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

2022-07-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

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新《义务教育法》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切实抓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使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因此,对义务教育必须高度重视,优先保障。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这对于进一步构建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二,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大问题。多年来,素质教育已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和成功经验,但也碰到不少阻力和问题。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还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教育教学和师资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关于素质教育的一系列规定,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将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重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新《义务教育法》針对我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熟政策、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师资流动、预算编制、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规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新《义务教育法》关于均衡发展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四,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制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争取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务院2004年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教育领域要加强立法工作,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相协调。从1980年至今,已经颁布实施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制定时间比较早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比较好的法制保障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必要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新要求,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为教育的立法提供了典范。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不仅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提高义务教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吴邦国委员长6月29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温家宝总理7月2日要求教育部抓紧研究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的指示,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

当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法律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的发展方向。我们对此应当深刻理解、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素质教育的认识,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贯穿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全过程。要研究推进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二,切实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前我国地区间、城乡间及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少年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新《义务教育法》充分地体现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理念。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上述地区任教;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些法律规定,是促进义务教育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理顺义务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投入职责,满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是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经验,结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其要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分担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建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分担机制,到2007年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为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奠定了经费保障的基础。但是落实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尚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今后,要根据法律的要求,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

第四,科学制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杂费规定的步骤。新《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不收学费、杂费有利于保障所有適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困失学、辍学,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2005年国务院已作出决定,今明两年内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学杂费。最近,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宣布在城市对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及时总结研究一些城市不收学杂费的好做法和遇到的新问题,科学制定城市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的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的工作。

第五,加强管理与监督,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为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就农村而言,明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儿童“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应该得到解决。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作出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具体规定,为清理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还要贯彻落实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等不同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新《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督导、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等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法律规定,把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并加大投入力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尽快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

第六,要做好学习宣传,为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做好充分准备。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学习好新《义务教育法》,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研究制定新《义务教育法》配套法规、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等配套规定。要在全社会宣传新《义务教育法》,营造实施的良好舆论环境。

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生要珍惜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自觉地刻苦努力学习,全面发展,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陈至立

第2篇: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背后有什么因由?新《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令人瞩目的变化?我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即将有何作为?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中有没有解决的良方?……在新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际,我们带着众人关注的这些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

问:《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缘由何来,情形怎样?

答:2003年召开全国人大时,有570多名委员在要求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年版)的提案上签名。可能是同类提案中参与人数最多的。这么多的委员提议,说明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是全国人民的意愿所在,根本原因是当时的教育政策对促进义务教育来说还没有到位:一是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没有保障,教育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里只是说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筹措,但从中央政府到乡级政府,由哪一级政府来协调来负责,各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义务教育的投入得不到保障。二是对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地区、城乡、乃至校与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越来越大,带来很多择校的现象。三是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没有作出规定,没有法律的保障,素质教育至今步履艰难。当时的《义务教育法》不能解决这么多的重大问题,因此修改势在必行。2004、2005年又有委员上书要求加快修改,使修改的内容更加宽泛,基本吸收了近年来在教育系统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所有重大典型问题。这部法律在修订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修改的范围也很大,差不多等于是重新起草了一部法律。

问:《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条的意义何在,如何实施?

答:其实这一条也是在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明确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还是收费。结合世界各国的教育实践经验,我们明确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教育。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收学费,还可以收杂费,但学费和杂费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弄不清楚,导致在实践中义务教育的经费有相当一部分是人民群众拿的。这笔钱有多少呢?粗估一下,在税费改革前,基本是政府拿一半,老百姓拿一半。

现在有了这样的规定,是件大好事,对老百姓而肓,减轻了负担,对教育而言,经费纳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政府负全责,有了保障。具体操作中,先由政府补齐原先向学生收的那部分经费。等到国务院的具体标准出台之后,按标准实施。考虑到地区差异,像江苏这样的东部地区的标准很有可能会高一点。

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省级政府统筹,与原先的经费筹措“以县为主”相比。更强调了实际可操作性。因为有的县级政府财政非常薄弱,而省级政府调动资金的能力较强,可以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弥补。经过测算,我省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后,所有的区县缺口省里都可以支付。经济困难地区省里拿大头、县里拿小头,最多的省里可补偿达90%。目前江苏全省义务教育800万中小学生,700万农村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100万的城市学生中,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等一些经济较好的城市也在计划全部减免学杂费。

问:作为2003年修订议案的起草人,新《义务教育法》最终出台后,您最满意的地方是什么?

答:确实很高兴。最满意的地方就是“均衡发展”被作为义务教育的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如何理解“均衡发展”?我们所说的均衡,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比如说,一个县或者一个区,教育发展保持相对平衡。江苏的情况就是把这个区域确定在县这一级。均衡最重要的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江苏在此之前已经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危房改造、布局调整、三新一亮、六有、校校通等五大工程。这些工作都是为了让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按我的理解,均衡就是首先有一个标准,大家都能达到这个标准了以后,再逐渐提高这个标准。这样逐步逐步地来,就是均衡。这是一个方向性的过程,不可能马上就达到校校一个样。二是师资力量配置。这是校与校之间除了办学条件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差距所在。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即将召开全省师资队伍工作会议,将出台一些政策,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现有的城市教师支援农村、优秀大学生选拔到农村、县以下的教师加强培训提高水平,也都是类似的政策。我省选拔教师支教西部的活动搞得很好,这个机制用于苏南教师支援苏北、城市教师支援农村,就能逐步改变目前教师配备不尽合理的状况。照我看,一个城市教师到农村工作1~2年应该不成问题,当然,我们会有一些相应的鼓励和补偿措施。同时,这个状况也需要逐步改变。

问:新《义务教育法》中正式提出义务教育要“实施素质教育”,这有何意义?

答:“素质教育”以前在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过,但这是第一次将之写进法律条文。不仅如此,这部《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还有着必要和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条中有具体表述。这些规定,有的规范教育内容,纠正义务教育过去偏重智育的倾向:有的严格教育管理。强调要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的明确考核要求,等等。这样就把素质教育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和行动中去,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位,对素质教育来说,我想,就是个很大的推动。

问:就您个人而言,对这部法律如何评价?

答:总体上还是很满意的,特别是这部法律对一些以前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在当时议案讨论的基础上还有了新的发展。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办学行为的规定,第22条就明确,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其实就是不允许公办学校“改制”。这个问题的背景就是在义务教育进程中,有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无力维持,就把公办学校改成民办学校,其实就是把政府责任推向社会,把政府应该投入的部分推给人民群众去投入。这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是明令禁止的。再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分设重点校与非重点校,在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是在办学形式上作了规定,同时也是应答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再如收费,第25条对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进行了规范。像现实中的一些以搞“特长班”、“重点班”名义所进行的收费都是违反法律的。以前对于这些问题的管理,我们只是出台一些行政命令,严格来说并无法律依据。而现在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我们进一步治理乱收费这样的管理行为而言,应该是更有保障了。

问:我省落实《义务教育法》将有什么动作?

答:《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们召开会议,对照法律。确定了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的10项工作内容。

一是逐步推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全省800万中小学生,从今年秋学期开始,700万农村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剩下的100万也将逐步解决。二是继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今年内完成以“四项配套工程”为主要建设任务的农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合格建设工作。三是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造残疾少年儿童学习、康复的场所及设施,使其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四是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培养教师。通过改革教师教育课程体系、改造教学实践环节等培养新教师,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五是通过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城市教师、苏南发达地区教师、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用两到三年时间,分别选派一万名城市教师、一万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我们将给予生活补助,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在支教教师评职称、收入待遇方面也会有所倾斜和优惠。六是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今年全省约有8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占全省8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10%。在苏北部分地区免费领到教科书的人数超过当地义务教育人数的20%。七是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改革与考试制度改革,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八是保障进城务工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江苏目前面临的困难比较大,比如苏南今年流入民工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超过了50万人,来源复杂。甚至有的两个老人带着小孩来住,就是为了在苏南读书。要是全是这种情况,我们受不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江苏可能要对享受教育服务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九是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如今老百姓不清楚政府拿了多少钱办义务教育,我们也说不清楚。今后我省将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审计和监督,保证各地对义务教育100%足额投入,各地向教育投入了多少钱,经过统计也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都清楚。十是加强教育督导,我省将对义务教育法中提到的基层要做到的一些事情进行监督检查,看学校有没有违反规定乱收费,是不是按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是不是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和非重点班级,等等。着重对义务教育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进行督导。督导也是一种促进。

还有几件事我们要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政府依法办教育。

一是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我们对此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主要是针对目前居民区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脱节的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和非重点班级。我们要去了解、检查、督导。三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求利益。乱收费主要发生在下面、基层,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去监督。四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法律作了规定,我们就有责任去检查。五是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我们也要进行督导。六是县级政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危房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七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目前挪用学杂费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今后挪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八是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对教育质量问题我们要监控,有的学校应该开设的课程没能开设,虽然责任个体在下面,但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去检查、去执行。

法律出台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执行。只要所有的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到位,义务教育就会换一个新天地。我们也有信心把《义务教育法》实施好。

问:《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不收学、杂费”与现行的一费制有什么关系?

答:《义务教育法》中有两条涉及到了相关问题。第2条明确不收学、杂费,但在第61条当中又规定,这个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实这是个补充规定,说明不收学、杂费是有个过程的,也许会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而一费制是一种收费方式,原先的一费制里包含有杂费,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杂费这一块就不允许再收了,其他需要学生交纳的、由学生消费的费用如书本费、代办费等还是要按照原来的标准收取。

问:《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但目前这种情况却很普遍,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

答:从2003年起,省里就停止了一切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和示范校的评比和验收。但省里停了,有些地方上还在弄,我们要强调,在江苏省一律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对已经存在的重点校、重点班要取消,今后将不存在重点校、重点班。如果继续办就是违法,要采取措施处置当事人。我们要把《义务教育法》读本发到每个学校,让大家都知道,都要学。很多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而不是教师。当然首先政府官员要懂法、守法,其次教育工作者要带头执法。

在以前的义务教育法中,没有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这次修订过的《义务教育法》,在第七章就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整个法律共63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0条,在这10条中,对违法的各种情况,应负什么责任作了规定。我把它归纳为“4321”,10条中4条针对政府官员,3条针对学校,2条对社会提出具体规定,还有一条是对公共大众的。10条法律责任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情况,政府都在直接处理的范围中,直接责任人要受到相应处理。

问:为什么国家拨付的办学经费与学校实际需求有很大差距呢?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如何缩小这一差距?

答:目前的学校经费由三块组成,即基本建设经费,用于学校维修、大型设备、设施的投入;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如购买粉笔、墨水、纸张等;教师工资。教师工资这一块在全省范围内已经基本解决了。而欠帐最多,也是我们花工夫最大的是基本建设这一块。比如学校的危房,要拆了重建就需要钱;有的学校校舍紧张,有的学校没有宿舍、食堂,重新建设都要花钱……学校的基本建设投入不足,欠帐要还掉,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在这么一个阶段,学校需要拿的钱就会比较多。

此外学校的公用运转经费的拨付得不到保障。以前规定,除了收取的学杂费,每个小学生政府要给20元公用经费。但这个标准得不到执行和保障,有的地方甚至每个学生只给2元钱,学校穷得连粉笔都买不起,怎么能保证学校运行?今后我们将通过法律的实施调整经费的标准,比如《义务教育法》42条第二款,提到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等四个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政府该投多少钱,按四个标准把钱全部拿出来,这是最基本的。在第四款中还提到公用经费要实现三个增长。四个标准、三个增长就是今后努力的方向,经费投入的目标。我们都按照这个目标做到位,学校就不会这么困难了。

作者:忻 叶

第3篇:认真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于9月1日开始施行。当前,全社会认真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意义重大。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社会背景、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义务教育法》在许多重要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经费未能得到保障、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等方面,社会反响较大。对此,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认真听取教育系统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采纳和支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于2003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历经3年,于今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与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相比,不仅内容得以极大的丰富,而且以法律形式突出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问题:一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二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三是对规范办学与收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是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阐述。

新《義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

近年来,辽宁省教育系统在1998年完成“普九”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了“两类新三片”(“两类”指“提高”和“双高”(高水平、高质量)“普九”;“新三片”指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处在省划定的巩固片、提高片和“双高”片的层面上,达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普九”)规划。扎实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大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加快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完善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建立扶困助学教育资助体系,使全省义务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义务教育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

1.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素质教育的认识,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贯穿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全过程;二是要认真研究推进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是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中,扎实推进课程改革,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五是深化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体系。

2.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认真实施省政府即将下发的《辽宁省全面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及《推进计划》,及时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任务;二是进一步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区域人力资源,促进区域内中小学校师资配置相对均衡。要采取切实的政策和措施,鼓励骨干教师从城市到农村、从强校到薄弱学校任教,不断满足农村及边远地区中小学对优秀教师的需求;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

3.加强管理与监督,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作出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具体规定,为清理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还惠于民,取信于民;二是要贯彻落实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等不同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三是把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加大投入力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尽快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四是教育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积极配合省纠风办等部门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事件进行曝光和处理。

4.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做好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是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全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的要求,做好推进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二是要依法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义务教育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为义务教育的规范、统一实施创造了条件;三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

5.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一是新《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作为重要的督导内容,制订具体可行的专项督导计划,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二是要注重对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导检查,对各地出现的违反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行为,要认真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6.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学习好新《义务教育法》,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要把研究制订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配套法规及实施细则作为重点;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新《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青少年、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是要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在学习宣传活动中,通过总结本地区近年来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宣传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我们要认真做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努力。

(作者系辽宁省教育厅厅长)

作者:张德祥

第4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王刚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前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六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诠释。亮点包括:

1、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分设重点与非重点班、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4、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相关责任人将要受罚;

5、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立法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的要求;

6、把保障校园安全写入法律;

7、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等。这些亮点都能说明新教育法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的。

《义务教育法》关于违法情形的描述也写得比较详细:关于“学校或教师违法”的有三条,其中第五十五条是指引性条款:

即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共设置了6种违法情形:

1、违反规定收费;

2、推销商品、服务谋取利益;

3、拒绝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4、分设重点与非重点班;

5、开除学生;

6、选用未经审查的教科书。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认识到《义务教育法》这些亮点充分说明新教育法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说明实施义务教育,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学校和教师都应负担起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义务教育法》它明确突出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三个基本性质。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就体现了公益性。

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作为教师,我深深感到作为教师的责任非常重大,面对农村教育的落后状况,我更感到义务教育任重道远,我要时刻用《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比如不能在班级学生、家长中乱收费,不能推荐学生、家长乱买教学辅助材料,让农村孩子真正享受到与城里孩子同等质素的、平等的教育。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13年3月1日

第5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师:赵喜军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

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第6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也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而照亮了别人?? 是啊,教师是神圣的,当我还是一名小学生的时候就对教师这个职业充满向往。作为学生的时候学习《学生守则》,《行为规范》,现在已经成长为一名人民教师了,才知道教师也要学习《教师法》,《教育法》。

通过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他们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它才能够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当然,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 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处处“身为正范”。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 融洽、 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教书的学习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有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的精神。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首先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有人说,你要教学生一滴水,你就应有一桶水;如果要传授一条江,那么你的胸中就应容纳百川,就是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要“教”中“学”,“学”中“教”吧?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教学过程中,向其他同行虚心请教也不失为一种途径。在教学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祖国的花朵更加健康的成长!篇二: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大文千信小学 李自珍

7月15日,我校组织学习了《义务教育法》,通过学习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幼教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幼教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当你走进幼儿园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孩子、爱护孩子,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孩子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孩子。教师只应在乎孩子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篇三: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

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

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7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

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第8篇:(KLXXYJ)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思、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师:

KLXXYJ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

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9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古耀

我们的事业需要她们—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

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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