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2022-05-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意识形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公司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探析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法律形态上依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分法,从实际来看,这一划分方式造成了同为封闭公司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适用不同的规则,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却适用同一规则,忽视了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的实质性差异,不利 于保护股东权益,也不利于公司法的长久发展。因此,以封闭性和公开性重新划分公司形态,保证同种形态的公司适用同种规则,这才是公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公司法律形态;封闭公司;公开公司;二元结构

作者简介:杨惠前(19912-),男,汉族,河南平舆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引言

公司法律形态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公司形态,是一国公司法的基础,同时,公司法律形态作为一个公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方式,因此,它对于投资者,整个公司以及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而言作用不容小觑。我国公司法虽然经历了1993、2005以及2013年三次立法改革,但是现行《公司法》在立法体系中未作调整,仍然沿用之前的“两分法”,将公司法律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这种两分法的公司类型划分模式,并没有给我国商事实践提供很好的指引。①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而非上市公司虽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范畴,但是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真正区别并不明显,尤其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特点,却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虽同属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资产流通、信息披露、成立要件等方面差别巨大,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却适用相同的公司治理规则,这些都颇值探讨。

二、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现行公司法律形态的结构划分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公司法律形态的结构划分有且仅有以上两类,这显然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以股东责任作为划分公司法律形态标准的立法传统,而且结合我国几次公司法的修改结果来看,这种二分法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依旧被排除在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之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是学者们为了适应投资者的需要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②,作为我国主要的两种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也是相当明显。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股东人数众多,资金来源广泛,股权转让较为灵活,管理专业化程度高,它的实际运转涉及更多的投资人利益,因此法律对其的规制更为严格;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初衷多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股东成员较为固定,甚至为家庭亲友,资金多来源于内部投资,因此它的设立和运行更为简单灵活,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它享有更大的自治空间。虽然从表面看来,二者的差别也是相当明显,适用强制性不同的法律规范无可厚非,但是仔细对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规定的相当不严谨,甚至有失公平。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设立方式不同可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属性并不能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资本,比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流转也被较多限制,但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二者同属于封闭型公司,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然而在法律规制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却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更多的强制性规定,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无法像有限责任公司那般享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很显然,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种差别对待是不公平的。

两分法的公司法律形态划分,在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缺陷,实践中无法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而公司法结构总是要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存在与发展的。当它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时,就不可避免的要对它进行改革。③自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以来,改革就一直伴随着公司法发展的整个过程。1993年,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法律形态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完全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观点,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公司形态做了进一步的调整,2005年之后,在对两类公司进行规定的同时,专门设立一节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定,实质上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例,保证商事主体的多样化。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但主要集中在出资问题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删除了部分出资限额和出资要求,这是我国公司法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改革,但对于传统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问题依然没有涉及,实属遗憾。在公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过多的把精力放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却忽视了公司法基本制度的创新,公司法律形态作为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决定了公司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改革公司法律形态已迫在眉睫。

三、国内外公司法律形态的改革方向

(一)德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作为大陆法系法律发展最为完备的德国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源地。德国公司从总体上可分为资合和人合两种类型,资合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德国最主要的两种公司形态。在英联邦创造性的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故而德国立法者设立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经营、治理等方面具有成本低、自由性强的天然优势,其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这一举措对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形态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缔造者,德国在立法上必然会循序渐进,有所保留,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严苛的制度也让该制度本身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为了应对随之而来的挑战,德国在2008年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正案,创设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将最低注册资本放宽至1欧元。

德国公司法的改革虽然未对公司法律形态作出较大变动,但却为公司法的现代化发展指明了道路,也让大多数国家意识到公司法律形态变革的必要性。

(二)法国公司法

法国公司类型较为复杂,除了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合股公司和两合公司,具体来说,合股公司类似于无限公司制度,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并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无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两合公司则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部分和承担无限责任的部分,类似于非法人制度中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必说,除了具体细节差异,例如法国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在1到100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7或7人以上,整体构架和制度并无太大差异。

如此种类繁多的公司形态划分依旧无法完全适应法国商事活动的发展,20世纪后期,法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但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因其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纷杂多变的客观环境。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1994年,法国立法者创设了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并在1999年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再对投资主体加以限制,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资渠道。

从商业的角度来说,法国的改革是成功的,它重新激活了小资本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从商法的角度来说还不够完美,法国的公司形态划分没有一个确定有效的标准,而是参照了不同的因素整体划分为五大类,因而显得有些混杂,缺乏一个明确清晰的体系,这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借鉴的地方。

(三)日本公司法

日本公司法改革的幅度非常之大,有目共睹。在2005年,日本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典》,直接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予以废除,对传统的公司法律形态重新界定,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其分为股份转让受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不难看出,日本实际上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归于一类进行统一管理,而将特点不同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离出来,以便避免不同特点的公司类型适用同一规则的尴尬处境,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封闭公司,后者为开放公司。通过这种改革,使得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适用上更加灵活,同时也不必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合理的解决了矛盾,也使得这种分类显得更加的科学化。

但是,此种一元分类模式也带来一定的问题,实际上是将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封闭公司的形式并入到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法律适用上能够达到“种类相同、适用相同”的效果,然而却忽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差异,目的具有科学性,手段却是不科学的,二者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其次,一元分类模式势必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独大,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近代公司法上最有意义的创新纵然有其不合理性,但也不能直接予以抹除,势必会造成公司法整体架构的失衡,不利于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在保留传统二元分类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调整公司法运行过程中的细节,方为上策。

(四)美国公司法

美国的公司形态分为公众公司和闭锁公司,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成员变动频繁,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相互分离,而锁闭公司恰好相反,公司成员被限定在35-50人之间,规模较小,一般自己独立经营,但其依然需要缴纳企业层次上的所得税,对于美国这样一个自由开放、商业发达的社会来说,这种划分和规定显然不能满足需求。于是,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运而生,它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税收待遇结合的最完美的企业形式。④它既具有一般公司的主要优点,保证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同时,能像合伙企业一样自由灵活的经营,还可以免于缴纳企业层次上的所得税。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性质上不属于法人,同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名称一致,但实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若贸然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势必造成我国原有体制的混乱,因此,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改革应着眼于我国国情,在发现并利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优点的同时,也要注意我国本土环境的适应性,不能生搬硬套,否则只能产生南橘北枳的结果。⑤

综合这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改革,我们不难看出,德国的改革主要是一种引导作用,法国公司的改革虽然也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系统的混杂性不利于当前尚处在发展时期的中国,而美国的改革根源于其特殊国情,在语言理解上也与我国相冲突。比较来看,日本的公司法律改革比较彻底,并且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借鉴意义,但是它直接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无疑是对现代公司法律体系的一个巨大冲击,不利于商事活动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稳中求变,在保留原有二元划分结构的同时,在细节上予以调整,将类型相似的公司形态归纳一起,达到系统分类,科学分类的目的。

四、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完善建议

当前环境下,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划分并不科学,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发起设立型公司基本一致,但却分属于公司法的两个板块,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定,这直接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划分的不协调,从而影响公司法公平价值的体现。

从1993年公司形态初步划分,这个问题就此展开了争议,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公司也在简单的二元划分制度下走过了二十年。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声势浩大,但依然让很多学者感到惋惜,改革的主题围绕注册资本,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进一步放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认缴出资,并且删除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额限制,股东出资后不必进一步验资。特别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特例来说更为明显,条文中直接删除注册资本最低额10万元的限制,同时允许股东不必一次性足额缴纳,这无疑更加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依然需要法定验资,并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仅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取消了首次出资最低额和时间上的限制。由此可见,国家在对公司设立条件逐步放宽的前提下,更加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在之后的规制方面也更加的灵活。二者的区分已经不能简单的从资本是否被划分为等额股份来判断,而是应该更多的去关注封闭性和开放性之间的本质差异,重新整合公司法律形态问题,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整合封闭公司,保留公司法律形态二元结构。

从前文可知,德国的公司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简单直接的对二者进行区分,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不是市场的产物,它根源于股份有限公司,在适用上当然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日本的公司法改革更是简单到极致,以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为代价,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区分封闭性和开放性。这种做法不仅容易导致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而且一元的公司形态划分势必影响长久以来赖以生存的公司法基础。另外,日本公司法的改革究竟效果如何,目前尚不得而知,需要实践的验证。另外一种做法是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使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存在,从而将所有的封闭型公司囊括到有限责任公司,做到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实质区分。首先,这种改革遵循了传统立法,保留了以往二元分类的立法模式,保证了公司法整体架构的稳定,遵循了以往惯用的模式和社会认知,能够赢得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提高改革的效率。其次,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做法有利于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的合理区分,使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充分的享受到封闭公司所带来的灵活性,保全了封闭公司整体的灵活特点,也使得开放公司更具有透明性。

但也有观点指出,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也极为相似,与公开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存在较大差异,仅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并未完全解决问题。⑥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是否存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⑦认为虽然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了两种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但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第9条可以看出,我国在事实上是不存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个人比较认同他们的观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应当适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满足三年期限的限制,这也恰好导致实践中并不存在以这种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这是法律上的限制,也可以说是体制上的限制。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所有公开发行股票都上市交易,因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⑧因此,实践中并不存在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排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性。

基于我国国情,第三种观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将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归入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统一在封闭性公司的范围之下,不仅从体系上做到科学划分,而且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上更为简单直接。问题在于,如果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是否会造成原有公司法体系的混乱?

从现行《公司法》第25-29条的规定中我们得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封闭性的,类似发起设立的方式,如果我们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至少在公司的设立方式上不会出现较大的冲突,而且这种改革的出发点本身在于集中管理类型相似的公司,设立方式上的相同确属意外之喜,表明改革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公司法律形态经过改革后,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封闭公司存在,以改革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开公司存在,狭义上说,上市公司就是改革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并入有限责任公司行列,那么上市公司是如何发生的呢?对这个问题,现行公司法已经做出了规定,《公司法》第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变,只要符合注册资本要求,完成法定验资报告,满足上市条件,由证监会审查之后便可成立上市公司。

第二、合并一人公司,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将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相对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从2005年创设一人公司至今,一人公司在观念上已由特殊转为普通,并不需要另行提示,2013年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太大差别,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并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人数限制调整至两人,将六十三条规定在第二十条内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留。这样不仅不会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结构,又能简化法律,一举两得。

五、结语

公司法律形态的合理划分对《公司法》的未来以及商事活动繁荣发展意义重大,改革应当慎之又慎。本文认为,德国、法国的改革过于小修小补,日本的改革虽力度大,但却有失合理,唯一科学方法就是以封闭性和公开性重新划分公司形态,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不仅保留了我国一直以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元结构,同时在封闭公司的范围内做到规制上的相对公平,此外,将一人公司纳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之内,整体上看,公司法律形态的划分更为科学、简单,也为公司法的现代化发展奠定基础。

[ 注 释 ]

①刘迎霜.我国公司类型改革探讨—以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4(1).

②赵吟.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45.

③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J].中国法学,2012(01).

④吴弘,赵静.移植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探析[A].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54.

⑤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63.

⑥赵吟.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234.

⑦赵吟.公司法律形态研究[A].彭冰.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⑧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J].中国法学,2012.

[ 参 考 文 献 ]

[1]刘迎霜.我国公司类型改革探讨—以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4(1).

[2]赵吟.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J].中国法学,2012(01).

[4]吴弘,赵静.移植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探析[A].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54.

[5]彭冰.中国证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杨惠前

第2篇:公司组织形态与证券(融资)权利

摘要: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融资;权利

文献标识码:A

一、既有逻辑

1998年8月5日,众多投行突然接到一则发自证监会发行部的“电话通知”。“通知”称:“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今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将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的做法,……”并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凡1998年8月5日以前未报送正式申报材料的企业,一律先改制,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方可提出发行股票的正式申请。”1999年2月8日,证监会办公厅向各地证管办、两大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规定:“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这就是说,虽然“8.5通知”规定了拟上市企业必须“先改制,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方可提出发行股票的正式申请”,还有“有限责任公司”一条路可走,但《4号文》连这条路也堵了。从此,凡进行IPO的企业,都是已经“发起设立”一年以上的股份公司,IPO已形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增发,有限公司通过IPO“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已无踪影。

可见,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是无法直接上市的。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在一般情形下,这已成为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实践中的恒定逻辑。在特殊情况下,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但实际上,这种批准例外在实践中很难发生。按照这样的逻辑,通常公司进行证券融资的权利与其企业组织形态有密切关联。唯股份公司才有透过上市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其证券之可能,而有限公司一般无法直接透过上市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甚至,在未进行股份公司改制之前,也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其股东权利凭证。这样的一种事实状态,也被视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本质差别,出现在各种公司法教科书中。此种“两步上市结构”,我们可以用图表列示如下(参见图表1):

然而,很少有人去追问,公司组织形态与证券(融资)权利之间的这种历史/现实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既有结构是否有其正当的规范基础,以及,为什么公司上市可以成为股份公司的特权?为什么有限公司甚至合伙企业不能跃过改制环节而直接上市?改制上市VS.直接上市,在企业融资成本、腐败管控等方面,有何差异?等等,对于上述“有限公司直接上市”的问题,理论界基本上未见讨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几乎是不能实现而无需讨论的常识。

可是,目前设置或者通用的“间接上市”结构,并非与生俱来的现象。有限公司为何不可直接申请上市?“直接上市”和“改制上市”比较,到底有何明显功用差异?本文拟结合中国实务情况,探讨有限公司直接上市的功能意义,以期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结构性修改有所帮助。

二、“两步上市结构”的实践问题

目前盛行的“改制上市”,或者称为“间接上市”、“两步上市”习规,引发了诸多明显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上市包装、PE腐败和企业上市融资成本高。

(一)引发上市包装

众所周知,中国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包装现象。而目前的上市包装,基本上都是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南于改制是有限公司发行筹资及上市交易的“法定步骤”,使得上市包装成为一种必要。而且,“间接/改制上市”的制度安排,也为公司上市包装提供了法律机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比较专业的人员指导(券商、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包装,人为隐蔽或者淡化了一些明显不合规的现象,从而使获得上市的企业通常看起来都很美。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一些过度包装的问题,最终总会或早或晚、或大或小地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形成上市企业危机。其中,最直观的反应是企业股票在发行后的很短时间内,即退回其真实价格区间——从而形成企业上市时,先高额溢价发行,再迅速跌破发行价的状况,致使公众投资者因被蒙蔽而遭受损失。比较典型的如奋达科技。媒体调查表明,该公司以较低市盈率发行仍被市场抛弃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公司在招股书中进行了过度包装,而公司真实的基本面则并不乐观。除了严重夸大技术专利优势外,奋达科技在财务数据方面的重重疑点也显示公司“增收不增利”的背后有着外界难以明晰的玄机。

改制过程中的上市包装,实际上给予了企业改正历史经营错误的时间和机会,通过对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形式等各方面的调整,企业原本存在的真实经营状况被掩盖了,呈现给投资者的都是堪称完美的企业结构,而其中哪些错误被改正了,并无十分明确的“公示清单”/“改错榜单”,这显然会影响到理性投资者(也许这类投资者在中国并不是很多,但在机构投资者大量参与市场投资的状况下,理性投资者的数量无疑在增多)的投资判断。

(二)导致纠纷隐藏

基于上市包装的考量和需求,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企业极易在与股东、债权人、职工甚至国家利益主体(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国土部门、其他行政监管机关)之间埋下纠纷,而这些纠纷在“看起来很美”企业上市准备过程中,通常会被隐蔽起来,最迟可能在企业申报上市之时,或者在上市之后若干年才会爆发。由此,在中国形成了IPO过程中举报连连的现象。一些保代坦陈,上市遭遇举报并不鲜见,以其经手的项目来看,收入确认、PE腐败、企业董事经理重大违法行为、企业自身违法行为,等等,这些方面都被人举报过。其中冲刺创业板的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财务状况不稳定,更容易遭受到各方举报。按照汉鼎咨询一份研究报告,截至2011年4月,证监会创业板部共收到200多封举报信,涉及100多家企业。其中188件举报信已办结,办结率为92.61%。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IPO举报大体上有两个来源:一是内部人的举报,主要有员工股权与待遇问题,以及内部人知晓的企业经营信息;二则是来自于竞争对手。这些举报虽然未必都能查证属实,甚至未必一定会实质性地影响企业上市,但无疑需要我们反思——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缺陷的人为隐藏,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近年来,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的纠纷是职工股回购。很多企业在改制上市前都存在员工持股,但因证监会有关文件对员工持股采排斥态度,致使实务中大多采取公司回购注销或者再转让的方式处理,从而衍生出大量欺诈性、强制性回购现象,企业因员工股转让处理不当引发的经济纠纷已构成IPO举报的一大来源。而且,这种纠纷动辄形成群体性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例如,海天调味品上市过程中,就曾发生807名员工举报职工股非法强制回购的问题。

如果我们再观察一下北大法宝的案例库,不难发现,因为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当然,上述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而发生的,但由此公司企业改制为彼公司企业的纠纷也不鲜见。这些纠纷广泛涉及股东出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安排等等。截止2012年10月19日下午16:35分,以“企业改制”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搜索,共涉及裁判文书3214篇,其中,刑事107篇,民商经济2999篇,行政108篇(参见图表2)。可见,涉及企业改制的纠纷绝对数量并不少。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大量都是二审终审文书,这意味着改制案件,上诉率还是比较高的。例如,全部文书中,初审1005篇,终审2084篇,再审87篇,其他审理程序38篇(参见图表3)。就终审结果来看,二审维持原判案例1831篇,二审改判案例804篇,再审维持原判案例67篇,再审改判案例20篇。

如此多的纠纷也使得规范重构成为问题,同样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企业改制”这一关键词为标题进行法规搜索,共得相关法律文件272篇,其中,中央法规司法解释35篇,地方法规规章237篇。可见,我国目前就企业改制问题,已形成了庞大的规则群,为此耗费的法律资源可想而知。

(三)引发PE腐败

在国外,PE参与企业上市投资,有很多积极作用。例如,哈佛大学的Shai Bernstein(2010)等四位学者研究了1991-2007年间26个国家的20个行业的PE投资的相关数据,发现那些过去5年间PE投资比较活跃的行业往往比其他行业有更快增长率,这些表现不仅是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是如此。

然而,在中国,公司改制上市时的PE腐败是目前IPO过程中比较严重的问题。而PE之所以有腐败机会,很多都与企业改制有关——大量的PE腐败是在改制辅导过程中或者改制辅导之前谈成或发生的。由于从有限公司发展到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法律安排有较多不同,需要券商、保荐代表人等进行辅导改制,而辅导改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帮助企业重新设计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以及利益结构的过程——由于上市资源仍然十分紧张,企业上市后的巨额利益是可预测的,因此,改制辅导事实上异变为“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PE腐败由此得以产生。这样的实例,在中国的IPO里面,时刻都在发生。例如,从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开板到2010年8月,创业板上市企业共有114家,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PE等创投公司在首发前入股的共有76家,占上市企业家数的66.67%,这些PE从参股到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短则4个月,长则2年多,其人股价格与新股发行首日收盘价相比,账面盈利获利10倍以上者不在少数,其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率不可谓不丰厚。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当前的PE投资热潮集中在PE竞相争取Pre-IPO项目,力争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突击入股。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10年,共有221家具有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合计融资395.12亿美元,上市数量和融资额均较2009年同期大幅增长,全年VC/PE支持的上市企业数量增加了144家,融资额增加了1.53倍。由于境内中小板与创业板的高市盈率与市场估值影响,境内共有149家VC/PE支持的企业上市,较海外市场多出77家。在境内上市的这149家企业中,平均背后有2家VC/PE机构支持。在整体市场估值偏高的情况下,VC/PE投资机构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尤其是随着创业板的稳定发展以及VC/PE机构的日益活跃,创业板市场已成为VC/PE退出的重要渠道(参见图表4-6)。

虽然2011年IPO总量下降,全年VC/PE支持的中国企业上市数量和融资额同步减少,但仍有170家具有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完成171起IPO,合计融资295.42亿美元。其中,由于海外IPO遇冷,VC/PE支持的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大幅下滑,仅有29家企业上市,共融资61.42亿美元。142家VC/PE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上市,占VC/PE支持的IPO总量的83.0%,融资额达到234.00亿美元,占总融资额的79.2%。在境内外上市的这171起IPO中,平均每起IPO背后有2.61家VC/PE机构支持(参见图表7-9)。

在账面投资回报方面,2011年境内外资本市场获得了14.70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其中境内上市的企业为VC/PE带来的平均帐面投资回报为16.59倍,海外上市的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的平均帐面投资回报为5.71倍。从具体的市场来看,1月份华锐风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天域等多家机构平均获得480倍的账面投资回报,使上海证券交易所乃至境内资本市场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被整体拉高。如果剔除华锐风电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为6.07倍,境内资本市场的平均账面回报为8.22倍,境内外平均账面回报为7.78倍(参见图表10)。尽管与2010年全年境内外9.27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相比,VC/PE机构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收益在逐步减少,但PE仍是一种便捷的“资本暴利通道”。

可见,在中国,投资Pre-IPO企业成了PE最主要的一种策略选择,许多PE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力争搭上Pre-IPO企业的“顺风船”,或将其进行财务包装和概念制造来推动其上市进程,被投资企业在引进PE投资时,也看重的是其背后的能量,是否有助于其尽快上市。海外PE一般注重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这不仅是股权融资,还在公司治理改善、发展策略调整、竞争力量加强等诸多方面为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以提升公司价值。而那些隐藏上市的国内PE,更多的是一种投机获利心态,追求的是一级、二级市场的套利差价,并不热衷于通过各种管理和运营参与来提升公司价值,不是一种价值创造行为,而是一种财富分割行为,体现的是一种短期获利的投机思维。

此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为了推动证券公司的发展,于2007年9月启动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为加强对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监管,明确试点条件和监管要求,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在2009年4月30日颁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随着券商直投试点的铺开,“券商保荐+直投”的盈利模式进一步恶化了PE腐败,遭到了各界的批评。暴利、无风险和PE腐败成了券商保荐直投的“三宗罪”,比较典型的是媒体披露的平安证券受质疑事件。

凡此种种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手段,突击入股Pre-IPO企业一夜暴富的行为,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公平底线”。对这些不直接创造价值,却借助某些隐蔽通道、采取“暗箱操作”等方式拼命从上市公司造富神话中攫取财富的投机者——例如,各种类型的PE、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与相关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等有各种利害关联的关系人,以及那些打扮得毫无关联的“神秘”持股者,公众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按照新浪调查“PE腐败何时休”的调查结果,截止到2012年10月26日,共1195名受访者接受了网上调查,当被问及你如何看待PE腐败时,有96.5%的被访问者将其视为投行潜规则(参见图表11),PE腐败仿佛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而在问及PE腐败为何屡禁不止时,有57.8%的人将其归为监管失察(参见图表12)。可见,公众很容易将投资腐败归结为证监会的问题。

证券监管机构对于突击人股的种种问题,应当是了然于心的,也为此采取了一些平抑投资民众情绪的监管措施。例如,限制企业上市前突击入股的时间,并对特定时期入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售给予一定数额和期间锁定,但因上述时间的起算点完全由申报企业控制,加之,某些行业的IPO暴利,会在上市之后延续若干年,这种法定限制的实际功效并不明显。

因此,问题的症结之一显然在于我们今天流行的企业改制模式。如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没有改制辅导,如果没有监管层对“看起来很好”的股权结构的特别偏好一例如,企业前十大股东中若有央企或其他实力雄厚的企业,则会直接影响到IPO的审核过会,如果我们在制度设计和导引上,尊重企业的真实状况,不推动一种不正常偏好的出现,也不给这种不正常偏好提供法律机会,则PE埋伏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四)增加融资成本

将改制为股份公司作为有限公司上市的必须步骤,进行两步上市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高昂的企业融资成本是中国目前实体经济面临的核心困境,即便在江浙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企业融资也面临严重困难。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其持续发展的“瓶颈”。在中国民间,之所以高利贷盛行,民间金融发达,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等,在很大程度上也和公开融资渠道不畅有密切关系。

中国近几年来一直在进行上市程序简化的改革,使得中小企业上市变得更加便捷,例如,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的推出,直接降低了上市门槛。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上市门槛的降低不仅仅是上市条件的适当宽松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适当降低企业上市融资的成本,要简化那些没有太大实质意义的管制步奏,从而节省企业上市费用的支出。在笔者看来,为上市而进行改制就是一种无关紧要的步奏,完全可以予以简化或者省去。在上市改制过程中,企业要支出大量的成本,其中,主要是券商的收取的费用过高。

以创业板为例,创业板的推出,直接降低了上市的门槛,但“上市”这个词对某些企业来说,仍然不是那么容易,上市需要支付的费用仍然不低,最少需要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改制阶段费用项目最多,券商收取的费用最高。上市一共要经过四个阶段,改制、辅导、申报材料以及发行。在整个流程中,券商起到了核心作用。企业决定上市后,除了自身做好当地政府、证监会等各方面的先期接触之外,首先接触到的机构就是券商。除此之外,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都要介入上市的整个流程。以媒体调查的28家创业板上市企业为例,相关费用安排大致如下(参见表13):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要高于律师事务所,基本都在100-200万之间,最高达到410万元;而律师事务所收费在60-240万之间;资产评估费用较低,仅4家披露有关数据,费用区间在8-50万元之间;在整个上市过程里,承担最多工作的券商收取的费用是最高的,同时,这也是不同公司上市成本的最大区别之处。这其中,承销费用主要根据发行时募集金额的多少,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而保荐费用则是支付给保荐人的签字费。在10家单独公布了保荐费用的创业板公司中,保荐费用的收费差异不大,一般为300万、400万和500万三个标准,收费最高的国都证券承销红日药业收取了550万。承销费用的实际收取差异较大,中信证券开出了1.2亿的“天价承销”,而兴业证券则一共只挣了800万元。由于证监会规定,创业板企业上市之后还有3年辅导期,一些券商开出每年100万元的收费标准。

再以某券商2006-2011年间所承担的12家公司改制上市案例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改制上市的成本支出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完善、合规、补税、业务规范、上市奖励基金以及中介费用等方面。当然,不同公司具体支出成本可能存在差异,但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规范、中介费用是其中的主要支出项目(参见图表14)。

以上表中已经完成的上市案例为样本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改制上市中各项主要支出成本在全部改制支出总额中的比值。其中,业务规范成本、中介费用和合规成本花费最多,分别占全部支出成本总额的38.64%、35.78%以及24.42%(参见图表15)。可见,上市改制主要使“改制的设计师”——券商取得巨额利益,而真正用于公司治理规范的部分并不多,占比不到1%。巨额的业务规范成本可能还包括了一些难以摆在台面上的公共开支,这似乎是业界几近公开的秘密。如果不存在改制过程,则企业上市成本可因“寻租机会”减少和“中介盘剥”减少大大削减。

三、摈弃“改制上市”习规:走向直接上市

既然改制上市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那么是否可以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无需改制为股份公司而直接上市?未来的《公司法》、《证券法》是否可以对此进行结构化改革?以减少企业上市融资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先检视“改制上市”的后面到底隐藏了何种制度理性,以及该种制度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贯彻,是否有必要继续坚持?

为什么要求有限公司在成为上市公司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化”改制,从而,将融资权利作为股份公司的“专利”?虽然,表面看来这可能是《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但其实,这一制度陈规后面可能隐藏着更多的“沉默理性”,这些“沉默理性”认为——只有公开公司才是证券市场最佳的融资者。与有限公司相比,股份公司可能规模更大、运行更规范、业务范围更广,需要更多的资金,因此,公开筹资的证券市场,主要对股份公司开放。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需先进行公开化改制。然而,这样的沉默理性,能否经受住严苛的理论反思与检验?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一)股份公司规模更大

在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化改制、包装上市的过程中,存在一种短期内迅速“膨胀公司规模”的现象——我们看到一些拟上市公司总是试图透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扩张公司的资本规模,从而使自己看起来更强大,改制的结果使很多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之前,变得规模更大。这样的操作技术显然暗含了一种理性——上市的公司应当是规模更大的公司,且股份公司的规模一般比有限公司要大。因此,投资者竞相通过企业改制,致力于变成看起来规模更大的股份公司,再申请上市发行与交易。

法律似乎也在有意无意地营造股份公司规模更大的印象——例如,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而不限制股份公司最多股东人数;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规模要远小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设,安排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等等。虽然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东的最高数量并无明确限制,而且,法律对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要高于一般有限公司,但这并意味着股份公司在规模上就一定比有限公司更大。企业的规模包括股东人数、资本规模、职工人数、业务规模等诸多要素,法律显然并未在所有要素内容上确保股份公司是一定比有限公司规模更大。因此,认为股份公司规模更大,从而有更大的融资权利,这显然是一种不加思考的理论揣测。在现实生活中,比股份公司规模更大的有限公司更是大量存在,尤其在中国,很多央企都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如果用经济指标来衡量,其规模远大于一般股份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因此,用股份公司规模更大作为解释有限公司为何要先改制再上市的理由,显然不是十分充分。

而且,即使股份公司规模更大能够成立,我们仍需要反思——为什么更大的公司才可以获得更大的融资权利?虽然,这可能是中国“求大文化”的一种自然反应,但这种反应却未必具有制度理性——也许,我们需要反思融资权利的分配规则,融资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是保障融资安全,还是实现融资效率?是透过这种方式实现资金的最有效配置,还是实现资金的最安全配置?作为融资对象的企业——其规模大是否就意味着融资安全?这是市场选择,还是政府选择的问题?

(二)股份公司运行更规范

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公开交易股份,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公司运行的规范性要求要更高。由此,改制上市的另一个假设是,由于法律对股份公司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安排更复杂、更多,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像一般有限公司那么随意——例如,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规模通常比有限公司要大,而且,一般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不像有限公司那样,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选设。较规范的公司治理,也意味着更规范的公司行为,因此,强调在公开发行之前,需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实际上是一种避免未来公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合规训练”过程。在这一训练过程中,企业还可以改正错误,就此而言,“改制”成为“改错”的代名词。通过企业改制行为,不仅可以改变原来企业运行中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使企业懂得如何运行更规范,从而使改制后的企业能更规范地运转。

但基于这样的假设,强制安排“改制上市”的步骤,同样没有充分的依据。理由有三:其一,形式上较完备的公司治理,不等于较规范的公司运行。例如,在中国,很多上市公司在形式上都具备了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但这些公司治理机构,基本上未能发挥作用。事实上,在中国,即使花费大量的成本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其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未必会有很实质性的改进,中国很多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性方面,并无太大实质差异,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并未表现得更规范;其二,形式上不完备的公司治理,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出现不规范的公司运行。例如,一些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但有其他监控机制确保公司合规运行,其公司运行的规范性也许比上市公司还好。一些未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央企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严格管控可能超过很多上市公司。

公司运行更规范,也许意味着投资人的钱会更安全,这样的公司如果公开发行或者交易其股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降到最低。但一个很明显的常识是,对于一个非上市公司,当银行对其进行贷款时,是不会去考虑该公司的形式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没有人会傻到认为股份公司的信用一定比有限公司要更好,交易的安全可以通过许多法律机制去保障。可是,很有意思的问题是,当这个出资人转变为投资者时,公司的组织形态却成为衡量交易是否安全的一种工具了?这应当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

(三)反思股份公司的特权

以股份公司规模更大、运行更规范作为有限公司上市改制的目标,实则根据公司组织形态来配置融资权利。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融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公司组织形态是否应当成为融资权利的配置依据?如果将融资行为看成一种契约过程,对此,我们可以从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以及资金监管方等主体角度来观察,目前的此种特权性安排是否合适?资金的融通,最为在意的就是效率与安全,因此,我们可以结合这两个要素来进行判断,反思公开性的证券融资是否仅仅是公开公司的特权。

1 资金融出方

对资金融出方而言,其最为关注的是融出资金的有效增值和回报安全性。就股权投资而言,因不存在资金还本问题,因此,资本有效增值当为出资方配置其资金方向的主要考量因素。而所谓回报安全性,一则可通过资本有效增值来实现,二则可透过证券市场的股份转让机制实现——而且,对资本性资金融出方而言,融资的安全性,主要是一种经济利益方面的安全,只要能有效率地实现利益回报,融资的安全性就已经得到实现。那么,如何才能保障资本增值的有效实现呢?对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资金投向是否有“合适的项目”,以及是由什么团队在运作该项目——资金团队的不同可能直接影响资本使用的信用。

所谓“项目的合适性”,是一种“关于物的判断”,主要与投向行业/项目的风险性、利润率、公司所在区域的经济环境、项目运行成本等因素相关,项目合适性与运行者是采取股份公司抑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态,并无太大的实质关联。一旦找到好的项目——或者说,某项目之所以成为好项目,不会因为该项目执行者所采行的公司组织形态而发生巨大差异,使项目质量/合适性受到严重影响。

所谓治理团队合适性,是一种“关于人的判断”,好的项目,如果未找到合适的运作团队,也可能难以取得资本的有效增值。但是,虽然不同的治理团队可能会影响到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但股份公司未必就一定比有限公司有更好的公司治理团队。公司治理团队的成功性是一种历史判断和个别判断,与公司本身组织形态之问也并无绝对的实质关联。换言之,股份公司可能有很差的治理团队,有限公司也可能有很好的治理团队。资金融出方在考察治理团队是否合适时,更加关注企业的历史而非企业的组织形态——他们主要应当关心某企业治理团队过去的业绩,也即,企业治理团队应当拿过去的成就去说服投资人,他完全可以担当某项投资项目的运作。因此,治理团队应当保持其历史状况,以便于投资人去判断,将资金交给这样的企业去运行是否安全,而不是简单地包装一个看起来很美的治理团队。因此,更庞大的治理团队并不意味着更佳的资金运作效率——我们只需个别地考察某公司治理团队过去的治理业绩——大额资金的运用历史、业务合规状况,就能了解其能否承担大规模融资时的项目运作任务。

可见,资金融出方并不会特别关注接受其资金的公司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也不会过于关注接受资金的公司,其治理团队的规模是大还是小,相反,其关注的是该公司是否有好的项目,以及该公司现有的团队是否创造过优秀的企业业绩,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新的融资项目。因此,通过企业改制,在短期之内迅速将有限公司改成规模更大的股份公司,迅速膨胀其治理团队,以试图说服资金融出方,自己是更合适的资金运用者,在某种意义上无异于支持“融资骗局”,包装起来的公司规模与公司治理团队,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上该公司的治理习惯。事实证据也表明,经过改制的公司很有可能只是在形式上取得了更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其公司治理的实况并不会有太大的改观——例如,有完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公司,仍然普遍流行着董事长“一言堂”。公司治理的现况是由集权型的中国文化所决定的,不是一次乃至两次企业改制可以改变的。这样的状况也可以用来评价上市公司——尽管有很多的公司治理规范约束,在公司治理形式上也显得更加完备,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一定会比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更好,甚至未必一定会比非上市的有限公司更优。中国的关系主义企业文化表明,公司内部的民主治理很难有效得以实现。对公司治理团队未来效率的考察,只能建立在其历史表现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看其是否建立了一种看起来很美的治理结构——仅仅是改制,显然无益于这样的判断。

2 资金融入方

对于资金融入方面言,其最关注的是,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最灵活的程序引入最大量的资金,并且,使得该类资金得到最有效率的运用和增值——也即,其最关心资本的“低成本筹集”和“最有效的资本运用”。这一点,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无论其组织形态如何,都不会有差异,因为,所有企业都追求“以营利为目的”。对此,我们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其一,低成本的资本筹集。低成本的资金筹集是企业发展权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公司组织形态如何,当其获得工商登记,成为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有平等地通过合法竞争行为,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我们可以把这种权利称为“企业发展权”。企业发展权是“企业生存权”这一最基本的“企业人权”的重要方面,如同自然人一样,公司也有其基本人权。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的人权的实现直接影响到自然人人权的保障程度——公司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成为实现自然人人权的直接经济资源。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要促成公司基本人权的实现,这是保障自然人人权的一种前提要素。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公开融资是实现企业发展权的核心机制。一般来说,资金融入方可透过两种’渠道进行资金融集:一是内部扩张,例如,原有股东增加投资、原有股东提供贷款;二是外部扩张,例如,通过外部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公开发行或者外部的私募发行,在原股东外寻求更大的资金支持。内部扩张成本较低、监管便利,但因股东个体力量毕竟有限,内部扩张规模受限,因此,对于大规模资金需求,通常仍需依托外部扩张,外部扩张也就成为普通公司融资极为重要的方式。既然公开融资是企业发展权的重要内容,那么,是解决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需求所必须,那么,无论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都有发展的权利,都应有公开融资的权利。如果让公司合法成立,却不让其通过公开融资渠道平等壮大,如同让自然人出生,却限制一部分自然发展,给另一部分特别关照,这显然有背平等发展原则。今天的小公司,有可能是未来的大公司,今天的大公司,也可能是未来的小公司,企业本身都处在不断的竞争变化中,好公司可能倒闭,小公司也可能变得强大,这样的一种由弱变强的发展权应当得到尊重——因此,不按公司组织形态差异配置融资权利,是所有公司平等发展的需求,这是“企业发展权”的当然之义。事实上,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公开融资的权利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因此,应当进一步开放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公开融资的权利。

其二,最有效的资本运用。对资金融入方来说,最有效的资本运用取决于是否有“好项目”与“好团队”。“好项目”可能与企业是否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关系不大,而“好的管理团队”,如前所述,实际上与企业是否改制为股份公司也没有必然关系。在中国这样的集权型社会,好的公司管理团队往往取决于是否有好的“领头羊”,股份公司改制则旨在建立一种民主性的公司治理,而这种治理结构并不是“好的管理团队”的代名词。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都有可能有成功或者不成功的资金管理团队。因此,透过企业改制来改造公司治理团队,在很多情况下,只是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未必一定能改善公司治理。以上市公司为例,最为典型的是,大量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显然增加了公司的薪酬负担,但公司的治理绩效却并未因此得到根本改观,很多公司的治理结构仍然是“换汤不换药”。此外,公开融资之前,就透过企业改制的环节,改造公司内部治理,实际上对公开融资而引入公司的股东是一种不公平的安排,由于在其进入之前,公司治理结构已经通过改造而固定,这些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无权状态”,他们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重造公司治理”。所以,与其在公司公开发行之前,就通过辅导改制的方式重造公司治理,不如维持其原有的治理结构,待公司公开发行之后,再让新股东一起参与重造公司治理,这样的机制显得更加公平,也更尊重企业历史,让企业治理在公开融资时保持其本来面貌,也有助于资本融出方做理性判断。

3 资金监管方

资金监管方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融资及其偿还的安全,维护所谓融资信用,形成良性的融资秩序。对外部资金监管者而言,监管对象在公开融资前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并不是其信用好坏的判断依据,公司组织形态不是一种“信用指标”,自然不应成为配置融资权利的关键依据。

有好项目的小型有限公司即使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缺陷,也非禁止其参与公开融资的充分理由——因为,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缺失的问题,可透过外部公共监管机制得到弥补。众所周知,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开融资市场有非常严密的监管制度——尤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可在很大程度上填补小型有限公司的治理缺陷。因此,证券市场中既存的外部监管体系是“变种的资金监管方”,可从公司外部确保其所筹资金能有效运用。

任何公开融资市场都会体现监管者的公共政策偏好。外部资金监管者会把其监管偏好形成为某项公共政策或者审核标准,以此影响企业融资权利的配置。例如,在绿色环保公共政策要求下,监管部门会将“环保合规”作为企业公开发行的审查要件,使得那些不符合这一合规要件的企业,在公开融资市场上被淘汰或者至少是不能给与其融资优先权。但很显然,资金监管方不会根据企业组织形态的不同赋予其不同的监管信用,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监管合规标准方面当无差异。因此,在公开发行之前一律强制进行股份公司改制,在监管角度看来,也应属多此一举。

另外,若允许有限公司可选择“直接上市”或“改制上市”,则反而能给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分类监管信息,使监管重点和监管效率得以提高。例如,某有限公司若认为其内部治理有效、业务合规、产权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妥当、项目有重大吸引力,则可选择不改制而直接上市发行,筹资成功后再变更为股份公司;而那些公司治理不规范、业务合规性差、产权不清晰、募资项目价值存疑、项目缺乏吸引力的有限公司则须借助改制包装,方能成功上市发行。由此,若一个公司敢于直接申请上市发行,则意味着其对公司合规经营是有信心的,对这些直接上市的公司,监管机构可进行“简化监管”;而对那些需借助改制包装再行上市发行的公司,监管机构则应集中力量、重点监管。显然,不要求所有公司都必须先改制、后上市,也为监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提供了有效信息。

四、结论

按照现有上市规则,除非国务院特别批准,否则,有限公司上市筹资的前提是改制为股份公司,只有成为股份公司之后,有限公司才能公开发行募集资本,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其股份。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根据什么进行配置?

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有限公司不享有直接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权利,事实上正在影响这类公司的发展壮大,目前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较多弊端。例如,引发了上市包装、导致了纠纷隐藏、PE腐败,不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改制过程,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会无谓地增加企业融资困扰。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资金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由其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的真实状况,极易助长“融资骗局”,应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摒弃有限公司先改制后上市的习规,让其可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后,再直接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并且,在有限公司上市筹资后,再由新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则去改善其公司治理——这可被称之为“募集转换”或者“募集变更”制度。如果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去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从而,“让撒旦的归撒旦,让魔鬼的归魔鬼”。这样的制度设计还可以推而广之,不仅适用于有限公司,而且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一切需要通过公开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形态。

责任编辑:许明月

作者:蒋大兴

第3篇:跨国公司企业网络新形态

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特定事业和职能部门)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或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等特定的战略目标,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和契约联结等方式建立的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固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能够使企业变单打独斗的“零和博弈”为并肩作战的“正和博弈”,实现竞争企业的“共赢”,同时也避免投资巨大、操作复杂、风险较高的企业兼并。更重要的是战略联盟通过企业对成员企业价值链上的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最终产生协同效应,即企业战略联盟总体能力要大于各成员企业的独立能力之和。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发展由来已久。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高科技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得到迅速发展和提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从战略联盟的目的看,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从产品联盟发展成为以技术创新合作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技术联盟。早期的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主要围绕产品进行,目的是进入和占领市场,大量广泛销售联盟各方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技术的综合性、复杂性使得跨国公司研究与开发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更多地表现为以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研究成果共享为特征的技术联盟,从战略上保持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技术领先的地位成为联盟各方所追求的首要目标。

从战略联盟的合作对象看,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从强弱互补型联盟发展成为强强合作型的竞争联盟。产品联盟作为进入和占领市场的手段,大多为发达国家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强弱联合的互补型联盟。国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与东道国企业结盟,进入东道国市场。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以及跨国公司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战略联盟便开始在实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大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彼此之间在联盟协议领域内进行合作,但在协议之外的领域以及企业活动整体态势上仍保持着竞争。

从战略联盟的组织形式看,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从实体联盟发展成为虚拟联盟。实体联盟是指主要靠股权、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约束组成的联盟。虚拟联盟是指不涉及所有权的和以法律作约束力的、彼此相互依存的联盟关系。维系虚拟联盟更多的是靠对行业法规的塑造、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以及对产品或技术标准的掌握和控制实现的,通过这些“软约束”协调联盟各方的产品和服务。

从战略联盟的构成看,从简单的线性联盟链发展为复杂的立体联盟网络。传统的跨国公司战略联盟是跨国公司根据自己的价值链活动需要而建立的线性联盟,如上游与原材料厂商、下游与销售商家建立供应和销售联盟。当今,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已变成了庞大和复杂的联盟网络,即联盟各方围绕联盟主导方,根据各自的核心专长,以及所处研发或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而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网络。联盟伙伴不仅包括了跨国公司,而且也包括了大学、研究机构等,乃至其他的联盟。

战略外包

外包指的是企业战略地运用外部资源来进行它过去用本地的人力物力进行的经济活动。这就涉及到企业要与专业有效的服务提供者(通常在另一个国家)签订合同,要求他们长期为公司行使某些主要的职能。外包背后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全球业务成本,保持竞争力。

全球外包大致发展成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它牵涉到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外包的业务通常包括数据转换、数据库管理、用户帮助、内容开发、应用开发、系统管理、主框架、网络管理、网站建设等。另一种是业务过程外包(B P O),公司将其业务的管理和优化工作移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按照既定的一系列标准进行活动。BPO的典型例子包括客服中心、人力资源管理、财会等。

随着全球化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司现在很容易将其服务职能分开,并在地理位置多元化的基础上,或是将某项工作承包给第三方(称为离岸外包),或是在海外某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这项工作(也称为离岸外包),将其中一部分职能外包到国外某些成本较低的地方。这对现有的生产环节细分起到了很大的补充作用,生产环节细分同样把生产活动分为若干个阶段,并根据各国的相对优势在不同国家进行生产。

全球外包主要是由美国的跨国公司发起的,而现在已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采用,引发了就业岗位和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再分配。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是这一现象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低成本的考虑,这些国家成为主要的外包目的国。因此,服务行业的成千上万的就业岗位已从美国、日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转移到了印度、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及其他亚洲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趋势表明美国企业的外包在全球外包中占了主导地位,占了市场份额的70%,紧随其后的是日本和一些欧洲经济体。康奈尔大学和麻省大学联合为美中经济与安全回顾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由于跨国公司改革运营方式,将生产转移到国外,2004年美国的40万个就业岗位转移到了墨西哥、中国、印度和其他亚洲国家。麦肯锡全球研究所预测外包市场在未来5年将以每年30至40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确实,外包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因为在全球1000强的企业中,有70%的企业尚未将任何业务外包到成本较低的国家。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包括东亚国家,仍有重大的机遇,只要它们使自己成为有吸引力的外包目的国,它们将会从中获利。

外包形成的网络化生产方式很大程度是以全球而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范围来考虑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制造、技术、品牌和营销管理各方面的效率在各个企业是不同的,一个企业很难在所有环节上都保持最有效率的状态。具有品牌、技术优势的原企业将加工制造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交给那些劳动力成本更低廉、自然资源更丰富、更接近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更加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企业利用剩余的资源、能力和竞争力发展多元化业务的一种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也叫特许连锁,它是连锁经营的一种主要方式。

特许经营企业网络在商业营销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特许经营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连锁方式。在特许经营方式中,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品等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所和区域),以契约的

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加盟店必须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并承担起规定的义务。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主导企业凭借特许权的转让实现对加盟店经营权的控制,而各加盟店在所有权上则是与主导公司完全独立的。日本的“7-11”公司是连锁经营企业网络的代表,该公司把各地旧式的小零售商店组织成为连锁商店,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统一办理进货及结算业务,并帮助其改造店铺,使之现代化。这样,分散在大街小巷的、孤立的小商店联成了现代化的商业网,各个小加盟店也改变了过去不易得到畅销品和高档货的不利条件。

跨国公司无国籍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和信息技术革命为跨国公司跨国开展经营活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跨国公司的行列;另一方面,许多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全球分散度日益提高,结果是这些企业与特定国家(比如母国)在经济方面的强对应关系和政治效忠逐渐减弱,呈现出无国籍化的发展趋势。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发展趋势,反映在企业经营活动的空间分布、研发、股权、经营者构成、员工构成、福利效应、跨国公司与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关系等等多个方面。

全世界绝大多数的跨国公司是有“国籍”的,即存在母国,跨国公司的母国的含义主要是:公司成长国、总部所在国、权力和利益首要国。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许多跨国公司来说,跨国化程度之高已经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企业”。随着跨国公司复合一体化战略的推行,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以全球总部、各大洲总部、国家地区总部和国家内区域级总部为结点的多层面、复杂型网络系统,并产生了“无母国型跨国公司”,最具典型性的就是LNM集团。LNM集团的管理机构设在荷兰鹿特丹和英国伦敦,但在荷兰和英国没有工厂。该公司的创办人米塔尔出生于印度,LNM集团的诞生也与印度相关,但印度既没有LNM集团的工厂,也没有其它机构。LNM集团没有跨国公司母国的特征,是一个无母国型的跨国公司。

在新的世纪,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就是当地化,无论美国的、欧洲的跨国公司,还是日本的跨国公司都在努力比竞争对手更当地化。当地化的直接含义是跨国公司尽最大可能与当地的政府和民众利益保持一致。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正是一种可称之为“去母国化”的行为。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必然产生大量“弱”母国型以至无母国型的跨国公司。因此,LNM集团这一类无母国型跨国公司代表了世界经济未来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这种新的经济形态的发展,促成了生产网络的进一步全球化,对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刘春生

第4篇:物业管理公司安防人员服务意识培训方案

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汇侨分公司

安防人员服务意识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使安防人员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从而在工作输出优质的安防服务。

二、培训重点:

物业管理七大服务意识

三、培训对象:

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安防服务人员

四、培训教师:

各分区负责人/外聘培训讲师

五、课时安排:

约60分钟

六、培训方式:

讲授、案例分析

七、培训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既不是农业,也不是工业,而是第三产业。更具体说是“服务行业”。

职业的分类:按产业----行业----职业分: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和水利业;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第

一、第二产业以外的流通业和服务业;

(二)物业管理安防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内容:

1、忠于职守、竭诚服务:

安防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精神振奋,尽职尽责,主动、周到、热情地为业主服务,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满足业主的需要,确保业主人身及财产等安全。同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要满腔热情地救助危难,关心、帮助他人,这也是一个公民应具备的起码的社会责任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安全服务的思想。

2、不畏艰险、文明执勤:

安防人员处在承担防范安全的第一线,不可避免地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业一名安防人员,要具有不怕苦、不怕难、不畏艰险的精神,在业主的财产和生命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坚决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另一方面,在执勤工作中,对业主要讲文明、讲礼貌,尊重他人,态度和善,以理服人,依法办事,这样才能赢得业主的支持、信任和理解,从而把安防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三)物业管理七大基本服务意识:

A、如何理解“顾客至上”

1、 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

2、 顾客需要我们提供舒适完美的服务

3、 服务基本依据是顾客的需求

4、 不要被社会上的陋习所同化

5、 努力给顾客提供方便,创造欢乐

6、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与顾客争吵

B、如何理解“顾客永远是对的”

1、 充分理解顾客的需求

2、 充分理解顾客的想法和心态

3、 充分理解顾客的误会

4、 充分理解顾客的过错

C、100-1=0的服务质量公式

其含义是:顾客对服务质量评价是一种完整的总体评价,只要有一个细节或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导致顾客的不满。

D、什么是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超常服务

E、对待投诉的态度

不抗拒,并主动地去寻找投诉。

F、如何处理投诉

1、 认真听取意见

2、 保持冷静

3、 表示同情

4、 给予关心

5、 不转移目标

6、 记录要点

7、 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客人并征得客人的同意

8、 把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告诉客人。

G、服务不满意的计算公式:1:326

意思是:当一名顾客口头或书面投诉某一企业时(即对企业不满意),就会间接导致326人对该企业的不满意。

(四)安防人员基本服务标准:

“机智勇敢的安防员”、“热情周到的服务员”、“技术娴熟的消防员”的有机统一体就是我们安防员的服务标准。

(五)基本服务规则:

1、在业主活动场所禁止干私人事情。

2、上班前、工作中不允许喝酒,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3、 工作时不扎堆闲聊。

4、 在业主活动场所不得跑步,坚持“说话轻,行走轻,操作轻。”

5、 任何时候在业主活动场所禁止不雅行为。

6、 工作中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7、 笑容永驻脸上。

8、 保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头脑清醒。

9、 态度温和有礼,做事有始有终。

10、 接听电话用语规范,语气柔和。

11、 不与业主乱开玩笑。

12、 善于观察业主的需求。

13、 当业主投诉时,不可好胜争辩。

14、 不要边操作边和业主说话,心不在焉。

15、 不要旁听和加入业主谈话。

16、 不与业主抢道。

17、 尽量记住业主的姓名。

18、 遵守公司规定,爱护公物。

19、 不要围观意外或其他特别事件。

(六)安防员工服务十要点:

1.礼节多一点;

2.动作快一点;

3.脑筋活一点;

4.做事勤一点;

5.微笑甜一点;

6.效率高一点;

7.说话轻一点;

8.嘴巴亲一点;

9.肚量大一点;

10.争执让一点。

第5篇:公司2018年意识形态工作要点

2018年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学习宣贯党的十九大精神这条主线,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牢牢把握“两个巩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着力提升舆论引导水平,着力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加快推进广东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道德滋养和文化条件。

一、实施强基固本工程,逐步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1、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公司“一把手”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安排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在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敏感时期,亲自调度,组织研判,指示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做到“三带头”“三亲自”,即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将使命刻在心头、把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2、建立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员干部目标管理,与公司业务运营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在广东公司党建党廉考核中加入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和内容,建立健全检查指导和追责问责机制。

3、加强公司各类培训活动、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机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各类培训活动、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本单位党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或嘉宾。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二、实施理论武装工程,努力提升党员干部素质水平

4、突出思想引领,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好“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学好用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领会新思想和系列论著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实施舆论引导工程,全力营造健康积极文化氛围

5、不断改进和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着力强化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电子显示屏、QQ、微信等新兴网络宣传载体的作用,把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在意识形态宣传教育上力求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牢牢把握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抓苗头,抓倾向,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时刻警惕各种腐朽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侵袭,及时击退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进攻,使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思想交锋中进一步明晰起来,树立起来,坚定起来。

6、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加强对骨干通讯员、文化管理员及网络文化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理论宣讲、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文化服务能力。

四、实施创优提质工程,着力提高公司文明建设程度

7、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等契机,加强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图说我们的价值观”宣传活动。积极做好各级道德模范、和谐楷模的申报以及推荐工作。加强志愿服务工作,做好志愿者服务总队日常管理和品牌志愿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8、做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积极落实省文明办相关工作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八八工程”的要求,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广泛开展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系统化、常态化、显性化,营造“内顺外和”的发展氛围。进一步加强文明创建力度,积极配合全省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对照考察测评记录表,对相关进行整改提高,组织对社会渠道迎检宣贯工作,强化社会渠道的迎检意识。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加强公司“道德讲堂”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活动。

第6篇:公司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和引导,特制订20xx年意识形态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中,我们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单位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研判和重大任务的统筹指导。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工作内容

1、加强学习,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

坚持以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定力”,巩固马列主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牢牢掌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同时抓实抓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全年集中学习12 次,其中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在6次以上。

2、合理谋划,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计划。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合理谋划,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严格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单位党建工作规范化的实施,同时抓紧抓实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创新思维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团结引领广大党员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着力加强阵地建设、能力建设,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细落实、落地生根,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并进行专题研究。

3、加强监督,将意识形态工作落到细处实处。

如何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就是要加强考核监督,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落实落细。一是定期召开意识形态专题会议,对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层层传导压力,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主要负责同志要敢抓敢管,善抓善管,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切实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切实落实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使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有效加强。三是积极掌握各个部门职工的思想动态,分析不良苗头,及时交心谈心,开展结对帮扶,加强思想转化。对于那些传播恶意信息,思想意识萎靡不振的人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7篇:公司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调研报告

按照XXX要求,XX党委调研了XX公司意识形态风险隐患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对意识形态的领导。

成立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加强学习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即查即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领导小组严格履职尽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狠抓整改。对工作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力,敷衍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追责问责。

(二)隐患排查情况。

一是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

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抵制生活中、朋友圈的各类谣言,严禁在手机朋友圈造谣传谣,对在公共场合中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加强舆情监控。

成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涉及卫生计生领域的重大舆情监控,对可能涉嫌发生重大舆情的,相关科室要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迅速展开舆情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加强舆情会商和研判预警,控制舆情态势,严格把握信息发布工作。

三是管控好信息传播途径。

加强本系统内外网管理,严禁利用内外网发布、传播各类损害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通过增加监控软件、硬件防火墙等设备,截断传播途径,发现相关隐患及时处理。

四是管控好信息发布审核关。

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类发布信息的审核和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切实把控好“出口关”。

(三)总体评价

总体判断,XX能够深入学习贯彻XXX精神,坚决贯彻落实XX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署,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深入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通过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认为,目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总体向上向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坚强有力,中心组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和普及、网上舆论阵地管控、对外宣传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等意识形态工作领域取得明显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个别部门、人员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认为意识形态工作离我们距离尚远,无需操心;有些领导干部忽视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协调发展,在理论武装、干部教育等方面投入不足,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业务工作中,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投入较少;管理不到位,不善于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

三、改进措施

(一)勇于担责,补齐责任短板

要“高处”发力。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同心同向、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

(二)夯实基础,补齐保障短板

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已有规章制度落细落小落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高效落实。要配齐配强宣传委员、宣传干事,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全员轮训、专项进修等方式,提高基层宣传干部业务素养。

(三)精准施策,补齐工作短板

要注重长效。坚持制定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张弛有度、有的方矢。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将思想阵地的管理,文化阵地的拓展、网络阵地的维护等工作,以具体项目形式加以细化落实。要注重创新。要创新理念,确立宣传是生产力、文化是软实力、舆论是推动力的思想,努力以宣传工作新成效助推社会经济新发展。要注重考核。在加强考核的同时,要把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纳入到日常监督中,跟其他重点工作一起通报点评。

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市红十字会多重举措积极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成立xx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我会分管同志为副组长,明确了由项目工作人员作为垃圾分类工作具体经办人员;方案同时明确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分类要求和具体措施等,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我会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

2、发放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以“举手之劳小动作,破解环境大难题”为主题,倡导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垃圾分类政策知识当好宣传员、养成保持低碳环保生活习惯当好引导员、积极维护垃圾分类成果当好督导员。

3、开设宣传专栏。在办公楼主要出入口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宣传,营造“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4、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专门订制分类垃圾桶,投放在办公大楼出入口、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等场所。

二、存在不足

截至目前,实现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定时定点、直收直运、日产日清,全体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氛围基本形成,应当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群众期望达到的效果还有不小差距,一定程度上存在群众中消极抵触不愿分、感到麻烦懒得分、被动应付随性分、了解不够不会分等情况,特别是前来办事人员随手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说明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业务培训机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机关内部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减量氛围,同时扩大宣传范围,在机关醒目位置张贴有关垃圾分类减量知识海报,引导办事人员共同遵守垃圾分类规定。

2、进一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在容器标识、颜色、宣传氛围布置、台账等方面进行查漏补缺,针对少数职工参与垃圾分类的主动性不足、分类投放质量较差的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通报,并采取问责等刚性措施。

3、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主动与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征求指导意见,及时上报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完成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等一系列措施。

第8篇:最新公司意识形态风险隐患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对意识形态的领导。

(二)隐患排查情况 (三)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三、改进措施

按照 xxx 要求,xx 党委调研了 xx 公司意识形态风险隐患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对意识形态的领导。

成立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加强学习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即查即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领导小组严格履职尽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狠抓整改。对工作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力,敷衍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追责问责。

(二)隐患排查情况。

一是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抵制生活中、朋友圈的各类谣言,严禁在手机朋友圈造谣传谣,对在公共场合中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加强舆情监控。成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涉及卫生计生领域的重大舆情监控,对可能涉嫌发生重大舆情的,相关科室要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迅速展开舆情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加强舆情会商和研判预警,控制舆情态势,严格把握信息发布工作。

三是管控好信息传播途径。加强本系统内外网管理,严禁利用内外网发布、传播各类损害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通过增加监控软件、硬件防火墙等设备,截断传播途径,发现相关隐患及时处理。

四是管控好信息发布审核关。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类发布信息的审核和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切实把控好“出口关”。

(三)总体评价

总体判断,xx 能够深入学习贯彻 xxx 精神,坚决贯彻落实 xx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署,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深入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通过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认为,目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总体向上向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坚强有力,中心组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和普及、网上舆

论阵地管控、对外宣传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等意识形态工作领域取得明显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个别部门、人员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认为意识形态工作离我们距离尚远,无需操心;有些领导干部忽视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协调发展,在理论武装、干部教育等方面投入不足,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业务工作中,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投入较少;管理不到位,不善于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

三、改进措施

(一)勇于担责,补齐责任短板

要“高处”发力。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同心同向、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

(二)夯实基础,补齐保障短板

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已有规章制度落细落小落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高效落实。要配齐配强宣传委员、宣传干事,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全员轮训、专项进修等方式,提高基层宣传干部业务素养。

(三) 精准施策,补齐工作短板

要注重长效。坚持制定年度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张弛有度、有的方矢。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将思想阵地的管理,文化阵地的拓展、网络阵地的维护等工作,以具体项目形式加以细化

落实。要注重创新。要创新理念,确立宣传是生产力、文化是软实力、舆论是推动力的思想,努力以宣传工作新成效助推社会经济新发展。要注重考核。在加强年度考核的同时,要把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纳入到日常监督中,跟其他重点工作一起通报点评。

第二部分:

“ “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 主题教育党课红色故事 1 10 0 例

1.周恩来总理几套服装一穿就是几十年,缝了又缝、补了又补,有时还穿着织补过的衣服接见外宾。身边工作人员提醒他礼服早该换了,他笑着说:“穿补丁衣服照样可以接见外宾,织补的那块有点痕迹不要紧,别人看着也没关系,丢掉艰苦奋斗的传统才难看呢。”如今,物质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衣服可以不用缝缝补补了,但勤俭朴素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能丢。

2.1961 年隆冬时节,63 岁的彭德怀回到湖南老家开展农村调查,历时 50 多天,先后接触了 2000 多名群众和干部,调查了 7 个公社和 10 多个大队的情况。5 份调研报告形成后,彭德怀的侄儿劝他不要向上级反映。“我吃了人民的饭,就要为人民做事,替人民说话。”面对侄儿的再三劝阻,他毅然决然,“有话我还要说!”

3.陈云同志曾说:“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 90%以上的时间做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讨论做决定用不到 10%的时间就够了。”1961 年,陈云在上海青浦县小蒸人民公社蹲点 15 天,写了 3 个调查报告,得出了母猪也应该下放给农民私养、种双季稻不如种单季稻、种小麦不

如种蚕豆的结论。这样细致深入的调查,没有“一竿子插到底”“出水才见两腿泥”的精神是做不到的。

4.1927 年 1 月,毛泽东回到了家乡,身着蓝布长衫,脚穿草鞋,手拿雨伞,考察了湘潭、湘乡等 5 个县,历时 32 天,行程 700 公里,撰写了两万多字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报告一发表,便引起了轰动。瞿秋白钦佩地称赞:“毛泽东是农民运动的王!”。

5.1942 年初,359 旅旅长王震率部开进南泥湾,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一手拿枪、一手拿镐,积极开展边区大生产运动。荒无人烟的南泥湾,一下子变成了“陕北的好江南”,为抗日根据地树立了“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典范。

6.罗荣桓元帅多次被毛主席誉为“老实人”。宁都会议后,毛主席“靠边站”了。罗荣桓因多次支持毛主席的主张,也被撤了职。但他始终坚持共产主义信念,仍旧老老实实地为党工作。

7.任弼时堪称“人民的骆驼”。1947 年 1 月,他知道刘胡兰慷慨就义的事迹后,深受感动,认为刘胡兰是个好典型,当即表态“我要向毛主席报告,要大力宣传”。第二天,他就赶往王家坪向毛主席汇报。任弼时就是这样,说到做到,一心扑在工作上,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

8.黄克诚是一座“忠诚的丰碑”。1959 年庐山会议上,身为总参谋长的黄克诚明知彭德怀受到批判,仍然指出“大跃进”的错误,后来被打成“彭德怀反党集团”成员。毛主席去世后,当有人贬损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时,又是黄克诚,不计前嫌,挺身而出,捍卫毛主席的形象

和毛泽东思想这面旗帜。

9.董必武与何连芝 1937 年在延安结婚,育有三名子女:董良羽、董良翚、董良翮。三个名字之所以都带“羽”字,是因为董必武深感旧中国的“落后就要挨打”,希望中国自己制造的飞机早日飞上蓝天,期待他们兄妹志存高远,为国家建设作贡献。也正因为有这样的愿望,他对孩子们的要求很严格,1963 年 1 月 28 日还专门写了首《字三子》诗:“蓄势如鹰隼,奋飞健翼张”“武能御外侮,斯文亦在兹”“如鹏飞有意,标指向天津”。

10.有一次,周总理到上海出差,听说有一些领导同志带着夫人、孩子到地方去,食宿费用都向地方开支后,他非常生气。回到北京后,他在全国第三次接待会议上向各省市代表提出:“今后无论哪个领导到省里去,吃住行等所有开支,地方一概不要负担,都要给客人开具账单,由本人自付。这要形成一种制度。”

第9篇:X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总结2020年

根据XXXX党委有关要求,XX公司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意识形态工作系列讲话精神,贯彻落实XXX党委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思想引领,把握宣传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用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优秀的文化和榜样的力量凝心聚力、造势鼓劲,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思想引领和文化支撑。党的十九大以来,连续蝉联XX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

一、基本情况

今年8月,成立XXXX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现领导小组共有9人,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组员7人均为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组织协调及对基层党组织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群工作部部长兼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审计监察部、信访办主要负责人。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

1.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完善制度措施。一是重新修订公司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委员会工作职责,按照习近平新时代思想有关要求,提升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二是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学习的长效机制建设,以专题学习、自学和调研为基本形式,通过领读、观看视频、大讲堂、参观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习活动,确保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有效落实。三是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促进干部员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四是修订《XX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细则》。加大了对合规管理、“两个责任”“三重一大”和党内监督等过程类指标考核比重,确保风清气正良好氛围。

(二)强化思想引领,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教育,提升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以中心组学习为落脚点,先后组织开展党中央颁发的各类政治廉洁文件、XXX公司、XXX工作会议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xx全会精神解读及研讨XX次,XXX管理、党史历程等大讲堂方式的扩大专题学习n次,参观廉政展览馆XX次。

2.拓宽平台,营造良好思想引导氛围。一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每季度下发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要点,在内网网站开辟了《学“三会”鼓干劲》《线上风采》《一封家书》等子栏目,发挥软实力作用,凝聚员工力量。二是建设公司微信平台,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方式,宣贯XXX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和进程,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企业文化活动,内设行业新闻、公司大事等7个栏目,发挥正面宣传作用,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三是开办了网上《电子杂志》,成为公司除电视台和局域网之外的第三块思想教育平台,受到了广大员工的欢迎。

3.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对每年评选表彰的先模人物、优秀团队,通过拍摄电视短片、制作电子杂志、举办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模范事迹,感召广大职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

4.开展形势宣讲,严防错误思想渗透。根据公司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需要,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形势、目标、任务、责任”主题宣讲活动。结合XX公司“三会”报告,每年均邀请XX党委宣讲团到公司开展形势任务教育。结合公司市场实际,从员工需求着眼,在XX、XX、XX等地开展了12场具有针对性的主题宣讲,凝聚共识,培育核心价值观。

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氛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订《XXX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细则》。履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大对合规管理、“两个责任”“三重一大”和党内监督等过程类指标考核比重。落实任前廉洁谈话等制度,实现反腐倡廉教育常态化。

(三)强化意识形态管控,把控舆论导向

1.定期分析预判,开展思想调研及大讨论活动。一是围绕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XX公司三会工作部署,今年开展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心聚力增效益促发展”“转观念、明责任、增效益”等大讨论活动,组织员工结合“立足严峻形势怎么看,应对危机怎么办,立足岗位怎么干”等主题深入讨论分析,收集并刊发大量心得体会等文章。二是以实名问卷的形式开展员工思想动态调查,共有XXX人参与答卷,占员工总数XX%,全面摸清了员工思想动态,分析研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引导。三是开展工会“8090后”调研和团委“五四”座谈,邀请公司党政工负责人与青年面对面座谈,倾听青年员工的心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倾听他们对企业发展、创新创造的想法和建议,有效凝聚了青年员工力量,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

2.抓好意识形态管控,拓宽舆情监控形式。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公司以构建和谐企业、依法维稳信访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党委班子为核心、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为抓手,在依法依规有效办理上访事件的基础上,通过员工亲戚和朋友将正能量信息传达到不稳定群体的各个层面,稳控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舆情舆论渠道。经过多年努力,基本实现了从进京访多、群访多、个访多、信访多的“四多”转变到今天的“四少”,基本实现了XX地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管理制度方面

存在问题:

1.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面对大数据时代,公司创设了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业务,在拓宽了宣传渠道的同时,也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带来了风险。新媒体平台的舆情控制、舆论引导、后台管理、日常监控都处于初级阶段,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舆论失控、应急不足、引导力量不够等隐患。

2.监督考核制度还不够完善。公司虽然将意识形态列入了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了思想宣传工作细则和考核办法,但针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细则、工作职责等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细节、特殊情况还缺少足够的指导。

原因分析:

一是公共账号审批备案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归口部门。二是公共平台发表言论的审核机制不健全,流程建设还较为薄弱,对于平台中评论区和公共讨论群的言论审核还有待完善。三是思想意识形态考核检查制度不够细化,工作无章可循,检查督导手段还有待加强。

二、重点不稳定群体维稳工作

存在问题:

3.公司重点不稳定人群依然存在。公司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XXX人,未退休XXX人,退休XX人,去世XX人;原XXXXX改制人员XXX人,未退休XXX人,退休X人,去世X人;大集体工XXX人,未退休XXX人,退休XXX人;XX动迁户XXX户及缠访户X人。

4.不稳定人群思想意识还有待提升。政策宣传工作还有待加强,对顽固不化人员还要加大力度从身边人入手,潜移默化,转变观念。

原因分析:

一是对个别不稳定人员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教育力度还应加强。公司虽然采取定期政策解读和发动亲属协助引导等形式对重点不稳定人群进行教育引导,但仍有个别不稳定人群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企业的改革政策表示不理解和不支持,还应采取更灵活、更细腻的办法引导教育。二是个别不稳定人员认为只要通过大闹、小闹就能获得利益,蠢蠢欲动,多次引导教育仍顽固不化,还应影响公司稳定。

三、思想意识引导工作方面

存在问题:

5.内外宣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有待提高。公司宣传工作重点放在了形势任务的思想引领上,对新形势下的社会舆论、民生热点等方面问题关注不够,对各种思潮和杂音干扰的引导还有待增强。

6.新媒体的创新方式有待提升。应用、引导和传播方式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探索。

7.内外平台传播内容、传播速度、传播形式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宣传工作的时效性、覆盖率还有待增强。

8.宣传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基层宣传员为兼职,多忙于生产,更注重本职专业技术的研究学习,存在重生产轻宣传现象。

9.企业文化阵地建设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宣传阵地不光要注重先进典型的宣传,还要展示公司荣誉、历史等,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原因分析:

面对新时代多元化、复杂化社会现状,网络传播速度成为舆论预判难点,一是宣传工作人员思想不够开拓,宣传形式、手段还不够创新。二是宣传平台时效性有待提升,内容及传播速度有待提升,存在“昨日黄花”现象。三是部分基层负责宣传工作员工,多忙于生产,对宣传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工作滞后。四是企业荣誉墙等展示阵地没有建设,基本以在公司一楼大厅、楼前宣传橱窗图片宣传的形式展出,活动过后就会撤掉,不能很好的起到宣传效果。

四、思想意识管控方面

存在问题:

9.会议类意识形态管控有待完善。对参会人员发言意识形态风险预判工作有待提升,对讨论发言时员工发言内容缺少提前掌控。

10.宣传队伍选配有待加强。部分单位宣传员配备没有严格考量,部分宣传员对宣传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的风险没有提前预判。

原因分析:

一是大型会议公司办公室会对报告、经验交流材料等发言稿件提前收集,但对小型会议或各单位、各部室内部会议等讨论环节还缺少制度约束,管控还不够到位。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宣传工作意识不强,部分宣传员思想意识还有待提升。

五、网络信息安全方面

存在问题:

10.信息安全意识不够。要继续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1.信息安全工作手段还不够先进。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公司信息技术人员远远满足不了信息发展速度,信息技术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探索新科技自觉性有待加强。

12.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和保密工作培训还不够,人员风险意识有待提升。

待健全,涉及信息安全的操作人员操作流程有待规范,运行效率、应急能力有待提升。

原因分析:

一是信息安全人员技能水平有待提升,技术手段不能满足科技信息时代发展需求。二是员工安全意识有待提升,对网络操作、病毒入侵等防范意识不高,对信息安全风险认识还不够。三是关于信息安全的宣传还需增强,没有将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作为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四是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奖惩办法还有待完善,应急处置流程还不够顺畅。

第三部分下一步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凝心聚力,深化新形势下思想意识引导

1.继续深化中心组学习。按照XX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公司中心组学习计划,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多组织形式新颖的专题学习。

2.深入基层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扩宽形势任务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广度,确保活动覆盖率,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努力形成团结奋进、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3.组织开展全员讨论。掌握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及时引导,激发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同心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4.加强群团工作。牢牢把握青年一代思想,搭建职工成长和创新创效平台,通过青年大讲堂及丰富多彩的“青”字号主题实践活动,凝聚青年激情与才智,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二、防微杜渐,完善意识形态阵地建设

5.完善各项制度。逐步细化意识形态工作规划、考评、检查督导等制度,按照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适时组织交流分享实践经验与阶段成果,确保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6.开展企业文化阵地建设。收集公司多年来的荣誉奖牌奖证,老照片、老故事等历史资料,以展板或消息形式做展示,对各单位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亮点进行宣传。

7.推进新媒体时代舆情监控管控工作。办公QQ群、工作微信群、新媒体平台统一归口管理,对日常上传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删除网络不良信息。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流程、临机处置权限,落实应急技术管理队伍,提升应急处置速度,确保不良舆论有效控制。

8.健全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健全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责任认定、病毒防护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安全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手段,防止不良网站恶意渗透,保障公司网络信息安全。

9.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以轮训,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宣传人员的培训,提升宣传队伍整体素质。

三、依法依规,构建和谐企业长效机制

10.加大力度维护稳定。落实社会各类普惠性政策,不断推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强化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接收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一站式”联动接访机制和舆情监控机制,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案件的化解力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意识,及时引导化解矛盾,避免新的问题和案件的发生,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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