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本论文主题涵盖五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体育行政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目的:通过研究体育与中国行政管理关系现状,重点在我国体育行政管理对体育领域的管理现状做一调查,目的为寻找我国在发展体育过程中所面对的问题及将要如何改善中国体育发展现状的方法做出研究,以使国内在体育发展中道路更加顺畅,更好的提高国家竞技体育比赛成绩,改善国家管理制度陋习。

第一篇:体育行政论文

论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

摘要:体育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害性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防止体育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设定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本文以行政处罚救济及相关理论为参照,结合体育的特点,针对体育行政处罚设定救济的必要性以及体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手段的运用等,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处罚; 救济; 体育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号:1004-4590(2006)06-0067-03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enalty;remedy;sport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dministrative appeal;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2002年1月7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亚泰)因不服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月23日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1月28日亚泰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这场体育界的行政官司不仅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上书要求高院受理亚泰的行政诉讼)而且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引发了中国足协的处罚究竟是不是体育行政处罚、该处罚的救济能否适用行政诉讼以及体育行政处罚如何救济等问题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为体育行政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原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作为国家的一部专门法律,《体育法》应对体育关系进行全面地、整体地规范和调整,但《体育法》中除了对竞技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解决(但仍未实际建立)外,关于救济的手

段少有涉及。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体育活动中的纠纷也与日俱增,纠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寻求多种解决纠纷的救济手段已成当务之急。但在体育领域中对行政处罚救济的研究比较有限,不能适应体育法制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对我国体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救济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的概念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行政主体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程序、执行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却没有规定,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有“制裁说”、 “行为说”、 “惩戒说”等等,但大体上有趋同的趋势,认为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一种侵害性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是最基本的权力性行政行为之一。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相对人的制裁或惩罚[1]。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组织。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主体处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使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本来就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的权利更优越,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乱用权力,立法机关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通常都设置相应的救济手段,以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法学界在谈到救济时认为:救济是一个以纠正、矫正、改正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对权利的伤害、危害、损失或者损害并给予一定弥补为内容的法律概念[2]。而救济从实施的顺序上可以分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本文所说的体育行政处罚救济显然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对已经受到损害的权利的一种补救,该补救是以体育行政处罚因违法或失当而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

行政处罚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特定的救济主体提出申请,请求补救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3]。

在对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救济的概念明确后,研究体育行政处罚救济就要对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的概念进行界定。作者认为:体育行政处罚救济是行政相对人向特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作出违法或失当的体育行政处罚主体给被其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以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体育行政处罚主体是指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组织;申请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体育行政处罚违法或失当;实施救济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法院。

2 建立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的必要性

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是把足协的处罚看作行政处罚,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则认为足协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足协究竟有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其处罚行为是内部处罚还是行政处罚?法学界和体育界有着不同的说法,《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第四十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赋予了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权力,而 “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三条)。作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具有体育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同时拥有管理足球竞赛的行政职权和行业内部的管理权。作者认为足协对亚泰的处罚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结果,是体育行政处罚行为。

《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从法律规范内容(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上看,该条属于授权性规范,授予体育行政主体管理体育工作的权力。而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体育行政处罚主体拥有处罚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因为行政处罚最能体现法的强制性、权威性,最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一种执法手段。行政处罚的这一性质源自于行政主体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为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乱处罚,同时也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在设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就应该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对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救济的需要从行政权力产生时起就存在的。

2.1 现代国家的法治要求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这个方略在1999年修宪时,载入了现行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又一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足见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而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并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各项活动的基本原则。现代法制国家要求赋予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要设定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手段。体育领域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过程中,要把法治贯穿到体育的整个领域中,注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2.2 制约行政处罚主体处罚权的需要

行政处罚主体的权利是由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赋予的,该权利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则转化为一种具有相当优越性的公权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不服的只能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抵制,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法律地位的明显不对等很容易使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乱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所以有必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达到限制行政主体公权力的目的,我们可以从反向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便是这种反向限制行政权的手段。

2.3 保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救济思想和权利救济理论的集中体现,立法机关在授予权利的同时应设置各种救济手段,使未被授权一方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公正、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体育法》授予体育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将使体育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体育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不知、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纠正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冤屈无处申诉[4]。

2.4 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的推动使体育活动中的纠纷与日俱增,纠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因不服体育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如:对体育行政部门处罚破坏、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对人的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因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扰乱体育活动秩序的相对人而引起的纠纷、违法使用兴奋剂而引起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阻碍体育改革前进的步伐,为了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并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寻求多种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

3 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的手段

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是对违法和失当的体育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其救济手段主要有:体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1 体育行政复议

体育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关于体育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5]。因为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所以其具有监控行政权的功能,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一种表现;从另一角度看,行政相对人也有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复议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体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对这几类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处罚提起复议可以分为普通复议和特别复议。普通复议就是针对体育行政部门做出的体育行政处罚提起复议,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特别复议就是针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复议,其复议机关分别是授权组织的主管机关和委托组织的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对体育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的范围:对体育行政处罚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行政相对人不服体育行政主体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的处罚,而提起的复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对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其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其复议机关是做出该处罚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2 行政诉讼

体育行政复议救济是由行政机关内的体育行政部门执行,行政诉讼则是统一由司法机关执行,不宜称体育行政诉讼救济,只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要适用相应的体育法律、法规。行政复议虽然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但其归根结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行政隶属关系。故复议不具有终局性,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诉讼既可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提起的诉讼,也可以是经复议后不服而提起的诉讼,(除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是终局行为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选择的最常见的一种救济手段,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主体的不当处罚提起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体育行政处罚若要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就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是终局行政行为[6],否则法院就应该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虽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同,但进行诉讼的主体一律相同,都是由法院对纠纷按程序审理。亚泰不服足协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按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理。

对体育行政处罚不服而申请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体育行政主体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体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如:足协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和社团法人对亚泰的“停止注册和转会两年、限制停赛整顿等”处罚就属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范围之内,所以亚泰对足协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于体育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大部分法官并不是很熟悉体育的具体规定,所以司法介入也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在诉讼中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可以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管理人员等体育专家中产生。

参考文献:

[1] 杨小君. 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

[2] 林莉红. 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 何建贵. 行政处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

[4] 蒙雪,黄明. 试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完善[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4)

[5] 国家体育总局普法办公室. 体育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6] 王丽娟. 体育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及其协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2.(4)

作者:颜 斌 董小玲

第二篇:依法行政与体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思考

摘要:依法治体是实现体育强国的坚强保障,体育行政执法是依法治体现实表现,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和体育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影响,造成了目前体育行政执法的不足。分析体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阐述建设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构建原则,提出了完善体育法律体系,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确立执法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措施。目的是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体育行政执法塑造清廉的执法形象,提高全社会对体育法律认同和信赖。

关键词:体育行政执法;体育法律;行政管理;建设

收稿日期:2014-05-20

作者简介:陈蕾(1975-),女,辽宁沈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体育社会学。

当前,我国正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体育结构也正经历由举国体育向全面发展体育事业调整的关键期。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体的战略方针,是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得以实现的前提。体育行政执法是依法治体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实现,也是体育法制建设当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95年颁布的第一部《体育法》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的统计,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多达300多件,绝对数量可观[1],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这些体育法律法规所应起到的社会规范作用。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光有立法,而缺少行政执法,在依法治体的过程中表现出“瘸腿现象”,也使得众多的体育法律法规变成了摆设。体育行政执法不足暴露出我国目前还没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架构等问题。而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创新体育依法行政管理方式,是摆在我们广大体育科研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体育行政执法是依法治体的必然要求

执法就是指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执行和运用法律的活动。体育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权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作,它既有一般行政执法的性质,也反映了体育自身的一些要求[2]。我国自1997年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策以来,体育领域同其它行业一样,在依法治体上取得了较大进步。当前困扰体育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致使体育行政执法力度较弱。虽然《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国务院对体育仲裁机构的“另行规定”始终没有出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规定,再加上体育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致使体育仲裁机构在立法与组建的工作上停滞不前,造成了体育行政执法缺少了法理依据。

由于现实中体育行政执法的不足,就直接影响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公民的健身权益遭到侵犯时投诉无门,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遭到破坏、侵占时无人出头管理;二是在处理体育犯罪、体育经济纠纷、体育伤害、体育商标名誉侵权等案件时,需要借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处理,而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处于无为状态;三是受传统管理方式的影响,在体育行政执法管理上存在“人治” 大于“法治”, 以“政策”、“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办事的现象,尤其是个别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律规程办事,自由行使手中的执法裁量权,在面对个人利益或者部门的局部利益诱惑时,不能秉公执法,存在人情法,徇私枉法的问题。比如震惊全国的2010年足协反贪腐案,案中涉嫌人员无论从人数、行政职位、贪污的数额,都是建国以来体育领域所罕见的,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分析其深层原因,就是因为在我们体育领域,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给一些不法分子违法违纪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体的方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这不仅仅是依法治体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体育法律尊严,威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社会对体育法律认同和信赖的必然要求。

2体育行政执法现实中的困窘

2.1缺乏法律依据的障碍

体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当前,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执法法律,而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体育法》只能说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法律规范又过于原则性、指导性,在条款上只有行为规范,而没有处罚结果,缺乏可操作性,为体育行政执法解决矛盾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个体育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就是当前体育领域出现的新事物远远超过了体育法律法规所能调控的范围,如职业体育联赛管理、体育经济人规范、户外体育控制、体育服务第三产业管理等领域又很难在现实的体育法律中找到,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再从法律的效力层次上来说,我国现有体育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上位法太少,大部分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太少,这样的规章、制度从社会的调控力度上讲要明显低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使得体育行政执法在执法的效果上大打折扣。

2.2执法主体认识的偏误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总则第四条就明确规定了体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可现实中人们却误认为体育行政部门行使执法权需要经其他法制部门授权,比如1998年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会议指出:“截止到1997年底,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行政部门获得了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后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3];另外,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工作汇报也同样使用了“绝大多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获得了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4]。这种提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难道说经全国人大批准认可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体育部门在依法行使执法权时还要经同级别法制部门的授权吗?依照这种逻辑,是不是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也要经法制部门授权呢,地方司法部门的权力是不是就高于全国人大呢,很显然,这种逻辑和推理是错误的。这只能说明一点,那就是我们体育行政部门对行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识存在法律偏差,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力时信心不足。

体育行政人员对执法主体认识的偏误还表现在对执法主体概念的理解还不够全面。从法理学理论分析,体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属性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带有强制性执行的行政执法,二是调节体育纠纷的服务性执法。对违反体育法律法规的,体育执法人员可体现出单一主体性,对违法违纪现象强制执行,制止违法违纪行为;而在调节体育纠纷时,行政执法就包含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在内的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这时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主体的,所以,在体育行政执法时就要承认和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甚至社会公众在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将执法视为一种应受法律规范的双方甚至多方主体利益调整的过程[5]。由此可见,体育行政执法是一个特殊的、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适用过程,执法人员需要具备很强的法律基础知识。前面所提到的司法部门对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授权,笔者认为是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岗前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被错误的理解成对体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授权,这种提法就显得合情、合理、合法。

2.3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

如果说体育管理部门对执法主体认识上存在偏差,执法时信心不足,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虽然他们具备了很强的体育专业知识和组织活动能力,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体育法律法规理解的还不够全面、透彻。平时应对于举“办”各种体育活动还可以,而一旦面临依法 “管”理错综复杂的体育案件时却无从下手。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还常常表现出执法时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片面或僵化地套用法律条款,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执法时裁量权的使用又过于随意主观性;在处罚相对人时执法程序不规范,常常忽略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结果使案件变得复杂化,引起相对人的不满或上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下一步工作重点就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改善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为体育行政执法塑造清廉的执法形象,创建良好的执法环境。

3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构架

3.1指导思想

体育行政执法建设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全面发展为理念;改革体育行政管理方式,加快体育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转化;明确体育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责任,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网络,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最终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符合现代体育运动发展规律,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体育法》配套法为基础的体育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体系;目的是通过体育行政执法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维护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的健康环境,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3.2建设目标

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目标是:全面建设适应现代体育运动发展规律,适应体育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需要,适应公民对健康、健身权力的需求,责权分明、程序规范、执法严明、保障有力的体育行政执法体系。

3.3构建原则

为实现体育行政执法建设目标,执法体系的构建应坚持以下4项原则:一是坚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现代体育运动发展规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求的适应性原则;二是在人员编制、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坚持做到执法的效率与效益相结合的公正效率原则;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经济发展的文明执法原则;四是体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必须坚持部门结构优化,人员结构合理,执法素质过硬的精炼合理原则。

3.4完善体育法律体系

体育行政执法的前提基础是“职权法定,执法有据”。“职权法定”是体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执法有据”是体育行政执法重要的法律依据。体育立法与执法是体育法制工作两个最基本环节,依法治体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执法程序。分析当前我国体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上位法较少,法律规范体现不出前瞻性和预见性,很多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纲要、条例分又都过于原则性、指导性,适用条件也不太清楚,造成执法人员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常常面临两难的局面。当前,国家体育总局已把《体育法》的修改工作纳入“十一五”体育事业规划。这就要求我们体育立法部门在修改《体育法》的基础上,加快《体育法》其他配套法的建设。新《体育法》的制定要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真正做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完善、补充如“体育仲裁法”、“体育彩票法”、“体育俱乐部管理法”、“体育行政执法程序”等其他配套法律[6]。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才为体育行政执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体。

3.5明确执法主体

为更好地做好体育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在新制定的体育规范中,应从立法的严肃性、准确性明确界定体育行政执法主体,这样做一是避免在未来执法中出现交叉执法管理,权出多个部门,重复执法的现象;二是避免在某些体育领域出现管理真空,无人管理。虽然《体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驶管理权,然而随着体育经济的发展,体育产业的不断扩大,体育市场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仅仅依靠政府体育部门进行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体育立法中必须明确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多主体执法模式,比如社会体育管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的基础上,可以授权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管理权;对学校体育,可以授权教育行政体育管理部门行使管理权;对竞技体育,可根据项目层次的级别分别由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各级地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社会团体,可由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对体育经济市场,可根据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总局“三定”的规定,赋予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发展体育市场的行政依法职责[7]。国家体育总局再把管理权逐步下放,授权地方体育局行使管理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的权力。

3.6规范执法程序

“依法治体”与“依法行政”的具体实现需要公正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作保障,而公正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科学、规范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上。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范的体育行政执法体系作保障,体育行政执法不但做不到“公平效率”,反而会“败事有余”,激化社会矛盾,这样的社会实例举不胜举,比如人们常常议论的城管执法。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对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成功化解体育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调控意义。考虑到目前我国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体育行政执法程序可以从工商行政执法、交通执法等其他部门成熟的执法程序中得到借鉴与帮助。

根据行政执法程序的构成四要素:方式、步奏、时间和顺序。笔者认为体育行政执法程序可以设计成以下模式:1)亮明身份,即向执法相对人亮明自己的行政执法有效身份证明,这样做不但向当事人表明自己履行执法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取得相对人对即将开展执法工作的配合与支持;2)告知,即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将有关执法的情况有必要通知执法的当事人或相对人,这种通知即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或网络媒介,这样做不但保障了执法相对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整个执法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运行;3)申诉,是体育行政执法程序中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人员通过相对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诉,能够更客观、全面的了解事实的真相,避免先入为主,犯下主观主义错误,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准绳”;4)裁决,这是体育行政执法程序最后的也是最终的程序,对于民事方面的执法,裁决的结果是相对人一方或多方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执法相对人必须履行签署的协议,对于触犯刑法的,可以将相对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3.7确立执法责任

为创新体育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提高体育行政执法质量,就必须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务实、可行的体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切保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体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不作为或违法、违纪现象的要追诉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相反,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进行激励或奖励;二是建立体育行政执法部门首长负责制,一改过去那种出了成绩是领导管理有方,而出现问题就归咎于集体民主决策失误的错误做法。通过立法,明确领导肩上的责任,增加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竞争机制,促使行政执法工作中领导能够亲力亲为。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体育行政执法问责制度,才能从法律制度上根本保证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清廉运转,才能激发广大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语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是创新管理模式、改变体育工作方式由“办”向“管”、由“人”治向“法”转变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重要手段。而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首先要解决的是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当前要在修改《体育法》的基础上,完善和补充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在体育法律规范的完善上要体现出时代性,具备可操作性,通过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确立执法责任,保证体育行政执法高效、廉洁、公正运行。其次,针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较差的情况,在加大法律培训的基础上,引进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加入,优化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结构,建立一支廉洁、奉公、文明的体育行政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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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Z].体育工作情况,1998(12):4.

作者:陈蕾

第三篇:体育与我国行政管理关系调查分析

【摘要】目的:通过研究体育与中国行政管理关系现状,重点在我国体育行政管理对体育领域的管理现状做一调查,目的为寻找我国在发展体育过程中所面对的问题及将要如何改善中国体育发展现状的方法做出研究,以使国内在体育发展中道路更加顺畅,更好的提高国家竞技体育比赛成绩,改善国家管理制度陋习。方法:通过采用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著作和检索中国知网核心期刊(2004—2014年)有关竞技体育与行政管理关系的文献8篇,体育与行政管理关系文献83篇,并对其中15篇文章进行比较分析。结果:了解国内外体育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告诉我们国家体育发展的现状,体育受限制的因素,如何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及国家发展体育所应该采取的措施及对策,使我国能够寻求在更高水平上和全新意义上体育管理的新模式。结论:我国应该重视体育训练中的科学性,将国家“二元训练理论”逐步转向“一元训练理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组织机构单设出来的利大于弊等。

【关键词】体育;行政管理

现如今国家多次提到要大力发展、重点建设体育事业,提高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竞技水平的提高,造就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就造成有人会问我国将如何发展体育?从哪些方面入手?我国将会通过哪些部门对体育进行管理,我国体育管理制度上与其他国家有没有区别?本篇综述将会对前人对我国体育行政管理上的研究進行整理,总结。行政管理:又称公务管理(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从广义的角度,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从狭义的角度,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要想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到更好,关键在于体育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 材料与方法

本文利用中国知网的高级搜索系统,以行政管理和体育作为关键词,检索国内核心期刊及SCI期刊2004—2014年刊载的论文,根据所写综述内容对所搜到的83篇论文进行筛选,最终采用15篇论文,占总论文的18.1%,并对这15篇论文进行认真研读,做出综合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体育行政管理制度

2.1.1 美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美国采用社会管理型的管理权力,在体制上运用分权型体制。其特点是体育主要由社会体育组织进行管理,而并非政府管理,政府方面一般不设立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开展与进行很少介入,并不进行过多干预。即使必须需要参与,美国也是采取立法或者社会经济补助烦的方式间接进行。美国将体育行政管理权力分散到社会各体育组织中。在美国主管体育的部门是总统健康与运动咨询委员会,行政部门是各州及地方政府的公园文化娱乐科,而总统健康与运动咨询委员会只是进行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的咨询和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育[1]。除了“总统健康委员会”,美国农务部、法律部、内务部、教育部分别也对体育活动设施建设的土地咨询、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实施体育独立法、公园体育及恢复精神病患者的体育运动进行着管理,充分体现出美国体育社会管理制度。

2.1.2 英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英国也采用的是社会管理型管理权力,但在体制上采用结合型管理体制,即政府设有专门的体制管理机构,或派几个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事务。英国主管体育部门为文化媒体体育部,由文化部门兼管体育事务。其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了体育文化娱乐科,并在科室内设立具体分组,即A—D组分管不同体育事项。其中文化娱乐A组主要负责体育委员会的监督及开展女性体育运动。B组进行残疾人体育运动和体育伦理的活动。C组则负责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基金财务管理[1]。D组则是促进国际体育比赛,专门进行足球运动的发展。而在其他国家部门中环境部、教育部、农水产食品部、内务部和外务部分别对国家体育设施建设、学校体育设施地方利用,闲置的农地为体育娱乐所用,和对运动员出国比赛及秩序安全作出专门管理。

2.1.3 德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德国采用政府管理型管理权力,体制上采用结合型管理。其特点是由政府和社会体育组织共同管理体育的管理体制。政府对体育实行宏观管理,制定方针政策,发挥协调、监督的作用。社会体育组织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负责体育的业务管理[1]。德国体育主管部门是内务部,体育行政部门如英国的组织机构相似,由体育媒体局分为一科——六科。一二科负责制定体育及媒体有关政策、国际体育上的交流工作。三四科主要负责备战奥运会,管理国家队一级的教练员及运动员。五六科重点实行残疾人运动及学校体育。此种方法对体育的分类管理较为明确,管理上容易进行。但是对群众体育和民间体育管理的组织机构不是非常健全。在德国有体育建设有关的部门设置有劳动社会部、交通、邮政、通讯部、国土利用、建设、城市规划部、经济合作、开发部,他们分别对残疾人运动、国营铁路公司、邮政厅、电信厅体育团体、体育设施建设、落后国的体育进行管理[2]。他们这种单位负责制对体育能够更好的把握及管理。

2.1.4 日本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日本采用与德国类似的管理体制方法,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共同管理体育的管理体制[3],日本主管体育的部门是文部省,行政部门有三个地方,体育局体育科,终身体育科,竞技体育科。其中体育科负责学校教育以及学术研究活动,终身体育科培养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发展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科重点抓体育赛事,培养,管理高水平教练及运动员。这种组织机构设置对体育发展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到部门,任务较为明确。其他行政部门如管理调整厅、厚生厅、通商产业省、邮政部对地方体育、国民体育、体育产业、广播体操等方面进行明确分工管理。

2.1.5 中国台湾地区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台湾地区体育管理机制和西方的机制较为相似,它采用混合型体育管理机制,其中个人认为其地方性社团独立性较强,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直属领导,可以使其体育社团根据民间体育进行自由式管理及进行。台湾在群众体育上立法较早,法规条文较多,涵盖范围广,这样的立法对台湾现在的群众体育开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台湾的社区体育采用立项,网上公开报名、招标,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提高群众体育社团的积极性及竞争性[4]。在台湾较好的一点是台湾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投入非常巨大,体育锻炼场所非常广泛,并且场馆使用率很高,对群众开放。这点认为大陆地区的政府管理上可以借鉴下。

综合来看,西方国家及台湾地区的体育管理制度上虽有些不同,并且有些国家、地区对体育的管理采取政府管理,但是他们体育发展主要靠的是社会,在体育组织机构上分设的恰到好处,而不是仅仅靠政府部门一人集权,权力、管理可以分散到各个地区由自己管理。他们对群众体育、社区体育非常重视,并且在场馆利用上的开放程度是非常正确的决策。

2.2 当前我国体育体育发展现状

2.2.1 当前我国采用的体育制度为政府型管理,政府一人独大,对全国各地区的体育由省级、地市级、县级等体育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这就给中国体育的发展、训练实践中产生无形的行政约束力,地方体育的发展无法做到全民健身,社区体育发展不明显。

2.2.2 半世纪以来,我国体坛领导层与国际体坛所认定的训练理论基本上一致,都认同“二元训练理论”,即运动成绩由体能+技术构成。现在国际体坛训练实践进化运动的发展走势,是从“二元训练理论”潜在的趋向“一元训练理论”,即把体能与技术彼此不分离,而中国体育行政却仍然持“二元训练理论” [5]。

2.2.3 由于训练理论的不同,使中国体坛的训练方法对于国际体坛来说处于“被迫追随”的局面,这在高含金量项目上表现突出,以至于不得不采取引進洋教练的办法[6]。但是由于问题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所以引进的洋教练只是缓解、并没有扭转“被迫尾随”的局面。

2.2.4 有些体育学者针对中国体育所很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有关部门反应,而得到的结果,大都杳无音讯,即使有个别领导给出回复则是“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中”,因此现在我国体育中在创新训练与训练实践者之间,横亘着不止一道闸门:体育行政、以及行政决策服务的有关部门[5]。

2.2.5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决的基本矛盾:群众体育的开展方式适应“块块”横向负责,而竞技体育的人才选拔路线倾向于“条条”纵向管理。目前我国政治环境,很难找到一种非政府的,可以实行“条块结合”管理的、高效整合的作用[7]。

2.2.6 我国正在进行体育管理改革,党中央提出了政府机构调整和发展的方向——大部制。所谓大部制即整合只能部门和管辖范围相近、业务性质雷同的政府部门,在此基础上组建一个更大部门的管理体制,其管辖范围较宽,侧重于横向的宏观管理[7]。

2.2.7 一些专家建议“目前国务院有28个部委,加上国务院直属局和直属机构等,共有66个部门。为了来要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部门体制,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28个部委,要在66个部门范围内统筹考虑。对目前较多国务院直属局,要大量整合撤并,同时要裁剪目前过多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提出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建立为一个大文化部[8]。

2.2.8 现在国家体育总局即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又是兼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及各体育协会于一身,国家政府管理体育。而“总会”、“奥委会”不过是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司对外的一种名义,实属一个空牌子。中国的体育属于就是这种一个机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

2.2.9 根据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巡视,反馈赛事行业不正之风突出,赛事审批和运动员裁判员选拔选派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现象比较严重,赛事开发经营混乱,缺少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总局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社会、企业四位一体,权力高度集中,干部兼职普遍,利益关系复杂。总局党组和纪检组连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问责力度不够大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2.3 中国体育出现此种现状的原因

2.3.1 促进竞技水平进步的主要原因有二: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训练方法的改进[5]。而中国现在主要靠充分的国家投入,而获得很多具有较低含金量项目的奖牌。在西方基本不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中国在训练方法上的落后则体现了出来。训练方法上的差距,导致了我国在高含金量项目成绩产生了差距。

2.3.2 中国体育在行政上对民间的的“一元训练理论”萌芽时期进行了又规模、有声势的“大批判”,更加加大了对于训练进化运动的阻断力度,加深了与国际训练实践相反的发展动向。实际运用中“二元训练理论”并不能给运动员带来好的训练成绩,而“一元训练理论”则可以,对于这点,我国体育领导人并没有认识到这点。

2.3.3 中国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现状的不重视,出现的问题不予正确对待,不予理会,没有进行时效性的实施措施,过于安于现状,管理制度延续前任的方式、方法,没有创新思维及创新活动。在我国面临任何体育活动困难,群众总是盼望圣人和救世主的出现,并不是解放自己的创新精神去解决[10]。

2.3.4 历史上训练工作表现出经历训练、经验训练、科研训练三种状态,经历训练就是第二次照着第一次重复,徒弟照着师父重复[11]。在国际训练工作中,主要处于经验训练状态,在重复中有改进,并非简单的重复。而中国则是主要处于经历训练状态,之所以如此,因为在行政干预下,“二元训练理论”具有极强的行政约束力。一句话,就是中国体育职能部门,训练部门参与体育活动管理的事情过多,无法使体育在社团中、民间组织中更优质的发展。

2.3.5 我国训练方式采用“三从一大”方式,单一强调对于训练耐受性的无节制的蛮拼,排斥多侧面、多层次知识与智慧的选取、富集、运作,这是不符合人体特性的[12]。因此无法提高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也会造成运动员产生伤病的几率增加。使运动员终身留有遗憾。

2.3.6 我国正在进行体育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两方面难点,一是来自部门的利益的阻挡,二是权力分化后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9]。主要在第一方面,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一开始就背负着既得利益包袱,改革只是在承认、改善既得利益上逐步的进行。因此这种改革效果并不会非常明显。例如现在国家体育总局既有行政权力,又兼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这一民间体育组织的管理,对总会并不放手。

2.4 针对体育出现问题所需做出的措施

2.4.1 我国应该从“二元训练理论”转变成“一元训练理论”,只有这样才会形成更加科学的训练模式,将技能与体能融为一体,提高我国高质量、高含金量的比赛成绩。

2.4.2 体育行政对于训练理论在创新上不能漠不关心,不能下意识的拒斥,应该敏锐的尊重训练实践判别。科学真理是必须依靠实践、而不是依靠原来的学术权威来进行判断的。只有在实践中才会找到更好的训练及管理方法。

2.4.3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该允许、欢迎并鼓励理論与知识、训练、管理上的创新,尝试解决实践难题。要创立新型体育管理制度。

2.4.4 行政管理应该尊重创新和教练员的自主权,在培养出的部分教练员中取消创新的行政干预,训练方法上由单个教练自己做出。如果需要,只是在目标性质的方针,就是在身体健康,更快、更强、更高这样一类,不要制定限定了训练方法的政策、方针。

2.4.5 体育总局对训练理论和训练方法的信息非常闭塞,建议总局设立关于训练理论和实践的信息网站,包括信息流通、历史信息、信息分析等分支,为领导了解情况以及多方面的沟通服务[5]。

2.4.6 多在地方地区培养优秀运动员及教练员,并应该长期对其进行监督、关注、教育。可在这些优秀教练中挑选出比赛裁判、志愿者,或将其派遣出去学习,教学。

2.4.7 我国应该重视全民健身、群众体育、及幼儿体育的发展,从娃娃抓起,重点建设好各自、必须的前期培育基地,引导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广泛发展。

2.4.8 中国具有5000多年的历史,我们应该多关注历史上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及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如中国武术的发展,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的发展,应该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体育项目进行重点关注,发展。

2.4.9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在一些训练队伍中准备至少不止一支的接力队伍,并适当安排多次交锋机会,从中选出更加优秀的运动员,如现在的中国国足及中国足协。这些需要一个具有坚强而细致的行政管理队伍来进行。

2.4.10 针对巡视组对体育总局巡视后给出的建议有,一、总局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对体育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强化党的规矩和制度意识,大力弘扬体育精神,正切处理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举国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建立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为从根本上解决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创造条件,实现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的跨越。二、总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破除利益藩篱,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下决心整治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纪检组、监察局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健全系统监督网络,强化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用足用好纪检监察办案手段,严格执纪。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围绕赛事以权谋私问题。清理规范赛事收费,建立完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选拔选派工作的制度体系,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加强对各中心及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规范围绕赛事的各项商务活动,严格监督合作商、赞助商和中介公司的招标选用。对假赛黑哨、操纵比赛等行为严厉打击,公开处理。四、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解放思想,下大决心,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认真解决行政、事业、社团、企业不分问题,实现政事、政社、政企分离,管办分离,规范干部在协会、企业大量兼职等问题。

3 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研究展望

3.1 存在的问题和局限

3.1.1 在行政管理与训练关系领域中的文献未作出详细的介绍。

3.1.2 由于中国体制的局限性,为能对体育体制内部的情况作出相应介绍,解释,缺少创新点及创新的角度进行研究。

3.1.3 研究本论文的文献较少,更新性不强,多为2004—2010年间的研究成果。

3.2 研究展望

3.2.1 深入了解体育与行政管理体制内部的运营模式,敢于揭露事实,多角度,深层次的剖析中国体育体制内的情况。

3.2.2 调查范围要广,不应只局限在哪一部分或哪一部门出现的情况。

4 小结

我国应该重视体育训练中的科学性,将国家“二元训练理论”逐步转向“一元训练理论”且我个人认为可以将国家体育总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融合到一个大部门中,改革后的体育行政部门,减少其事务性职能,主要把握好中国体育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向,以及相关的政策投入。地方体育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群众体育上,更好的实施全民健身教育。另一点我认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这一组织应该单独设立,改为具有单独编制的实体机构,撤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赋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实质的管理、指导、监督会员组织职能,建立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核心的社会体育管理系统,完善体总会员制度,重点去抓全国各级地方的事务性及群众、社区体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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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周志忍. 后奥运公共管理的三个发展趋势[J]. 新视野(公共管理科学),2009,1.

[15] 于文谦,王乐. 我国高水平运动员产权的形成与分配策略[J]. 中国体育科技,2010,46(1).

作者:张驰

第四篇:论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战略

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培育体育市场环境,壮大新经济。目前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存在改革视野狭隘、改革路径残缺、改革内容单一等问题。深化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需要以“放权社会组织”“放权下级机关”和“放权市场”为三条主线,紧扣“管”和“服”中的法律难点,以“三线体系”的视角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放管服”改革进行全景式规划。

一、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目标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 是本届政府最鲜明的施政品牌。“放管服”改革的目标说到底就是培育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壮大新经济。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将体育产业明确为未来新经济增长点之一,要求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推进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放管服”改革已是国家战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代表了未来中国体育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截至2018年2月,国务院已有9个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正式出台了“放管服”改革方案,国家体育总局虽然召开过若干次“放管服”工作会议,但总体部署和系统推进有待提速。

长期以来,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擅长抓竞技体育,习惯以行政指令为依托的封闭式管理模式。振兴体育产业这一时代主题要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必须适应、进而擅长以法律为依据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如何以体育产业为立足点,梳理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法律依据,分析“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依托,研究现有体育产业管理的法律障碍点,搭建以“放管服”改革为核心目标的体育行政法治建設框架图,提出以“放管服”改革为核心目标的体育行政法治建设路线图,是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目标。

二、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的改革历程

“放管服”的提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2013年国务院首提“简政放权”,2015年倡导“放管结合”,最后于2016年明确 “放管服”的提法。“放管服”改革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2013年以来,国务院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了96份文件,其中2013—2015年的政策文件侧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权力清单建设等,侧重简政放权;2015—2016年的政策文件侧重登记制度改革、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侧重放管结合;2016年以来的政策文件侧重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削减前置审批事项和政务公开等,侧重优化服务。

我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放管服”则是以1992年“中山会议”和1993年国家体委下发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为起点,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起步期(1992—2008年)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放管服”早期研究紧密围绕如何抓好竞技体育,展现国家形象这一核心目标展开,重点有:一是如何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模式,进行简政放权,将竞技体育的管理权下放给事业单位;二是探索推进体育事业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和实体化建设,以俱乐部制改革为抓手,进行管理创新,从而提升竞技体育的水平;三是通过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不断拓宽体育投资渠道,加强对体育产业的指导与服务,服务体育事业发展。

(二)推进期(2008—2016年)

2008年以后中国体育发展的战略发生重大转型,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体育定位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自此体育行政领域“放管服”研究进入推进期,改革范围大幅度拓展,并逐步向“放管结合”领域推进。重点有:一是如何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体育行政领域的“简政放权”;二是以体育赛事审批为重点推进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是降低体育产业市场主体门槛,探索体育产业“宽准入严监管”的改革思路;四是通过体育类国家强制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管理。

(三)深化期(2016年以来)

以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发布为标志,“放管服”研究进入改革深化期,本时期的改革范围全面拓展,重心转向如何完善配套措施,如何增强改革的实效性。重点有:一是借鉴治理理论,发挥民间力量,通过协同共治推进体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二是完善体育赛事转播管理制度,打破垄断,构建体育产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三是严控行政准入类职业认证,推进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四是综合运用环境型政策工具和需求型政策工具,全面提升针对体育产业的服务效能。

三、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之反思

通过上述历程的回顾,我们发现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改革视野可以进一步拓宽

现有改革大多集中于“放管服”的某一个方面,对“放管服”三者之间的联动性和协同性重视不够,针对“放管服”三者有效衔接有机互动的“组合拳”研究有待加强。

(二)改革方法可以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改革较为注重研究“放什么”的问题,对于“如何放”的问题(依照现有法律哪些权力可以下放,下放的法律程序是什么等)关注不足,法学研究的方法亟待充实到现有的研究中来。

(三)改革内容可以进一步丰富

“放管服”的“放”既可以针对社会(“放弃”权力),也可以针对下级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下放”权力),三种“放”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管”和“服”,目前的研究较多关注第一种“放管服”,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放管服”的关注有待加强。

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关键是:紧扣“放管服”的联动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法学、体育学、行政管理学等多种研究方法,以三种“放”为线索,紧扣“管”和“服”中的现实难点,梳理“放管服”的法律依据,分析“放管服”的制度依托,研究“放管服”的法律障碍,从法学的角度探索构建“放管服”三者有效衔接、有机互动的“组合拳”式改革战略。

四、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战略

(一)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战略基础

“放管服”改革的本质是通过制度完善形成政府管理、社团自治和市场调节三种机制的合作治理。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的战略基础是从体育产业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管理、社团自治和市场调节三种治理机制各自的优缺点,从协同共治的角度,分析政府管理、社团自治和市场调节三种治理机制各自的边界,为下一步搞清楚哪些权力适合“放”,哪些不适合“放”,适合“放”给谁等问题奠定战略基础。

(二)体育行政“简政放权”战略

重点包括:第一,放什么:全面梳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体育产业的管理权限,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分析哪些权力适合“放”,哪些不适合“放”,总结出“放权清单”;第二,放给谁:在“放权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各种治理机制的边界,分析适合“放”给谁的问题,总结出“权力流向图”;第三,如何放:在“权力流向图”的基础上,研究三种放权路径的制度依托:一是完善、规范立法(部门规章)授权程序,保障权力下放给体育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完善、规范行政授权程序,保障权力下放给下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是完善、规范审批权冻结(取消)制度,保障权力下放市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体育行政“放管结合”战略

重点包括:第一,管好体育社会组织:配套“管办分离”,完善自律性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体育协会处罚权的行使;贯彻“事社分离”的改革精神,完善针对体育协会的处罚制度,弥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完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社团管理费支出比例规定,充实“重大业务活动报告”制度,细化“年检”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第二,管好体育产业市场:对所有的体育行政审批进行法律性质辨析,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四大门类进行归总,规范体育行政执法的基础 ;引入德国行政主体理论,借鉴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授权机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在大型体育赛事等高风险活动中探索授予某些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以行政管理权,创新公众参与执法的模式;从管理现实问题出发,分析体育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供给问题,探索《体育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衔接;第三,管好被放权机关:完善体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量化机制,通过裁量标准格次化实现对体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探索体育行政审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机制,推进执法标准的公正性;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如何问责”“问责的后果为何”四个方面建构和完善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体育行政“优化服务”战略

重点包括:第一,服务体育社会组织:制定《地方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将针对申请成立体育社团的审批行为,原则上由裁量行政转化为拘束行政行为,从制度层面降低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门槛;配套“事社分离”改革,修改《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任职管理”部分条款,加速推进全国性体育协会的自治进程;修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注销登记和财产清算制度,为公益性体育组织向营利性体育企业转制打通法律通道;第二,服务体育产业市场:制定《体育赛事和体育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从行政确认和行政告知两大角度明确备案的事实行为属性,防范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力干预市场,将备案行为异化为事实上的行政许可;完善体育职业资格证考试制度,杜绝强制性考前培训,取消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 ;制定《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政府、投资方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则化和制度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基础建设;第三,服务被放权机关:按照公務委托理论,构建与事权下放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理顺放权机关与被放权机关之间权责关系;完善行政信息协调法律机制,构建“条块”协商机制,理顺权力下放与“三定方案”之间的关系;授权下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标准,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体育消费市场良性运行。

作者:张治宇

第五篇:关于我国体育行政改革的研究综述

摘要当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体育行政的讨论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体育行政开始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本质变化。本文分别从中央政府一级和地方政府一级的体育行政改革,以及体育行政职能方面对相关研究结果进行综述。

关键词 体育行政 改革 综述

Research Reviewed on Sports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hina

WANG Bing

(College of Sports Science,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034)

Key wordssports administration; reform; review

1 体育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1.1 关于中央政府体育行政改革的研究

在过去几十年中,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及在这种体制下产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则表现为:中国体育管理的权限过于集中、各级组织权责不明、管理制度、法规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公共服务的视角,我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是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其运行机制是从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发展到政府服务下的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最终走向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多中心治理。概括的说,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放、管理重心下移、利益转移给社会。

当前,我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行政管理权主体资格不明确;管理对象不一致造成管理不统一;体育经济政策不配套,没有形成法制化;管理的方式与体育发展战略不匹配,训练、竞赛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影响体育行政体,体育社团的法律地位混淆不清导致事业性运动项目协会的市场化转型迟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国家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分两步走,先从举国体制向纵向和垂直分化的国家与社会结合体制过渡,然后逐步向水平分化的国家管体育、社会办体育的新体制变革。在体育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应重新进行角色定位。总之,未来体育的管理,政府行为必然要缩减,社会行为要增多,社会性的管理、调节必然居于主导地位。

1.2 关于地方政府体育行政改革的研究

市体育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全市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市体育事业建设和体育产业发展依法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和推进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地方政府区(县)体育行政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一直是独立的主管体育的行政机构,1998年国务院体育行政机构重大改组后,根据本地实际,其调整大致有四种情况:保留体委建制;名称与机构不动,改成事业单位;撤销体委,改成地方体育总会,原体委职能移交体育总会;与教育、文化部门合并,或与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合并,仍为政府部门。合并后的区(县)体育行政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湖南省地县体委机构改革后,体委变成事业单位,体育经费地方财政逐年减少;体委与文化局合并,体育工作滑坡现象比较严重;体委与教委合并后,体委实际上成为教委的一个股室,体委的地位降低、职能削弱,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难以落实;体委改为广播电视文化体育局后,体育工作开展无所适从,举步艰难。辽宁省体育局的调查发现没有合并的33个区县体委的工作开展情况明显好于合并的区县,合并后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功能削弱,有些地区的群众体育工作处于无序状态,群众性健身活动完全靠自发地开展。2002年安徽省县(区)实施了机构改革,其中芜湖市辖三县设置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辖四区设立了文化体育局,机构重组后县(区)体育工作普遍存在懂业务、会管理的体育专业管理人员偏少,政府对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偏低,方便群众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等三个方面的难点。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系统的末梢只到区级,没有延伸到城市的基层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结构缺位、管理重心偏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社区体育的兴起,完善了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系,降低了社会体育管理重心,减轻了单位的负担,为社会体育的普遍化、生活化提供了保证,促进了城市社区建设。当前城市社区体育行政管理权力下限界定在街道办事处,它是社区体育行政管理最基层的政府行政组织。我国基层群众体育行政管理体系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管理机构精简缩编,而管理职责却在不断膨胀;体育社团参与公共体育事务管理的程度存在不平衡;场地设施和健身服务与社会公共体育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社区公共体育指导力量管理不善;对非正式的群众体育小团体重视不足、引导不够;政府管理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还较为严重等。另外,社区体育行政管理主体内部缺乏横向联系,条块分割现象严重,适应社区体育行政管理或社区体育组织职能调整的法律法规还十分缺乏。政府与社团结合型管理体制是未来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模式,其组织结构应该是一个层次分明、权责分明、协调有序的网络化结构。社区体育管理体制要分阶段、分层面地逐步推进,建立多系统、多层次的行政性与社区自主性相结合的新型社区体育管理体制。

2 相关文献的评价与思考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体育行政改革的研究探索,无疑是积极的、进步的,对问题的关注角度也是比较全面、准确的。在研究视角上,我国体育行政改革研究涉及到多个层面,经历了一个由行政管理、机构变革、运行机制到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研究的变化过程;在研究方法上,我国体育行政改革的研究多以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为主。针对目前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重大关系,国内学者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社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系统延伸到城市的基层——社区,这样的变化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基层(社区)体育行政应如何与区县级体育行政衔接,这方面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挖掘。还可以从区县级体育行政改革后组织结构、运行状态、职能变化、群众体育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建设服务性政府、实现体育公共服务职能转变是目前体育行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为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提供了思路,值得思考。

参考文献

[1]王会寨.公共服务视野下的中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9.

[2]刘青,雷红.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08:3-5.

[3]宋继新.论中国体育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的改革与发展[J].体育科学,1998.18(1):16-19.

[4]张蓓.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转变路径[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33(4):44-49.

作者: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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