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2-05-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1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事务操作规范,积极为参保医疗机构办理投保手续,提供高质量的咨询和理赔服务,必要时在医调中心设立理赔室。

在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工作中,要切实严肃纪律,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织部分,按照《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责,街道办事处承担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领导,稳定征缴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决支持税务、医保等部门履行好自身职责,平稳有序地做好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二)确保平稳有序。保持原有征缴组织方式不变,运行顺畅,推行小程序、银行网点、办税窗口缴费的同时,要做到稳字当头,科学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征缴工作有序衔接。

(三)突出服务便民。创新缴费服务方式,不断优化缴费渠道,特别是利用微信、移动POS机等信息化手段,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缴费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所职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实施方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人员信息修正,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及咨询工作。负责与税务、医保局数据传输沟通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民政办工作职责。民政办负责将每年参保缴费政策出台当月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相关信息提供给劳动保障所。

(三)扶贫办工作职责。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并负责督促各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参保率达到100%。

(四)行政办工作职责。负责征缴过程中后后勤保障工作,安排下乡车辆,确保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村和社区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各村要通过队长逐户进行登记征缴,社区要通过居民组长逐户进行登记征缴。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人。

三、稳妥有序做好征缴工作

(一)参保比例。

2020年各乡镇、街道参保人口数不得少于辖区居民人口数的9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100%。

(二)参保对象

1、凡为市所辖常住城乡居民(含省外有居住证的)均为参保对象。

2,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合无效。在全省多地存在参保信息人员,需及时联系非实际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将本人参保信息终止,处理完后,由医疗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三)城乡居民缴费时段

集中征缴时段和过渡期政策。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期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结束。以后年度缴费期限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城乡居民保险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个人缴费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270元提高到290元。大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00元,年龄的确认时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缴费160元(财政资助130元),18岁以下低保人口每人缴费70元。

(六)缴费方式

1、采用电子渠道缴费。城乡居民可通过扫码登录“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小程序,按操作流程便捷缴费;

2、各银行营业窗口缴费。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到各银行网点(信用社)直接缴费。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等。

3、办税服务窗口缴费。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到新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缴费。

4、按原征缴渠道缴费。由税务机关协同村组、社区人员,配置智能移动POS机,深入村屯,对不愿意采用上述三种缴费方式的人员进行集中征缴。

(七)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按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中国人寿普惠型小额人身意外险,有责任方赔付的按全额的90%赔付,无责任方赔付的,全额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赔付,全年最高赔付限额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30元/天,全年最多补贴180天;意外伤害身故保障5万元。每人每年50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党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站办所长为成员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尚伟民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对征缴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和安排,及时跟进,掌握动态,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2、对各村、各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12月25日能够完成农村征缴工作。

3、此项工作纳年全年工作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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