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生物

2023-0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动物源性生物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动物福利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饲养中、运输中、屠宰中的动物福利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受传统错误思想影响以及市场利益驱动所带来的低水平饲养、缺乏足够的装车安排和高素质工作人员而形成的野蛮运输、残酷宰杀方式以及不规范加工作业所导致的不人道屠宰都会侵害动物源性食品的最终品质。我国要从引入"可持续"动物福利理念入手,不断提高我国国民对动物福利的认知;适时制定动物福利法。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安全

一、动物福利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动物福利是指供应给动物用于生存所需的外部条件,使动物能够康健地成长、快乐地生活。动物福利也是创建在动物一生经历的所有正面与负面感受来源之上的一项生存指标。大量实验表明,若想使动物福利的要求得到满足,只有让动物保持自身健康、给予充足营养、顺应动物的天性,使其舒适、自由地生活,而且还应该让动物远离惊恐、悲苦和巨大压力的境遇,概括起來有五点,即生理、心理、环境、卫生、行为。重视动物福利,是人选择尊重动物的心理呈现;也利于最大程度上保护动物,完成高质量的动物性产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定义,动物源性食品是指所有可供人们食用的动物组织、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具体包括(一)禽类:指家养禽,例如鸡 、鸭、鸽、火鸡等;(二)饲养动物:通常指绵羊、山羊、牛、猪、家养偶蹄兽,还有骆驼和一些养殖鱼类也包括在内;(三)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具体指野鸡和珍珠鸡等,家养动物指兔等。所谓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指人们正常食用来源于动物的产物后,未出现反常状况,与国家无毒、无害、无副作用的规定和标准相吻合。

二、动物福利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动物福利通常受糟糕的饲养环境、不人道的饲养方式、运输应激和宰杀应激等因素的影响,这恰恰也是直接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品质和安全的因素。注重和实现动物福利,是动物保护的要求,也是食品安全关键所在,更是人们维护自身生命与健康的必然选择。1、饲养中的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

农场动物饲养,是指喂养和照料动物,给予动物食物。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模式在我国逐渐占据主要地位,但单调的饲养环境也带来诸多动物福利问题:首先,动物饲养场的排泄物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大规模的饲养环境中农场动物会排出大量的粪尿污染物以及其他各种污染物,饲养场温度居高不下、通风标准不达标使得有毒有害气体也会在堆积的粪便中产生,而且难以清除的病原和毒素会反作用于动物,使得动物出现诸多不良状况,严重侵蚀动物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动物食用饲料污染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动物食用饲料被污染可能源于农户对种植的农作物使用过量农药与化肥通过环境中各要素循环转移到动物饲料中,可能因为饲料生产者生产的饲料金属超标,还可能由于生产和储存中对饲料原料与成品保存不当导致。用这些不合格的饲料去喂养动物,会使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在动物体内残留,人类食用这类食品严重的会引发安全事故。再次,兽药残留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动物饲料原料农药残留与抗生素超标、使用大剂量抗生素药物对动物进行疾病预防和治疗、非法使用禁止药物都会导致动物体内药物残留,当人们食用抗生素残留的肉食品,会引发人体食物中毒,而且多种细菌会借助“有抗食品”进行传播最终危害人类健康。

2、运输中的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

动物运输,是指动物移动的过程,也就是在装载和卸载两个过程中借助一定的方式进行转移。满足运输中的动物福利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运输前、装车、运输空间、运输管理等方面做好充足的安排:为了避免或减少动物在运送过程中出现死亡、受伤,运送前做一些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包括对动物及其运送车辆的检查、做出运输计划、处理动物禁食等;为降低运送过程中装车部分的应激性,区分好不同品种的动物不同应激反应,创造良好的运输条件;根据动物身体大小、有效调节体温的能力、环境温度以及是否需要躺下合理设定动物所需空间大小,即动物站立或转身所需的地板面积以及动物所在车厢的高度;运输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对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经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检查或出现一些紧急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倘若运输动物前的准备不足,提供的医疗卫生条件不符合应有标准,忽视动物疫病检查以及运输车辆脏乱差现象泛滥,会给运输中常出现的流行传染病爆发埋下隐患。而运送过程中不人道地对待动物,如捕获、装车、运输、卸车、分群等操作时鞭打斥责,动物很容易陷于应激状态,这种状态长时间延续,其结果往往是引发动物应激综合症等难题出现。[1]在恐惧心理的影响下,动物生理组织剧烈收缩、免疫力下降,滋生有害物质侵害动物源性食品的最终品质。

3、屠宰中的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

屠宰,是指动物死亡的行为,而这种死亡是在动物被抑制、击昏和放血之后发生的。满足屠宰中的动物福利要求,应该充分遵循动物宰杀和处死时的通用保护原则并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常包括:避免动物在遭受应激、疼痛和痛苦的情况下被宰杀;合理安置紧急情况下被处死的动物;不提倡采用悬吊方式屠宰动物,但是能让动物处于十分放松的状态下是可行的;以快而准的电击技术致昏动物,在此过程中不能强迫动物运动或不运动;必须采取切断其一条颈动脉或者分支动脉的方式短时间内彻底放血以避免动物苏醒后感受到痛苦。而现实过程中,对禽畜的宰杀过程十分惨酷,如在宰杀之初,会将肉鸡腿用钩子钩住,然后开始卸载,难以想象它们的腿骨被倒挂在生产线上所承受的巨大痛苦,而它们只能在长时间的惊恐中,绝望地等待早一刻能够结束这种疼痛的折磨。在食品专家看来,人类的这种残虐对待动物的行为为病原体在动物体内繁殖传播创造了条件,在此情况下要求保证食肉者的健康便是难上加难了;另外禽畜加工卫生条件差、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筑设施水准较低、屠宰加工运输不规范、卫生管理工作差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所以屠宰的禽畜胴体污染严重,特别是沙门氏菌等致病菌在肉片中最常见,也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难题之一。

三、提高动物福利保障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法律政策

1、引入“可持续”动物福利理念,稳步制定和实施禽畜动物福利标准

时代在发展,各领域推行可持续进程的脚步未曾停歇,在行业发展到一定社会化程度时必然会引入一种更符合人性化要求、“可持续”的动物福利理念。该理念旨在探求一种平衡状态,是在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的人与动物之间的平衡,针对动物的喂养饲料、居住环境、疾病防疫、饲养与生产模式进行多方而且全面地改善,最终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与共赢。

在动物饲养新模式上,例如:为促进雏鸡和成年鸡健康成长,为其提供如垫网、栖架等优质饲养设备;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加大鸡群疫病情况检查和评估力度,降低鸡群患病率和死亡率;新饲养模式以生态和谐为导向,在生物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病净化,最终在现代化养殖技术的保障下为更大程度推行动物福利发挥积极作用。

包括水源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大大增加了动物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必须加强动物疾病疫病防控,保证动物的安全与健康。一是饲养过程中对动物生存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及时切断传染根源;二是对动物及时进行科学的防疫疫苗注射,对疾病进行防控;三是疫病发生后及时处理应对,结合具体的疫病情况进行隔离、用药,避免盲目使用抗生素。

滥用添加剂的污染饲料和不合格的兽药严重侵蚀动物的健康,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极大,我国监管饲料喂养和兽药使用必须对其检验方法和残留量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喂养的饲料中的营养成分是动物保存体力的重要来源,所以必须选用含有足够如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在内的绿色材料和添加剂;对提供兽药的企业和提供商严格审查其具备的生产资格,即检查是否具有相关许可生产证书或者授权生产的批准文件。

2、提高国民对动物福利及动物性食品安全的认知程度

促使动物饲养农户与从业者建立动物福利理念,增强其责任感。动物饲养农户和从业者直接经手动物的饲养、运输和屠宰的各个环节,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动物保护意识和经营观念,可以从源头上提高动物性食品的生产质量。首先,要逐步培养从业者的动物福利思想以及食品安全理念,对改善动物饲养环境、运输条件、屠宰方式的从业者实行提倡鼓励制度,形成良好的动物保护风气;其次,对于违背动物福利要求,甚至采取残忍恶劣手段对待动物的从业者进行惩戒,强化其责任意识。加强整顿动物福利工作中执法不严的现象,让民众在规范的执法行为、强有力的执法力度、高质量的执法环境中转变思想和态度,做好动物福利工作,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性。

提高群众动物福利参与意识,有效监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改变传统认为人是动物的主宰者的落后思想,让动物福利观念深入人心,必須让人们深切理解动物福利与动物源性食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参与到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监督工作中去。民众是动物源性食品的最终消费者,保障动物福利提高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必须及时听取群众的声音,舆论监督也是反映客观事实的重要来源,让直接生产者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可以发展民间动物福利保护组织,让民众意识通过有效渠道进行充分表达,最终保护其合法权益。

3、适时制定动物保护基本法

动物福利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随着二者的密切关系日益被大众所知悉,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在动物福利方面做出巨大成就的压力之下,我们更应该关注我国在此领域与他国的差距所在,制定一部有利于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动物福利法》是必然选择,也是大势所趋。动物保护立法非一日之功,首先,制定动物保护基本法应该认真汲取域外国家的先进做法,但是避免走弯路不等于“拿来主义”,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实施立法;其次,该法明确我国实行动物保护的目的和任务,完整规定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让动物保护基本制度、基本方针以及基本管理体制有法可依;最后,将动物福利监管体制和动物福利责任体制作为该法的重要内容加以突出,让动物福利立法不流于形式、不只是停留在立法表面。另外,立法之外的辅助措施必不可少,首先,无论政府还是相关社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残虐杀害动物的行为,逐步取缔损害动物福利的低劣习俗;其次,公共部门必须加大对动物虐杀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规范动物利用的优良氛围,让不法企业无立足之地;逐步引导社会理性观念的养成,让民众参与到动物利用的监管工作中去,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的同时,强化和巩固动物保护的社会根基,克服走向立法的困难,最终水到渠成。从这部基本法出发,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它实际情况,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同种类的动物保护的单行法,例如立足现有的有关运送动物的法律、法规、规章;最终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探索构建完整的链条式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赵英杰.动物性食品安全视角下的动物福利问题研究[M].贵州:贵州社会科学,2010.

[2] 周毛杰.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原因及应对措施[J].畜牧受益科技信息,2016.

[3]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M]高等教育出版社:268-296.

作者简介:

江琴(1993-)女,安徽安庆人,广东财经大学,2017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作者:江琴

第2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研究

[摘 要]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成为直接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民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保证,不仅直接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损害公众身体健康,而且还将引发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降,经济效益降低,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受阻从而影响国计民生。因此,通过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和了解,探究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体制的先进经验,对改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安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

一、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考察

(一)病害、劣质动物源性食品泛滥市场

基于经济产业结构的調整,在我国偏远地区,人们愈发意识到养殖业对增加财富的重要性,几乎每家每户都会饲养家禽牲畜,由于动物疫病复杂多样、防疫基础比较薄弱、防疫制度不甚科学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动物疫病大量存在。随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违法生产、加工、经营动物源性食品的行为虽然有所收敛,但是由于监管制度不系统、不健全,导致病害、劣质动物源性食品依旧充斥市场。

(二)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严重超标

不可否认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为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动物源性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和兽药残留造成的中毒和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兽药残留是导致其安全性下降的重要原因。当前动物源性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饲养过程。养殖者违法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药物,导致食品中存留有害成分;二是所用饲料。目前饲料中添加药物残留于动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均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三是加工贮藏过程中的残留。

(三)饲养方式和水平落后,防疫工作难度大

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频发,由此导致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给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主要表现为:

首先,饲养环境差,饲养方式和水平落后。所以,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发展规模化养殖,做到科学选场、科学引种、科学饲养,可以在生产源头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人畜共患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目前,结核、狂犬病等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人畜共患病隐患的存在必将诱发更多其他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动物性疾病。

最后,境外动物疫病对中国构成了潜在威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国际间动物源性食品交流活动频繁,类似禽流感、口蹄疫等国外动物性疾病随时可通过边贸经济往来而传入中国[1]。由此引发的“输入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二、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较低,检疫、检测设备不匹配

生产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时下,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业迅速发展,但由于食品企业对资金和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一些地方检疫仍靠感官检查,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违禁添加剂、兽药、激素等检测也存在检测手段、仪器缺乏等问题,这些无疑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监管者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知识知之甚少,为了发家致富对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比较漠然。此外,动物源性食品渠道多样,一些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难度。这些都使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能及时发现动物源性食品市场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2]。

(三)安全常识传播途径少,消费者防范意识差

现在不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买东西较多地关注价格和份量,较少考虑是否安全健康,加之消费能力不高,所以购买动物源性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动物源性食品很有市场。此外,消费者辨别劣质动物源性食品的能力较低,意识不到劣质动物源性食品给自己身体带来的危害。

(四)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合理

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法律体系,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规定过于笼统,加之法律法规的解释及实施细则制作过程缓慢,致使法律或法规难以操作[3]。因此,在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日益严峻的今天,加快立法是当务之急,特别是要加快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模式接轨的步伐,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

目前,欧盟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体系比较健全,很多地方可以为我国所借鉴。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了复审食品安全法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目标,确立了“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在此之后,完善欧盟食品法体系的关键性步骤便是在2002年出台了178/2002号条例[4],制定了实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管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的进出口要求、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确立可追溯性制度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以及食品和饲料的撤回、召回或通报等,是欧盟新食品法的基石。此外,在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卫生、动物传染病控制、饲料安全等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制订了专门性条例和具体规则。重点内容包括:(1)食品生产加工设施的批准和注册程序;(2)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对其实施可追溯性制度;(3)详细列举了允许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4)突出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体系建设内容,注重弥补原有法律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5]。

与此相比,虽然目前我国在畜禽产品、动物疫病、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但这些标准本身质量不高、体系不健全。

三、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之完善

(一)加快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以合理的建议作为决策基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刻不容缓。借鉴国外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成功经验,我们至少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审查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流程等相关硬件条件,认真考查生产商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及其产品标准,严格对《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2)实施强制检验制度,严把生产销售质量关;(3)根据质量检验结果,给相应的食品注明质量等级,推进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工作[6]。以此为立法出发点,广泛听取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建立立法所涉利益部门回避制度,以便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 建立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系统。我国兽医监管部门正积极推进动物标志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可对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及动物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从而实现在出现质量安全事件时,监管部门及时作出反应,对问题产品追根溯源,及时封存处理。这种将食品安全监管放大到食品链的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强调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标准[7],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

最后,我们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立法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设立专门的应急机构(例如,紧急疫情中心),保证及时获得疫情信息,负责紧急疫情的分析工作。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

政府有必要建立一整套透明、公开的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向养殖户和消费者提供各种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法律知识[8]。一方面可震慑不法生产者,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消除恐慌心态,理性应对。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将查处的出售劣质、病死肉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私屠滥宰黑窝点及时报送市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综合汇总,并要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介定期公示,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积极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并勇于举报,主动参与到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中来,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涉及范围广、难度大,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9]。各地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汇报工作;财政要做好保障饲料安全、食品检验等费用的足额预算;科研管理机构必须对科研项目各负其责,相关管理部门要时时监管,尽早结束不安全项目在生产中的应用,减少不良后果的产生;建立强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配备执法专用设施,加强监管、检测,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从源头得到保证,形成“有领导、有协助、有监督”的“三有”工作格局,为生产动物源性食品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检测体系

欧盟国家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将经费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建立了相应的监测制度,以便于国内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一体化,对外口径一致化。我们应借鉴这种成功做法, 真正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国家例行检测的财政支持力度,添置仪器设备,完善检测体系与检验方法,尽快研制一些快捷、高效的检疫、检测仪器以适应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做到既能保证检疫、检测的快速准确,又可使经营者能够接受,利于推广应用。这既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统一监督作用,也可降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在国际上树立安全形象。

参考文献

[1]张红梅,中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分析与研究[D].动物医学院.2004.

[2]刘真,吴军,刘库,刘玉玲,朱艳菊.农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与思考[J]. 吉林畜牧兽医.2008(12).

[3]欧阳晓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法律体系的思考[J].中国食物营养.2006,(3):17-18.

[4]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and laying down procedures matters of food safety[M].2002:p24.

[5]杜志华,李丹.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6):87-88.

[6]高兰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控制技术及建议[J]. 现代商贸工业.2010,(20):44-45.

[7]魏珠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之我见[J].农业技术与设备.2010,(7):65-66.

[8]周德刚,贾涛.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問题分析及对策[J].饲料安全.2010,(8):77-78.

[9]杨忠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分析[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2009,(12):50-51.

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金项目]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项目(2011B366)。

作者:刘照东

第3篇: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摘 要】欧盟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标准最为严格的地区,也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最好的地区之一。欧盟已建立了完善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且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上取得许多成功的经验。我国应借鉴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以更好地推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欧盟;法律

动物源性食品是指源于动物并供给人类食用的活体动物、产品及制成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传染病、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20世纪60年代,欧洲地区疯牛病频发,暴露了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巨大漏洞。此后,欧盟加快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并逐步建构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应当深入研究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分析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成功经验,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机构及特征

(1)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综合性法律制度、专门条例及指令、相关条例等组成。{1}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2000年,歐盟制定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管标准,如饲料生产、动物饲养、动物保健、信息公示、监管机构、生产者责任等,确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为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1]。2002年,欧盟出台了178/2002号条例,又被称为《食品基本法》,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建立了包括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HACCP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及召回机制、食品生产及销售责任机制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专门条例及指令。在出台《食品基本法》之后,欧盟先后制定了200多项食品安全法规,建构了以《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如“第852/2004号”法规提出了微生物与温度控制标准,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责任;“第853/2004号”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第183/2005号条例就动物饲料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2)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欧盟成立了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由该机构负责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咨询等工作,确保了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水平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欧盟根据《一般食品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食品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CFCAH),SCFCAH由成员国相关人员组成,下设8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链生物安全、食品进口要求及控制、环境风险、动物健康及福利等方面的工作。SCFCAH还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食品安全立法建议,而欧盟委员会也会根据SCFCAH的建议开展立法工作。

(3)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特征。从总体上看,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监管主体形式多样、监管体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等特征。{1}监管主体形式多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主体包括立法机构、咨询机构、执法机构等,如欧盟委员会、理事会、议会等负责立法工作,欧洲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咨询和评估,而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等执行工作。{2}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在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欧盟建立了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如在农场养殖中执行严格的动物免疫標准;在动物屠宰、运输和加工中确保食品卫生;在食品销售及加工、烹饪中确保食品不受污染等。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快速预警系统,要求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欧盟委员会通报。{3}法律主体责任明确。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上,欧盟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具体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就应立即向主管机构报告;如果有问题的食品已到达消费者手中,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2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为此,地方政府加大了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并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中取得了较大成果。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仍屡有发生。

(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内食品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9年才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此后立法部门加强了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并逐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为基本法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部门规章为重要内容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许多与动物食源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笼统、部门色彩较重、可操作性不够、配套政策法规不健全,难以适应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例如,《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比较窄、监管分工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再如,我国尚未制定和出台《兽医法》,导致兽医管理无法可依,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和食品质量监管;养殖禽畜方面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动物私滥屠宰、疫病防治、粗暴喂养等监管缺失问题较为严重。

(2)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畜牧、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严重,从而产生了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等问题,导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执法效果不理想。例如,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力量薄弱、设备缺乏,导致动物检疫工作发展滞后。根据动物防疫法律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但是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疫流于形式,甚至有个别检疫部门“只收费不检疫”,导致畜禽定点屠宰、屠宰检疫等流于形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效率较低。再如,我国动物疫情检测机制不健全,防疫部门并未定期开展动物疫情检测,没有建立针对性的预警预防机制[1]。

(3)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首先,动物生产中滥用或非法使用违禁物品问题严重。随着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商业化销售的深入发展,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被广泛用于畜牧业生产中,缩短了动物饲养周期,降低了动物死亡率,促进了养殖业的集约化生产。但是由于畜产品生产机制不完善、生产者安全意识差等因素的影响,在畜牧业生产中许多生产者随意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违禁药品等,使用瘦肉精、色素、土霉素等违禁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其次,动物食品销售中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在动物食品销售中,多数地方仍采用固定屠宰点、固定点销售等方式,或采用半流动式的屠宰点或销售点,在农村地区走乡串户地购买活畜或销售肉品。在这种情况下,瘦肉精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假牛羊肉问题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水源污染、饲料污染等污染事件屡屡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动物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性[2]。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中,我国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等问题,这些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应当借鉴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组织机构建设、执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工作,以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质量[3]。

(1)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当前,我国面临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建设滞后问题,2011年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会议上,与会学者就一致认为应当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推进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工作。所以,应当借鉴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例如,应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再如,应借鉴欧盟在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方面的动物福利立法,加强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以改善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此外,应加强《兽医法》立法工作,改变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完善动物疫病防治、动物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法律。

(2)建立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体系。在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欧盟建立了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所以,在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应当建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监管体系,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例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监测、通报和发布平台,降低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风险。再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应当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强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机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生产企业[4]。

(3)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中,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以遏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现状。比如,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不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的执法队伍开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活动,将动物源性食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还可以借鉴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以更好地防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成功经验,以推进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 考 文 献

[1]叶苗,靳晓华.歐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2(2).

[2]杜志华,李丹.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5(6).

[3]王稳占.区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现状、任务及对策[J].畜牧兽医杂志,2011(2).

[4]吳莎莎,赵英杰.欧盟动物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34).

[责任编辑:高海明]

作者:梅东杰

第4篇:动物福利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分析

第一节

序言

近年来关于动物福利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长期以来,动物福利观念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是闻所未闻,甚至觉得荒谬可笑。常听到的一个理由是:“人的事都管不了,还能管动物呢?”然而随着动物生产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不和谐发展以及由动物福利问题所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动物福利理应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本调查报告从经济动物猪这一侧面入手,分析其在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的福利问题。调查得知,欧盟及美国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进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目前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投入的精力远不及国外,这和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有关。最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保护条款对我国出口的动物及动物制品采取非关税壁垒的行为就时有发生,例如欧盟规定要求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注明是“放养母鸡所生”,还是“笼养母鸡所生”,对笼养鸡蛋限期退出市场,而中国绝大多数是笼养鸡。西方国家借此机会设置贸易壁垒,阻碍中国的出口,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动物福利保护,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损失,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同时,忽视动物福利必然导致管理、养殖技术的疏忽,引起疾病的蔓延,危害动物健康,使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系数大打折扣,危及人类自身。还有,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现象日益严重,并且已经触动了国人的神经,例如在屠杀生猪,牛,以及鸡等食用动物时,残死采用的“注水”的方式使痛苦其亡。为了得到动物新鲜的羽毛、毛皮之类的产品,采用活剥的残忍手段。关于虐待动物的行为频频被揭发,引起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抗议,人们开始有所觉悟。可见,无论从经济利益、食品安全还是道德水平上讲,动物福利都有其深刻意义。

第二节

动物福利的含义和发展 1. 动物福利的含义

一般来说,动物福利包括身体和精神两大类。Hughes(1976) 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其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台湾学者夏良宙(1990)提出,由对待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要地说明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因此,动物福利应包涵于

动物饲养、运输、拍卖和屠宰的过程中,与畜禽主、饲养管理人员、研究人员、运输操作人员、拍卖市场人员和屠宰人员都有相关。许多理和心理两个方面。Web-ster(1987)描述了英国农场动物福利“五无”监控的基本原则:(1)无营养不良:所喂的饲粮应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所保证,以使它们有正常的健康和活力。(2)无冷热和生理上的不适:环境(如房舍)既不过冷也不过热,不影响正常的休息和活动。(3)无伤害和疾病:饲养方式和设施设备应将损伤和疾病风险降至最小限度,发现病例予以迅速诊断和治疗。(4)无拘束地表现最正常形式的行为。(5)无惧怕和应激。实际上,按照我们目前的知识状况很难限定动物行为需要的全部内涵,也难以测定惧怕和应激的程度,但是,使动物有心理上的安乐、不惧怕、不紧张、不枯燥、无压抑感等却是动物福利的重要方面。因此,现在大多数学者所定义的动物福利,是指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时,动物才能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保障上述动物福利的供给。

所谓“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在汉语词典上的意思是“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状态”,而本建议这里所说的“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动物有五大福利:生理福利,即不受饥渴;环境福利,即有适当的居住空间;卫生福利,即免受伤病的威胁;行为福利,即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的恐惧和焦虑感。就动物与人类的关系而言,动物福利主要取决于人对动物的态度,即人应该善待动物,人道地利用和处置动物。动物福利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出现的,并且会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得到普及,成为人类共同的行为规范。 2.各主要国家动物福利的发展

(一)英国

动物福利法起源于英国。1800年,英国下议院提出一项法案,禁止纵犬咬熊的行为。当时的外交部长坎宁认为这很荒唐,他以为这个法案是想禁止乱民聚集而导致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误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仅仅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活动,是不值得立法处理的。1809年,艾斯金爵士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残酷

对待家畜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很多人的嘲笑。此次提案虽然没有通过,却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把动物当作生命体而非仅仅是个人财产来对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822年,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这部法令也因此被称为“马丁法令”。“马丁法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足的是,《马丁法令》的适用范围还十分有限,该法令禁止人类虐待的动物仅限于大家畜,而将狗、猫和鸟类等动物排除在外。为弥补“法令”存在的不足,1835年、1849年和1854年英国又相继出台三项增补法案,将《马丁法令》保护动物的范围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1]为保障这部法令得到很好的执行,1824年,英国成立了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禁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

英国从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己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及其福利的立法体系,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就有十几个,如《宠物法案》、《动物麻醉保护法案》、《斗鸡法案》、《动物遗弃法案》、《兽医法案》、《动物寄宿法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立法不仅全面,而且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时至今日,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基本福利已分门别类地进行了规定。英国不仅是对于动物福利立法最早的国家,而且是动物福利标准最高的国家。

(二)美国

美国第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出现在1641年由清教徒制定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美国的第二个动物福利立法是1828年的纽约立法,该法律禁止恶意杀死属于别人的马、牛和羊或恶意将它们致残,或者野蛮或恶意地殴打以上这些动物而不管这些动物是属于别人的还是属于自己的。到了1859年已经有十六个州和地区建立了反残酷的法令。1866年4月19日,纽约立法当局通过了一项禁止残酷对待所有动物的法案,即《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67年亨利·博格又使得一项新的反残酷法律被通过。这部法律禁止在运输过程中粗暴地对待动物。第一个反动物虐待的联邦法律是1873年的《二十八小时法》。该法要求公司在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牲畜时要给牲畜提供食物、水并让它们获得适当的休息。

到了1906年,这部法律被废止,而代之以更加严厉的法律。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到了1958年,在休伯特·汉弗莱参议员的强烈支持下,通过了《联邦人道屠宰法案》。该法案清楚地规定了屠宰必须以一种人道的方式进行,必须将痛苦减到最小,在将牲畜进行捆绑、吊起和屠宰之前必须使其处于无意识状态。1966年美国通过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和199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于1999年修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虽然这部法律的初衷是规范对实验动物的照顾和使用,然而,最终它还是成为了规范在研究、展览、运输、销售中如何对待动物的唯一一部联邦法律。

197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所有动物提供人道的照料和待遇。同时还规定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渡劳作或用其他方法虐待任何动物。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有些州的立法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并通过刑法加以规制。2001年2月14日,美国科罗拉多州推出了《威斯蒂法》,把虐待动物由原来的“不良行为”上升到“重罪”。把虐待动物定为有罪,可以给那些有意伤害动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三)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一级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肉类检验规定要求屠宰前给动物致昏和进行屠宰前照料;1990年的动物健康法案对运输途中的动物照料和无法站立动物的处理做了规定;还有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虐待法。虐待法是唯一的一部规范如何对待农场动物的国家立法。绝大部分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非刑事法)都是省一级的。同美国的州立法一样,加拿大十个省的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动物保护法。

加拿大早期制定的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973年的《野生动植物法》、1982年的《迁徙鸟类公约法》、1988年修订的《国家公园法》、1989年的《濒临灭绝物种法》等法律规定都在不同层面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保护。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旧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也包含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内容。

加拿大刑法典中规定了伤害或危害家畜生命罪以及虐待动物罪, 用最严厉

的惩罚手段来保证动物福利制度的施行。如第444条规定了故意杀害、残害或毒害家畜的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家畜误食之处的, 构成可诉罪, 处5年以下监禁。第445条规定了无合法理由故意杀害、残害、伤害或毒害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误食之处, 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其在第446条还规定了七种虐待动物构成简易定罪处罚的情形。

国际爱护动物委员会(IFAW)成立于1969年, 创始人是加拿大籍的B· 戴维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宣扬热爱动物、公正仁慈对待动物、反对和终止世界各地虐待动物的行为, 努力挽救濒危的动物和灾难中的动物。加拿大动物保护协会(CCAC)成立于1968年, 其目的是制定一系列政策和伦理方针以及有效方案, 来管理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保护。此外, 地方动物保护委员会(ACC)是加拿大体制的基础, 委员会是管理所有机构研究、教学和试验中使用动物的主要力量。

(四)德国

德国于1974年公布了首部《动物福利法》,之后经过数次修正,并于1998年6月1日推出了新版本的《动物福利法》。现行的是2001年4月11日对新版本修正后的《动物福利法》。该法共分13章22个大条款,其中很详细的对饲养动物、动物的灭杀、动物手术、动物实验、动物繁殖及动物买卖、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德国《动物福利法》在第l条言明了其立法目的是“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第二章为动物饲养,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第三章名为“杀死动物”,中心是保障各类动物能够在无痛苦和恐惧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第十三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其中对于“(1)无合理原因杀死脊椎动物,(2)对脊椎动物施以a)带来显著痛苦的粗暴行为,b)带来长期或反复的显著痛苦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更值得人注意的是,德国的动物保护问题在2002年6月已写入了德国宪法,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也是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通过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福利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基础。这样以来,

动物福利法的实施和执行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五)中国

我国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年,另外还有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而中国在这方面尚属立法空白。

第三节

我国的养猪业管理与西方的比较 一. 国外的养猪业管理 1.饲养管理

小猪出生至少要吃13天母乳、要睡在干燥的稻草上、拥有拱食泥土的权利。为了照顾好猪的情绪,欧盟还规定,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采用放养式养猪。对此,英国除了早在1999年就全面禁止了全封闭式猪圈喂养外,还专门颁发了《猪福利法规》,对养殖户饲养猪的猪圈环境、喂养方式作了细致的规定,并且增加了给猪“玩具”的条文,以避免猪感觉生活枯燥,并规定对不遵守该法规的养殖户将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 2.运输管理。

欧盟对运输动物的工具和运输时间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欧盟于1991年制订的动物运输途中福利保护的法规(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以及199

5、1997和1998补充和修汀法,要求运输工具要安装必要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调节设备;运输动物的车辆须保持清洁,对运输工具要及时进行消毒,并要按时给动物喂食和供水、运输中要按时休息、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等。

3.屠宰过程的管理。

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主要体现在《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中。欧盟规定,屠宰动物时要有兽医在场进行监督,屠宰工人必须具备熟练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屠宰动物时必须先将动物致昏迷,在很短时间内放血;屠宰时要采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衡量和检测屠宰过程等。

二.我国目前养猪业现状

我国目前的规模化养猪场中,饲养环境较为单一,生猪的正常行为得不到发挥,常导致刻板行为、转圈、咬尾等异常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在饲养环境中增加各种物件,即使用环境富集技术或设备,使生猪在采食、刨草料等行为上花费更多的时间,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改善生猪的福利。 第四节

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

我国GAP认证对动物福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项网上调查显示,43%的欧盟消费者会在购买肉品时考虑动物福利,而75%的受调查者相信可以通过购买选择来影响动物福利的状况,有一半以上的消费者表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购买在动物福利方面做得好的动物源性食品。 同时,随着广大消费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质量的关系,欧盟的销售企业必须能向消费者保证肉蛋奶制品的饲养、运输与屠宰过程完全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的要求,否则就会被消费者拒绝。“目前,我国的饲养、运输和屠宰等过程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贸易。”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共和介绍说,“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者在畜禽产品消费上首要关心的有3点:一是其产品是否安全,对消费者自身健康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二是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损害环境;三是其产品的养殖场是否执行动物福利的规定。”徐共和认为,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小视。我国目前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正处于研讨、立项阶段。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都对动物福利、畜禽健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据介绍,GAP认证标准从其创建之初就特别关注与农产品 (14.57,-0.03,-0.21%)质量相关方的利益和需求,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动物福利的要求。GAP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员工和动物健康、安全、福利,GAP实施过程中,对动物生产过程中的疾病、药物、饲料、卫生、动物福利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GAP采取分级评价的方式,按照各关键控制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划分为3级。一级关键控制点基于通用HACCP 的所有食品安全事项和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动物福利事宜;二级关键控制点增加其他的动物福利、工人福利和环境保护,强调可

持续发展;三级关键控制点增加动物福利、工人福利和环境保护,以及保证的改善措施。

第五节

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壁垒

在当前关税大幅度降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除和规范的情况下,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又利用文化教育、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优势或影响力,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阻止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源性商品的进口,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活体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乌克兰向法国出售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到达后,却被法方拒绝入境,理由是这批猪在途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没有考虑到动物福利,违反了法国的有关动物福利规定。目前,在中国也已经有企业遭遇到了动物福利这道新门槛。2002年欧盟一肉鸡进口商到黑龙江省某养殖公司考察,拟洽谈购买肉鸡事宜,但发现该公司的“鸡舍不够宽敞舒适”,未达到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便取消了这笔生意。动物福利问题对中国毛皮出口产业的影响更为明显。2004年瑞典制作的纪录片《冷酷事实》反映了中国东北地区虐待动物、活剥狗皮的现象,2005年瑞士制作的纪录片《中国的皮革生产》展现了中国河北省宿宁县轻视毛皮动物养殖福利、活剥动物毛皮的生产场面,在欧洲各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纷纷要求欧盟对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皮革出口取强硬措施,抵制相关产品进口,导致中国出口皮草产品在欧洲国家遭受下架停售,在随后于芬兰举行国采的毛皮拍卖会上中国水貂皮产品也遭到集体抵制, 对中国皮革行业造成沉重的打击。动物福利作为贸易壁垒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损害。

从长远看,实施动物福利政策对于社会文明进步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都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中国畜牧业还不发达,动物福利保障水平还不高,而且动物福利观念还未被普遍接受,因此目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还难以大幅度提升动物福利水平,这种现状必然会使中国相关产品出口贸易受到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做出重大结构调整。 第六节

动物福利与人类的关系

动物是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动物福利并不要求人类变成素食者。把动物作为有意义的科学试验和食物是允许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基于此,强调动物福利的人要求制定严格的法律, 从法律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 要求人道地对待动物。动物福利的人认为如果痛苦可以减少到最小的地步, 科学实验、食肉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动物福利与人类利用甚至宰杀动物并无绝对的冲突,它主要是要求人们在利用动物时遵守基本的道德,使其免遭不必要的痛苦。

第5篇: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1、要尽快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新型的畜牧兽医管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检测设备,抓好畜禽饲料的质量、兽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加强休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疫病的预防、饲养环境的监控、屠宰检疫出证等诸多环节的工作。

2、建立科学、标准、规范养殖场,彻底改变人畜混居、猪禽混养、家禽水禽共育等落后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提高畜牧养殖效益,使生产环境、生产方式符合动物饲养卫生条件,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

3、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规范畜禽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对各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保障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保障动物性食品对人类的安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饲料、兽药管理必须成立专门结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常抓不懈。

4、建立健全畜产品生产经营安全保障体系,对饲料、兽药等畜牧投入品切实抽检,对即将出栏上市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进行药物残留指标检测,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和畜产品安全准出准入制度。改变为收费而检疫检验的不良行为,提高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增加实验室的科技含量,确保检疫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切实消除畜产品安全隐患。

5、畜禽屠宰必须定点,监督管理必须到位。

那种野蛮屠宰、质量无保证、管理体制不顺的办法应该加以改革,各部门要分清主次,重点管理,让社会监督,使人民满意。定点屠宰可划片区,少设点,多配送,严管理,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

6、加快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强制市场准入。建立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定认证体系、安全信用体系和质量安全溯源机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7、要提高国民对畜产品安全的意识,合理规划工业区(冶炼厂、化工厂、化肥厂),畜产品生产区。正确使用兽医兽药,尽量使用没有工业污染和兽药、农药残留的饲草饲料,不在工业污染严重区域里发展畜禽养殖,确保生产的畜产品安全性。

第6篇:加强节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当前,正值动物疫病高发期,疫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刻,2013年的春节也即将来临,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频繁,疫病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较大隐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为确保春节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的供应平稳、质量安全,确保节日祥和、社会稳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月8日开始,举全所之力,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力度。我们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动物检疫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检疫行为,逐步建立全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不发生动物源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是加强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要求各乡站及养殖户健全免疫和定期消毒制度,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养殖户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全面彻底的消毒灭源,要求散养户每周消毒一次,规模养殖户每天消毒一次,并在圈舍进出口处设立消毒带,进一步确保消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是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加强全县活畜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来自疫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我县,一经发现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我们在加强蒿店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对过

往载禽车辆车车消毒,查证验物,只只检疫,严防死守,对进入我县的所有运载动物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预防了动物疫情的传入。

截至目前,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车辆10台次,检查了活畜交易市场5处、农贸市场5处、大型饭店3家、动物产品经营铺(摊点)16家、定点屠宰场1个,规模养殖场14个,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经营。

第7篇: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和潜在威胁,国内相继发生的 “瘦肉精”, “三聚氰胺”,兽药残留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对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人类不应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畜产品量的增加,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不能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就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连国内市场也将失去立足之地。美国从1998年1月开始,实施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明确规定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细菌,药物等)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准上市,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量的检出,已成为世界肉类贸易中重要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壁垒之一,目前已成为制约我国动物产品出口的瓶颈。我国仅2000年上半年就有634批出口食品因药残,食品卫生问题被美国FOA扣留;近几年,我国出口到俄罗斯,日本等国的鸡肉中常有被检出违禁药物超标事件; 2002年初,欧盟从中国进口的虾、对虾中发现强力抗生素的药物残留,其后不久,欧盟委员会有关机构通过了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食品的决议。该决议称:近期欧盟食品兽医局所做的调查显示,中国对药物残留的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问题出在兽医使用了受禁的药物。因此,只有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才能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畜牧业长期持续发展。

畜产品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来自于动物疫病传播微生物污染、滥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兽药残留、化学物质污染和残留等,同时还包括如营养、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等问题。涉及畜禽养殖环节,畜禽运输,流通环节以及畜产品的加工环节。本文仅就畜产品生产阶段不安全动物源性食品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加以探讨。

1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饲草、饲料的污染饲草、饲料安全是畜产品安全的前提和保证。它包括饲料的金属毒物污染,饲料的霉菌毒素污染和农药污染。污染饲料的金属毒物有汞、镉、铅、砷等,上述有毒的污染源主要来自地区土壤,饲料原料和饮水中某些有毒元素含量过高以及工业三废污染;饲料的霉菌毒素污染危害最重的当属黄曲霉毒素污染,感染霉菌后饲喂动物,可使动物中毒;我国每年有数万吨有机氯和有机杀虫剂撒在地上,直接导致饲料的农药污染。长期食用被污染的饲料,不仅诱发各种疾病,而且严重影响畜禽肉品质的质量。

1.2 疾病多年来,一些严重的畜禽疾病,特别是畜禽传染病在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1.3 滥用激素、抗生素激素、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也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原因。有的饲料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在饲料配方中大量使用激素、抗菌素类药物,以达到加速畜禽生产的效果,

有些个体养猪户在生猪出栏前的一段时间给猪喂食含瘦肉精的违禁饲料,以提高瘦肉率。

1.4 药物残留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主要是由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中的抗菌类药物、激素、安眠酮类药物所致。由于饲养者对药物添加剂的性能和使用添加剂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对药物残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盲目追求生产利润,不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批准的兽药和添加剂,随意在饲料中添加某些药物,出栏前又不注意休药期,导致药物残留严重超标。畜禽肉中、植物里的药残,通过生物大循环,都会作用与人体,影响人类健康,污染环境.

1.5饲养环境生产规模小,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不高。很难做到畜种统

一、饲料统

一、饲养技术统

一、饲养环节净化,对生产过程的监管难度大,此外,养殖户无公害养殖意识淡薄,养殖环境污染。畜舍选址、栏舍设计不科学,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畜舍周围环境、空气和水源污染。客观上造成了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难以规范,严重制约了畜产品安全生产。

2 生产安全畜产品的措施

防重于监,注重源头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国际通行做法。

2.1 加强饲料的质量控制,开发无公害饲料添加剂首先,重视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控制和防止饲料中外源性污染物和病原微生物的污染,控制农药残留和工业“三废”对饲料的污染,

切断传染性病原微生物进入食物链,确保畜产品的安全生产,其次,开发无公害的饲料添加剂。微生态制剂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提高饲料转化率,促进生长,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的作用;中草药添加剂可促进机体新陈代谢,蛋白质和酶的合成,保健防病,提高繁殖力,生产性能和饲料报酬及畜禽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增加效益;最新研究的免疫调节剂及抗菌肽作为饲料添加剂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益于生产安全畜产品。

2.2发展规模化饲养、标准化生产,推进健康养殖。要创造合适的动物生长、发育环境,培养健康的种畜群,推广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畜产品安全生产可追溯制度,抓好产品质量认证。

2.3 严格防疫,搞好生物安全措施畜产品的安全生产与疾病的防治密不可分,尽管有些疾病可以治疗,但疾病所带来的危害和治疗的药物所产生的残留都会严重影响畜产口的品质。防重于治,保持清洁的饲养环境,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增殖和蔓延,适时接种,科学免疫,将疫病消灭在萌芽之中。

2.4 控制药物残留合理、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及抗菌药物,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在必须使用抗生素时,通过药敏感试验选择高敏药物,抗生素的交替使用等方法延缓耐药性产生,提高疗效。同时遵守休药期。在出售或屠宰前`5-7天停止使用抗生素或激素类添加剂。

生产安全畜产品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增强人民健康,利国利民,是摆在兽医工作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第8篇:论文:动物源性食品中主要安全问题及控制技术分析

2009届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毕业生作业

课题名称:动物源性食品中主要安全

问题及控制技术分析

学生姓名:李俊杰

指导教师:张根义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1年 02月21日

动物源性食品中主要安全问题及控制技

术分析

摘要:近年来,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国内“瘦肉精”、“苏丹红”等事件的曝光;加之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已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需求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由此引发了整个畜牧行业的连锁反应。因此对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food quality and safety)已成为当前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必须采取一些有效地措施减少和控制兽药残留、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发生的几率,才能确保我国养殖业的大发展,畜产品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和人类健康。

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动物源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兽药残留(veterinary Medicine residues)超标、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流行等。我写这篇论文是要提醒人们一定要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切忌病从口入,要选择放心食品。

关键词: 动物源性食品;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控制技术;

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及控制技术问题,已受到国家的重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共识:“畜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绝不能忘记畜牧业安全生产”。 所以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

一,我国目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动物性食品是指来源于动物可供人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主要是指肉、蛋、奶及水产食品。饲料及其添加剂和兽药残留、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不仅导致动物源性食品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1、 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在畜牧业的投入使用

饲料中的农药残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农药残毒是指在环境和食品中、饲料中残留的农药对人和动物所引起的毒效应,包括农药本身以及它的衍生物、代谢产物、降解产物以及它在环境、食品、饲料中的其它反应产物的毒性。兽药残留是指在使用药物对动物进行疫病预防和疫病治疗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谢产物蓄积在动物的组织或可食性商品肉、蛋、奶中。

近些年畜牧业生产的大发展,品种、饲料、兽药是畜牧业生产的三大支柱,饲料发生霉变或受到化学性污染直接影响动物健康、间接影响人类安全,引起饲料霉变的霉菌被动物食用后,这些动物食品悄悄地走上人类的餐桌,给人类带来危害。与此同时兽药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有些药物如抗生素、磺胺类药、激素药已被人们广泛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促进畜禽的生长,降低发病率,提高饲料利用率等方面。然而兽药广泛地使用带来的不只是畜牧业的繁荣,还有因兽药残留而导致的动物源性食品危害人类的健康问题。以下主要介绍药物残留的对人类的危害。

1.1 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作用。

如苯丙咪唑(2-(4-bromophenyl)-1-phenyl-1H-benzimidazole)抗蠕虫药引起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胎作用;磺胺二甲嘧啶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甾体激素(如已烯雌酚)能引起女性早熟、子宫癌和男人女性化;氯霉素(chloramphenicol)能阻碍血细胞形成,从而导致人类的白血病;硝基呋喃类、砷制剂以及喹已醇的同类化合物,已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

1.2 引起急性中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畜禽饲料中大量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在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引发了一系列因食用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件。如1990年西班牙发生因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动物肝脏,导致43个家庭集体中毒;1998年香港17人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内脏中毒;2001年春节期间浙江省发生了63人的同样中毒事故。

1.3 引起人类的过敏反应。

一些抗菌素如青霉素、磺胺类药物、四环素及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能使部分人群发生过敏反应,多年来,尤其是牛奶中青霉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导致人(尤其是婴儿)皮肤过敏和荨麻疹的病例屡见不鲜,过敏轻者则皮肤瘙痒,重者则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和休克,严重的甚至出现死亡。

1.4 产生耐药菌株和导致肠道正常菌群失调。

经常食用残留抗菌素的动物源性食品,一方面可引起病原菌对这些抗菌素产生耐药性,使常规的临床用药无效。另一方面又能造成肠道内正常菌群失调,最常见的就是顽固性腹泻,给临床治疗带来困难。

1.5 促进性早熟。

动物源性食品中高浓度的激素残留,特别是性激素对儿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使孩子的性成熟加快。

2、动物疫病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带来的更大威胁

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蔓延传播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主要动物疫病有200余种。据最新资料报道,目前世界上已经证实的人畜共患病有350余种,其中约100多种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疯牛病、旋毛虫病等可直接侵害人体。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已达40余种,并且绝大部分证实为人畜共患病。2004年我国周边国家和部分省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今年初部分地区发生的亚洲I型口蹄疫,今夏四川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辽宁沈阳的炭疽疫情以及本溪个别地区发生的布鲁氏菌病疫情,不仅使人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了威胁,还事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动物重大传染病给我国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每年因疫病造成动物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亿元以上,严重影响了我国养殖业发展及农民增收。我国是养殖大国,但畜产品出口是小国,我国畜产品的出口量不到总产量的2%,接近99%的畜禽产品是国内消费,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的健康。

3、环境污染物在动物食品中残留严重

近20年来我国工业发展很快,但由于对工业“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不严,造成工业“三废”严重污染环境,有毒重金属(硒、铜、砷等)和非重金属化合物通过食物链在畜禽和水产动物体内富集,致使动物性食品中环境污染残留严重(如垃圾猪),也影响到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

4、我国畜禽屠宰加工卫生条件差

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在畜禽饲养过程中表现十分突出,而且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工场地条件不能达标。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地区的屠宰场由于规模小,受场地设施设备的限制,屠宰、贮藏等条件欠佳,加工后的废弃物、污水、粪便等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运输条件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用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如敞开式运输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时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也可能因气温条件影响发生肉品腐败变质。三是动物源性食品掺杂使假现象突出,如假奶粉、注水肉、加工病害畜禽、公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等在各地屡禁不止。目前,我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筑设施水准较低,屠宰加工运输也不规范,卫生管理工作较差,所以屠宰的畜禽胴体污染严重,尤其是沙门氏菌等致病菌在肉品中的检出率较高,是影响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建立兽药残留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增强残留防范意识;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科学制定残留抽样计划,确定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耐药性监测与分析;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内兽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门、检验检疫机构与养殖、畜产品加工、兽药生产企业间的沟通。

二、控制动物源性食品隐患的措施及技术

1、加大饲养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

饲养环节的投入品直接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品质安全,动物源性食品的品质安全又直接影响到人类健康。因此说规范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饲养环节投入品的监管是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基本保证,也是新时期动物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1.1 制定兽药的休药期,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只规定了30种药物的休药期,还有大多数药物没有休药期的规定,这就给兽药残留的产生留下了空间。所以制定兽药的休药期是当务之急。

1.2 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控体系。

我国目前对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是各部门分头管理,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部各分管部分职能,这往往产生许多漏洞。美国对兽药的管理非常严格,值得我们借鉴。建议我国对动物食品的管理与国际接轨,应由农业部成立的国家兽医局直属的兽药饲料监察所或动物源性食品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中心,对兽药、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控。这是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组织保证。

1.3 加强对生产者的教育。

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者要具有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的自觉性和高水平素质,对生产者应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从动物源性食品的源头杜绝兽药残留,才是解决兽药残留最根本的方法

1.4 制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标准方法。

目前我国对兽药已制定了部分国标,农业部也颁布了39种残留检测的标准方法,但总的来说还不是很完善,品种也不多,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检测标准方法。

1.5 努力做好从“农场到餐桌”避免残留的科研工作。

兽药和添加剂的种类很多,它们在不同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千差万别,我们对这些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的药物动力学和消除规律还知甚少。同时动物源性食品从农场到餐桌要经过很多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如何避免兽药的残留和污染,还有许多科研工作要做。

2、 加强动物卫生组织体系建设,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

控监控以保证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近些年来,人畜共患病发生的频率与规模越来越大,对人类健康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1996年英国首次报道人感染疯牛病病例,1997年香港禽流感事件、2003年英国出现人类感染猴痘事件以及许多国家流行的SARS和2004年至今亚洲流行的H5N1亚型禽流感,都表现某些导致动物疾病的病原体已经具有突破种间屏障的能力,并已向人间传播。所以只有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保证动物健康,才能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 改革传统的畜禽饲养生产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畜牧业千家万户,房前屋后小规模分散饲养方式一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畜混居、猪禽混养、鸡和水禽共育,落后的畜禽饲养方式导致动物饲养条件不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极易造成疫情的发生和传播,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不仅阻碍养殖生产水平的提高,而且极易造成疫病从低级动物到高级动物甚至人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快改革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走规模化规范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既能提高畜牧养殖效益,又符合动物卫生条件,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

三、加快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认证体系建设,强制市场准入

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不能停留在办证程序上,而应该对其饲养环境、水源、空气、饲料、防疫、兽药使用、产品上市标识等制定出相应标准,切实实施全程监控。建立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定认证体系、安全信用和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对于未经认定认证无认证标识的畜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流通环节和市场销售。

结束语: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业大多数是以企业为龙头,依靠广大农户从事养殖,集约化程度低,畜产品要想走向国际市场,动物源性食品达到食后真正无公害,让人们放心,就必须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监测,二是兽药残留的监控。控制疫病的发生离不开兽药,而兽药的使用不可避免地带来残留问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1999年3月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这是我国第一份正式的药物残留监控计划,标志着我国在全面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农业部2001年11月1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2002年12月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新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收载了250余种药物限量标准。对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增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唐英章在近日举办的“实验室开放日”活动中表示: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能承担起包括:农/兽药残留、添加剂、转基因、食源性疾病、环境化学污染等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和测试工作。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兽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科学技术日益进步,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也会日趋完善,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提高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护人体健康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邵书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人类健康》,

2、四川畜牧食品网《动物源性食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09年11月9日

3、高兰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控制技术及建议》,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22卷第20期,第43-44页。

第9篇: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

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动物实验安全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动物的福利,规范实验动物的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并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及动物实验安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各种实验动物的饲养、运输过程,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 开展动物实验,申请福利伦理审查,应先提交《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 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及动物实验安全审查申请表》,获得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实施,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1 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

2 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3 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4 动物实验安全原则:动物实验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不会影响其他实验的过程及结果;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符合实验要求,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执行实验动物室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化操作细则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5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5.1 公正性: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5.2 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应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5.3 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在审查后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福利、动物实验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动物实验的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1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2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3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4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运输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5 实验动物运输和实验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6 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

7 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8 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9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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