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公民社会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区域治理与公民社会既相互制约,又互为促进,构成一种双向进程。一方面,区域治理功能的整合提升,是以满足公民社会多元化与多样化的需求为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自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对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为优化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的发展环境,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深层次的法律运作关系,即区域法律协调机制与公民社会利益代表机制。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宪政与公民社会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宪政与公民社会论文 篇1: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探究

【摘要】公民社会的构建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目标,应当遵循公民社会形成的一般规律,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独特属性,制定适当可行的构建目标。文章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出发,进而分析了其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底蕴,趋于成熟的过程等,探索了公民社会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为探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动力提供了新视角。

【关键词】公民社会 成熟 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理论界在坚持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研究的理论范式和思维向度的基础上,开始运用“国家-社会”这一新的理论范式来研究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以期为破解中国社会发展难题提供更有效的解释和答案。随着研究的深入,“公民社会”这一学术概念也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公民社会”这一称谓是通过外文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的,它从政治学层面来剖析civil society的实质。在公民社会的发展史上,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交叉使用,前者强调的是civil society的政治层面意义,而后者更着重于civil society的社会层面意义。

公民社会的溯源分析

公民社会的概念经历了由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以前,“市民社会”频繁地出现在西方文献中,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 》作为西方第一本专门论述市民社会的著作,典型反映了西方市民生活的变迁和走向;从佩因(T Paine)到黑格尔,不断细化了市民社会的内涵,他们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定位于与国家平行的层面,但又分离于国家的范畴。黑格尔吸收了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整合并发展了自己的主张,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具体用法。随着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公民社会的概念逐渐兴起,以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了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加上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更推动了公民社会的普及,使其逐渐成为了西方学术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比较典型的是哈贝马斯理论,这一理论以公共领域为切入点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阿伦特对公民社会的剖析根植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他认为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 。①

公民社会的概念传入我国比较晚,使得学术界往往把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混淆使用。由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加上理论界的不断进步,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来说,人们越来越接受公民社会这个译名。

综上所述,从政治实践角度看,公民社会概念具有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积极追求政治权利(平等、自由、安全等)的激励功能,是一种外显的、有目的的、具体的政治动员符号;从政治价值角度看,公民社会则上升为一种理想模式,它体现着文明与和谐的政治价值;从组织结构角度看,公民社会代表了—种社会结构的良好状态,体现着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水平和组织特征。

公民社会的政治底蕴

在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大背景下,公民社会的政治意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政治内涵维度厘定“公民社会”的基本范畴。早期中国的学术界往往混淆“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没有明确区分各自的使用范围。随着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深入了解与领会,以及相关理论之间的碰撞,学者们逐渐形成了越来越多的语意共识。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农业大国著称,农民工队伍非常庞大,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群体。随着市民社会称谓的逐渐普及,无形之中农民群体被排除出去,这无疑将使公民社会失去最稳固的根基。随着中国城乡环境的差异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市民社会这种称谓很容易遮盖其原本的政治含义,因此有必要探寻更为贴切的译名。公民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高度集权的中国社会内部开始渐渐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从而为中国政治发展提供新的时代动力。

公民社会是建设民主政治的时代基础。政治民主化是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政治形式,它既是评价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尺,又是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 。②公民社会有其发展的历史土壤,一方面,它凭借其自身发展的独特性,可以起到限制国家权力扩张的作用,同时还能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公民社会本身的法治性特征,又可以作为民主政治体系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公民社会作为制度化发展的必然历史过程,可以将社会的各个阶层有机联合在一起,同时又使政治体系能及时把握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矛盾,消除隔阂,解决社会问题,凝聚社会力量。

公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目标的关键角色。“善治”是一个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管理过程。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的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③随着政治全球化的发展,善治的理念也逐渐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起来。公民社会肩负的使命重大,如果没有一个完善和谐的政治环境,那么“善治”的目标只能是一种空想。公民社会是推进政治民主化与文明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公民社会中,应更加注重善治的质量与结果。倘若公民社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政治国家的善治,更不必谈国家的长远发展。

公民社会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政治稳定既是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动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它是“国家政治系统既能维持既定的基本政治秩序,又有适应社会政治变迁的能力,社会政治生活表现出一种连续、合范、可控和有序的状态”④。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厘清了政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为政治稳定提供空间保证。国家对社会的覆盖和控制是产生政治失范进而造成政治动荡的关键因素。只有厘清政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形成二元分立及互动发展格局,并形成实质性的社会独立性和自主性,政治稳定才能获得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选择,它可以催生很多有益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调控能力、平衡能力与宏观管理能力等,这些因素可以消解社会矛盾,解放社会生产力,降低社会发展成本,从而支持社会政治稳定态势的形成;另一方面,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逐步壮大的中产阶层将是政治稳定的社会主体力量。中产阶级具有节制、中庸及很少野心等美德,可以为政治稳定提供价值和行为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公民社会是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平台。政治参与作为衡量政治发展状态的标尺,推动了政治发展的进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而公民社会的构建则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实践平台。首先,在公民社会里,人们的民主意识会比以往有所加强,对于民主的需求也更加强烈。生活在当下的人们,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公民社会的熏陶。公民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社会生活方式可以有效激发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正是依靠这样的方式,公民才会去了解社会、分析社会、管理社会,努力使自己融于这种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其次,公民社会为公民利益的表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类型涵盖范围非常广泛,这使得公民表达自己利益的方式逐渐多元化与多样化,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无疑对于减少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此外,作为沟通政府、市场与公民之间的一个纽带,公民社会组织不仅为公民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提供了路径,而且可以实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公民社会是现代政治文化的孕育摇篮。政治体系的存在和维系离不开政治文化的传播。文化作为一种形态,可以起到推动政治长远发展的功效。现代民主政治体系的健全需要现代政治文化加以支持,公民社会对现代政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公民社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在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同时,又形成了自身的特性。在公民社会里,要多吸收市场经济原则中的有效元素,并将其作为自身发展的组织原则和价值定位,其中合理的个人主义、和谐的多元主义以及有度的功利主义等价值体系和道德意识的形成,为公民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坐标。市场原则和自由精神与政治实践相结合,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整合并沉淀,形成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这直接构成了现代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和基础理念,从而深刻影响现代政治文化的价值趋向及演进历程。

公民社会在中国的现实建构

公民社会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孕育民主政治的摇篮。公民社会的构建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目标,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应当遵循公民社会形成的一般规律,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独特属性,制定适当可行的构建目标,厘清构建思路,切实推进中国社会的有序转型,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由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是在有着六十多年发展历程的社会主义背景下建构的,它必然深受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的影响。⑤因此,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逻辑,就必然要反映这一基本国情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和复杂化,使原来单一的社会利益格局也日益复杂化。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形成,使利益主体成为权利主体,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演变为权利的冲突。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很多公民不仅加强了自己的权利意识,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维权经验,懂得在合适的场合维护这种利益。这批既有政治参与热情又有政治参与能力的社会人才,对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运作方式不满,开始珍视和慎重对待宪法赋予自己的真实权利,这为公民社会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提供了政治基础。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塑造了公民社会的实践主体,拓宽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培养了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营造了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除了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法律制度、竞争机制等,还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与之相匹配,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发展体系的自我构建、自我整合,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的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从而形成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公民社会。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开始凸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作为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个人构成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他们的组织形式灵活,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承担者。

现代法治进程的加速。公民社会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来保障其良性运行。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共存共赢共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一方面,通过法治来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通过法治建设,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地位提供政治确认和法律保障,使公民社会的发展获得持续发展的依据和凭证,可以明晰国家与社会的活动界限,推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从而为公民社会自主发展提供空间保障,可以规范围家的权力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自主活动的频繁干预和过分控制,为公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自主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对法治的大力宣传可以规范公民社会的行为规则,营造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公民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公民社会的内部规则和基本规范的建立,需要自由、平等及合法的价值观念来进行引导。这不仅需要在市场行为和契约精神导引下的社会自主性的培育和建设,更离不开相应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强力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可以明晰和厘定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关系和行为准则,强力公正的司法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公民社会内部的利益纠葛及行为冲突,从而为公民社会的稳定成熟发展提供外力保障。

公民组织的发展。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面来看,公民组织在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公民社会的实践主体,公民组织可以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总资本运行的整体效能,推进社会的高效发展。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孕育出很多合法的公民组织,这些公民组织在历史的沉淀中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成为一种推进社会发展的坚强力量。它们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有民营经济组织、志愿性社团和非政府组织等,很好地推动了社会发展,其中“温州模式”、“沈阳模式”和“深圳模式”等一系列的成功运作便是最有力的证明。我国政府职能的新转变极大地推动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从而为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与成熟提供了主体保障。

公民文化的提升。培育现代公民文化,一方面,应加强研究和宣传,从党政机关到社会组织,从领导干部到基层群众,形成一种良好的意识氛围,提升公民的整体素养,纠正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简单对立、消极对抗的负面认知和片面看法;另一方面,中国公民社会的传统价值导向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传承下来的。在公民社会日益成熟化的今天,除了继承这种独立性之外,还要将全球公民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有机地融入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体系之中,从而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提供有力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持。

结论

由此可见,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与成熟,直到最终的完善过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的国情决定公民社会的建构模式应当是一个国家主导与社会自主的互动支持模式。这一全新建构模式的实质是,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不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融合、互补、共生的关系。通过对公民社会的溯源追寻、政治底蕴的探讨以及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逻辑关系的历史考察可知:以影响、参与、行使公共权力为价值取向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是一种必然趋势。

【作者分别为塔里木大学副教授,塔里木大学教授】

【注释】

①褚宸舸,王嘉兴:“以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为支点的中国改革愿景—郭道晖教授近十年宪政学说述评”,《河北法学》,2012年第12期,第57~61页。

②罗朝慧:“从经济自由到政治自由—论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两个自由层次”,《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33~37页。

③李京桦:“民族国家公民社会与民主的辩证分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年第4期,121~125页。

④党秀云:“公民社会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行政论坛》,2012年第4期,第77~82页。

⑤高丙中,夏循祥:“作为当代社团的家族组织—公民社会的视角”,《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83~86页。

⑥卫扬中:“论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东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7~52页。

责编/王坤娜

作者:朱新蒙 高疆生

宪政与公民社会论文 篇2:

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一种双向进程

内容摘要 区域治理与公民社会既相互制约,又互为促进,构成一种双向进程。一方面,区域治理功能的整合提升,是以满足公民社会多元化与多样化的需求为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自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对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为优化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的发展环境,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深层次的法律运作关系,即区域法律协调机制与公民社会利益代表机制。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区域治理 双向进程

作者 肖磊,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浙江温州:325035)

汪伟全先生在2011年第3期《探索与争鸣》上发表《角色·功能·发展——论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一文(以下简称汪文)。该文通过论述公民社会在区域治理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对公民社会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制度创新,从而有效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提升区域治理的绩效。汪文的主张未尝不是一种改善和促进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的途径;但笔者拜读之后,认为文中对公民社会在区域治理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困境、公民社会与区域治理之间关系的论证还存在可商榷之处。

近年,学者们对于区域治理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主要涉及四方面关系的剖析:(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二)地方政府间关系;(三)地方政府与企业部门关系;(四)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关系。[1 ]在属性上,前两者属于政府间的府际关系;而后两者则为公—私伙伴关系。在我国现行的宪政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一种垂直的府际关系,而地方政府间由于政权运行的机制是平行的,构成了一种水平的府际关系,目前多数研究文献(如汪文)中关于区域治理或跨域治理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这种水平府际关系展开讨论。对于公—私伙伴关系,即地方政府与企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学界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创造和设计一些制度环境,推动和实现公民社会更好地参与区域治理。

根据区域治理问题的研究重点不同,大致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注重研究如何处理都市化及其成长问题,往往透过行政区划调整的方式与策略来解决;第二阶段强调功能整合问题,着重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以满足公民社会多元与多样化的需求,通常透过地方政府间行政协议、行政契约的方式发展合作关系,达到功能整合效益;目前研究已处于第三个阶段,更加强调对区域治理能力的研究。因为地方政府除了受都市化的冲击之外,也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各地政府希望能够跨越行政区域的界限,透过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政策议题为导向,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整合资源以发挥治理的综合效能,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治理能力。

在此背景下,我国区域治理的观念已由传统的较为封闭和狭隘的旧地方主义,转变为强调权力或资源互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新地方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本身的发展需求和治理问题的缓解,越来越重视水平府际关系的协力合作管理。但是,随着区域行政合作的深入发展,区域治理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一些区域公共问题的日趋严重,已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主要障碍。在区域治理过程中,为了满足区域内不同利益主体提出的要求,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治理利益集团,它们履行着各种不同类型的治理行为,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在区域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容易出现权力真空和治理盲区,难以达到区域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此外,区域治理的主体还可能合法地使用武力或高压手段将其决策强加于人,甚至组成多数联盟去剥夺他人利益以自肥。在一些人能够利用特定治理主体所拥有的特权去压迫另一些人的地方,区域治理过程就会成为一种“恶”。这对任何给定的治理伙伴关系来说都是一个两难问题,他们必须在维护伙伴关系与维护一方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面对上述挑战,俞可平从治理与善治的角度指出,“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和国家,还不如说在公民或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2 ]因此,区域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参与,区域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以满足公民社会多元与多样化的需求为基本前提。汪文根据俞可平的观点,指出:“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织等等。”[3 ]这些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区域治理中,承担着重要功能并发挥着巨大作用”。显然,汪文看到公民社会的发展对区域治理的“巨大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汪文未能就区域治理与公民社会相互制约与互为促进的关系展开全面的论述。

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建构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核心问题仍然是如何协调区域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与公民社会私权力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域治理和公民社会的矛盾和摩擦,集中体现为区域治理的一体化与公民社会自治性问题。区域治理强调的是打破区域体制内传统的条块分割局面,在区域范围内实现权力的统一;建构公民社会的基本逻辑强调的是主权在民,主张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区域治理——公民社会关系的紧张,除了二者之间利益交割和争夺之外,还在于它们的权力运行机制不同,前者是自上而下型,后者为自下而上型。为了坚持自治,公民社会组织必然会对主管行政机关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和任务,采取抵制和防御手段。而区域行政机关为了贯彻区域一体化的指令和任务就必须干预公民社会组织自治内的一些事项,这正是行政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关系紧张的关键所在;区域治理中的公权力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关系的内在矛盾和成长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主管公民社会组织的行政机关主要代表区域政府利益或以政府名义运用其权力,而公民社会组织主要反映和表达集体和组织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遵循区域治理中的公权力与公民社会的自治权关系的研究路径,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及其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能够较好把握当前公民社会面临一些问题的首要矛盾和基本特征;但是,基于对现实问题和状况的反思,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参与区域治理会受到来自诸多外界力量的掣肘和制约?汪文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使用的是“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公民社会意识亟需增强”等话语,这表明,在他的意识中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假设,即在区域治理过程中,只要公民社会组织充分发育,强化好公民社会的参与渠道和增强社会意识,就可以理顺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的各种关系,“创造出如火如荼、生动活泼的区域治理”。

笔者认为,当讨论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的意义、作用及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这样一个前提,即在区域治理过程中,公民社会组织是否为一个真正意义、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利益主体?如是,公民社会就应该是一个能以区域治理范围为其权力行使边界的区域自治组织,也是一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干涉地独立行使权力、对区域治理范围内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及处置权的法律主体。因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具有这样的本质特征——法律自治主体性,即能够在区域治理的过程中有效参与并决定区域公共事务,特别是针对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内部成员切身利益的事务享有决策权;能够与行政机关平等谈判,或者交涉相关利益问题;能够保护并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应该是多元的,被广泛赋予了自由、平等精神和个体价值追求的权力—利益主体,但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节制个人、地区和区域内集团特殊利益与需求的,被“实质性市民认同”[4 ]的法律自治主体。

毋庸置疑,公民社会要受到区域治理制度环境的包围,公民社会组织的每一步发展都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对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并最终塑造着公民社会组织的形态、特征及其在社会政治法律生活中的角色和地位。在区域治理中,如果公民社会组织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主体性推动,那么,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区域治理也就没有必要实现。所以,没有公民社会的法律主体的存在,权利就失去了基本的凭藉,区域治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汪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提出发展公民社会,为参与区域治理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问题。遗憾的是,汪文并没有对公民社会和区域治理二者关系进行理性系统的思考。在一个多元和开放的社会,公民社会的多元性、复杂性在结构上远远超过了区域治理的结构的复杂性,而且,二者存在相互影响制约关系。市民社会多元权力中心的形成,直接影响着国家“公共选择”的政治过程。实践证明,拓展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的路径,更好引导公民社会对区域治理事务的全方位多层次地参与,关键是在法律框架内,认真处理好两方面的深层次法律关系,即区域法律协调机制与公民社会利益代表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公民社会参与区域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区域治理行为和公民社会的有效参与,从而推动二者良性关系的互动。

(一)创新区域治理协商沟通机制

1.公民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法治框架下的区域协商沟通机制。首先要提高区域内公共权力在治理过程中运作的透明度,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区域政务公开、行政透明是健全互信互动的区域协商沟通机制的前提。具体做法有:区域治理决策的公开听证程序,实现区域民主决策;改革对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的民间组织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法定登记制度等等。其次,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区域治理的过程,应是一个不断协商合作,不断激励双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双方遵守区域法制、互信合作的过程。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公民社会中多种力量的动态协作,最终形成一种多中心、互动式的区域治理模式。

2.从转型期的实际出发,完善公民社会对区域治理的行政参与程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壮大是客观事实和必然趋势。这对制约和规范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区域治理过程中,强化公民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公信力和外部监督能力,通过完善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区域行政决策、执法的基本法律程序,这是解决当前“区域治理利益本位化”现象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就如何设计合理的公民社会参与程序而言,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行政调查制度。建立区域治理的行政调查制度,既发挥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也可以排除区域治理行政裁量行为可能出现的恣意因素。区域政府间重大政策出台前都应该对公民社会进行广泛调查,以保证治理政策与策略符合公民社会的合法利益。通过调查,还可以宣传区域政府的政策,获取理解和支持,掌握公民社会组织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二,建立谈判协商制度。区域治理政策应当设计公民社会组织协商谈判程序。该程序要求区域行政机关在拟议规章前,先设立协商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区域内的决策者和公民社会组织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组成。协商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区域治理主体对公民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是依据协商谈判达成合意的结果。

第三,建立区域治理听证制度。行政区域治理的决策和执法行为的作出,涉及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法益,需要建立法定的听证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知情权、申辩权和陈述权。

(二)创新公民利益代表机制

1.利益代表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在建构区域治理的利益代表机制过程中,法律程序性问题将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代表和司法保障。在区域范围内,政府广泛下放服务性技术性职能,主管行政机关适当考虑到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会员的合法利益,而且充分保障了有资格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制定政策反映出这些利益之间适当的妥协,发展一种利益代表机制。

2.尊重并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区域治理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超脱于具体的区域利益纠纷之外,真正能成为利益协调者,尊重并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区域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可能受到政府的控制而失去民间性,又可能受到企业的控制而实行寡头治理。因此,公民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培育既需要与区域范围内的公权力分离,又需要区域内政府出台法律规范其运行,以保证民主机制落实到位。这就要求逐步规范或取消不合理的区域治理方式,打破原有体制和机制的局限。通过推进公民社会的自治性,实现多元权利对区域权力的分享、平衡和制约;通过促进公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来推进区域法治秩序的建立。

就汪文而言,笔者虽然认同对公民社会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提升我国区域治理的绩效。但汪文没有对当下区域治理的主体性内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较片面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此外,汪文也没有对公民社会和区域治理的双向进程关系,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分析,从而使相关的论证和结论存在一定的缺陷。当然,笔者认为汪文的研究亦有其独特的贡献,如汪文抓住了转型期社会的两大热门话题“区域治理”和“公民社会”,并以此细致讨论了当前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及其相关制度建构问题,这一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我们期待能有更多学界同仁将这一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从而更好更快推动我国的区域治理建设和公民社会发展。

[本文为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区域法治文明:在温州模式下的理论与实践》(项目批准号:09SFB200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批准号:09BZZ016),温州市温州文化研究工程项目(批准号:Wyk1102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川兰. 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行政体制与创新.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2005.

[2][3]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和制度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 2006(1).

[4]邓正来、亚历山大.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2.

编辑 南 木

作者:肖磊

宪政与公民社会论文 篇3:

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

摘要: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是: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团组织;国家权力;法治;政治文化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剥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现代意义的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一个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公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

如大多数后发现代化国家一样,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环境中社会自主性缺失和国家权威性不足问题同时存在,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不可能单凭社会自身的力量抑或在“反对国家”的路径中实现。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在此维度下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包括四方面。

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是相一致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循市场法则而非行政命令,市场化必然会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又要逐步削弱、抑制和防范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社会的微观经济活动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逐渐演变成公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全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和力量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微观结构。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将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经济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尽管从全局看,迄今国家仍是社会资源的主要控制者,但社会亦成为控制资源的有力的、潜在的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和机会。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标志的社会自主性的显现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的存在是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因素。

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并不是要盲目限制或取消政治国家的功能,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是推进经济市场化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国家利益更易受到强国和跨国集团的侵害,我们比以往更需要国家和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盾。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的目标在于保障市场调节机制更有效地运行,更好地促进经济市场化,而不是为了满足政治国家自身应用公共权力或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需要。这是政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抉择如何退与不退、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原则,也是权衡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尺。

目前,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进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为了使公民社会在建构中由“自上而下”的力量为主导转向以“自下而上”的力量占主导,充分发挥社会自身力量在公民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实施政治改革,比如逐步上升直接选举的层级和提高社区自治的程度。国家在社会力量成长的初期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它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及其发展方向负有责任,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的使命和公民社会建构的全过程都必须由国家主导来完成,国家应逐步推动并激励社会,提高社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公民直接广泛参与和社会自我组织应成为公民社会建构的重要目标。当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之时必然推动政府重新寻找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公民在坚持只有社会而不是政府自身才能够为政府进行合法性论证、提供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从政治体制变革中提升合法性,其中政治民主化是关键。毫无疑问,后发现代化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发育健全,社会空间内部基本完成理性化过程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基础。

二、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保护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使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目前,个人自主性增强,社会力量、角色群体日渐活跃。个人自主性增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个人受组织、身份制约日趋弱化;其二,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领域日益增大。利益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其中企业家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与企业间的各类中间组织极不发达,尤其是服务组织残缺、流通组织单一,迫使企业办社会、机关办社会、学校办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机组合和有效配置。我们必须大力培育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类组织,通过明晰产权和建立市场法则为其成长奠定基础,并逐步使其走向社会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农村自治力量的发展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也是强化社会权利和增强自治能力的主要举措。在社会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个人和国家间存在一股强大的社会中间力量,它就是公民社会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是沟通政府和公民的桥梁,是联结政府和公民的纽带,是培育个体自主性品格的舞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这种组织形态的规模和独立程度标志着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当前,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政府应发挥好两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着力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其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主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所释放的自由空间大量涌现,这源于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双重推动。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已无力对繁杂多样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进行全盘管理,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社会分层日益增多,新生的社会群体希望通过自己的组织联合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如果没有众多良性的社会组织存在,就会有邪教、黑社会之类的恶性团体填补国家控制外的社会空间。因此,积极培育良性的社会组织是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自主的社会组织的壮大和成熟会使中国的公民社会成为有序化、理性化、稳定化的和谐社会。

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它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每万

人平均拥有社团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均远高于中国的现有水平,中国社团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就社团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中国社团组织以地方性社团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社团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这与我国严格限制社团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且我国大多数社团组织成员较少,属于小型社团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从支出规模来看,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表明,1998年几乎90%以上的社团组织的支出规模都在50万元以下,有5%的社团组织每年支出额甚至在1000元以下,而每年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社团组织还不到2%,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中国社团组织实力的弱小。有学者对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功能进行分类,结果发现其中学术交流类社团占总数的48%,业务管理类社团占28%,文体联谊类社团占11%,利益代表类社团为6%,而公益服务类社团仅占6%。

三、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不可讳言,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中国国家权威性不足和社会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法律与制度上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权力的设定必须同时遵循三个方面的标准,即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国家权力源于社会权利且必须服务于社会权利,这是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理论前提。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更加自觉和彻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问题和矛盾众多,社会自治力量弱小,难以立刻承担其社会自治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但这不是简单地扩充国家权力,而是要使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权力要实现从传统的直接控制向间接管理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微观控制向宏观管理转变。

社会主义社会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权力必须切实履行好如下四方面的职能。第一,国家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形式和政治保障,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以国家还权于社会、国家回归社会为实质和目标的政治制度,通畅的民主参与渠道和必要的专政工具,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真正体现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切实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化进程。第二,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公共服务者”。国家通过提供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稳定的社会秩序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公民的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服务。第三,国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者。国家提供制定、执行各类法律法规,约束和制止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触犯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通过各种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宏观管理。第四,国家本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成分。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参与市场。国家是国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任务是通过合理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生产者的身份是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的;消费者身份则主要体现在政府订购行为上。国家权力四方面的职能应该明确区分,而不能相互混淆。尤其是要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经济生活的调控权与经济生活的参与权严格区分开来。

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法治的最基本理念是政治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而不得逾越其界限,其重心是对政治国家的约束。因此,当政治国家统摄公民社会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而只能是人治。同时,法治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是治权(国家权力)与治利(个人权利)的统一。法律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要防止权力的异化,使权力依法行使。法治之法一方面用来治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形成后应当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社会组织也必须严格依法运作。其一,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合法的章程和制度实行有效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要达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政府权力必须从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撤出,把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政府应着力解决职能界限内的事务,而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吞公民社会,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必将改变中国传统的家国同质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文化,重构新的政治文化观念体系。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以契约观念为基石并衍生出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和妥协性;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公德与个体选择间的区别;注重培育个体的尊严与自主意识,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出自律性很强、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公民。加强全民族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不断提升社会公共理性水平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建构公民社会的重要环节。“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的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领域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公共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和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

从政治文化层面看,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其二,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的普遍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也反映着社会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其三,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公民社会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四,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

责任编辑:懿勤

作者:伍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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