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品代理合同

2022-11-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互联网产品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十年代理关系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原是山东某纺织企业一名下岗工人,1998年11月参加国内一大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经面试合格,于同年12月份入司。入司后,他报名考取行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该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要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出勤和参加会议;公司对李某按照要求开展险种业务所获得的保费,根据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等。李某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后,便开始了保险代理业务。2006年7月,因李某表现良好,业绩突出,公司决定选拔李某为该公司一个营销部的负责人(主管系列),提高了相关待遇,但仍保持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2008年1月,李某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第一,从1998年开始,双方共计换签两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工作达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如果李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是公司选拔其为营销部负责人之后,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公司认为,尽管双方关系符合上述三个理由,但双方签订的一直都是保险代理合同。李某身份是保险代理人,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遂拒绝了他的要求。此后,李某便以不能答复其要求为由不再来公司参加会议,也不再履行管理工作职责。同年2月,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未到公司上班三十天为由解除与李某的代理合同关系,停发管理津贴和补助,并电话通知其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从2006年7月至今,李某由原来的保险业务代理人转变为公司营销部负责人之后,事实上已经在代替公司行使部分管理职能,而公司也对李某进行了员工关系式的管理和考核,这就说明李某已经属于公司的员工,代理合同关系也就转变为劳动关系。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解除合同不当,并要求尽快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发李某管理津贴和补助。

保险公司方不服仲裁结果,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复审仲裁结果,对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工作文件进行调阅,发现营销部负责人虽然行使主管管理职责,但仍然属于公司保险代理人范畴,于是推翻了仲裁结果,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李某的情况进行解约处理。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是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实施,没有超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本质区别。此外,既然保险代理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签订十年以上期限的保险代理合同也就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说。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保险代理合同究竟为何种合同关系?

上述案件判决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对于存续十年以上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否也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有必要做些分析与探讨。

保险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传入内地的一种寿险销售制度,它是一种方便拓展经营规模,但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保单销售模式。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基本上还是以此为主。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特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合同中都制定了与劳动合同略有差异的培训、考核管理模式。因此,最后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即委托合同关系,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双方订立合同的本质看,李某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就已经知道他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员工合同,其实质上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在编员工”。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保险代理人的法定概念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从保险代理人职能转变上看,保险从业人员一般有两个职级系列,一个是业务员系列,一个是主管系列。李某从业务员系列晋升主管系列之后,便开始从事管理职能,并获得相应管理津贴和补助,收入和地位也大大提高,但这并不说明李某就因此变成公司内部的员工了,他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没有改变。

第三,从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看,委托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为保险代理人办理组织关系、保障人身安全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而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正说明了他们是了解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另外,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没有额度的限制。在税收政策上,他们不仅要交营业税,还应按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从保险代理合同的特征看,根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非个人名义;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委托给保险代理人员办理,必须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为防止代理人个人出现违反保险公司规定进行的欺诈、误导性销售行为,代理人必须接受其所在保险公司和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虽然接受监管,但这种监管与企业对其雇员的管理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样看来,保险代理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其模式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保险法》、《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来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身份。保险代理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一般都是独立或自愿协作,保险公司也不会在规定时间内强制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也由保险代理人自由决定。保险代理人可以随时脱离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合同,这也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

给保险公司HR部门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保险代理人关系和保险代理合同仍存在模糊认识。劳动法专家提醒,保险公司的HR部门一定要清楚保险代理人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区别,在制定、实施各项公司规章制度时,把握应有的尺度。

首先,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规范招聘新员工的程序,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其次,要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即注明合同的性质,以免日后发生分歧。2007年底,保监会专门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避免使用产生歧义的词汇或用语,如“员工”、“工资”、“福利”等,同时,不得要求保险代理人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最后,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HR部门应当关心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为保险代理人缴纳团体意外和养老保险。

作者:于德利

第2篇:委托—代理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摘要〕 作为委托—代理表现形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劳动关系领域较为普遍。从委托—代理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过于宽泛,难以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二是试用期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防范劳资双方在特殊情形下的逆向选择;三是裁员方面的“优先留用条款”福利性较强,不利于留用优秀的劳动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不再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同时,将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作为只能约定一次試用期的例外,并且规定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而中止。最后,赋予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以优先留用资格,并在相关人员之间设定合理的顺序位阶。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委托—代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

制定一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对该法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探讨,一直是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目前,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式或路径:一种是针对该法中某些具体条文、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对该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这两类研究无疑都有助于《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和改进。此外,就研究的学科立场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部门法学(主要为劳动法学)和社科法学(主要为法律经济学)两种立场。相较之下,立足于前者的研究成果更为普遍,源于后者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但可以肯定,从社科法学的角度展开研究,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同样有其意义。有鉴于此,笔者拟在本文中采取社科法学的研究立场,通过借助微观经济学领域的委托—代理这一视角,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进行探究。

一、何以要从委托—代理视角审视《劳动合同法》

在经济学领域,委托—代理问题可以理解为代理人追求自身的利益或目标,而不是最大化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其中,代理人是行动者,委托人是受代理人的行为影响的一方 〔1 〕590。它主要有两种类型或表现形式,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指的是代理人从事不适当或“不道德”行为的风险或危险,主要由隐藏行动引起,保险公司无法观知被保险人预防损失的努力程度,即适其例;逆向选择则是卖者对所出售物品的特性了解得比买者多的问题,主要由隐藏信息引起。在这种情况下,买者要承担物品质量低的风险。如在二手车市场上,卖者通常知道自己汽车的缺陷并会隐藏此种信息,但买者并不知情。需注意的是,经济学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与法学领域的“委托代理”存在一定区别。法学领域的“委托代理”指的是一种基于委托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经济学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反映的是一方主体难以控制、掌握另一方主体的信息和行动的现象。另外,为了建立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需要达成委托合同,并通过法律行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但产生经济学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如此。只要在一种相对关系中,一个人的利益依赖于另一个人的行为,委托—代理问题就可能产生。正因如此,委托—代理视角能够分析相当广泛的经济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企业主与经理人的关系(企业主无法观知经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制造商难以获悉经销商面临的市场条件),银行与借款人的关系(银行很难知道借款人是否将资金用于约定目的),等等 〔2 〕468。

那么,何以要从委托—代理视角审视《劳动合同法》?这是因为,委托—代理问题与《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密切相关。一者,《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而劳动关系领域非常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作为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形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劳动关系领域均较为普遍。曼昆曾指出,雇佣关系是经典的有关道德风险的例子。在此之中,雇主是委托人,而工人是代理人。道德风险是工人在没有受到充分监督时责任心下降的现象 〔3 〕490。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也指出,道德风险的概念应用广泛,既可以应用于保险问题,也可应用于工人在雇主不能监督他们的行为时不尽力工作的问题,即“偷懒”问题 〔1 〕588。弗鲁博顿和芮切特也说道:“由于雇员的工作绩效很难完全被观察,道德风险就会产生。” 〔4 〕99至于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隐藏其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有的与工作相关的私人信息(例如工作经历、技能水平、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等)的逆向选择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其实,劳动关系领域之所以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与劳资双方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有关。一般认为,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它使得代理人能够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相对关系中居于更有利的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非常普遍。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或之后,劳资双方都有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者,《劳动合同法》还是一部规制劳动合同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恰恰是解决劳资双方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通说认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借助于一定的激励措施、机制或者激励性报酬。范里安即曾指出,由于委托人想要引导代理人从事的活动对代理人来说通常是有代价的,而委托人或许又不能直接观测代理人的行动,所以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出一种针对代理人的激励性报酬,以诱导代理人采取在他看来是最好的行动 〔5 〕332。这是因为在一些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通常会根据他能观察到的代理人的“产出”来设计报酬支付计划。这种“产出”取决于代理人选择的努力程度,但代理人的努力程度难以由委托人直接观察到 〔6 〕。为了提高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委托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而这种激励措施、激励性报酬的现实载体或依据,通常会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换言之,精心设计的合同可以缓解道德风险这种不受欢迎的、会降低效率的问题  〔7 〕。既然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办法中,合同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激励措施、激励性报酬的主要载体和依据,要解决劳资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显然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正如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所言:“所有者可以通过设计出合理的劳动合同,激励代理人有效率地工作,以避免某些委托—代理问题。” 〔1 〕600

总而言之,由于劳动关系领域非常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也由于劳动合同是解决劳资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和途径,《劳动合同法》与委托—代理问题实际上密切相关。这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借助委托—代理视角对《劳动合同法》予以审视,看看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专门性法律——《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利于解决劳资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委托—代理视角下《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

从委托—代理视角看,《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其实已经能够起到规制、解决劳资双方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作用。例如,本法第八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间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即有利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预防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有助于规制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可能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中的确也有相关规定存在着不利于解决劳资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或者不利于维护劳资双方已形成的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过于宽泛,难以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二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试用期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防范劳资双方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的逆向选择;三是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相关人员的规定(可称为“优先留用条款”)福利性较强,不利于留用优秀的劳动者。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难以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第二款的规定,一旦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将不能选择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可能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动的接受者。而按第三款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自动订立,已完全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进行意思自治的可能性。此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动生效,已经带有惩罚用人单位的性质。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非常严苛,是一种刚性的规则,具有极强的通过公法干预排除意思自治的色彩。

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过批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突破了合同原理,增加了企业成本,抑制了契约自由和用工灵活,福利色彩过强,甚至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例如,可能会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缺乏竞争优势的劳动者的失业效应等等。这些分析均有一定道理。但从委托—代理视角看,第十四条存在的最大问题其实在于本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过于宽泛,不利于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此种道德风险,通常表现为作为“代理人”的劳动者不能为“委托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行事,甚至于工作不够尽职尽责、偷懒、磨洋工、阳奉阴违等等。而这种宽泛的订立条件,主要是由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导致的。换言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不应当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应当明确,相比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并不利于防范或解决劳动者的道德风险,即使此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原因在于,在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无确定终止时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无法以续约、续签为手段激励劳动者勤奋、尽责工作。这对于解决劳动者的道德风险极为不利。另外,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言,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没有了失业风险、就业压力,出现工作懈怠、责任心下降的现象,继而产生所谓的“养懒人”问题。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问题的强行性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加大了劳动者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根据常理,假设《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与那些工作表现优异、符合自身预期需求、深受其信任的優秀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只会愿意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作了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必都会是前述的这类优秀劳动者。相反,有一些可能会是不那么完全符合用人单位预期需求的劳动者。这自然就会使用人单位内部出现劳动者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不宜规定得过于宽泛,否则极有可能不利于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如果以上论述能够成立的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都有可能不利于规制、解决劳动者的道德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单单认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被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细致考察,看看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需指出的是,此种合理性并不仅仅是指经济学原理层面的合理性,而且还包括法理、政策、道德伦理层面的合理性。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决定了我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仅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单纯注重契约自由、经济效益、财富最大化等价值,而且还应加入法理、政策、道德伦理维度的考虑,充分兼顾法律目的、社会公平、劳动者利益保护等因素,从而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从法理、政策、道德伦理等维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两种情形,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用人单位已有较长工作年限的劳动者的利益。在这两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有的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鉴于这些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作出了较多的贡献,创造了较多的价值,在经过较长的工作年限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已不再具有年龄优势,再就业难度较大,要求用人单位尊重这些劳动者的意愿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彰显《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至于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也有其道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说带有惩罚用人单位的性质,但这种惩罚完全正当,能够倒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制度。况且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后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惩罚或不利后果完全可以避免。因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和第三款的规定,虽然可能存在不利于规制、解决劳动者道德风险的问题,但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仍然值得肯定。毕竟,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只是人类有限理性的产物,不可能十全十美。

相比之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很难说有充分的合理性。立法机关制定本项规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或者说,是要实现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和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目标。的确,不排除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倾向于与劳动者订立期限较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采取一年一签的做法等等。但问题在于,是否订立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就一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否只有普遍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才符合经济生活规律?恐怕未必。在我国,用人单位主要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在经营形式、用工需求、劳动管理形式上差别甚大。在此背景下,不注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差别,一味追求长期限的合同,以为合同期限越长越好,并不一定合理,很有可能会限制一些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再者,在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未必已满十年,将本项规定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并列,理由并不充分。因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与劳动者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为代价,试图实现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这一目标,难谓正当。

(二)对试用期的规定难以防范劳资双方在特殊情形下的逆向选择。在传统上,试用期通常被视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发现、查明新员工能力的时期。这一制度其实也可以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进行解释。因为,“为了解释试用期的运用,必须首先考虑企业在试用期结束后将会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 〔8 〕。在不少情境下,就工作能力、技术水平而言,劳动者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真实状况。劳动者掌握着某些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外部观察者难以知悉的私人信息,这种私人信息很难便利地予以外显并得到即时确证 〔9 〕。通常来说,劳动者不会主动披露与自身工作相关的私人信息,甚至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隐藏这种私人信息。此时,劳资双方将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这种信息不对称,很有可能会在劳资双方之间形成某种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作为劳动力“卖者”的劳动者对自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比作为劳动力“买者”的用人单位了解得更多。设立试用期制度,正是基于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用人单位甄别员工的需要 〔10 〕,其实质,也是为了防范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显然并不利于防范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约定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使得试用期的期限受到了严格限制;第二款则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来看,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及约定次数作出强行性规定并非没有道理。一方面,此种强行性规定能够防止劳动者在试用期階段处于过分不利的地位。通常,当劳动合同的履行尚处在试用期的时候,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程度还是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来看,劳动者所处的地位都较为不利。如果试用期持续时间过长,且期限长短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存在变更、延长的可能),对劳动者并不公平。特别是对于某些在较短的期限内熟练掌握了所在岗位的工作技能,甚至已经具备了等同于正式员工乃至超过正式员工的工作绩效的劳动者而言,如果试用期过长,对他们将极为不公;另一方面,此种强行性规定能够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可以想象,如果法律对试用期的上限和约定次数不设限制,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劳动者,极有可能会利用其强势地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通过与劳动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或者与劳动者反复、多次约定试用期,致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对此问题必须予以防范。

然而,从委托—代理的视角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仍然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忽略了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可能会使用人单位和此类劳动者之间产生逆向选择;其二,第十九条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该如何处理。这一不足,同样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逆向选择。概言之,第十九条由于未能充分兼顾前述的这两种特殊情形,难以全面地规制、防范劳资双方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

先来看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否完全合理。根据文义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能够规制如下几种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再次约定甚至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在试用期内又与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试用期,使劳动者经历的试用期较原先约定的试用期更长。(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又与劳动者约定新的试用期或通过约定延长试用期。(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在继续与劳动者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4)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这四种情形中,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而言,对前三类情形进行规制无疑有其合理性。其中,第(1)、(2)两种情形,实质上均属于通过约定变相延长试用期。如果不对这两类行为予以禁止,极有可能会使劳动者实际经历的试用期超出法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至于第(3)种情形,同样也有禁止的必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选择继续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已足以说明劳动者完全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时,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于情于理都不妥当。

但是,在上述第(4)种情形下,是否应当完全禁止用人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同原先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则有审慎考虑的必要。通常,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聘到原用人单位,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种)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劳动者从事的仍然是原先自己做过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相对熟悉的工作。例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本人原先的工作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第二种,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者从事的是原先自己没有做过的、缺乏工作经验、相对而言并不熟悉的工作。例如,劳动者被招聘到了新的工作岗位,或者被安排从事新的工种,以及由于技术条件、机械设备的更新,使得原先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等。在第一种情况下,推定劳动者仍然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应无问题。但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实际上与用人单位招聘的其他同该用人单位原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无实质区别,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尚存疑问。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该类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察,这种诉求未必不合情合理。相反,具有一定的道德上的正当性、合理性。

以上分析只是一种事理层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从委托—代理的视角审视这个问题。前已述及,设立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甄别员工的需要,防范劳动力市场上出现逆向选择。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就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业务素质等信息而言,劳动者并没有掌握、隐藏用人单位难以知悉的私人信息。此时,就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而言,在劳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使没有试用期,双方之间也不会产生劳动者对自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比用人单位了解得更多的逆向选择现象。而第二种情况恰恰相反。由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已发生明显变化,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业务素质等信息方面,劳动者可能仍然掌握、隐藏着为用人单位难以知悉的私人信息。就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而言,在劳资双方之间难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时,如果没有试用期,双方之间极有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现象,导致用人单位难以选任真正合格的劳动者。因此,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并不应当禁止用人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再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更能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制度上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可以享有一定期限规定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按一定期限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问题在于,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否仍然有效?鉴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进入医疗期而终止或结束,试用期无疑仍然有效。但当劳动者进入医疗期时,试用期该如何执行?是应当继续计算,还是应当中止?

对此,《劳动合同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提供答案,导致了法律解释适用的困惑。不过我们仍然可以提出两种解释方案或“解释论”。第一种解释是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时,试用期应当继续计算,不发生中止。理由是试用期与医疗期均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试用期与医疗期也应当并行不悖、互不影响。第二种解释是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时,试用期应当中止,理由是此时试用期的执行已出现了阻碍事由。只有当阻碍事由消除后(如劳动者结束医疗回归工作岗位,或者医疗期结束),试用期才应当继续计算。在这两种解释方案中,第二种解释显然更为合理。如果遵循第一种解释,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时,试用期的执行不受影响,仍应当继续计算,极有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实际经历的试用期远远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现象。这会导致试用期之“试用”名不副实,甚至使得试用期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受医疗期而不被解雇,医疗期届满时,试用期可能也已经届满,此种情况下试用期将失去其意义” 〔11 〕。相比之下,第二种解释认可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进入医疗期而发生中止,既符合情理,也能够调和试用期与医疗期的冲突,使二者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属正确的解释。

规定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进入医疗期而发生中止,实际上极为必要。试用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在解雇有着严格限制的背景下,为使用人单位能够找到合格的劳动者而设立的一种考察期限 〔11 〕。考察的实质,是要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在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时段里试用期不发生中止,将难以实现试用期设立的目的。这里,我们仍然可以从委托—代理的视角进行分析。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时,劳动者通常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由于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已无法保证其能够正常履职、工作,劳动者正常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将会大为减少。此时,劳动者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业务素质等方面的私人信息将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予以外显并得到确证。如果试用期不发生中止,在试用期届满后,劳动者可能仍然掌握、隐藏着未能为用人单位知悉的私人信息。用人单位将会因此无法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此,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极有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显然,在这种状况下,原先约定的试用期并未能起到应有的消除劳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逆向选择出现的实际作用。

(三)优先留用条款不利于留用优秀劳动者。当经济学家们探讨委托—代理问题时,最终目的其实是为了通过一定的手段,例如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设计出优良的合同、推行对代理人有效的约束方法等,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委托—代理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委托—代理问题得到解决的表现,与其说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得到规制和防范,不如说是劳资双方已形成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这种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表现为:一方面,劳动者能够尽心、尽力、尽责地工作,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行事;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能够对那些付出较多、工作尽责、表现优异的劳动者给予对价的劳动报酬、职业保护乃至工作奖励。因此,当我们从委托—代理的视角审视《劳动合同法》时,除了要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条款是否有利于解决劳资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外,还要充分关注相关法律条款是否有助于劳资双方形成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这一“优先留用条款”存在不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之间已形成的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处。因为,该规定具有较强的福利性,对特殊人员的照顾倾向比较明显,并不利于用人单位留用优秀的“代理人”,亦即适合用人单位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及具体事由。按照本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符合四种法定情形。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种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至于那些适合用人单位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例如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绩效优异的人员,或者因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则不在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之列。这一点并不合理。通常,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进行经济性裁员,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已经面临比较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或风险,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这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两种法定情形中就可以体现出来。在此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只优先留用在劳动合同期限、家庭负担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人员,却忽视适合用人单位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并不符合情理。退一步来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出现生存危机,进行经济性裁员本身也是用人单位“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应去粕存精的救济举措” 〔12 〕,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在裁员时留用部分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自身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很有可能会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难以实现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此外,如果在裁员问题上过于照顾在劳动合同期限、家庭负担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人员,而不同时顾及那些适合用人单位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很有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内部已然存在的良性的、符合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不到充分保护,而这极有可能会使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进一步来看,除了未将适合用人单位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纳入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之范围外,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还存在一处明显的不足,这就是本款之规定并没有在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之间就优先留用的顺序设定科学合理的顺序位阶。此种顺序位阶的缺失,不仅可能会使用人单位在决定优先留用人员的名单时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具有优先留用资格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矛盾。可能有人会说,既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款列举的三类人员都“应当优先留用”,就不应当再设定优先留用的顺序位阶。持此种观点的人并没有意识到,“应当优先留用”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留用”。受制于企业经济实力和经营规律,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无论是否已经面临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或风险,通常都只能够提供相对有限的工作岗位(相比于需要裁减人员之前的状态)。这使得用人单位一般只能够优先留用有限的人员,而很难留用所有具有优先留用资格的人员。因此,当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时,不仅在法定的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无需优先留用的人员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法定的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之间同样存在竞争关系。此时,如果没有一定的顺序位阶,用人单位恐怕很难决定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就优先留用的理由而言,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人员中,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这些劳动者已形成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合理信赖 〔13 〕,二是优先留用这些劳动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实现劳动合同的长期化。而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则是因为此类人员家庭负担较重,予以优先留用能够实现扶贫济弱的社会政策,維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显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在法定的三类人员中最应当受到优先留用的当属此类人员。优先留用此类人员能够保障更大的社会利益,也更能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但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并没有设定优先留用的顺序位阶的情况下,此类人员未必能够优先于其他两类人员受到留用,这种现象并不合理。

三、委托—代理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路径

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但当法律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了差距时,就应当启动法律的修改程序,弥合这种差距。对于《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机关予以修改、完善,方能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此,笔者拟对《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路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限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法律按其本来的属性,应当具有规制、降低风险的作用。而现实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规制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上,明显地偏向了前者,使得后者的风险极有可能会增加。既然我们不能否认道德风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不能否认过于宽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难以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就应当进行修改。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进行限缩,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再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①。需说明的是,笔者之所以建议不再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一订立条件不利于防范、解决劳动者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围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作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有关。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完整表述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规定其实存在两个明显缺陷:

一者,这一规定没有根据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和劳动者的不同特点,对应当适用本项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进行必要的区分。这可能会出现对于一些具有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14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谢德成曾指出,虽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前后两个合同均为临时性、季节性或属于特定性工作的(例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应支持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 〔15 〕。

再者,这一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要件。这一制度设计已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困惑。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续订”。对此,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认为“续订”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达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即“续订”应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或者说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另一种是认为“续订”无须考虑用人单位的意愿。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 〕。这两种解释,实际上涉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于是否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有无选择权的问题。如果按照第一种解释,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权。只有在劳资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第二种解释则不需如此,因为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此种选择权理解并不一致 〔17 〕。从中反映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制度设计上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既影响了法律的明确性,也会给执法、司法实践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之下,不再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确有必要。当然,对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到底是予以保留抑或删除,决定权在于立法机关。但即使立法机关认为本项规定仍有保留的必要,也应对本项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应在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作岗位或工作类型的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上存在的差异性的基础上,对本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将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某些具有特定性工作性質的合同排除于本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二是对本项规定中的“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立场来说,最好是将“续订劳动合同的”修改为“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从而使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且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可操作性 〔18 〕。这种修改思路,其实也是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进行适当限缩,只是比直接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略微缓和。

(二)弥补试用期制度存在的漏洞。相比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过于宽泛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设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时,未能考虑到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以及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该如何处理,显然是一种制度设计上的思虑不周,已使试用期制度出现了明显的法律漏洞(即应有规定而未设规定)。鉴于第十九条存在的法律漏洞将会妨碍试用期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且难以防范劳资双方在前述的这些特殊情形下的逆向选择,对这些漏洞实有必要通过对试用期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予以弥补。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完全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同原先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不完全合理。对于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理应允许用人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由此,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将此种特殊情形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一种例外。按照这一思路,本款规定可以修改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显然,这是一种“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既能够维护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应以一次为限这一原则,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实际需求,能够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此种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选任合格的劳动者,防止劳资双方之间出现逆向选择,无疑也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立法机关未来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理应增设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进入医疗期而发生中止的制度。建议在第十九条中增设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于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试用期中止。劳动者回归工作岗位时,试用期继续计算。”需说明的是,之所以不宜简单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时,试用期发生中止”,是由于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系根据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病休的时间来计算的。一些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后,可能会出现间歇性地治病休息、间歇性地从事工作的情况。有的劳动者可能不待医疗期结束,即能回归工作岗位正常工作②。采取前述这种规定,其实是一种将劳动者实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时间从约定的试用期中予以扣除后,累计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显然,此种制度设计能够使试用期与医疗期真正地并行不悖、互不影响,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重构优先留用条款。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规定裁减人员时的优先留用制度时,未能兼顾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也没有在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之间就优先留用的顺序设定科学合理的顺序位阶,本款规定已有重构的必要。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从如下两点出发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赋予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以优先留用资格,从而允许用人单位优先留用部分适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二是在具有优先留用资格的人员之间就优先留用的顺序设定科学合理的顺序位阶。综合考虑各类人员受到优先留用的理由,宜将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列在第一顺位,将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列在第二顺位,将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列在第三顺位。根据这一修改思路,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裁减人员时,应当依照先后顺序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本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种修改,将有助于使用人单位内部已然形成的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得到优先维护。

任何立法建议都应当有法理层面的依据。在上述修改建议中,就优先留用的顺序位阶而言,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并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相比于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受到留用,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但将此类人员仅列在第二顺位而非第一顺位,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有人会指出,既然优先留用此类人员能够实现扶贫济弱的社会政策,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何以不将此类人员列为第一顺位?这是因为:其一,在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能够维系自身正常的经营发展。如果用人单位连正常的经营发展尚且都得不到保证,一味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合理;其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时优先留用相关人员的规则,理应平衡特殊雇员保护和企业合理需求。不宜只注重照顾特殊对象,而不兼顾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故而,将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列在第一顺位更为合适。

允许企业在裁员时首先优先留用符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的优秀劳动者,其实有不少域外立法例经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德国《解雇保护法》、瑞典《就业保护法》即为代表。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179条的规定,在裁员或缩减编制时的留职优先权上,有较高劳动生产能力和技能的员工,相比于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赡养人的员工、家中无其他有独立收入的人员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因工重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等人员,应当优先受到留职 〔19 〕109-110。德国《解雇保护法》要求雇主在裁员时进行“社会选择”(即从社会的视角进行选择),否则解雇将不具有社会合理性。根据《解雇保护法》第1条第3款,在挑选被解雇人员时,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年龄、抚养义务以及残疾之严重程度应受到顾及和权衡。但本款同时规定,那些因其知识、能力和成绩,继续雇佣符合企业合理经营利益的优秀劳动者,不用纳入社会选择的范围。由此,雇主不必将那些拥有特殊才能、对企业特别有用的雇员列在解雇候选名单中,无需因担心违反“社会选择原则”而解雇有才干的雇员③。而按照瑞典《就业保护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终止雇用的顺序之前,雇员数不超过10个的雇主,不论优先权规则的顺序在全体雇员中所涉及的人数,最多可有2名雇主认为对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特别重要的雇员免于适用优先权规则 〔20 〕144。这些立法例虽并非完全相同(如瑞典《就业保护法》采取的是允许用人单位优先留用对生产经营活动特别重要的人员,但同时限制其数量的做法),但它们均将优秀劳动者放置在了优先留用的首要位置,从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之间已形成的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设计优先留用条款时参考借鉴这些先进的立法例,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注 释:

①学界已有学者提出此种观点。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4期,第11页;沈同仙:《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困境的成因与出路》,《学术界》2017年第1期,第39页。

②至于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③参见〔德〕雷蒙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275-276页;黄卉:《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第109-110页。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李彬,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安德鲁·马斯-克莱尔,迈克尔·D.温斯顿,杰里·R.格林.微观经济理论(上册)〔M〕.曹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梁 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5〕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分析〔M〕.王文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6〕Joel Sobel.Information Control in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J〕.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1993(02):259-269.

〔7〕Norovsambuu Tumennasan.Moral Hazard and Stability〔J〕.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2014(03):659-682.

〔8〕Clive Bull and Piero Tedeschi.Optimal Probation for New Hires〔J〕.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89(04):627-642.

〔9〕吴元元.劳资契约安排的制度逻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经济学重读〔J〕.现代法学,2009(01):44-52.

〔10〕钱叶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度”〔J〕.法商研究,2007(03):40-48.

〔11〕刘文华,郭文龙.试用期内患病是否属不符合录用条件〔J〕.中国劳动,2007(07):43-46.

〔12〕余艳清.《劳动合同法》争鸣之探析:聚焦倾斜性权利配置限度〔J〕.重庆社会科学,2018(01):71-77.

〔13〕闫 海.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及改革〔J〕.学术论坛,2010(02):127-133.

〔14〕林 嘉.审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J〕.探索与争鸣,2016(08):56-61.

〔15〕谢德成.制度协同视野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之修改〔J〕.法学评论,2017(05):116-125.

〔16〕赵 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困境及法律原因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104-109.

〔17〕吴青青.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J〕.中国劳动,2017(08):78-80.

〔18〕蔡健晖.解雇自由抑或解雇保护——试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困境〔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41-47.

〔19〕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M〕.蒋璐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0〕叶静漪,Ronnie Eklund.瑞典劳动法导读〔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杨在平

作者:张青卫

第3篇: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合同管理中财务作用分析

[摘要]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企业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通过对合同评审中财务税收相关条款的把关、合同预计效益的测算、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执行后的总结分析等,发挥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监管职能,不仅可以有效规避资金、税务风险,更可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财务管理;房地产行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4

1财务管理在参与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必要性

(1)全面参与项目前期评判工作,减少公司损失,提高公司收益。在项目可行性分析中,财务对项目经营效益进行预测,根据公司利润要求,对很可能出现亏损的项目,及时预警,努力为公司减少损失。当出现竞争项目时,根据预测的项目收益,选择最有利于公司的项目,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2)参与企业合同评审,提出与财务税收相关的专业意见,有效规避财经税务相关法规风险。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大多由市场客户部拓展客户,根据客户需要起草合同,而此部分人员大多是非财务专业人员,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对财务税收相关法规不了解,这就需要财务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到合同的起草订立中,在相关领域提供专业可执行的意见,从而降低、规避财务税收风险。在销售代理合同订立过程中,财务根据以往的项目结算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财务部门会监控合同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分析,其结果可为签订新合同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保障合同的可执行性、安全性。

(3)确保销售代理合同的顺利履行。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后,在合约期,每月都将按照合同内容由财务部办理结算。由于合同从起草到执行财务都参与其中,在每月结算时能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之外的事项,并及时通知相关执行人员及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订立相应补充协议,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合同顺利履行。

(4)能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合同执行全过程参与、监控、管理。从项目可行性分析数据测算、合同评审发表专业意见、合同执行项目全盘结算工作到合同后的总结分析评价,财务部始终是在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在公司决策时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和数据支持。

2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领域可以发挥的空间

(1)在市场客户部拓展到项目时,给财务提供此项目相关的数据,如项目建筑面积,委托我方销售的面积,预计销售单价,基础代理费率等信息,财务根据项目结算经验、利用专业知识,对项目在正常销售期的销售额、我公司将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将产生的人力成本费用进行预测,测算出本项目可为公司贡献的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要求的最低项目收益率来判断项目是否可以承接。

(2)在合同起草订立阶段。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财务部门参与到合同评审中,与公司法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把关,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法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等。财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收款、付款、罚款、扣款及奖励等与结算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专业意见,经过修改及领导审批后签订合同。如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财务在合同评审时要关注:①合同中是否有附近楼盘的禁业条款,如签订了A项目楼盘,就不能在A楼盘周围几千米范围内再承接相竞争的楼盘。如果有类似条款,请提醒业务负责人关注,做好风险提示。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中是否有我方要承担案场运营费用,如果有我方承担的电话费等,要约定发票开给我公司,如果不能,可约定此部分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我方代理费佣金中扣除。这些条款细微的地方如果约定不清晰,容易导致会计税务风险且费用报销不畅。③代理服务佣金结算关键条件应重点关注。房地产代理销售结算有其特殊性,一般约定每月按固定费用率结算,在完成季度、年度任务时,需要按照较高费率对项目之前较低费率结算的房源进行补差结算。这时要注意是全额补差还是超过任务部分补差。甲方是否有内部员工等关系优惠客户房源,关注此部分的结算条件可能与正常委托房源结算不一致。商品房销售会涉及结算时点的确定,如在房款全额到达开发商账户才给我方结算代理费佣金;或者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按照开发商实际收到房款金额给我公司结算,等按揭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再结算剩余部分代理服务佣金。发现漏洞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及时修改,把风险降到最低。④如果开发商要对销售业绩好的项目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代理费佣金之外的),应该按照税法及公司制度规定,由开发商通过我公司的薪酬体系下发,员工收入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不能由开发商直接发放,避免涉税风险。⑤在合同中会有一些罚款扣款项,此时要看如果是我方原因产生的,同意罚扣款,但应约定此部分罚扣款从应付的代理费佣金中扣除,并提出财务税务法规规定的可操作性的意见。⑥财务部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此进行跟踪,发现有延迟付款的开发商,给项目负责人发提示邮件,提醒催款,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3)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结算信息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漏结、少结现象,扣罚款内容及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财务部门对项目整个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控管理,确保公司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测算风险预警,以降低风险。项目结束时,财务部要对整个项目的结算进行全盘的销控,发现项目是否有应该结算而未结算的代理费,并按照合同条款,提醒项目负责人追回相应收入,减少呆账、坏账的发生,减少公司损失。

(4)对合同执行后的评价。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评价制度,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包括项目预计收益实现率、合同履约率、尾款坏账率、客户付款履约率以及重大合同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总结与分析,找出合同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财务按照项目大小、客户结构、商品房产品结构等分类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配合其他部门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能力。

3结论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起草、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要共同管理,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房地产市场在不断发展,财务税务法规也在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多去了解、适应市场的变化,努力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便在将来合同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解读[J].财务与会计,2011(5).

[2]董文谈财务部门参与企业合同管理[J].现代商业,2012(11).

作者:李红

第4篇:互联网代理合同

网络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www._________网站运营商)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2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3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www._________,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代理商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4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5 甲方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2.6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编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会员编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

2.7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8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续费,乙方将以一定的形式提醒甲方续费事宜,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9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10 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在线实时注册系统注册服务,并尽力使该注册系统有效运行。

3.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直接面向甲方的客户。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 乙方为甲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主要地点在_________。

3.7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

3.8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9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10 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8.合同附件

8.1 代理价格表

8.2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附则

9.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9.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9.5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5篇:CPA移动互联网推广游戏产品合同(按月结算费用)

A CPA 移动互联网推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合法所有或代理的移动互联网媒体进行网络产品的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有效激活的增加和甲方平台成交额的提升; 2.乙方拥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提供网络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服务; 3.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进行全面、深入的合作。甲、乙双方同意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释义: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 移动互联指体现或展示宣传推广内容的载体或者平台,包括移动互联网网站、移动应用

网媒体 软件等。

2 网络产品 指甲方自主研发的在移动终端上供最终用户使用的游戏软件,具体为 XX IOS版本。

3 有效激活CPSA 即通过乙方平台下载甲方网络产品,成功安装并第一次联网使用的用户/数据。同一用户多次下载安装并联网使用甲方网络产品的,计一次有效激活。

4 IDFA 即“identifier for advertisers”(广告主识别码)的简写,会随机将匿名号码分配给激活及他们的设备。

5 异常激活数据 指通过不正当或者虚假手段产生的不符合真实用户特征的用户数据以及重复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用户名称和或 ip 地址相同或相似、用户时间相同或相似的激活数据等。

6 CPA 指按照有效激活数据结算推广费用的结算标准。

第 第 1 1 条

推广内容 乙方在其合法所有或代理的

媒体上为甲方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有效激活的增加,甲方支付乙方相应推广费用。

第 第 2 2 条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有效期限为自

日起至

日止。

2.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协议双方应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 第 3 3 条

结算标准及方式

3.1 结算标准选择

3.1.1 CPA:

元/个,即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推广费用=人民币

元/个×有效数据。

3.1.2 其他:

3.2 结算方式为月结,即每月前十个工作日结算上月产生的推广费,由乙方通过书面方式(包括邮件方式)发送有效激活及 IDFA 数据截图给甲方,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

3.3 甲方有权将异常用户数据直接予以扣除后进行结算。有效激活数据及 IDFA 原则上以乙方后台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亦可自由统计,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统计数据进行对账,对账数据差异不超过 10%则以乙方平台数据为准,如数据差异超过 10%则甲乙双方对无异议部分先行结算,异议部分数据甲乙双方先自行检测差异原因,如仍无法确认则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第三方检测费用。

3.4 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至甲方,甲方自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推广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5 乙方银行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 第 4 4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

4.2 甲方在此承诺,按本协议要求乙方发布的推广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4.3 如果推广内容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则甲方将在推广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需发布的推广内容。如推广内容由乙方提供的,则乙方应在推广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投放甲方广告。

4.4 在推广期限内,甲方可以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或修改推广内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更换或修改通知和新的推广内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第 第 5 5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维护甲方名誉及权益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文本或者图示资料以及甲方商标和名称。

5.2 乙方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产生甲方用户,乙方采用的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5.2.1 任何人工或程序产生的用户,如使用注册软件或自行编制程序、自行或要求他人使用多部移动终端进行注册等。

5.2.2 以任何语言或者形式诱导、误导、要求或强制访问者注册。

5.2.3 其他甲方认为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

5.3 乙方应以合乎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方式进行甲方广告推广发布,不得在有损甲方商誉和违法违规的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5.3.1 在含有或显示成人内容、宣扬赌博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

5.3.2 以甲方认为误导、不公、诽谤、违法、中伤、诋毁、猥亵的方式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的方式发布甲方广告。

5.3.3 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移动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甲方广告。

5.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媒体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其他媒体推广。

5.5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向甲方赔偿。

5.6 乙方保证在乙方所属平台上放置的甲方产品、甲方产品链接地址与甲方提供的相一致;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接到服务请求后四小时内的技术响应。

5.7 乙方须向甲方开放甲方产品的数据统计平台,并保证数据准确、真实,以便甲方查询相关数据。甲方有权对后台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刷量、重复数据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将异常数据做剔除处理并不计入乙方收益中。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数据量明显异常的,经指正后乙方拒不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不支付当月推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供有效激活数据,视为当月未产生有效激活数据,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5.8 甲方渠道名称、渠道号及合作数据统计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如下:

渠道名称 平台登陆用户名 平台密码

地址:

5.9 乙方应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及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法经营资质,对其提供的媒体/平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代理权,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媒体/平台的所有权/代理权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承担因其提供的资质不真实、不完整、有瑕疵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 第 6 6 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6.1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6.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所有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6.2.1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 6.2.2 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6.2.2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6.3 以上 2 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 第 7 7 条

违约责任

7.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第 第 8 8 条

合同终止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 5 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若乙方网站或应用软件有违法的嫌疑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且无须通知乙方。若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通知之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有效激活数据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

8.2 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第十条的效力。

第 第 9 9 条

争议的解决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经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

第 第 0 10 条

附则

10.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于合同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10.2 弃权: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0.3 完整合同:本合同体现了双方就协议事宜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及谅解,并取代以往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事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订立的有关本合同事宜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10.4 通知: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5 继任者:本合同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10.6 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10.7 如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修改、变更,或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 语言: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签署时间: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第6篇:互联网产品经理分析产品的思路是什么?

产品经理的分析思路不仅是本职必备的能力,还可以为其它行业提供借鉴。

一般大家对产品经理中的“产品”的理解是一个具体的产品,比如一个实体的东西、软件、或服务。而我的理解是,任何东西或者事物都可以看作为一个产品,产品经理的工作和思维模式是知道如何做好一个东西或者一件事情。当你可以用产品经理的思维模式去思考工作的时候可能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好。工作上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拆分成这几个部分:

• 目标(解决什么痛点,达到什么目的?) 用户(谁会受到影响?) 产品(做什么?)

准备工作(调研、思考、搜索、询问) 条件(时间、资源)

工作要做的就是回答:“用户”使用什么样子的“产品” 才能达到“目标”?举个例子:公司想优化面试流程。背景:当前面试没有很具体的流程,每个面试官都问自己想问的问题,最后也不太确定候选人好不好。 目标:

1. 让面试效率更高 2. 让筛选更精准 用户:面试官、应聘者

条件:尽量让面试者有好的体验;面试官不需要花太多额外时间 思考:1. 要评估候选人,首先需要知道面试岗位具体会做什么;先确认每个岗位的预期

2. 面试有好几轮,每个候选人都见所有人效率比较低 3. 面试题目容易重复,需要统一一下面试题 产品(结论)=新的面试流程: 1. 面试前所有面试官都同步岗位的预期 2. 面试分几轮,每轮有明确的考察侧重点,从简单到难 3. 当候选人结束每一轮面试后确定需不需要进入下一轮

不管什么岗位,你都需要使用一些产品思维来解决问题,也许能够事半功倍。

我是齿轮易创,一家由顶尖风险机构投资的技术服务提供商,目前已为亚马逊、印象笔记、中国移动、中国南航等跨国企业提供了定制技术服务,也为咪蒙、定制狮、inDeco等中小型企业客户进行了服务支持。累计服务500+企业,行业口碑良好,新客户一部分来源老客户自发口碑背书推荐。

我们不仅仅提供技术开发支持,更重要的是提供产品咨询。通过分析客户的需求,给予全方位的产品方案。我们为包括全国交通第一律所元甲律所在内的法律、电商、医疗等20+行业提供过定制CRM系统。我们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Web端官网及业务系统、APP、小程序、H5等。

具体信息可以搜索齿轮易创官网,如有需求请在官网右上角提交需求或右下角和我们在线交流,工作时间及时回复。

更多相关案例查看请查阅齿轮易创官网“案例”及“博客”内容,更可以关注齿轮易创微信订阅号与我们交流。

第7篇:如何做好互联网产品运营?

一、什么是运营?

从广义的角度上说,一切围绕着网站产品进行的人工干预都叫运营。所以某种程度上,我认为互联网产品公司只有3个业务部门:产品,技术,运营。

产品运营这个概念就=运营,只不过可能你的公司或者产品是以产品为主,运营为辅,所以这时候没必要单拆一大堆人马出来做运营,所以就统称为产品运营。

细一点的我把运营分为市场运营,用户运营,内容运营,社区运营以及商务运营几个大类。

市场运营:

以Marketing为手段,通过花钱的不花钱的方式,进行对产品的一系列宣传,曝光,营销等行为的干预手段。多见于需要一定程度砸钱的产品,但砸钱和市场行为不是等同的,既有不花钱的市场行为,也有砸钱的其他运营手段。

这一点为主要运营手段的往往是一些离钱近的企业,因为只有离钱近,有完整盈利模式的才会在市场运营中不断扩大投入。

用户运营:

以人为中心的运营手段,常见于UGC社区,以贴近用户,团结用户,引导用户为手段的运营方式。表现在你会发现网站运营人员非常愿意和用户交流,逗比,谈天,八卦,有的时候你都分不清这是用户还是官方工作人员,例如知乎就是这一种, 周源,黄继新,成远,ourdearamy....在一个产品早期,运营人员自己的主动使用和干预非常重要。

内容运营: 这有两种进路,一种是在UGC社区,将用户产生的高质量内容,通过编辑,整合,优化等方式进行加工,配合其他手段进行传播。这跟用户运营往往相辅相成来做的,例如你在知乎回答一个问题,回答的很精彩,知乎的同学会把你的回答和别人的回答拿去整理好,然后通过微博,日报,周刊等手段传播,这就是以内容为中心的运营。

还有一种是在一些媒体产品,比如澎湃新闻,比如钛媒体,36kr这种,也是以优秀的内容为核心来运营,和前者不同的是自己采编,整理,撰写的成分较多,不一定来自于用户。

(当然了,很多知乎回答问题的同学都很愤怒自己的文章被抄袭,不署名转载等等,但其实做内容运营的那些同学,抄袭就是工作之一,所以大可不必在意。我非常理解你们,所以本文欢迎抄袭,欢迎转载,不需署名,但经常更新,请记得转载全了)

社区运营:

早些年我把社区运营和用户运营放到一起跟别人讲,但是后来发现这其实有点问题,因为,面向UGC用户的运营,和面向普通社区消费内容者的运营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种。所以就单独拿出来说了。

社区运营指的是面向社区消费者进行的干预活动,比如整站做个活动啊,抽奖啊..投票啊,转载一些好文章到社区里引发讨论啊..都算。这类的工作玩到极致就是不断的在社区里煽风点火,引发大家互喷,活跃整个社区。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研究nga的“喷斗士竞技场”,这个模式近些年也被很多其他的论坛或者社区引用,效果相当不错)

商务运营:

这类方式多见于一些商务B2B的产品,分为BD和销售两种。销售是直接卖产品,BD是更多是互惠互利的一些合作。这都是手段,目的都是为了弄来用户,然后留住他们。很多企业级产品都是以这种运营方式为主要手段的,例如BAT的云服务产品,或者拉商家入驻,拉企业团队来用自这种。

而围绕运营,或者运营人员的成长,就先要理解产品技术运营分别在一个互联网产品之中起到什么作用。

产品:把东西想出来 技术:把东西弄出来 运营:把东西用起来

严格意义上产品和运营也因为公司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位和边界,这就因人而异了。不同的产品,这三个领域的侧重不一样。例如拿BAT来说,百度重技术,腾讯重产品,阿里重运营,这都是大众心中的普遍概念,某种程度上都是和公司最开始的业务,最核心的业务是什么有关。当然公司大到一定程度,其他部分也很强,不会差到那里去。但某些小公司,还是有前期侧重点的。

二、运营要做什么?

不过说回到运营,我认为所有在做运营的同学,最核心的一条心理素质就是:

别去逼逼产品和技术,要有他们做出一坨屎你也能翻着花让人吃下去然后打好评的觉悟,以及能力。

无论你是初级小编,微博账号管理者,还是运营总监,coo,你最关心的东西,从头到尾只能有一点:

弄来用户,然后持续的留住他们。

你做的所有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一点来进行,任何工作(包括你的团队成员的工作)都必须直接或间接指向这个目的中的一部分,为数据结果负责。

看起来简单,实际上都不简单。比如各位运营同学你们扪心自问一下,自己最近一个月做的工作,哪些工作是对这个目的有明确“数据结果”的,哪些工作是没有的。如果没有数据结果的工作比例太多,你需要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了。

而这一条,再拆,可以拆成以下四个核心环节:

1、找到用户在哪

用户画像,调查,需求分析等工作,没错,你需要理解你的产品,哪怕他是一坨屎。

2、以能接受的成本弄来用户,让他们用你的产品

市场投放,渠道拓展,商务合作,内容编辑,社会化媒体策划活动等等,花钱不花钱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自己费尽心思一个礼拜搞个东西有时候还真不如花钱雇专业的人搞。

3、让用户持续用你的产品 用户运营,社区运营。

4、跟用户在不用产品时候保持联系

召回,微博微信运营,反馈,与别的产品进行商务合作。

三、运营的上升轨迹

在我看来,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并没有严格的分水岭。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你在以上这四个环节,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的一个子项目(例如微博运营专员,微信运营专员,内容编辑,社区活动策划等等),那可以被定义为初级运营。

往往初级运营是在2-3-4之中的,1你只需要理解贯彻就行了,还没到参与决策的地步。这时候你是一个执行者,踏踏实实做就是了。

说实话,这阶段,你的工作以天为单位计算,可替代性非常强,我看过拉勾的招聘数据,一般都在5-8K之间,这活也就值这个价。

而当你做的越来越好,对你所在的环节理解的越来越深刻,并且开始逐渐把自己的能力范围覆盖到整个环节时候,你已经算是一个中级运营了。你可能不关心市场投放,只关心留存,甚至不关心留存,只关心重复购买/粘性用户UGC。

说白了就是你在整个产品的业务链条中,作为某个环节的manager,已经形成了某一种不能被绕过去的关卡,这也是你的价值所在。这时候你值8-15K之间,除非你在企业最核心的环节,不然你还是有一定可被替代性的。这时候开始以周作为计算单位来考量你的工作效果。

然后当你做着做着,能力越来越大,视野越来越大,你开始琢磨怎么向上下游进发。

例如你是一个市场经理,你已经开始考虑拉来的流量能否留下来,主动开始配合社区运营人员做一些活动,或者你是社区运营经理,你策划了一个社区内的UGC活动,然后主动协调市场人员去把这些精彩的UGC传播到外圈,你在不断的扩大自己的能力范围。

而到了这个阶段,你就已经向高级运营进阶了,视野更大,资源更多,需要布的局开始以月甚至更长时间为单位去计算,你的任何一个决策会影响之后相当长时间内的运营状况,风险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我之前说的核心目的其实里面有2个层面,1是拉新,2是留存,如果你从1突破到2,或者从2突破到1,并且都做的很好,可以开始控场,根据产品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来关注不同阶段整个运营环节里最应该先从哪里突破,用全盘考虑去合理的配比资源,无论是金钱还是人力,都在你眼里是可以调配的资源,不计较一城一地得失,以一个比较长的时间线去考虑问题的时候。你就已经初步具备一个运营总监的能力了,再下一步就是COO了。有的公司coo还要考虑投资人关系,PR,各路vender的调配,大型的商务合作,不过这些就已经跨入公司而不仅仅是产品层面上的运营了。

而这一层也是最难突破的,瓶颈在于如果你之前一直都是在“拉新“”留旧“其中一个领域中深耕的话,你深耕的越久,做的越深,你越难以跳出来去理解另一个领域。

因为这里面的价值观和思考的方式是完全完全不一样的。因为用户完全不一样,你花了N长时间,理解了陌生用户是怎么想的,他们怎么会一步步开始使用你的产品,而你需要花几乎等量的时间,去理解你的熟悉的用户他们具备的是什么特性,如何会连续使用。

我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说百度的凤巢系统(就那个搜索推广的后台)。

如果你的目的是为了拉来新用户用,你需要让用户有这样一个认知:“在百度投广告靠谱”,你可能得花好多时间去跟用户灌输“简单,易操作,流量大,帮你挣钱”这些点,这就是拉新运营的重点。

这时候在用户心智中,你的竞争对手是腾讯广点通,微博粉丝通,门户投banner,还包括线下的广告体系。而由于你的用户太“蠢”,不能极快的理解你这些点,于是乎你需要销售死磕,上门、办各种会、做案例推广等等,各种地方投广告、刷墙。

而如果你的目的是为了让已经开始用凤巢的人花更多的钱,那就不仅仅需要让用户觉得你好,还得让用户觉得,他在这里也好。我见过太多人用了一下凤巢就玩不转然后弃之不用的情况了。

这个时候你的思考维度就已经变成,我怎么让用户从凤巢挣更多钱,持续加大投入balbla。然后你就需要技术指导,关心用户的账户状况,提供更多更好用的工具。你这时候的竞争对手或者说干扰项已经变成了前段的销售,客服,或者产品,技术等等内部因素。

这两个东西其实是互斥的,因为从拉新的角度讲,你不怕伤害用户,因为用户都不知道你,没的伤害。而后者,你可能会要伤害用户,在用户的利益和你的利益之间做博弈和平衡。通俗点说,就好比一开始跟你说,这个人巨特么坏,让你去砍他,后来又跟你说,这个人巨特么好,让你去救他。

一般人到这就精分错乱,结果导致砍人时候下不了狠手,救人时候顾虑太多。

而只有领会通了,你才算真正打通任督二脉,称得上是一个高阶的运营人。

这就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你千万不要想你只需要看一个面就行了,那样你的发展就会止步于一个年收入不会超过20万的运营经理,而一旦突破,上不封顶的职位在等待着你,就算你自己没有产品能力和技术能力,你也能做一个非常NB的COO,带好负责拉新或者留旧的团队。

我见过无数的人死在这里,一个UGC社区产品,什么都没有时候就开始投广告,或者一个很棒体验的产品,不能及时激发用户的好评,作为市场武器去花钱传播,结果被大厂山寨迅速干死。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情,而不是啥都做。

四、运营人总结

我觉得运营的职业发展曲线是阶梯式的,这不同于产品或者技术较为平滑的上升曲线。有空大家可以参考猎聘,拉勾等网站的薪资,运营的跨度非常大。不用去羡慕程序员刚毕业1-3年起薪就很高,你看看年薪七八十万的架构师能有几个职位和几个人能做。

运营是一个入行门槛很低的工种,入行门槛低就意味着整个人口基数大,所以竞争会非常激烈,你每上升一个段位都要历经时间或者金钱的积累。运营是最像打仗的了,你一开始就是个小士兵,然后慢慢你开始成为老兵,开始指挥一个小班,继而指挥一个连、营、团...十万人里面,最后就出一个将军,而当你成为将军的时候,你的胜利是拿人命换来的,有些人就是要被牺牲掉,有些人就是要被放弃.....

对运营来说也是一样,每个企业的成功,都是建立在大量没有职业发展,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积累,日复一日做着毫无成长性的工作的人的基础上的。你的决策NB了,企业成功,一起加薪,开拓新业务,成长,你的决策失误了,你浪费的就是无数人的宝贵年华。

如果把一个产品当成是一条航路,产品是方向,保证飞的到目的地,技术是基础,保证别掉下来,但当一个公司的产品已经基本定型,开始起飞的时候,只有强力的运营能让这个产品稳扎稳打的飞的更高和更快,以及甩开那些抄你的产品,学你的技术的那些竞争对手。

参看58和赶集,拉手和美团,京东和当当,太祖和校长。

因为一个企业之中,离用户最近的就是运营。

第8篇: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版本历史

审核历史

1.产品介绍...............................

21.产品介绍............................... 2

2.名词定义............................... 2

3.产品规划和sitemap ...........................

33.1 功能模块规划 ......................... 3

3.2产品sitemap ............................ 3

4.详细功能定义 .............................. 3

4.1 产品功能.......................... 3

4.1.1功能详细描述 ...................... 3

4.1.2业务流程 ....................... 3

4.1.3 UI 规划 .........................

44.1.4性能要求 ....................... 4

5.性能和安全性 .............................. 4

5.1整体的性能要求 ...................... 4

5.2 安全要求.......................... 4

1.产品介绍

(立项讨论时确定的产品说明,产品升级说明等)

2.名词定义

(首字母缩写或者缩略语)

3.产品规划和sitemap

(产品规划设置,要对规划的功能模块做比较详细的说明和sitemap图)

3.1 功能模块规划

3.2产品sitemap

4.详细功能定义

(对每个功能点进行详细的定义,功能的描述要比较完全,只要有业务流程部分,必须填写业务流程,在业务流程中要标记处体现页面;UI要和本文档放在一起,避免只看UI,不看文档的情况。性能要求是对用户访问压力等方面的要求。)

4.1 产品功能

4.1.1功能详细描述

(对功能做全面的描述,必须将功能涉及到的所有操作、约束条件等进行定义。)

4.1.2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需要使用visio画出来拷贝到本文档,流程中的环节要标注,除了流程图外,需要配合文字描述。)

4.1.3 UI 规划

(使用visio 进行的UI规划,需要配合文字描述)

4.1.4性能要求

(对本功能比较特殊要求的页面响应时间、支持的用户访问情况进行说明。)

5.性能和安全性

5.1整体的性能要求

(对整体的性能提出要求,如支持多少人同时在线使用等,如果有特别的要求也要列出供研发参考。)

5.2 安全要求

(对产品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要求,如密码泄露、盗链等。)

第9篇:互联网产品商业计划书

互联网产品商业计划书

在创业计划书中,应提供所有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细节,包括企业所实施的所有调查。这些问题包括:产品正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它的独特性怎样?企业分销产品的方法是什么?谁会使用企业的产品,为什么?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多少,售价是多少?企业发展新的现代化产品的计划是什么?把出资者拉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来,这样出资者就会和创业者一样对产品有兴趣。

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上还可以进行 广告宣传和购物。互联网给现实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网民在互联网上可以在数字知识库里寻找自己学业上、事业上的所需,从而帮助网民的工作与学习。如何要在互联网上创业,如何去撰写创业计划书呢?

前言

随着生活的信息化,电脑的普及及运用,网上购物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购物模式,网上购物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及产品多样化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便利与选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是现今流行的购物模式,因此网上开店成为了一种潮流,并且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创业。网上创业成本低效益高,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分析,选择了网上创业,针对市场的需求选择了虚拟充值的市场,开了一家专卖游戏点卡的网店。

1.项目背景分析

电子商务产业背景及地位

在我国至1998年开始发展电子商务以来,他也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几乎各行各业都在电子商务方面有所成就。电子商务现在占全国总消费水平的13%,而且正在以高速的增长速度发展。

XXX(你选择的商品类型)发展现状分析

我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点卡方向的研究,主要经营腾讯QQ的几大热面游戏的虚拟点卡、官方CDK等等。众所周知现在网络游戏已经是一个人们生活休闲娱乐当中的必须品,他可以在人们工作累的时候给人们一种放松,而且可以给人一种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法体现的成就感、满足感。让人们在紧张的工作生活中得到放松,从而更好地工作生活。

中国现在的游戏市场很大而且相关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针对有游戏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的健全,这也使得中国的游戏市场得到了良性的发展,并且游戏的发展速度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当中发展最快的,也是盈利性最强的。

我研究的是现在网络上最热门的几款游戏,也是游戏玩家人数最多的热门游戏。而且这些游戏玩家大多数为了在游戏当中更好地展示自己的本领和霸权主义,多数都愿意花人民币来装备自己的游戏角色,让他们变得更加的强大,从而显示出自己的英雄气概。这当中就有了市场,商家就有了实现盈利的手段,而且这些潜在的用户会源源不断的充值来装备自己的游戏角色,让游戏当中的领主的地位得到稳固,

C2C电子商务平台现状分析

我主要对淘宝网进行的研究,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平台,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商家,和庞大的消费用户群体。也是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领头羊、主力军。淘宝网是更开始起步网络创业者最好的选择之一,淘宝去年一年的消费金额是一万亿。这是一个多么大的数字,而且这些交易金额都是由成千上万的CtoC商家来独立完成的。可见淘宝网的价值所在,并且淘宝网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榜,他最先实现了网络交易的可行性,安全性、便捷性、等等。

淘宝网创始人马云先生在去年的网商大会上说,今年淘宝网要创造十万亿的交易金额,而在这么多的交易金额背后是有着强大的技术支持、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来配套的共同结果。淘宝网的未来发展是光明的、是有着无限潜力的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也是千千万万中小创业者渴望成功的摇篮。

淘宝网在未来发展、企业内部管理、中小卖家的管理当中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法规,任何一个在淘宝的人都要依靠它来行事。这样就给它有了良好健康发展的保障,所以我也选择了它。

2.项目的市场分析及定位

项目开发环境的swot分析

内在优势

(1)需要大 想想我们身边的哥们,哪个不见手机,哪个不需要呢。

(2)无需物流 不见发货的困扰,基础上只要几分钟就可以完工一桩交易~无需物流,就不会产生因快递地方的错误而产生的纠纷哦。

(3)拨款小不压钱 只要花300元就可以开张了。而且操作容易。只要发动软件,一切都交给软件自动完工。无需存货,不用考虑卖不出门的压货问题。

(4)适合兼职 基础上不需要先期购买啥,不需要跑来跑去的浪费时刻,只要有一台电脑,就可以随时完工交易,不会被固定的地点套住自我的步伐。

(5)累积信誉快 做实物难就难在信誉累积太慢,不见信誉,顾客流失率就高。而做话费,周内都有可能升钻。

内在劣势

现在淘宝店铺的信用分为,虚拟宝贝交易和实物宝贝交易两种

什么是虚拟宝贝?主要指无需物流就可以完成交易的商品,比如网络游戏点卡、话费充值戏币等等。

什么是实物宝贝?主要指需要物流参与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商品,比如服装、化妆品等等。

在实物宝贝中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比如在淘宝上软件、店铺装修、虚拟主机、网站建设、装修模板等等,都是属于实物宝贝的生活服务类目下的商品,所以由这类宝贝带来的交易也属于实物宝贝交易。

相信有很多朋友会知道,我以前店铺经营的是自动充值软件,同时在我刚从事这个行业

初期也做充值业务,所以积累了很多虚拟宝贝交易。

但是,由于现在淘宝在7月8日以后已经推出了一些新的规则,并且淘宝自身也出了充值系统,所以,以前网络上很多人都说的先靠虚拟冲钻然后转型做实物的做法就不再适用了。

所以,现在想做实物的掌柜就最好不要让自己的店铺有任何的虚拟宝贝交易的信用,如果现在还有的朋友是想靠虚拟冲钻然后转型做实物,那么这样你打造出来的店铺是一个废店,会存在很多弊端。

外在机会

如果你原来的方法大量的行动,只能得到你现在的结果,说明你更加要创业赚钱了,如果你不去改变五年十年二十年,你可能还是现在这个样子!为什么每一个中国人都在活着,因为每一个人一出生下来的时候,就下定决心一定要活着,当生命遇到危险的是时候,不论他有没有钱,他都会变出钱来,想尽一切办法,所以当人生命遇到问题的时候他永远没有借口,因为他一定要活着,生命对于我们重不重要?成功对于我们重不重要?假如活着不成功,又有什么意义呢?当你把生命和成功划为等号的时候,你的人生当中永远都没有借口了,当你没有借口的时候,你真的可以大成功了,是还是不是?

虽然网上创业已经开始成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种发展态势很好的选择,有很多机遇,但也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较强的创业意识与对创业相关信息的不了解之间的矛盾。大学生创业的意识较为强烈, 但是对创业的相关信息可以说极为不了解,存在“眼高手低”的现象,这是大学生创业、包括网上创业潜在的问题之一。第二个问题:资金问题。尽管网上创业有成本少的优点,但在校大学生信用档案与社会没有接轨,导致融资借贷困难重重资金问题局限了大学生网上创业的规模和形式, 没有太多的资金

外在威胁

网络创业作为一种创业形式,那么就必不可少的会遭遇一定风险,而我们网络创业者是否就应该逃避,放弃继续创业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任何一个行业,只要你进入就存在风险,我们不能害怕风险,而应当积极的去寻求减低风险的发生。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初次创业,必定会遭遇经验不足、处事错误、资金缺乏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在初次创业时,我们可以适当的降低我们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用初期的时间换取创业的经验,当然,在这期间,我们可以寻求他人的帮助,是自己的创业计划更完美的进行。 大学生网络创业是一个新的就业选择,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比较成功的例子,当然,更加少不了失败的例子。所以,我们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有报道说:淘宝创造了大量的奇迹,公正说它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包括物流、金融等等,也有大量的卖家通过经营自己的淘宝店获得了成功,但是我们应该去客观判断这些卖家的成功,他们的成功莫不是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且拥有相关的货源以及营销方面的优势。近日来,曾有某些所谓“专家”开始建议大学生大量的进入淘宝网进行网络创业,对于这些言论我们应更多是抱着一种愤怒的心情;这些所谓的“专家”到底对于淘宝网店的盈利、经营模式了解多少,对于成功的卖家实际了解有多少,对于成功网店的经营流程了解有多少。网络销售并不是大多数人想的那么一马平川,20%的卖家至少获得了80%的成交量,剩下的那些卖家只能算是纯粹玩票性质,更多是担当“陪太子读书的角色”。所以说,我们大学生想要进行网络创业不应当更风进行,一定要自己事先考虑清楚,多方面进行了解、咨询,最终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 因此,纵览全局,大学生在网络创业之前应该考虑自己拿什么和其他专业的

网络市场细分及定位

截至XX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打到 %。在如此庞大的网络市场中,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达到亿人,较上年底增长%,网上支付用户和网上银行全年用户也增长了%和 %,目前用户规模分别为亿和亿。

为了更好的宣传产品,我们进行了网络市场的细分和选择,最终确定网络目标消费群体。

网络市场细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盛行,无论是个人还市公司互联网的应用人群在日益增多。

1.移动话费充值。通过通信人家园数据显示目前的移动用户大约是7亿人,所以移动话费充值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

2.电信话费充值。DCCI互联网数据显示电信用户为420万,在话费充值领域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联通话费充值。DCCI互联网数据显示联通用户大约有亿万户,虽然联通用户远远不及移动用户多,但其市场也是比较乐观的。

币。截止XX年,腾讯QQ用户已经突破亿。所以根据目前的QQ用户情况来看,Q币的充值市场也是非常大的。

5.游戏点卡。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的被调查人群为男性,也在这些男性中,大多数都喜欢玩网络游戏,所以游戏点卡会受到男性的青睐。

目标消费者定位

通过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进行网上充值的一般是在校学生和上班一族。

1、在校学生。因为在校经常接触电脑,尤其是大学还是大学生基本人手一台电脑,并且对网购很容易接受,他们上网时间很充足,甚至可以说大学生已经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性。

2、上班一族。考虑到这一群体因为工作原因,很少有时间到营业厅充话费,并且大多数上班一族都会接触到电脑,所以上网的时间也很充足,在没有话费的情况下,他们也会选择最便捷的网上充值。

3.项目建设及管理模式

进货渠道选择

网店分为实物和虚拟两种:实物需要有好的进货渠道,投资相对就比虚拟的大很多,如果做实物代理,又受限制,虚拟则不同,做虚拟网店你只需要投资300购买软件就可以终身受益,虚拟网店是每一个在淘宝网开店的好的选择,虚拟网店不用找货源,也不担心货物积压。

我们用的软件是第5代速度达自动充值软件,不用东奔西走的找货源,不用担心压货,也无需你一直都守在电脑旁,购买了软件后,你就是终身的代理商,你可以销售软件,每销售一套软件,你就可以提成190元。这个利润还是可观的。而且这个软件可为全国的:移动、联通、电信、小灵通话费充值,可充值腾讯业务,QQ充值:如QQ会员、QQ的红、黄、蓝、绿、黑钻等业务,也可充值游戏点卡等业务,无需你天天在线就可自动充值。

网店风格设计

网店经营理念

本店的经营理念:客户的需求,用户的满意

服务理念:信誉第一,客户至上。优质服务

经营宗旨:脚踏实地,诚信经营

网店的服务管理

1、服务热情周到,有礼貌

2、对商品的介绍要详细到位,有明确的退、换货规定

3、主动介绍商品

4、发货及时,保证商品及时发送

5、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提供更适合买家的促销方案

6、交易中发现纠纷时,要和买家共同协商,并妥善解决

7、向买家表示感谢

网店推广策略

在开店初期,网店的推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提升自己的网站的人气。那些潜在的买家可能会成为你真正的买家。本店推广方式有从网上推广和网下推广两种方法进行。

(1)通过腾讯QQ、淘宝旺旺的发送消息功能来宣传推广本网店。

多于其他网店进行友情链接,引起潜在顾客的注意,从而提高本网店的人气,在有影响力的论坛发吸引人的帖子再加上店铺的链接,变相宣传本网站,让更多人注意本网店。

(2)从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口头上的宣传,让他们带动网站的人气、在学校派发网站简介的宣传单。

4.项目投资及利润分析

项目投资计划

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 1000元

购买淘宝旺铺 68元

店铺装修 100元

购买充值软件 300元

周转资金 200元

总计投资1668元

预计利润获得状况

网上开店卖什么最好最终的走向,据去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的用户曾使用现实货币购买过网络游戏中的ID或虚拟物品。以我国目前收费运营中的几款主流网络游戏计算,总注册账号已经超过4亿个。如果以23%的比例计算,将会有9000万个注册账号参与现金交易,以每笔交易金额100元计算,整个市场的规模可达到90多亿。而在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网络游戏发达的地方,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已经达到数十亿美元。

关于网游产业的一个事实是:网络游戏拉动的相关产业规模,已远远超出了网络游戏本身的市场规模。仅 XX年一年,网络游戏对电信产业的直接贡献就达到亿元,因服务器、PC等设备销售而产生的对IT业的直接贡献为35亿元,对媒体和传统出版的直接贡献也达到亿元。

这些数据就像是一座冰山,而冰山最底部、最庞大的一部分,就是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虚拟充值的利润主要通过2种方式获得,一种是充值。充值的利润在1~2%之间,游戏点卡充值在于8~10%左右,QB拿货9折、QQ业务折.每个人,每个月都需要充值.这个走量赚钱的。然后出售一个软件也可以获得利润你每卖出去一个就可以获得230元利润.

财务预测表

时间 客户数

利润(元)

充值客户 代理

一级 二级

1-3月 100 2 0 400

3-6月 500 5 1 1000

6-12月 XX 20 4 4000

1-2年 8000 50 20 1XX

5.网络创业的发展前景

作为近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创业形式潮流,网络创业具有其他创业形式所不赋予的优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 作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一种网络应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创业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和模式众多,基于互联网商务功能可以划分为基于产品销售模式、基于服务销售模式和基于信息交付模式三大类。基于网络产品销售模式进行网络创业,所需的成本、时间和技能要求相对来说比服务销售和信息交付要低,因此也更容易成为大学生创业者的普遍选择。 此外,中国的网络购物正在快速增长,截止到XX年7月,已经有4亿个网民在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的网民习惯于价格透明和购买方便的网络购物。目前,在中国网民中,大约4个人中有1个人是网上购物用户,而在欧美和韩国等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国家,每3个网民中就有2个人在网上购物。中国网络购物的市场潜力还远未被释放。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发展十分迅速,目前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 571万人,XX年上半年增长率达到300%,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所以说,网络创业的前景是比较可观的,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推动力。

6.结论

XX年的这个大背景:大学生毕业人数高达770万,但与此同时,经济危机对我国就业产生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退,大学生将面临愈加困难的就业局面。而据最新数据显示,XX年,中国网民数达到了亿,网络购物产生的财富将有望突破10万亿,由此产生的巨大商机吸引了众多创业者的目光。点击鼠标、扫描照片、寻找客户……简单的操作方式,低廉的成本,网络使创业不再是企业或职业个体经商的专利,愈来愈多的大学生也投入了网络创业的滚滚洪流之中。根据我们的调查,主要问题及建议如下: 1.缺少资金支持与社会认可。九成大学生虽然怀揣创业梦,但是资金仍是大学生最头疼问题。大学生网络创业的资金大部分人认为应在1000-XX元之间。这笔资金除了平时兼职获得,就是伸手向父母领取,前者对大学生学习造成压力,后者对大学生家庭带来负担。表示不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的人都是从业人员,认为学习应该是大学生的主流生活;而大学生本身87%都认为网络创业可以和学习兼容。97%的人都认为大学生网络创业只能解决一小部分的就业问题,认为大多数人还是应当参与到职业生活中去。保护大学生网络创业利益方面,98%的人都认为应当重视法律,一方面是法律建设(国家社会的支持),一方面大学生应该知法懂法。 建议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时能考虑大学生贷款,给大学生网络创业带来新的契机。希望能有相关法律政策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行为,维护大学生的利益,这不仅为大学生上了一堂良好的成长课程,也为大学生踏入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上一篇:医院年工作计划下一篇:环保局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