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2023-01-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间的流逝很快,我们在季节的变化中,也积累了众多工作佳绩。回首看不同阶段的工作,个人的业务水平也有着提升,为了更好的了解自身工作水平,可以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探讨

【摘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是推动中国农村及小城镇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的必要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好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今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寻在一定的弊端,常出现繁琐、杂乱无章的现象,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近年来,小城镇人口逐渐增多,更给管理工作带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将对我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村鎮规划建设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合理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能够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建设,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协调好农村与城市的发展,保障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也离不开良好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因此,规划村镇建设管理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1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关注民生,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农民群众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问题便是整个国家的问题。村镇的建设管理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许多农民转变为小城镇居民。小城镇的楼房数量也日渐增多。因此,需要合理的建设管理措施,保障农民的生活。此外,村镇的规划管理需要一定的技巧,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一些国家政策不能做到充分理解,国家应该在此方面对农民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保证村镇规划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2 我国村镇规划管理的现状

2.1 规划建设管理措施落后

合理的规划是推进农村建设的首要步骤。但由于经验不足,许多村镇的规划管理措施落后,常出现违规建筑。许多农民缺乏先进的规划意识,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够理解,违规建筑逐渐增多。例如,许多农民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子、开养鸡场等。

2.2 村镇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

农村是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各级部门也因此缺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视,常出现看重城市建设,而忽略农村发展。农村的生活水平较低,专业的技术人才不愿意到农村发展。因此在规划方面存在专业知识的欠缺,建设缺乏合理性。面对这一现象,政府等有关部门不够重视,任凭它们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建设违规性,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带来严重的阻碍,阻挡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2.3 规划管理意识薄弱、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农民缺乏管理意识,又缺乏法律意识,造成村镇违规建筑与日俱增。这种现象的出现由许多因素造成。首先,农村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制,缺乏专业的规划管理指导人员的指导,对建筑的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的盲区。其次,村民法制观念的缺乏造成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现象,对政府的规划只是口头应付,并不付诸于行动。再加上,频繁的村干部选举造成规划管理的延期或忽略。因此,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2.4 缺乏政府的支持

我国的农村及小城镇发展建设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的管理漏洞。村镇的管理措施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机制,再加上,缺乏充足的就业空间,产业发展落后,发展进程缓慢。政府对村镇的建设、就业及公共设施投入较少,缺乏扶持政策,严重影响了村镇的建设与发展。

2.5 建设与环保脱节

村镇的建设工作未充分考虑环境问题,造成一定的环境破坏。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指导和完善的管理体制,许多方面的做法存在一定的误区。例如,在开发建设之前未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环保意识淡薄,废弃物处理措施不完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6 建筑用地增多,人均耕地减少

随着小城镇的不断发展,人口逐渐增多,为了增加建筑用地,许多耕地被征用,造成严重的人均耕地不足现象。同时,由于缺乏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使得许多耕地被浪费,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3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措施

3.1 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受国家社会经济的影响,是一项重要且全面的体制制度,对国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协调国家的管理制度,并结合村镇的发展特点,才能发挥作用。建设的过程中,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保证村镇与城市甚至国家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建设进程,建立合理的建筑体系,防止违规建筑的出现。

3.2 以人为本

规划建设是为了农民群众更好的生活,因此,建设过程中关注群众需求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活动区域的舒适性,更要注重其观赏性,居住环境必须做到和谐安定。对于违规房屋,政府应做到协调房主拆迁。例如,对农民在承包土地建房屋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定,杜绝这些行为。同时,对已经建好的房屋进行各方面的排查。排查主要包括这些方面:一,对违规地区的已建房屋进行拆除,为防止村民闹事,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助。二,对已建好的且不在违规地区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抗震性等安全因素,如若发现危房,立刻协调村民撤离,并对房屋进行一定的标记,防止他人再次居住。三,控制房屋修建范围。农村以农业为主,因此,政府需要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的人均耕地数量。对于建筑修建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防止占用耕地现象的发生。四,对房屋买卖进行严格的监察。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喜欢到农村收购房屋。对此类行为,政府应加强管制,杜绝外地人在本地进行房屋买卖。通过安全与规划问题的排查后,政府应严格按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办事。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环境保护,为农民创造和谐安乐的生活环境。

3.3 培养或聘请专业规划人员

规划建设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支持。特别是村镇地区,这些地区生活一般比较落后,人们生活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的规划人员,使得村镇规划存在问题。为此,政府应鼓励优秀的专业规划人员到村镇地区,对农村及小城镇建设管理进行合理的规划。同时,也可以培养当地农民的专业规划技能,提高农民的素质,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后援力量。专业的规划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首先,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必要的,在规划过程中要与村民进行交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让村民充分理解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方案,方案的实施需要上级的领导,一定的领导能力可以促使大家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进行,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一定的交往能力也是必要的。规划建设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良好的交往能力能为管理事业找来赞助商,解决资金问题。

3.4 提高管理队伍的管理素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求管理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与素质,切实为百姓着想,为百姓办事。规划管理工作不可只停留在表面,也不可三心二意,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5 宣传工作做到位

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对于规划管理事业不理解也不了解。作为管理人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4 结束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身考虑农民的利益,对农民的生活环境进行严格的管理与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是促进村镇规划设计管理进程的主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方面,更应该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伍彦清.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2,(15):37-38.

[2]洪日敢.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注意的问题探讨[J].建筑·建材·装饰,2014,(14):136-137.

[3]韦继学.村镇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以崇左市江州区为例[J].广西城镇建设,2011,(1):56-58.

作者:王欣

第2篇: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推动新农村建设

多年来,党中央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从多方面谋划,着力打造新农村建设新局面。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建设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方面,对于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提高农村生活环境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意义深远而重大。这是国家在农村各方面发展上做出的重大举措。

村镇规划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无需质疑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村镇规划分析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指导性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发源于农村,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调动了亿万农民的极积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广大的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对中国的改革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城乡“二元”结构主导模式在使我国的经济总量获得了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也使城乡间的差距明显拉大,就2004年而言城乡人均收入比达到了3.21∶1,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广大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制约了中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指导未来农村发展的二十字方针,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强化了对“三农”的一系列措施,经过近三年的实施和落实在三农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集体土地流转、农村的产业发展和构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农村金融系统的完善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总的指导方针和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新农村建设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决定》也对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城乡规划法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这就使每个规划工作者,无论是城市规划工作者还是村镇规划工作者,都面临着规划思路和规划高度的调整,对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镇规划工作而言这项任务尤为迫切。

2 村镇规划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很不均衡,在我国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发经济展迅速,而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则发展的相对滞后,这就带来了建设中的不均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一个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质量,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没有编制村镇规划或者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大多编制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不切乎实际,或只有用来做政绩工程,缺乏科学的、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规划,这又为一些政府和个人提供了干预的空间,出现朝令夕改,对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的乡村规划不贯彻、不实施的情况,客观或主观上造成了行政失误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即使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村镇规划被侵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应当说在某种程度上村镇规划已经丧失了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性。

在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体制已经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这些现象的出现除了反映我国村镇规划的编制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规划的编制没有扎根农村的生活,过多地照搬城市规划的模式,不合乎农村实际的因素外,还存在以下原因:①城市的发展过快即“摊大饼”模式的城市扩张波及到了之前未纳入到城市规划区的乡和村。②县(市)、乡(镇)、村的政府机构的招商引资的短期行为,即追求所谓跨越式发展模式对村镇规划的破坏性影响。③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实施的“示范小区”、“试点村”,过于突出表现个人政绩,背离了国家政策的初衷,除了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对公共政策——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造成了直接的破坏。

以上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大量农民失地成为社会“流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农村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损失严重,公共成本增加,农村的经济发展遭到了削弱和破坏,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党群矛盾、干群矛盾、企业和当地农民之间矛盾日益加深,这些不利条件都大大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3 村镇规划工作的方向

3.1 抓紧修改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从十几年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技术性的文件并没有起到很好地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各地村镇建设的效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过于照搬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不能很好切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不能顺应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是它的致命伤。相对于人口较少、各种构成较单一的农村来说,一些基本的数据,如人口的计算过于复杂;公共设施用地的构成比例过于生硬,不够灵活等。面对亟待解决农业生产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的设置较为简单,解释也很模糊,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3.2 充分体现农民的自主自愿原则。

对于每一个规划工作者来讲,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村镇规划,规划的核心都是要为特定区域的居住人群服务的。人是城市和乡村发展形态的施力者,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形态要适应人类的各种活动。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农村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于亲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因此,要编制好每一个村镇规划,必须充分反映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体现农民真实的意愿。

3.3 切合农村实际。

当前村镇规划最大的弊端就是过于照搬城市规划的内容,严重脱离农村实际,造成农村像城市,城市像农村,缺少农村固有体貌特征,不可否认城市规划的建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村镇规划的发展,它的理论内涵,它的理论方法及基本原则至今为村镇规划所沿用,但它毕竟不是村镇规划,就中国的农村而言,它具有于城市不同的发展道路,具有自己独立的个性和适用条件。因此,村镇规划的编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更多地体现乡村特色和当地的自然风貌。同时,在村镇规划编制中要充分地尊重当地的民俗风情,要适应当地的传统社会文化。

3.4 村镇规划要统筹兼顾。

村镇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是村镇规划编制的基石,它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村镇规划编制的质量,因此要以科学严肃的态度,扎实严谨的作风,搞好每一项调查工作,同时要综合各方面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做到统筹兼顾,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使我们的村镇规划真正承担起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

4 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在农村村镇规划设计中要体现农民意愿,着眼长远发展,在村容村貌、整洁卫生,建设农村文明环境方面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综合配套。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有所体现。

从经济、卫生、节约、取暖、照明、给供水、排污等多方面加以规划。真正做到规划设计严谨科学合理安排,并经济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有限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富有成效。

村镇规划管理中要加强规划的落实监管,保证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实施,保证质量,防止有规划而无落实或落实中有偏颇,管理不到位,使规划合理的部分在落实中走样,甚至土地非农化使用,违背规划初衷。在规划实施中要确保农民意愿的实现与国家政策措施的落实相一致,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发展能力,提高农村生活环境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一切的工作都要始终从新农村建设的更高程度和重大意义上出发,一切为了农村和农民利益的改善和提高,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则新农村建设便成功了。

作者:梁伟

第3篇:对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探讨

【摘要】近年来,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指导下,村镇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村镇建设获得了不错的成绩,本文结合实际详细分析了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建议

1、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现状

村镇建设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加快村镇建设和发展,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村镇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一直以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基本成熟和规范。但村镇规划建设机构很不健全,各地机构设置不一,五花八门,再加上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很多时候重点工作主要偏重视规划编制,村镇没有专业的建设管理分工,乡镇一级大多没有专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即使专设也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兼职运作,素质不高等问题。还有的村镇规划机构人员工资无着落,机构运转艰难,对于庞大的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而言,显得很不适应。

1.2村镇规划定位不准。表现在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缺乏有效的分类指导和区域协调政策与措施,各类村镇的职能和目标不够明确,发展重点不突出,存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各自为政,小而全现象。一些地方的村庄布局缺乏规划指导和约束,农民建房缺乏科学设计,有新房无新村,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1.3村镇规划盲目攀比,“求大、求洋”。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不是把农村建设成为城市,但不少村镇规划不切实际地用城市规划法来进行村庄规划,在村镇规划中建生活安置小区,造大广场,宽马路,小洋房等,导致规划中出现很多形式主义工程。村镇失去原有特色,村镇规划一定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提倡生态文明。

2、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建议

2.1继续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开展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景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努力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大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村镇规划是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村镇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可在各乡镇等设立分支机构,为县住建局、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才、物和业务工作由县住建局或规划局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2.3提高认识,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对各级领导,村镇规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执法水平。县(乡、镇)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参加自治区和地区举办的培训班,接受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规划管理技术人员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保证他们的专业职能,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务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依法行政。

(2)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进入村镇规划的设计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超资质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对规划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积极推进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量。

(3)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广大居民的法规意识,增强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针对村镇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村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典型,加强领导,推动村镇规划建设再上新水平。

3、结语

总之,村镇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关系着村镇的长久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只有搞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探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道路作出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庄旭前,胡中.关于村镇规划建设的思考[J].科技咨询,2009.4

[2] 陳方蓬,叶国松.我国当前村镇建设规划的意见以及思路[J].价值工程,2010(21).

作者:叶尔扎提.波拉提

第4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镇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效促进了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将201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宣传,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党委、政府将其作一个工作重点,列入镇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来抓,党委书记亲自抓宣传彻底落实,组织镇、村、组、三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学习《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城乡法规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在实际中严格落实。全镇的10个行政村、78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都书写了1-2条永久性标语,张贴了一副新农村住宅推广图集,并设有一个城乡规划宣传栏。与此同时,印发宣传资料2000多份,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 、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我镇各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镇拨出专项资金2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要求和国家标准,认真抓好了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并做到依法及时报批。目前,现已编制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图和全镇10个行政村及78个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图,都有政府批复文件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编制了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 、抓好落实,依法开展村镇规划管理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成立了村镇规划管理所,并配合专职人员3名。 制定违规建房查处办法,镇规划所派专职人员每周进行 一次全面巡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4制定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办法,并培训房屋质量质检员,

○对全镇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

5抓好集镇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规划审批管理制度。自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来、不管是集体建房、公益建房、私人建房,都严格依法执行“一书两派”、“一书一派”、“一书”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各项建筑施工,都要求有规划设计,同时有施工管理人员参与规划和质检管理。一年来@@@各项工程建筑,无一例有安全隐患建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认真做好镇村规划。在集镇规划方面,2008年,我镇 以集贸市场为中心,全面辐射,新建车埠工业小区,并建设规划实行了绿化、美化、亮化、硬化,改善了@@@容镇貌。在自然村规划方面,全镇有20个自然村已按照规划图实施完成,极大改善了我镇村民居住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

4、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设立危房改造办公室,成立

危房改造专业队伍,制定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立了危房改造完整档案。

5、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我们配备了三个街道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两次。各自然村配备一名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一次。镇村委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定期到街道,各自然村进行巡查。一年来,全镇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观。

6、规范档案管理,建好一套完整档案,配备档案管理员和专门档案室。所有规划建设材料都及时归档,并制定了相关的档案制度。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我们辛苦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把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第5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研究有关村镇建设的行政文件,并检查监督其实施。

二、制定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指导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组织规划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农村通用图的编制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村镇建设的综合管理,审查村、镇建设项目及其施工条件。

五、抓好试点村镇建设,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结推广村镇的建设经验。

六、组织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工作,做好农房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

七、负责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的技术培训及其职称评定工作,并对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八、配合职能部门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工程质量、公用设施和房地产等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村镇建设竞赛活动的组织和评比工作。

十、负责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以及收取,上缴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6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201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村镇建设发展的良好秩序,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有关法侓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责任书。

一、村镇规划(10分)

目前,我镇镇村规划实现全覆盖,镇规划区以内村庄建设必须服从镇区总体规划,规划以外的建设必须服从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并报镇政府审批,每发现一起违反规划建没的项目扣1分。

二、私房审批(15分)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在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区域内选址,并严格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的标准报批,发现一户未批先建的扣0.5分。

三、危房改造(5分)

整理和收集本村内危房改造户的资料,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和指标及时上报危房户的材料,不弄虑作假,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出现弄虚作假和材料不齐全和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

四、查危控危(15分)

负责对本村区域内的公(私)建筑项目的巡査,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及时上报查处,发现一起上报不及时而形成的违法建筑每处扣2分。

五、组织机构

村委会要落实专人负责规划、建没、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若发现无人员或零时性管理此项不得分。(5分)

六、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50分)

1、进出村庄路段环境整治(10分):村庄进出道路整洁,路肩平整无杂草、无暴露垃圾,检查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检查通报表场一次奖0.5分。

2、村庄内卫生整治(15分):加强对农户卫生管理,做到湾内主要路面全天保洁,确保户户干净整洁,无杂草和抛洒物,无乱搭乱建、乱泼乱倒、乱扯乱挂现象,检查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检查通报表场一次奖0.5分。

3、村庄内公共设施维护管理(10分):加强对村庄内公共设施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确保排水畅通,广场、院内无乱堆乱放现象,做好村内绿化、美化、亮化工作。检查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检查通报表场一次奖0.5分。

4、村庄垃圾集中收集(10分):村庄内垃圾严禁乱堆乱放,重点加强对村内杂草垃圾的清理,消灭卫生死角,确保垃圾入(箱)池,检查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检查通报表场一次奖0.5分。

5、完善管理机构建没(5分):村委会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清洁工的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到位,检查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检查通报表场一次奖0.5分。

七、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镇政府负责人签字: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14年月日

第7篇:关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调研

报告

关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市村镇规划管理职能于由市建委移交市规划局后,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工作精神,全面掌握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问题,加强管理和指导。按照市规划局党委的统一部署,自3月中旬,市规划局副局长带领办公室、规划科有关人员赴全市五区三县就村镇规划、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五区三县的16个镇、10余个村庄,与各区县、乡镇、村的负责同志和具体从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交流,并在区召开

了有分管区长和各乡镇分管乡镇镇长参加的座谈会,就如何加强中心城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那一世范文网://

全市市域总面积5938平方公里,市域总人口413万人,共有16处工矿区,84处乡镇,3164个村庄,其中建制镇76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市村镇规划、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把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摆到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来抓。1987年市委、市政府立足于我市组群式格局的实际,提出了“总揽城乡经济全局,充分发挥优势,城市支援农村,农村服务城市,实现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战略”,将村镇规划建设,特别是小城镇规划建设做为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快村镇建设的有关精神,市委、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和部分乡镇也制定了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区县确定了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每年与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了乡镇、村编制和实施规划的积极性,全市村镇规划、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二是市建委在加强对全市村镇规划指导和管理力度的同时,于编制完成了《市小城镇发展与布局规划》,立足于组群式城市特点,对全市各小城镇的功能定位、规模等级、结构等级、空间布局等重新进行了分析研究,确定了各区县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体系,突出了中心镇在村镇规划工作中的龙头地位,同时对村镇规划的几项主要指标进行了界定,为全市村镇规划的修编和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各乡镇均设立了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省、市级中心镇驻地的总体规划已

基本调整完善,大部分委托高等院校或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规划起点较高;个别经济实力较强的“明星村”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了村庄规划,并基本按规划实施。全市城镇规模逐步扩大,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布局有所改善,对农村经济的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和环境逐步改善。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47%,比“八五”末增长7个百分点,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全市8个区县中有6个区县被评为全省村镇建设先进区县,11月,全省村镇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我市召开。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由于面广量大、细统复杂,再加上区县与区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全市村镇规划、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规划编制整体上滞后。一是区域范围内缺乏系统、科学的城镇体系规划。

许多区县中心镇以下的乡镇建设重点模糊,其发展布局缺乏宏观调控手段,各乡镇的规划自成体系、各自为政、随意性较强,许多小城镇个性单

一、盲目照搬,以至于大部分小城镇功能结构、产业结构、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单调雷同,难以形成自己的风格。二是除中心镇以外乡镇驻地总体规划大多是1992年以前编制完成,许多已超出规划年限而没有及时进行修编,对建设的实际指导作用不大;大部分没有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多建设只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导致绿地率、容积率等技术指标无法控制和落实;基本上没有排水、排污、供水等专业规划。三是规划基础资料薄弱,地形图等规划资料严重缺乏。四是相当一部分村庄没有编制规划;部分村庄有规划,但大多为1992年以前编制,而且大部分为无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现已不适应建设需要;有的近几年虽然编制了规划,但未经法律程序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由于技术、资金、

时间等方面原因,村庄规划编制的深度不够,大部分只有“一书两图”,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五是规划编制经费困难。许多村镇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村镇财力非常有限,再加上村镇建设配套费在许多乡镇已取消,村镇规划的经费无保障,许多村镇无力投入资金编制规划。

乡镇规划管理较弱,违法建设工程屡见不鲜。一是乡镇一级大部分设有“建设土地环保所”等机构,但是一个机构承担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交通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多数力量不足,基本上是兼职,而专业人员基本上没有,专业素质低。大部分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无着落,机构运转艰难,这对于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来说,非常不适应。二是乡镇没有规划建设的执法权,对于出现的违法工程,申请上级部门或法院执行的周期一般较长,对于建设周期较短的违法工程在管理上常常感到无能为力。三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现象较为严重。许多乡镇驻

地工业园区、公建等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受土地部门办理程序的制约,才到规划建设部门补办规划建设手续,而不需要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基本不办理规划建设手续。许多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力度不大,不少村干部对村庄规划建设认识不够,不按规划的要求建设,随意性太大,再加上许多村干部更换频繁,规划实施缺乏连续性。村民建房,按规定应先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村民建房许可证,但大部分建设是在办理土地手续时补发该证,村庄建设管理无序。

规划建设档次较低。受规划滞后及资金、观念、产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的档次普遍较低。许多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如供水、排水、供暖、镇区道路、垃圾处理等建设严重滞后,村镇有新房无道路,有道路无排水等现象普遍。许多小城镇仍然走不出

二、三层楼和沿路“走廊式”建设的格局,使小城镇难以形成较高档次的绿化、美化、

亮化,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不高。

三、几点建议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的龙头,是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事关建设的全局,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充分发挥规划对村镇建设的调控作用,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引领村镇的建设与发展。

继续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

1、进一步完善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作用,从全市市域的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乡村规划的协调关系,打破行政区域界线,优化各区县城镇的总体布局和规模,进一步撤并规划过小、不具有集聚辐射功能的小城镇,重点建设中心镇,突出中心镇在农村地域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功能地位,统筹安排区域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优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住宅向生活小区集中,引

导村镇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2、进一步加快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水平。小城镇作为最基层的城市居民点,是联系城市与乡村的纽带,是广大农村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中心,小城镇规划应体现有别于城市的特点,用区域的观点,加强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分析,准确地根据城镇性质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的人口和用地规模,挖掘城镇自然的、历史的和地方的特点,通过精心的规划设计,形成具有时代感和有地方性特色的小城镇风貌,塑造鲜明的小城镇特色。

3、进一步加强小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高小城镇品位。以往由于小城镇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不高,对群众建房缺乏有效地控制指导,建房随意性较大,是造成小城镇面貌雷同,缺乏特色,建设品位不高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应强制性规定小城镇近期建设区域必须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划分控制地块并提出各种地块建设控制要求,对于近期有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区域,影响城镇景观的重点区域、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具体项目建设,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安排和批准项目建设。要结合控规的编制成果,制定区别于城区的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落实各项规划管理技术指标,作为村镇规划管理的依据,指导小城镇建设。

4、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分期分批地组织村庄编制新一轮规划,在编制中一定要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测绘现状地形图和编制规划,注重规划编制的深度和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5、切实加大对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可制定政策实行“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和支持村镇的规划编制。建

议市里每年列支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区县、乡镇每年也要相应地列支部分专项资金。建议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收取村镇建设配套费,可采取市、区县、乡镇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办法,分别列支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完成全市村镇规划的修编工作,为村镇的高标准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小城镇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的发展与经济增长和产业依托、环境等息息相关,在发展上应摆脱框框,重视地方特色与地方资源的规划,发挥小城镇本身特有的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形成多功能多样式的发展模式。切实加强小城镇模式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

1、应大力扶持区位重要、经济基础较好的重点镇建设。如区镇、区的镇、县的镇、县的镇等卫星乡镇,地处相对偏远,远离中心城区和各区县的区域中

心,现已具备一定的产业优势和经济基础,对周边村庄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此类乡镇在规划建设上应充分放权,给予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其快速发展。

2、对于近城区的郊区镇应尽早纳入城区管理。如的镇、区的镇、镇、镇、区的镇、区的镇、镇、开发区的镇等,1 2 下一页

第8篇: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镇规划 第三章村镇建设

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村镇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可以分片区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村镇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推进人居环境改善。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及技术。 第二章村镇规划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编制。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制计划,其中主城区内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

根据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需要进行用地规划布局的,应当制定村用地布局规划;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对有现实建设需求的,应当针对建设需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编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内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后的城镇或者乡村建设用地,应当制定镇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已经编制村规划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违反村规划。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并挂牌予以保护的传统民居,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门的意见。农村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土地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镇建设

第二十条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第二十三条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第二十七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第三十条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

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八条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

第三十九条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申报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评审公布。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第四十条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测,并向市名镇名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和跟踪监测情况。 第四十一条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四十四条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 第四十五条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观资源的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对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镇名村保护档案。

第四十七条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具有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 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

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4.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5.属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是指限额以上工程范围之外的其他村镇建设项目。

(三)农民新村,是指根据村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包括新建和改造升级的配套完善的农村集中居民点。

(四)名镇名村,是指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鲜明特色景观,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重庆历史文化、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镇和村。包括: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重庆市历史文化名村、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4.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其他名镇名村。 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9篇: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臵;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十四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

3 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内较大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它多层建筑,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村镇应按规划植树造林、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 保护村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严格保护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新建企业的防治污染措施应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镇建设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4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其建筑和设施需要拆除且给予合理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动员仍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

(一)、

(二)、

(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第

(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

5 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应当暂停。

第三十条 妨碍、抗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廉洁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

6 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过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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