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经过长期探索,不断]进。通过对其比较分析,从中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1:

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应用探析

摘 要:针对自2007年1月开始上市公司适用新会计准则,所得税准则与以前相比变化较大,其会计处理方法逐步与国际化接轨的世界情况,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一律采用国际上惯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这与旧准则有一定的差异,研究探索在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应用方法。

关键词:新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特点分析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引入了两个重要概念,即新准则第二章的“计税基础”和第三章的“暂时性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心要点。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将计税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赋予了真实内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其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必然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也与当前和今后的现金流量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也更为有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亦更具有实际意义。

从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来看,诸如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一般负债项目的确认和偿还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因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可能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源自计提费用所形成的非现实负债,如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入账的预计负债、对外提供担保预提的或有负债等。按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虽已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实际发生(支付)时方准予税前抵扣。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看,新准则体现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观”,与以收入费用为重心的旧准则“利润表观”截然不同。相比较,新准则不仅要求确认和计量计税差异对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的影响,而且还要求确认和计量其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其会计处理相对要复杂得多。

二、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方法不同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旧制度允许选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差,因而损益表债务法是从损益表出发的,据以核算的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要依据税法和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这种方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收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和负债的帐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的,所以核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必然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其计算公式表示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

三、新准则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跨期摊配法进行处理,其基本程序为: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2.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3.确定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4.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进行调整。

(二)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收账务处理的方法

在考虑暂时性差异的框架下,所得税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年账面利润总额为正数,且大于预算清缴时认定的所得税额的情祝下:

①当认定的所得税额大于会计核算中的所得税额时,应补提所得税。在差额较大时,还应调整已分配的应付利润、盈余公积等;在差额不大时,直接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已经分配的应付利润、盈余公积等,在差额较小时,直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据账面利润总额加(减)应纳税所得额所计算的所得税额,如果大于原会计决算的利润总额时,应将账面已作利润分配的项目全部冲回,先以下年账面利润总额抵减认定的所得税额,不够抵减的差额记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该账户的贷方余额抵补。

3.如果账面利润总额为负数,而税务部门认定的所得税额为正数时,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税务部门认定的该年度所得税额不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它与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可在其以后的延续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弥补有显著不同。应按认定的所得税额直接作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不必先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转入“本年利润”,这样结转后容易使人们形成可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认识。由于纳税人上年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误差,从而导致应付利润、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计算也相应有误差,也应相应调整。

(三)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以前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的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四、新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几点规范意见

为确保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笔者建议如下:

(一)企业应尽快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改进会计核算流程,设立专职所得税会计岗位,建立规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辅助备查账薄、工作底稿,以正确计量和全面反映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状况。

(二)加强新准则的实施监管,尽量减少新旧准则过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企业将资产减值、应提应摊费用损失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事项转移,借机操纵利润。

(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更加宽松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公允价值的广泛采用,都将给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留下更大的操作空间,而这必将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对企业净利润、每股收益、市盈率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深远影响。为此,在以后的会计准则实施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和补充规定,规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禹红丽.所得税资产确认与计量准则的国际比较[J].科技经济市场,2006,(10).

[2]王琪.所得税会计的简化核算[J].会计之友,2006,(2).

[3]唐巍.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财会学习,2006,(8).

作者:丁书华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2:

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经过长期探索,不断]进。通过对其比较分析,从中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国际化

[收稿日期]2010-04-26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研究中心项目《县级政府职能与管理创新研究》(2010B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晓凤(1974-)女,山西太原人,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

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本文探讨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改革,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1]。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将其50%的附加折旧扩大到2009年投入使用的财产,以及2010年期间投入使用的某些运输工具和较长使用年限财产,还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比前3年平均增长部分扣除25%,1996年改为20%。2005年,美国曾颁布《国土投资法案》,给予美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汇回国内的收入减免税的优惠。

(三)中小企业的特殊优惠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3)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4)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5)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同时,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1,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四)农业生产单位的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2]。

二、日本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降低税率

从1998财政年度以来,日本的公司所得税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税率已经下降到与其它主要发达国家可比的程度:从1998年到1999年,日本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包括中央政府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事业税、居民税)从49.98%下降到40.87%,降低了9个百分点,公司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 日本在2007-2009财年进行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其中心是通过低税率刺激经济增长。

(一)以研究开发项目和设备投资项目为减税重点

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随着经济持续衰退,企业将大大减少研发支出。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40%。

原税法中规定的税额扣除制度,就企业增加的试验研究费用等曾经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具体规定是:以企业过去5年中,试验研究费用最多的3年平均值为基数,超过这一基数部分15%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项制度,曾使试验研究费的投资额从1965年的3兆9,000亿日元猛增到1988年的9兆7,000亿日元,增长速度令人吃惊。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即试验研究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重越高,可以扣除的比率就越大。另外,作为临时性措施,日本政府规定,在该项政策执行的前3年,可以从以纳税额中扣除的试验研究费用的比例追加2%,即在这3年中,企业可将试验研究费用的10%或1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措施与原执行的增加试验研究税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同时规定,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另外,这项鼓励措施自执行之日起3年内研究试验费用在规定的基础上追加3%,即15%的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委托研究领域,减税的对象不再仅适用于国内的研究试验费用,而且从技术更新的角度出发,为了使日本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政府决定将减税的对象扩大到海外的委托研究领域。

设备投资减税也是所得税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大企业对IT行业投资的力度,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措施,企业在购买与IT相关的设备时,可以从以下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其一,一是购买设备金额的50%可以进行特别折旧;另一种是购买设备金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之所以制定了两种可选择的税制,是因为亏损企业不需要纳税,会选择特别折旧的纳税方式。与IT行业相关联的设备所指范围很广,任何机械都可以说是与IT行业相关联的设备,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投资的设备均被包含在内。

免除日本海外子公司回流收入公司所得税的措施,被看做是日本版的《国土投资法案》。日本的减税措施预计是永久的,因为该措施并没有对优惠措施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三)关注中小企业

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降低税率,由22%降为18%。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税法规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交际费用上限为400万日元。税前交际费用中的80%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这次改革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

(四)对农业的税收支持

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对农业收入或所得作各种额外的扣除、税收减免,以及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法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税率下降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2006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建议把公司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

(二)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研发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法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的税收抵免立即获得退税,即2009年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以退还税款的形式代替常用的税收抵免;如果退税额大大超过公司纳税申报表中最终填写的金额,则要受到处罚。

(三)扶持中小企业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为15%,年利润超过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仍为33.33%。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四)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2003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用于净化工业用水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允许100%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有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的设备和电动汽车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软件设备,在使用的前12个月100%计提折旧。

(五)支持农业相关企业

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

四、美日法公司所得税变迁的特点

(一)各国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进入21世纪,各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纷纷下调了公司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各国公司所得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过去的近30年间,美、日、法各国的名义公司所得税率都有明显下降[3]。

在普遍降低一般公司所得税率的同时,各国也降低了小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特别是法国,减税的幅度都超过了10个百分点[4]。

降低了一般公司所得税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所得税收入减少。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税率降低一方面可以减少逃税激励,另一方面又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扩大税基。

(二)调整公司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又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已经开始从转变理念到付诸行动了。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规定。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近年来各国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所得税优惠政策[5]。

(三)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备,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五、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一)以扩大税基为先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既对内资企业减轻税负,也尽可能少对外资企业增加税负,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同时还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在既定税率下,通过扩大税基有效地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税制改革目标是许多国家期望的。事实证明,这是一个理想而现实的选择。当增加收入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时,扩大税基经常比提高税率更为可取;当减少经济的扭曲程度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而又不能使财政收入减少时,必须通过扩大税基才能降低扭曲的税率,缩小不同部门和不同征税对象的税收差别;扩大税基还能使税制变得更加公平。另外,通过取消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来扩大税基还有助于简化税务管理[6]。

(二)规范税收优惠

虽然企业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是很大,但也应当重视企业所得税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的方向。

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1.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化产业,是集技术、资金、知识要素于一体的密集型产业,也是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先导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导因素,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避免误导高新技术产业偏离研究与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方式要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税基减免强调税前优惠,只要企业实施了科技研究与开发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对象;税额减免则强调事后优惠,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度。确立了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的进口仪器、仪表等试验和检测设备、试剂、材料和其他技术材料免征关税。建立加速折旧制度,我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以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提高设备的折旧率以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收回投资,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推动产业进步有着极大影响。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及政策目标的偏差。

2.向中小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对所有新办中小企业都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按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

国家对国有农口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达到平衡税负,促进其发展,同时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

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反映在制度层面则呈现规则的趋同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趋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的。世贸组织代表着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机制。当前,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在其法律体系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企业所得税是这些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所谓税收的国际惯例。为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进程应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7]。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为使企业所得税制更加具有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还需通过改革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使税制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灵活多样;减少税制对生产、投资的扭曲性,提高企业纳税人生产、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地等我国当前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的避税行为,应当作出相关的防范和规制的规定。除此以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可以规定企业如果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反避税的程序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应当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以及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不仅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四)企业所得税的本土化

企业所得税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五)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在国外,法人偷逃税发案率较低,这既与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也与其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密切相关。通过实行源泉扣缴、实行纳税申报、实行税务代码管理、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对税源实行了全方位监控。我们应结合实际,有所选择地进行吸收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三是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四是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经济根据实际核定税额。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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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Rebelo, Sergio and Nancy L. Stockey. Growth Effects of Flat TaxRat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5(6): 519-550.

(责任编辑:张静一)

作者:刘晓凤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3:

PPP项目中相关财税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PPP模式在我国公共服务方面的全面实行,PPP项目内的财会核算与税务处理已变成PPP项目实行阶段无法避免的关键要点。因为PPP项目包含法律、金融、项目、财会、工商管理等诸多领域的专业内容,项目参与主体很多,周期较长,涉及诸多运作形式,与之有关的财税业务更是渗透在项目始末,比以往的财务工作更为繁琐、特殊。文章详细研究与分析了PPP项目阶段包含的有关财会核算与怎样减少项目财务金额的要点。

關键词:PPP项目;财税问题;财会核算;探究

2014年9月23号财政机关发布《财政部有关推广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相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29号财政机关发布《有关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与后期发布的文件,促使PPP形式得到迅速发展。PPP项目主要集中于交通、住宅、环卫、能源、教科研、医疗等领域,具备价值调节机制比较灵敏、市场化水平很高、投资规模很大、需求长时间稳定等特征,引进社会资本的创建、运行服务,在公共服务方面引进市场竞争体系,这针对提高公共服务效果、转换政府职能、促使经济转型发展有着显著作用。

一、PPP项目有关财税问题和暂行处理方法

(一)PPP项目财会核算事件重点集中表现为财会准则的筛选、资产属性确定、收益确定、收入配置、折旧和摊销、政府付款以及补贴的财会处置

第一、财会准则的筛选。因为PPP项目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经过创办项目公司来展开公共基础创建,因此形成的会计活动不仅涉及企业方还包含政府单位。但企业与政府采取的财会准则是不同的,企业采取权责发生制,但政府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二、资产属性确定。由于BOT项目的财会处理形式能够做其他模式的借鉴,现就以BOT项目的财会处理形式为PPP活动的代表。BOT项目内,若项目企业带来建设服务并具备无条件收取现金以及其他金融资本或获取补偿差价的能力,那么基础设施纳入金融资产;若建筑企业带来实际建设服务,可以向服务主体收费但无法明确金额,那么计进无形资产;若项目企业选择发包基础设施,那么计进混合资本。

第三、收益确定与收入配置。针对建设服务收益的确定,若项目公司带来建设服务,根据《公司财会准则第15号-建设合同》确定有关收入与费用;若项目公司没有带来建设服务,发包给其他公司,那么不确定是收益。后期运营服务收益根据《公司财会准则第14号-收益》来确定。不仅有建设服务收益还有后期运营服务收益,那么在各种服务能够独立区别时,根据各服务响应的公允价值比重配置给各种服务。

第四、折旧和摊销。以往的建造投资最后出现固定资本、无形资本与其他资本。固定资本要计提折旧,且计进成本费用之中,无形资本与其他资本定时摊销。但在PPP项目中出现的基础设施,按照解释第2号的要求,PPP项目企业自建与外包创建的基础设施不得用作项目企业的固定资本,仅能根据合同约定给政府或用户应当获取的对价确实金融资本与无形资本。所以没有固定资本计提折旧要求,无形资本应当摊销,金融资本无需摊销,仅需确定为无形资本和金融资本即可。

第五、政府付款和补贴。若政府付款是对项目企业提供的服务支出的对价,此处政府是用作PPP活动的授予对象,则项目企业要将这笔经费计入营业额。若政府通过财政付款、贷款利息、税收偿还等方式来补贴项目企业,那么与资产有关的要确定是递延收入;在有关资产应用期间平均分配基金本期损益。

(二)PPP项目税务问题分析

因为PPP项目于国内才刚开始繁荣发展,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方针政策许多还在摸索建立阶段,特别针对税务无一个完全恰当的税法用在PPP项目中。现如今也仅是基于现有税制开展工作,不仅阻碍PPP项目运营,也不清楚怎样缴纳税收。下面就根据项目周期展开税务研究。

第一、项目公司其创办过程。在项目公司创办过程,若是新创办的项目公司,牵扯到的税种包括印花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若收购股权,那么所包含的税种包括印花税与公司所得税。

第二、项目建设与运营期间。在项目建设与运营期间,主要包含的税种是流转税与公司所得税。因为PPP项目重点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创建,包含污水处置、垃圾处置等,国家针对这类资源整体应用项目制定很多税收优惠方针。比如,污水处置与垃圾处理过程,污水处置费与垃圾处置费不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具有即征即返70%优惠。针对满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文件的范畴、条件的海湾港口、机场、水利水电和生态环保、节能节水活动所得,自改业务获取首笔生产运营收益所属缴税年度起,首年到第三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免征缴公司所得税。

第三、项目期满转移过程。项目合作到期后项目公司应当把项目资产于所有权转移给政府,若项目资产所有权出现调整,那么应当上缴流转税、土地增值税。

第四、“营改增”后产生的变化。2016年2月建筑领域增值税是11%,与原本3%计量的营业税相比,能够根据17%的进项税抵免销项税,从外表看税负下降,实质上,“营改增”之前,普通纳税人营销自产自用工程用沙石土能选择简易方法3%征缴率上缴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工程领域销项税11%,能抵免进项税税率3%,相较于原来增多8%的征税额。

二、PPP项目方面有关财税事件的处理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财会机制

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财会机制,制定出科学的政府会计规范与适用在PPP活动中的财会核算规定。一方面,在指导文件上要详细分类与界定各种PPP种类。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项目种类的各项目过程,制定各事项详细的财会处置指引。如此将有利于公司会计辨别各项目种类,确定项目各业务的财会处理,针对推动PPP项目的长远发展十分关键。另外,及早建立财会处理的综合性标准,将令公司的财会记录与计算更为公允与稳定,口径更为一致,防止会计处理方面不稳定性因素的出现。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PPP活动,明确项目资本产权归属与资本摊销等科学的财会核算办法

当前国家未针对PPP活动发布详细的财会准则,PPP项目其余形式的财会核算均是借鉴BOT模式。该种形式的财会核算尽管存在一定的参照性,但无法完全处理其他模式的具体财务核算事件,国家要及早建立针对PPP活动不同形式的财会核算体制。

(三)确定政府潜藏义务

针对政府潜藏义务的确定,要在项目协议上规定,当出现亏损、生态污染、价格控制等常见现象时,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分别肩负的责任。在核算过程,要注意依靠“其他应收款”业务核算,不可影响“预期负债”。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在财会报表附注上也要披露政府对这一PPP活动肩负的潜藏义务,告诉投资主体该项目具体的风险状况。

各地政府要结合有关国家规定,建立出明确的有关PPP活动的财务优惠方针,处理“营改增”后具体税负加大的困难,令PPP项目合理采用国家及地区各种税收政策,减少税负资金,保证项目正常开展。

(四)税务处置

税务处置中,主要考量两种形式下的增值税与公司所得税。

针对金融资本形式,在增值税上,经营收益根据相关产业所属增值税利率计量销项税款,利息计入怎样上缴增值税,当前税法并没有详细规定PPP活动金融资本形式的收入上缴增值税,各地政府也选择不同方式,首先,根据金融服务业计量相关税金;其次,视为分期支付销售资本计量相关税金;公司所得税上,税法并没有规定这类金融资本的计税基础。

三、PPP项目经营阶段财税处理中要着重关注的内容

清楚知道特许运营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项目资本、今后收益定价的管控权,确定今后收益资金是否“无条件”与“确定金额”,进过职业判定明确财税处理方法。留意公司财会准则、税法对于PPP项目发布的新规定与标准,积极应对。金融资本形式下按期测算今后确认的收益额是否出现变化,及时修改利率与长期应收额摊余费用。保存、控制有关资料,应对内部和外部检查与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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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香菊,贺娜.PPP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税制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8(05).

[3]曹永生.“投建一体”PPP項目建设期财税问题分析及整体建议[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8).

[4]李晓霞.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7.

(作者单位: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肖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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