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招投标管理

2022-10-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采购招投标管理

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投标工作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一系列繁荣文化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图书作为公共产品,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采用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出版方。本文从招标信息的获取及报名、投标准备、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或上传,以及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投标经验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政府采购 出版服务 投标

传统出版业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面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考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均有保障,因此成为许多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的重要项目。如何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投标书,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至怎样进行合理的报价,都需要有一个学习和摸索的过程。

一、公共产品与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

公共产品即每个个人消费某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它具有三个突出的特征: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学界普遍认为,公共产品理论发端于英国政治家、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他指出公共产品需要依靠政府组织来提供,个人是没有能力提供这样的产品的,但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效益个人可以享有。[1]该理论经大卫·休谟及亚当·斯密等人的发展,逐渐萌芽,后来凯恩等人又将公共产品理论与政治学等学科进行了交叉融合。我国的公共产品理论引自西方,在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被广泛应用。本文所探讨的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最终的产品就属于公共产品,比如中小学教材,关于农业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的图书,以及一些少儿普及读物、老年教育读本等。这些图书大都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提供,而政府采购一般都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招投标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出现的,最早起源于英国,在生产与交换活动中,招投标以竞争为手段,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追求资源的最佳配置,它标志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方式的成熟和规范。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交通、工程、能源、通讯、科教、文化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关于招投标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制度文件,更加完善了这个体系,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各级政府以下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平台,建立了“用”“采”“买”制衡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人为控制和暗箱操作的可能,营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发挥了预防和减少腐败的作用。

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被提到突出位置,而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个系统工程中,公益性出版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旨在通过政府、民间团体资助或出版社扶持,对文化内容进行文字出版传播,从而让广大群众能免费或付出较少的经济成本就可阅读欣赏到优秀文化读物,促进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增强文化自信。公益性出版一般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的是中小学教材出版,目的是“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2]。

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繁荣文化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越来越多,参加图书出版、印制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各出版社和印刷厂获得稳定经济收益的渠道之一。然而并不是所有出版社都关注到此类招标,甚至很多出版社的意识还停留在过去,认为拉项目得靠关系,需要有人能“说得上话”,招投标都是“做给别人看的”,管理不一定能做到公开透明。所以,有必要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知识进行普及,出版社只要了解有关招投标的政策,熟悉招投标工作流程,也许就能获得不小的收益。

二、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a公开招标是目前政府采购采用最多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总额由各级政府确定,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都能来投标,以综合评分法为主,直接宣布中标人,没有二次报价。b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投标人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邀请,邀请他们参与投标竞争,从其中选择一家确定为中标人。选择这种招标方式一般是因为采购预算不充裕,而采用公开招标费用较高。c竞争性谈判又称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让多家投标人进行谈判或磋商,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人,一般要求二次报价。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采购方式:一种是询价采购,适用于预算不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稳定的项目;另一种是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时间紧,采购的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于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在原有采购项目基础上的补货等。

三、政府采购出版类项目的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1.招标信息的获取及报名

招标信息的获取主要来源于网络发布,编辑应注意对招投标信息的搜集,对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编辑应时时关注。看到出版服务类招标信息时,应迅速分析招标公告和采购需求,当各方面资质都符合采购人招标要求时,就可以进入报名程序。招标公告上一般都有招标人的地址、名称,预算金额,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内容。近年来,电子化投标成为趋势,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般都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图书出版许可证、法人授权书等基础材料,先注册登记入库,办理CA锁,才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大多还未实现电子化投标,一般都要求被授权人携带相关材料去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2.投标准备

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编辑拿到招标文件后,应逐字逐句进行阅读和分析。《供应商须知》里,有很多实质性要求和條件,包括需要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截止时间、付款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等。这些都是需要在投标书中明确响应的。另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评分方法和标准》,从中可以分析采购人的需求,投标人在满足采购需求方面以及与竞争对手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行合理的报价,才能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内容的表达。比如笔者曾参与某市《公安志》的出版印刷项目,在评分细则中有“投标人生产设备”的评分项,从中可以分析出采购人十分看重精装书的印刷工艺,于是在项目服务方案中着重强调出版社与雅昌等知名印刷公司的合作,提供了制作精装书的先进设备及参数以及部分合作成果。中标后,采购人果然提到是投标书中关于精装书印制质量保障的内容打动了他们,给了高分。

3.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报价部分、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报价部分一般包括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出版类招标主要是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出版社在报价时,货物类项目只需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明细,列出单价、数量和总价;服务类项目则需要列出各类服务的分项报价。报价时,出版社应核算出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的成本、税费和利润,这里应该充分考虑到竞争对手的因素,根据评分细则,如果自身劣势较大,则报价可以压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综合评标法受到广泛认可和好评,综合评标法中,价格分只占20%—30%,一改过去最低价评标导致的部分投标人压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

商务标部分一般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响应表等,有的还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业绩证明等。这部分主要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审查不通过,则不能进入后面的评审环节。在这部分编制过程中,出版社一定要细心,认真检查相关证书及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因为这部分材料以投标人所提供的标书为唯一依据,不接受任何澄清与补正。

技术标部分一般包括出版服务方案、人员组织、软硬件配置、部署方案、实施过程保障、售后服务方案等,并提供涉及人员、资质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这部分是重点,出版社应在对采购人采购需求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使用具有说服力的图文材料,证明企业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包括具有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出版流程合理、规范,编校质量有保障,出版进度有把控,印刷环节工序设备完善,具备项目所需的仓储能力及发货能力,管理制度完善,良好的售后服务,等等。总的原则是事无巨细,要考虑到完成项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如人员配置方面,应根据该项目的特点选择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学历教育背景、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并附上证明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项目在技术标部分的内容都不尽相同。笔者曾参与某市教育局“戏曲进校园”普及读本编辑、出版、印刷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内容有:对采购项目的理解,包括对读本设计的主要概念的界定、读本研究价值分析;编辑思路和设计方案,包括读本的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对读本拟定的大纲、读本的设计思路、读本的设计方法、读本的技术路线和具体实施步骤;等等。可以看出,采购人需要出版社提供的是对整套书的编写规划,然后视投标人提供的编写思路与采购人的编写思路的契合度来评分。项目投标时,就要深入了解提倡“戏曲进校园”活动的国家及地方政策,对此类活动目前开展的现状,对各地已编写或出版的戏曲普及读本,对云平台及音像资料制作,等等。在此基础上,对读本的内容及编写体例进行设计,拟定大纲,同时加入出版社在戏曲出版方面的专家资源、具有戏曲专业背景的编辑等内容。

4.投标文件的递交或上传

在递交或上传前,应仔细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确保初审指标和评分细则中的各项内容都没有缺项,以及需要盖章处都已按照要求盖章。检查完毕,就可以打印,之后按照招标要求进行密封。现在电子化投标成为主流,网上招投标有一套制作电子标书的流程,需要下载投标制作软件,编辑要熟练掌握该软件,在系统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

四、政府采购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1.对投标信息掌握不全

当今社会,及时、有效地搜集到第一手信息并迅速做出正确决策,是提高中标率的重要保证。针对招标信息主要来源于网上发布这一现状,编辑可将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收藏,每隔几天就浏览一遍。同时,编辑也可与客户主动沟通,提前获取招标信息,还可以让采购方更加了解自己的优势,从而在投标中占据主动。

2.采购人代表对中标结果的干预

有時出版社在获取招标文件后,会发现里面有明显偏向于某家或某类出版社的条件,或者要求某项条件的分值过高,比如评分细则中规定获得过“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的投标人得10分。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是2008年首次评选的,至今还没有再次评过。10余年间,出版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家出版社在经济浪潮中也都浮浮沉沉,有的发展得更好,有的则沉入低谷,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并不能说明什么,采购人可以设定获得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为加分项,但不应设置过高的分数。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以进行合理质疑,采购方需要对此条件进行澄清,对明显不合理的加分项进行废除或重新设置分值。此外,采购人可能招标前与一些供应商有过沟通,在评分过程中,采购人代表给该供应商打高分。这种情况难以避免,但现在普遍采取的综合评标法,一般根据预算金额大小设置3至5位评委,最后的得分是取几位评委的平均分,而且评标过程全程都录音录像,采购人不会有明显的言语或动作影响其他评委打分。

3.竞争对手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刻意压低价或低于成本价报价,会被视为无效报价。出版社在报价时,应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也应视具体的招标项目而决定最终报价。比如有的地方教材或读本类项目预算不高,但财政的预算只提供给市属中学,其他县区的学校则要求征订,此类招标就可以适当压低价格,从总量上考虑,薄利多销。此外,采购人其实也不愿意投标人低价竞争,因为伴随低价中标的结果可能是图书质量得不到保证,培训等经费不能到位。所以出版社在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投标中,除去报价,在其他评标条件中,要尽可能多得分。

4.知识储备不够,难以完成标书的制作

有时编辑限于时间和个人能力,在编制投标中,会有力不从心感。比如核算成本,如果对财政知识不熟悉了解,很难核算出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成本,尤其是印制成本。再比如,个别项目对装帧设计有较高要求,评分细则中针对设计方案要求给出设计理念,甚至要求提供包含有封面和版式的样书。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责任编辑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多掌握装帧设计和印制方面的知识;二是多部门联动,在投标时,编辑可将相关部分的方案交由社内专业人士来做,可临时组建团队,在报价部分、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来自各部门的团队成员共同商议、讨论分析,尽力完善标书。

综上,对于采购人来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出版服务或采购图书,出版社之间经过充分竞争,最终结果是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图书的质量也有保证;对于出版社来说,政府公开招标项目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且相对透明的平台,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对于责任编辑来说,通过积极参与投标竞争,可以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有保障的图书出版项目,还可以通过投标项目积累出版资源。此外,政府采购项目全程都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每一个环节和程序都合法合规,有效降低了双方的采购与履约风险。所以,责任编辑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出版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是一种极具性价比的尝试。同时,为了制作高质量的投标书,责任编辑需要学习相关知识,事先考虑出版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熟悉装帧设计,掌握印制知识,要会核算成本,懂市场营销,从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2.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2005(Z2).

(作者单位系安徽文艺出版社)

作者:何健

第2篇: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 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摘要】在建筑工程上加强采购招投标管理,优选材料供应企业,有利于降低工程总体成本,提高工程建造质量,对于合作双方是双赢的。同时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形成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采购招投标;管理创新;工程

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也逐渐在建筑工程市场发展起来,我国建筑行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但在招投标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必须规范采购防止招投标秩序,从而减少不正当行为的产生,保护招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1、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

1.1采购招投标项目宣传力度不够,竞标企业对招标程序或要求不够了解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招标所必须具备的招标程序设计和相关招标文件不齐全。在招标前,准备不足,没有向相关投标人发布消息。甚至招标企业制作的招标文书存在报价错误、工期不确切、时间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竞标企业对招标活动的准备。

1.2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不正当交易或权力寻租现象

部分投标单位为自身利益不惜伪造、篡改企业信息,投标企业采取非法手段争取竞标资格。甚至出现权钱交易、吃回扣等腐败现象,来达到企业信息合理化的目的,来参与竞标。这样的企业的参与招投标,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其他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

1.3招投标活动中竞标单位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在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竞标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相互压低价格,或者在竞标过程中,报价过高,超过应有的报价成本或资金预算。甚至部分竞标单位相互勾结,为了排斥对手的竞争,联合压低价格或相互协调报价,致使招标过程中出现非正常现象报价的现象。

1.4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缺乏监管

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相关部门对企业招投标活动监管不足。在招投标活动中,场外监管沦为形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起不到监管和指导的作用,导致企业进行采购招投标活动过于自由,缺乏规范化,在采购招投标中出现漠视规则的现象。

2、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的意义

2.1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规范招投标秩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采购招投标活动从制定招标计划书、发布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从而保障了参与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2.2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集中了大批供应商前来竞标,在活动过程中,供应商展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采购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大节约了采购方的时间和精力,采购方可以进行优中选优,选择具有资质、服务更好的供应商,更好的采购到合适的产品,进而也提升了工程建设的质量。

2.3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集中采购,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采购方通过举办采购招投标活动,集中供应商前来洽谈,现场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竞选,在大量的市场供应中,采购方较为迅速的寻找到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在采购招投标活动上,采购方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多项采购竞标,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满足,大大降低了外出市场调查、采购的时间、人力成本,对于采购方来讲大大降低了经济成本,大大提高了采购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如何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3.1相关机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提高招投标的门槛

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有提高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行政单位的执行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为保证招标活动的最大公正合理性,鼓励采购方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性。企业招投标采购意义重大,更要更多的向具有竞标资格的企业单位进行邀约。

3.2招标企业要按照招投标流程,加强宣传,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流程,严格规范招标活动,约束竞标企业的行为

招标企业在招投标活动前要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提高市场内部对招投标活动的关注。这有益于吸引大量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在招标前,招标企业要针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编写招标文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修改。在招投标活动现场,更好严格规范活动秩序,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充分让供应商展现产品和服务,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竞标中的吃回扣、权力寻租、伪造竞标资质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取消供应商的参与资格,送交相关机关处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3.3加强定标后管理和监督,减少非法外包、与竞标不一致的欺骗行为

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不仅仅要严格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在定标后,也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督和审查。部分中标企业可能会有工程转包、分包的行为,甚至有为了招投标活动伪造资质等现象,这些与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的承诺或宣传不一致,甚至是违背招投标的原则的。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后期跟踪监督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的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透明性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购方可以采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计算机的应用进行招标信息公示、开标过程演示、竞标结果宣读等,将整个招投标全过程展现在大家面前,做到招投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也能够大大提高競标的效率和质量,利用网络传输和大数据的优势,采购方能够更好的进行信息甄选和评比,招投标过程更客观、规范。因此,采购方要积极创新,引入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

结论:

探索聊嗨的建筑行业发展机制,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努力推动建筑行业运营规范。建立良好的招投标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合理资源配置,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进芳.完善物资采购(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2007

[2]吕春田.浅议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行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09.

[3]刘宇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2011.

[4]刘同祝.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监管机制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2008.

作者:刘义

第3篇: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规范管理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石油产业逐渐引领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石油系统工程项目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物资采购招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如今,物资采购招标不仅仅对我国石油系统项目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稳定性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整体工程体系的规范化建设,是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基础保障。本文在对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管理进行研究分析时,首先概述了石油化工企业物资采购招标,并分析了当前石油化工建筑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总结了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石油化工建设企业 物资采购招标 规范管理 措施

21世纪的今天,社会的进步推动了石油化工建设的全面发展,同时在石油化工系统工程项目中,石油化工建设中的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则是有着相对规范管理的物资采购招标,其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往往由物资采购进程直接决定。近年来,我国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实际的管理过程有着各种各样的瓶颈,以至于对于如何对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化管理成为当今石油企业行业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因此本文对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管理进行研究分析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

一般而言,石油工程项目物资主要是为石油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提供的一种服务,并为石油企业提供日常消费中的各种物资。石油工程项目物质有着一定的特点,其劳动最主要的对象则是地下石油和天然气等众多的自然资源,同时石油工程项目有着较广泛的采购物资供应点,其物资的消耗量相对不确定,有着较大的物资库存。

石油化工建设企业中的石油专用物资有着相对较大的比重,而石油工程项目又具有较高含量的科学技术,又有着极其大的资金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中,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确保采购成本的最小化。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最主要的方式则是招标,依据其公开的程度,招标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都对投标人的范围有着一定的限定性。对于公开招标而言,其主要的优点则是为供应商提供了较为公平的一个竞争平台,同时也将物资的购买成本显著降低。而邀请招标最主要的优点则是不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而对项目的保密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有着相对简单的招标流程,并将评价的工作量着重减少,进而将招标的成本显著减低。

物资采购招标依据于采购的对象主要有物资采购招标、工程招标以及服务招标三种,其基本程序首先是有着一定的招标准备阶段,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性的选择,就招标阶段而言,首先就要进行资格预审,然后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最后进行开标和评标以及授标的过程。

2 当前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石油化工建设企业而言,物资采购招标的重点就是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证,但是物资采购招标在我国石油化工建设企业应用的时间相对较短,以至于更多的流程目前处于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同时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具体体现:

2.1 物资招标价格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其建立的基础主要是依托于市场价格,国家所制定的价格能够对社会平均水平进行间接反映。然而从其本质来看,大部分的招标价格价值在某种程度对工程价格的实际水平进行真实性的反映,难以适应当今时代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2 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过程

部分石油化工建设企业中的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招标者和投标者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并将整个工程物资的承包权内揽,这一做法将其他投标人的根本利益直接损害,难以从根本上保证招标的最大利益,甚至出现一种对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

2.3 较为腐败的招标投标现象

当前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则是较为腐败的招标投标现象,主要表现为投标人和工程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暗中存在一定的勾结,私自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承包结果进行评估和预定,其中不乏贿赂和违法行为,以至于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4 部分石油企业无专家或专家资质相对较低

石油化工建设企业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实际上并没有专家,只是临时抓凑而已,还有部分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资质相对较低,缺乏科学性的评估能力,甚至部分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标的过程以及其具体规章制度的了解相对较低,同时其评分过程有着一定的主观意识和随意性,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作用。

总而言之,当前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点,在实际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方式的不科学性以至于石油物资相关招标信息难以为企业整体上的运营发展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因此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关注。

3 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伴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其中石油化工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变大,其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当前物资采购招标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阔,而基于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设计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当前,并顺应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进而探讨总结了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具体体现如下:

3.1 加强招标投标担保制度的建设

加强招标投标担保制度的建设,主要是对物资采购招标中不公平竞争现象加以规避,进而对招标和投标行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一方面就保证物资采购招标担保的第三方的社会信誉度相对较好,对企业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加以保证。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石油系统物资采购招标过程有着一定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对招标投标以及担保方的共同利益加以保证。

3.2 提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

对于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规范化管理而言,往往需要本企业的监管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其中,在实际的规范化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就要对招标方、中介服务以及投标方三方面的管理加强,科学合理的利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惩项目资格审查中的一些不合格现象,做好相关的保密措施,加强监管的力度。

3.3 对评标专家队伍的资质进行全面的保证

一般而言,石油化工建设企业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主要有评标和定标两个重要的环节,在对物资采购招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过程中,更要对专业资质较深的专家加以聘用,保证其人员有着相对合理的结构知识,对评标过程的科学性进行实质性的保障,进而对专家队伍的质量加以提升。

3.4 保证招标方式的科学有效性

加强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规范化管理,就要对科学的招标方式加以选择,要使招标投标环节的公平性加以保证,尽可能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保证招标投标过程中其竞争有着一定的时效性。

3.5 充分结合产品标准,制定满足企业所需的采购标准

例如,石油勘探油井管,世界上大部分供应商生产的油井管均采用API标准,这种标准虽然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然而其某方面的技术规定及检验规程,对于产品并无严格限制,并且对于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性能参数也没有任何规定。与此同时,API标准对于许可证使用的管理也不严格,一直以来制造商只要提供5家用户对产品的好评,就能获得使用许可证。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在采购这些物资时,为切实提升标准额实用性,应结合实际提出更加全面、严格的采购标准,主要包括行业内适用的特殊地区、特定环境以及技术条件,并将其作为采购、验收工作的重要根据。

4 结语

总而言之,物资采购招标直接关乎着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的整体利益所在,同时对于石油系统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也有着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在石油化工建设企业的物资采购招标中,更应该本着科学的眼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物资采购招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周佩.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2(12):84-87.

[2]佟德军.石化企业物资采购网上招投标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0(32):79-80.

[3]刘意.物资采购招投标系统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2.

[4]孙军良.物资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16):75.

作者简介:闵麒麟(1979-),男,湖南平江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石油化工装置建设物资的采购、计划、成本控制及仓储管理等。

作者:闵麒麟

第4篇: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合同--软件开发

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住所:【】 授权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本《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就软件开发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软件开发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软件开发(详见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

1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文件名称》),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标准(详见附件二《软件开发要求及标准》)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下列开发工作成果【】。

软件开发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天内】/【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开发服务内容,并向甲方提供全部开发工作成果。

验收

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取弥补措施,乙方采取弥补措施之后再次提交甲方验收。经乙方【三】次弥补仍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

合同总价款及结算

本合同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该费用已包含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开发费、测试费等。除此以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因本合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人民币(大写:【】);经甲方对乙方开发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元人民币。 甲方付款【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税务发票。

服务承诺

1、 乙方应按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开发进度及开发情况。

2、 甲方有对服务进度及服务内容进行抽查检验的权利,甲方有在抽验后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权利。

3、 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合同对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的要求。

4、 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技术、资料和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否则经甲方书面告知并同意乙方全权处理且予以配合后,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

第六条

第七条

5、 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相应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甲方获得通知,同意变更开发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乙方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乙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风险,甲方不予支付合同款。

知识产权

1、技术成果的归属:本合同项下委托开发完成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单独转让专利的权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技术成果的收益权等)归属于甲方。乙方仅享有专利发明人署名权。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本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于甲方,甲方享有全部技术秘密的收益权。

3、新技术成果的归属:甲方在乙方所开发的技术成果基础上开发、研制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件、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的服务以及开发的技术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以及开发的技术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甲方或乙方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知悉上述事项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甲方有权:(1)暂停履行对侵权诉讼所涉服务或技术成果的采购或支付义务直至侵权诉讼完全解决,并要求乙方自担费用向甲方提供与该第三方协商、诉讼、和解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证明侵权不存在的各类证据、派出人员参加协商、诉讼或会谈等);且(2)甲方有权选择与该第三方达成和解,并由乙方支付和

3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侵权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行政处罚罚款、获取该产品或服务相应使用许可的费用、因停止使用或修改、替换侵权威胁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受的损失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参加侵权诉讼法律程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侵权诉讼及履行生效法律裁判而需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但生效法律裁判认定乙方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5、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对其知晓的甲方的商业、技术、市场、管理、人事、财务等任何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信息、资料,并应促使其员工、关联方承担相同保密义务,如果乙方员工、关联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同时还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尽快通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

4

取弥补措施,乙方未能弥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延期履行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3、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全部直接损失。

4、甲方有权直接在未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中扣除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十一条 争议管辖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邮寄/快递、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发送。如以邮寄/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快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如专人送达,被送达人签署后,视为送达。各方联系信息以本协议文首所列为准,一方联系信息变化后,该方应在联系信息变化之前将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该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出现的“日”,除非明确写明为工作日,否则为自然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附件二:《软件开发要求及标准》

5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附件二:《软件开发要求及标准》

第5篇:工程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与风险研究

当前,通过招投标基本确定了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因此招投标无疑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招投标本身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存在诸多的风险,而且其产生的风险可以在施工环节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和叠加,这就是为什么近日我们大多数项目运用了招投标,但还是导致了一些项目失败的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如何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对项目立项

产生的风险和自身环节产生的风险予以消除,预见性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将对项目管理实践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

1、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

1.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从根本上讲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意义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招投标的过程管理实际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优选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及总承包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投资的项目管理过程。招投标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是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制定并发布招标文件,招揽投标人并从中择优选定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一种经济行为。通过招标可使投标人之间产生竞争,实现货比多家,优中选优的目的,从而获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投标:工程项目投标是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提出的具体应对方案及报价等。

开标:工程项目开标是指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当众开启投标书,宣布其中的主要内容。

评标:工程项目评标是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小组或由行政主管部门当天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的投标书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审查分析和比较评价,最后根据打分的结果排出优劣次序。

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选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确立发包关系。

1.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各项规章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招、评标体系不规范,行政干预较多,受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投标时挂靠资质更高的企业参加资格预审,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劳动力素质底下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故意抬高部分单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2)国有投资项目,由于其招标人不是工程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3)忽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方案设计不精准,市场调研不全面,可行性研究不深入,直接导致招标文件不够严谨,在开工后出现大量的洽商变更,使工程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严重超出预期。

(4)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仅由经济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诸多重要因素。

(5)在工程投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组织和全过程管理,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质预审的重要性,增大了投标单位“围标”的可能性。

2、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特点

工程项目招投标都是基于对不确定因素预测之上,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些因素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把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称为工程项日招投标风险。它具有以下特点:(1)多样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多种性质的风险并存,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内在联系,既可以相互叠加,又可以相互影响。

(2)整体性。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不是局部或某一阶段,而是存在招投标全过程及项目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工期的延长,费用的增加以及质量的低劣。

(3)规律性。虽然没有完全一样的项目,但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发生和影响都是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根据经验加以总结和预防的,重要的是要有风险的意识,重视风险,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控制。

(4)危害性。绝大多数的风险都具有危害性,招投标本身产生的风险可以在施工环节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因此需要对危害性做出充分的估计,对于不能转移的风险要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3、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应对的措施

3.1招标准备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招标准备阶段与风险管理有关的主要有深化设计、选择招标方式两个方面。

(1)深化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对深化设计产生的风险,其主要措施是:

a.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筛选和考察,签订设计合同前,要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往业绩,各专业的实力配备,主管设计师的经验和综合能力加以全面的考察评比。

b.尽可能的在招标人(或业主)和设计单位间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设计中提出优化和降低成本方案的,给予奖励。

c.杜绝“轻设计,重施工”的观念,加强对设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组建有经验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尽量规避设计风险。

d.,加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决策水平,能够在深化设计前确定的方

案,要及早提供给设计单位明确的意见,对于确实不能进行深化设计的分项子项工作,要参考市场行情对暂估价做较大预留。

e.采取限额设计,对总体工程造价和分部工程造价设定限额目标,可以使招标人在一开始就进入成本管理角色。

(2)招标方式风险应对措施。

a.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又对造价风险不敏感的项目应该采取邀请招标加无标底成本评标的招标方式,这样既规避或减弱了工程质量风险,又缓解了道德风险,还使得结算价格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b.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有对造价风险敏感的项目应该采用邀请招标加无标底最低合理报价的招标方式,这样既规避或减弱了工程质量风险,又使中标价格最接近工程项目的成本,还使得道德风险降为最低。

c.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于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造价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所以其招标形式基本为公开招标,但可以采取改进形式,就是对行业排名前几位的实施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消除其对招标人是否有倾向性选择的顾虑,我们称这种招标方式为改进型公开招标。

3.2工程项目招标实施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

资格预审是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筛除那些信誉度不高、承担项目能力不强的潜在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竞标环境,从而为实现降低中标价格和提高建设质量奠定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招投标产生的风险。然而,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于其招标人不是工程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资格预审道德风险的应对方法主要采取风险规避,其主要措施有:

(1)资格预审的条件要具有公平性、公正性,避免设置特殊性的条款,对其他投标人进行不合理限制。

(2)改进招投标方式,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相结合,将行业排名前几位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性的公告,这样的作用主要是设立投标榜样,打破可能存在的围标格局。

(3)对所有投标人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合作关系调查,排除其连带关系和隐形合作关系,对处于同一系统范畴的投标单位数量进行限制,最大限度的降低围标的可能性。

(4)尽量将竞争激烈的投标人同时选入最后竞标名单中,竞争激烈的投标人之间很难进行战略联合,利用其充分竞争的特点,降低围标的可能性。

(5)对于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避免参加资格预审,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

3.3评标签约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

(1)对项目复杂程度不高和深化设计完善的项目,尽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复杂程度高和深化设计不完善的项目,可以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并尽量避免采用可调价款合同。

(2)对非通用条款的设计,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合同条款的设置系统完整、明了、准确,确保其特定条款能够起到风险转移和缓解的作用。

(3)加强合同的激励机制,对充分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提出明确的奖励办法,加大对不履约承包人的惩罚力度。

(4)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索赔的范围和期限,发生索赔和提出索赔之间,是有时限性的,一般规定28天,利用好索赔的时限性,可以减少索赔的发生,避免结算价远远超过中标价的风险,同时可以采取风险利用的策略,对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第6篇:货物采购项目投标承诺书

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校组织的____________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编号__________。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二.恪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原则,抵制任何不诚信行为。 三.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保证不进行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操作。

四.真实参与竞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里所谓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差。

五.我公司完全接受贵校《评标标准》,相信贵校的招标结果是公正、合法的,无论我方中标还是落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接受这一结果,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六.一旦我公司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并履行合同,不与用户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我公司如违反以上承诺,将自愿接受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我公司进行处理;造成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完全由我公司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经我公司承诺人(法人)签名及盖公章后生效。

承诺人签名: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第7篇: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备案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备案

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

- 1

必须参加,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中标结果公示监督。招标办、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程序对评标委员会选定的中标企业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在一周内将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报监察局备案。

土地招拍挂项目,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60天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1、招投标公告审查。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假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参与投标。

3、招标。

(1)公开招标。采购单位、采购办、采购中心、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程序在监察机关全程监督下开展招标活动,对预算在1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企业法人必须参加。

(2)询价。采购办负责组成询价组,在采购范围内的同标准产品中进行对比,由询价组研究决定中标企业。

- 3

照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作出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部门要严把审计关,严格审查有无随意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滥用职权虚增工程量等违规违法问题。对超预算10%以上且没有工程变更相关手续的不予审计,县结算中心不予报账;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对工程建设单位所报的项目予以审计,对审计结论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移送监察机关。

对未履行招标手续的小额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十条 工程的验收应该严格遵守陕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的规定,监察机关将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经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办统一负责组织验收,对采购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严格把关,并报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采购验收后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别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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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泄露标底或者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参加或者组织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条件的;

3、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5、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评标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

7、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擅自

- 7

第8篇: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

的重要性

编写: 单位:

时间: 2008.9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目 录

第一篇 管理背景与意义 .................................................................................................... 3 第二篇 管理工作内容与措施方法 .................................................................................... 4

一、 管理工作内容 ...................................................................................................... 4

二、 管理工作措施与方法 ......................................................................................... 6 第三篇 管理工作的决策分析 .......................................................................................... 10

第四篇 结束语 ................................................................................................................... 10

序 言

作为xxxx物资企业,在管理范畴运用中属流程性管理类型,各业务流程中的数据与信息在整体物资流中互相交互、互相管理,各业

2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务操作都对下一流程有推动与制约的作用,所以每一环节的管理与控制都相对重要。

在确保xxxx生产建设所需的各类物资采购过程中,负责物资采购供应的部门,所赋负的各类采购活动与组织中,采购管理的有效性与控制性对整体企业的生产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在企业整个资源链中又是开始的环节,对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生产成本的有效降低、生产效率的提高都处于关键、决定性的地位。

本文从招投标基础性管理浅谈在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如何实施基础性管理对采购工作的指导与辅助管理作用,进一步认识招投标组织与基础性管理在采购工作中的作用。

整篇从管理背景、需求、意义 、管理方法与措施中实施基础性管理工作,进而实现招投标基础性管理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提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决策作用。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

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一篇 管理背景与意义

伴随着XXX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确保产能建设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大幅增加,从年累计几个亿的采购量到目前二十多亿的采购量,

3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采购量巨大提高,带来采购管理工作在整个物资供应过程中的重要性显得更加重加。如何通过实施采购管理达到和满足大规模产能建设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工作质量的同时,降低采购工作过程因管理漏洞而带来的采购风险,从而促使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采购的招投标组织与管理是采购活动实现的方式与手段,目前,xxxx整体物资采购模式属于集中性采购方式,通过xxxx经济运行会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确认与实现,为及时确保物资的计划完成率与采购率,招投标组织的及时与否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最终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招投标的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开展的前提,也是关键、基础性的工作,对整体采购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与完善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对采购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篇 管理工作内容与措施方法

一、 管理工作内容

采购整体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计划的接收、采购计划编

4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定、到货管理、出入库管理、结算管理等主要环节,示下图:

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在整条采购业务流中处于中间的地位,对计划的保证与采购的实现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从招投标组织工作深入看,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招投标申请与文件的核实,采购明细与采购立项的核查,编制与发送招投标邀请及文件,开、评、定标的组织、中标通知书的管理、招投标结果的整理与统计、资料管理与归档等主要工作。

招投标组织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内容都可以说影射了采购工作每一细节,对采购管理、采购质量及采购决策提供很好的依据,因此,招投标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对采购工作整体水平影响甚远,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招投标工作内容中首先应做到或执行的就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依据制度体系的建全与完善的前提下,理顺与规范业务程序,通过规范性与标准性的表格与数据,实现对整体过程的管理与控制,达到招投标工作目标。

5

两大公司重组合并后,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全部纳入到了公司经济运行会上进行,工作初始,该项工作从招投标前的各项准备到组织完成,各环节中所涉及的文件、制度、数据与各种单据处理都存在不建全、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采购过程中很多需要追溯的信息无法快速查找,管理数据难与统计并很好提取供分析与决策,给采购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与问题。针对情况,从基础性工作开始入手,健全基础性管理制度,理顺业务流程,建立较为规范、标准性的资料台帐,统计与分析各管理数据,结合两年多从事该项工作的经验想法,浅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二、管理工作措施与方法

做为物资采购招投标组织工作,在工作实际中主要工作更突出体现是管理性的组织工作,管理性事务更能体现此项工作的特性,因此在工作中从管理的角度入手,理顺工作中的程序与制度。

(一) 全面执行公司及处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作为管理性的工作,文件、制度的执行是关键,结合《冀东xxxx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处下发的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依照制度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恪守执行并有效在工作中得以运用,按制度、原则组织招投标工作。

1、关键、重点业务流进行重点把关,手续不全不须上会

6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对于安排上会组织前,对于招投标项目严格审查立项情况,无立项合格的不安排上会,对于议标的项目在收取资料前重点审查议标申请审批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接受资料。

2、检查资料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做到资料归档的完整 根据制度要求,应该上报的资料必须提交,对于少提交或不完整的项目资料,一律不进行接受。在检查资料完整性的同时重点审查资料填写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是否规范,做到资料的完整与规范。

3、履行制度规定程序,不违背制度操作

招投标过程体现公正、公开、透明性的原则,更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和组织招投标过程,每一过程做到有痕迹,有记录,对于过程中有问题或发现漏洞及时进行制度性规范并按要求进行执行。

(二) 理顺业务工作程序,健立建全工作制度

针对业务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制定制度加与规范,在理顺业务的同时加大与强化基础性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细分与明确重点业务流程,并对重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

在工作初始,业务分工与重组,带来部分业务需重新进行制度与规范,特别对招投标项目准备前期的上报程序、审批手续较为复杂,

7 招投标基础性工作在采购管理中的重要性

影响工作效率,通过细化,对于程序进行精简,出台制度三项,理顺了程序。

目录外定价在初始工作中工作量很大,而且定价跨越的周期较长,通过与审计处、造价公司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规范表格、数据互动、统计数据等方式缩短定价时间,并有效解决了呆滞定价物资的重复发生。

2、加大招投标组织的内部管理,健全内部制度

内部组织与程序的有序决定了外部工作顺利的保障,在工作中不断优化与完善内部组织程序,特别是资料的上报程序与有效安排组织。

招投标组织工作关键是严把手续关、有效组织安排。依据程序要求,对采购中的各计划表单的规范、询价单、上会的招投标文件进行规范与填写要求。同时制订与建立了招投标组织管理、资料上报管理、文档规范要求管理等内部性制度。

(三) 建立规范、标准性的工作资料

有了制度性保障,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还须加强制度的执行,在执 行中主要采取规范各类资料与资料归档的管理。

1、建立各招标前准备工作中主要业务中所涉及的表单、审批表及相关统计表,通过规范资料达到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主要对采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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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审批表、询比单、采购计划商务限价表、目录外物资定价表、议标申请表、招投标文件与申请、谈判内容、中标通知书、商务中所涉及到的各类函、传真的模版等等方面的规范与执行,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作用,同时为资料的保管与管理打下了基础。

2、结合制度的不断完善、业务程序的优化,基础性资料的规范工作随之细化,不断建立适应与满足管理的需要,如议标申请表进行细化,建立项目单位与xxxx申请两类。对于一些审批表中不涉及或内控要求不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优化与删减,以达到内控的要求。

(四) 规范性整理与装订,实施标准化档案管理

招投标资料保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期采购业务各信息的 核实与信息反映,为保证资料保管的完整,我们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1、装册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从装册第一步入手,细化装册的内容,按上会日期、上会安排内容分别进行,分类式整装装订。并建立对应的查询台帐,做到查找方便、查找有依。

2、内容的完整性与整齐性,按制度要求与工作需要,对于可记载或应反映采购信息的资料进行入册,并按档案标准化的要求,对每一页的内容进行页码管理。

3、装册的审核与把关,对于装订的内容须由部门指定人员对装订的内容与要求进行审核,并负责装订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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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理工作的决策分析

采购招投标的数据对于采购管理最终的作用除实现采购的目标,最大的意义应是通过招投标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为采购决策提供参考与依据。

1、会议结果的及时记录与发布,并根据当日结果统计管理数据 根据会议招投标结果内容,编制会议结果表,供合同签订、审核等工作参考。同时统计当日的管理数据。

2、建立统计分析数据,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基础数据情况,除建立统计分析外,对商务中心年度业绩指标中的重点指标进行统计与分析,及时调整和制定措施,确保工作顺利。

第四篇 结束语

招投标组织工作中所涉及的基础性资料随业务管理的不断细分与管理要求的提升,基础性管理工作应越加严格与精细,实现管理要求。

第9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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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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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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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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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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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6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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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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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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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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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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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

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

1、A

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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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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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

1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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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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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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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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