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

2022-12-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武汉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摘 要:自1994年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实物分房以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改善职工居住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圆了无数职工的住房梦。本文在分析加强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当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对策及建议:认真落实各项缴存政策,加大违规缴存处罚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联网查询,打击违规提取、加强贷款管理,建立资金调剂机制、改进服务模式,有效降低成本。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武汉市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些问题甚至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显然,武汉公积金的这些问题并非个例,在全国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本文针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为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6个处室、10个分中心,现有在职员工近300人,缴存和贷款采用委托银行办理模式,现有缴存总额2000多亿元,缴存余额近1000亿元。公积金资金管理主要涉及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收入及支出,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在强化归集管理、规范提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繳存

武汉公积金现有实缴职工约200万人,实缴单位约25000家,年缴存额300多亿元,最低缴存基数为远城区为1500元,中心城区为1750元。缴存比例为5%-12%,在这些已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比不到35%,缴存职工占比不到50%,缴存额却占比80%以上,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缴存额远低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因缴存比例低,多数为8%,缴存基数一般为基本工资而非全额工资,只比最低缴存基数略高,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甚至根本不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有少数企业职工为了办理公积金贷款由单位出面以单位的名义缴存,费用全额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贷款办理下来以后就停缴。面对这种明显违反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因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优化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虽有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却明显缺乏执法力度和措施。

(二)提取

近几年平均每年有20多万缴存职工提取200多亿元,提取金额中非住房消费提取占比不到25%,住房消费提取占比75%以上。一些缴存职工为了提取公积金钻政策空子,通过瞒报、虚报或通过假离婚、假离职等方式骗提公积金,更有甚者甚至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由造假集团为缴存职工提供全套假资料,用于骗提公积金,这种行为已涉及到犯罪,对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

(三)贷款

近几年每年发放贷款3-5万笔,年贷款额度在100-200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5-20%,为公积金贷款职工购房节约了大量利息支出。贷款受房地产形势影响波动较大,近几年武汉公积金个贷率一直在90%左右,2016年受房地产过热影响甚至达到了99%,极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采用委办模式,有少数银行主推商业贷款,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缺乏热情。更有甚者,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直接拒绝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为使用公积金贷款设立门槛。少数开发商因为手续不齐全而使缴存职工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

部分缴存职工为了办理公积金贷款因不符合贷款条件采取假离婚、虚假交易等方式来骗取公积金贷款,还有部分职工因贷款额度达不到自己期望的额度采取由单位出面违规为职工办理汇、补缴,资金全部由缴存职工承担,有的异地炒房者也打起了公积金贷款的主意,通过中介在武汉虚假缴交公积金,甚至恶意利用异地转入职工贷款政策,在异地通过中介违规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在转入武汉后办理公积金贷款。以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犯了正常缴存职工的利益,加重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危害了公积金资金的使用安全。

贷款发放后,有少数缴存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导致还款能力不足,早期部分公积金贷款因没有期房抵押而用其他住房抵押,现该住房已拆迁,拆迁部门只顾拆迁进度不管该房的抵押情况,且还建房因种种原因办不了《不动产权证》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上空有《房屋他项权证》而抵押物却已灭失的现象,使贷款产生了风险。

(四)业务收入单一,业务成本较高

业务收入方面,因近年发放贷款占比较高,贷款利息收入占了业务收入的97%左右,过于单一。

近年,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需向缴存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利息15亿元左右,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2.5亿元左右,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亿元左右,管理费用1亿元左右,其中人员经费3千多万元,服务用房、信息化专项经费6千多万元。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近年加大服务用房投资力度,由以前各个分中心租赁服务用房到现在各个分中心都购买了自己的服务用房,因为是购买的服务用房,每年都需要向开发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提供的物业服务又不足,每个分中心都必须额外聘请保安、保洁人员,显得物业管理部分产能过剩,部分产能(如停车位)又不足。

虽然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在信息化方面投资都在800万元以上,但要确保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平台稳定运行,支持创新业务拓展,完成公积金云的建设及投产上线,增加各种服务功能,实现住建部基础数据双贯标,这些资金还是显得不足。

三、完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对策及建议

(一)认真落实各项缴存政策,加大违规缴存处罚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让企业认识到公积金缴存的必要性,认识到公积金缴存对职工凝聚力,对企业文化的所起作用,对留住企业人才、稳定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将五险一金提高到法律层面,而不是认为加重企业负担,让广大缴存职工深刻体会到建立公积金所带来的好处,最终达到以单位是否建立公积金作为职工择业的首选标准之一。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部分缴存的行为的查处,可考虑实行对公积金缴存资金一律由单位账户汇出不接受现金业务,减少全部由个人出资缴存现象,结合单位社保缴存情况,对有部分缴存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由全额由自己缴交的人员转到个人自愿缴存户头,建立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征信制度,将严重违规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

(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联网查询,打击违规提取

加大对违规提取的查处力度,对制作假证、提供虚假材料涉及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将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公积金业务办理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加大事后监督力度,对违规人员除了退回资金外,还可采取加入黑名单、通知所属单位,定期公布违规人员名单,限制违规人员使用公积金等措施,让其不敢触碰公积金“高压线”。同时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尽量给予方便,做到应提尽提。

推进职能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与民政、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房管、工商、人社等部门建立联网查询机制,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路。同时让那些假证无处遁形。

不断拓展网上业务范围,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推出在线政策咨询、缴存、提取、贷款、还贷、委托扣划、贷款期限变更等主要业务网上办理。

(三)加强贷款管理,建立资金调剂机制

贷款做到应贷尽贷,将贷款工作前置,主动联系开发商,帮贷款职工解决贷款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对拒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其检查、改正,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坚决维护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加大对各种提供虚假资料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有骗贷行为的,除进入个人诚信记录外,还可考虑对其使用商贷利率,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取离婚后再购房的尤其是离婚前夫妻双方名下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离婚后再贷款的可考虑设置限制条件或不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对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的逾期职工重点管理,定期核查抵押物的状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抵押房屋拆迁的,应行使优先权或考虑更换抵押物来确保公积金的资金安全。

为缓解流动性风险,可考虑建立跨地区资金调剂机制,进行资金拆借,以解决不同地区资金不平衡问题,还可考虑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或贴息公积金贷款转换为商业贷款等措施。

(四)改进服务模式,有效降低成本

改进服务模式,建议考虑将委托银行办理模式改为自办模式,以达到减少银行手续费,有效降低成本。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同时便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议找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将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由交款改为交房,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与公积金服务用房建设相结合,共用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大幅降低公积金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成本,有效减少物业管理的重复服务。同时,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可让那些低收入的人也能享受到公積金制度的带来的好处,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积金贷款的压力。

为有效降低信息化成本建议从更高层面进行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投资。虽然公积金信息系统有其特殊性,但在各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信息系统有其共性,从国家层面来设计公积金信息系统,有利于公积金信息平台的统一,大幅降低成本。同时可将信息化前置,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时,就在系统中设置好,避免实际工作总是滞后政策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户艳辉.住房公积金管理研究文献述评[J].金融理论探索, 2018,(02):71-79.

[2]李林英.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中存在问题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7,(18):131.

[3]常琳.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问题探讨[J].当代经理人,2006,(02):73.

作者:王忠?

第2篇: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互助保障作用研究

[摘要]作为住房互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像商业金融贷款那样“嫌贫爱富”。当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法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从制度属性及资金互助出发,立足于保基本,通过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居住水平、曾经购房和贷款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总结出一套对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公平统一、连续稳定、灵活简便的贷款额度数学计算方法。合理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互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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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储蓄互助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互助保障作用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购建房的方式实现。

现有法规政策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责第三款“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三部门2005年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因此,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各管理中心对某一借款申请人批准发放的具体贷款额度是不一样的,前者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且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后者则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因人而异。

在当前实践中,许多城市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还有相当一部分管委会(有的城市甚至未建管委会或未正常运转)未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只是由管理中心摸索着设法确定每一笔具体贷款额度。各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即是围绕上述三项因素来确定。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款金额的即俗称“以存定贷”,按照职工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如8倍、10倍、20倍等)计算可贷金额。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扣除一定生活费(如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对于如何核实家庭收入,有要求提交收入证明的,有直接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依购房价格确定贷款金额的,多以贷款成数(或称房价成数)来表述,即按照购房总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金额即为贷款成数金额,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此贷款成数金额。上述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方法中,有综合三个方面算出的最小值即为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有按一种方法简单测算贷款额度,也有少数中心综合两种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上述直接套用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个人具体贷款额度的方法,好象有政策依据,而且操作简单,但不时引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误解、非议和责难。社会许多人士将最高贷款额度与具体贷款额度相混淆,感觉贷款额度规定朝令夕改,贷款限额时紧时松,让人无所适从;面对高企房价,公积金贷款是杯水车薪,支持力度有限,不解决问题。以致社会上有言住房公积金宛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相对来说只有富者买得起房或较好的房,穷者买不起房或只能买较差的房,按照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缴存余额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的方法实质上是主要贷给了富者,即住房公积金“嫌贫爱富”;工作时间较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短、缴存余额低)普通工薪青年职工刚需购房者多,但得不到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能贷到较高额度贷款的缴存时间较长职工刚需购房又不突出,等等。总之,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没有支持急需支持的职工家庭,而是支持了未必急需支持的购房人,甚至放给了投资理财的炒房人,没有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为化解上述质疑,也有管理中心(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时除考虑上述三项因素外,进一步综合了职工缴存时间长短、借款申请人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性(存贷比)情况等。在考虑缴存年限方面,以缴存满一定年限(3年)设定一个比例系数(0.8)、每增加一年提高一点比例,直到达到一定年限(8年)以上设置最高比例(1.2);在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以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系数为1,以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为1.2;在流动性存贷比方面,按照60%以下、60%至80%、80%以上设定三个档次,分别定个1.1、1.0和0.9的比例系数,最后以账户余额一定倍数(如10倍)为基数,综合乘以上述系数计算可贷款金额。但由于总体思路仍未跳出原有“多缴多贷”框架,有些因素同义反复,且比例系数定得主观武断,理据欠充分,仍然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消除社会质疑和责难。

为此,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和资金互助作用出发,综合考虑影响贷款额度的各种因素,研究并归纳出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做到既原则统一、方法统一,又灵活机动、操作简便,可随形势发展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以保持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确定方法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决的思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基本住房有限的保障作用,并确保资金安全,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无疑要考虑购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等情况,但计算贷款额度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上述因素,否则极易趋同于商业金融贷款,客观上导致“嫌贫爱富”,使公积金制度作用发生偏差。如:考虑购建房价格,就会价格高的多贷,价格低的少贷。在市场化供应体系下,往往是富人买价格高的房子,穷人买价格低的房子。考虑还款能力及账户余额也是如此,还款能力低者贷的少,还款能力高者贷的多,也就造成富人多贷,穷人少贷。从公积金账户余额方面来说不仅有“嫌贫爱富”的弊端,而且没有考虑对公积金贷款需求紧迫性的区别对待,更容易引起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为此,必须研究切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宗旨属性的贷款额度确定方法,一方面通过上述政策因素法评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从支持职工购房必要性、可能性、公平性及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总结归纳出一种科学计算一定贷款额度的具体方法。

从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房价高企,绝大多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都倾向于尽可能多贷,以至于达到或高丁管委会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但住房公积金不可能包打天下,对贷款要求完全满足是不可能的,而简单拒绝也是不行的,一是有政策规定,二是资金供给上的限制,三是制度的保障属性要求。为此,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首先应对每个借款申请人公平统一地计算出一个理论授信额度,然后再按政策因素法决定具体发放多少贷款。笔者就试图从几个方面总结归纳出一套计算授信额度的方法公式,可以称之为系数法:以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计算基数和因数,将影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各要素归纳为一个系数,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的保障系数,称之为贷款系数。以每个人的贷款系数乘以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得出各人的授信额度,可以称为“1×7”系数法。

最高贷款额度(以M表示)。指管委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职责所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针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是统一的、固定的、不变的,是单笔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和计算依据。国家对管委会如何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在《意见》中做出了原则规定,指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管委会依据住宅平均价格及平均住房水平两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体现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必要性及总体可能性,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平均应该而且能够给予的最大支持力度。据了解,无论是管委会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的,还是由管理中心自己确定的具体最高贷款额度的,因住房价格差距巨大以及住房保障体制办法不同等,对职工发放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从10万元到90万元不等,差距较大。

申请贷款的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度参数(以W表示),指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与工龄月数之比,即:

W=公积金缴存月数/工龄月数

职工就业并缴存一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不管期限长短,缴存期限与就业期限之比反映出职工及其就业单位对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这是决定对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的首先要考量的因素。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均衡度参数(以B表示)。计算公式为:

其中,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

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年龄/2

也就是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职工整个工作期间的中间点。此参数是指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时,既考虑申请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同时又考虑其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即当二者达到一个平衡点时,可从制度获得最大支持,缴存期限太短或快到退休年龄都不能获得太高贷款,笔者称这一平衡度为对住房公积金贡献富余均衡度,取值范围为0

基本居住水平参数(以H表示)。指按申请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公布的社会人均居住面积与所购房屋面积之比。

即:H=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所购房屋面积

此参数反映职工购房满足家庭居住的水平,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基本的支持。当参数大于1时,说明所购房面积低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力支持,以发挥保基本住房的制度作用;当参数小于1时,说明购房面积高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面积,住房公积金可适度支持。计算此参数的因素是客观的、变动的。该参数正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住房保障的宗旨和属性。

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参数(以G表示)。指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家庭成员人数之间设置一个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

G=[(倍数-)×家庭成员数+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倍数×家庭成员数)

即以家庭成员倍数为分母,以比分母少一倍家庭成员数加上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分子,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其中,倍数可在1到家庭成员数之间选取,以体现贷款政策的松紧,即1≤倍数≤家庭成员数。倍数选取为1时表明贷款审批政策从紧,选取家庭成员数时表明审批政策放松。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购房屋套数参数(以F表示)。即视申请贷款所购房屋是首套、二套,还是三套、四套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套设为1,二套、三套等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房”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首套的政策功能。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参数调整。除首套为1外,以后各套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参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直至为零。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参数(以D表示)。即视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首次、二次,还是三次、四次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设为1,第二、第三次等使用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贷”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不支持炒房投资。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流动性情况进行调整。除首次为1外,以后各次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系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值,直至为零。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言,为保证贷款正常顺利回收,确保资产安全,对借款申请人的诚信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在计算贷款额度公式中要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以X表示)。以没有查出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申请人诚信度定为1,从反面考虑,一旦查出存有失信行为,随即降低减信度参数。鉴于凡提出申请者均具备最基本的贷款资格条件,可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的下限(比如0.5、0.3乃至0.1),查出有失信行为,根据其次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逐级调低参数值,直至下限。

上述7个参数中,前4个是依据借款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计算得出的,后3个是根据借款申请人购房及诚信情况直接赋予的。除居住水平参数理论上会高于1(实际上概率较小)外,其余6个最高值均为1,即100%。如果取到1时,即是本参数的最高支持,但多数情况下都会低于1,而当居住水平参数高于1时,则正是需要住房公积金发挥支持保障作用的情况。

在得出上述7个参数后,可用不同方法将其综合成一个贷款系数。笔者列举两种方法,分别对应最为严格贷款政策的连续相乘法及较为宽松贷款政策的直接简单数学平均法(或加权)得出贷款系数(以Z表示),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贷款购房职丁的支持保障系数。

即:连续相乘法Z=W×B×H×G×F×D×X,或

简单平均法Z=W+B+H+G+F+D+X/7

当然,在上述两种综合方法之外,也可以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综合法,如将部分(前4个)参数数学平均后,再与其他参数(后3个)相乘得出一个系数。除非将居住水平参数作为乘数或者有意增加某参数权重,一般情况下,连续相乘得出的系数会最低,其他算法会较高,简单平均得出的系数会最高。不管以什么方法进行综合,虽然理论上存在系数大于1的可能性。但一般不会出现,果真出现,即以取最高值1为限。

授信额度(以T表示)。指职工个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依据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系数,计算出来的对该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即:T=M×Z=M×(W×B×H×G×F×D×X),或

T=M×Z=M×W+B+H+G+F+D+X/7

三、结论

依照上述公式,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情况不同,计算出的授信额度(T)不同。授信额度理论上会低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M),即T≤M。

计算出授信额度后,就要根据政策因素,结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贷款金额,以及扣除规定首付后购房金额,综合考虑发放贷款金额的必要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能如期归还,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再考虑借款申请人所能承受的月最高还款额,测算到国家规定最迟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龄时能够累计还款总额,与贷款所需还款本息之和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适的具体贷款额度。最终核准的具体贷款额度应当在申清额及授信额度之间取低发放,也可以考虑加上还款能力测算额三者间取低发放。

当还款能力测算额比申请额及授信额度都低时,一般就应当进行特殊审议,研究是否有必要启动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救济机制,提供制度的特殊保障政策。当申请人申请额较高而又确有必要在最高贷款额度内予以特殊支持时,就要履行特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安全和公平。

(责任编辑 李之坚)

Research on Mutual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for Basic Living

——Methods of Determing Personal Credit Line HPF

Wang Yo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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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凤

第3篇: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模式探索

【摘要】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进入“十二五”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但依然面临资金来源高度依赖财政资金问题。文章主要探讨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定向向缴存职工出租方式,以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及运营的模式。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意义

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可以达到双赢目标:既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职缴存工权益,又有利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低存低贷、互助性特点。缴存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缴存职工家庭因无力购房,虽然履行了“低存”的义务,却无法享受公积金“低贷”的优惠。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恰好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让履行了“低存”义务、无法享受“低贷”优惠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后,还会有一部分沉淀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未直接进入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领域,未充分发挥解决、改善缴存职工住房的基本职能,导致住房公积金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将沉淀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缴存职工出租,可以盘活沉淀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住房公积金具有资金来源稳定、筹资成本低等特点,可以作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来源。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则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筹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拓展资金来源途径、促成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筹资机制,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模式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公益性投资项目管理性质,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具体运作,由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分级决策,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作情况。

(一)投资规模控制

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规模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可供投资资金规模要求。住房公积金投资将归集的公积金在满足合理提取后的余额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通过个人住房贷款满足有购房能力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无购房能力缴存职工租住住房需求,个人住房贷款和投资资金比例结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包括新就业大学生过渡租房需求、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房需求,以及中低收入群体长期租房需求等。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量持续投资形式,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达到基本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的最佳规模。

(二)投资建设模式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批。二是项目建设准备及实施阶段,按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经营。

(三)定向出租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履行缴存义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家庭出租。二是缴纳租金来源多样化,承租人家庭可以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政府发放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以及家庭收入等支付房租。三是为了体现公积金互助意义,租金水平应以成本租金为基础,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到80%向承租家庭收取。

(四)项目运营管理

项目交付使用后,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收缴租金、房屋维修、房屋保养等工作。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资产贬值、投资损失。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应加强资产价值监控,并从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减值准备。二是租金水平比较低,可能导致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公积金中心可利用公积金净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向公积金投资运营机构提供租金补贴。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拒绝迁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风险。在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上可引入承租保证人制度转移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欠租催收、法律途径清退等管理工作加以化解。

(三)资金流动性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投资资金会长期占压。为了提高资金流动性,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向个人或机构出售产权等形式实现资金回笼。

四、需要的政策突破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既有利于公积金制度完善,又有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但也面临着很多政策障碍,需要政策突破和创新。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突破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规定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仅为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增加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方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政策突破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符合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要求,能够极大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效率,应允许突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公积金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限制。

作者简介:付臣余(1973-),男,汉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方向: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

(编辑:陈岑)

作者:付臣余

第4篇: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 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0.7

12<缴存时间≤24(月)1

24<缴存时间≤36(月)1.2

36<缴存时间≤60(月)1.5

缴存时间>60(月)

2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规则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要件资料;应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登记编号等信息,防止以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以虚假交易的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真实合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合规性审核

各贷款经办银行应加强贷款信用风险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严格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对信用记录不良或超过信用审查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各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按照公积金系统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贷款规则调整时间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

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贷款经办银行接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新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97560)。

2009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闭窗口】

第5篇: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简介

发布者: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1/4/20 10:14: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建住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住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建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建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的建成年限应在20年内,且此次转贷为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

②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但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放宽至不超过按上述第“①”款规定的比例。

2、一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

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上述贷款额度(如组合贷款,含商贷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以家庭总负债的累计月供不超过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标准进行核实。其中,职工家庭月收入以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缴公积金月收入或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为参考。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

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二)贷款利率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 4.20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 4.70 %;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1日。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

“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

(一)办理对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四)委托扣划方式变更

在原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办理6个月后,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逐月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变更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通过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原商贷银行:

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6、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在银行指引下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步预存资金

借款申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步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通知转贷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预存资金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七步办理抵押

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此程序由担保公司办理)。

第6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1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转载亿房网)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购一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3

1、购二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

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注: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4

(二)贷款利率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 4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 4.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1日。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

“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

(一)办理对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四)委托扣划方式变更

在原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办理6个月后,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逐月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变更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5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 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通过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做好谈话笔录之后,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5、《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在银行面签);

6、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6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第六步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由受托银行或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七步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的存款账户内。

注:为缩短贷款发放时限,借款人也可以选择委托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在交易过户后,凭两证及阶段性担保函先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再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等后期手续。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原商贷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6、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7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在银行指引下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步 预存资金

借款申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步 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通知转贷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预存资金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七步 办理抵押

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此程序由担保公司办理)。

八、办理网点

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18家: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汉口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湖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九、政策咨询及查询服务

武汉住房公积金网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靠三阳路轻轨旁)

电话:027-82797551 8279755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楼)

电话:027-87231940 8723162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 13楼)

电话:027-68873454 68873455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沙湖友谊国际1栋4-5号

电话:027-51166932 88703482

8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

地址:东湖高新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广场

电话:027-87171338 87171308

9 网上汇缴资金委托收款合作银行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武汉分行营业部 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武汉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墩支行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支行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路支行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发展支行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支行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梨园支行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正街支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支行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支行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 1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10 汉正街支行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 1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1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1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1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 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中国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沌龙支行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支行 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营业室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营业室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4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化工新城支行营业室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5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营业室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6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营业室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7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硚口支行营业室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8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阳支行营业室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9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营业室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10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营业室 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 1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营业室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1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营业室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1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南支行营业室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14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蔡甸支行营业室 15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夏支行营业室 汉口银行 16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营业室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7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邾城支行 1 总行营业部 18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2 江岸支行 19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11 3 球场路支行 20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4 江汉支行 2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台北路支行 5 沿江支行

6 汉正街支行 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7 民族路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8 硚口支行 1 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9 汉阳支行

1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11 武昌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2 积玉桥支行 1 工行天安支行

13 水果湖支行 2 工行汉口支行 14 青山支行 3 工行江岸支行 15 洪山支行 4 工行黄浦支行 16 珞狮路支行 5 工行江汉支行 17 徐东支行 6 工行汉正支行 18 光谷分行 7 工行桥口支行

8 工行汉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9 工行武昌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0 工行徐家棚支行 1 省建行营业部 11 工行水果湖支行 2 建行长江支行 12 工行洪山支行 3 建行江岸支行 13 工行青山支行 4 建行江汉支行 14 工行沌口支行 5 建行蓝天支行 15 工行东湖支行 6 建行汉阳支行 16 工行东西湖支行 7 建行武昌支行 17 工行江夏支行 8 建行铁路支行 18 工行民航新村支行 9 建行杨园支行

10 建行大成支行 中国交通银行

11 建行洪山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2 建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1 营业部(主办行)2 江岸支行本部 13 建行东湖支行 3 武昌支行本部 14 建行友谊支行 4 桥口支行本部 15 建行石化支行 5 花桥支行本部 16 建行王家湾支行 6 东湖支行本部

17 建行东西湖支行 7 鲁巷支行 8 江汉支行本部 9 汉阳支行本部 10 青山支行本部11 水果湖支行本部12 太平洋支行本部13 东西湖支行本部14 开发区支行本部

12 住房公积金存缴业务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立的单位应于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及需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报单位先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缴存登记,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缴存职工人数、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交单位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带什么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缴存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上一或者上月的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 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应带什么资料?

(一)单位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核算户应向缴存银行 提供的资料:

(1)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回单》;

(2)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行领取并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印鉴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印章和法人授权书;

13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的资料:

(1)盖有单位预留银行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缴存单位每月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新成立单位首次如何缴存:

(1)按单位缴存和代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汇缴审核,银行柜员核对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汇缴审核信息;

(3)开具与当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将支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缴存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二)已参加单位如何按月汇缴:

(1)按月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如与上月汇缴数相比有变化,须填写本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汇缴审核,银行核对无误后,打印汇缴审核信息;

(3)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开具与本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将支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有变化的还需附《武汉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并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7、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各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职工个人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武汉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武汉地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 均为8%,即职工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同时单位也按每个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为职工缴存,两者同时记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9、什么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10、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4 (一) 职工个人上一月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

(二)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①基本工资(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②冲销64元后保留津补贴;③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④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⑤生活性补贴;⑥工作性津贴;⑦改革性补贴;⑧奖励性补贴;⑨其它发给在职员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

(三)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1、武汉目前对缴存基数的高低是如何限制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最高也不能超过上一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3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缴存基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但每年不得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13、怎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 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每年按上年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最新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每年7 月1 日之前主动按上年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4、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15、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6、怎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如何办理?

武汉地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8%,最高不超过12%,在此范围内缴存单位如要调整缴存比例,应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比例缴存。

17、困难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或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困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 15 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账户注销

18、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哪些手续?

(1)缴存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应带资料:

(一)证明变更事由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批复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五)单位盖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2)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单位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回单》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印鉴更换手续。

19、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1)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2)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注销单位账户的,单位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受理回单》,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托管手续。

应带资料:

(一)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相应批复或单位注销原因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消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三)单位盖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封存

20、职工在本地工作发生变化,单位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当职工在武汉本地工作变动时,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转入新调入的单位。

具体方法是:

(1)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批量转移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转移职工本人签字后,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持所需资料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

(3)缴存银行审核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打印转移信息,盖章后交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签字确认;

(4)《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联,转出单位一份、缴存银行转交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一份、转入单位一份;

(5)转移后个人账号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状态为封存状态;新单位 16 为转入职工缴存公积金时须先办理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提供转移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系统根据新单位缴存比例自动生成月缴存额,然后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变的,直接办理启封手续)。

21、单位或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22、职工调往外地工作或从外地调入本地工作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调往外地工作的,由本人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转账手续。

职工从外地调入武汉地区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新单位出具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回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23、如何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号情况,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程序为:

(1)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2)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所需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

(3) 缴存银行审核资料,办理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受理回单》(一式两联);

(4)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受理回单》上签字确认,职工本人留存一份,缴存银行转交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一份。

24、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内部封存?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被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仍然保留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男职工年龄未满50 周岁、女职工未满45 周岁的,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集中托管户内封存。

单位经办人员应持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托管手续,缴存银行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17 托管期间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取;托管期间能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托管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凭《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以后重新就业后,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18 关于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服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职工,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本着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及变更还款方式的服务改进如下:

一、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服务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时间限制

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需在贷款6个月以后才能办理的限制。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随时到其贷款银行所属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二)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次数限制

取消公积金贷款每一内只能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仍须不少于5000元。

二、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的服务

(一)放开灵活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限制

1、允许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贷款的情况下,除贷款发放当月和每年元月份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期间不能办理外,其他时间可随时办理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的变更。

2、允许借款人在公积金委托扣划还款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二)增加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受理地点

1、借款人可就近选择其公积金贷款银行所属的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

2、新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业务大厅,受理本中心(或分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的业务。

(三)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办理手续

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贷款银行的经办网点或者公积金贷款所属中心的业务大厅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19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两种表格都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

网点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建行

建行江岸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66号 82414900/82860915 建行营业部 武汉市友谊路145号(江汉支行) 85868814/85427066 建行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2号 84814037 建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71号 83891345 建行钢城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一号 88703420/88703419 建行省直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87307812 建行江夏支行 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26号 81816285 建行襄阳火车站支行 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2号 0710-3229276 建行蔡甸支行 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486号 84945048 工行

工行江岸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 82219369 工行黄浦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275号 82219633 工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12号 82217729 工行桥口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3-33号 82217098 20 工行汉阳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英武大道74号 82216733 工行武昌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82216423 工行水果湖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65号 82215812 工行洪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3号 82216137 工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 82215018 工行汉口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6号 82217853 工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796号 82216978 工行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沌口开发区创业大道26号 82216588 工行东湖开发区支行 工行江夏支行 工行汉正街支行 工行汉南支行 工行蔡甸支行

汉口银行

汉口银行汉正街支行 汉口银行江汉支行 汉口银行硚口支行 汉口银行营业部 汉口银行汉阳支行 汉口银行积玉桥支行 汉口银行武昌支行 汉口银行青山支行 汉口银行洪山支行 汉口银行江岸支行 汉口银行东西湖支行 汉口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 汉口银行个贷中心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

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江岸支行 农业银行江汉支行 农业银行汉口支行 农业银行桥口支行 农业银行汉阳支行 农业银行武昌支行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巷冷水铺特1号 82215326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35号 82219015 武汉市桥口区利济南路35号 82217280 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纱帽广场 82216630 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80号 82216600 武汉市利济南路107号 85375262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85481520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71号 83788753-8050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82656373 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 84845017 武汉市和平大道29号 88234677 武汉市中山路440号 88318732-8022 武汉市沿港路5号 86357471 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87655607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41号三阳金城B栋1楼 82815567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路288号 83214443 武汉经济开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 84211332 武汉市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A5栋 87052815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82656925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3号 87897891 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82号 82421421 武汉市汉口前进一路181—1号 85853992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 85720221 武汉市桥口区建设大道131号 83649922 武汉市汉阳大道184-186号 84846714 武汉市武昌武珞路264号 59809805

21 农业银行洪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小区6栋 87863603 农业银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和平大道1530号 86313277 农业银行直属支行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44号 85711450 农业银行沌口支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28号银城大厦 84892711 农业银行东湖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 68875179 农业银行江南支行 武昌区珞瑜路87号 87870808 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12号 83891378 农业银行江夏支行 武汉市江夏支行纸坊大街464号 87953467 农业银行蔡甸支行 农业银行新洲支行 农业银行黄陂支行 农业银行江北支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营业部 交通银行江汉支行 交通银行江岸支行 交通银行桥口支行 交通银行武昌支行 交通银行汉阳支行 交通银行青山支行 交通银行太平洋支行 交通银行东湖支行 交通银行花桥支行 交通银行水果湖支行 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 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汉口支行 中国银行中北支行 中国银行水果湖支行 中国银行青山支行 中国银行洪山支行 中国银行沌口支行 变) 84955882 中国银行江岸支行 中国银行营业部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298号 84943450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新区衡洲大街(新车站对面) 89356682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镇理林大道93号 85932641 武汉市桥口区多福路2号 85376262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十楼 85487075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56号 85616181 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大道1501号 85790765 武汉市建桥口区设大道613号 83626526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 87321140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03号 84818635 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1号 86883782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509号 83886137 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 87653652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8号 82625797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 87820267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84号 8321401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6号 84895978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593号 82830296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1号 86771756-801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惠明路3号 87812757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至5楼) 6886657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 88222577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市政规划改变,门牌号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 82432305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77号 82787982

22 中国银行花桥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320号 82725811 中国银行汉阳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82号 84845234 中国银行宝丰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19号 82781210 中国银行黄浦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力兴大厦

一、二楼) 83529265 中国银行硚口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建乐村31号 83787560 中国银行西湖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祁路78号 83892928 中国银行武昌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51号 88866796 中国银行江汉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4号 85710309 中国银行东湖支行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营业处 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招商银行硚口支行 招商银行花桥支行 招商银行首义支行 招商银行循礼门支行 招商银行青山支行 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招商银行青岛路支行 招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招商银行东湖支行 招商银行东西湖支行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东湖支行 中信银行水果湖支行 中信银行王家墩支行 中信银行开发区支行 中信银行东风支行 中信银行青山支行 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 中信银行武昌支行 中信银行汉口支行 中信银行竹叶山支行 中信银行梨园支行 中信银行汉正街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5号 87521646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一楼 854949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85494921

武汉市解放大道612号体育大厦一楼 85494922 武汉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1-2楼 85494923 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18号 85494924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11号 85494925 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青扬十街9-4-1 85494926 武汉市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一楼 85494927 武汉市汉口青岛路5号 85494928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2号 85494931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89号 85494930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113号 85494934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 85355487 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218号 8740167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号 87316112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384号 83625280 武汉市开发区沌口神龙街122号 84211652

武汉市开发区东风三路五号东合中心大厦一楼 84282903 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商铺2-33至2-38号 86867899 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22号 82776268 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175号 88321166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发展大道176号 65681026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9号 82638888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 88566326 武汉市桥口区多福路8号 85386888

23 中信银行汉阳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0号特1号 84824091 中信银行新世界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A座3楼 83735066 中信银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道一楼 83220599 中信银行武钢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万利广场一楼 86615665 中信银行三阳路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大道738号 82203511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花桥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 82611775 中国民生银行桥口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三阳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武昌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东湖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新华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青山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徐东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青年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发展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水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襄樊分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营业处 兴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浦发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分行营业部浦东发展银行武昌支行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分行营业部 光大银行武昌支行 光大银行青山支行 光大银行钟家村支行 光大银行汉阳支行 光大银行洪山支行 光大银行紫阳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1079号 83661280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20楼 85735055 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 82701432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2号凤凰大厦一层 88917199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1号 87273007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 85499025

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建八路沿港路侧 86303127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2F 87617378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1号 86727662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6号元辰国际大厦一楼 85480330 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95-399号家想时代一楼 8262988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28号(7号楼) 87319791 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A座一楼 0710-3269990 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 86798816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路9号神龙商业街101-107号 84897006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8556676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 88058073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号 82796278 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 87785179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86323450 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19号 84840228

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一号好美家一楼 84456501 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 87865655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26号 88320665

24 光大银行中南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 87891403 光大银行中北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 光大银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路257号 87898921 光大银行硚口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355号远景大厦

一、二楼 85860355 光大银行新华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 59846813 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66-472号 85554079 光大银行东湖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家园民院路4-5号 88720618 光大银行花桥支行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营业部 华夏银行东湖支行 华夏银行东西湖支行 华夏银行洪山支行 华夏银行江岸支行 华夏银行江汉支行 华夏银行解放支行 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 华夏银行徐东支行 华夏银行武昌支行 华夏银行雄楚支行 华夏银行滨江支行 华夏银行水果湖支行

广发银行

广东发展分行营业部 广东发展银行东湖支行

农商行

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汉阳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沌龙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硚口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8号颐和丽晶B2-8 82612992 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87266692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邮科院特1号 87690481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138号 83225408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 87661389 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227号花样年华大厦 85899801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一号台银大厦一楼 83363049 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

1、2层 8275515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街126号 84213105 武汉市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 86616012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87824610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45号 87395191

武汉市江岸区花桥村惠济二路6号武汉市金三九酒店一楼 82631486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横路11-13号,邮编:430072 8713350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下路特8号 85417210 武汉市雄楚大道944号 87776368 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 87661152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28号 82863951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89号 84522079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618号 85497127 武汉市江西胡区吴家山梨花园小区特2号 83899270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 88841211

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3号 84899792 武汉市硚口解放大道1009号 83608857

25 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00号 85607891 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罗家路特3号 86540890 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磨路369号 87770512 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支行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特1号 61871010 农村商业银行阳逻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阳逻街新阳大道27号 86960891 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 86653637

深发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 86658300 26

住房公积金提取基础知识

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规则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要件资料;应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登记编号等信息,防止以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以虚假交易的行为 28 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真实合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合规性审核

各贷款经办银行应加强贷款信用风险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严格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对信用记录不良或超过信用审查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各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按照公积金系统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贷款规则调整时间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贷款经办银行接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新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97560)。

29 武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进一步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执行新的业务审核规则。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具体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详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通知》)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一)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三)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

30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31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32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职工购买存量自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20日起,二手房(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二手房(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比例为:(1)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2)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3)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三、职工实际贷款额度按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所购住房建成时间对应的贷款比例、按还款能力确定的可偿还贷款额三项限额标准取低值确定。

四、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65岁,女职工60岁。

五、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管理政策。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调整。

七、本通知自2012年 10月20日起正式实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33 关于适当调整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贷款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年轻职工的基本购房贷款需求,经研究,拟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含一手房、二手房、商转公)中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的相关规定暂停执行,其它标准保持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0.45(现行还贷系数标准)×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但不超过武汉市现行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所购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最长贷款期限的规定,且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还贷能力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条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登记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标准审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34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住房公积金缴

存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规定,现将2012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的月平均工资。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11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2012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2012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不超过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存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单位要求超过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负责将超缴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1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对职工进行补缴。

五、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最低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情况提高缴存比例,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 35 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分中心、武昌分理处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咨询电话:82797553,或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留言。

36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明确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事处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二、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合规性自查

各地要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达到既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又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目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中心、分中心应对照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以纸质、电子版形式于8月20日前报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为了解各地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半年,省厅将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购房资格认定等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且在本通知下发后仍不及时纠正的,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杨 锦 027-68873031(办、传)

易先宝 027-68873117(办、传)

电子邮箱:zfgjj@hbsjst.gov.cn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37 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 38 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9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实行与借款人的面谈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 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查询并打印转贷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如转贷人和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但符合管理中心信用审核标准的,需由当事人签署承诺按时还款的保证书;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转贷额度及年限;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的转贷信息,并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进行初审;贷款初审通过后,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公积金信息系统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四)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补齐至原商贷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差额资金”)。

(五)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贷款银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公积金系统)中录入转贷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六)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应按照管理中心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复审。主要对转贷人提供和填写的贷款资料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资料手续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 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上一级操作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七)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管理中心终审人员按照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要求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填写信息准确,粘贴格式规范。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审核未 40 通过的贷款资料,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告知退件原因并在公积金系统和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的相关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终审,同时在公积金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单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八)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人。

(九)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十)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管。

第十二条 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9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内部审批申请资料录入并通知转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套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出具以下证明: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60%以下的,提供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五)正常还款6个月后,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和退还;

使用现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可办理3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5000元。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六)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原商贷未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转贷人可自愿选择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原商贷已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需变更管理中心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41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收回,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一)受托银行应跟踪贷款抵押权证的换证和回证情况。贷款发放后及时督促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同时,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抵押信息的更新,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房屋他项权证》的回证情况应监督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贷款发放后,转贷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将更新后的信息不定期的报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系统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原《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武资中发〔2005〕2号)同时废止,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3月24日

42 关于开展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公管〔2010〕1号)及《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1 日起,推出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品种;

2、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系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的职工,不在本次业务受理范围内;

3、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它具体条件,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关于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执行;

4、铁路系统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非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二手房,其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在转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内。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标准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长于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办理部门

1、管理中心委托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申请、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回收等手续;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所属各支行(网点),可受理本支行(网点)内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省直分中心、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

3、管理中心认可的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为转贷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对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书。

四、具体要求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出后,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及其贷款经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政策规定,根据《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办理各项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接待职工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咨询时,应与转贷申请人就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相关事宜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对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向转贷申请人明确告知不能受理原因;

43

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启用新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停止使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指导转贷申请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所需内容提交证明资料,并认真审核申请转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4、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信用标准,按《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0]18号)关于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执行;

5、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与转贷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由管理中心监制的《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6、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用于其它用途;

7、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操作要求高,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所属各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如遇政策及相关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2797560、82797595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转贷申请人到原二手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办银行咨询。符合转贷申请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指导转贷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并与转贷申请人共同准备下列证明资料:

1、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申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4、房屋权属为共有产权的,由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5、原办理商贷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6、购买二手房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发票复印件(由转贷申请人或原商贷经办银行协助提供);

7、转贷申请人的原商贷还款情况证明(附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流水),截止转贷申请日时的原商贷余额和剩余期限的证明(原商贷经办银行出具);

8、原商贷所购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44

9、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试算

办理地点: 经办银行(原商贷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收妥贷款资料当天(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转贷申请时,应按政策规定实行贷款审核面签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征得转贷申请人本人授权同意,查询并打印本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并按管理中心的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审查其信用状况;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

3、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申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 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房屋等级等,转贷申请额度及转贷年限等贷款信息。

4、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并结合商贷剩余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定转贷额度及年限。

三、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根据转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重点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等内容,确认转贷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可能存在争议。对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转贷登记。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交易,完整准确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号、房屋产权证号、土地证号等信息。公积金信息系统校验是否具备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转贷条件的,系统提交后打印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表,由审核员签字确认。

如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系统提示登记不予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转贷申请人。

2、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录入错误,银行初审录入柜员可通过系统“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撤销”交易,输入房屋产权证号,公积金信息系统回显登记内容,操作提交后,原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即可撤销。

四、二手房转贷初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审核二手房转贷资料要件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录入。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前管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交易,在购房种类选择“二手房”,贷款种类选择“转公积金”,并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申请信息,经确认后提交;

2、符合转贷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自动确认贷款额度及年限,并产生贷款申请号。银行初审录入员 45 打印一式三联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银行公章;

3、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会提示审核未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五、办理抵押担保及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地点: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网点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转贷申请人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

2、转贷申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银行储蓄账户委托扣划协议书”;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转至原商贷银行用于还款的储蓄账户。

六、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及原商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信息。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抵质押物信息录入”交易,准确录入贷款抵押物地址、面积等抵押登记信息和预存差额资金信息;并正确选择担保机构(目前管理中心认可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七、贷款复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复审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复审员应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初审通过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银行复审”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对审核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进行终审。

2、审核退回。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初审录入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八、贷款终审

办理地点: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终审人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贷款终审人员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经办银行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 46 前管理-贷款终审”交易,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终审意见:

1、终审通过。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贷款银行留存一份、贷款放款凭证一份)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2、审核退回。对于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终审人员应将转贷资料返回贷款复审环节,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注明退件原因,及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领取贷款资料。

九、贷款开户发放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放款柜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及放款通知单送达当天(如已过当天资金清算时间,则为次日上午)。

1、贷款开户

贷款放款柜员根据转贷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放款凭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单》,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中管理-借款人开户”交易,核对借款人还款账号等信息,按系统要求办理开户操作,由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2、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账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时出现实际贷款金额超过原商贷余额的特殊情况,超出部分资金转入贷款人还公积金贷款储蓄账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十、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房屋抵押登记部门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

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原二手房商贷的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和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

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担保公司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后,应及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后管理-抵质押物状态变更”交易里,更改贷款抵押、担保状态,登记他项权证等抵押信息。

十一、业务档案保管

1、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负责留存以下资料,应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归档保管。

转贷申请人的转贷申请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阶段性担保函、放款通知单、《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原商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2、各贷款经办银行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规范标准对二手房转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留存下列资料:

(1)放款通知单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中要求填报的全套申请资料;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需其它证明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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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蓝印户口或暂住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武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湖北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省直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4、已支付所购建武汉市内及我市远城区黄陂、蔡甸、新洲、江夏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房款

5、同意办理有效抵押、担保等手续

6、职工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以购房人名义申请

7、符合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备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各4份、户口簿各3份、结婚证3份。

3、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章。夫妻有一方在市资金中心交公积金或省直资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的则需由其缴存资金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备注栏中盖章并注明未在本中心贷款。

4、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章并附上借款人及其配偶上一月工资单。

5、房价20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3份。 纯公积金30组合20

6、合法的、正式的住房预售或买卖合同协议原件全套最少4份

7、有关售房单位的资料除

①为原件外其它均为复印件各1份

⑴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时应提供①《阶段性保证书》3份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

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⑵借款人购买集资房、合作建房时必须是集资单位职工房屋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 《借款担保书》3份加盖单位公章

② 集资合作方案

③ 主管部门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

④ 《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确定 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的离退休年限后五年之内原则上不超过30年。借款人还清贷款前其离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公积金不得支取。以贷款额度1万元为例其贷款利率与每月还款金额测算情况如附表1-5年年利率为

4.775年以上年利率为5.22。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1、借款人按贷款总额计算的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50少数经证明确有还款能力的可提高到70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

3、借款人夫妇双方中只有单方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60。单位缴交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8以上或每年按规定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其单方职工贷款额可放宽至购建房总价的70。

4、贷款额度最高不应超过30万元。

5、经核定可贷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在有还款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至5万元但不能超过房价的70。 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时可同时申请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受我中心委托的银行一并办理并按不同资金利率分别计算利息。组合贷款采用同一张申请表贷款期限一致。职工已支付所购建市内自住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即可办理组合贷款。

6、区别确定公积金贷款比例。对购买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70提高到80对购买单套住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70

五、公积金贷款需缴纳费用 抵押费交房地局每笔85元含5元印花税

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 目前公积金贷款采取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七、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八、公积金贷款可办理次数 已经办理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如个人信用良好

在其还清全部贷款后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另处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并提供抵押担保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已提取过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已提取过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必须自提取公积金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提取公积金还贷规定 已在我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正常还贷在12个月以上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以使用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商业性贷款。由借款者本人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

一、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偿还方法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取应还贷款本息。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越性

1.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了一种通过公积金贷款融资取得住房的渠道。

2.购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差别较大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因此职工的还款负担也相应较低提高了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以贷款金额30万贷款期限30年为例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5.22而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浮10后为6.6555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为1650.90元申请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为1926.90元若采取等额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每年比商贷少付利息3312元30年将减少支付利息99360元。

3.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正常还贷在12个月以上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以使用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自由选择将公积金的作

用发挥到最大限度。而办理商业贷款后目前只能在三年内支取一次公积金。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地址 武昌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六楼 咨询电话87257507十

四、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湖北建设银行省直支行 武昌中南路一号三楼个贷一部 87832901 87314761

湖北建设银行江岸支行新丽支行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94号82814191 13871200082武汉交通银行东湖新开发区支行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798号 87653652 87883472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武昌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一楼87257583 8725752

第8篇:2018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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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新规

购房使用组合贷款,每月还完公积金额度,还有剩余,在公积金贷款没全部还完情况下,可以用来还商贷吗?现在,武汉已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修改,新政策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可以自行选择,可先还商贷部分。

公积金提取流程简化

武汉公积金新政调整后,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其中,提取公积金还商贷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发生最长逾期达3期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对于之前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再次办理提取时,手续流程更加简化,当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柜面办理过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再次办理时,如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凭提取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多地公积金政策调整

多个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还贷、封存、销户、转移等业务申请和审批流程进行了大规模的优化,如取消了社保证明、退休证明、离职证明、补缴证明等,如广州放开公积金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人可自愿缴纳公积金,政府不再强制要求缴纳,缴纳的比例和流程均有明确规定。

多地公积金政策利好调整,利好工薪阶层购房,是保护合理购房需求、刺激市场交易的较好举措。随着多地公积金贷款买房限制的放宽,民众购房需求或上升。

第9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受理部门: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

咨询电话:8836318088363182

2010年4月修订

一、贷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

3、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少有半年正常汇缴的余额;

4、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5、曾支取或停缴公积金超过半年的,须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6、前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须再继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三、贷款额度

1、每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现定为35万元。多名公积金缴存人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累加各自的可贷额度,购买单套住房最高可申请90万元。车库车位贷款最高可申请7.5万元(借款人必须在拟购车库车位所在的小区内购有自住住房);

2、别墅、联排别墅、单家独户式住宅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

3、月还本息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收入(收入的核定按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所报工资基数为依据)的50%;

4、最高贷款度、首付比例及贷款年限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期限

1、最长为30年,其中现房(车库车位)贷款、自建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并随现房楼龄的增加而减少;

2、贷款年限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五、贷款类型

1、纯公积金贷款;

2、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组合。

六、贷款品种

1、预售房(车库车位)贷款;

2、现房(车库车位)贷款;

3、自建房贷款。

七、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年利率为3.87%。

八、业务承办银行

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中信银行中山支行承办。

九、违约处罚方法

1、逾期还款罚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罚息利率计算;

2、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从停缴次月起按同期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拖欠贷款本息,通过法律程序追收。

十、贷款办理流程

1、预售房、车库车位:可直接向发展商申请,由发展商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律师代办相关手续;

2、现房、车库车位:要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出售人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申请(如购买已出房产证的车库车位的,还须提供在车库车位所在小区已购置住房的证明,即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或已备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交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3、自建房:完成报建手续后,携建房用地土地证(须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报建批准书(报建批准必须为住宅)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另一物业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登记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查询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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