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022-07-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万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万科物业租户管理协议

成都致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租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成都致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丙方(出租方):联系电话:

乙方于年月日租住丙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住宅区(大厦)栋(楼)单元房,为便于今后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明确三方责权,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需携带《租房合同书》、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相片等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该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丙双方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 乙方如属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1) 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个月物业管理费及路灯、清洁费作为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丙方确认,凭甲方收据退款。

4、 丙方在房屋出租时必须结清该房屋的物管、水、电等费用。

5、 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清运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丙两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丙方,若乙方没缴纳相关费用,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 根据《成都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7、 乙方应与丙方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8、 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写字楼用于办公用,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叁方签字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经办人:

年月日

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第2篇:万科物业租户管理协议

成都致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租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成都致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丙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于

日租住丙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 住宅区(大厦) 栋(楼) 单元 房,为便于今后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明确三方责权,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需携带《租房合同书》、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相片等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该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丙双方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 乙方如属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1) 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个月物业管理费及路灯、清洁费作为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丙方确认,凭甲方收据退款。

4、 丙方在房屋出租时必须结清该房屋的物管、水、电等费用。

5、 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清运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丙两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丙方,若乙方没缴纳相关费用,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 根据《成都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7、 乙方应与丙方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8、 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写字楼用于办公用,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叁方签字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3篇:万科物业特约商户管理服务协议书

武汉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特约商户管理服务协议书

编号:VKWY7.5.1-G04-01-F2版本:A/0表格生效期:2003年4月1日序

号:

甲方:营业执照号:乙方:武汉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乙方同意甲方在辖区内设立临时摊(展)位、发布广告,在辖区内从事经营,双方构成特约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为维护辖区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乙方管理服务区

域内的良好公共秩序,同时为甲方营造正常的经营环境,确保甲、乙双方及乙方管理服务区

域内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双方友好协商,制订本管理协议书如下:

一、 甲方的权力、义务、责任

1、 甲方须提供其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从事与其相适应的经营范围的相关文件,交乙方备

份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 根据协议甲方有权合法在辖区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或使用其租用的摊位(展)位、广告

位。正常的营业时间为早上至晚上。对只准在指定的场合进

行活动的,甲方不得在擅自在辖区内其它场所散发、张贴、摆放商品介绍等宣传印刷品。

3、 甲方进场促销、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出入证》,并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出场。对进

场促销人员的着装及柜台展板的摆放须符合小区要求,以保证小区良好的形象。甲方人

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清洁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

承担赔偿、修缮责任。

4、 甲方有义务监督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有义务协助配合本管理服务区域的治安防范工

作,及时举报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进场促销人员若须携带顾客的物品离开小

区,需严格按照物资搬运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相关物品。乙方无义务代为保管甲方物品,也不存在对甲方物品的保

管责任。

6、 甲方有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押金及其它费用。

7、 甲方承诺并遵守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及本管理服务区域所禁止的下列行为:

1) 向辖区业主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

2) 不在规定的摊位展位经营或堆放物品。

3) 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4) 聚众吵架、斗殴,或从事赌博、贩毒、吸毒、色情等活动。

5) 未经乙方同意,移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6) 其他禁止的行为。

8、 如甲方在辖区内的服务经营活动或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甲

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 甲方所租用经营的摊(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种类或转让给第三方,如需变更经营

种类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需同管理处重新签定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协议书,在辖区内对甲方进行管理。

2、 乙方管理人员有责任履行管理责任,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甲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

3、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本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意见或建议,提供优

质服务。

4、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管理服务费、押金及其他费用。

5、 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经事先通知甲方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暂停使用摊位(展)位,甲方

须无条件同意。乙方处理完成后应尽快恢复。

6、 乙方有责任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特约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

7、 乙方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管理规定,制止甲方的违章行为,消除

消防、治安等隐患,甲方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8、 当本管理服务区域公共秩序因甲方人员或业务对象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

乙方有权制止有害行为的发生或禁止其再次进入辖区,情况严重时将交公安机关等部门

处理。

9、 其他:

三、管理服务费用及押金

1、 依据本协议甲方进场前需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进场期间按照人民币/元·天

计收。协议签订时即预交元管理服务费。

2、 为维护辖区客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甲方经营服务业务的类型,甲方需向乙方缴纳押金人

民币

元,协议期满3个月后如甲方无违反有关规定或未造成辖区设施人员损伤,乙方应退还

甲方押金(不计利息)。

3、 其它协议费用:

四、其他

1、 甲方如有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管理处,当月管理费以实际经营天数计算。

3、 提前终止协议时,如甲方无违反有关规定或未造成辖区设施人员损伤,3个月后乙方应

退还甲方押金(不计利息)。

4、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5、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负责人:

签定日期:

年月乙方:武汉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负责人:签定日期:年月日日

第4篇: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

本物业名称:朔州“盛世佳园”社区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住宅

房间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已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膳、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规约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 7、不得占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8、可接受甲方委托,以有偿收取费用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

9、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选择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服务手册》和《装修管理协议书》相关规 1

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

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告知、督促受让方与乙方签订

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因违反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

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

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范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手

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业务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接待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

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

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

8、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协议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的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

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复修;属于大、中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

住房专向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

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的门窗、玻璃等,

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

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检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

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

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并报告业

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

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配套、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除

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作、检查、维修、

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

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

范围的,及时组织复修;属于大、中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

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向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

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除正常维修或紧急抢修外,载入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通道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急人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

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执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安全监控室,实行24

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报告业主委员

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6、负责维持物业区域内各类车辆行驶秩序,对地下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小

区内地面禁止停放车辆,若业主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地面发生的一切与车辆

有关的事件及损失由车主自己负责;小区道路为消防专用通道,若业主在小区内

地面停车,影响小区消防、救护等工作的,所有责任与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五、保洁服务

1、按栋设置垃圾桶,由业主自行携生活垃圾下楼投放在指定位置的垃圾桶

内,每日清运1次。

2、合理设置果皮箱或者垃圾箱,每日至少清运1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至少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

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安全通道、楼梯扶

手每周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洗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

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士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草坪内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执行朔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表{文件编号:朔价管字(2006)53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的计价基础是“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含公摊)”。

二、物业服务费用按开发商《入伙通知书》规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甲方交纳费用时间:物业服务费按缴纳,首期物业服务费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首期交费期满前一个月内,预交下一服务费,以此类推。

四、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不含电梯费)。

五、电梯费:每户每年元;按缴纳,与当年物业服务费用一同缴纳。

六、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电梯费应由甲方缴纳。

七、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电梯费及相关能源等费用。

八、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本协议中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收费将作相应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公示。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地下停车场库业主可买断、车库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甲、已双方签署之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如有调整,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其他有偿服务项目见《业主手册》。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库提供相应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七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8】第165号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公共维修基金,甲方应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得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同时退还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含能源费及代收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交纳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第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们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委托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法定程序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本小区止。但乙方仍然有权追偿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在本协议或相关的收楼资料中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朔州市盛世佳园楼单元号

年 月

乙方: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第5篇: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金辉煌·金阁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金辉煌·金阁小区地下停车场

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湛江市金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房号: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同意委托湛江

市金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本车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乙方所购买的车位位于霞山区海昌路29号之一金辉煌•金阁小区地下室号车位之长期使用权,甲、乙双方就该车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 金辉煌•金阁小区地下室停车场仅供金辉煌•金阁小区业主使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车位转让、租赁、赠与给非本小区业主使用。任何使用本车场的人士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2、 不论是否停放车辆,乙方须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场场地设施维护费,停车场场地设施维护费得标准为:每个车位为元/月,每 半年缴交一次。该费用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日期期限内缴交,不得拖欠;逾期不付者,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如逾期7天,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本车场。

3、 场地设施维护费用于本车场的日常清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等。

4、 车辆出入本车场时,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在本车场内鸣笛、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等,严禁在本车场内清洗车辆,严禁私拉电源充电。车辆在本车场内行驶时请勿开大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 乙方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协议约定的该车位上,不得侵占他人车位、公共车位,堵塞消防通道或行车通道,乱停乱放。该车位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现状使用,并只限于停放小汽车之用途,严禁改作其它用途或加建其它围栏、构筑物、堆放杂物等,严禁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否则,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整改措施或处罚,并限期恢复该车位的原状;如逾期不整改,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本车场,并且有权拆除或移除乙方车位上擅建的构筑物、杂物等。

6、 出入车辆应保持清洁;漏水、漏油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污染品或 1

金辉煌·金阁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其它危险品的车辆、有可能对车场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严禁进入本车场内。

7、 乙方如损坏本车场公共设施设备、路面,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8、 乙方车辆进入本车场后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按车场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在该车位上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它车位使用造成阻碍;车辆停放完毕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辆内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车主停好车辆后须尽快离开停车场,不得无故在他人车辆旁逗留。本车场严禁16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未有其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本车场逗留、游荡、游玩、嬉戏等;如有发现此情况,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权将该未成年小孩带出车场,并通知其家长领回。

9、 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有关场地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甲方对乙方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建议乙方购买“车辆停放第三方责任险”等加强保障。

10、 本车场(该车位)仅限停放小汽车,不得停放载重量1.5吨以上货车或摩托车、电动车等。本车场限高 2.1 米。甲方有权根据车场交通路线的实际情况,在2年后作出相应的调整。

11、 为保证停车场整体的协调统一和环境的美观,车位周边的墙面及立柱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12、 乙方停放之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可正常使用的合法车辆;乙方在使用该车位前,需向物业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驾驶员1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资料,以便于物业公司对车辆和车场的日常管理;如乙方需变更车辆登记资料,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由此而引致乙方更换后车辆进出停车场不便、和相关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13、 根据物价变动等,物业公司拥有对停车场的场地设施维护费调整之权利,但须将车场设施维护使用情况公示。

14、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5、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湛江市金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6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棕榈四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幢号:____幢____单元 房号:____ 预售合同号:____ 建筑面积: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对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

4、

5、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制止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的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7、

8、

9、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计划;

每6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项目;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 有权依照乙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小区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2、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4、

5、

6、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于补偿;

7、

8、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法律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该共用部位的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

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使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该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发电机、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气线路、照明、消防系统、防盗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三、 环境卫生

1、

2、

3、 建筑物内的共用部位; 本物业区域的公共设施; 生活垃圾的清运;

四、 保安

1、

2、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 制定并完善各项保安岗位职责。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2、 加强区域内的车辆管理,禁止乱放; 摩托车、自行车按指定位置停放。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详见:《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

1、

2、 房屋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形式、规格统一; 无不规范标牌,及时清楚乱张贴现象。

二、 设备运行

1、 运行正常,保养保修制度规范;

2、 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2、

3、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日常保养; 制定维修制度及质量标准;

建立设备台账及设备卡,做好设备标识。

四、 环境卫生

1、

2、 建筑物共用部位、物业公共场地保持清洁; 垃圾日产日清;

五、 绿化

1、

2、 日常修剪、支护、除杂草、施肥、淋水、杀虫; 绿化带的清洁保洁工作;

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小区的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七、 保安

1、

2、 建立规范的小区安全防范制度、措施;

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将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率降到最低。但不承担乙方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

八、 消防

1、

2、 做好消防宣传,组建义务消防队;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消防制度。

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

2、 小修24小时之内完成; 紧急维修不间断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一、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从开发商通知入伙之日起;

二、 物业管理费在确权前按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确权后按确权后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收取。乙方交纳费用具体时间为每个月5号前,采取由银行账号代扣的方法;

三、 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

四、 因乙方原因空置房按建筑面积收取100%管理费及公摊费用;

五、 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

一、 房屋占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四、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乙方拖延缴费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追讨乙方欠费和违约金,因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将全力协助解决并代理追究肇事人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珠海市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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