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阐述了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信用卡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合规控制的内涵,就隶属关系不明、监督内容偏位、监督依据缺乏、监督力量单薄、监督协调无序等影响事后监督有效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信用卡中心模式下对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构想,以及对事后监督工作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论文 篇1: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及其管理策略探析

摘 要: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日益加剧,给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会计业务作为整个银行经营过程中最基本的业务,会计核算与监督直接关系到银行的业务运行,因此凸显了加强会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会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本文从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及主要特点入手,分析了银行在会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策略,希望为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商业银行 会计风险 管理 策略

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经济效益,也与客户的利益以及金融安全息息相关,但是一些商业银行出现了诸如违规套现、篡改数据甚至诈骗等现象,这些都体现出商业银行管理的疏漏,尤其是对于会计风险监控的不到位问题。从管理层面来讲,商业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防范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是尽可能地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由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银行才能保障自身发展的情况下,维护好社会公共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新形势下,通过加强风险管控的方式维护银行的安全运营已是刻不容缓。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问题与会计业务密不可分,虽然在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风险点和问题,但是最终都会在会计结算和核算中体现出来,所以对于整个银行的风险管控来说,会计风险的管理是关键。在市场经济竞争形式越来越严峻的今天,不仅需要金融监管来监督市场,而且要用法制来规范市场,更需要银行本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特别是会计风险。只有对银行会计风险做好管理与控制,就能大大降低银行风险发生的概率,这样才能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降低经济损失,维护金融安全。

1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及主要特点

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内部担任会计工作的相关部门、组织或者相关的管理机构,因为某些特定的因素,而使得会计信息不准确,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信誉等面临被损害的可能性。由于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会计,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各种报表都会出现会计风险,同时数据表明因为会计方面发生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多,尤其集中于会计核算和出纳业务方面,这就更加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会计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有以下几个特点:(1)隐蔽性。可以说银行会计风险无时不有、无刻不在,因为其贯穿整个业务核算过程,在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当的情况下呈加剧趋势。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时代,与人工核算相比,银行业务的不透明性和非直观性更是造成了银行会计风险因素的增多。如发生在2013年的农行监守自盗案件,作为农行内部人员可以轻易绕开内部检查,多次盗用资金,直到案发时,已盗取的金额总数累计超过300万。(2)突发性。银行会计风险的发生都是以短时间计算的,作案速度之快往往令人猝不及防。诸如一些发生在会计结算的案件中,整个过程也就不过几分钟的时间,而所得的资金又通过互联网迅速转移,这无疑增加了银行处理风险的难度,损失也是不断加大。(3)迟缓性。会计风险一般很难立刻发现,它们都具有延缓性。其主要表现在会计的账务上,过了很长时间后,才会从账目上发现。此类案件很多,如农行包头分行的违法经营案,达茂旗农信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违法经营案,建行长春朝阳支行3亿元存款诈骗案等。(4)损失大。由于会计风险的隐蔽性和延续性,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更大的作案空间,而作案次数的增多,盗用的资金自然也越多,银行的利益受损也就越来越严重。

2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会计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风险管理蕴藏着内控风险。尽管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对会计风险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会计内控工作愈加重视,一些商业银行高层更是千方百计把会计内控工作,当作是银行经营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受制于内控工作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不能够从根本上适应会计内控的需求,导致会计风险管理中蕴藏了巨大的内控风险。有的商业银行受自身公司文化、管理能力及员工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对银行会计内控成本的考虑,导致了对会计内控机制从制定到执行上,都存在着心理认知偏差,即口头上十分重视,在具体的行动中却不能完全落实。有的商业银行由于缺乏专业人才,难以承担制定先进的会计内控制度的重任,在聘请外部战略公司制定银行会计内控时,由于信息传导的失真,导致在制度的制定上,非常容易出现误差。还有的商业银行在制定会计内控机制及配套措施时,高层的定位不够准确,管理层的措施不够到位,要么过分强调人的自觉性和重要性,相对忽视了制度的保障性,要么过分依靠制度的机械性,彻底压缩了人在内控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空间。这两种制度倾向,都严重影响了会计内控机制的科学运转,为会计内控工作带来了风险。

(2)银行管理运营制度时效性滞后,不能与时俱进地评估和指导银行的管理运营行为。很多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包括会计岗位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在银行机构成立之初就拟定和颁布的,有些制度虽然经过了小部分修改和修订,但是整体上还是沿用了最初的制度体系。这些会计内控制度经过多年以后,已经跟不上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表现在条款内容老旧,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与国家最新法律政策严重缺乏适应性,乃至产生了脱节,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都显著不足,这些都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可谓是瞬息万变,过时的会计内控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型金融业务的现实需要,不但不能帮助企业完成会计内控的任务,反而会带来麻烦和负面影响,其滞后性将给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用,都带来了巨大的内部风险和外部挑战。

(3)会计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短板和盲区。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但是在具体的程序执行上和环节落实上,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和监管盲区。比如,有的银行出于对办理业务效率的考虑,对于一些诸如会计核算中的轻度违规操作等打擦边球行为,只要账目上不出差错,就不作过度追究。有的银行存在关系岗、人情岗的问题,有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够强,不能完全适应会计岗位的需要,但是仍然安排在会计岗位上,为会计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对会计风险监督缺乏指导性,监督部门由内部部门或科室程度,独立监督性不充分,监督能力和监管效果不明显。还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監管和考核都偏重于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业绩效益,偏重于结果监督,对于过程的监管比较弱化,给会计工作带来了风险。

3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策略

(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会计内控机制。各个商业银行必须把防范会计内控风险作为金融运用活动的首要措施,加快探索、研究、制定适应自身公司发展的商业银行会计内控体系。商业银行高层要集中资源力量,召集金融领域的行业专家、银行管理层、骨干人才,广泛汇集才智,全面集思广益,对银行现有的会计内控机制进行认真修订和完善,使会计内控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提升银行防范會计风险的预警能力和抵抗能力。会计内控过程要科学高效,必须确保高层决策、中层传导、基层执行各个环节的畅通有效。依托以计算机、互联网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设备,建立和完善银行会计内控信息化体系,使会计内控机制搭上信息化快车轨道,依靠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银行高速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紧密结合会计电算化,开展内控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以网上业务平台的建设,实现银行业务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全面降低会计内控风险。

(2)加强商业银行的管理运营制度建设,以规范的企业运行化解会计风险带来的压力。规范的管理运营对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加大对银行员工队伍的培训力度。首先,要加强对银行员工,特别是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执行法律政策红线。同时,商业银行要以提高银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为重点,加强员工培训,着重提升银行员工,特别是会计工作人员的实战化工作技能,切实提升员工应对网络挑战的工作能力。要加快管理考核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可操作性强、公平公开公正、权责分明的员工管理考核制度,使工作岗位与员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

(3)加快会计管理监督措施创新,构建起无懈可击的会计监督管理网络。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创新会计内控监督措施,针对信贷、理财、核算等核心部门的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专责监督机制,责任分解到人,监督覆盖到人。银行内部要加强对监督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要高度重视网络化办公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银行要重点加强对网络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在银行员工办理网络业务时,要格外注意防范金融泄密、失窃、黑客攻击等网络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切实降低违规操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做到防患于未然。

4 结语

商业银行的稳定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有序运行,而金融系统的安定有序又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也就凸显了商业银行防范和规避风险的紧迫性。而从商业银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现实情况来看,其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会体现在会计相关领域,所以加强会计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重中之重的工作。从目前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来看,除了要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会计内控机制之外,还要加快会计管理监督措施创新,构建起无懈可击的会计监督管理网络,才能从根本上打牢防范会计管理风险的基础,在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之下,商业银行才能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担负起社会使命和责任,稳定社会金融环境、创造社会价值,从长远来看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必然发挥其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岳凤娥.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表现及成因浅析[J].金融市场,2013(06).

毛愫璜.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J].时代金融,2013(02).

李小全.试析银行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控制[J].金融与经济,2004(05).

作者:曹健

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论文 篇2:

伤用卡中心模式下对会针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思考

摘要:本文阐述了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信用卡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合规控制的内涵,就隶属关系不明、监督内容偏位、监督依据缺乏、监督力量单薄、监督协调无序等影响事后监督有效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信用卡中心模式下对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构想,以及对事后监督工作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中心模式;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有效性;标准化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一、《指引》对信用卡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合规控制的内涵

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加大对合规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分别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2006年1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前者为加强督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提供了良好保障,后者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两个《指引》的发布,对于指导信用卡事后监督业务具有重要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理解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

(一)合规包括“合”与“规”两部分的内容

其中,“规”是基础。首先有一套可以遵循的“规”,之后才是如何“合”这套“规”。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规范是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

作为信用卡事后监督业务,是否已经有了一套可以遵循的“规”去执行呢?目前来看,设置事后监督中心的各行信用卡中心,有的还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是操作规范,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无“规”可循。虽然有的已经制定了“规”,但是制定时缺少实践或经验,使得“规”不科学、不全面、不完善,导致事后监督有效性的缺失。

(二)合规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动态的循环过程

商业银行要不断对合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或在违规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同时,持续地对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和吸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合规风险管理。

作为信用卡事后监督业务,“事后监督”是否已经做到了持续动态的跟踪呢?现在看来,大多数设置事后监督中心的各行信用卡中心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且与“持续动态的跟踪”差距甚远。由于制度的缺失、经验的不足、意识的淡化,使得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监督还停留在会计凭证的交接、辨别、勾对、整理等环节上,只是在层面上完成了最为基础的后督工作,还无法达到《指引》中规定的“识别”、“纠正”、“评估”等要求。

(三)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活动不仅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同时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合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从而像其他业务一样创造价值。因此,合规风险的重要性应该得到重新认识和高度重视。

会计的事后监督可以认为是会计核算业务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虽然这项工作不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违规事件和差错的发生,从而规避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减少由此产生的客户投诉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所谓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指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业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作为信用卡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业务,监督人员同样要遵循《指引》中的规定和目标,严格履行岗位制度,对于工作不走过场,把好最后一道关口,杜绝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影响信用卡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有效性的因素

信用卡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监督内容、措施、环境的完整性与合理性。

二是监督目标,即防范资金风险并以此促进操作风险在控、可控、能控的决断力和执行力。而隶属关系不明、监督内容偏位、监督内容缺乏、监督力量单薄、监督协调无序等成为影响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有效性的因素。

(一)隶属关系不明

前文所述,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委托方式下,监督环境的完整性无法保证,即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在两个不同的业务主体中进行,导致事后监督的操作仅仅是完成了最基础的工作,受托主体没有相应义务对此项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评估”、“动态跟踪”等服务,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如何规范或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由于主体不同,委托方一般不会硬性要求受托方提供更为专业、深度的服务。由于隶属关系不明确,影响了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有效性。

而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了事后监督部门,由于隶属关系明确,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有效性相对好于委托处理方式。

(二)监督内容偏位

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好像一个“回收站”,进行会计资料的交接、复审、勾对、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档案,会计核算的收尾工作都集中在“事后监督”。

包括人行在内,各商业银行把事后监督的职能定位为“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偏位。

一是重业务复核,轻过程控制。例如将“发现差错”当作中心工作,对业务的规范性倾注了大量精力,从已发现的差错情况来看,90%以上是印章、串户、记重账、漏记、交易代码用错、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尤签章等问题,仅是起到二次复核的作用,最终导致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工作目标不明、任务不清,出现走过场的现象,难以达到事前设定的监督目标。

二是重合规性监督、轻风险性监督。

三是重静态监督,轻预警监督。

(三)监督依据缺乏

1 制度缺乏统一性。

以某行为例,虽然该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但是《暂行办法》的可用性不强。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两大类,不管是从功能使

用来看,还是具体管理来讲都是有很大区别的,而《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适用的对象。此外,由于业务细化与细分,有的银行将借记卡业务并入个人金融业务部,信用卡业务则由银行卡业务部(信用卡中心)来负责。一般来讲,“办法”由部门来制定,例如个人金融业务部制定的“办法”,对于银行卡业务部来说没有约束力;反过来,银行卡业务部制定的“办法”,个人金融业务部可以拒绝执行。两个主管部门两套“办法”,这就会导致制度缺乏统一性。

2 制度缺乏严谨性。

3 制度缺乏严肃性。

有的事后监督部门(中心)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规范,但是并没有赋予监督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能或权限,“事后监督”也只能是问题的反映中心,而不能成为问题的纠正中心。作为监督人员,也只能要求业务部门及时更正核算差错,而不能通过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潜在的资金风险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也就达不到分散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四)监督力量单薄

1 人力单薄。

不论是委托分行会计业务监督中心处理,还是信用卡中心内部的事后监督中心处理,信用卡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都显得人力单薄。信用卡会计核算监督的业务数量虽然小于储蓄、对公类业:等,但是涉及的会计科目和种类并不比储蓄、对公类业务少。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处理人员要接受信用卡中心内部客户服务部、风险管理部、资金财务部、销售管理部等各部门交送来的工作联系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还要处理日常本部门其他科室、岗位传递过来的各项会计业务,每天的工作量很大。由于人力有限,只要工作联系单上的要素齐全,有领导签字,基本不进行复核,直接根据单子上的内容制票、记账。同样是人力有限,第二天将会计‘业务交接至“事后监督”后,后督人员会对交接过来的业务进行二次复核,将有问题的业务在当日下班前交业务部门人员改正,一天的工作就像和时间赛跑,基本上没有时间进行业务过程的监督控制。

实际上,各部门交接来的工作联系单虽然要素齐全,并有领导签字,但是不能说明完全是符合记账要求或是制度规定的。举例来说,由于系统问题,对申请成功但尚未卡片启用的账户扣收了年费,产生了利息、滞纳金等息费,需要对这些费用进行冲减。由于其他部门经办人员疏忽,工作联系单上要求对同一账户以相同的数额两次冲减息费,如果会计处理人员在制票、记账时没有发现,而后督人员在督账时也没有注意到传票后面的相关附件,只是对凭证与账务进行了表面核对,那么这一差错就未能核对出来。如果是借方交易,比如多扣了年费,那么很有可能遭到客户的强烈投诉。

2 能力单薄。

一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缺乏业务指导。有的信用卡中心虽然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但是普遍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和业务上的指导。有的信用卡中心内部的事后监督中心只是清算、会计部门某个科室的一个岗位,而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下设的会计业务监督中心是一个实体部门,这样的编制很难做到或是得到专业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更谈不上监督系统的改进、更新了。由于缺少业务上的指导,监督效率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就难以提高。

(五)监督协调无序

1 操作与监督分离,缺乏沟通。

目前,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和事后监督岗位对监督关系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前台操作和后台复核的水平,结果控制与过程监督分离,会计核算监督与实物管理流程监督分离,致使监督与业务部门之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平台不能形成,信息资源条块化、部门化、岗位化特征明显,相互间的资源和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互补,不利于风险预防和控制。

2 事后监督突出对“事”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少。

但事在人为,二者之间缺少衔接,未将“事”和“人”有机结合起来。

三、事后监督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构想

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标准化管理构架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质量考核两个方面。标准化管理构架的建立与运行,为事后监督的发展与规范提供了基础。

(一)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监督工作指引,它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如果对信用卡中心模式进行细分,可以分为总中心模式和区域中心模式。总中心模式是指总行直属银行卡业务部,它既是全行信用卡业务的主管部门,又对一级、二级分行(支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区域中心模式是指一级分行下属银行卡业务部或分行营业部银行卡部,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快信用卡业务发展,在卡部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信用卡中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无论是总中心模式还是区域中心模式,它们都有会计核算事后监督这一业务,只不过各地信用卡中心除了处理信用卡业务外,还会附带处理借记卡业务,除了与总行信用卡中心发生业务往来,还会与各地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中心进行业务往来。这就使得总行信用卡中心有必要对信用卡事后监督业务制定相关制度、流程和规范。

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有的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业务还需要委托当地分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处理,并没有成立自己的事后监督部门甚至岗位,这就给制度、流程和规范的制定出了难题。当务之急是各行总行信用卡中心应成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专门负责中心范围内所有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业务,并制定监督工作指引,各区域中心要按照总行下发的工作指引做好信用卡事后监督工作。

(二)质量考核

1 制定实施监督质量评价体系,从时限标准和数量标准等方面对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事后监督人员的再监督,目的是防止后督人员走过场。

3 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及时发现和反映监督差错,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疏忽,不能发现严重差错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风险隐患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对事后监督工作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事后监督是规范信用卡业务行为的根本措施,对于会计核算的意义更为重大,它是防范工作风险的有效方法,更是保证业务正常运行的基础。

(一)规范监督准则,提高权威性

1 统一业务指引。

2004年,根据人行总行“三定”方案,人行在大区行以下中心支行设立事后监督中心。在总行指导下,开始独立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从3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各事后监督中心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查堵资金风险漏洞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规范人行事后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意见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

信用卡业务的事后监督愈来愈发挥着提高会计

核算质量和查堵资金风险漏洞的作用,但是信用卡中心模式下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于尚无健全或尚无制定规章制度或指导性意见,影响了事后监督的有效性。各行信用卡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的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引。在总行信用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分行信用卡中心对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在编制上、岗位上和人员上进行调整,打造一支重职责的独立性的事后监督中心。

2 建立查处机制。

应赋予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有关严重问题的处理权,将监督权、建议权合为一体,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强化事后监督中心的权威性,提高监督效能,实现事后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核算行为和结果的基本职能。

(二)重视利用事后监督成果

1 实行风险预警制度。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归类、分析评估,着重强化对资金风险监测情况的分析,提出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措施和建议,向被监督岗位下达如《风险预警通知书》,保证业务工作的安全。

2 实行信息反馈制度。

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反馈事后监督结果,并与被监督单位部门沟通控制,帮助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作为被监督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事后监督部门,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跟踪和后续监督。

二是要设置监督工作台账,完善日常记账,定期进行统计门纳并反馈给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提供预警服务。

3 实行调查研究制度。

以事后监督和现场检查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加大调查研究和典型事例分析反馈制度,如以日报、周报、旬报、月报等书面报告形式予以汇总。通过对事后监督中发现的有代表性问题的深入剖析,写出有价值的监督分析报告,为业务部门强化管理以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三)突出重点,提高监督效率

首先,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业务操作,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核算,重在核算质量。事后监督主要审查核算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资金来源及走向是否正确,重在资金风险。

其次,事后监督部门必须时刻把防范资金风险放在首位,其他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一中心目标进行操作,而不是对业务简单的二次复核。因此,事后监督的定位应是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是独立于会计核算环节之外,运用专门方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为主要日的,在核算部门完成全部核算环节的基础上,对其业务处理结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再次,在监督重点上,事后监督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从真实性、合规性监督向资金风险性监督的转变。

二是从繁锁的全面复审向重点核查的转变。

三是从过程式的监督向对数据定性、定量预警分析方面的转变。

(四)改进监督方式,提高事后监督的科技含量

(五)强化业务培训,造就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责任编辑 李 琳

作者:魏 鹏

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论文 篇3:

资金结算中心的下一步

企业集团多由三级,甚至更多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组成,集团成员企业众多、组织层次复杂和管理链条较长的特点往往使得企业面临资金风险大和管理效益低下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几家大的企业集团尝试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开始尝试对企业集团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在总结国内外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经验实践的基础上,财政部2001年4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其中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中明确指出,“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之后资金结算中心这种资金管理模式在国有企业集团中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以资金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为代表模式的资金集中管理,为解决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显著效益,广东省国资委曾颁发正式文件,要求各省属企业集团必须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而其中资金结算中心以其成立手续简便、运营方式灵活而受到青睐,成为各省属企业集团的优先选择项。

01

资金结算中心的法规之困

典型的资金结算中心,其业务结构通常是这样的:企业集团内各分、子公司有自身的财务部门,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在会计核算中实行独立核算,依据法人财产权拥有资金的使用权和决策权;企业集团的总部设立资金管理的专职机构,也就是“资金结算中心”,行使对整个企业集团内资金的集中控制、管理;授信融资主要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各分子公司经同意可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但所借贷得来的资金仍集中管理;资金结算中心在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集团内的资金内部调剂,调整余缺,减少资金因为分散管理所造成的沉淀,加快周转,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发展至今,却越来越被一些问题所困扰,法律法规问题便是其中不可跨越的门槛。资金结算中心成立的法规依据,除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外,主要是各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法规。

(一)吸收企业集团内部存款、进行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的合法性存在疑点

根据人行所颁布的《贷款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也就是说,在未取得人行金融机构与营业许可证登记的情况下,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存贷款业务,其实是属于违反上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左右为难的涉税难题

通常资金结算中心比照人行颁布的各档次存贷款利率,进行存贷款业务,并支付、收取相应的存贷利息,其中涉及到营业税及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局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且明确解释“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然而资金结算中心并非财务公司,严格来说并不适用于该规定。当资金结算中心将内部沉淀资金转贷予以成员单位时,资金结算中心也不能提供合适的发票,成员单位据以进行税前抵扣的理由常常很难成立。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是否允许税前抵扣主要取决于各级税务机关的态度。以上两大难题,给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02

资金结算中心的经营环境之困

近年来,为了筹集资金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国家采取了鼓励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即所谓的“企业证券化”计划。在资本市场上市已经成为国企提高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作效率的重要选择。不单国有企业如此,相当一部分民营或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也面临着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通过资本运营实现整体或部分资产上市的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因此除非实现了整体上市,否则上市公司通常都需要退出母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随着企业集团“证券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主要的资产,甚至绝大部分资产在资本市场实现上市,由于法规与经营范围的局限,资金结算中心已越来越不能胜任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重任。

而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却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典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有:吸收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见与完全依托商业银行、并且通常只能在商业银行既定框架与业务规则下运行的资金结算中心相比,财务公司的经营范畴与灵活性要远大于资金结算中心,在强化企业集团的内外部融资功能之余,增加了中介与投资这两项重要的功能,提高了企业集团的竞争力。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资金结算中心所面对的涉税二大难题将迎刃而解;财务公司能够吸收并管理上市公司的资金,也增强了企业集团总部对各种经济类型成员单位的资金管控能力。

03

优中之选——财务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并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业务的发展、资本结构的改变,资金结算中心的未来发展之路,已难以“原地踏步”、“维持现状”。正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资金结算中心要么成为没有资金池账户的企业集团总出纳监督机构,要么拓展自身的业务范畴,向更广泛的模式进行转化。

财务公司的性质与业务结构,决定了正处于“瓶颈”状态下的资金结算中心可以与其取长补短,兼收两者之利。但同时也应看到,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企业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资金结算中心而言,对企业集团的行政管理力度将弱化。另外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对企业集团跨地区的资金难以实现集中管理。此外作为独立企业的财务公司,比作为内部职能机构存在的资金结算中心增加了企业集团的税赋负担。

因此在当前资金结算中心更多地靠“打擦边球”生存发展的状况下,鉴于财务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这两种资金集中管理机制所具备的特点,财务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共存的模式可能是优中之选。如果企业集团能够同时设立了财务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并根据企业集团的特点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对资金进行管理,则既能够利用资金结算中心强化企业集团集中资金管理的力度,又能够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对外融资优势,从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主动性。

(作者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结算中心项目经理)

作者:郭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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