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2022-10-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调解总结

秦家小学矛盾纠纷、信访工作总结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 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县教育局 有关全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学校 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龚晓红 校长 副组长:范开华

成 员:张黔、罗素珍、吴俊潘

二、制定了目标任务

坚决防范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调解,校园内各类社会矛盾,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把“ 事要解决”作为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的重中之重坚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 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 头的原则,强化不稳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坚持法要管用,有效解决缠访事件。坚持活动结束后机构不散、人员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确保有关人员满意。坚持信息畅 通和及时报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

四、确定了工作主题 “尽职尽责,热情服务” ,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热情服 务群众、家长,力争把各类涉教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内,确保 “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

五、确定了工作原则

坚持责任明确、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求同存异、妥善解 决原则;坚持事要解决、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群众满意原 则;坚持有话就说、有怨就诉有难就解、有事就办的原则。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重建成果巩固提升相结合。 二是将社会矛盾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 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将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 主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矛盾纠纷理顺、分清,着力解决,不断完善。

三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感恩相结合,继续深化校园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内涵,让师、生、家长在活动中受到教育,逐渐将各种怨气、矛盾纠纷转 化到知恩于心,感恩于行上来。

四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环境净化相结合。全面摸排校园内可能仇视危害社会的重点人员、执意上访人员、“法 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人员,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挂包帮活动相结合。对学 校内疏理出的问题矛盾,实行校领导包教师、教师包学生机 制,形成做到每个问题(矛盾)有人管、有人参与、有人解决、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七、工作成效及经验

通过秦家小学“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努力工作,学校没有出现大的纠纷和矛盾,分析其中的工作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时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思想教育,包括感恩教育、 法制教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

2、强调理性爱国,正确对待“中日”关系。

3、加强对各类不和谐事件的防控工作,努力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4、加强学校与村组、家长、派出所等的沟通协调,共同力保学校平安和谐。

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学校应将“小手牵大手”活动持久深入的开展下去,让学校积极、正确的教育影响周边地区,为创设“和谐平田”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九、下阶段工作打算

1、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各类矛盾事件的预防,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宣传作用, 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

秦家小学 2012.5

第2篇:矛盾纠纷调解室

矛盾纠纷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疑难矛盾纠纷移交呈报制度

1、健全信息网络,及时搞好信息收集工作,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及突发性事件和群体事件,应立即向乡镇领导汇报。

2、对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乡镇领导和市司法局汇报,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解联席会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民间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制度

1、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在村民小组、自然村每十户配备一名信息联络员。

2、采取经常摸排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预测预防。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摸排会。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有隐患,落实责任人。对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

三、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1、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调解矛盾纠纷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司法员负责联系一个调解点。

3、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4、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5、每起矛盾纠纷调解后应跟踪回访。

四、信访工作制度

1、认真接待和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依据法规,妥善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和上报处理结果。

3、坚持定期排查信访矛盾,积极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信访隐患底数清楚,化解矛盾及时有力。

4、着力解决重点、疑难案件,严格实行领导包村包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效稳定信访人情绪。

5、充分发挥信访网络作用,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小案不出村、组,大案不出镇、街道。重大案件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3篇:矛盾纠纷调解教案

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延庆县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导致的农村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调解是延庆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我多年的调解经验,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掌握好以下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是要有一套好的工作经验,做到“听、查、劝、快”。

“听”,就是要仔细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不论当事人情绪多么激动、说话语无伦甚至行为无礼,一定要让他们痛痛快快说完,不要中途打断,更不能恶语训斥。仔细倾听别人的谈话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会迅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好感和信任,为下步工作带来便利。

“查”,就是要做好调查事情经过工作。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调解人一定要跳出当事人给予的第一印象,冷静理智地矛盾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

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

“劝”,就是在充分了解问题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找好语言切入点,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快”,就是要趁热打铁,看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时要快马加鞭,加大调解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准确把握被调解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语言技巧。 在现场调解中,除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什么场合讲什么话,对什么人讲什么话,什么时候讲什么话”,善于组织调解语言,巧妙利用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调处形式,灵活机动、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比如,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要“脸面”的当事人,可以表扬鼓励其长处、满足其虚荣心理、激活其情绪、堵住其可能反复的退路;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要以怒制怒、说绝话、放狠腔,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中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使调解成功。

总之,面对群众复杂纷繁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工作中要努力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承诺,真正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区别不同对象,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必定能够达到调解纠纷的最终目的。

第4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 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的调解制度越来越难以完成其新时期的使命。

为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6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成及相互关系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各地区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构成。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司法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的各有不同,造成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虽然因其“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而

具有简便、快捷、高效、普遍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民间性”,使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调解由于其以政府部门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行政调解的纠纷大都能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其效果的实现同样面临考验。而司法调解,虽然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由于其“不告不理”的司法属性,造成调解受理渠道相对单一,调解成本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调处效果。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多次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我们党以文件的形式对“大调解”格局的形式、方法和目的进行的详细阐述和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各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 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而单一的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又各有其局限性,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为此,只有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并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

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才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同样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多种社会管理形式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既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也可以相应的减轻群众诉累,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真正做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其他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

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我国很多地区探索出了很多实际有效的方法。例如:上海就积极汇聚多元调解力量,集中各方服务资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广泛发动政法干警、律师、法学教育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调解工作,及时、就近为群众提供公正且低成本的矛盾纠纷

解决途径,使得社会矛盾在初始阶段就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再如杭州,也总结出了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在基层就地解决社会矛盾,靠创新依法处置社会矛盾这三条基本经验。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等专业调解组织。

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成立组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 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为主体,各类资源有机整合的组织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真正实现“三调联动”。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接待,统一受案,统一协调各调解单位,形成调解合力。

(二)发挥专长,建立专项调处队伍。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而且这些纠纷内容多元化、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对法律政策理解要求高。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调处队伍,聘请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矛盾双方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实行首办负责制度,切实保证社会矛盾不出门。 充分利用“大调解”网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发现在哪个环节,哪个环节就要一抓到底,积极协调其他调解力量,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只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中转站”更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点站”。

第5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凤凰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全社区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社区调委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来,社区调委会共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14起,调解合格率98%,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 1

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在社区调委会直接受理纠纷中,有一些纠纷经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问题,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凤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社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凤凰社区

2008年11月

第6篇: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矛盾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生费用及赔偿方式)

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次挑起纠纷。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调解方各执一份。

甲方:

在场人:

乙方:

调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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