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危害

2022-1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网络谣言危害

微博法庭:审判网络谣言

网页上蓝橙两色代表“原告”和“被告”,鼠标是“法槌”,只需移向判定按钮轻轻一点,便分出胜负。

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一个虚拟的网上法庭,参照现实的司法体系设计;5000多名从微博网友中招募的委员作为“法官”,负责“审判”发生在微博上的用户纠纷和不实信息“案件”。

这里无需旁听证,审理过程公开进行,惩罚手段仅限于用户的微博使用权限:扣除信用积分、禁言,最严厉的是销号。

自2012年5月28日上线,“微博法庭”在一年半时间内裁决了33万余“案件”,平均每三分钟判定一宗。

“这是一个运用网络民主,实现用户自我管理的平台。”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项目负责人胡亚东说,“微博法庭”将帮助微博建立规则和秩序。

不过,“微博法庭”仅管辖一部分网络“案件”,无权处理刚性的内容审查。

“微博宪法”:言论自由的边界

让网民自己来管微博的想法萌生于2012年初,原因很简单:网站管不过来,也管不好。

当时新浪微博的用户数量接近3亿,这个中国最大的舆论平台,不仅面临用户压力,相关部门也不满意,领导要求“微博网站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中央媒体批评微博是“谣言集散地”。

最多时仅9名员工的“微博辟谣小组”不堪重负。“小组每天只能判定三到五条可疑信息,而面对的却是数千条举报。”胡亚东说。从后台直接删帖的做法,也一直招致网民的抗议。

谁来管?怎么管?以互联网从业者们的经验,自律是颇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仿照现实司法体系,构建“微博法庭”的设想很快被采纳。

首先是“立法”。在“微博江湖”里,这完全称得上是一个类似美国“费城制宪”的大工程。以产品设计者和代码工程师为主的团队必须在短时间内恶补法律知识。团队还聘请部分熟悉互联网的法律界人士和传播学者作为专家顾问,包括律师陈旭和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志安等8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是中途加入“立法”团队的。他长期研究网络侵权问题,曾参与最高法院关于互联网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

第一部要立的“法”是《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当于新浪微博的“宪法”。

拿到初稿的方案一看,朱巍哭笑不得,“里面的制度设计透着香港政法剧的味道”,到处都是“大宪章”“陪审团”“法官”,“用语不够标准,在上面根本通不过”。他还注意到“新浪概不负责”的字眼,让初稿看上去更像是一份免责声明。

“立法者”权衡最多的是:如何在维护秩序与言论自由之间划出最合理的分界线。这也将决定这部“微博宪法”的价值取向。

专家顾问的一些意见被采纳:朱巍主张“安宁权”,即用户可以自行设置以免受被@的骚扰;张志安更注重保障自由表达权,认为转发微博用户没生产内容,不应被罚。

经过13稿的讨论修改后,“微博宪法”出炉。

“网上法庭”:系统程序的正义

依照“宪法”,《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和《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也相继出炉,前者相当于“刑法+诉讼法”,后者则相当于“法官法”。

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胡亚东和同事将“法律”转化为用户可以操作的页面程序,“微博法庭”宣告建成。

胡亚东觉得,这套微博上的“司法”体系有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特点:既模仿了中国的诉讼法制度,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判例制度。没有独任“法官”,每个“案件”由定额的“陪审团”成员审理,以票数多寡裁决胜负;委员会公开一些典型案例案卷,供裁决前作参考。

2012年5月,新浪微博公开招募社区委员会委员。条件并不苛刻:实名的18岁成年活跃用户都可参与。

第一批“法官”包括4971名普通委员和475名专家委员。普通委员审理人身攻击等简单纠纷,不实信息则由专家委员负责。

“选择委员时,会更倾向那些有正义感且立场较中立的人。”朱巍说。不过这也只是一个大致标准。

而首批专家委员直接从专业人士中挑选,不过之后,门槛有所提高,实行等级考核晋升制度,即优秀的普通委员才能成为专家委员。这更接近现实中的法官遴选制度。

系统程序主导着“案件”处理的流程:通知双方当事人进入页面举证,形成案卷后,随机抽取定额人数(一般普通委员审为21人,专家委员审为9人)的委员,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阅读案卷。委员们只需点鼠标作出判定。

“由人操作的部分太多太复杂,用户使用意愿就不高。”新浪微博事业部产品运营主管尹雪赓认为,公正就体现在系统设置的程序当中。由于系统的设置,委员在“审判”期间看不到当事双方支持人数,避免了外界干扰,有点类似现实中对陪审团成员的隔离措施。

系统一般还会回避和当事人双方存在好友或者粉丝关系的委员被抽选。朱巍曾两次接到来自同校教师吴丹红的举报,称网友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朱巍没有和吴互粉,但考虑到自己的同事身份,他选择了弃权。

专家委员“马草原”在现实中是一名检察官。他最肯定的是,在“微博法庭”,从举证到判定都是透明的,人人都可以“旁听”,这在现实中国的法庭中还很难做到。他觉得透明和监督会促使自己在裁定时更加慎重。

“有罪推定”

和现实中的陪审团制度一样,“微博法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的裁决,也不一定能服众。

2013年4月22日,演员张译发微博称,芦山地震中一些伤员“尚未得到救治”。在地震第3天,这条微博无疑是一枚“炸弹”,转发量瞬间破千,并被20名网友举报为“不实信息”。

举报人称,根据自身了解,“伤员正运往成都”,也有人指责张译在大灾面前“散播谣言,令人心惶惶”。张译没有前往“庭审”页面举证自辩。6名专家委员以5比1的票数裁定张译的微博为“不实信息”。

唯一的反对票来自律师汪永强。“判定前,我曾去讨论救灾的贴吧问网友,十多人都说可能会存在张译说的这一类情况”,因此他认为,这只是“疑罪”。

事后,张译曾对媒体解释:他的战友在震中救助一名女孩时被石块砸成重伤,碍于救助通道有限,战友伤势越来越重,正是这条“谣言”微博逼得领导将战友送了出来。

投了唯一一票反对的汪永强的下场是:被扣信用积分。

多位委员都提到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当持少数意见时,“法官”也将面临积分扣除,这会让他们更倾向于举报人的意见。

大量的“案件”均是“有罪”判决。在一份媒体的粗略统计中,26万多起判定中进入到“上诉复核”的只有736个,“终审”几乎都维持了原判,“举报胜诉率近98%”。

“这个体系是失衡的。”网友崔金生认为,这种倾向会演变成一种防范措施,让“法官”倾向于将信息判定为不实,以规避风险,从而破坏“疑罪从无”原则。

“微博法庭”原本只有一审程序,崔金生经历的一起“冤案”推动了“再审”程序的落地。

2012年11月24日,崔金生(网名“雾满拦江”)在微博上发了一条“单身妈妈千里寻被卖儿子,警方称民间买卖是好事”微博,瞬间引来数千条转发,还有举报。

不实信息的立案门槛并不高,只要“举报超过十人”或者“转发超过100次”就可以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三小时的举证时间。

“我发完微博就去休息了,因此缺席了举证环节。”等到崔金生再度登录微博时,裁定已经开始了。专家委员以3比2的票数裁定微博为不实信息,理由是这条微博“关键信息缺失”,且未注明来源。

事实上,崔金生的微博是根据新闻报道编发的,新浪网也有相关网页。在原微博发出五分钟后,他又在转发增添的内容中附上人民网的相关报道链接。但遗憾的是,没有“法官”注意到后文,也没人动手去搜索求证。这条微博被打上了“不实信息”的标签,“雾满拦江”的账号被处以禁言十五天的惩罚。

“判决”执行前,崔金生发出附带证据的微博提出质疑。专家委员、63岁的学者章立凡将微博与原始网页比对之后,认定这是一起“错案”。他通过微博逐个联系参与判定的委员,并将证据附上发给他们。

委员们更改了判定,5比0,不实信息指控不成立。随后,新浪站方也解除了对“雾满拦江”等网友的处罚,并就失误请求谅解。

这也是新浪承认的唯一一起“冤案”。此后,站方修订了规则,增设复审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上诉,由9名专家委员组成的“法庭”做出“终审”裁定。由此,“微博法庭”实行两审终审制,普通委员和专家委员分别担任“初审法官”和“终审法官”。

相当于第一道防线

2013年5月31日,庆贺《公约》颁布一周年,在相关部门负责人见证下,新浪晒出“微博法庭”运行一年的成绩单:不实信息的举报量从最初日均4000条下降到日均500条,“有效地遏制了造谣传谣的不良行为”。

与之相应的另一组数字是:一年时间内,有超过20万人次被扣除信用积分。

在“微博法庭”的惩罚措施中,扣除积分类似于罚款,禁言和禁被关注则如同“有期徒刑”,冻结账号相当于“无期徒刑”,而注销账号则意味着“死刑”。

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的处罚按照情节轻重有不同幅度的“量刑”,比如发布不实信息无即时危险的,只要澄清信息就够了;发布敏感信息的,初犯者也是先作警告和删除内容处理。

胡亚东回忆,“微博法庭”刚上线时曾搞过“乱世用重典”,对违规微博从重处罚。后来,考虑到要保障用户的活跃,“处罚一般都从轻”。

资深网友“厦门浪”说,伴随着微博等新媒体出现,普通人获得了公共领域发言的机会,但如何用“公共麦克风”讲话,人们都在摸索,如果“微博法庭”运行得当,就可以注入规则意识,培养用户的网络习惯。

知名媒体人罗昌平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后,名声大噪的他也多了一些“网络摩擦”。“我好几次举报那些骂人的微博,也有一些是冒充我的微博,一天内就得到了处理。”

在罗昌平看来,虚拟的“微博法庭”就如同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在监管部门刚性的审查之外,保护微博用户的权益。虽然“微博法庭”的判定并不都能体现公平正义,但退出机制的存在可以让“司法者”优胜劣汰,“法治航向”不会偏离。

当然,如果网友发布的信息已经触犯法律,就不是“微博法庭”能管得了。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网络诽谤等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朱巍认为,“微博法庭”让微博用户自律,司法、行政等权力就不用频繁介入。“微博法庭”相当于第一道防线,防止网民的行为从违规滑向违法犯罪。

作者:雷磊 邹思聪 张维

第2篇: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解析

摘 要:当前,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也开展了治理网络谣言的行动,但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定义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文章从网络谣言的学界定义着手,同时梳理了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的有关规定,全面探讨分析了网络谣言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关键词:网络谣言;定义;分析

当前,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也开展了治理网络谣言的行动。但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前提在于明晰网络谣言的概念和范围,明确其治理的对象,才能彰显出治理的效果。

一、网络谣言的学术界定

学界对网络谣言有不同的界定,有学者归纳出了单一维度视角的谣言和多层维度视角的谣言,有学者将网络谣言分类为媒介说、法律政治说和全面说。但总的来说,对网络谣言的内涵和外延范围较大,区分也比较模糊,而法律定义即法律文本中的定义,它的原则就是明确和精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务必严格界定和明文规定相关事务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相关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其中现行的法律主要有5部①,在2012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规定了对“散布谣言”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②;《邮政法》规定了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散布谣言”的物品,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③;《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对利用互联网“造谣”等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④。针对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层出不穷的虚假信息,并且网民们相互跟风、盲目转发导致了这些虚假信息的扩大传播,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对“网络造谣”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⑤

有关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较多,其中较早对网络谣言行为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从计算机管理的角度,就明确了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去“制造传播谣言”的活动,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合法利益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行为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⑥;其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也规定了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去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⑦;另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也规定了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处理。

涉及网络谣言内容的部门规章同样较多,尤其是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从规范电信的角度明确了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去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的信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社会稳定,该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学者们认为,此规定基本上明确了我国互联网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表述,但却未对网络造谣做出认定。

三、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解析

以上简单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一些规定,总体来说,我国当前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仍在起步阶段,欠缺空白之处亟需重视。现行法律至今仍无专门的成文法來规制网络谣言,许多规范谣言的法律都存在界定模糊、适用矛盾和处罚较轻等等缺陷,这也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十分困难,因此,笔者进一步对就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如下分析:

1.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主体分析

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如上文提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均明确规定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这包括网络谣言的参与者和网络服务管理者,但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则表现出较多对网络谣言的参与者进行了处罚,而鲜有对网络服务管理者处理的案件。

2.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要件分析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态度的规定均为故意,其主要表现有: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歪曲并传播。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网络谣言行为;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捏造”“歪曲”的行为。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非故意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而非过失。

3.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客体分析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客体规定主要是社会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及公共秩序)和个人、组织利益。一是对社会利益的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明确网络诽谤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对个人和组织利益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规定了不得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等内容。从当前已查处的网络谣言违法案件来看,谣言侵害的组织较多的确是国家机关,侵害的个人以公众人物居多,普通民众相比较少。

4.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客观要件分析

对于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如危害结果)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较少提及,这也表明我国当前法律对网络谣言规定的模糊,比如“两高”司法解释中“恶劣影响”之类的规定,就导致了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查处的效果欠佳。

注释:

①这5部法律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

②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③参见《邮政法》第三十七条。

④参见《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

⑤参见《刑法》一百二十六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二百九十一条。

⑥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⑦参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参考文献:

[1]林华.网络谣言概念的解构与重构[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2]贺星霖.法律规制下网络谣言概念的探讨[J].文史博览,2016年7月.

[3]缪四平.法律定义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院学报,2003,03.

作者简介:

彭艳芬(1976~ ),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网络谣言治理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745)。

作者:彭艳芬

第3篇:网络谣言若干伦理问题分析

【提 要】演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也开始传播,相较于普通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目的更具利益性,传播过程更快速更广泛,传播结果更具有破坏性,应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以便找出治理网络谣言的伦理措施、法律措施、技术措施。

【关键词】 网络谣言;伦理问题;伦理措施;法律措施;技术措施

【作者简介】张 衍?穴1990—?雪,男,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13)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网络空间及网络安全有着很详尽的论述——“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人民日报评2013国内10大新闻中,“依法集中打击网络谣言”也赫然在列。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

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按照百度百科对网络谣言的解释,网络谣言应该是:“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谣言也找到了“最好”的发展平台,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网络谣言是谣言发展的新阶段。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

1.传播目的(动机)更具利益性。从“豆你玩”到“蒜你狠”,再从“糖高宗”到“姜你军”、“苹什么”等无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有意为之的。

2.传播过程更快速更广泛。网络谣言因其发布与流传主要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博客、聊天室和短信邮件等途径,传播过程的低成本和高度便利使得其具有比一般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的特点。

3.传播结果更具有破坏性。网络谣言的破坏性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破坏性是指网络谣言的扩散使整个社会蔓延紧张和恐慌的心理,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文化、话语絮乱,有些谣言还会在公众心理形成深刻的“回荡效应”。

二、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

近些年来,网络谣言屡禁不绝,谣言对国家、社会、个人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具体说来,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层面

1.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损害公众利益。2011年2月17日,继三聚氰胺之后,“皮革奶粉”又将奶粉问题再次摆到台面上,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同时,公众、奶制品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神经也立刻紧绷起来。虽然农业部在官网上再次声明,2010年抽检生鲜乳样品7406批次,奶站4778批次,运输车2628批次,没有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添加物质,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此谣言一出,消费者对我国乳制品的信心遭到重创,大量中国公民出境购买奶粉。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道德信仰危机。2007年《第十九次互联网报告之上网费用及对互联网信任度》的调查表明,在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中,网络独占鳌头,所占比例达到47.4%,但是在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上,只有5.7%的网民非常信任,32.3%的网民比较信任,54.6%的网民感觉一般,5.7%的网民不太信任,1.7%的网民表示很不信任这些信息,总体而言,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下降,转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公信力都遭到严重打击。

(二)国家层面

1.网络谣言影响政治安全。网络政治谣言以政治事件、政治人物为内容,通过歪曲、捏造政治新闻事件或调侃、污蔑政治人物等形式诋毁党、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形象,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挑战,导致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蓝皮书显示,2012年出现的政治谣言占5.2%,尽管比例不高,但影响很大。

2.网络谣言降低政府公信力。2010年7月7日,甘肃省委机关报甘肃日报以《智者的声音》为题报道著名战略咨询专家王志纲在兰洽会上透露“西安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 次日清早,陕西省委宣传部主管主办、陕西电视台承办的西部网转载了报道,还配上了甘肃日报的每日甘肃网的截图,并在标题严谨地、态度有所保留地标明“甘肃日报评论文章称”。在此过程中,一些政府网站的参与使得谣言更加混淆视听,对群众产生了误导,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起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同时国外媒体对此的争相报道,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三)个人层面

1.网络谣言侵害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艾滋女事件、名人被死亡被离婚等谣言使这些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个人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可见,网络谣言轻则使人名誉受损,重则使人家破人亡,是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

2.网络谣言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相互信任是最基本的价值运行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谣言的潜入,破坏了这种信任,使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回到了初级的“蛮荒时代”。当人们面对信息都会产生疑问时,表明人们已经形成某种恐慌与怀疑心理,这恰恰不能说明人的“进化”,而只能说明文明在“退化”。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措施

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从伦理、法律、技术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伦理措施,加强对网民网络言论的伦理道德教育

1.增强网民社会责任感。这里的网民分为普通网民和网络媒体从业者。对于普通网民的教育,关键是要把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自然”培养成以公众意志为中心,使其能够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自觉行使话语权,而后使“社会”网民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为“自然”网民的信息活动进行把关。对于网络媒体从业者,应当建立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网络媒体从业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必须真实客观的传播信息,尽力核实网上的新闻来源,多处验证新闻的真实性。

2.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工商机关对互联网的信息真实性不做直接审查,而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虚假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就要求互联网行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提高网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

(二)法律措施,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环境

我国通过立法规范保护网络环境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法律法规或者范围太窄,或者过于笼统,对网络话语权的管理仍显单薄。它涉及技术的、内容的多方面问题,需要一个权威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规范,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网络立法,建立法制网络。要用法律规范政府部门和个人的网上行为,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网络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实现网络法制化、规范化。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技术措施,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网络谣言的传播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治理需要动用社会方法,才能收到满意的社会效果。可以考虑将公民的网上不实言论与其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将网上虚拟违法活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并与信贷、保险、入职等社会准入标准挂钩,增加网上造谣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造谣行为的惩戒力度。诚信体系建设是根治陋习之良策,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另外,推行有限实名制,即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制度也可一定程度抑制网络谣言。

责任编辑:程文燕

作者:张衍

第4篇: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现如今,网络谣言一词已经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人们也基本都知道网络谣言将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危害,但是如何去辨别网络文章的真实性与否依然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去避免网络谣言的出现,减小网络谣言带来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出现将会带来一些很严重的危害:

1、网络谣言将会使和谐社会变得不和谐。当下,国家大力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社会范围内也掀起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潮,但是网络谣言的出现却会将这一切打破,人们在谣言的影响下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使和谐社会的建设变得艰难重重,和谐社会也将变得不和谐。

2、将会扭曲网络的真正用途。网络在现代可以说是舆论传播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它应该是和谐健康言论出现和传播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谣言的出现,使网络变成了谣言的滋生地和传播平台,这就从本质上扭曲了网络平台的真实用途。

3、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一些比较偏激的网络言论将会使人们得到一些错误的信号,产生一些反国家反民族的激进思想。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是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网络言论将会造成社会环境的不稳定,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更有甚者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 既然网络谣言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危害,那么我们就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去将这些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将谣言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

1、在全社会范围为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如何辨别网络谣言和事实真相。

2、政府在各大主要的媒体及时的将社会上一些主要事件的真相进行公布。人们受到网络谣言的影响主要就是没有能够及时的了解到事实的真相,如果政府能够及时的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必将使网络谣言没有立足之地。

3、各网站要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网络谣言的出现也是由于各网站没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正因为审核程序的缺失,那些反动、消极的言论才能够出现在网络上。相信只要各大网站建立严格的网络审核机制,谣言必将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4、国家要完善网络立法机制。现如今,法律就是一切行动的准绳,网络在现代是飞速的发展,但是网络立法却几乎没有,国家要尽快完善立法机制,约束网络上的一些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网络谣言的出现变成不可能。

网络谣言的出现产生了许多危害,相信只要大家能够立足于事件的真相,谣言必将不攻自破

要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的编造、接受和传播,首先要求网民要有自觉抵制的决心,要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清网络谣言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己要自觉做到既不造谣、又不信谣、更不传谣。要把抵制编造和传播网络谣言提高到政治觉悟的高度上去认识,把它作为做人的基本素质。其次,要在立法上完善网络行为的法律制度。法律是避免人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当然也是遏制网络谣言编造和传播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网络方面的立法,但是,由于立法往往落后于实践和其他种种原因的存在,网络立法还存在不少缺陷,还远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所有,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三是政府要以新闻专业主义为准则,及时对错误的网络言行进辟谣。要针对虚假的突发事件言论、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和发布更正信息,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让广大群众即刻明确事件真相。四是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秩序,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管理,严惩网络管理者玩忽职守行为。同时,加强网站自我教育、自觉管理、阳光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网络谣言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应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的创新。网络的最大特点是它的虚拟性,这就增加了网络谣言防控的难度,所以,建立网络筛选确认制度、评估制度、和信息处理后反馈等制度,对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作用非同小可。 一 加大舆情监督引导力度,快速反应,避免不良谣言传播。

对于网络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网站的论坛、新闻、评论等及时披露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正面引导网民的讨论,及时批驳带有恶意的造谣、攻击和污蔑,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导向作用,有效地管制网络公共空间。

政府、专家、媒体等公信力群体对谣言的快速反应和舆论引导对消除谣言解决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必须及时辟谣,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以科学的、权威的声音,让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谣言消弭。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公信力群体的信任程度成正比。一些谣言之所以能够得逞,或者在极短时间里演化成现实灾难,一定程度上与平素发布的信息信任度不足不无关系。假如这些媒体平素的做法常失信于民,在遇上重大危机或灾难时,社会人心必然轻易浮动。

二 健全网络法制规范,培养公民的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和法制意识。

制定必要的网络法制规范,将有关违背道德底线、侵犯基本人权、恶意扰乱社会的非法行为,纳入法律追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让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在虚拟的网络中得以延伸和遵守。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负责任的公民都应有科学精神和法制意识,因为尽管网络是虚拟的,但责任却如影随形,是实实在在的。

第5篇: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治理

每年的4月1日,西方人会过愚人节。在这个特定的节日,人们可以说平时不能说或者不好说的话。这一天人们可以骗人,可以造谣,可以开善意的玩笑,可以恶作剧。平时的谣言在多样信息互动中减弱,直至消失。这一天就是把谣言夸大,让谣言铺天盖地,也不会让人丧失尊严,反倒增加生活情趣。谣言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离开了谣言,生活会变得不完整。谣言永远存在,听信谣言,造谣传谣,既是人的理性不及,也是人性的不可或缺。一个人可以在某一件事或某一领域的事上明确地判断出是谣言还是真相,但不可能在所有事所有领域都有这个本事。人性是不完美的,不完美的人性是造谣和传谣的根源,所有人都有可能是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按人性不完美之逻辑推理,其结论必然是:消灭谣言就是消灭人性,消灭人性就等于消灭了人自身。“文化大革命”有狠斗私字一闪念,结果“公”字没产生,“私”字却以几何积数增长,人类的野蛮由此加倍放大。治理谣言的原则在于约束人性,降低有害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几率,使谣言处在可控的限度之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性,不是改造人性,更不是灭绝人性。

谣言分为有害的谣言和无害的谣言,有害的谣言需要治理,无害的谣言尽可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网络谣言可以分为政治谣言和非政治谣言,如果二者有害,需要治理,如果二者无害,则无需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是有害谣言的治理,其害处具体表现在:伤害了国体和政体,动摇了国体与政体的根基,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扰乱了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威胁或伤害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幸福、自由、公平或公正;如果谣言达到了如此程度,进行谣言的治理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其中危害最大的是政治谣言,网络谣言的治理也主要是指政治谣言的治理,其基本措施如下:

贯彻落实宪法精神。谣言要依法而治,不能依人而治,不能因权力地位高低而治,依法而治的核心就是落实宪法精神,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会使所有人不因谣言产生而恐惧,不因谣言传播而破坏秩序。小道消息、谣言的流传,是对没有民主法治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得到贯彻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谣言就会有效遏制。放开媒体是宪法逻辑的必然展开,开放报禁,开放网络,实现网络自由,降低谣言产生的几率。一个不完整信息经过多人的努力变成完整信息,一个碎片真相经过众多媒体的拼凑逐渐形成完整真相,从而极大地缩小了谣言产生的空间。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精神才是解决谣言的根本之道。

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民,也可以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制度具有决定性意义,一个良好的公民,就在于树立对好的规则、好的制度的信仰。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制度的反面。在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之下,被统治者对政府的态度在两个极点存在,一个极点是极端信任,另一个极点是极端不信任。当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呈现败相的时候,被统治者对权力的绝对信任就会转化成对权力的绝对不信任,谣言四起,且不可控制。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不把无限权力变成有限权力,不把无限政府变成有限政府,不把无限政党变成有限政党,谣言就成为破坏政治秩序最有效的杀伤武器,其效果真就如《新闻联播》所说:“一些人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现有的政治体制权力者、权力部门垄断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来源单一。网民对某一重大政治事件一知半解,在理解政治事件时容易加上自己的理解与想象,妄自猜测,形成了网民本人的政治图解,政治图解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放大、被扭曲,最终转化为政治谣言,把鞭炮当枪声就是典型的政治图解变为政治谣言的样板。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宪政民主,建立好的制度,实行良治,制约权力,防止权力垄断信息,促进信息公开化,使信息来源多元化,使所以的人分享政治信息,堵塞政治谣言传播的渠道。 开放与拓展现实政治参与渠道。在西方国家,由于政治渠道通畅,在网络上谈政治的少,谈风花雪月的多,谈生活情趣的多,网络政治谣言没有生存的空间。在中国,虽然国家领导人经常说创造条件让人民讲话,由于现实让人民讲话的渠道不多,政治参与的渠道少,参与渠道不畅,这就形成了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观,人们在网上特别愿意谈论政治,批评权力,甚至对权力具有复仇心理。议论、批评尤其是仇恨往往容易使网民失去理性,失去方向。部分网民把复仇当政治,把报复当正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地造谣传谣,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避免造谣传谣扩大化,从根本上说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已经有的人大、多党合作、自治制度等,比如让人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专业化。开放政治渠道,拓展政治渠道,丰富民主政治形式,让网民参与到现实政治生活,使网民产生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惟其如此,复仇感才会下降,谣言才会降低。

及时而有效地公布真相。充分重视网络传播的规律,掌握规律和运用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真相就是正确运用规律的体现。利用谎言,把谎言当真相,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时过境迁,不良社会后果已经造成,再公布信息就是违背传播规律。微博是新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微博,它就会成为谣言最有力、最有效的粉碎机,就会成为真相的挖掘机。微博公布信息及时、有效、成本低、见效快。加强微博管制,只会弄巧成拙,甚至南辕北辙。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常有,谣言则常在。解决谣言的方式不能停留在寄托智者身上,不能盲目地等待戈多。谣言生于微博,也止于微博。谣言止于信息公开,止于真相,止于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布。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一些网民为了片面追求粉丝、听众,把本来朴实无华的语言变成了具有暴力性、血腥性、煽动性、极端性的语言,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以此来争取听众。一些人热衷于与他人分享所谓“小道消息”、“政治段子”,参与起哄等都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显得尤其重要。不完善的制度,不能成为公民逃避责任的理由,反而是提高社会公德心、提高网络道德的机会。网络应该成为网民交流的平台,而不是互相谩骂、互相攻击的战场,更不应该成为造谣传谣的主渠道。网络道德建设主要靠自律、自省、慎独,让其在道德层面认识到谣言的危害性。要扩展网民理性交流的空间,增加网络交往的形式,让谣言在理性的交流中自生自灭。

谣言的治理措施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良性循环系统。遵守宪法,放开媒体,实现网络自由是治理谣言的大前提,政治体制改革是治理谣言的根本途径,开放政治参与渠道是治理谣言的基本措施,及时有效公布真相是治理谣言的有效措施,尊重传播规律和特点,提升社会公德心是治理谣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治理措施的重要性和排序经常取决于谣言造成的事件性质,只要系统通畅,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真相就成为治理谣言的首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暴力而言,谣言的破坏程度较轻。暴力能推翻政权,改朝换代,暴力有流血,有冲突,有牺牲。谣言改变不了一个国家,动摇不了一个国家,也破坏不了稳定。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也包括传谣造谣天塌不下来。只有在国家极端脆弱的时候,谣言才可能使国家坍塌。通过恐惧的方式治理不了谣言,反而造成社会不可治理状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个国家的政权稳定与否,一个社会秩序紊乱与否,取决于经济是否繁荣,生产力水平是否发达,政治上是否民主。一个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谣言甚至成为治理国家之病的一种苦药、良药,国家有美国可证,地区有台湾香港可证。这是谣言的辩证法。

第6篇: 专家学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

网络谣言是为害甚广的社会“毒瘤”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我国的网络文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柏峰表示,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官酒瑞表示,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第7篇: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社会谣言)问题

1、 网络谣言的特点: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2、 网络谣言性质: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3、 网络谣言危害: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大而言之,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

4、 公民个人面对谣言时的正确做法:首先,理智求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坚决

抵制并劝阻他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道德觉悟,遵守法律法规。丰富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言行后果做出正确判断,做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5、 网络部门的正确做法:互联网界必须坚持职业操守,严格行业自律,履行媒体职责;

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传播,努力争做负责任、讲诚信、有担当的新媒体。

6、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做法:制定和完善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厉惩处违法不良行为;权威部门应及时辟谣,澄清事实。

7、 价值判断:

(1) 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只要我不信,不传播就行。

错误。这是缺乏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表现。谣言危害社会诚信,损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每个公民应在做到自我约束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制止他人,积极举报的职责。

(2)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错误。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对谣言的盲信盲从是不理智的表现,也是在助长违法。谣言止于智者,正确的做法应当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行为,做一个负责任的理性公民。

(3)有人认为,禁止传播谣言,就是禁止言论自由。

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超越法律道德许可的范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借言论自由而诋毁、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无视法律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两者不可等同论之。

关于倡议书的结构:

1、 倡议对象:即向谁提出倡议,应当说对象不同倡议不同。

2、 倡议的缘由:即为什么提倡议,如必要性、目的等

3、 倡议内容:即具体要求,怎样做。这是倡议的核心部分。

青少年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倡议书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今天,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病毒”,不仅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危及网络事业健康发展,而且致使我国青少年是非判断、道德品质以及审美情趣、文化心态等受到严重冲击。为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环境,引导广大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糟粕”,增强自身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以上是倡议的原因,包括目的、危害等理由)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特向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这是倡议对象)郑重倡议:(以下是具体要求)

一、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文明上网,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道德正义感,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让网络谣言失去滋生的土壤。

三、加强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约束,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逐步树立成熟阳光的网络公民心态。

四、主动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去,积极揭露和举报网络谣言,力争消灭谣言产生的温床,坚决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糟粕,携手营造一个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为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酒后驾驶

1: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特征?

①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 2:如何评价酒后驾驶行为?

①酒后驾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珍爱他人的生命,思想道德素质较低,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既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②酒后驾驶行为时一种违法行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③作为司机应该增强生命健康意识,绝不酒后驾驶,作为公民要、既要可定、尊重、悦钠、珍爱自己的生命又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要积极举报酒后驾驶行为,同酒后驾驶违法者作斗争。

3: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原因+意义)

原因: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②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体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③酒后驾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破坏社会秩序。

意义:①有利于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和谐交通秩序②有利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④有利

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⑤有利于提高人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4:酒后驾驶行为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

5:请你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谋划策。

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依法行驶的安全意识;全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范围;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于违法驾驶行为要敢于举报等。

6、酒后驾车,伤及无辜,甚至致人死命,血案触目惊心!目前,依法严治“酒驾”已成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请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严治“酒驾”的认识。

(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严厉制裁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我们在珍惜、保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治“酒驾”,构建和谐的交通秩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打击酒驾”“醉驾入罪”这些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③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

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8、请你为预防酒后驾驶设计两条宣传标语。

答: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你拒绝酒后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图一时侥幸,赌一生幸福。文明行车守规则,酒驾处罚不打折。拒绝酒驾,平安回家。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

驾车绝非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后驾车贪杯一时,酿成祸端悔恨终生

9、为自己生命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请你向广大司机朋友提出倡议:

答:①与开车的朋友聚会时,坚决不劝酒,并劝阻开车人喝酒;

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③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典型价值判断例题

1、生命的长短用时间来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来计算

判断:正确

理由: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对社会的奉献。

2、很多学生认为,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实在是没有必要。 判断:错误

理由: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需要时刻加以珍惜和保护。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可以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保护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应增自觉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上学路上,小均婉言拒绝小东约他旷课去网吧玩游戏的请求。

判断:正确

理由:中学生应该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抵制不良诱惑。

4、放学路上,小红的手机被人抢走,她没有硬拼,而是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民警将歹徒抓获。

判断:正确

理由: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

小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用了合理的方法与不法行为斗争,值得学习。

5、只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携手为孩子编织一张安全保护网,就能让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判断:错误

理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法律赋予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的共同责任,要收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青少年加强自我保护。

6、放学路上,看见同学骑车不抓扶手,骑“英雄”车,你也加入骑“英雄”车行列。 判断:错误

理由: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看见同学骑“英雄”,应该及时劝阻,不应该加入。

第8篇:打击网络谣言

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风波”,“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谣言,就其表现形式可以解释为利用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微博,社交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离经叛道等内容。而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大肆传播,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肆意妄为,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造谣者抓住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把原本事件进行夸张的渲染和包装。从而吸引网民点击并转播。网民自身辨别事实的意识较弱,间接帮助了造谣者扩大谣言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失位,缺乏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再者对于造谣者的惩罚力度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作为互联网网站来说,其管理者和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在网络信息的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审查,出于利益考虑,对于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谣言未及时删除,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打击网络谣言,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谣言终将得到切实的整治,维护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9篇:网络谣言

三人成虎,指鹿为马;众口烁金,积毁销骨。古今中外,屡见不鲜。

而今,随着现代网络传媒业的迅速发展,给谣言的制造与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因为,“在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只狗。”所以一些人可以不负责任、无所顾忌地造谣传摇,而网络本身的通讯“及时性”,又使它的传播速度更快、受众范围更广、连锁效应更强,有时几成铺天盖地之势。

网络谣言是“社会毒品”,是为了吸引一些网民眼球造出来的“阴暗新闻”。而这些“阴暗新闻”又毒化一批网民,使他们更想看“阴暗新闻”。这种“网上心理毒品”容易使人“上瘾”,越看越想看,越看越沉迷,深陷其中,欲罢不能,其社会危害不亚于“网上黄赌毒”。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产生和传播,是有其主客观原因的。尤其是一些涉及官员的谣言,之所以甚嚣尘上、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并非偶然,概由多种因素使然。

其一,人民群众的“信任缺失”。不可否认,由于一些政府工作的不到位,由于一些官员的漂浮作风、嚣张之言、腐败之行,造成了党群关系的紧张与对立,干群关系成了蛙水关系,甚至是水火关系,互相对立,互相仇视。碗里的沙子多了,米就少了;人看到的阴霾多了,阳光就少了。在官员负面形象、官民关系负面报道屡见报端的背景下,只要出现关于官员的负面传言,老百姓倒是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老百姓对政府、对官员队伍的“信任缺失”,是导致涉官谣言加速传播的一个重要心理诱因。当然,这决不是容忍、纵容造谣传谣的理由。

其二,挟私报复的“卑劣手段”。客观地讲,网络是现代社会民主监督的一种“有力武器”。但是网络的发展,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种算计、攻击别人的“便捷工具”,于是以小夸大,无中生有,使人真假莫辨。而第一时间发出的讯息往往又容易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第一印象”,往往使对方陷于被动的地位,如若缄口不言,等于默认;如若出面澄清,有时又会“越描越黑”,结果是又口难辩,跳下黄河也洗不清。

其三,无聊随便的“恶搞心态”。一些人无意识地传播或膨化这种谣言,而他们本身,只是报着一种“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一般的恶搞心态,像在街上看别人打架一般地凑热闹、瞎起哄,无意识拖动鼠标、复制谣言,助长其加速传播与发酵。

其四,政治攻击的“新式武器”。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人民有选择自己社会模式、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自由。而某些国外势力,总想扮演“救世主”的角色,总想解救中国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借助网络散播谣言藉以丑化官员的形象,来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歪曲说明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多么的缺少合法性和稳固性,中国的执政阶层是多么的缺乏民主意识和悲悯之心。而这种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连其本土的有识之士,也会对其做法不耻甚至拍案而起、大胆反驳。明智的国人,只要静下心来仔细思一思、想一想、量一量,还是能一目了然、洞察其狼子野心的。

假作真时真亦假。当网络谣言满天飞的时候,不去主动参加传播,需要一种素养;要保持一种“任它风狂雨骤,我自岿然不动”的冷静,不为所动,需要一定勇气;而能以敏锐的头脑抽茧剥丝、看出端倪、明了真相,则需要一些智慧。

而要从根本上治理网络谣言,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官员形象的“美誉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还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应对机制上不断健全完善,对那些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横生事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者,予以迎头痛击、严惩不贷。从而不断强化网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从自身做起,弘扬“真善美”,抵制“假丑恶”,不断净化纯化网络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网络这种现代传媒,不断开拓网络时代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新境界。

网络不应是谣言疯长的“伊甸园” 近期,一些谣言借助网络流传,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了谣言制造者,引发网上网下反思。作为现代科技对人类的伟大馈赠,网络的神奇魔力迅速改变着世界。人们享受网络的诸种便利同时,也不时遭遇网络衍生物———网络谣言的侵扰甚至伤害。从“抢盐风波”,到“地震谣言”,再到“艾滋病人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等,屡屡“发作”的网络谣言,不仅构成舆论的纷扰,也加重着社会转型期公众的焦虑与不安。

谣言并非始自网络,作为畸变形态的“信息”,谣言自古即有。汉时孔融做诗谓“谗邪害公正”,宋代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也慨叹“忧谗畏讥,满目萧然”,其中“谗”即谣言。鲁迅一生备受“流言”陷害,更痛陈其“杀人不见血”。或可说,谣言作为一种社会病,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但网络谣言,因借助了现代媒介的传播因子,其危害性与杀伤力甚于以往任何时候。

网络是奇妙的世界:鼠标一点,环球风云尽收眼底;拇指一摁,指点江山,议论时局。一个论坛就是份报纸,一个微博就是家电视台。网络改变着舆论生态,“言论自由”获得了空前的沃土。人们身着马甲在隐形世界“潜水”“拍砖”,欣悦于这个公共平台的自由、开放和平等,却不知自身已成为媒体传播的一环、一分子。

由是而论,网络并非普通的公共信息交流平台,更兼具媒体的某些强大功能。而这一点,恰恰被许多人忽略。从善意角度讲,不少人将网络视作意见表达的场所,直抒胸臆,甚至发发牢骚也无妨,但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这是公共场合发言“呛声”的底线。与此同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也确有好事者或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恶意编造谎言谣言以惑众。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现实的不确定性及预见的模糊性,谣言作为社会意识和情绪的“浮标”,极易在网络上病毒般快速蔓延,加剧社会的不安和恐慌。对此,公众已有太多的教训。近年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正是谣言始作俑者瞅准公众情绪的软肋,将谣言贴上各种“标签”,轻者对某个人造成人身伤害,重者误导舆论,造成社会割裂阶层对立,危及社会安全。谣言与真相有时就是一纸之隔。人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网络传播瞬间暴发的“病毒”特征,已然打破这一定规,世间固有智者,但等到谣言被证伪时,病毒已伤及无辜。若放任谣言无所顾忌地漫游于网络,现实中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正因为此,依法加强网络管理,惩治网络谣言,这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的通例。连最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最近也有报告称,“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网络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在这里,人人都可当记者,做“意见领袖”。在这个百花园里,谣言不能像野草般疯长,理性的社会也不能被谣言牵着鼻子走。作为网民,当你到网络上发声,事实上已扮演起“记者”角色,那就请说真话,至少不传播谎言谣言。作为网络经营者,更应承担起媒体的社会担当和职责,“秒杀”谎言,做谣言“粉碎机”,这应是网络社会的基本准则和公俗良序。

对策:首先,网站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清楚自身的定位与义务。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充斥其中的各类网站却是现实世界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就应该以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这其中不仅包括法律和经济上的义务,还包括“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也就是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网络谣言与社会道德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对此,作为企业的网站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其次,网站要有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网络谣言产生必须要借助一定的传播工具,论坛、博客、微博等都有可能被造谣者所利用,网站也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成为造谣者的“ 帮凶”,对此网站应时刻警醒。《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明确的管理处罚规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除知法守法外,更应敬法畏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对待处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

最后,网站要提高技术应用管理水平,筑造防范网络谣言的第一道“防火墙”。要想铲除网络谣言,对其加强监测、识别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只有将网络谣言封堵在产生之初,才能避免其酝酿扩散。网站在为公众提供信息的同时,更需保证这些信息的无害性、合法性,因此,提高网站技术水平、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监测,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扩大网站的社会影响力。

精彩开头: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和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崛起,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谣言不仅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特定范围传播,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危害巨大,后果十分严重,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措施:建立全面防堵网络谣言的机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网络谣言会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存在,要完全杜绝网络谣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网络谣言又是可以防堵的,

如果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防堵网络谣言的机制,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便会被大大压缩,其危害会降至最低。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惩处网络谣言传播者特别是造谣者的机制。

第二,建立高效的信息求证、查实和反馈机制。

第三,建立全网络系统的协调机制。

第四,建立防堵网络谣言的工作机制。

第五,实施基于网络技术特性的防堵措施。

第六,夯实防堵网络谣言的民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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