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

2023-01-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

辽宁省钢铁企业发展综述

[摘要]辽宁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以及丰厚的矿石资源,成功铸就了多个钢铁企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辽宁省钢铁企业发展现状加以研究分析。本文主要从辽宁省钢铁企业概况、产品经营、技术设备、销售业务以及发展战略五方面展开论述和分析,以期为辽宁钢铁行业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辽宁;钢铁企业;现状;综述

[

在辽宁省内分布的钢铁企业中,从规模和营业收入程度来看,共有九大钢铁企业(集团),分别是鞍山钢铁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东洋制钢有限公司和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其中,前四者在辽宁省钢铁企业中处于主导地位,引领着辽宁钢铁行业的发展。为此,本文将选取上述四大钢铁企业集团为主要代表进行重点研究。

1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概况

11鞍山钢铁集团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部坐落于辽宁省鞍山市,是中国第二大钢铁国有企业,被誉为“中国钢铁工业的摇篮”。鞍钢与攀钢于2012年联合重组为鞍钢集团公司,成为一家跨区域、多元化的知名钢铁企业,是国内大型钢材生产企业。

12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是由原来具有百年历史的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优秀国有企业合并重组而成,是一家集采矿、选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机械加工制造等为一体的国有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13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由原大连钢铁集团、抚顺特钢集团、北满特钢集团三大特殊钢生产基地联合重组而成。主营业务是生产经营高质量档次、高附加值特殊钢,现已成为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及各大科研项目提供了大量特殊钢材料。

14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辽宁省凌源市,是一家集矿山、冶炼、轧材于一体的国有大型钢铁企业,是我国工业企业500强,年产钢能力达600万吨。

上述四家钢铁企业2012年排名情况以及营业收入、收入增长率如下表所示:

2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的产品经营

鞍山钢铁集团现拥有16大类、120个细类、600个牌号、42000个规格的钢铁产品和近40种焦化产品。凭借产学研销一体化的产品创新机制,现已形成热轧板、冷轧板到镀锌板、彩涂板、型材、建材等多个完整的产品系列。本钢集团的主要产品系列有普碳钢、特钢和不锈钢等,在多个产品的开发研制中拥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汽车板、家电板、石油管线钢、集装箱用钢和不锈钢等是其主导产品。目前,东北特钢集团的四大主导产品分别是:不锈钢长型材、轴承钢、工模具钢、汽车用钢。六大拳头品牌产品为高温合金、精密合金、高强钢、特殊钢丝、银亮材、大异型锻件。凌钢集团主要产品有优特钢大小棒、螺纹钢、冷轧中宽带钢、热轧中宽带钢等。近年来,凌钢集团逐步由普钢为主向品种钢为主的产品结构方向转变。

综上所述,以上四大钢铁企业的产品生产种类各有不同,企业产品种类互补,特点鲜明,分别在各自领域以“领头羊”的姿态引领着辽宁钢铁行业的发展。应用广泛,不断为航空、航海、汽车、家电、石化、机械、交通、运输、建筑、军工等多个领域提供产品。

3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的技术设备

鞍钢集团现有10座炼铁高炉,15座炼钢转炉,各种板坯、方坯连铸机15台,实现全连铸。采用吹氩、喂丝、钢包喷粉等炉外精炼的手段和工艺。拥有15条热轧带钢生产线,5条冷轧板生产线,4条热镀锌板生产线及万能轨梁轧机、无缝钢管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轧钢装备。本钢集团经过多年技术改造,现拥有大型铁矿山2座、大型磨选厂2个、高炉6座,其中包括东北最大容积4747立方米高炉、世界最宽幅2300热轧机组,以及3条冷轧产品生产线。具备年生产冷轧板卷170万吨、镀锌板卷130万吨、热轧酸洗板卷30万吨的能力。东北特钢集团现拥有轴承钢棒材、汽车用钢等10条国际先进的专业化生产线。目前,多个基地正进行大规模技术升级改造,努力成为国际一流特殊钢生产基地。凌钢集团现有5座高炉、6座转炉、6条直缝焊管生产线、5条连续棒材轧线、2条螺旋焊管生产线、1条高速线材轧线、1条中宽热带轧线、2条热轧无缝钢管生产线。主体工艺装备大型化、现代化、节能化,企业迈入国内中带材和长材生产的先进行列。

综上所述,随着钢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辽宁省几大钢铁企业正在不断完善、更新和升级各自的设施设备,力争在国际上拓展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跻身世界钢铁技术装备水平的前沿。整体来看,鞍钢集团凭借其合理科学的资源配置和工艺装备,目前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和较大的国际影响力。

4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的销售业务

鞍钢集团本着“客我双赢”的营销理念,曾先后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大连船舶、一汽、海尔、德国大众、美国通用、韩国现代造船等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国家石化重点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等提供产品,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目前客户已遍布美国、英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本钢集团汽车板广泛应用,到目前为止,冷轧汽车板重点直供用户已达32家,包括沈阳华晨、北京现代、南京汽车等国内著名汽车厂。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公路上行驶的轿车,每100台中就有5台使用了本钢产汽车板。其产品不仅在我国国内享有盛誉,还远销亚洲、欧美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种类齐全、丰富,远销全国包括北京、浙江、广东、吉林、内蒙古等在内的28个省市自治区,同时还出口美、日、韩、中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综上所述,辽宁省各大钢铁企业通过不断对产品结构优化和技术攻关,使产品形成了各自独有的特色和竞争优势。鞍钢集团作为国内重点知名钢铁企业,一直与各大重点企业保持良好的直供关系;本钢以其出色的汽车板制造赢得了无数汽车品牌制造厂的青睐;凌源钢铁集团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和稳定的客户群。

5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的发展战略

鞍钢集团发展战略是不断壮大钢铁主体,实施多角度经营,拓展国际化业务,坚持环境经营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鞍钢集团拟向投资新建与兼并重组转变,向沿海发展和国际化经营转变,向核心技术的“领跑者”转变。力争到2015年,年产钢进入世界钢铁行业前10位,成为能够引领世界钢铁工业发展的特大型跨国集团。本钢集团坚持管理创新、科学发展,精品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2012年圆满完成污水“零排放”工程,充分体现了本钢集团坚持科学发展的路线和战略核心,为实现“备受尊重的世界500强优秀企业”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以经济效益为指导,走精品规模化发展道路是东北特钢集团的发展战略。把生产优质特殊钢作为集团主导产品,建设国际化科技型一流特钢企业,承担起在国内市场能与国外高新技术特殊钢材料相抗衡的责任,引领中国民族特钢产业发展。凌钢集团发展的战略定位是:把棒线材作为凌源钢铁集团的主导产品,努力提高生产新产品能力,扩大产品品种,提升质量标准,节能减排,做成商誉、品牌影响力最大的精品棒线材生产基地。

综上所述,辽宁省主要钢铁企业在实施各自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扩大视野,走向国际化。其中发展的共性特点是均加大了对绿色生产的关注,意识到了钢铁业作为工业领域众多高耗能产业中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体现了当下省内各大钢铁企业对绿色经营的重视以及力争建设高质量、高产出,高附加值的钢铁产品的目标,不断为社会提供超值的产品和服务。

6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业格局重组步伐加快,当今世界钢铁产业的机遇和挑战并存,辽宁省内的钢铁企业要想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求发展,就必须选择正确有效的发展战略。这就要求钢铁企业以技术领先战略为核心的发展观,为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不断开发研制新产品,重视创新发展,提高生产效率,节约利用资源,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化。辽宁省钢铁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互补,特色鲜明,技术设备日趋先进,不断扩大国内外销售业务,重视低碳环保生产。有理由相信,辽宁省钢铁企业在各自的不断努力下,一定会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钢铁之林。

参考文献:

[1]2012年中国钢铁企业排名[EB/OL].http://wwwaskcicom/news/201209/14/14171967508shtml,2012-9-14.

[2]李淑梅,那丽三年重组,本钢“步步为赢”打造世界强企[N].中国工业报,2013-06-10(A01).

[3]王博实东北特钢国内竞争战略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2.

[4]鞍山钢铁集团[EB/OL].http://wwwansteelgroupcom,2013-7-8.

[5]本钢集团有限公司[EB/OL].http://wwwbxsteelcom/HomePagehtml,2013-7-8.

[6]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EB/OL].http://wwwdtgroupcn/homejsp,2013-7-8.

[7]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EB/OL].http://wwwlgjtcomcn/LoginDispActiondo,2013-7-8.

[8]张续龙,祝刚凌钢应对危机和科学发展的实践与探索[J].冶金经济与管理,2010(5):26-28.

[9]王丽打造国贸服务品牌,促进鞍钢科学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2(9):203.

[10]朱晓林,尚方方,王秀雅环境经营战略在钢铁企业的应用与实践[J].中国市场,2013,22(737):32-34.

[11]张明明认清钢铁工业发展现状,努力实现环保节能新发展[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8):110.

作者:苏诗慧 金玉然 何正柯 王南

第2篇:辽宁省民营企业发展研究

[摘要] 民营企业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但我省的民营企业还处于弱势地位,究其原因包含了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多方面因素。本文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探究民营企业发展不足的原因的基础上,对打破民营企业发展的僵局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民营经济 管理模式 融资环境

截至2008年初,辽宁省的民营经济单位已发展到170万个,从业人员近千万人,2007年实现增值5800亿元,较上年净增1000亿元,同比增长20.8%,创下了近4年来的最高增幅,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民营企业在辽宁的发展中因为自身的不足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仍然还处于弱势地位。

一、辽宁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现状

我省民营经济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相比,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总量规模都存在着很大差距。我省民营经济总量小,发展质量不高,规模化经营水平低,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企业发展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7年5月25日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省中小企业厅提出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启动辽宁省民营企业“成长工程”,为民营企业的飞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1.企业内部因

(1)企业缺乏科学管理,现有管理模式落后且效率低下。我省的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仍处在原始的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阶段,即使是原国有的集体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的民营企业,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机制也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二权并没有分离。

(2)人才匮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2%的民营企业人才不足,不仅是高新技术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不足,产业技术工人和中层管理人员也极为短缺。落后的管理模式,不健全的激励机制等因素也导致了大量人才的流失。

(3)科技投入力度明显不足,技术水平低。民营企业的有的技术设备落后,有的技术设备虽然先进,但硬件不配套、软件开发滞后,造成了产品在创新、研制、生产环节上与国内外的许多同类产品在结构、功能方面都存在差距。

2.外部环境因素

(1)融资环境:国内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本身资金紧张,融资困难使得企业的投资方向、规模和领域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融资主要渠道及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企业内部融资。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中,利用企业自身经营的利润来积累发展资金,或者通过内部员工筹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已经数见不鲜。但是企业通过自身筹集的资金毕竟有限,对于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数量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第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我国的资本市场仅有不足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其结构本身存在的一定的缺陷,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资的机制尚不完善。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想要上市或者发行债券、商业票据融资也是比较困难的。第三,通过银行信贷融资。虽然中央银行已经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银行的信贷政策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大部分的民营企业自身规模小、实力弱、积累少、不稳定性大,而且缺乏有效的担保,造成了银行的“慎贷”。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使企业很难获得长期的贷款,不得不采取短贷多次周转的方法,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2)法律环境。在立法方面,尽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专门适用于民营企业的法律,但与其他的经济形式相比,针对民营企业的立法覆盖面还有不足。

在政策方面,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许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4月,省中小企业厅出台了《辽宁省民营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等等,可是真正能够落实得并不多。

三、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1.加强民营企业自身的治理

(1)突破家族式的落后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做到出资人和经营者分开。

(2)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完善激励机制。第一,鼓励企业为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供发展的空间,激发其工作热情,创造一个吸引人才干事业的环境。第二,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打破地域、户籍的限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第三,对于劳工短缺问题,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降低招工的“门槛”,重视员工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3)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增强企业创新力,建立推动科技创新机制,推动企业搞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使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

2.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①政府应鼓励银行、政权机构积极地为民营企业服务,落实和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与证券机构的合作。加快民营商业银行、民办金融机构的组建步伐,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实现直接融资,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要求。

②民营企业应该提高自己的信用程度。企业信用是一种资本,是融资、理财、进行资源配置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使企业发展的无形资产。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建设好企业与政府、银行、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为企业融资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石。

(2)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①建立各种法律制度,完善立法,使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法可依,使司法部门能够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并对其不法行为给予坚决制裁。

②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各种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克服在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干扰,切实把好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受惠。

参考文献:

[1]刘静刘国斌:《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问题的反思》《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6月

[2]单东:《民企进入垄断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当代经济》,2005年10月

作者:王 磊 刘玉玫 谭凯元

第3篇: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研究

摘要:从整体及区域视角对辽宁省2011-2019年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水平进行时空演变特征分析。结果表明,城市群间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差异明显,两极分化趋势常年存在,高值区始终分布在沈阳、大连;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年际波动较大,绿色产业综合效率增长欠稳定;空间布局上呈现出“南高北低”以沈阳、大连为核心的空间格局特征,但缺乏空间自相关性。

关键词:绿色建筑产业化;综合评价;发展水平;发展效率;时空演变

东北地区作为我国典型的老工业基地,长年依赖自然资源,缺乏内生动力,经济发展萎靡不振,辽宁甚至长期成为经济负增长省份。辽宁省是我国东北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结合部,亟需确立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引导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近年来我国重点实施以绿色发展战略推进東北亚区域经济合作,辽宁老工业基地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势在必行。从绿色产业特征上看,辽宁省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资源型产业依然在辽宁占较高比重,未形成良性发展机制,产业结构长期失调效应明显,迫切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第二,产业项目缺乏创新,盲目跟风,导致辽宁省未形成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格局,经济振兴效果缓慢。第三,政策实践未达到理想效果,短期刺激效果显著,但全要素生产效率并未显著增强。且科技层面不理想,技术需求与供给不匹配,这与辽宁地区人才流失有关。第四,辽宁省生态环境脆弱,对发展绿色建筑产业也是一个限制。本文以辽宁省为例,从产业规模、产业发展环境(经济、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绿色人居等方面对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对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同类型城市提供借鉴。

1 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构建

1.1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绿色建筑产业指标体系构建应建立在产业发展和绿色发展基础之上。一方面由于各学者研究切入点、区域不同,故对各区域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有所差异。另外,各地区产业发展基础区位条件、资源条件、政策条件、发展定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兼考虑统计数据的可得性,难以直接应用于辽宁省绿色产业化发展水平的研究,应构建符合辽宁省发展实际且较为完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面临的产业结构失调、产业发展粗放、环境污染严重、政策实践不理想等一系列问题。参考刘晓君、任嘉敏的研究,结合辽宁省发展实际,从产业规模、经济发展质量、政策支持度、绿色人居4个方面建立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指标体系中,产业规模主要反映上中下产业水平,并考虑产出指标,选取金融业生产总值等7个指标;经济发展主要反映经济结构、相对富裕程度、区域地产投资活跃程度等方面,选取生产总值等5个指标;政策支持度涵盖对人力资源、生产技术、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建设与保障,并考虑辽宁老工业基地地域特点,选取采矿业从业人数等8个指标;绿色发展主要反映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对生活环境改善及污染治理强度,选取环境保护支出等5项指标。

本文以辽宁省14个地级市为研究对象,基础数据来源于2011到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辽宁统计年鉴》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部分缺失数据通过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中有关绿色建筑的数据补全。为减少单一赋权造成误差,本文采用主客观综合赋权法。

1.2 TOPSIS评价模型构建

在对各指标赋权后,建立TOPSIS综合评价模型测度辽宁省各地级市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水平,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构造加权矩阵Z={Zij}:

其次确定正负理想解:

然后计算每年实际情况到正负理想解的欧式距离Di+、Di-进而得到绿色建筑产业化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值:

式中:xij为正负向化处理后的绿色建筑产业评价指标标准值;wj为指标对应的综合权重;yij为平方和归一化后的指标值;ci表示绿色建筑产业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值。

1.3 Moran's I统计量分析

为检验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是否具有空间聚集或延展特性,使用Moran's I对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空间自相关程度进行度量,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式中:W为空间权重矩阵,Moran's I范围区间为[-1,1],Moran's I>0时,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具有空间正相关性,随着空间集聚,相关性越显著,其值越大,空间相关性越明显;当Moran's I<0时,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与空间分布呈负相关,且越显著,其值越小,空间差异越大;Moran's I=0,空间是随机的。

2 实证分析

按照前述评价方法分别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及权重的确定得到2011-2019年辽宁省及其14个地级市的绿色建筑产业化综合发展水平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

2.1 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现状

如图1、图2所示,在研究期内,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明显上升,从2011年的0.196增长至2019年的0.642,9年间总体增幅为227.55%,转型成效初步显现表明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综合发展水平整体有较大提升空间。具体从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各维度来看:(1)政策支持维度基本反映了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水平,二者波动一致,凸显了区域资源、生产技术、市场环境等政策发展要素随时代发展不断优化。(2)2011-2016年,辽宁省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绿色建筑业发展水平没有继续增长,2014-2016年出现停滞,体现了辽宁省建筑业绿色发展内部要素失衡、外部条件匮乏的特点。(3)经济发展对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显著促进作用,但过度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绿色生态,绿色建筑产业呈负向发展。建筑产业要实现绿色化,应兼顾效率与环境,二者良性共振共同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由图3所示,在研究期内,沈阳、大连的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始终遥遥领先稳居前两位,且与其余12个城市拉开较大差距。沈阳作为省会城市,大连也是国家副省级城市,二者同时也是哈长城市群的发展核心,连接东北与环渤海经济区的枢纽,有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聚集大量优质生产要素,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平均值为0.71,是排名最末城市朝阳、阜新的4倍。由此可见辽宁省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两极分化严重。从滞碍关系上来看,只有大连属于产业规模超前发展型,鞍山、丹东、锦州都属于产业规模发展滞后型城市。阜新、营口、抚顺、本溪、盘锦、铁岭、辽阳、葫芦岛属于政策发展滞后型,占据辽宁省一半以上城市。

从时间演变上,辽宁省14个地级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情况可分为4类:第一类稳定增长型,丹东依靠生态优势、沈阳依靠地理优势在研究期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指数始终大于1,实现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持续增长。第二类平稳下降型,铁岭、营口、抚顺、盘锦研究期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分别下降0.032、0.025、0.029、0.018,这与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布局失衡密切相关,产业模式发展不合理对生态环境也造成巨大破坏,迫切需要产业优化升级。第三类为停滞型,朝阳、阜新连续九年发展水平停滞不前且始终排名末位。第四类波动型,葫芦岛、锦州、本溪、鞍山、大连在三个时间分段内变动趋势不稳定,其中葫芦岛、锦州总体趋势向好,而大连后期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呈下降趋势。

2.2 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评价

本研究基于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内涵,考虑生态破坏等非期望产出,采用非期望产出的SBM模型,借助matlab软件更加全面、准确的测算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

鉴于指标选取的代表性、全面性、可获取性,本文基于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投入-产出过程,选取人力投入、资金投入、技术投入和能源投入作为投入指标。借鉴张琴等的研究,人力投入选取三大产业就业人数、资金投入选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投入选取科学技术支出额、能源投入选取地区能源消耗量。期望产出选取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对于非期望产出,考虑辽宁省主要是资源型城市,选取生态环境层面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工业烟尘排放量和社会层面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四项指标。利用MATLAB软件对2011-2019年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研究期内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综合效率经历了先升后降再升的发展趋势,年际波动相对较大,产业综合效率增长欠稳定,但总体来看,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呈增长趋势。技术效率均在0.98以上,基本保持稳定。2011-2019年综合效率与规模效率同向变化,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效率上升主要依靠规模效率提高,说明为了提高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在加快技术创新的同时,应重视资源投入。

2.3 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空间演变分析

(1)如图5所示,辽宁省各城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空间分异现象,呈现出“南高北低”且以沈阳市、大连市为核心的空间格局特征。但沈阳市和大连市对周围城市的扩散作用不明显,并未发挥出其集聚和辐射能量。表现为沈阳大连形成高值区,然而中部并未形成中值集聚区,营口、鞍山、辽阳、锦州虽毗邻沈阳与大连,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并未被有效带动。

(2)参考赵虎的研究,将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分为四个阶层。研究期内沈阳市与大连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均值为0.71,处于辽宁省城市群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上游可作为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第一阶层(0.6~0.8);葫芦岛市、锦州市、盘锦市等城市发展水平均在0.2~0.4,与沈阳市、大连市有较大差距可作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第三阶层;朝阳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排名最末,发展水平均在0.2以下归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第四阶层。排名第一阶层的沈阳市发展水平比研究区域整体平均水平高出2.3倍,说明辽宁省内各地级市存在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性,亟需确立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引导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4 空间自相关检验

为进一步深入分析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具有空间聚集特征,根据上式(7)使用GeoDa软件对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的空间自相关程度进行度量如表2,单变量局部莫兰分析得到LISA聚类地图如图。

由表2可以看到,各年份Moran's I指數均为负数,且P值和Z值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无法拒绝零假设。由此可知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不存在空间自相关性。由图6可知,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空间未表现出明显聚集分布,只有低高、高高聚集区表明产业绿色发展空间“两极化”特征显著,而位于第三、四象限区域常年空白,产业绿色发展指数空间异质性不明显。

这与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情况基本吻合,辽宁省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不合理,各个地市发展不平衡是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的重大问题。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振兴东北计划以来,虽城市群之间进行了格局优化,产业经济协同发展初具雏形,但从整体上看,沈阳大连两市在发展上占主导地位,并未完全发挥出其集聚和辐射能力,其他地市更多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另一方面,各地市原有发展条件差异也是造成产业绿色发展壁垒的原因。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产业规模、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和绿色人居五方面构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辽宁省及其14个地级市2011-2019年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及其时空演变特征进行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研究期内,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呈上升趋势。从各维度看,政策支持呈波动上升态势,表明政府高度重视且效果显著;盲目扩大产业规模抑制绿色产业发展使其呈现产业绿色发展内部失衡、外部匮乏特点;产业发展与生态发展良性共振才能共同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从各市来看,城市群间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差异明显,两极分化趋势常年存在,沈阳、大连两市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从时间演变上,将辽宁省14个地级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情况分为4类,可看出波动型城市较多。

从绿色产业发展效率来看,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呈波动上升趋势。技术效率均在0.98以上,基本保持稳定。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效率增长主要依靠规模效率提高。

空间布局上呈现出“南高北低”且以沈阳市、大连市为核心的空间格局特征。但沈阳市和大连市对周围城市的扩散作用不明显,并未发挥出其集聚和輻射能量。进一步将各市划分为四个梯队,大部分城市聚集在第三梯队。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不存在空间自相关性,产业绿色发展指数空间异质性不显著。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认为辽宁省推进产业绿色发展提升产业绿色发展效率应从以下三个方面:(1)稳步推进产业转型,促进资源利用合理高效。贯彻“降产能、去库存”理念,充分考虑市场配置,避免盲目扩大规模效率;同时,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效率生态良性共振才能共同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侧重对绿色建筑产业扶持,引导鼓励资源向绿色建筑产业流动,构建绿色建筑产业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2)充分发挥产业规模效应,带动区域绿色发展。辽宁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效率主要依靠规模效率,将产业发展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打造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刺激居民绿色建筑需求,形成区域带动力。(3)以点串面,发挥双核优势,推动产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水平,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缩小省际区域发展差距,充分发挥沈阳、大连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绿色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共同驱动辽宁省绿色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奥.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转型水平系统评价与提升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19.08

2.郭玥.资源型地区绿色发展效率评价研究——以山西省为例.山西大学.2019

3.姜世贵.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研究——以合肥市为例.安徽建筑大学.2017

4.刘晓君 王东旭 胡伟.基于TOPSIS熵权模型的绿色建筑产业与其支撑环境耦合协调研究——以陕西省为例.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21.51 (2)

5.任嘉敏 马延吉.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发展评价及障碍因素分析.地理科学.2018.38 (7)

6.丰晓旭 朱春辉 岳鸿飞.四川省产业绿色增长测度.财经科学.2017.12 (9)

7.李启明 刘平.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研——以江苏省为例究.工程管理年刊.2017.7 (00)

8.张琴.资源型地区产业绿色发展评价研究——以山西省为例.山西大学.2019

9.赵虎 徐宁 李飞 等.城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研究——以山东省为例.山东建筑大学学报.

2018.33 (2)

10.何剑 王欣爱.中国产业绿色发展的时空特征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16.10 (21)

11.陶盈盈.基于共生理论的绿色建筑产业链构建及稳定性研究.青岛理工大学.2016

12.陈红娟 冯文钊 焦新颖.京津冀“五化”协同发展状态及效率的时空演化.商业经济研究.2021.03

13.李璐璐.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发展逻辑问题研究.广东土木与建筑.2019.26 (10)

14.康晓辉.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京津冀建筑产业化发展水平评价研究.北京建筑大学.2020

15.刘学之.绿色建造产业链协同评价研究.北京建筑大学.2020

16.Hilary Omatule Onubi,Nor’Aini Yusof, Ahmad Sanusi Hassan.Understanding the Mechanism through which Adoption of Green Construction Site Practices Impacts Economic Performance.Cleaner Production.2020

17.张晶波 何瑞.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模型研究及应用.施工技术.2017.46 (1)

18.杨中杰 朱羽凌.绿色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环境分析与对策.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34 (9)

19.王军辉 李德智 吴晓飞.我国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的实证分析.建筑经济.2020.41 (12)

作者简介:王旭,东北林业大学,教授。

李赫,东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王旭 李赫

第4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办流程(新办)

1、购买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辽宁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

2、通过软件填写“三类人员首次申请表”0至3项,点击上报,打印报表,将所有材料装订成一本册子,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407室申报。

3、进入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下载培训报名表,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考前培训。 申报说明:

1、装订顺序:封皮——目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

2、申报的每类人员之间,需用彩色隔页纸隔开;

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4、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项目负责人聘书;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5、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书;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明。

6、登录“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行业培训”——“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新报三类人员考核证培训报名表》(需要办理安全员岗位证书的请下载《安全员、施工员培训班学员登记表》),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联系电话:

0411-82470036(安监站)

0411-39795828(华洋数码)

0411-82441617(培训中心)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2009年2月18日

第5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本细则附件四的要求。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附件材料要用A4纸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附件材料中

(一)至

(八)装订一册、

(九)至

(十三)装订一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填写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与原件无误”或“经核实与原件不符”,审核人要签字盖章。三日之内将原件返回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核实后,填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汇总表》、《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明细表》(见附件二),并编制软盘,连同企业申请表及本细则第七条中

(一)至

(八)的附件材料于1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它附件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留查。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3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经审查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 ),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2005年1月13日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市、县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结果通报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汇总表》、《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明细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考核标准

第6篇: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不断提高从业企业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为“打造平安辽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与安全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辽宁省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的企业实施资质等级评定。资质等级评定是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等级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资质等级管理,是指省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范围及等级设定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的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二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7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通过ISO9001认证。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六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获三级资质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测验、验收合格的30万元以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企业具备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第七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万元。

(二)企业承担工程总造价3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五)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和资质等级晋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在辽宁省公安厅技术防范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代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企业,首先要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向所在市省协会工作部提出申请(沈阳、丹东两市直接到省行业协会申请),经省行业协会工作部初审合格后报省行业协会资质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首次申办资质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手册;

(四)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房契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技术人员用工合同(聘书)及近三个月的企业工资报表。

第十二条 内申请重新评定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

(四)近两年来完成的安防设施档案(包括每项工程的合同书、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等材料)。

(五)企业已完成的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情况记录;

(六)原有的《资质证》正、副本;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设计、施工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在通过初审的基础上,由资质等级平定委员会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定,对二级以上资质企业要做现场考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辽宁安防信息网站(网址http//)和协会会刊《公共安全》上发表,并由省行协颁发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资质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证》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综合素质及企业形象的凭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手段取得《资质证》或将《资质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一经发现《资质证》予以作废,违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证》实行升降级管理制度。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两次晋级的时间间隔不少与2年。

第十八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年检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第7篇:【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专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网站-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专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网站-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分数线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学校全称: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南郊街11号 南校区专业如下:工程监理、基础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钢结构施工方向)、市政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信息管理、物业管理。 北校区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24号 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造价、电子商务、市场开发与营销、物流管理、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呼叫中心服务与管理。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办学层次:高职。 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为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3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35.8523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1.9136万平方米,专任教师514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47人,教学仪器设备值6145万元,图书49.8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学校外语教学使用英语,其它语种考生慎报。 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须按下表中内容填报专业(方向)情况(高职专业不填写“科类”和“授予学位门类”),并提供专业及学位授予权审批文件。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560301建筑工程技术3年560301建筑工程技术(钢结构施工方向)3年560504工程监理3年560303基础工程技术3年560601市政工程技术3年540601工程测量技术3年520108道路桥梁工程技术3年560402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3年560404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3年560401建筑设备工程技术3年560603给排水工程技术3年560405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3年590102计算机网络技术3年590108软件技术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3年590202应用电子技术3年580202电气自动化技术3年560403建筑电气工程技术3年580203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3年580103数控技术3年/2年580106模具设计与制造3年58010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3年580301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3年56010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3年560104室内设计技术3年560105环境艺术设计3年560503建筑经济管理3年560502工程造价3年560501建筑工程管理3年560511建筑信息管理3年560702物业管理3年620405电子商务3年620402市场开发与营销3年620505物流管理3年620204会计电算化3年/2年620205会计与统计核算3年620201财务管理3年620206会计与审计3年640106酒店管理3年640101旅游管理3年590319呼叫中心服务与管理3年

四、毕业证书说明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建筑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的具体措施我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贫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一是在按规定发放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同时,设立了学校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可获得奖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二是在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在校内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事宜按国家和省政府文件执行。

六、获奖说明2004年被中共辽宁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授予“文明单位”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2006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安全文明校园”,2009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辽宁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单位。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说明

八、录取办法说明

1、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控制在120%。 (注:辽宁省投档比例100%)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学院志愿及录取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等的照顾录取规定处理。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所有专业招生不限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制男女比例,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进行由高到底排序,择优录取(当三科总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根据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比较,择优录取)。

6.联系电话、网址联系电话:0419-23072

51、2302788传真电话:0419-2306455网址: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重点专业: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全景地图: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历年分数线: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报考指南: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计划: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人气校友: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第8篇: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

辽住建发[2011]35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工程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安全要求。

第九条 (监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并与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发包要求)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总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铭牌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标准统一的“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鸟瞰效果图(一个小区应设置一个工程鸟瞰效果图)。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等。夜间施工必须设置夜间施工告示牌,明确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进出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必须设置门楼和可封闭式大门,门楼高度不得低于4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注意抗风。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识,标明施工企业名称。门可以选择电动门、推拉门或其他样式。

第十五条 (围挡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尚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挡。围挡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2.5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1.8米。

(二)砌体基座要牢固,围档应当采用彩钢板,围挡表面要平整、清洁、美观、无变形、无破损、无锈蚀,两侧可以喷涂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现场要求)

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进出现场,严禁赤脚和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脚手架和围网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应在脚手架外排立杆的里面设置封闭、整齐、清洁、统一颜色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2009)标准。停工或缓建工程脚手架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定期组织清洗和更换破损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保持架体外观整洁,不影响市容。施工现场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八条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双层安全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十九条 (绿化要求)

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第二十条 (三区设置)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域化封闭管理。“三区”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做地面硬化处理。多家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地面硬化。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两侧、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的建设工程场地内的道路、作业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干路必须用混凝土覆盖,其余道路沙石覆盖。施工现场内主干道路必须环形畅通,确保雨天不积水,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要设置通畅和良好的排水系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泥浆和生活污水要经过沉淀后,予以排放。

第二十三条 (车辆清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运输通道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配置保洁员,随时冲洗外出车辆,打扫出入口地面的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在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运输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措施,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 (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建筑材料、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牌。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对易于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要采取遮盖措施,减轻粉尘污染。场区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工具,严禁占道施工。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堆放也要分类,并及时清运。禁止焚烧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或者能够有效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的堆场;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应工完场清,垃圾不得长期存放;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进行机械剔凿等扬尘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渣土堆放)

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位置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出场前要有效遮掩,防止扬尘,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渣土处置和拆除作业)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四层应当设置移动式厕所;

(五)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宿舍要求)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要推广使用阻燃、保暖且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淘汰简易房和毛坯房。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地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二)宿舍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禁止任意拉线接电,禁止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用电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米的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的宿舍住宿。 第三十条(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提倡统一设置食堂。食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有卫生许可证,制定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必须距离厕所、垃圾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超过15米;食堂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安装纱门和纱窗;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食品应有遮盖。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第三十一条(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通[2009]74号)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治安和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区域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医护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医务室,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品、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施工现场应经常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防治噪声要求) 章外,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三)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三十五条 (夜间施工备案)

房屋市政工程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第9篇: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住建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

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含一年),建设单位足额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

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首次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预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施工单位应在承揽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

施工单位应按使用计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专用帐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回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预付和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六十

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

八、十

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

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细则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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