您:多一点冷静,少一点冲动;多一点谨慎,少一点盲从;多一点思考,少一点悔恨;多一点清醒,少一点糊涂;请勿相信任何以医保卡、信用卡透支、节目中奖、冒充亲友等名义的诈骗电话和短信。

第8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一:

1.个人信息要保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不要轻易泄露,银行,航空公司,网商的正规客服都不会直接询问这些信息。特别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告诉其他人“短信验证码”。

2.说钱不闹热。一点要“先小人,后君子”。只要说到钱,不管是借钱还是给你钱,也不管是老子还是儿子,一律电话来先确认对方身份。特别是遇到“客服人员”打电话来说到钱,必须到官方网站或拨回正规客服电话进行确认,当心“木马”和“被钓鱼”。

3.必须妥善保管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和手机,如果手机丢失要第一时间进行补办;如果出现手机无法拨打,可能被骗子以补卡的名义来窃取你的绑定银行卡资金;建议不要在支付宝或网银里村大量资金。

防范要点二:

1.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资料等信息。 2.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

3.不要按陌生电话或短信的提示操作转账业务,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4.不要接听显示非常规号码的陌生电话。

5.不要拨打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不要回拨打过来刚接通就挂断的陌生电话。

6.如果接到可疑信息,应该采取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的方法处理,以避免财物损失。

牢记三句话:

不透露,不轻信,不转账

六个“一律”

1.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要求汇款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

八条“凡是”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2.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3.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要你交钱的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

5.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 6.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7.凡是自称领导要求打款的

8.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统统都是电信网络诈骗!!!

第9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新闻稿

(通讯员 兰楠)为了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学会如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引起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视,增强我班同学大学生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我班于2021年5月18日利用早自习时间在1-509举办“大学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主题班会。

本次班会由安全委员王佳怡主持召开,通过ppt的形式介绍相关内容:电信诈骗的蔓延性大,发展迅速。电信诈骗者常用骗术。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常见的电信诈骗类型(网站贷款,赌博诈骗,冒充熟人,刷单返利,网络游戏,虚假购物等)。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例。防范电信诈骗的口诀和方法。

此次班会有效宣传了如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进一步提高我班全体同学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关注和重视,提高自我财产保护能力,积极做好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的宣传。

上一篇: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下一篇: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