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档案号:************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已生效;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三)甲、乙双方已就税率调整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对于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在原不含税金额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进行重新计算含税价,并且继续履行。
二、原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继续调整,则税价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三、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和内容外,原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无变更,本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审核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利率调整补充协议
借款人:
贷款人:淮南通商银行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合同)有关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相关条款,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自 年 月 日起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 调整为 %,如连续两期出现拖欠现象,则恢复原贷款利率。
二、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利率风险特别提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借款人已充分了解相关利率调整条款的约定。
本补充协议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或印章) (签字或印章)
附件1:
项目《 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如下双方在 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 项目《 合同》(合同编号: ,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率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税率为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内容依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乙方要求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本工程仅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不包括工程见证取样(试验)、竣工图、联系单等,甲方将收取原合同造价5%的资料费。试验检测要求到甲方下设恒信检测商谈。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转让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即土地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即土地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于***年*月**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号)交给乙方。
二、土地使用证终止日期,按甲方交给乙方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日期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土地使用面积,因甲方是企业改制产物,由于历史原因,甲方实际地亩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有一定出入(出入不得超出总地亩面积的*%),具体面积界定按土地使用证标定的宗地图执行。
四、甲方***整体出让价为____万元。
五、甲方**区内各类房舍及土地附属设备按签字协议之日的现状移交(附清单)。
六、甲方农场区内有****亩退耕还林指标,因企业改制按县委企改领导小组决定,甲方承包了企业改制前的经营人()的经营权,甲方和县林业局没有直接签订退耕还林项目合同,也就没有退耕还林的各项产权证,甲方与退耕还林承包经营人承包合同在***年底全部到期。如需办理林产权证由乙方和县林业局协商解决。
七、甲方农场区所有已修建的房舍均无房屋产权证,如政策许可,日后由乙
自己申办。
八、乙方承担自收到甲方土地使用证之日至本协议生效日期间以及以后在办理各类经营证件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各类名义的借款,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连带责任,甲方在此之前向乙方所签发的数份委托授权书作废。
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日内,以现金向甲方缴付出让总金额的10%作为履行协议的订金*****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一次性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履约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支付定金作为违约赔偿。
十、乙方在支付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并按乙方安排的时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本协议签定日之前出售方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十
二、自***年*月至****年*月期间,在办理************相关事宜时所产生的费用(附清单)均由甲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签字地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
甲方: 乙方:
1、本补充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原合同,是指双方于2017年4月1日 签订之《资质挂靠协议》 (2)项目,是指XX项目。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为此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原合同自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与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签订项目物业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止。乙方应在原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开始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条 项目员工与甲方实质上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2018年10月1日新增“XX”项目资质挂靠。
第四条 乙方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12个月)管理服务费(11855.18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壹角捌分整)。
管理服务费测算方式:按年总产值的3%计算
年总产值=803套(公共租赁住房)×41.01元/月/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12个月即年总产值为¥395172.36元
管理服务费即¥395172.36元×3%=11855.18元
第五条 项目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支付,乙方必须在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要求支付前转入甲方账户。
第六条 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1日变更为成都中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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