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

2022-10-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成都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互助保障作用研究

[摘要]作为住房互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像商业金融贷款那样“嫌贫爱富”。当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法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从制度属性及资金互助出发,立足于保基本,通过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居住水平、曾经购房和贷款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总结出一套对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公平统一、连续稳定、灵活简便的贷款额度数学计算方法。合理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互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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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储蓄互助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互助保障作用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购建房的方式实现。

现有法规政策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责第三款“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三部门2005年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因此,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各管理中心对某一借款申请人批准发放的具体贷款额度是不一样的,前者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且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后者则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因人而异。

在当前实践中,许多城市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还有相当一部分管委会(有的城市甚至未建管委会或未正常运转)未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只是由管理中心摸索着设法确定每一笔具体贷款额度。各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即是围绕上述三项因素来确定。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款金额的即俗称“以存定贷”,按照职工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如8倍、10倍、20倍等)计算可贷金额。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扣除一定生活费(如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对于如何核实家庭收入,有要求提交收入证明的,有直接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依购房价格确定贷款金额的,多以贷款成数(或称房价成数)来表述,即按照购房总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金额即为贷款成数金额,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此贷款成数金额。上述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方法中,有综合三个方面算出的最小值即为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有按一种方法简单测算贷款额度,也有少数中心综合两种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上述直接套用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个人具体贷款额度的方法,好象有政策依据,而且操作简单,但不时引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误解、非议和责难。社会许多人士将最高贷款额度与具体贷款额度相混淆,感觉贷款额度规定朝令夕改,贷款限额时紧时松,让人无所适从;面对高企房价,公积金贷款是杯水车薪,支持力度有限,不解决问题。以致社会上有言住房公积金宛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相对来说只有富者买得起房或较好的房,穷者买不起房或只能买较差的房,按照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缴存余额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的方法实质上是主要贷给了富者,即住房公积金“嫌贫爱富”;工作时间较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短、缴存余额低)普通工薪青年职工刚需购房者多,但得不到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能贷到较高额度贷款的缴存时间较长职工刚需购房又不突出,等等。总之,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没有支持急需支持的职工家庭,而是支持了未必急需支持的购房人,甚至放给了投资理财的炒房人,没有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为化解上述质疑,也有管理中心(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时除考虑上述三项因素外,进一步综合了职工缴存时间长短、借款申请人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性(存贷比)情况等。在考虑缴存年限方面,以缴存满一定年限(3年)设定一个比例系数(0.8)、每增加一年提高一点比例,直到达到一定年限(8年)以上设置最高比例(1.2);在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以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系数为1,以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为1.2;在流动性存贷比方面,按照60%以下、60%至80%、80%以上设定三个档次,分别定个1.1、1.0和0.9的比例系数,最后以账户余额一定倍数(如10倍)为基数,综合乘以上述系数计算可贷款金额。但由于总体思路仍未跳出原有“多缴多贷”框架,有些因素同义反复,且比例系数定得主观武断,理据欠充分,仍然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消除社会质疑和责难。

为此,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和资金互助作用出发,综合考虑影响贷款额度的各种因素,研究并归纳出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做到既原则统一、方法统一,又灵活机动、操作简便,可随形势发展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以保持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确定方法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决的思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基本住房有限的保障作用,并确保资金安全,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无疑要考虑购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等情况,但计算贷款额度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上述因素,否则极易趋同于商业金融贷款,客观上导致“嫌贫爱富”,使公积金制度作用发生偏差。如:考虑购建房价格,就会价格高的多贷,价格低的少贷。在市场化供应体系下,往往是富人买价格高的房子,穷人买价格低的房子。考虑还款能力及账户余额也是如此,还款能力低者贷的少,还款能力高者贷的多,也就造成富人多贷,穷人少贷。从公积金账户余额方面来说不仅有“嫌贫爱富”的弊端,而且没有考虑对公积金贷款需求紧迫性的区别对待,更容易引起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为此,必须研究切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宗旨属性的贷款额度确定方法,一方面通过上述政策因素法评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从支持职工购房必要性、可能性、公平性及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总结归纳出一种科学计算一定贷款额度的具体方法。

从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房价高企,绝大多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都倾向于尽可能多贷,以至于达到或高丁管委会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但住房公积金不可能包打天下,对贷款要求完全满足是不可能的,而简单拒绝也是不行的,一是有政策规定,二是资金供给上的限制,三是制度的保障属性要求。为此,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首先应对每个借款申请人公平统一地计算出一个理论授信额度,然后再按政策因素法决定具体发放多少贷款。笔者就试图从几个方面总结归纳出一套计算授信额度的方法公式,可以称之为系数法:以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计算基数和因数,将影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各要素归纳为一个系数,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的保障系数,称之为贷款系数。以每个人的贷款系数乘以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得出各人的授信额度,可以称为“1×7”系数法。

最高贷款额度(以M表示)。指管委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职责所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针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是统一的、固定的、不变的,是单笔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和计算依据。国家对管委会如何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在《意见》中做出了原则规定,指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管委会依据住宅平均价格及平均住房水平两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体现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必要性及总体可能性,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平均应该而且能够给予的最大支持力度。据了解,无论是管委会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的,还是由管理中心自己确定的具体最高贷款额度的,因住房价格差距巨大以及住房保障体制办法不同等,对职工发放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从10万元到90万元不等,差距较大。

申请贷款的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度参数(以W表示),指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与工龄月数之比,即:

W=公积金缴存月数/工龄月数

职工就业并缴存一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不管期限长短,缴存期限与就业期限之比反映出职工及其就业单位对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这是决定对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的首先要考量的因素。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均衡度参数(以B表示)。计算公式为:

其中,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

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年龄/2

也就是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职工整个工作期间的中间点。此参数是指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时,既考虑申请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同时又考虑其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即当二者达到一个平衡点时,可从制度获得最大支持,缴存期限太短或快到退休年龄都不能获得太高贷款,笔者称这一平衡度为对住房公积金贡献富余均衡度,取值范围为0

基本居住水平参数(以H表示)。指按申请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公布的社会人均居住面积与所购房屋面积之比。

即:H=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所购房屋面积

此参数反映职工购房满足家庭居住的水平,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基本的支持。当参数大于1时,说明所购房面积低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力支持,以发挥保基本住房的制度作用;当参数小于1时,说明购房面积高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面积,住房公积金可适度支持。计算此参数的因素是客观的、变动的。该参数正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住房保障的宗旨和属性。

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参数(以G表示)。指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家庭成员人数之间设置一个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

G=[(倍数-)×家庭成员数+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倍数×家庭成员数)

即以家庭成员倍数为分母,以比分母少一倍家庭成员数加上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分子,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其中,倍数可在1到家庭成员数之间选取,以体现贷款政策的松紧,即1≤倍数≤家庭成员数。倍数选取为1时表明贷款审批政策从紧,选取家庭成员数时表明审批政策放松。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购房屋套数参数(以F表示)。即视申请贷款所购房屋是首套、二套,还是三套、四套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套设为1,二套、三套等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房”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首套的政策功能。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参数调整。除首套为1外,以后各套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参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直至为零。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参数(以D表示)。即视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首次、二次,还是三次、四次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设为1,第二、第三次等使用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贷”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不支持炒房投资。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流动性情况进行调整。除首次为1外,以后各次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系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值,直至为零。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言,为保证贷款正常顺利回收,确保资产安全,对借款申请人的诚信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在计算贷款额度公式中要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以X表示)。以没有查出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申请人诚信度定为1,从反面考虑,一旦查出存有失信行为,随即降低减信度参数。鉴于凡提出申请者均具备最基本的贷款资格条件,可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的下限(比如0.5、0.3乃至0.1),查出有失信行为,根据其次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逐级调低参数值,直至下限。

上述7个参数中,前4个是依据借款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计算得出的,后3个是根据借款申请人购房及诚信情况直接赋予的。除居住水平参数理论上会高于1(实际上概率较小)外,其余6个最高值均为1,即100%。如果取到1时,即是本参数的最高支持,但多数情况下都会低于1,而当居住水平参数高于1时,则正是需要住房公积金发挥支持保障作用的情况。

在得出上述7个参数后,可用不同方法将其综合成一个贷款系数。笔者列举两种方法,分别对应最为严格贷款政策的连续相乘法及较为宽松贷款政策的直接简单数学平均法(或加权)得出贷款系数(以Z表示),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贷款购房职丁的支持保障系数。

即:连续相乘法Z=W×B×H×G×F×D×X,或

简单平均法Z=W+B+H+G+F+D+X/7

当然,在上述两种综合方法之外,也可以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综合法,如将部分(前4个)参数数学平均后,再与其他参数(后3个)相乘得出一个系数。除非将居住水平参数作为乘数或者有意增加某参数权重,一般情况下,连续相乘得出的系数会最低,其他算法会较高,简单平均得出的系数会最高。不管以什么方法进行综合,虽然理论上存在系数大于1的可能性。但一般不会出现,果真出现,即以取最高值1为限。

授信额度(以T表示)。指职工个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依据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系数,计算出来的对该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即:T=M×Z=M×(W×B×H×G×F×D×X),或

T=M×Z=M×W+B+H+G+F+D+X/7

三、结论

依照上述公式,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情况不同,计算出的授信额度(T)不同。授信额度理论上会低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M),即T≤M。

计算出授信额度后,就要根据政策因素,结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贷款金额,以及扣除规定首付后购房金额,综合考虑发放贷款金额的必要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能如期归还,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再考虑借款申请人所能承受的月最高还款额,测算到国家规定最迟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龄时能够累计还款总额,与贷款所需还款本息之和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适的具体贷款额度。最终核准的具体贷款额度应当在申清额及授信额度之间取低发放,也可以考虑加上还款能力测算额三者间取低发放。

当还款能力测算额比申请额及授信额度都低时,一般就应当进行特殊审议,研究是否有必要启动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救济机制,提供制度的特殊保障政策。当申请人申请额较高而又确有必要在最高贷款额度内予以特殊支持时,就要履行特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安全和公平。

(责任编辑 李之坚)

Research on Mutual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for Basic Living

——Methods of Determing Personal Credit Line HPF

Wang Yo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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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凤

第2篇: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模式探索

【摘要】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进入“十二五”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但依然面临资金来源高度依赖财政资金问题。文章主要探讨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定向向缴存职工出租方式,以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及运营的模式。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意义

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可以达到双赢目标:既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职缴存工权益,又有利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低存低贷、互助性特点。缴存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缴存职工家庭因无力购房,虽然履行了“低存”的义务,却无法享受公积金“低贷”的优惠。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恰好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让履行了“低存”义务、无法享受“低贷”优惠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后,还会有一部分沉淀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未直接进入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领域,未充分发挥解决、改善缴存职工住房的基本职能,导致住房公积金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将沉淀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缴存职工出租,可以盘活沉淀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住房公积金具有资金来源稳定、筹资成本低等特点,可以作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来源。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则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筹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拓展资金来源途径、促成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筹资机制,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模式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公益性投资项目管理性质,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具体运作,由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分级决策,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作情况。

(一)投资规模控制

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规模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可供投资资金规模要求。住房公积金投资将归集的公积金在满足合理提取后的余额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通过个人住房贷款满足有购房能力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无购房能力缴存职工租住住房需求,个人住房贷款和投资资金比例结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包括新就业大学生过渡租房需求、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房需求,以及中低收入群体长期租房需求等。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量持续投资形式,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达到基本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的最佳规模。

(二)投资建设模式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批。二是项目建设准备及实施阶段,按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经营。

(三)定向出租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履行缴存义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家庭出租。二是缴纳租金来源多样化,承租人家庭可以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政府发放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以及家庭收入等支付房租。三是为了体现公积金互助意义,租金水平应以成本租金为基础,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到80%向承租家庭收取。

(四)项目运营管理

项目交付使用后,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收缴租金、房屋维修、房屋保养等工作。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资产贬值、投资损失。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应加强资产价值监控,并从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减值准备。二是租金水平比较低,可能导致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公积金中心可利用公积金净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向公积金投资运营机构提供租金补贴。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拒绝迁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风险。在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上可引入承租保证人制度转移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欠租催收、法律途径清退等管理工作加以化解。

(三)资金流动性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投资资金会长期占压。为了提高资金流动性,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向个人或机构出售产权等形式实现资金回笼。

四、需要的政策突破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既有利于公积金制度完善,又有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但也面临着很多政策障碍,需要政策突破和创新。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突破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规定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仅为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增加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方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政策突破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符合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要求,能够极大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效率,应允许突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公积金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限制。

作者简介:付臣余(1973-),男,汉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方向: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

(编辑:陈岑)

作者:付臣余

第3篇:浅议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让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进行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在日后购买住房的时候使用,同时也可以应用在住房改造、房屋翻修等诸多领域。现阶段,我国体制面临着全面的改革,加上现代化城镇发展高速推进,住房公积金当中的内部缺陷越发明显,对我国的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本文的分析中,就针对我国当下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新思维;运营模式;试点改革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8.024

住房公积金就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同时具备着强制性、互助性以及保障性。当地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以此可以为更多的公民提供缴存公积金的需求,并构建出一种封闭性的住房融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往往需要实现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1、现阶段我国住房金融模式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住房金融基本上在商业住房领域中,基于按揭贷款方式,将住房公积金为辅助,并让其他的形式当作补充,这样形成的金融模式,可以为不同人群实现住房环境的改善,并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中,在职工住房的困难方面无法发挥出较高的作用,其互助性、保障性与金融性的特征越发受到限制。在下阶段的调查中发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占有率为1%左右,而在一些特殊地区的占有率达到了40%的程度。因此,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十分明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与欧美地区的资本市场性的住房金融模式比较相似。我國现阶段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种基于新加坡强制储蓄型住房金融模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与其前者的运行模式和方法有着一定的差异。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不断推行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志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形成与德国近似的一种互助合同型的住房金融模式。

2、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实践中的作用性不足

在颁布的相关《条例》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采用的是管委会决策的方式[1]。在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中,管委会的决策作用局限性较为明显,在一些城市当中的管委会开展的工作,基本上无法保障定期开展会议,即便是召开了会议,在会议当中的决策也基本上形式性比较性。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对于管委会的人员调度比较频繁,因此工作的连续性不足,同时受到管委会的自身政策水平和专业性的局限,使得工作的效率不足。另外,对于决策者而言,在工作当中的经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工作情况直接体现出了我国当下,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制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无法实现科学的决策。

2.2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范畴比较有限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着1.44亿以上的人数,在2018年之后的就业人数总共为7亿以上的人数,同时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也达到了4.2亿人以上[2]。因此,从上述的调查中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都没有实现全面的推广,因此就更加在未来的发展中,推动推广的范畴。

2.3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与行政制度存在矛盾

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是一种政策性的住房资金,虽然从作用角度进行分析,是一种住房范畴的资金,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基于金融行为进行的操作,因此总体的管理运营工作,在住房金融的工作范畴当中。但是,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始终在运营的过程中,都被当地行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当中,受到诸多行政行为的影响,以此无法实现现代化的金融管理,因此就无法相应的形成规范性的工作行为,对一些风险无法得到可控的效果[3]。

2.4 地域发展不平衡、流动性风险矛盾较为突出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86%以上,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当中,这样的使用比例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出现地域性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一些房地产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由于人们个人贷款需求比较大,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比较高,同时流动性的风险也较为的突出。相反的是,在当下房地产发展比较缓慢的地区,由于个人贷款的需求不足,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足,很多资金都在银行当中,因此也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4]。

2.5 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程度不足

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基本上以地市为工作单位,进行单独的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在不同地区当中的具体政策不同,甚至会出现矛盾的问题。因此,当下我国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模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信息化的程度也严重不足,经常出现信息化建设重复的问题,严重浪费资金成本。

3、未来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分析

3.1 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行模式

全面改革我国住房公积金,使其逐渐向着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方向发展下去,是未来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运营以及管理的职能,进行全面的分离,以此可以很好的基于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同时顺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使得可以为更多的人群提供住房公积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具体的工作当中,需要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优化,以此在住房公积金当中实现法律法规的规范,并加强执法的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畴,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程度提升。

3.2 构建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融通制度

作者:张磊

第4篇:成都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5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

1.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房产权办理请遵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审查---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http://)、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279298)、网上政务大厅()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86279227(缴存)

86279531(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86436775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83011255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8061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84853388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83307191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15585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84997702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87864707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82313871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88554265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82523108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8729012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86725256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83971255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3469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83301486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84981063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82523105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86915303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86664001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84446932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83972070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82722796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83301815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84982930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82522043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88791791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86112528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85210971

4、投诉电话:8627929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收费单位:评估公司。

第6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7篇: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协议编号:WTTQ0,000,001

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委托人统称为甲方):

⑴⑵⑶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

二、甲方住房贷款类型为:( )1-商业贷款,( )2-公积金贷款,( )3-组合贷款,贷款发放银行为。

与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第一(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贷款识别号:还款日:

委托人⑴与第一(主)借款人的关系:

附注:

三、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具体查询内容如下:

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和号码;

2、贷款房屋地址;

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

4、贷款金额,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最近十二个月已还款额,合同约定还款日。

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积金提取。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委托提取时间为月日。

五、甲方委托乙方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银行提供的委托提取时点前十二个月的还款总额。

六、乙方应于“委托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乙方不能从银行获取甲方贷款、还款信息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 1 -

协商终止本协议;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并办理终止手续。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二条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次年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⑴

通讯地址:

系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电话:96319

⑵⑶电子邮箱:年月年月- 2 -日联日

第8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贷〔2013〕8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3-07-03责任单位: 成都公积金中心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审批,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个人贷款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

(一)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

借款人(含共有人,下同)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为借款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成都市中心城区及14个区市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

( 二)认定方式。

中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联机查询后,对查询结果自动进行判断和认定。

(三)不再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在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并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以下简称“《登记记录》”),不需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登记记录》。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须确定专人办理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打印、盖章等工作,各贷款受托银行应将《登记记录》存入贷款档案。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查询并打印。

(四)查询方式。

经借款人授权后,中心工作人员方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贷款模块”---“房屋信息查询”---“产权信息查询”查询借款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五)异议处理。

借款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借款人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二、关于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

借款人当笔贷款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三、执行时间

以上事项从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成都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9日

第9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13修订)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3〕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单位: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在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修订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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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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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

—4—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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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6—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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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

—8—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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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10—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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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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