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商法学论文(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商法学课堂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当凸现商法学的包容性、实用性及发展性品格以及该学科逻辑体系的内在规律性。文章在审思商法学课堂教学困境的基础上,探寻其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以期提高授课质量,推动商法教学向更高层次拓展。

第一篇:商法学论文

非法学专业本科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创新

摘的要: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商法学课程教学应当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目前通常采用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存在着方式单一、未贴近学生实际等缺陷。建议通过安排学习实践、跨专业合作、跨校合作、双语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创新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促进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商法学教学取得实效。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商法学 教学方法创新

现代社会需要同时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各类专业人才在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对财经类、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生来说,商法学课程的学习对其专业综合素质的培养和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不过,目前非法学专业本科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商榷。

一、非法学专业本科开设商法学课程的目的

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从明确教学目的开始,一般来说,在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开设本课程教学的目的应当是要让学生初步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培养商法的理念,使学生能够运用商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解决普通的实务问题,同时熟悉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这一教学目的我们可以看出,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进行商法学教育时应当以实践性和应用性知识为主,同时注意培养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能力。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学方法的采用上要注意突出实践性、参与性、趣味性,结合学生实际进行行之有效的教学。

二、目前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

1. 讲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尤其对于缺乏法学基础知识的学生,教师不仅要讲授商法学本课程的知识,还要适当补充一些法学基础概念与理论,才能让学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相关知识点。不可否认,讲授法的基础性作用即使在强调课程实践性与灵活性的今天也是不可忽略的,但是讲授绝不应当是照本宣科,更不能脱离学生实际。

2. 案例教学法。近年来随着高校本科教学改革的发展,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实际能力越来越受重视,反映到法学教学方法上就是案例教学法的日渐被倚重。通过案例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商法学原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模拟问题处理的情境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3. 启发式提问、分组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方法能够方便教师考察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情况,也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类教学方法的采用对加强师生交流、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大有裨益。

三、现有教学方法的不足与创新

虽然目前已经有前述方法被广泛采用,但并非已经完全满足了教学的需求,甚至在一些学校非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成了教学效果不佳却又不得不开设的“鸡肋”。这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的教学方法本身有其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已有教学方法运用失当。这就要求我们既要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在现有教学方法的应用上也要创新。

现有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讲授枯燥乏味,学生难以理解。如果教师过多地考虑学生缺乏法学基础知识,一再强调专业的法学概念、术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接收这些信息量,即使听讲、做笔记也只是一知半解,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讲授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善于设置疑问与解答,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在学习内容安排上,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所偏重,“要针对学生专业、基础等不同情况,在教学内容、教学重点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整”,如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对票据法、证券法的讲解;对一般管理类专业学生就不必在这方面做过高要求,而应将讲授重点放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领域。

2. 形式重于内容,细节掩盖本质。与上一现象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教师认为学生难以理解深奥的法学知识,所以过多地运用案例材料进行形象化的讲解,但过分流于表面的讲解很难让学生了解其中蕴涵的法学原理,最后成了为讨论案例而讨论案例。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首先案例的选取特别重要,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案例的选取应当“既要有科学性,又要生活化”。其次,要重视案例分析前的理论铺垫,包括课前的适当提示和课程进行中的讲解,为学生理解随后的案例起到指导作用。最后,在案例的数量、时间安排上要注意为课程教学服务,适当取舍,不要喧宾夺主。

3. 互动不够积极,学生主动性不够。有的学生对课堂讨论、课后分组讨论、互动式提问等积极性不够,有时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学生对跨专业的法学课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有教师提供的讨论题目未能贴近学生实际、过难或过偏等原因。

针对这一弊端,首先要求教师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真正认识到学习商法学对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和适应今后工作需求的重要性;其次在互动方式的选择上要注意多样性、趣味性和有效性的结合,如通过分组讨论、角色分配等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注意对讨论内容的适当引导;最后是要及时对讨论情况进行分析点评,“对于正确的方面要给予肯定,并加以鼓励;对错误的方面要进行纠正,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对有争议的方面,要留给学生一定的思维空间,但可以介绍几种主流观点并表明自己的看法;对学生提出的新观点,可以给予适当的点评,并分析其利弊。”

四、探索新的教學方法

除了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外,适当探索尝试新的教学方法,也有助于开拓新的教学途径、增加教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非法学专业本科商法学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

1.适当安排学习实践环节。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安排适当的实践环节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非常重要。建议可以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有代表性的商事审判案件,邀请法律实务人员为学生讲解实际案件的操作程序,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安排学生在本校的法律援助中心观摩学习、进行辅助性工作。在课程实践的安排上,要注意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要求有所区别,突出灵活性、针对性、与专业背景与今后就业方向的紧密结合性。

2. 开展跨专业合作,促进不同专业的学生互助共进。目前高校本科生教育中,除了一些“双学位”班级外,不同专业间的界限过于分明,学生间几乎没有学习上的交流,不利于不同学科间的相互合作与促进。事实上,商法学这一学科本身就与经济学、管理法、财税学、金融学等学科联系非常紧密,不同专业的学生也有自己的知识优势,比如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一般经济学、会计学基础较好,金融类专业学生一般对证券、期货等领域有较丰富的知识,这也是值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的。

因此,笔者建议加强本科教育中的跨专业合作,将非法学专业学生与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安排结合起来,适当安排非法学专业学生观摩、参与法学专业学生与其专业相关的案件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和结束后可以组织不同专业的学生共同进行总结讨论,起到知识互补、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作用。

3. 适当条件下开展跨校合作。不同学校之间有不同的学科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个院校可以基于自身的长处和不足积极开展对外教学合作,如邀请外校教师进行专题讲座、联合进行模拟法庭或法律辩论赛等。目前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实验教学中已经有跨校合作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这种合作“不仅产生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也为大学城教学资源共享探索出可行性途径”,将这种合作模式推广到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教学,可以在跨校合作与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再加上专业知识互补的优势,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 在有条件的学校尝试双语教学方式。商法学是一门国际性较强的课程,管理类、财经类、经济类本科生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应当是开放型的,在有条件的学校,适当开展双语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提高自己的知识层次、培养更全面的专业素质,提升就业竞争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采用必须从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不可急功近利、拔苗助长。

注:本文作者叶敏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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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涛. 浅议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教学的若干问题[J].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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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杰. 跨校合作,实现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超越——记法学院与公安学院刑事模拟诉讼实验的合作[J].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05. 12: 24. □

作者:叶 敏

第二篇:论商法的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然而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提高商法的地位应该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商法学教学改革方面入手。

关键词:商法;商事仲裁法;模拟教学;实践教学

一、商法的重要性

商事活动自古就有,原始社会的交易即是明证。然而商法的出现则要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商人已经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商会的出现为商人习惯法的产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到了近代,资本主义高度运作的商品经济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商事习惯法,大量的成文法孕育而生,各国开始编撰商事法典。以上便是商法的演变历程,而与世界各国商法几百年的发展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开始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则是确立市场经济的道路之时,掐指算来,也就是不足二十年的光阴。虽然商法在我国的历史非常短暂,然而瑕不掩瑜,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从商法的独立性来看

商法的发展轨迹昭示着人们,商法与市场经济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制,另一方面,商法的产生极大地规范了市场,壮大了商人的队伍和规模,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商人包括商个人和商组织,这些商主体正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商法最直接最高效率地调整着市场行为,以此区别于国家干预较多的经济法:商法是“商人”的法律,以此区别于号称“市民”的法律的民法。商法正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展现在世界舞台之上。

(二)从商法的国际性来看

在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这种形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部门,因为商法的开放性较之于民法更为深入及更见力度。商法坚持效率至上之导向,就有必要选择“发展是硬道理”的立场,而立足于这样的立场,便有必要彻底打破闭关锁国之状态,以利于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商事交易之中,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纷纷出炉,各国必须及时更新本国的商事法律法规,才能使国内的商事主体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更方便地处理商事纠纷,更有力地保护国内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从商法的扩张性来看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个人和商组织诞生,尤其是国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策方面,都鼓励人们经商,比如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赋予更多方面的公司章程自治、股东自治等,都使得更多的人进入到商事交易与活动之中。这就是说,商事法律体系将规范越来越多的商人和其商行为:并且,商事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之中,新老商人都必须理解、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商事交易活动。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学习、认知商事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在我国,商法虽然是一门新兴学科,但是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不可替代,而且必须从不成熟迈向成熟。

二、商法的地位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法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地位。衡量一个法律部门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在实体方面,这个法律部门有无统一、和谐的法律法规体系。原因很简单,倘若该法律部门的范畴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界定,还在奔波于和相近的法律部门争夺地盘、划分范围,那么,该部门法就不具备较强的实力及较高的地位。二是在程序方面,该部门法有无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若有,则证明该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之中有一席之地,反之则无。三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即在法学本科教育体制之中,该部门法处于何种地位。如果该部门法在法学课程及社会实践之中没有取得相应配套,没有得到重视,那么,也可以说这个法律部门没有地位,因为连学校都无视它的学习价值。

(一)实体上,规范良好市场的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

1、商法與民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我国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得出统一的结果来。关于分合论者的观点,学者们在较多的文章及论著中均有详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分合折中”立法体制必须更新和完善,毕竟民法的基础理论并不能阐明商法的内涵和理念。

2、商法与经济法。在我国,二者都是新兴学科,但是二者的关系至今亦未能理清,甚至引发了两派学者的争执,火药味颇浓。如果能转变调整对象等传统的评价标准,将目光聚集在更高的层面上,或许会出现双赢的局面。王全兴教授在谈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曾经这样论述:“所谓的“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应该理解为某个法律部门所专有或特有的调整对象,而应当理解为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商法主要聚焦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活动。体现交易的快捷和效率。而经济法主要侧重政府的监管,体现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公司、企业即是商主体,可以与他人进行平等交易。同时又是受规制的主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尤其是在分论部分,因为会给教与学造成混乱,稍后会论及。

(二)程序上,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

毋庸置疑,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完美配合和良好互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体法的作用,最高效、最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进而最圆满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

众所周知,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因为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商法是主张营利的功利法。只有交易迅捷,商主体才能多次交易、反复交易,最大限度地达到营利目的。从各国的立法中,可以强烈感受到迅捷原则的力量:其一,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了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如在商事买卖采取交互计称,以及在商行为中设有大量的强行法推定条款和任意推定条款,进而使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可推定性,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其二,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为促成交易之迅捷,商事法多采短期消灭时效主义规定。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

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也适用短于民事时效的短期的时效。

既然商事交易在效率方面较之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更高,那么,理应有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商事仲裁法可以担当此任。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其快捷、方便,效率高的优势异常突出:其一,仲裁的受理、开庭程序较为简便;其二,仲裁采用一裁终局,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其三,仲裁员具备优良的从业素质。对比仲裁法与法官法,仲裁员的从业要求明显高于法官,优良的专业人员配备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必定会更加自如、更加有效率。在时间即是金钱的商场之上,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都希望第三方最快地进行公正、中立地裁判,而不愿意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而在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由于具有强烈的民间性特性,较少为公众所知悉,更谈不上适用商事仲裁法解决纠纷了,商事仲裁法的地位远不及民事诉讼法。

(三)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

虽然商法学被教育部认定为法律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商法学并没有得到重视,这一点从该课程的体系、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中可以得到印证。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当翻开不同的商法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将证券法划归经济法,有的没有涵盖合伙企业法和海商法等。凡此种种,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的内容的固定性和统一性,已经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损害了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和效果,损害了商法的地位。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综观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一个现象不能不引起关注,那就是与民法学相比,商法学的课时数和学分数一般只有民法学的一半。但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商法学的内容并不比民法学少。甚至有的学校将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课程列为选修课。

在现有的教学方法方面,教学模式多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表现为教师在讲台上单一地讲授书本知识,学生在下面听。更有甚者,教师一边重复概念、特征、司法适用等内容,学生~边记录,等学生把这些内容记录完毕,下课时间就到了。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种完全侧重课堂讲授式的理论灌输根本不能适应商法学的教学要求和目的,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三、对策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事法律及商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法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一)建立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

我國现阶段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如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航空商法、铁路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信托法、期货法、信用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二)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均有相应的程序法与之匹配,而且三大诉讼法的地位显赫,单从司法考试的分值分配之中可见一斑。鉴于商事仲裁的优越性,我国理应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最重要的途径莫过于以法定的形式确立其地位。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是1994年颁布,于1995年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修改仲裁法已是当务之急。修改思路以倡导适用仲裁法为宜:将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法》,以强调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引导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在商事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商事争议”的内涵和外延:在具体程序方面,以高效安全为原则,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另外,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亦刻不容缓。

(三)重视商法学的教学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比照商事法律体系设置课程较为适宜。鉴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应该将基本的部分划归到必修课程之中。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事仲裁法,将剩余的适用于专业人士的部分划归到选修课之中。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应该增加课时数和学分数。需要说明的是,开设商法学之前,学生最好先期学习了民法学、经济法学、经济学等课程,以免由于知识结构的欠缺,而造成不佳的课堂学习效果。

在教学方法方面,必须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教学的方向锁定为为生活、为实践服务。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生动、形象,一则学生比较感兴趣,再则也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教师较宜选择日常生活中关注度高、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案例,比如某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某大型企业招聘职业经理人的真实情况等。

2、模拟教学。模拟教学即是将商法典型案例搬进模拟法庭,或者选取现实中的商主体的测试题目和面临的问题,将学生分组,让他们讨论方案,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方案比赛,让学生倾听他人的方案,取长补短,锻炼实践能力。比如,让学生制定公司章程、为某企业制定工作计划等。

3、实践教学。该种教学方式是最开放的,即走出教室,去社会课堂进行学习。一是教师带领学生去各大招聘会现场,通过学生的亲自询问、交谈,让学生感受各公司、企业的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等。二是教师或者学院与公司、企业联系,设立实践教育基地,让学生参与相关的产品策划活动,尤其是路演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

作者:姜 雯

第三篇:商法学课堂教学方法新探

[摘 要]商法学课堂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当凸现商法学的包容性、实用性及发展性品格以及该学科逻辑体系的内在规律性。文章在审思商法学课堂教学困境的基础上,探寻其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以期提高授课质量,推动商法教学向更高层次拓展。

[关键词]商法学 课堂教学 教学方法

商法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类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承担着培养学生商事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任务,是学生接受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训练、培养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门重要的应用学科。商法学体系庞大、部门法律较多,除总论部分以外,还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大量的具体商法规范。目前,国内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商法学课程大多为64学时,有的仅有4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笔者认为,优质完成商法学教学任务,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目的,首要性、基础性的问题应该是认识到商法学特殊的教学要求,根据其要求探寻有效的课堂

教学方法。

一、商法学课程的特点及其教学要求

1.包容性。商法学体系庞杂,所涉及的部门法数量较多且不断兼收并蓄,不断包容一些随着经济、科技和全球化而产生的新兴商事部门法,而每一部门法都有其自成一体的具体原理和制度体系,技术性强且条文众多。商法学开放性、包容性的特质,要求授课的方式方法必须重视商法内在逻辑的力量和理论说服力,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具体的制度,也不能采取面面俱到的授课方式,而是有选择、有重点地讲授商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阐释隐在各种具体制度背后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以此帮助学生跳出纷繁复杂的部门法,建立和掌握一种宏观思维的能力,能够以商法学基本原理统领部门法的学习,面对众多的商法知识点和理论框架,做到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

2.实用性。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商法规则来源于社会,最终又回归社会,服务于商事活动,实用性乃其生命力之所在。从本质上看,商法是经验规则。学习商法,不仅仅是知晓商法专业知识,重要的是理解商法的经验规则并能够运用它来解决实际中的商法问题。这就要求商法学教学应让学生在把握深奥的商法原理基础上,获得高技术性商法规则的实际操作能力,将条文的商法和课本的商法转化成为自己可以运用的商法。

3.发展性。商法是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发展性乃其显著特征,商法体系和商法规范的日益完善,适应着时代发展变迁的需要。这就要求商法学课程力求在坚持基本原理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先进性、发展性和变化性,密切跟踪学术动态,敏锐探讨和剖析商法学的前沿问题,反映商法学领域的

最新成果。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学习新规范的能力,以适应商法学的快速发展。

二、商法学课堂教学具体方法的创新及其运用

1.互动式教学方法。商法学教学的主阵地是课堂教学,而课堂教学的实质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相统一的一种交往活动。教学过程应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互动式教学方法的基本构思是: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活动以引起学习者的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投入,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师生互动、生生相动,不断作用以形成多元的、多情境的、多内容的、多维度的、多形式的互动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达到学生自我发展目的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在课时有限的商法学课堂教学里,要更好地将商法学原理与现实立法进行结合,将商法学的理论性与技术性进行协调。较为可行的方法是,要求学生在商法学系统理论的指导下,融会贯通地理解和运用商事法律规则。具体而言,在商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先采用归纳法对基本法律概念和理论进行阐述和总结,广征博引诸家权威学说,兼收并蓄地讲授各家之言,然后提出问题,使用启发式、讨论式、辩驳式、抗辩式等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发表见解、相互探讨甚至针锋激辩,再由教师进行分析、评价、总结,指点研究问题的的思维方法及解决问题的处理技巧。例如,在讲授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这一问题时,教师可先讲述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各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然后选择三个分别适用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制度的案例,让学生从直观的事例中分析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失、从明确的数据中,量化出不同制度产生的具体作用,再由学生对各制度的优劣和价值取向进行思考、争辩,最终由教师总结出破产制度的意义及发展方向。如此一来,学生在深入思考了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后,再来理解和运用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则,便会更加地轻松自如。

2.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所谓科际整合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途径并轨或复轨教学模式,即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知识的教学方法。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课堂教学方法,具体包括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数学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理论分析法等多种类型。商法学内容涉猎广泛,教师除向学生传授法学专业知识、阐释法律条文规定外,还需要熟悉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多视角、多层面地训练学生解决商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更生动的体现商法的实用性与趣味性,达到学以致用的最终目的。例如,在讲授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关权力分配与制衡的问题时,可利用工商管理学的知识,为学生介绍公司具体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利益博弈与权力冲突,让他们了解公司内部管理可能会存在的潜在风险,思考如何从制度和规则上去避免、化解、限制、管理这些风险。在讲授证券法的证券交易规则时,运用证券投资学的知识,剖析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原理、阐述资本市场的价格机制,从而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这些技术性较强的证券交易规则。

3.模拟教学方法。这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课堂教学方式,它不属于实践性教学的范畴,也不完全等同于课堂教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是在特定的场所、以特定的方式,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所进行的注重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的模拟活动。模拟教学较之传统的课堂教学更直观、更具体、更贴近实际,较之社会实践更简便、更灵活、更有针对性。模拟教学的素材来源于实际,其过程也是模仿实际。模拟教学是实际的再现,是典型化了的实际。因此,模拟教学的项目选择要实现多样性和典型性的统一,既要注重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突出重点。在模拟教学方式的选用上,也要根据模拟内容来灵活运用,既有综合模拟,又有专项模拟,既有全程模拟,也有片断模拟。例如讲授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时,便可运用模拟教学方法由学生来完成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公司名称的合法取得、公司章程的拟订、公司出资协议的商谈、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等等,进而训练学生的表达、写作、协商、制作等基本法律技能。再如,讲授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时,让学生分别以破产人、债权人、清算组等身份来划分小组,各小组根据自身的权利和职责对破产程序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模拟,借助这种仿真实战的训练,使学生多角度地掌握破产业务实际操作的要点。

4.语境教学法。目前,我国高校的商法学教学广泛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然而,引入案例教学时,应如何在讲授主体与学习主体之间架构一个有效的中间环节值得思考。因为,任何讲授与学习的过程,都是教学互动的过程,都是以语境为中介的知识和经验的沟通、认同过程。语境主要是通过语言情景和其他多媒体情景构成的一个主体间信息交流和知识沟通的环境,是由外界景物、事件和人物关系等因素构成的某种具体境地。对于商事诸法的研习,应注重学习者实务能力的培养,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情境创设、分析与探讨,以加强学习者对商法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敏锐的洞察力。为了增强教学的直观、立体和丰满,商法学教学语境的设计应借助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来彰显商法学科的意蕴与魅力。例如,可利用图表的方法对所探讨的问题进行比较、归纳、分析、论证,以表征商法诸法实务性的特质。讲授票据法的票据背书转让规则时,为突破其较强的专业性困难,可利用图表方式将背书转让与民法债权让与的区别一一归纳总结,深入浅出地明晰票据法保护交易快捷和安全的法理,使学生轻松获得启发。再如,借助多媒体教学设备将收集的原始资料制作成影像、试听资料,向学生直观、鲜活地展示大量的信息。笔者将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年报、票据样本等图片资料和生动丰富的视频案例资料,作为教学的必备材料,让学生在自然、互动的情境中接受商法知识、了解现实商事活动。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角色扮演的场景教学。笔者不主张所有学生均站在绝对公正公平的立场来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也是多角度的,应该让学生去直面没有定论的各种法律问题,将自己虚拟为法官、原告、被告甚至第三人等某个角色进入到特定的法律情境中,通过讨论、辩论、多思,运用法律智慧形成自己的分析思路、方法及观点。

以上关于商法学课堂教学的认识和探讨,是笔者多年来从事商法学教学的一些切身体会和尝试。商法学的包容性、实用性、发展性品格,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其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至于创新的内容,显然不限于上述四个方面。笔者意在通过本文的讨论,寻找一些可行的、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满足商法学特有品格对其教学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平.商法学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何小王.模拟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机械工业高教研究,2000,(3).

作者:刘 畅

第四篇: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探究

摘要:为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目前与商务有关的非法学专业大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结合教学实践经验及体会,就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思考,初步总结了目前非法学专业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与教学定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关的问题,并提出了整合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专业突出重点,改进、完善案例教学法和创新教学方法,增加实践教学内容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非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训练

作者简介:朱燕(1981-),女,江苏常熟人,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江苏 常熟 215500)

为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目前,与商务有关的非法学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金融学和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大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国际商法”将商务方面专业知识与技能和法律知识相结合,在培养应用型商务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掌握一定的国际商事法律知识,能够在今后的商事活动与商事交易中明辨是非、维护自身权益及避免交易陷阱,是“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

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国际商法”甚至是法学概论方面的基础知识,例如英语、日语、韩语专业前期没有开设过“法学概论”等法律类课程,至多开设过“进出口业务”、“外贸单证”等几门零散的经贸类课程,因而也不具备像商务、经济类专业学生那样具有系统、全面的经贸知识。国际商法教学内容包括了大量法律和商务方面的知识、术语,因此对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及体会,笔者就非法学专业特别是外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思考。

一、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教学定位有关的问题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若按照法学专业的要求确定教材、选择教学内容来进行教学的话,必定会不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令教学目标与定位产生偏差。因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高端教育,也不能只是单纯的普法教育,是要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既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来看,大部分是面向企业的,如文员、助理、外贸业务员、翻译等,而不是专门的法律岗位,如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

因此,在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确定“国际商法”教材时,不宜选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教材,宜选用法律理论深入浅出、具备较多案例与实践训练的应用型教材。

2.与教学内容有关的问题

“国际商法”教学内容包括了国际商法概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和专业性突出的特点对学生的接受和理解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前所述,由于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学生法律及商务知识的缺乏,在解释法律关系前,就相关内容涉及的商务知识也要用较多的时间进行铺垫,因此部分学习能力和基础较差的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另外,“国际商法”作为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理论性、技术性强,大部分的商事法律规定脱离学生的实际生活和所属的学科专业。就目前阶段而言,由于学生还未涉足商务职场,少有非法学专业学生意识到额外学习法律尤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因此学生也难以有强烈和直接的学习动机。

“国际商法”教学内容还具备以下的特点:不同法系、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往往有着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地表示,这涉及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文化、历史差异,比较典型的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间的比较、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间的比较、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间的比较等,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关于发盘、接受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规定出入较大,由于对国外的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缺少认识与了解,学生往往很难理解其中缘由,加上各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一直在持续地修订中,使得“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与前沿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

3.与教学方法有关的问题

从教学过程角度看,目前仍是以理论教学模式为主,缺乏实践性教学的训练。教师受传统教学模式、学生知识基础匮乏及课堂教学时间有限等方面的约束,教学过程以单向的理论知识传授为主,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演为主,较为单一。虽然已经引入了不少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不过这些案例也以教师进行解答或引导学生解答为主,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得到发挥。另外,“国际商法”不像“进出口业务”、“外贸单证”等课程已经具有相对成熟的实践教学训练内容与渠道,“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不足,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缺乏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学生的国际商法职业技能比较缺乏。

传统的教学方法及抽象、专业的学习内容,较难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以被动接受为主,缺乏主动学习、深入钻研的学习热情,进而也会影响学习效果。例如,学生在学习了“公司法”之后,对公司究竟如何运作仍然没有概念,在学习了“票据法”之后,可能还没有见到过真正的汇票、本票、支票,更不会缮制。因此,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突破原有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有关领域的实际运作,去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让学生具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应用的能力,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增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跨学科知识与技能,从而增强其择业与就业的竞争力。

二、改善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对策

1.整合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专业突出重点

目前,“国际商法”课程的不同教材内容没有完全统一。围绕“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和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三部分展开,章节选择的随意性较大,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国际商法”课程时,应适当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和实用性。例如“商事组织法”部分应以公司法为重点,“商事行为法”部分主要讲授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而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法不仅是进行商事活动应具备的必要法律知识,而且对平时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帮助,适宜选为教学内容,但“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若教学对象不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课堂教学时间也已饱和的话则可适当放弃。

2.改进、完善案例教学法

案例是法律实践在课堂教学中的反映,由于案例教学法对教学场地、教育技术及学生能力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案例教学模式可以改变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性与学生学习的被动性,通过具体案例情境的设置,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为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作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案例的选择。案例即可以是实际商事活动中的例子,也可以是教师编写或提炼的。不论来源如何,所选择的案例要紧扣所讲授的知识点并且具有典型性。一般说来,案例的真实度越高、可分析性越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越高。在选择案例时也要注意时效性,因为有关法条在持续的修订中,对于过时的案例要及时地更新或放弃,这就要求教师除了吃透教科书以外,平时应通过网站、论坛、报刊杂志等媒介关注国际商法有关专题的前沿知识,并尽可能地走访一些法律工作者例如律师,去了解实务中的做法与规定。二是案例的使用。案例的分析过程应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主体的方式,而采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的主体。教师通过知识点的铺垫,或以导入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或让学生运用已学的知识点去讨论、回答问题,从思想上改变学生等、靠、要的思维惰性,通过案例分析的具体任务来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是案例分析的组织者、引导者与评价者,避免成为分析结果的讲解员与宣布者。现在有一种新的案例形式即视频案例正被提及和使用,其大多是一些根据真实案件制作的电视节目。由于视频案例直观、真实、视觉冲击力强的特点,学生对其更感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为了弥补纯理论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对实务例如庭审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可以适当引入一些短小精悍的视频案例进行调节,但是视频案例不宜过多、过度地用于教学,因为作为视频节目来看,学生在观看过程中是被动接受的,自主思考、深入思考不足,不能有效地实现预期教学目的。

3.创新教学方法,增加实践教学内容

在进行案例教学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多角度创新教学方法。

(1)实物展示法。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实物或法律材料,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对学习内容有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更容易接受和理解一些理论知识。例如讲授商事组织法专题时,可以给学生看不同类型商事组织的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讲授合同法时,让学生接触一些合同的条款或片段;讲授产品责任法时,给学生看一些产品说明书;讲授代理法时,让学生认识一下代理协议及代理证书等文件;讲授票据法时,应提供汇票、本票、支票及其背书方式的票据样本给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时,让学生适当了解一下商标、专利申请及专利证书,通过提供这些商事法律实践中的必要材料,让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有关实务有最初步的接触。

(2)开辟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学校与企业、学校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合作方式既可以是请进来也可以是走出去,例如可以邀请一些法律工作者或有关商事活动的主体例如企业人员到课堂上给学生进行某一专题的讲座或共同讨论,给学生补充一些实务方面的第一手信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拓一些可能的渠道让学生到校外参与一些法律实践,例如到有关商事交易的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到外贸公司去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到企业去了解公司的运行与管理,到银行和企业去认识各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到国家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了解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条件和过程等等。校外实践时需要确定好实践目标与内容,合理安排实践时间,可以利用短学期和假期,防止过多占用课堂教学时间。

(3)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核心是根据现实法庭审判的特点,模拟一个法庭审判的现场,让学生成为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等,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相互之间展开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案件的事实,从而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①这种方式的学生参与度、自主性比较高,而且可以培养团队协作的能力,不过对于学生有关知识储备和临场发挥的要求较高,若学生知识基础不牢固、准备不充分较难顺利开展,因此模拟法庭训练在理论教学进行到一定阶段时开展较为适宜。

三、结语

为拓宽与商务有关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使他们更适应社会的需要,近几年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日语、韩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并在探索的过程中,试图开辟一条适应本院学生特点、具有课程特色、能够实现课程开设目的的“国际商法”改革与实践的道路。

注释:

①冀彩芳.浅析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1,(15):146-148.

参考文献:

[1]崔晓琳.谈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1,(16):571.

[2]郎爱云.论非法学专业民商法课程教改——适应专业需要 还原法律本质[J].价值工程,2011,(18):243-244.

(责任编辑:宋秀丽)

作者:朱燕

第五篇:基于课程特点的商法学教学反思

摘 要:商法學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学科,课程内容繁多、体系庞杂,学科理论具有高度抽象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等特点。商法学教学应在选取合适教材的基础上,立足课程特点,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处理好教与学、学与用的关系。改进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思路包括选取适合的教材,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采取案例教学模式,灵活地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关键词:商法学;课程特点;课堂教学;教学方法

 

商法学课程作为教育部确立的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所涉及的乃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交易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因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抽象性、实践性、技术性、发展性等特点,学生学习效果不佳,如何结合该课程的特点,不断地优化课程设计,改进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该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率,也影响该课程教学任务与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商法学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

(一)内容繁多,体系庞杂

商法是与邻近部门法密切联系的法律,其并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总则与分则呈现出紧凑的逻辑结构体系。商法学课程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过于抽象、学科交叉,涉及的面较广。目前多数教材将商法内容列为:商法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的教材将海商法划归其中[1],还有的将商事信托、商业银行也列入其中[2],甚至有学者主张将保险法和证券法纳入到经济法课程中[3]。关于商法总论课程设置问题,学者间也意见不一,反对者认为,我国没有《商事通则》,尽管近些年学者对商法总论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版了一些著作等,但迄今为止,商法总论未能如民法总论那样对司法、教学等各项行为及原则进行指导[4],因而没有设总论课程的必要,而即便是有,关于商法总论内容体系也是差异较大。另外,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又使得课程内容繁多,教材编撰不得不突破一定的篇幅限制。教材内容和体系的多元化无疑给教学和学习带来了困惑。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技术性

商法课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外国法到中国法,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从整体商法到部门商法,从简单到丰富,从选修到必修的过程[5]。“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6]商法调整的对象与实践密切相关,商法学不仅实践性强,而且商事法律规范也有很强的技术性。如公司法中累积投票权制度的设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决议方法、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公司股份与公司债的规定等;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订立,保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支付间的平衡;票据法中为确保票据使用流通的稳健简便性,票据法所采取的无因性理论、票据抗辩、追索权制度以及参加承兑等措施;证券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的规定;海商法上关于共同海损的认定及理算规则。前述规则设计得无不体现商法的技术性特征。

(三)学科理论的高度抽象性

如前所述,商法学学科知识交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为强化其技术性,势必需要用大量的专业理论做支撑进行论证解释。其理论性主要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类型划分标准,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区分,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商法的方法,商事法律关系,近现代商法关于商事关系的确认,商事法律关系的立法结构模式等。在没有讲授商事单行法知识,先讲授基础理论,无一部统一的《商事通则》来统领商法总论,使得学习变得枯燥乏味,而不像民法总论那样至少有《民法总则》做支撑。另外,在涉及商事单行法知识讲解时,因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多规则较为陌生,很难凭借想象实现,对学生来讲就变得很抽象。

(四)学科的发展性与变动性

为保持人们对法律适用效果的合理预期,同其他学科一样,商法也须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也应注意到,商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较之于其他社会关系更容易发生变化。尤其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迅速,经济竞争激烈,商法亦随着时代的潮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力求进步。商法的进步性突出表现为其经历了从海商到陆商,从传统的商业领域到金融商业领域,从“身份”到“契约”,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从传统的交易手段与方式到现代的转变,这使得商法具有修改频率较高的特点[7]。同时,因民商调整对象差异所体现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之特征。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沿袭援用,一般较少修改;而商法所调整的对象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修改频率较高,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征。

二、商法学课程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教材的混乱

教材是传授基本知识的工具。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现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然而目前教材编撰可谓泛滥,就商法学教材而言,各高校编写的各种版本的教材达几十种之多,章节体系不一、内容差异较大,除此之外,各教材涵盖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商法教材在章节及法规的安排上太过于随意,且过于繁杂,缺乏系统化和科学化[8]。因教材编写的差异导致各高校商法教学的不同,虽为同一门课程,因教材差异,致使大纲编写而导致教学内容不同,这使得学生所学知识也不同,此现象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基本上是灌输式教学为主

灌输式教学是一种通过教师讲述、讲演等形式,系统传授学科知识的方法,其过分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中心地位,学生被看作是知识的容器,其教学过程呈现单一性、封闭性等特点[9]。其优点是授课者能够在规定的学时内借助一定的教学设备向多人进行知识信息的传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率相对较高。但其作为一种单向的信息传授方式,具有使得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易发挥,学生听课注意力不易集中,学习质量效果较差等缺点。灌输式教学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与现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不符,因此,应转变教学理念,调整教学方法,可以试着采取情景式教学法、小组讨论式教学法、师生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等,同时,增加商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增设商事模拟仲裁、商事模拟法庭等课程。

(三)授课教师欠缺司法实务经验

商法是极具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学科,与市场经济需求联系最为密切。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担任过该课程教学的教师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书本上照搬过来的案例和自己亲自代理的案件,在讲授时,感觉效果差异较大,亲自代理的案件在讲授时候能够做到游刃有余,能够就案件的背景、焦点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引导学生并做到深入剖析,能够起到个案全过程教学的目的,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司法实务知识,从而使商法的教学任务和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作为该课程的授课者,须知晓公司治理结构运作、公司财务会计实务,了解证券发行、交易、上市流程,掌握保险理赔、评估知识,同时,具备经济学和金融学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应对学科涉及的现实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在现实中寻找教材案例。

(四)实践教学投入不足

商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强化实践教学是商法教学目标的应有之义。然而笔者调查发现,除个别专业类政法院校因师资力量雄厚开设了商事模拟法庭、商事仲裁等课程外,其他多数院校的商法学教学很少增设该课程实践教学,即便是有,也主要是以各高校开设的商法案例分析课程为常见,讲授的多为司法考试真题或较为陈旧的案例,教学方法显得较为单一,因案例教学本身存在缺陷,如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脱离实际,是为考查知识而专门设置,没有体现交易的背景、内容与效果等“司法原生态”等因素,而真实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烦琐。另外,因商法教学本身就存在着案例库缺失的问题,没有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做指导,使得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和目标难以实现。而商法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得到应有的解决。

三、改进商法学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正确选取适合的教材

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术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目前的商法学教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编撰内容过于理论化,应用性不强;很少有案例涉入,即便是有,在选取案例方面也不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体系不够鲜明、内容烦琐、不简明扼要;条理不够清晰,没有强调法律适用等。有的教材在编撰时,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纳入其中,但有的教材又将海商法列入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将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列入经济法课程中,造成了教学内容的重复,正如学者所言,“当翻开不同的商法学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将证券法划归经济法,有的没有涵盖合伙企业法和海商法等。凡此种种,已经损害了商法的体系完整性,损害了商法的地位”[10]。因此,在讲授本门课程时,应选取理论适度、应用性较强,又条理清晰、体系鲜明,最好附带典型案例的教材。

(二)采取灵活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案例教学要想取得好的效果,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案例教學的前提是正确选择案例。选取案例时应注意时效性、典型性与适度性。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同时把握新颖性,不能过于陈旧,也不能过于烦琐,难度太大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2.案例教学的关键是巧妙地编辑案例。案例选取之后,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处理、设计,并精心准备,才能达成教学效果与目的。具体可以通过诙谐幽默的语言增强案例的趣味性,通过设计新奇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知识性,通过虚构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通过现代多媒体手段来增强案例教学的娱乐性[11]。3.授课教师应做好案例教学中教与学的充分准备。讲授者应精心制订教学计划、设计教案和课堂问题,应注意对问题的引导分析,启发学生发散性思维,最后,进行评析总结,最好围绕学科热点问题引导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毕业论文做好准备工作。

(三)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够将案例直观、鲜活地展现给学生,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知识的感染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结合本课程内容,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播放视频教学资料,如在商法总论教学过程中,对涉及商业名称章节内容知识点的,可以播放CCTV12频道的《中国法庭》栏目的《“小肥羊”之争》《百盛字号起争端》,《庭审现场》栏目中的《真假“海底捞”》等视频资料;在讲授保险法课程中,可以播放CCTV13频道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的《“涉水”车险之争》《保险理赔陷阱》《保险理赔内幕》《高保低赔》《重病保险》;《今日说法》栏目的《保险诉讼》《不保险的保单》;《庭审现场》栏目中的《死亡保险》;在证券法教学中,可以选择《证券时间》《经济半小时》《经济与法》《中国财经频道》等栏目资料作为教学辅助资料。但多媒体教学手段也有弊端,如涉及的专业问题不够全面,案情反映的问题不够深刻前沿,占用教学时间较长等。因此,在使用中应有所取舍,灵活运用,加以引导,才能实现法律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全面提升。

(四)灵活的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金钥匙[12]。教育部早在2005年的时候就提出“各高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理念,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案例教学、法庭旁听、模拟审判、诊所式教学实习、法律援助等。结合本课程特点,授课者可在教学总学时中设置一定学时比例的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如在讲授企业破产法的时候,可以实行模拟法庭研讨式教学法,授课者设计案情场景让学生扮演法官、代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等角色,让其组织研讨,教师事后评析总结。当然,也可采取分小组讨论式教学法,围绕某个专业问题让学生提前搜集材料进行研究展开讨论,这样有利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实务部门,带领学生前去参与保险、票据、公司类商事案件的审判旁听,让其通过观看庭审后,提出专业问题并请审判人员和教师点评归纳,最后学生自己组织模拟,以增强对知识的理解掌握。

当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已经成为基本共识。而人才质量提升的培养需要在具体法学专业课程中得到落实和实现,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无疑在教书育人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地转变思路、更新教学内容与体系,总结教学理念与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这是教师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商法学课程特点的要求。改进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思路具体包括选取适合的教材,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采取灵活的案例教学模式,灵活地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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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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