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信息公开

2022-11-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编者按:当今社会,无论是称为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还是网络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化活动,还是公民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对社会信息资源的加速整合和信息利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因而,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与搞好信息服务就成为信息拥有者和信息服务者必须十分重视的课题。本期我们推出的这一组专题文章就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资源整合与高校档案馆的社会化服务问题进行研究的,选题覆盖面较宽,其中也不乏新颖的观点。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档案馆;信息资源整合;信息社会化服务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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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但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却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而显得虚泛和乏力,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引发的事件层出不穷。政府信息公开困难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政府体制性、内生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政府外部的信息公开环境因素的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思想观念障碍。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思想障碍。官本位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还没有完全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漠视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阻力。一些政府官员谈“公开”色变,主要有四“怕”:一怕特权丧失,不愿公开;二怕失职受到监督,不敢公开;三怕影响行政效率,不想公开;四怕财源受到冻结,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其实是对政府官员的一种约束,要求他们自觉地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会导致一部分权力的丧失,因此,政府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手段之一就是封锁、阻滞政府信息,以便进行暗箱操作,利益上的驱使以及思想上的抵触使得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

(2)主体意识障碍。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主人翁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参政意识从整体上看还比较薄弱。以往封建专制制度的愚民政策,造成“臣属型”政治文化,造成公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以至于今天仍有人认为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天然合理的,对政府信息表现出漠然和无知,习惯了对政府信息的不知晓,习惯了被动地接受政府信息,缺乏主动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意识。另外,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畏惧心理,没有摆脱“民不与官争”的思想禁锢,与政府及其官员感情疏远,政治参与的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和参政权,更谈不上行使这些权力。

(3)管理体制滞后。我国的政府管理运作体制及机制,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确立起来的,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如机构设置不合理,中间层机构及人员臃肿,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审批过多、过滥,办事没有严格的程序,行政流程不合理,透明度低、暗箱操作等。在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大都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实施管理的。受地域、层级、部门的限制,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府之间不是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而总是“迂回”进行,形成大量的中间过程、中间环节,这不仅颠倒了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正常关系,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容易形成隔膜,造成信息的失真甚至湮灭,而且增大了管理成本,使沟通困难、效率低下。再者,大量中间环节、中间过程往往成为腐败活动的温床,腐败分子大都就是靠对信息的垄断性控制,从中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使政府管理严重偏离了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宗旨。

(4)信息公开质量不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深度广度不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还局限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些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如供水、供电、电信、邮政等垄断I生行业,他们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诸多死角。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可以概括为“四多四少”:即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报喜不报忧”,仅公开正面的信息,而对于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等负面的信息却很少。表面上看是为了社会安定、人心稳定,但实质上却为谣言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机会,有可能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

(5)信息公开渠道狭窄。受传统的文化教育方式及阅读习惯影响,绝大部分的公众将广播、电视、公告栏、口头传递等方式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图书、报刊为辅助渠道。公众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政府信息时效性、实用性差,利用价值不大,公众只是在被动地、单向地、落后地接受政府机构的信息传播,对政府信息的利用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自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展之后,各地政府机关建立了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公众通过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技术获取政府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各种政府信息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各部门各自占有信息,互不联通,互不交流,政府网站建立后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和流通都处于不均衡状态,其价值的实现也受到了限制。

(6)缺乏管理和协调机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往往是各自为政,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因而造成了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自己决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各级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造成有的政府信息重复公开,而对有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却都没有公开,形成信息死角、信息盲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资源,同时也没有很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偏离了“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轨迹。

(7)监督机制失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政府的自觉行为阶段,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收到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由于我国政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政府信息公开无疑会对政府机关的小团体利益造成影响,必然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遭到一些人的反对。这就需要将政府的工作放在公开的环境下接受社会的监督。由于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政府部门公开的

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都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主要是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检查监督设置上不配套;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追究制度建设上不健全。

(8)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难以把握。目前存在着保密范围过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已远远不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某些规定既不利于信息公开,也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这就产生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造成国家机关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妨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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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监督、实践、宣传、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实处。

(1)确立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它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但也具有一定的民事性质,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这项权利不仅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而且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就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原则。只有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权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公众可依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

(2)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信息公开意识。观念是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瓶颈。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需要我们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观念。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衙门难进,官僚高高在上,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这种思想仍然在影响着一些人们的心理和价值取向。因此,必须明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要消除封建文化的不良影响,转变观念,积极树立现代公开行政、阳光行政的理念,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政府要从传统的思维模式中走出来,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的意识,把公开政府信息作为自己的义务和社会公众应享有的权利来对待,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重点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水平,充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提高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认识到自己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着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唤起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意义的认识,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对公众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3)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在经过近几年的机构改革之后,过度集权、机构沉冗、职能不清等问题有所缓解,但政府组织模型特点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仍然是分支多、跨度大,以单一模型逐级延伸;很多部门并没有借机构改革的良机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对过去的管理模式、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政府信息总体上仍是按传统的传递方式进行传递,缺乏灵活的信息处理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谈有效公开政府信息,就必须改革现有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一个所有资源无缝隙集成、零成本运行、个性化服务和即时反应的政府管理体系,最终促使政府职能由传统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4)完善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保障。完善的制度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系列规则,是用来规避政府凭借其信息优势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的“道德风险”,保证组织层面各种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行为实施效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化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

(5)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国家推行起来必定会遇到障碍。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采取的是政府推进模式,政府是制定信息公开法的主要推动力量,这种立法模式暴露了一些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让公众明白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努力。我们必须明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自觉的行为,而需要整个社会对这样一个涉及民主政府核心的制度统一认识,就是要提高社会整体信息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广泛的、深入人心的信息民主观念,使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政府的信息公开,发挥他们的作用。只有全体公民参与进来,政府信息公开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蕴藏在政府信息中的巨大宝藏才能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只有全体公民参与进来,政府才能更加健康、良好地运行,从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实现。

(6)充分利用因特网等现代化信息公开手段。政府信息公开除了使用传统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实现政府信息上网。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

展和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从未有现在这么强烈。因此,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民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极大地降低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使全体民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应当允许公众以网名登录政府网站,这样可以方便公众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意愿,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促进公众与政府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同时,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利用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也便利了其管理和信息保存,减少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从长远考虑,应该深入研究因特网给政府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新问题,包括技术的快速更新对信息保存方式的挑战、信息的分类与定义、信息的公开与信息安全、信息来源多元化问题等,从而能够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因特网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

(7)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了使政府机关履行其必要的义务,《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政府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行政权力的异化会影响政府信息全面真实的公开,所以只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有外部力量进行监督,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和义务。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都是信息公开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这些监督力量的作用,并使各种监督力量优势互补和密切协作,是监督信息政府公开的重要保障。要通过这些外部监督力量来督促政府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一个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8)修改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范围。应该说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制度多是从信息的安全、信息的保密角度来考虑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多是讲信息在什么样情况下不公开的,而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倡导的是信息应尽可能地公开,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目前,涉及保密与公开的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档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行政诉讼法》等,由于这些法律规范制定的时间比较早,有些关于保密的规定已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已经很难适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有关法律的条文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协调,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作为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向法制化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一步,有利于我国迅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能约束其下级和政府,而对人大、检察院、法院及党的工作机关则无约束力。现实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不能完全解决,需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比如在有关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中,政府机关和法院的关系,和公民等当事人的关系。所以从长远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能是个过渡或暂时之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都有约束力,才更能凸显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起到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学习各国的立法经验,加强对各国信息公开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内容、结构及过程的研究,吸取各国法律的合理成分,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作者:张 磊

第2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摘 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通说认为未公开信息有“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但证监会和司法实践通常只关注前者而忽略后者,导致证券行业从业者理解的“老鼠仓”内涵和外延与法律应有概念不一致。本文对未公开信息的涵义、未公开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价值、对未公开信息犯罪的查处和认定以及证监会出具的“未公开信息认定函”性质进行分析论证,试图厘清司法实践中对“未公开信息”认定的争议,以精准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键词:未公开信息 老鼠仓 趋同率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伴随着资本市场迅猛发展而滋生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刑法规制。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在实践中被称为“老鼠仓”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近年来明显成为资本市场监管与犯罪惩治的焦点。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行为无法用内幕交易罪名加以制裁的情形,故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该罪名,实质是以法律形式扩大了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范围。由于这些信息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在内容、形式、内涵与外延等方面均与内幕信息有区别,如不对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行为制裁,不足以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故增加条款,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其法律责任和处罚结果依照内幕交易罪给予处罚。

2013年8月北京侦办了首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从此证券领域的犯罪受到重视,根据新华网报道,2017年证监会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625件,立案调查312起,其中54起典型案例。随着打击资管从业人员背信违法违规的力度增强,“老鼠仓”案件大量下降,从2016年的29件下降到2017年的13件。自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累计83起,涉案金额800亿元。[1]但是到底什么是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只是做了概括性说明。

一、未公开信息与“老鼠仓”

(一)未公开信息的涵义

目前,“其他未公开信息”并没有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判断依据,这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体系中的一个全新要素。我国《刑法》第184条第4款只对其作了“内幕信息以外”的概括性规定,未公开信息的内涵、特征、范围均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极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如何认定未公开信息无疑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我们认为,“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刑法条款中规定的“未公开信息”具有“未公开性”与“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所谓未公开性是指涉案信息在行为人从事相关交易时尚未公开,处于公众无从获悉该信息内容的秘密状态。所谓价格敏感性,是指涉案信息公布后将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2]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第80条的规定列举了四项未公开信息:一是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资金存放机构、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關信息;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三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决定;四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信息。[3]

(二)“老鼠仓”的涵义

比较著名的马乐案使“老鼠仓”这个词被广泛关注。业界认为“老鼠仓”就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案例一]马乐曾是博时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在任期间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高达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由于金额庞大,马乐被称为国内最大硕鼠,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而再审的案件,由此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按照马乐案的显示,马乐掌握了大规模的基金,动辄动用资金购买某支股票,巨额的资金量会对该支股票造成价格影响,而在打算购买和抛售之前或之后,个人先屯仓或者出售该支股票,从而赚取非法利润,俗称“抢先交易”,这是马乐的犯罪方法。而马乐所掌握的巨额资金购买某支股票的信息自然是保密的,具有未公开性。无疑马乐掌握的信息是未公开信息,其利用职权和所掌握信息牟利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这个典型案例使很多投资主办和经理认为只有公募基金或者极高金额的私募基金中才存在未公开信息,因为只有掌握大规模资金的基金经理投出的每一笔资金才能够推升股价,所以其有空间和时间自己投资跟仓或者抛售以谋取暴利。

但是马乐案的盈利方法,是否就是“老鼠仓”的全部概念和含义呢?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只有掌握马乐那样体量的资金,每一笔资金的动用至少达到几千万上亿,对个股股票才能产生影响,才构成未公开信息。但是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可此种观点呢?

[案例二]某证券有限公司产品“宝鼎稳赢3号”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其中新华保险投入3.6亿,申万宏源公司投入9000万,一共4.5亿。该产品有王某等3个投资主办人,每个主办人管理1.5亿因为要有稳定的盈利率,所以为了降低风险,按照合同规定及公司内部规定,王某所能动用的资金量是1.2亿。具体购买个股时,王某购买某支股票的资金量是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最多时候也就是一千多万元。对于一支个股而言,王某及辩护人认为一千多万元,还不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不具备价格敏感性。实际上一千万能否对一支股票产生价格敏感性,还需要看这支股票的公司市值,如果公司市值很小,当然会产生一定的敏感性,如果公司的市值百亿,那么这壹仟万元对该支股票恐产生影响就很小。王某认为没有马乐所掌握的公募基金的资金量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老鼠仓。

除了通常意义上的马乐案类型的典型老鼠仓,证券公司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例如上述王某案,也属于证监部门定义的未公开信息。证监部门显然对价格敏感性做了广义解释,或者说证监部门对是否具备价格敏感性根本没有重视,其更重视的是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经理职务的忠诚性,结合主观恶性与后果对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入罪进行考量。证监会强调这种行为……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4]。所以“老鼠仓”,马乐属于硕鼠,王某等也属于硕鼠,体量大小有别而已。

证监会将“价格敏感性”忽略,有学者反对这种认定,如果将老鼠仓的行为扩大解释,视为背信行为,则界定老鼠仓行为展现出来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就变得特别重要,没有利益冲突和损害,无法体现背信[5]。事实上,纵观历年来证监会的说明和法院的审判说理,对于价格敏感性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作用都没有明确说明。

二、未公开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价值

内幕信息和除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其价值就在于这种购买股票的信息,是具有一定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在内,可以等同理解于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不为公众所知悉,等同于未公开性;信息因为具有商业价值所以应该予以保护。但是未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得未公开信息,多是合法渠道或者以职务(职权)正常持有,不像侵犯商业秘密罪那样非法获取。行为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后,往往也没有对证券公司等信息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研发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故不应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认定该罪名的客体。该罪名侵害的法益或犯罪客体,应结合立法体系并参照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客体来确定,而不仅是对证券公司智力成果或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们可以从证券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得出未公开信息是智力凝结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和秘密性。

第一,证券公司都有一个“股票池”,什么样的股票进入股票池,需要投资主办建议、部门会议批准、风险监控、领导批准等流程,这属于常规进入法。也有时因为市场行为,某支股票突然被评判为具备强劲上升趋势,那么投资主办和部门领导进行口头沟通,先行入池,及时购买,而后补办各种手续。第二,股票池会定期清理,也就是一些垃圾股及时退出股票池。同时受到风控部门的风险监督,人工以及电脑系统对一些风险股会及时预警,提醒投资主办经理注意。公司定期会购买一些股票风评,各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股票研究部门,这些是基金经理购买股票的参考依据。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不具备购买股票的权力,但是其股票研究成果既可以自己公司使用,也可以出售给第三方。根据研究公司的风评业绩,价格高低也不同。第三,公司每周召开例会,研讨各个行业的股票行情,对风险股提出警示。第四,公司要细致研究每一个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折旧、股票分红情况以及投资方向等财务方面的数据。例如某公司新近购买了一套生产线,那么意味该公司固定资产要在近几年内摊折旧,其利润在近期恐怕不会给股东分红。第五,证券公司会派公司的基金经理去各个公司实地考察。在研究各公司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实地考察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有经验的大公司投资经理会受到接待和重视。如果见到董事长,那么从董事长的个人性格、投资风格、眼界宽窄和投资意向等各角度会得出比较直观的分析和感受。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去实地考察,但是不会受到高规格的接待,也难以得到一些公开财务报表以外的信息。第六,对于国家政策、金融形势进行分析,关注敏感事件,关注国际市场行情。最后根据以上综合情况,基金经理才会做出投资决定。因此投资决策是基于严谨流程,综合分析得出的智力成果,这是证券公司未公开信息之所以有价值的原因。

三、未公开信息犯罪的查处和认定

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案件线索多来源于证监部门的监管和监控。在股票监控系统中,趋同率过高的股票会以红色显示,从而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证监会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发现可疑账户线索,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和回溯重演,精准锁定任何跟随基金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可疑账户,上传到深交所监察中心的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该系统自2013年正式上线运营后,全天可以处理超过1亿笔成交记录,还可以在线处理20年以上的数据,任何证券账户,只要与某只基金的交易存在较多的趋同交易,就可能被纳入调查范围。[7]

(一)趋同率的计算方法

趋同本来并非股市的专业词,但是随着证券类案件的侦查,趋同率这一概念在证券犯罪领域逐渐明晰化。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交易中趋同交易指的是犯罪主体使用私人账户进行与他管理的基金相同方向的买入卖出行为,这是一种“趋同交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典型特征。趋同率证监会常规采取前五后二的计算方法。所谓前五后二,就是看投资经理为公司购买某一支股票的前五个工作日和后两个工作日,关联账号购买的趋同比率。这里涉及到两个趋同比率,一个用关联账户股票和标的股票的股票支数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比对,算出一个比率数;另一个是用关联账户股票购买资金数额和标的股票购买资金数额进行比对,算出一个比率数。两个都叫趋同比率,都对案件有参考价值。但参考价值并非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案件是否涉嫌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趋同率并非决定性价值。被告人和辩护人常疑惑,我的趋同率还没有达到50%,为什么就够罪呢?实际上,是否违法或者够罪,主要看是否与基金账户属于关联账户,是否利用了未公开信息等其他证据,趨同率其中的一个证据。趋同率到底达到多少才能够犯罪,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定性是否违法或者犯罪。

至于趋同率的计算区间,前五后二是常规,但也并非是规定。究竟用什么区间计算趋同率还要考虑案件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基金经理,那么其肯定知道自己做出的决策,所以常采用前五后二,七个工作日的区间计算方法。但如果是交易员,其一般是在交易指令下来当日才知道交易的股票,所以这时候一般采用前零后二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购买股票的当日和第二天作为区间进行计算。

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计算趋同率的时候,都采用先入先出法计算。所谓先入先出就是,不同时间购买的相同股票,随着时间推移和股票上涨,不同时间购买的股票收益不同,先购买的股票收益肯定比后购买的股票收益多。在分批次抛售股票的时候,按照最先抛出的股票对应最先买入的股票进行计算收益,能得出更客观准确的计算违法所得数额,这也是本着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因此计算股票收益多采用先入先出原则。如果后进先出计算方法,股票收益必然就降低了。

(二)盈利数额与定罪量刑

利用未公开信息或者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构成犯罪不要求必须盈利。因为本罪名保护的法益是证券公司的智力成果,惩罚的是背信行为。所以是否盈利不是定罪的关键情节。刑法对该罪名量刑情节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不等同于违法所得,可见没有违法所得也可以入罪。从追诉标准中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盈利,只要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多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都予以追究刑责责任来看,立法保护的客体也不是证券公司智力成果或商业秘密的价值。按照统计,38起老鼠仓刑事案件中,亏损的有3起,盈利金额除以交易规模超过5%的6起,其中超过10%的有4起。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已从以往的单兵作战发展为共同犯罪,形成稳定的利益链条。往往是有人提供资金,有中间人予以联系,形成金主——中间人——操盘手这样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一般情况下,操盘手都是赚取盈利款的20%,上下有所浮动,但是浮动不大。如果亏损,操盘手不承担损失,由提供资金的金主自负亏损。

中间人和金主如果不明知操盘手的身份,不明知操盘手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中间人和金主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例,全国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金主和中间人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到底要求明知的程度如何,系日后处理该类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仅要求金主和中间人明知操盘手行为违法,还是要要求明知系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呢,具体的说对于中间人和金主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入罪的标准是需要明知操盘手的证券人员从业身份,还是需要具体知道其炒股所利用的到底是操盘手自己私人决策还是证券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笔者认为金主和中间人如果明知操盘手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就应该推定其明知证券从业人员私人购买股票禁止。如果金主默许、允许证券投资经理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为自己炒股,那么对利用证券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就存在放任的故意。当然这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示,以及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甄别。

四、证监会所出具的“未公开信息认定函”的性质

到底什么是未公开信息,证监会往往会出具一个说明。但证监会所出具的说明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属于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存在不同认识。证监会的说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证据种类。建议对证监会的说明归属何种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名义确定下来,其地位应该等同于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结论。否则在越来越严格的司法证据审查的情况下,这样的证据会越来越受到争议。

定性为未公开信息的原因、趋同率的计算方法、结论的依据、计算的过程应该书写详细,否则辩护人对结论提出质疑,公诉人无法对专业问题做出回复。无论是笔者承办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还是其他证券类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一般都会提出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不属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故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价格敏感期、起止日期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出具的认定意见是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专业认定具有证明力,因此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是部门职务行为,不是单位作证行为。

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案的判决中,针对证监会认定函的性质,法院认为,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从形式上看属于公文书证,具备证据能力,依法可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具体理由是,首先书证依据制作的职权划分,可以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书面文件,包括各种命令、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都是公文书证;其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具有认定内幕信息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证监会根据所稽查的事实证据,并结合证券法有关规定出具认定函,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公文书证。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案件的审查侦办过程中,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是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证券等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价值。趋同率是未公开信息被利用程度的衡量指标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而是否盈利也并非入罪的关键。犯罪主体中共同犯罪依然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打击此类犯罪,需要技术手段的进步和对其犯罪手段的精准掌握。

注释:

[1]《证监会通报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07/t20170707_320124.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3日。

[2]参见沈言:《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1日。

[3]同[2]。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7号。

[5]参见彭冰:《重新定性老鼠倉—运动式证券监管反思》,载《清华法学》2018第11期。

[6] 《百度百科:商业秘密》,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5%86%E4%B8%9A%E7%A7%98%E5%AF%86/310083?fr=aladdin,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3日。

[7]《一文看懂证监会严打的老鼠仓是怎么发大财的?》,http://m.sohu.com/a/155960509_119689,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3日。

作者:王晓磊

第3篇:浅析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摘 要: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的一个子集,遵循着信息公开的原则。但是过程性信息有其特殊性,在遵循统一公开原則的前提下,对于部分信息各有操作。过程性政府信息部分应该依法公开,部分则不应公开。意见类的信息,不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事实类的信息,政府行政行为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当公开。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问题体现了一定的行政比例原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问题的衡量。以行政比例原则为视角对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思考,能够厘清和公开抑或是不公开的原因。

关键词: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比例原则

过程性信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早,但统一的概念则是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中出现。即“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信息”。这是过程性信息第一次正式被提及。简言之,过程性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过程进行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出现的信息。

一、过程性信息公开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的关联性

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的下位子集,它具备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共性特点,也具备了己身的个性特点。过程性政府信息有以下几个特点:

(1)首先,它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主动制作的或者从别处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予以保存和记录的信息。过程性信息之所以是政府信息,是因为它要么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要么是行政机关获取的,尽管这些信息相对于其他政府信息尚不成熟,且在酝酿中。

(2)以行政行为的形成为依托。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印记就是过程性,因为此类信息的形成必须从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来分析。一个行政行为从开始到最终的作出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一个明显的目的—即行政行为最终成型。正是这个促使行政行为完成的目的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形成提供了动力,行政行为成为过程性政府信息形成的依托。

(3)过程性、阶段性是其显要特征。过程性信息区别与其他信息的独有特征就是它的过程性和阶段性,主要包含:一是在行政行为逐渐形成过程中行为的状态,比如待审核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材料等;另外一种服务于主体行为形成过程中的信息,它以服务于行为的形成为目的,是行政行为形成的帮手,比如,为了对某项行政事项进行审批,相关部门给出审批意见。

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它之所以公开和不公开的理由主要出于对国家利益的宏观考量和行政管理目的能否实现。它的背后暗含着行政法的基本性原则—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以行政权的行使要与法有据为前提,另一方面还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是进行利益衡量,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的部分是在充分进行利益衡量后的抉择,被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一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同时又旨在完成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目标-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不应该公开的部分,除了因为信息本身不成熟,无法给相对人提供可靠的信息,更重要的原因是不能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比例原则和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不是片面和割裂的关系,二者有着必然的关联性,分析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背后往往有着对行政比例原则的考虑。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以行政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

1.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应当公开的范围

(1)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不应公开。尚不成熟、酝酿过程中的主体行为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尝试从反面思考:这样的信息如果被公开是否会引发猜想,是否会误导公众,是否三人成虎最终形成谣言,更有甚之会导致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健康和稳定。比如事关加大群众性福利的某项政策,如果不最终确定就随便公开,会引发群众性的猜想,如果群众对这样的信息产生反对的声音,一定程度上会引发混乱。

不成熟的主体行为不应被公开和行政适当性原则关系密切。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不成熟的主体行为一旦被公开,不仅会引发各种猜想和怀疑,对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和达成更多的是产生各种负面影响。

(2)意见信息不应公开。意见信息是指在过程性信息形成过程中相关部门、个人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意见性信息之所以不被公开是因为其容易受到坦诚性的影响。有些意见和观点也许不是客观公正的看法,它们往往带有主观上的偏袒。更有一些意见和观点是为了拉拢人心,逢迎讨好,获取部门利益而提出来的,这样的信息会对正确决策产生严重的影响。

行政必要性原则兼具最少侵害、最为温和、不可替代性,是指在达成法律目的的各种方法上选择一种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更小的方式。意见之声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是那种排除不了主观不善的意见,就会违背必要性原则,这样的意见一旦被采用会使得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2.过程性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

(1)事实信息应当公开。事实信息处于行政行为逐渐形成的过程中,但是它是成熟、经得起推敲的。事实信息通常而言是行为主体依据客观成熟的事实依据作出的信息。这样的信息被公开后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当被公开。

(2)行政行为过程结束后的信息应当公开。行政行为过程结束后意味着要么这个行政行为完美地被孕育出来,要么行政行为胎死腹中。对于被完美孕育的行政行为,此时它历经的整个过程已经臻于完善,所以应当被公开。对于胎死腹中的行政行为,也要公布它的过程,探究为何它没有成为一个完美的行政行为,为以后解决类型问题提供指导。

行政适当性原则和行政必要性原组成了行政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目的,必要性原则是实现目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比例原则。法律目的和手段是衡量一个行政行为合乎目的的标准。因此,应当被公开的行政行为,既合乎目的又合乎手段。

三、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以来都是公民倍加关心的问题,它体现了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也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的。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作为其中一个子类问题也应当被重视,和行政比例原则相结合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为何公开为何不公开。

作者简介:

张启帆(1995~ ),女,汉族,河南新郑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张启帆

第4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目 录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 **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 **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 **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

**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3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5 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

6 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9 **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

10 影响、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 不履行服务承诺;

4.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 违反收费规定;

7.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 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

11 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市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

12 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3

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

14 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

15 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

16 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市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17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

18 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

19 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 22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

23 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24 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定办法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25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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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7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 28 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 29 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 30 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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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在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及微博应用培训班,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我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奠定坚

实基础。我们对本次班训很重视,特别邀请地区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办领导来我县系统授课,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工作。经过各乡镇、各部门共同努力,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呈现出全面推进、不断深入、逐步规范、公开内容进一步拓展、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按照便民利民的基本要求,公开形式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公开内容,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向社会公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将网站建成信息发布、网上办事、在线交流的综合平台。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也日益凸显。一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依法公开意识不强、公开不规范、工作进展滞后。二是少数单位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比如,一些乡镇书记、乡镇长调走好几年了,但墙上的相片还贴在那里;有的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或者变更了,但墙上还是老样子。

推行政务公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大家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深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公开的有效性。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部门更要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做好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信息公开,逐步扩大公开领域,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各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形成组织有保障、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有追究的工作机制。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各单位要围绕政府信息、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决策、行政审批、机关内部重要事务、基层政务等六个方面的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提高政务公开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巩固完善、拓展创新、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使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加快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公开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重大建设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各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要推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继续加大干部选拔任用、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行政机关内部重要事务的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透明度;要细化公开目录,把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等作为必须公开的内容,努力提高公开的质量,通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公开促进服务水平提升,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提升政务信息质量。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于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政务信息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时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认真遵循“

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调研、反馈和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实效。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取得实效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是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严格责任、强化督查

,推动两公开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政府对两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按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两公开工作机制,在全县上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调监督、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的两公开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两公开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开辟公开专栏、举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两公开工作,提高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贴近民心,更加符合民意。

(三)强化检查监督。要切实加强对两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两公开牵头部门要将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不按规定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要通报批评。

同志们,两公开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各有关单位、各位负责两公开工作的同志,以这次培训为契机,理清思路,乘势有为,大胆创新,不断开创我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新局面。

第6篇: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号)精神,为做好近两年来我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依据和原则

考核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号);考核按照平时工作情况与民意调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及驻区有关单位。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区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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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程序、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采取百分制加权计分法。日常工作情况占80%,民意调查情况占10%,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掌握的情况占10%。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民意调查由区信息中心在区政务门户网站或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民意调查栏目进行。

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结果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全区目标管理考评中政务公开考评的主要依据。

六、考核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要以此次考核为契机,促进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实际,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负责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自觉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考核工作中绝不允许有违反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7篇:政务信息公开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特编制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有基本情况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举报和咨询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六部分组成。

一、基本情况概述

今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有计划、有步骤。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区各部门共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2839 条。

(一)努力拓宽公开渠道。

大力推进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在我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部门积极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了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全面推开和运行。此外,还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如组织群众旁听政府会议等,进一步丰富了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二)落实完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和考核评议等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一)主动公开内容

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839 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56条,占5.49%;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720条,占25.36%;规划计划类信息228条,占8.03%;行政许可类信息196条,占6.90%;其他类信息 1539 条,占 54.20%。

(二)主动公开方式

在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 2839 条政府信息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1426 条,占 50.23%;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 974 条,占 34.31%;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 439 条,占 15.46%。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情况

我区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区未收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举报和咨询情况

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举报和咨询情况。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度我区在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完善信息公开基础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条例》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实施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工作规范把握不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不够科学;二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和目录还没有全部完成编制和公开;三是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平台建设不够完善,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查阅场所启动工作没能完全打开局面。四是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承载平台,网上信息检索和互动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区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公开工作强大合力;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全面公开我区各类政府信息,不断提升公开信息质量;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评,认真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探索新的公开渠道,进一步强化公开载体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第8篇: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计划[1]

2011年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为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院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工作,提高本院机关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2012年政务事务公开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简化就医环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努力促进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及各类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执法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推行政务事务公开,使之成为行政机关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1

督权;做到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事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分工,狠抓政务事务公开任务落实,做好本院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院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政务事务公开制度

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事务公开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

五、公开内容

按照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我院政务事务公开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领导及工作职责和分工、权限。

(1)院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2)本单位和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及科室负责人;

3、行政执法事项

(1)行政执法的内容、对象和主要权限;

(2)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法律依据和具体案件的执行结果;

4、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其操作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窗口主要权限。

(二)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院内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2、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3、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4、院内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等的计划及完成情况;

5、职工晋升工资、干部的提拔任用和个人评先评优等;

6、院政务事务公开和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内部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基本形式

政务事务公开要以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服务、管理对象知情、便于监督、管理、服务。政务事务公开的方式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公开的形式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内容,

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本院设立政务公示栏。将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办事部门和责任人、办事程序、投诉途径在公示栏内公布,方便单位、群众到机关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二)会议公开:对一些向社会公开意义不大的项目,可利用会议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如每年的经费预算情况、正常的支出情况、干部人事任免情况以及系统内新情况、新动态等。

(三)文件公开:对不需要召开会议的内容,可利用文件形式,向特定人员或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如工作安排部署、行政执法活动等;

(四)加强形象宣传。结合工作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宣传,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五)张榜公布:主要用于对内公开,如对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等一些与职工利益关系较大的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二)注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

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更新院内政务公开内容。对本院行政审批工作要努力做到政务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公开的随意性,注重公开的

实效性,加大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实效。

(三)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2012本办将把政务事务公开纳入对各科室的目标管理之中,作为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力度,实行有效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本办政务公开规范、有序、真实、实效,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9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年,经贸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和《规定》,主要做了如下几点工作:

一、强化公开领导机制

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后,经贸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明确由局长xxx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落实,确定兼职经办人员1名,确保领导、机构、人员到位,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政务公开网络。

二、规范编制《指南》和《目录》

我局对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

内容涉及各科室机构职能、行政事项、服务内容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规范、上下同步、分级编制”的原则,编制完成《崇安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崇安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崇安区公众信息网站门户网站公开,扎实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工作要求,做到了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xx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条,其中全文电子化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及时更新信息。为公众了解信息提供便利。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xx本单位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报告。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xx年,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实行收费。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xx年,经贸局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的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xx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三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四是主动公开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未能主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大。

改进措施

1、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

本单位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2、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

本单位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

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进一步推进公开信息的电子化,降低公众查询成本。

根据《2014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要求,为确保2014年公司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完成,公司要求各项目组、各部门固定专人每周五向办公室上报公司重点项目工作及日常工作亮点,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汇总、提炼并通过相应门户网站进行上报。现将上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信息报送数量受到项目建设的制约

进入2014年以来,由于受到政策经济形势的制约,公司的建设项目大大减少,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仅有城投商务楼项目,因此可供选取提炼的素材相对较少,影响了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的数量。

2.对信息员的督促力度不够

作为信息报送工作的牵头人,本人对信息员的督促力度不够。

3.信息员对信息报送点把握度不够

目前,报喜的信息较多,报忧的较少;反映实地考察、调研、踏勘的信息较少;分析预测的信息较少;反映当前区属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较少;反映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较少;信息报送的深度、广度不够,信息员往往只是泛泛而谈,并未针对其中的某个点或者某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和拓展;反映经验、好的做法的信息较少;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的信息较少。

二、下步打算

1.定期召开信息报送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汇报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对信息报送工作完成较好的信息员提出表扬,对信息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制定解决措施。

2.不定期安排组织信息报送培训学习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最新信息报送动态,加强学习,不定期对公司信息员进行培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标。

3.形成信息报送工作奖惩制度,每季度考评一次。由办公室专人按季度整理汇总各信息员信息报送总量、采用量,经分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综合评定后,对信息报送工作完成较好的信息员给予一定奖励及书面表扬;对信息报送工作完成较差的信息员给予记过处罚。

4.加强信息报送督促力度,不定期对各

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自去年五月份正式运作以来,严格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可信度,促进了基层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凝聚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了党心、民心,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结合市政办秘12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按照区政办贯彻落实信息公开会议精神布署,结合我镇实际,下面就最近一年来的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1、完善制度建设:我镇政务信息工作确立了以镇人大主席为一把手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制,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xx同志负责监督落实,及时调整了政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同志任**镇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维护与更新,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我镇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为保证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作风整顿建设年活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各种规章制度;分门别类地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制度进行了细化,并认真进行了制度调整;制定了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学习,按照镇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认真进行贯彻落实。在镇政府公开栏明显位置设置了群众举报箱和监督电话,以便群众进行监督做到公开化、制度化、透明化。

3、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公开是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我镇认真按照市、区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部署,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勤政的基本要求,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

规范高效、强化监督为原则,结合我镇工作的实际,逐步深化,积极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政务信息公开会议精神,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机关,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

4、增强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信息公开实行网络化公开。认真贯彻推行政务、服务公开化制度,公开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并将涉及镇内设机构工作的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及时发布,以方便群众监督。

5、日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需要公开的应按照程序本单位写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同意,及时公开,总之做到应公开的尽公开,做到及时更新,以便更好地推进我镇各项工作。

6、自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我镇在网上公开信息81条,做到网络办公

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做到客观、全面、及时,能更好地做到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在百姓中的威信较高,多次受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镇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存在的不足:①对照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工作抓的不够全面;②督查工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2、下一步工作打算:①进一步结合工作的实际,领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新的内涵。②认真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教育力度;强化督查,加强检查指导工作的力度,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③按照新要求,严格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通过规范和完善,扎扎实实推进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开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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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

市民政局

市级部门扩大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并紧密结合民政系统实际,积极实施,稳步推进,规范操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党组认真组织党员干部传达学习全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并进行专题研究,着重把统一思想放在首位,使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党务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是贯彻落实党内监

督条例、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的需要。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责任制,由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党总支书记负责全面协调并对书记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公开的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全面真实负具体责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违犯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实施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由于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加大投入,丰富载体。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求做到“三高一化”,即起点高、规格高、档次高,

并且根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栏。重新制作并在机关显著位置悬挂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民政部门职能职责,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及联系电话,机关科室设置、分管工作及联系方式等。二是开通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网站和热线电话。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xx民政公众信息网上分别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和“百姓建言”专栏,开通便民服务热线,热线电话为:xxx、xxx、xxx,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操作,完善程序。一是民政服务事项办理过程全公开。对于民政部门负责的审核、审批和服务事项,一律实行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对群众关注的城乡低保、优抚安置和救灾救济、社会捐助款物、福利彩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热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二是继续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失职

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热情为基层和广大群众服好务。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审批时限,一般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

创新方式,服务群众。一是深入开展“文明礼仪养成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干部职工言行,规范局系统各单位办公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全系统开展“四优一满意”和“创选评”竞赛活动,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使民政部门成为文明服务窗口。二是精心组织上街宣传。按照市上安排,就民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关心的城乡低保、老复员军人优待抚恤享受标准、婚姻登记、寿星证办理等事项为过往群众做了认真宣传,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宣传牌,发放了宣传资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和记录。三是推广建立村级民政义务信息监督员制度。在民政工作深入开展,基层民政力量又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准

确掌握民政对象的有关信息成为落实民政政策的重

要环节。为此,我们在全市推广了xx县建立村级民政义务信息监督员制度的做法。具体是:民政信息监督员为30-50岁的本村村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主要在农村低保户中产生,没有条件的可在农村党员及退休回村居住的干部职工中产生;热爱公益事业,有工作责任心、正义感和一定的群众基础;长年在本村居住,熟悉村情民情,有工作精力和时间。主要职责是:负责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了解上报本村农村五保、低保、优抚、医疗救助等各类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和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查灾核灾,报告本村灾情信息;对基层救助程序、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乡镇民政工作站和村干部做好本村各项民政工作;负责本村民政对象人员变化情况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民政对象稳定和社情民意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这一措施有力

地促进了基层民政工作发展,得到了省民政厅的充分肯定。

内外结合,加强监督。内部监督方面,实行首办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考勤奖惩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惩分明。外部监督方面,聘请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服务对象为监督员,对全市民政系统实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机关设立意见箱,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对于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投诉电话为:xxx。

xx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你们在百忙中到我局检查指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对我局工作的极大重视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县环保局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开展政务

信息公开工作,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县政府的相关会议要求,县环保局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县政府的相关会议要求,环保局领导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工作方案,根

据本部门的职责,成立了xxx县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xxx局长担任,副组长由xxx副局长和xx副局长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及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股室的相关职责任务,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三、完善制度,保障有力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保密等工作,环保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的程序,确保信息发布不泄密,做到措施保障有力。首先是制定了《xxx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第二是编制了《xxx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搜索我局公开信息提供便捷服务;第三是制定了《xxx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及《xxx县环境保护局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制度,有力保障了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认真开展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xxx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共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23篇,重点对我局股室职责,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四项制

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信息公开。

五、存在问题

虽然我局作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一是个别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参与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我局人少事多,很多信息不能及时上网发布。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各种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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