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论文

2022-04-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一些统筹地区擅自较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这对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的财务平衡将构成很大隐患。必须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加强管理,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收归国务院,具体由人社部與财政部会商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原则上应全国统一。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论文 篇1: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摘要】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改善农民工的福利,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政策层面看,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农民工参保率仍然不高且退保现象普遍,政府的政策导向或干预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本文试图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与农民工特点的相容性这一角度,探析现有政策失败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政策的思考。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完善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制的状况分析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我国约有1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跨省就业的约为6000万人。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上海、大连等城市制定了针对农民工的专项保险制度。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然不高,各地政策未取得预期效果。

深圳市是农民工大量聚集的城市。据深圳市统计,自1999年起农民工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转退保现象也越来越突出。1999-2003年,累计转退保人数68.07万人,占累计新增参保人数149.12万人的45.65%。1999年与2003年转退保人数超过参保人数,且外来劳务工转退保的比例有逐年升高的趋势。在转退保的农民工中,又以退保占绝大多数。从个人短期利益角度看,农民退保能立即拿到现钱;从长远保障角度看,养老保险没能发挥作用。

据对北京市7个企业(公司)进行的典型个案调查,7个企业总计有150名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30人;仅两个企业有职工参加了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且这两个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比例也很低。

二、农民工排斥社会保险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农民工排斥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社会保险与农民工的特点不吻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满足农民工需求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从就业机会与收入水平看,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另一方面在找到工作后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间歇性。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势必优先考虑获得就业机会。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要求雇主和农民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雇主可以拒绝接纳农民工,从而使得农民工失去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农民工的低工资也难以承担高昂的保险费用。

从工作性质上看,农民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一特征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资金具有可转移性,但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农民工在回到家乡或到其他地方就业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的统筹部分只能留在原来的城市,而不能随身带走。

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大多为青壮年,其年龄分布非常集中。近80%的农民工年龄18-35岁,由于距失去劳动能力的年龄时间跨度比较大,因而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弱,在其需求序列中比较靠后。同时,在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工身体比较好,疾病风险相对较小,患大病的风险更小,因此对“仅保住院,不保门诊”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需求相对较小。

此外,多数农民工在农村还承包土地,土地的就业功能和养老观念也降低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而且目前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保障程度上采取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差别对待的做法,农民工的待遇偏低,这与农民工较低的个人保障能力不相称,从而也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路

1、积极、谨慎、有序地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制

相同的职业应该有大体相同的保障方式和保障程度。进城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一部分,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现。但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和我国各地社保体制的不统一,这一工作既要积极又须慎重。

(1)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出发,根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的类型,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要求连续缴纳15年保险费才能享受养老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而农民工流动性强,很难符合这一条件。同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各省之间也不能自由流动。所以,目前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还不成熟。

(2)根据农民工对不同保险项目的需求,更加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进城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其次是失业保险,而对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弱。这是因为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主要是建筑等危险性行业,工伤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后半生的生存能力,是农民工直接面对的大问题。进城农民工找工作很难,却比城市人更容易遭受失业的威胁,失业之后再找到新工作的成本相对更高,因此失业保险也是农民工迫切需要的险种。而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老年阶段的收入保障问题,是延期消费。农民工一旦失去工作,也就无暇考虑为将来的生活储蓄。

(3)控制缴费比例,防止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不利影响。在把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因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而大量裁减农民工;农民工也有可能因为现期收入的减少而削弱在城市打工的动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难题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代化以及几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而这一现代化成功的关键是为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农业劳动者提供有保障及有稳定预期收益的就业机会。因此,在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上,应以就业政策为主导,建立一种有助于劳动力流动、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进城农民工的缴费比例适当低于城镇职工。

2、钱随人走,全部转移

即农民工在离开城市的时候,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也可以一起带走。一方面,这样可以避免城市政府、社保部门不考虑农民的需求,仅仅从解决城市社保资金亏空的角度把农民纳入城市体制。另外一方面,可以从制度导向上激励城市政府把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留在城市,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也就是说,如果城市政府或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主动接纳、挽留农民工,政府就得退还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的保险费。要实现“钱随人走,全部转移”的目标,应改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全国统筹。

3、依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

基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这种短视行为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而且从长期看也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政府应发挥其调节职能,干预企业的短视行为,为在整体上提高我国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奠定基础。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立法,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除经济处罚外,必要时可借鉴有关国家做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促进依法参保缴费。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申报和缴费,对拒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要依法处罚。再者,要动员有关媒体和社会各方广泛宣传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参保工作。应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形成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氛围,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参考文献】

[1] 华迎放、何平: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问题研究”[EB/OL].http://www.cnss.cn/xyzx/yjcg/200611/t20061101_84087.html.

[2] 来建强、胡作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有缺陷,农民工频繁退保[N].经济参考报,2006-02-22.

[3] 张晓山:农民收入与农村市场分析[J].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00年春季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张晓山、崔红志:关键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J].农业经济问题,2001(6).

(责任编辑:朱 琳)

作者:孙翠芬

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论文 篇2:

强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及建议

【摘 要】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一些统筹地区擅自较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这对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的财务平衡将构成很大隐患。必须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加强管理,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收归国务院,具体由人社部與财政部会商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原则上应全国统一。

【关键词】 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筹地区;养老保险

Absrt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epened population aging degree, some co-ordination areas arbitrarily reduce the contribution ratio and contribution base of social insurance to a large extent, which will pose a great hidden danger to the long-term financial balance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und for employees nationwid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 for employees and revert the decision right of the payment base and payment ratio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to the State Council which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payment base and payment ratio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shall be based on a unified national basis in principle.

Key words: Contribution ratio; Contribution base; Co-ordination area; Old-age insurance

一、按照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统一

按照制度规定,中国绝大部分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9年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该办法没有对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另行规定,以执行之前的国务院文件为前提,但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了。

2015年颁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该《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由此可见,中国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比例的决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缴费标准不仅包括缴费比例,而且包括缴费基数。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对缴费基数的规定如下:个人工资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以上且在300%及以下的,个人工资就是缴费工资,即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实际上,不同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差悬殊

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则会出现各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五花八门的局面。

在保增长、稳就业的形势下,国家决定减税降费,一些地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到很低了,而且将缴费基数也降低了。

有些地区为了吸引统筹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本地的社会保险,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降到12%,经营业务的地点在统筹地区以外的企业则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参加该地区的社会保险,相距过于悬殊。

三、各统筹地区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影响

各统筹地区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利于该地区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相对于没有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地区,确实有利于增强该地区企业的竞争力,但这将给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长期财务平衡带来巨大隐患。

第一,虽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度采取了地方统筹,但中国的人力资源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配置的。1997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这说明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采取了地区统筹。中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各统筹地区人口的年龄结构必然各不相同,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抚养比也必然各不相同。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下,一些统筹地区擅自较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这对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采取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不是现收现付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仅满足于本统筹地区的当年收支能平衡,最好能保持足够的结余资金以满足个人账户做实的需要。如果某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有结余资金为由,大幅度降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则实际上背离了部分积累制,背离了统账结合的制度。

第三,中国正在由地区統筹向全国统筹过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资金已经从2018年7月开始全国统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有些地区人才外流问题严重,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结存被耗尽,当年征缴收入也不抵基金总支出。为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除了上解的资金,留在统筹地区的资金仍然要作为全国统筹制度下的后备资金。因为以后还会提高上解比例,甚至会实现全部统筹账户资金的全国统筹。

第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预算建立在职工生命周期的基础上,不是实行年度平衡预算。尽管有些地区也降低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这些地区政府确实可以根据这四大险种的基金历年结余与当年结余情况分别调整缴费比例,但不能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因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实行年度平衡预算的,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涉及的时间跨度为几十年,社会保险制度以追求自身的收支平衡为原则。故测算维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的缴费标准,要基于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人均预期寿命、人口年龄结构、人口性别结构等因素,是比较复杂的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引进人才较多,这些被引进的人才在流出地区成才,却不能为流出地区贡献养老保险资金。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只满足于本地区的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擅自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属于对全国人民不负责、缺乏大局意识的行为。

第五,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近几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与当年总支出的缺口较大。笔者在全面二孩政策基础上做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预测结果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2010年为1.77亿人,2020年为2.54亿人,2028年为3.36亿人,2036年为4亿人,2044年为4.07亿人。2020-2036年, 60岁及以上的老人平均每年增加858万。根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公报计算,2014年起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比当年的总支出少,这种缺口,2014年为1321亿元,2015年为2797亿元,2016年为5086亿元,2017年为4649亿元。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判断,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与总支出的缺口还会增大。

四、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管理的策略

尽管经济形势不乐观,但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形势更严峻。不能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就要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如果允许各地区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则会导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征缴收入与总支出的缺口增大,对财政会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既要立足现在,又要着眼长远,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在2036-2050年,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加强管理。

第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收归国务院,具体由人社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取消税务部门的决定权,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负责执行。尽管中央决定了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但税务部门只是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部门,不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部门,也不能成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部门。因为社会保险不是税务部门的专长,况且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还要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收入不抵当年支出时,同级财政一般会给予补助。财政部门承担了社会保险的兜底责任。因此,只有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部门才应该拥有对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可见,由人社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恰当的。

第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原则上全国统一。如果确实需要根据经济形势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也要全国统一。即使个别地区申请需要因地制宜,为了便于测算,其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不能改变全国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也要与全国标准一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增加1%,或减少1%,调整的幅度不能超过一个百分点。全国范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统一,有利于防止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如果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了,确实有调整缴费标准的需要,也需要由国务院发布调整缴费标准的通知。经济形势下行的时候,可以降低有较多结余资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但一般不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如果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提高了征收效率,可以降低缴费标准。我国已经拥有巨额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如果划转了大量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资金,原则上可以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但是,即使有必要调整缴费标准,也不能任由各地区擅自降低缴费标准,必须经过中央有关部门测算,并核定全国统一的缴费标准。

第四,负责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门,要加大稽核征收的力度。不仅要求企业按照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还要按照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第五,国家要加强对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检查力度,并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行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无论在统筹地区之内经营的企业,还是在统筹地区之外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得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以吸引在统筹地区之外经营业务的企业参保。否则,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对已经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地区,国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调高到全国标准。根据偏离全国标准的情况设置调整期限,调整期限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崔克亮)

* 卢驰文,上海政法学院社会保障教研室。

作者:卢驰文

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论文 篇3:

养老保险“断保”的原因及对策

近几年来,政府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参保人数快速增长的同时,参保后断保人数也在以几乎同样的速度增长,大量已参保人员断保,既是断保人员脱离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也减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这种事态若不遏制,后果堪忧。

一、斷保原因分析

通过对断保人员的结构及分布情况的分析及对参保对象的调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外资企业用工主要以年轻人为主,年轻人更换工作较频繁,并且因离退休年龄远,参保主动性低,离开单位后并不急于马上参保,因此外资企业断保率高。二是近年来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产生了大批断保人员。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偏低,一时难以再就业,从而造成养老保险的断保。三是参保意识淡薄。这种现象在私营企业中更为明显,很多私企为降低成本,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只能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受收入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时断时续。另外,一些失业职工宁愿用眼下获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等投资干点别的事,也不愿续缴养老保险,从而造成断保。四是负担沉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连年上调,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却相对不及,同时,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高达3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约为12.5%,企业与职工均不堪负重。

二、断保的副面影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将来必然面临养老危机,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第一,养老保险的断保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由于断保人员缴费年限少,且有间断,计发养老金基数小,领取的养老金就会相应减少,很可能将来由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领取的养老金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第二,养老保险的断保威胁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加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负担。自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国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随着断保职工的日益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受到影响,基金支撑能力削弱,维持基金收支平衡难度加大。另外,政府连续十年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退休待遇大幅提高,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幅提高。而断保人员的增加直接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

第三,断保人员增加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一方面部分企业不依法为职工参保,职工的合法参保权益受到了侵害,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部分断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待遇过低,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三、解决断保问题的建议、对策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解决断保问题,必须废止一切制度障碍,保证养老保险费颗粒归仓,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1.利用法律规制,允许断保期间费用随时补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但是在实践中,单位欠缴社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可操作性不强,监察或仲裁结案获得支持补缴的也在少数,这些都为断保职工补缴社保人为设置了障碍,社保经办机构应该简化手续,制订可操作性的工作规程,允许断保职工随时补缴,不再以监察或仲裁处理支持的为前提。

2.有效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加大金保工程建设力度,强化社保转移平台功能。实现跨统筹区域数据共享与互联,同时加快政策统一步伐,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从根本上解决转移接续难题。整合全社会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就业三大信息平台。实现政府公共信息、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就业信息共享,随时掌握用人单位的成立情况、经营规模、用工变化与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根据调查,40-49年龄段的人员领取失业金人数明显最多。社保经办机构要重点关注领取失业金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确保他们重新就业后能马上进行养老保险的续保。

3.自由职业者实现“自由缴费”

弹性设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章丘市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以打零工的方式维持生存,缴纳社保费,负担沉重。笔者以为,可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强再就业培训,助其立业、谋生,消除农民工参保的户籍障碍,弹性设计缴费办法,规定在计入统筹部分固定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可以按年、按季或按月缴费,中断后可以随时补缴。

4.弹性退休制度和实现未来待遇可期可量

计算待遇应当设计一个年限基准,比如35年按100%计发待遇。鼓励延迟退休,比如每增加一年,多计算1/35的待遇,对于确实经济的群体可提前退休,但少计算1/35待遇等等。统筹考虑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实现未来待遇可期可量。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于复杂,可谓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且存在连续缴费指数较低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低于同期断保人员等公平性、激励性、导向性问题。应当结合顶层设计,统筹考虑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增幅跑赢CPI,让参保人员可以预期自己的未来待遇,从而放心参保,长期缴费。

5.参保补贴:根治养老保险“断保”之垢的一剂“良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立法明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途径是强制与参保补贴相结合。根据企业的现状和“断保职工”的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目前最理想的筹资途径也就是这种强制和吸引相结合的模式。不论何时何地,只要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国家财政就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决定财政补贴水平,在经济过热的时期,适当调高征缴和补贴的比例,为高位运行的经济降温;在经济危机或企业不景气的时期,适当调低征缴比例,使“断保人”不至于雪上加霜。在程序保障方面,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成本过高,手续复杂,涉及的部门庞杂,难免出现互相掣肘扯皮现象,影响工作效率。参保补贴制度使这种复杂的多边关系,简化成社会保险部门与职工个人间的双边关系。高效简约的管理保障体系就这样形成。

作者:刘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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