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学研究生论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会计法制度规制下的会计信息是联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桥梁。会计法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经济法部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因此,会计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多个视角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满足社会对会计法学的多种需要。

第一篇:法学研究生论文

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摘要:法教义学者和社科法学者们都意识到传统的知识和方法已经无法指导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学学科研究了,但双方并没有关注到制约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研究方法的争论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的部门利益才是根本问题所在。在这个法学困局之下,财税法学者首次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

关键词:法教义学;社科法学;领域法学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7.02.010

改革开放三十八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春天。当年的冷门学科今天俨然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显学。法学研究也经历了跑马占地,再到今天学科众多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在三十多年的法学研究中,有两大方法论占有显赫的地位。一个是法教义学,另一个是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主要是民法和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科,而社科法学则主要是以法理学界为代表。两方学者均声称自己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主流。苏力声称“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的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1]而法教义学学者则认为:“如果法学研究不能确立或者至少是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中国未来的法治很难让人有乐观的期待”。[2]两方学者近年来均发表了不少文章进行论战,对未来法学研究流派和格局之形成有重大影响。所以,作为既非法理学科,又非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有必要对此两者进行认真审视,以便找到符合学科特点的研究道路。

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由来

作为研究方法而言,法教义学目前有几种比较权威的定义。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3](P17)王泽鉴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4](P11)但是今天的法教义学已经融合了德国学者的观点,不仅局限于传统的以法条解释为核心,而是升级为法律解释学,将自己的领域不断扩展,甚至到了公共政策等无边界的领域。如果有一个比较简单明了的介绍什么是法教义学,还是苏力的理解比较明了:“主要关涉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但除了制定法、判例外,也包括个别部门法学者长期奉行的学说,如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这是以规范和教义为中心的研究”。[1]

社科法学则在十余年来异军突起,现在俨然已经与法教义学成分庭抗礼之势。用苏力本人的话来说,“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也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1]如用孙少石的话来描述则更加形象:“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治理、法人类学研究,尤陈俊的新法律史,桑本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甚至还有触及自然科学的,如李学尧的法律与认知科学。”[5]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的,社科法学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现象,其影响从传统的法理学者不断向其他部门法学者扩展。

二、两者之异同、优势和缺陷

尽管社科法学已经异军突起,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并非日薄西山。下面将对两大学派的异同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

首先,法教义学者们以传统的民法、刑法学者为主。而社科法学尽管经过了十多年发展,仍然以法理学者为主。十多年前,法理学者就宣称法条主义者没有前景,但是今天法条主义者们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挖掘了新的学术资源,与德国法接轨,仍然牢牢占据着学术的主流地位。尽管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中,不断引入英美法的内容,但是以德国法为主导的学术思想仍然牢牢占据着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以大陆法为主体,短期内看不出有任何变化的迹象。法教义学者们占据着绝大多数学术资源,以成文法来解决现实纠纷的思想仍然占据着官方意识形态的主流。

其次,社科法学严格意义来讲,并非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法学学科中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确精妙,但是法教义学者们以实定法的解释者自居,不论何时,仍有其存在之价值。

再次,法教义学虽然掌握了最多的学术人马和学术资源,但是按照部门来进行法律部门划分的确已经无法适应法学学科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法律本身是经济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有新的法学学科在产生,按照研究对象进行学科划分来确定学术资源和发展空间,的确已经不合时宜。社科法学虽然没有颠覆法教义学的主导地位,但的确由法理学者们向传统部门法学者们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跑马占地的时代已经过去,每个学科需要自己的学术空间。可以说,之所以社科法学由法理学者们产生,正是市场机制倒逼的结果。法理学者们最有危机感,他们很难与市场经济亲密拥抱,所以必须在学术市场上随时保持一种危机感。最关注司法改革的是法理学者,对社会事件最关注的往往是法理学者,最关注研究方法的也是法理学者。

某种意义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论战是法学研究的一场危机。当法学学者们还在各种毕业生致辞上为法治春天而自豪时,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成为史上最难就业的专业。①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喻,即法学理論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法学是一个实践科学,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文科学。

三、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两方论战之际,财税法学者提出了“领域法学”的概念。在新兴的法律学科中,包括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体育法等。在这些法律学科中,财税法学者首次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实际上法教义学者和社科法学者们都意识到,传统的知识已经无法去指导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学学科研究了。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和社科法学者们都停留在对研究法学的争论上,而没有关注到制约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研究方法的争论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的部门利益才是根本问题所在。部门法学者之所以要以法教义学方式捍卫自身学科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质是因为他已经占据了重要的领域,不希望别的研究者们进入到此领域,所以要构建专业槽。而法理学者们之所以打着社科法学的旗号,表面上是研究方法的论战,其实质还是因为法理学本身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学术资源,他们必须到别的学科挖掘学术资源。双方其实心知肚明,却又义正言辞。

正是在这个困局之下,财税法学者提出:“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6]说到底,每个学科都希望找到安身立命之所。但直到如今,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的争论仍未有彻底终结,多少新学科为自身的独立性耗费大量资源去论证。可以说,领域法学的提出正当其时。改革是问题倒逼的。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合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7]

四、领域法学的主要特征

首先,领域法学秉持实定法规范和实定法秩序的实用主义研究立场,主张打破部门法桎梏,以问题意识为关怀起点,以经验研究为理论来源,综合借鉴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成熟方法进行研究。[6]在这一点,领域法学并不与传统的法教义学发生冲突。领域法学并非对于法教义学的颠覆。社科法学对于法教义学的冲击,主要是一种研究方法的颠覆。在社科法学者看来,法教义学代表了一种法学界的保守势力,是墨守成规的把持者。正因为法教义学的强大势力使得青年学者必须找到新的出路。某种意义上讲,社科法学是在别的学科找到利器来对法教义学进行颠覆。如孙少石所言:“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5]相反,领域法学则是兼容性的。他以实定法的秩序为前提,并不冲击法教义学本身的领地,只是代表着包括财税法学、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新兴法学学科自身学术研究拓展的需求。这是一种立体共赢的思路,并非以挑战者姿态出现。

其次,领域法学呈现开放性和立体性。传统的部门法体系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进行学科划分,具体表现为法学内部二级学科的相对封闭。各个学科之间相对比较封闭,各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很少交流,各自在各自的圈子里进行研究,缺乏开放的心态。“规范法学研究者把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宪法、刑法、民事、行政法和诉讼法的研究相互隔离……‘一亩三分地’……对于超出自己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既没有解释的能力,也没有研究的兴趣。”即便是向法教义学发起挑战的社科法学,并没有走出这条老路,仍然是重复他人昨天的故事,只不过是试图以新的圈子代替旧的圈子。如此的挑战很难让人信服。而领域法学最大的特征就是,不进行学术门派划分,不以某个学科化分界线,每个学科、每个学者可以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自由进行交流。在领域法学的理念之下,每个学科,不论是传统的部门法学科,还是法理学科,或者新兴的如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学科,都不仅可在自己的领域安身立命,不用担心别的新的范式的挑战,而且可以与其他领域的学科、学者进行平等的交流,并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空间,互相之间也不用发生冲突。

再次,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法教义学最大的特点在于追求法学学科自身的圆满性,试图找到一种法学学科自身存在的理由,所以其所有的研究立足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最多扩展到司法判决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并对公共政策适当的予以考虑。但不论如何,法教义学的根本其实就是规范法学,也就是以规范和应然为价值取向的法律科学。其核心是价值导向的。而社科法学则以研究范式为导向,追求价值无涉,追求法律背后社会现象的客观性,其实质是以社会和实然为取向的社会科学。但是中国的社科法学与国外那些其他学科出身研究法学的学者还有一个大的不同,就是中国的社科法学学者多数是野路子出身,本身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研究工具的运用并不熟悉,所以往往沦为一些常识的论证。“一些社科法学研究经常将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并运用了其他社会科学的既有理论。或许,这种研究足以论证规范法学是存在缺陷的,也是无法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但是,这种零零散散的研究,又能创造出什么样的成体系的理论呢?”[8]所以,研究方法固然重要,围绕问题为中心,才是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学研究不论运用哪种方法,目的都是法学法律条文背后真实的规律,提出对中国法律实践富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J].法商研究,2014,(5).

[2]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J].法学研究,2012,(6).

[3](德)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第5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王澤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孙少石.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J].交大法学,2016,(1).

[6]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5).

[7]梁文永.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J].财税法学动态,2016,(61).

[8]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1).

作者简介

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

李玉云,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民族宗教。

责任编辑 李冬梅

作者:张学博 李玉云

第二篇: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的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法学本科阶段外国刑法学的教学质量,笔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在全面分析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明确教学目标、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张恺(1981- ),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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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强奸、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三是以小组的形式翻译并讲解英文资料。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一般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的通过了六级考试,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是实际运用能力不强。笔者认为,在外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阅读、翻译英文资料的能力,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英语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具体的做法是将本班的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组人数在4~6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周课上随机抽取一组,教师向其布置下一周的讲解任务,即英美刑法教材影印本的一部分,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全组成员分工进行翻译和讲解。下周上课该组成员讲解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就讲解的内容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目前笔者向学生提供的英文资料为法律出版社的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West Nutshell Series.实际效果很好,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动积极性、开阔眼界、提高表达能力、增强英语运用能力,收获颇多。

四是要求学生撰写论文并参加答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为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笔者在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学术论文并参加答辩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在开学第一次课上就把撰写论文与答辩的任务布置下去,题目限于外国刑法某制度(或理论)研究或者中外某制度(或理论)比较研究,字数在5000字以内,观点明确,结构清晰,题目不要大但要求把问题讲清楚。对于必修课的学生作为平时成绩,对于选修课的学生作为期末成绩。要求学生在期中时把论文交上来,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审阅论文,就每篇论文提出2~3个问题,然后在下半学期课外的时间每周组织若干同学进行公开的答辩,根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各占50%的原则给出成绩。对于其中优秀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完善、发表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华.论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8).

[2]李茂华.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

作者:张恺

第三篇:会计法学研究方法研究

摘 要:会计法制度规制下的会计信息是联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桥梁。会计法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经济法部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因此,会计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多个视角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满足社会对会计法学的多种需要。具体来说,首先,应当以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来研究会计法学;其次,应当以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为重点来研究会计法;最后,应当以经济法研究方法为核心来探讨会计法学。

关键词:人文社科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会计法研究方法

引言

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是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中国法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谢晖认为中国法学除抄袭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外,至今仍没有自己的研究方法[2]。熊谋林研究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指数呈上升趋势,总体逐步科学化,但是存在引证中专著比例偏高,司法案例比重偏少;中外的司法差异分析不足,中国的司法案例较少,外国理论较多;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法系和国家走向多元化等问题[3]。以上对中国法学研究状况的概括基本反映了中国法学发展所处的阶段,即中国法学研究如同整个社会发展一样,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不同时期,学科研究的目的会有差异,服务于不同目的而采取的研究方法也会不同,从现实功用上讲,法学研究的目的一是为了立法或者修法提供建议;二是服务于司法、执法和守法;三是服务于法学教育。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也会有所侧重。

中国会计法是伴随中国经济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而发展和完善的,从学科体系来看,首先,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次是属于人文社会中的法学学科;最后,从部门法归属的角度看,会计法属于经济法。因此,会计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多个视角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满足社会对会计法学的多种需要。具体来说,首先,应当以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来研究会计法学;其次,应当以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为重点来研究会计法;最后,应当以经济法研究方法为核心来探讨会计法学。

一、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等,会计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范围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从人文社会的整体体系来看,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自然是会计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实证方法包括诸如社会调查、法条研究、案例研究等形式,以区别于从体系、应然、宏大叙事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4]。一般而言,实证研究方法追求研究的客观性,得出相对普遍性的结论。会计法律制度是人类长期会计活动中不断总结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其中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和追求的法益目标深深地植根于日常繁复的会计活动之中,因此,会计法的研究离不开实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分析调查法、观察法和个案研究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运用。

调查法也称社会调查法,作为研究方法,调查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针对性地访谈;二是设计问卷调查。调查法要求调查者在调查之前必须对所要调查的问题进行精心设计,确定好调查对象的范围或数量。这种研究方法带有一定主观性,但是,由于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直接交流,调查者能够直接获得被调查者的感受、见解或经验性认识。社会调查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也越来越广。会计法是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行为包括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核审等一系列复杂细致的兼具技术性和规范性的行为。会计强烈的立场性和目的性决定,即使是技术性的会计方法也必须受到会计法的规范。因此,在会计法的实施效果研究,进而对具体会计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研究多采取社会调查法,对会计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观察法对观察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求极高,虽然少了客观性,但其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和发挥了观察者本人的意志,因此,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观察法能够了解真实的一手材料。会计核算、监督和报告等一系列行为具有普遍性、技术理性等特点,一般而言,从技术理性的角度讲,通过观察法进行研究不易达到预期目的,但从普遍性角度讲,观察法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无论是从实地调查,还是与相关人的交流,尤其是在盘点账实是否相符、开展会计监督等问题时,观察法显示了一定作用。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时间连续研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在具体应用中也称案例研究法,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最终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方法或规律。在会计法研究中,对某一个或某一类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研究,或者对某一个会计主体的一个具体会计行为进行研究,发现问题,提升理论,完善制度。

2.历史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梳理反映研究对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文献资料,寻找并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历史研究方法体现了科学研究的继承性,.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因此,这是一个基本的研究方法。会计行为伴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从结绳记事和刻木记数,到现在的电算会计,从满足内部分配,到对外报告和监督,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会计规范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通过文献研究,提炼和提升会计法律制度中的技术性规范,变更和调整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表达。如通过会计史料文献分析,从会计发展史中,可以看到会计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而日益完善,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从管理会计衍生到财务会计、再到社会责任会计,尤其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两个阶段和层面,促使了会计制度从一种内部性的技术性规则发展到了一种外部性的价值规范。

3.跨学科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是通过超越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不同学科的方法交叉使用,不同学科理论相互借鉴,实现对问题的整合性研究。如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借助于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政治学的原理,运用会计方法和其他方法,从社会宏观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反映监督,其目的在于向政府、社会和公众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法研究方法是相对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会计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员,自然这些研究方法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点研究方法。

1.法哲学研究方法。哲学是主体对客体的思辨及成果。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思辨,包括演绎式思辨、归纳式思辨和顿悟式思辨。不断反思和追问是哲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具体方式。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和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行为都包括哪些行为,会计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会计行为包括会计核算、报告和监督行为,会计核算行为又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等行为,会计关系是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行为而发生的会计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按照会计行为的类别可进一步进行划分,按照此种演绎式追问,从会计法这样一个法学专业术语一直追问到会计记录等具体行为和某一具体会计关系,这些关系和行为是一般客观现实的与人们常识相对应的并易于人们理解的,认识和研究会计法,就要以人们通过常识能够判断和认识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入手,从已知推导未知,展开研究。与此相反,通过耳熟能详的常识性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分析,进一步总结归纳,提炼会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等。法学是一门以行为和关系为重要研究对象的学科,行为的具体性和关系的抽象性交织在一起并紧密相连,各种思辨形式交替应用,实现对法学本质认识。

2.价值研究方法。价值是一个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即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客体满足作为主体的一定范围的人的需要的程度,满足需要是法的价值的质的规定性,程度是量的规定性。从观念认识上,法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两个方面或阶段,从现实应用上,存在价值平衡和选择两方面。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有目的性活动中积累形成的行为准则和关系调整方法,其价值因素已经内化于其中,法的价值的识别和评判是法的价值因素在人们头脑中的再现。会计法除了具备法的一般自由、秩序、正义、效率价值外,在财务会计阶段和社会责任会计方面包含了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研究会计法的某一理论或者范畴,分析某一会计法律制度规范,评价某一会计行为、或者会计现象或会计事件等,都可以从中挖掘和再现会计法的内在价值,对其进行价值评价,在具体的立法、司法、守法、执法以及关于上述方面的理论研究中对发生冲突的不同价值方面进行平衡和取舍,最终实现会计法理论提升,会计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会计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改善,最终实现会计法治。

3.比较研究方法。比较法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受一国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性很大。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的实践活动中看,作为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各国法律之间有着共同点。因此,在一国或地区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按照差异中求同,相同中求差异的思维,开展比较性研究,是一种实现研究目的的重要手段。各国会计法有着基本相同的价值取向,如都追求秩序、自由、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的价值,但是为实现上述价值目标,对相同或相似的活动、行为、关系采取的规范准则或调整手段可能相同或者不同,通过比较相互借鉴。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下,世界大市场基本形成,世界资本市场中,投资国际化下,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趋同发展势不可转,美国在世界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世界各国包括欧盟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靠拢成为趋势,在趋同发展过程中,比较研究是减少各国会计法理论与实践冲突进而实现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快速紧密对接的基本方法。

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在物质生活领域中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5];因而,集体主义方法又称整体主义研究方法,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将社会等整体作为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单位,通过整体研究来描述事物全貌的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归依,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施效果考察以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6]。因此,研究社会整体结构和状况以及相应的利益诉求是应然之理。

会计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预算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破产法、反倾销法等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之间联系紧密,可谓关联广泛,呈现经济法基础法之势。会计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思想上的探究,制度上的考据,还是活动上的观察,会计活动都不是经济主体的“私家”事务,而是公共事务;都不是对静态的物质或财产数量的简单记录计量,而是动态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都不是基于经济活动个体利益,而是着眼与经济活动群体的整体利益的维护(包括内部利益平衡和整体经济秩序持续发展),即使是单个活动主体,其会计活动也是基于某一时间端的整体经济活动。因此,会计法或者会计规范与会计活动相伴生,现代社会,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呼唤经济法部门法产生,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一部分,会计法充分地体现着经济法平衡协调、整体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本质,展示了经济法基础法的特点,与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等紧密衔接。尤其是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使会计法的研究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以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

管理会计着眼于企业内部效益的提高,称为对内报告会计;财务会计不仅着眼于企业本身利益,更关注于企业相关的企业股东、债权人、交易对象、政府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又称对外报告会计,而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把利益维护目标直接指向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这是一种新的超越。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会计史上的第四次革命,会计法研究必须直面是会责任会计发展的现实。社会责任会计给会计法的研究带来如下新的社会整体视角。第一,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传统会计(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只把企业局限于经济系统的视角,而是把会计放在社会整体之下,要考虑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第二,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企业应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其目标不再只是经济方面,而是社会方面。第三,社会责任会计使会计改变了关注企业微观利益的形象,进而关注社会宏观利益。第四,社会责任会计将会计的作用从微观过渡到宏观领域,使会计理论建设、制度设计和社会运行建立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层面。第五,社会责任会计为政府高效进行微观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企业收益的社会性分配方面提供了直接依据。综上所述,社会责任会计的兴起是会计科学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为会计法研究提出了新课题,也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也一定能够在社会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乃至会计法和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结论

会计法制度规制下的会计信息是联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桥梁,会计法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经济法部门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因此,首先,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会计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其次,法研究中的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专门研究方法则是会计法研究的重点方法。最后,以社会集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研究方法自然是作为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会计法的核心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0.

[2] 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J].中国法学,2009,(2).

[3] 熊谋林.三十年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回顾——基于中外顶级法学期刊引证文献的统计比较(2001—2011)[J].政法论坛,2014,(3).

[4] 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 周明勇,肖宏伟,樊立兵.经济法理念下的中国区域经济制度变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3,(10).

[6] 周明勇,肖宏伟.经济法理念下的全球市场规制制度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2).

[责任编辑 王晓燕]

作者:马立民 周明勇

第四篇: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摘要:农业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使农业法学自成一体并能更好的指导并规范农业实践,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界定其研究对象。我国对农业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定位至今也未达成共识。农业法学理论界将其研究对象归结为“农事关系”或“特定农业或农村经济关系”,关于其的内涵外延问题有待商榷。

关键词:农业法学:农业公法关系;农业私法关系

一、农业法学的定义

农业及农业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更是如此,而有关农业的法学的系统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之所以如此,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农业政策及当前面临的关于农业的严重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业法学的研究便成为一个热点及焦点问题。所谓农业法学,就是以研究农业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1]。农业法学的研究是全方位的,它既研究横向法律关系中的各种现行制度的性质、差异,又研究纵向法律关系中的农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农业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中国加入WTO后,农业的发展更是面临着全新的问题,这些都是农业法学需要研究的。

二、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及成果

在经济法学出现后,伴随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立法实践的发展,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亦开始出现,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农业经济法一词,这无疑是农业法学研究历史的进步。农业经济法研究各级农业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部门在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农业经济组织、联产承包和个体经济产生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也研究农户等农业法主体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一学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由于其过分夸大农业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忽略了农业法的个性,导致农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显得比较片面。事实上,关于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仅靠经济法是无法包容的,它应当还包括社会法和环境法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农业法》的颁布,开始出现以农业法取代农业经济法和农业社会法的现象。但是农业法还是被定义为调整农业经济管理关系和在农业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实质上,农业法还是处于经济法的话语环境之下。

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的法学学科,仅以农业经济法学取代农业法学显然是不够的,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许多农业制度与WTO规则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3],这必然使农业法学扩大其调整范围。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农事关系”一词,所谓农事关系,是指在农事活动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逐层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4]。具体包括农事组织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农业资源环境关系、农业科技教育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此种提法将农业法学调整范围概括为这几个方面,没有加以分类,也没有体现农业法学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属性。

三、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纳

(一)农业公法关系

1.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成为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农业及农村决策与规划法律关系是农业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农业决策与规划最终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批准和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权力机关具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机构,它们在国家农业立法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而法的制定是一个根源性的环节,是以后法的执行等环节的前提条件。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各种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求起到对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作用。现代农业经济一般情况下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但由于农产品属公共产品,且农业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大局,因而,对农业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与管制是重要而必须的。

2.农业行政法关系。从早前的农机行政管理中也可以看出农业法学的行政法学属性,不过与普通行政法是存在区别的。农机行政管理是指农机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农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5]。

农业行政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农业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执行、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包括农业行政的规范制定权、农业行政指导权、农业资源行政配置权、农业行政执法权、农业行政司法权。农业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主体是农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农业行政关系是指与农业行政有关的、基于农业行政权的取得、行使和接受监督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既然为行政关系,则必须遵循“依法行政” 的原则。这种关系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农业法》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这种法律关系也可因行政授权而取得,如村委会可依授权成为行政主体。还有的是行政主体把自己的职权部分或全部赋予一个组织,使其成为行政主体,如通过核发兽药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种关系。还可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等形成这种关系。其种类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农业行政管理关系。(2)农业行政监督关系。(3)农业行政救济关系。

3.农业经济法关系。从农业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还是农业行政关系中,经济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如税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投资法等,都与农业法学息息相关。而农业法学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农业经济关系的运行必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原则等。农业经济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农业经济的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部门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6]。(2)农业经济监督关系。这是国家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时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3)农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流转和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农业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农产品购销关系等。

(二)农业私法关系

1.农业民事关系。民法的基本观念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而农业法学中的民事关系是与农业及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分不开的。这些主体包括农村合作社、农场、农民个人以及其他享有农业生产经营权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农民等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的机会逐步增多,农业法学的民法学属性也体现的更加明显,尤其体现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尤其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主性质的权利,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自己分得或承包的土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自愿的享有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之外的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一旦构成侵权,则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还可因私法产生申诉、举报和公法诉讼权。

2.农业商事关系。农业商事关系概括体现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按照合作原则、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经济实体[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法》中,规定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法》第二章中关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农业法学的商法学性质。这种专业经济组织依法设立,成员、资产等也适用商法的规定。它的变更、解散、清算、终止也适用商法中的规定。农民

或农民集体成为其中成员时,发生纠纷,也应用商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农业辅助法律关系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补充

农业辅助法律关系,也可称为农业派生法律关系[8],这类法律关系不与农业法律关系直接相关,但也间接影响到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当然,未列举的农业辅助法律关系还有很多,这里本人只是对具有代表性的进行了论述。因为目的不是为了穷尽农业辅助法律关系,而是从一个角度来明确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吴越.农业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

[2]艾衍辉.农业法调整对象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2).

[3]赵霞,张涛.WTO下的中国农业[J].兰州学刊,2004,(3).

[4]艾衍辉.农业法调整对象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2)

[5]网络资源,http://www.jznjxx.gov.cn/njzl/njwd/njwd-2.htm.

[6]朱伟方.农业法律基础[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40.

[7]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编.农业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204.

[8]李昌麒,吴越.农业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责任编辑/姜超)

作者:赵来珍

第五篇:法学研究如何学术

摘 要: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研究者自身,因此需要将视线转向学术本身。基于学术史方法是学术最基本方法的判断,可以发现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在于学术史方法的缺失,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与非学术性混淆不清;法学难以确立自己学科的独立地位;法学研究中引证混乱并难以发挥学术评价功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西化倾向严重。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完善之路在于:实用标准与学术标准的适度分离,确立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评价的独立标准;增强对学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术史意识,强化学术规范;自觉推动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学术性、学术史方法并不是我们对法学研究的更高要求,而只是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首先要回到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然后再谈其他方法。

关键词:法学研究 学术性 学术规范 学术传统

引 言

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恢复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有了明显的进展,但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实践的推动,而法学通过自身学术性推动所取得的进步却有限。或言之,当下中国法治实践对法学研究的推进要大于学术性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推进。我们知道学术发展也是学术性本身的产物,“法学之繁荣不仅依赖于法治实践的兴盛,也须法学自身在学科目的、学术方法和相应规范三方面的独立、发达与严谨”。①因此需要关注法学研究学术性的成熟与完善。作为不争事实,中国法学自身的学术性离成熟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讲学术规范的现象在法学界也最为突出。“20余年来,我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负产品就是学术规范性不强”。②“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比较‘幼稚’的学科,学术研究中的无序现象尤其严重。这种情况与我国近现代法学学术性较差的特点有密切关系”。③如果说改革开放前的法学没能发出自己的学术声音是由于外因的话,那么随着改革开放后学术的泛政治化影响的消退和淡化,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已不是意识形态和相关社会环境等外部性因素对中国法学学术性的影响和侵蚀,而更在于学术方法和学术品格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将视线转向学术本身。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当下学术规范化运动的关键,乃在于它把我们的关注点从原本侧重于社会科学如何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外部性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内在的发展机理及自主规则的问题。④

坦率地讲,学术性所关涉的问题有很多。学术所关涉和特指的是专门的知识生产活动。而人们在从事知识创造的过程中,既受制于现实社会状况(知识生产的基本前提是人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又遵循知识生产自身的逻辑规律。一个时代知识生产, 并不完全是知识之外的社会实践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也不只是知识内在逻辑力量作用的结果,而毋宁说它是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与知识的内在逻辑两方面互相作用的结果。学术方面的内在规律与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一定时期的知识生产。本文侧重从学术的内在逻辑尤其是从学术史方法视角,来对学术的内涵特质及当下我国法学研究学术性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完善之路加以梳理与评析。

一、何谓学术:“学术史方法”的阐释

在人类的早期时代,知识生产是散乱的。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复杂性的增强,简单的、散乱的知识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活动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化、专业化的知识生产活动出现了,这便是学术。因此,学术体现为一种专门化、专业化的知识生产活动。知识生产的专门化,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由此也就决定了学术的本质在于创新,创新是学术区别于其他非专门知识活动的根本特征。因此对于学术而言,“创新”本是自然而无需提倡的,若“创新”也到了必须提倡的地步,要么是误解了学术的自然秉性,要么是学界对学术的本质认识不清。而保障知识的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的方法,便成了学术方法,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学术方法也构成了学术本身,即没有学术方法就没有学术。其中,对课题作学术史的定位,乃是学术的继承和创新原则的体现,通过嵌入学术史、学术传统,搞清楚别人在该问题上都说了些什么,还存在哪些不足。严格地说,没有学术史、没有规范的知识积聚和创新不能称为学术,由此,也就决定了学术史方法是学术的最基本方法。

(一)“学术史方法”的运用,是学术与非学术的重要区别

学术性论著不同于其他非学术性论著,在于后者可以不要学术史交待。学术决不是指一种对某一问题的简单认识与感发,而是意味着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思考,并用符合规范的形式加以表达,这种过程不可能脱离某一方面的学术史系统与学术规范。否则,“这种论文实际上只是在作宣传,而不是作学术研究”。⑤学术理性是严谨的,学术论文的写作要有学术史交待。究其本质而言,知识的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一定要落实到学术史层面。学术通过学术史方法彰显着学术是积累与创新的知识系统,没有学术史方法的知识生产是不规范的。因此,一般也都把学术史方法看作是学术研究的基础,看作是学术的构成部分。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学术研究, 但是只要做研究, 就需要掌握学术史方法,学术史方法乃是解决学术发展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前提。“对学术史的了解原是学者进入研究前必要的修养和训练。通过研读前辈学者的著作,了解他们的业绩,掌握现有研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及成果达到的深度,这是每个学者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学术史是我们入门进学的台阶”。⑥对一个学者来说,遵守学术规范乃植根于这样的精神,即要使自己的研究对学术史负责,将当下的研究认真地置于学术史的相应环节中,这是一个严肃的研究者最起码的学术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漠视学术史的‘研究’谈不上是真正的学术研究”。⑦“在从事研究之前,对相关领域的基本文献进行必要的熟悉和掌握,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为自己提供相关的知识底蕴,而是为其研究能够在学术脉络上展开提供最起码的前提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并非一定非要‘广泛涉猎’不可,但学者必须而且一定要有在‘学术脉络’中阅读的习惯”。⑧这也并不是说没有学术脉络阅读习惯就一定不可能贡献有价值的思想,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在学术脉络中进行阅读却极有可能奉献重复和过时的知识。也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言,现有的知识存量都是从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如果离开了学术传统,我们就不会知道自己的学术观点是否已被先贤详释,不会知道除了实际效用之外还可以从何处获得对增量知识的评判标准,当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知识增量和学术创新问题了。⑨

学术史方法缔造了学术规范。“主要的学术规范实际上都是从尊重学术史的意识中自然引申出来的”。⑩学术史方法与引证注释相为里表。“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虽然从表面上看注释更多地涉及到研究和写作的技术性层面,但其重要性绝非只限于技术层面”。B11一般说来,学术史方法遵守得越好,引文所表现出的规则性就相对越强,这可从成熟学术与不成熟学术的不同引文质量的分析中得到证明。“一般说,一篇严谨的法学学术论文都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引注”。“引注在学术论文中是不可或缺的”。B12学术不仅是一种知识生产形态,也是一个知识生产过程。严格说来,这个过程不仅是个人研究与创作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每个人都是通过接触他人的思想和表达而增长知识,每个人的发现、心得及其表达又会对知识总量的增长做出贡献,这就是知识创造和积累的过程。引文是作者群之间的一种交流桥梁和纽带,引文最直接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观点、作品区分开来。“履行归认来源的义务,就是要按照本专业(本行业)认可的学术规范去引用和诠释那些将要融入本人作品之内的他人的思想和表达”。B13履行归认来源的义务为主导的引证规范(指引)是区分正当学术行为和剽窃的一杆标尺,学术活动的本质就是增进知识, 剽窃是一种违背学术创新要求的反学术行为。其二,用引文可以实现承上启下:“承上”是继承,“启下”是创新。学术史是关于该问题研究状况的综述,综述可详可略,但必须对该论题目前的研究状况作出概括,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商榷的地方,然后讲明自己的研究希望做出的贡献。其三,引文可以发挥证明作用。引文能够证明自己的知识或观点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根有据并有前人的探索作为基础,实现了一种证据的功能,它增强了作品的说服效果。其四,引文便于学术交流。学术过程也是一个与同仁对话的过程, 引文实际上是学者群体在学术规则下的一种学术交流。学术是一个互相探讨、将知识推向进步的过程,没有学术交流,不可能产生精品的学术成果,而评论他人的观点和看法,须有引证和注释来说明。与此同时,引文也是一组信息平台。“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的集中,它同时还可以帮助那些对文章所涉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人,便于他们发现原始材料,查找原著,了解与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新领域”。B14

(二)有怎样的“学术史方法”,就有怎样的学术

学术通过学术史方法和引证注释的载体方式表达和发展自身,没有这样扎实的学术史规范,就不会带来稳定、扎实的知识积累与创新。与此同时,学术也是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的衍生,有怎样的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就有怎样的学术。学术史方法是人类学术发展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学术史方法及其所缔造出来的学术规范是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被学术共同体公认的、有利于知识积累和创新的行为准则与要求。可以说,学术史方法是一种为人们所刻意遵守的符合知识生产与知识增量的知识生产方式或手段。学术要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生产与增量机制,就必须遵循专业化的规范化要求,即不在于研究的问题,而在于研究的方法。在没有学术史、学术规范的情况下,要进行知识的真正积累与创新是非常困难的。提倡学术史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知识创新成为可能,学术史方法有利于创新与否的清晰化判断。首先,学术史方法最主要任务就是直接保护和鼓励创新知识的生产者,保障知识创新者的正当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了知识生产者的创新成果,生产者才有创新的积极性。这方面做得好可以大大减少学术成果的大量低水平重复,节省各类学术资源,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知识的增量累积,加速知识创新。其次,知识的发展具有积累性和渐进性,而学术是以一种独特的学术史方法进行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活动。学术研究的目的之一是阐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即人们常说的普遍性规律,人们要认识这样复杂的普遍性规律, 不可能一次完成,也不可能一代人完成,而是需要多代人、多人、多次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而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一个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而没有学术史意识,就不会有完善和推进学术积累与创新的机制。

学术史方法既是一种限制也是一种可能性,夯实了这个基础才会涌现出更多更优秀的成果。大量事实证明,每一种创造性成果的产生大多背后都有着自己的学术史方法、学术谱系和学术传统。例如,美国、英国和德国能出这么多诺贝尔科学奖得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术传统问题。如1901年—1972年间,理、化、生三科诺贝尔奖得主中获奖师徒的比例分别为61.3%、57.9%和42.9%。B15又如,卢瑟福门下的学生有12人获奖,玻尔门下的学生有8人获奖,费米学派有7人。这些现象也让我们不得不断言,没有学术史方法的积淀,没有学术传统的积累,就根本产生不了诺贝尔奖。B16事实证明,学术研究只有嵌入到学术史、学术传统层面,才能更容易获得提高研究水平的视野和养分。原因在于:其一,承接学术传统,可以使后人省去许多摸索的工夫而尽快进入某一学术领域并尽快站在一个较高的基点上。而没有置身这一学术传统中的人,固然也可能在偶然情况下发现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机会要比那些置身于学术传统中的人要小得多。其二,学术传统有利于形成学术研究的传承化和组织化。高深知识的创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课题的研究,通常要经过若干代。另外,构成学术生命力机体的是学派,而不再是单枪匹马的个人。可以说学者个体“单打独斗”的学术研究早已结束。自19世纪以来,西方“科研主体发生了结构性的变革,科学发展不仅需要杰出的科学家个体,而且需要具有强大集团研究能力的科研集体”。B17学派的集体性行动已经成为西方当今学术研究活动的主要形态,而“学派”是学术传统的产物。

前些年的“中国为什么出不了学术大师”之问发人深省,虽然对这一问题的完美解答有赖于不断地探索,但是无论从历史上学术繁荣的时期看,还是从现实中学术强国的经验分析,都可以肯定地说,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和学术史方法造就了学术精品、学术大师。中西在学术创新方面的差异可能正是因为西方学术传统长期延续而中国学术传统曾经中断造成的,即中国学术传统的底子不如人家厚。中国近现代以来之所以尚没有产生更多世界级的学者,并非是我们的学者不够博学、不够睿智,而在于我们的学术传统缺失,知识生产机制有问题。因为近代中国整个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不安之中,造成了学术传统的中断。“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社会动乱不断,……在学术谱系的建构上出了大问题,甚至断裂、断层了”。 B18断“学术传统”实断学术,一旦学术传统中断,学术也就失去了积累与创新的机制规范,而没有积累与创新的机制规范也就不可能有大学术。学术规范、学术传统的欠缺将使我们对“中国为什么出不了学术大师”的追问落到实处。目前,我国一些顶尖大学在硬件上、在投入上,甚至在相当多可以量化的指标上,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明显拉近了,然而,正像不少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形似”容易,而“神似”就难了。所谓“神似”就是关涉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及知识生产机制一类的东西。由此可见,发展学术,硬件建设和巨额补助是必要的,但形成自身的学术传统,建构起知识增量的学术史意识和学术规范更是必要的。失去了学术史方法和学术规范,就算能够从先进地方引进成套实验设备甚至世界顶尖人才,也未必能真正解决学术的创新与发展问题,因为学术史意识的养成、学术规范的缔造才是学术发展和学术传统形成的机理。中国近代以来的学术问题,是学术传统、学术谱系的断裂和断层问题。“现在为了推动学术发展,不得不重新建构‘学术谱系’,这是中国人文学科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 B19

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在学术发展中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没有学术传统、学术规范的正规化,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已是一个共识。因此,培育和发展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学术传统是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此,可以推出“学术就是学术史”的命题。当然,这个命题的真实含义并不是把学术归结为学术的历史,更不是把学术研究限定为对学术史的研究,这个命题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以“历史”冲淡乃至代替“现实”和“未来”,而是以学术史作为创新的前提,从而实现学术基于已知的基础上向未来开放与创新。

二、法学研究中的学术史方法缺失及消极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开始强调“知识增量”和努力建构自己的学术传统,并取得一定成绩。如20世纪90年代《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撰写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B20高铭暄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B21等都体现了这种意识。但由于受时间短、实用主义和西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学相较于其他学科在学术性建设上还显得乏力和不成熟。“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B22表现为无学术史方法和意识的学术研究,在法学研究中非常普遍,人们往往跨过学术史考察与回顾,匆忙入场研究。由于没有学术史脉络,也就没有学术研究的承续与衔接,进而也就没有学术传统。然而值得高兴的是,近几年来法学界的学术史意识明显增强,如宪法学的韩大元教授、刑法学的陈兴良教授正在开始做这一有意义的学术史整理:韩大元教授及其率领的课题组一直致力于中国宪法学说史、学术史的整理与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分量的学术作品;B23陈兴良教授也指出,结束我国刑法学“无史”的历史,应当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责无旁贷的使命,正是在这种使命的感召下,他开始了刑法学术史的研究。B24但就总体而言,法学界的学术史方法意识和学术传统自觉还尚未真正建立。尽管法学研究开始具有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初步具有了自己的学术自主性,法学论文中学术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但由于受非学术性的惯性影响,迄今为止,学术史的梳理还未成为大多数法学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前提要求和方法论自觉。“中国的学术研究或法学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在根本的层面上讲,乃是不关注学术研究传统或理论脉络的”。B25而学术史方法的缺失,给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一)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与非学术性混淆不清

法学研究中学术史回顾的缺失,是对以往研究的一种虚无态度,而疏于对已有成果的关注和消化,也就无所谓继承、创新和知识增量意识。由前文我们知道,没有继承、创新和知识增量意识的知识活动不是学术,而我国目前法学学术论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文章并没有嵌入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严格意义来说,这些文章并不能算是学术研究,“大量的法学生产者的作品以‘法学知识’的面貌出现,但实质上它们本身构不成真正的知识,而且可能是仿冒的伪劣的产品。这种法学伪劣知识充斥法学之中,混淆了法学知识的标准和界线,整体上伤害了法学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感,甚至使一些优秀的学者也丧失了自持的能力,时不时地参与‘法学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的竞争,同样制造一些垃圾知识”。B26与此同时,对学术、学术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容忍态度,表现为“不受学术规范约束的摘抄、剪贴”泛滥,B27因此,也就造成了在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中,重复、无效或低效司空见惯。进而言之,在国内法学论著中,虽然抄袭作假尚只能说是少数,但部分作品是平庸之作、低水平重复,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知道,没有发达的学术谱系,发达学术是不存在的,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如果没有学术史方法做支持,它的理论体系就不会形成,理论深度也不会生出。正是由于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史意识不强,使得法学研究的积累性和创新性不够突出,进而造成理论发展日益贫困化。“理论体系本身如同患了贫血症。民事诉讼法学在初步发展起来以后已呈现出日益贫困的状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是学界的共识,虽然每年产出的论文数量很大,但大多数论文缺乏深度”。B28当然,其他部门的法学研究也大都如此。究其实质,当下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理论深度存在的严重不足,概由我们的法学对学术史问题关注不够、思考不深入、建构不充分所致。当然,也正是由于学术性不足、理论深度不够,使得在中国其他学科能影响法学,而法学很难影响其他学科。

(二)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难以确立自己学科的独立地位

虽然法学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学科,它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必须要有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因此,频繁套用其他学科的术语和模式来从事法学研究,也就成了法学研究的另一种“传统”。一段时间内,法学处于寄生于其他学科的状态,即对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人类学甚至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法全面的甚至是未加反思地借鉴和照搬。“法学领域开始日益出现以社会学方法和概念‘包装’的研究成果”。B29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不但无法使法学摆脱‘幼稚’之恶名,甚至由于这种对社科领域研究成果的简单套用而更加深了人们的这种印象”。B30由此也使得“法学成了其他知识体的附着物,……职是之故,在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还不是‘法学内的法学’,反而可能是‘法学外的法学’”。B31可以说,法学较其他学科相比在学科的独立性和成熟性方面较差正是由于法学没有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引起的。一个学科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史,也没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学术根基和思想领地,以及自己的学科概念、知识、问题、理论和方法,当然也就没有自己的话语域和话语权,由此它的理论体系就不会形成,学科独立也不会生出,“一个没有自己历史的学科,注定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B32另外,由于没有学术史意识和学术传统,法学研究很容易形成学者们“自立门户”或“自说自话”的局面。“由于中国法学研究不关注或缺失学术传统,所以迄今为止,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法学界还没有自己的真正的学派。这不是说我们法学界的论者不团结,也不是说在不同的地区没有相对集中的对某个问题予以关注的法学研究共同体,而是说……‘学术传统决定学派’”。B33由于没有学派,结果造成法学的学术主题、讨论、观点、方法、材料等都越来越多但总是不能体系化、理论化,进而也就难以形成法学自己的知识共同体、强大学术积累和学术影响力。“更令人忧心的是,由于不能形成法学知识共同体,我们所建立的法学知识体系就缺乏稳固的基础和结构,很容易遭致法学之外的知识界(某些“知识黑客”)的攻击,更容易受到政治话语的冲击”。B34

(三)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研究中引证混乱并难以发挥学术评价功能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B35引证评价并非不重要,但出自不规范的学术引证,无形中就削弱了它的意义。尽管引文、引证不仅可以通过若干数据来衡量学者的研究水准及影响力,也便于其他研究者真实地认知某一学术问题的研究现状,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学引证研究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法学论文的真正品质不能简单地以引证率来衡量法学”。B36“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B37

中国法学引证不规范表现在:其一,注释往往被视为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而遭忽视和冷落。其二,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 往往牵强附会。在某些文章中,引证甚至成为一种学术装饰,目的仅是为了使文章像文章、著作像著作。其三,“崇洋信外”,引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其四,“权威引用”现象突出。“权威引用”使得“原本借助引证是希望通过作品来评价作者,然而中国法学引证的特点却恰恰反映的是以作者评价作品”。B38其五,引证首先是取决于其“可引性”,其次才是“学术性”。一部学术上极为出色的作品可能在“可引性”上并不同样出色。反之,理论创新上平淡无奇的教科书,往往由于其“可引性”而在法学界冠绝一时。B39这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际上也客观地反映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非学术性。总之,“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著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未必是学术———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的)著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B40

(四)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西化倾向严重

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法学一开始就深受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虽然,法学院师生群体中,也有强烈的‘本土资源’呼声和意识,但是真正系统地在中国自己的法律、法学历史中挖掘现代化的资源的学术还比较少见”。B41需要指出的是, 比起文史哲等学科,法学的学术传统具有更强烈的“西化”特征,它的几乎全部概念、术语、命题和学术史都是从西方进口的。“中国的法学研究在过去30年当中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主要是依凭‘移植’西方各种既有的理论——包括西方的概念工具、分析框架甚或西方的问题——来发展自身的”。B42然而,中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学术脉络的西化已愈发产生出了明显消极影响:其一,这是中国法学自主性丧失的根本原因。中华学术的发展,向来涉及与不同国度和民族之间进行交流,但从未引发危机,而晚清以来情况却有所不同了,其危机实源于自身学术传统的丧失。学术传统的自主性对一个国家的学术自主性来讲是极为重要的,“正如一个国家落后就要挨打一样,一个没有独立学术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在学术上失去说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而最后导致失去生存的空间”。B43一方面,中国法学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不能从自身得到论证,必须从西方的知识体系中得到证成。另一方面,我们所从事的法学研究,更多意义上是在西方知识圈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解释工作,这种解释工作难以超越其知识前提,也就更谈不上与西方法学的竞争,结果使得中国法学在国际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甚至没有能力就我们自己的经验与理论问题同西方法学论者进行实质性的学术对话。例如,“在全球性或重大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中国学者很难参与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的讨论,更难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或观点,而主要是介绍一些中国的情况和经验”。B44其二,学术传统的西化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问题,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是因为学术传统、学术脉络的西化使得法学研究主要从西方法律理论中寻求真谛,而无力形成本土分析概念和框架,进而造成中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脱节。另一方面,由于知识谱系是西方的也使得法学研究偏重西方议题而少关心中国问题,进而总是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偏离于中国实际的知识。“现实情况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已经严重脱离中国实际,这在法律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律人的话语和善良愿望已经无法与老百姓的真实生活对接。他们享用的是一个想象的西方的知识共同体,……这个高智慧的群体对西方的了解远远超过对中国的了解,对十多亿人民在实践中的创造视而不见。这个群体已经陷入了自以为是的西方法学逻辑中而不关注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逻辑,他们宁愿去关心‘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连体人的身份’这种莫须有的问题,而不关心底层人民的真实生活”。B45

三、法学研究中学术史方法缺失的原因

(一)法学研究时间短,对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了解不足

法学这样一个学科在中国实际上是近代以来的知识建构,比起文史哲等学科,法学具有更强烈的“当代性”。B46其一,在时间短和重视具体学术成果情况下,比较忽视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我们政法教育的历史相当短暂, 仅仅不过百年的时间。一个学科的历史不仅仅有着时间的意味, 而且它意味着这个学科中的人们对于学术规范认识程度的差异。像历史、哲学、文学这些学科, 虽然现代大学里的风格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 不过在传统中国, 这些学问是存在的, 不仅存在, 而且十分发达。……这个东西是会传代的, 它是会延续下来的, 延续到今天我们的文史哲。老辈的那些学者遵循的规范让我感到很了不起, 这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法学却完全不同, 它不断地被中断, 好不容易形成的学术传统被打断”。B471979年以后,中国的学术建设是从一片浩劫之余的废墟上开始的,新一代学者也往往只重视具体的学术成果,比较忽视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我们这代人对学术规范的东西有点小小的缺陷, 应该说不是小缺陷, 就是对学术规范不够关注而且缺少这种自觉”。B48与此相伴的是,许多论文著作———特别是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许多观点的“初始产权”就不够明晰,也很难明晰。在法学研究的起步阶段,编译和改写国外论著的做法比较常见,抄袭、重复也随处可见。事实上,法学界的一个显然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就是,“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B49而当他们成为学术中坚和导师时,也会常常不重视对学生在学术规范和学风方面的教育。其二,在时间短和学术传统中断的情况下,对于学术规范并不是很了解。“特别应当指出,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B50过去很多学术期刊为了节约版面,在刊发论文时常常将作者的注释全部删掉。并且,在一段时间内,“中国的法学期刊论文就总体而言可能仍然处于一个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因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抱怨的重复研究太多或‘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现象,可能并非虚言;大量的期刊论文有可能更多是‘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基本是在普及法学知识,其功能不在于知识创新,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这种状况如果说在90年代中期之前还有所必要的话,当前已经应当改变。这里涉及到的实际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知识转型”。B51

(二)法学研究中经常以实用标准代替学术标准,进而难以催生出学术史方法

几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中还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用外在的实用标准代替了内在的学术标准,而对于什么是学术及何谓学术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原因在于:其一,由于中国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治学传统的主流,是为致用而治学”,而“过分注重知识的功利性,必然影响到对抽象学理的追求”。 B52其二,由于法学的实践性与实用性很强,结果使得法学研究中更是对实践效果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我国的法学研究在整体上一直功利主义地为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服务为宗旨,“各种外部性需求渗入并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中国法学论者的知识活动”。B53“近三十年的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最能够证明,法理学是跟着政治的感觉走的。‘初级阶段’来了就研究初级阶段的法理学问题;‘精神文明’来了就研究法理学如何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改革成了主流就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理学问题;人权与法治精神来了就研究人权法治问题;以人为本的指示来了就研究以人为本的法理学等等。其中,最搞笑的是以西部大开发为主题的法理学研究。这当然不是说法理学不该研究这些问题,法理学原本就与这里面的大多数问题有密切的联系。问题在于,法理学研究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我们看不到法理学自身以什么资格存在于世和拿什么贡献给我们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B54非学术标准的实用倾向与意图过分强势地渗入了法学研究中并成为了学术标准,进而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多关注学术外评价,而不关注学术内评价。这表现在法学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一项社会科学成果被政府采纳,就说明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甚至有研究者认为,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参与国家立法法规的制定。30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法学者以成为立法决策机构的“立法顾问”和司法机关的“咨询委员”作为自己法学研究事业处于巅峰状态的标志。对于著名法学家,人们不去追问“什么是你的学术贡献”,“你提出过哪些学术思想”,以及“你有怎样的理论推进”等学术层面的问题,而往往推崇其对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甚至将其顶礼膜拜为“某某法之父”。B55如果不讳言一些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名过程,我们也可以发现立法活动在学者成名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法学研究者要在某一学科占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参加与该学科领域相关的立法活动,则是最为重要与便捷的方式。B56

就法学研究的功能而言,实用标准也无可厚非,但一旦研究者以为这就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而不知道学术本身也是目的,势必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服务于立法、司法目的而丧失自身学术性的独立品格。换言之,学术研究如一味地与实际致用相连接偏重实用,虽满足了立法、司法等外在需求,而不知完善和成就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知识论,学术终将变得有名无实。而中国当下法学研究中这种实用标准至上的做法已然对法学的学术性产生了明显消极影响,“学者所关心的也大多是现实法制中的问题,学理研究始终未能得到相对独立的发展。因而法学的学术积累比较薄弱,学人的学术规格意识也极为淡漠”。B57首先,学术史意识难以确立,学术规范不受重视,多表现为偏重选题,而忽视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在整体层次上,追逐时尚的选题意识和学术惯性使得学界日益缺乏在学科整体脉络中寻找研究课题的能力”,“为了有更好的投入产出回报,研究者可能会忙于不停地追逐新的热点,忙于开辟新的研究空白,而不可能在某一个已经有学术积累的地方做更深入的挖掘,把我们既有的理论研究推向精致化和细密化,并在知识增量的层面提升我们的学术水平,形成我们自身的学术脉络和学术传统”。B58其次,法学研究一旦过度“经世致用”,将会不容忍纯理论、纯学术文章。在此过程中,由于对学术本身的独立性及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常常会挤压学术发展空间,导致许多潜心做学问的人难以维持学术的自信与独立发展。“由于对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实践功能与社会效果的期待过分强烈,其可能的实践功能和社会效果甚至被作为检验法学理论品质的重要标准,这种不适当的功能负荷的附加使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一方面背负了沉重的思想负担,另一方面还不能不时刻紧张地注目于现实的社会政治实践及其政策的变化以期能够与时俱进地紧紧跟上其步伐,于是,执政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和文件、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法律解说,就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作和内容,以此来满足其对社会实践需求的功能预期,……因此,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总是显得步履蹒跚和顾虑重重,缺乏真正的思想与理论的自信”。B59另外,诸多历史实践和经验证明,一个不能容忍纯粹学术、不遵循学术方法的时代,是不可能造就出“大学术”和“学术大师”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部学术名著是为解决某个实际问题而产生的”。 B60因为,学术所创造的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知识,而实用化倾向导致了它鲜有兴趣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形而上”提炼与叙事。实用化倾向往往只注意经验性、偶然性,而忽视一般性、必然性。其中,有中国经验、无中国论述就是这种偏重经验研究的明显例证。“奉经验研究为至高境界,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完全不进行必要的理论升华,导致我们经由经验得到的就只是一堆零散的、未经理论整合的‘故事’,而无法从中提炼出概念、范畴和框架”。结果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中国的本土经验中进行研究的学者竟然无法为中国的学术传统贡献基本的概念和命题”。 B61

四、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完善之路

若说过去中国法学的学术失范源于法学研究的中断及对学术规范的不了解,而从本世纪开始中国法学研究的社会环境已大为改善。同时,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需要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况且,法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项学术事业,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强调繁荣法学,首先要认真清理和解决好学术方法论问题。另外,中国当下学术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正在形成,“这种日趋专业化的趋势,对许多缺乏必要的学术训练、单凭常识和灵感提问题的学者,将会是个严峻的考验”。B62因此,对于处于学术性恢复与发展的中国法学来说,完善学术史方法意识和强化学术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而当下中国法学学术规范的完善离不开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用标准与学术标准的适度分离,确立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评价的独立标准

公允地说,法学研究总是与法治实践同进退,因而依循、回应法治实践而拓展研究主题的做法,既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并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如果缺乏学术史的自觉,这样的做法会使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不分,这不仅会损害法学学术的自主性品格,也会损害法学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的科学性职能。学术与实践在性质上有别, 并且各自有着自己的评价标准和价值意义,分清了两者各自的性质、价值及标准,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也才能真正做好彼此有效互补。作为不争事实,“法学研究有它自身的内涵要求和内在规律,有它自己的学术条件和学术团体,有它自己的研究领域和评价体系。因之,现代法学的发展,……确需一种相对专门化、知识化、科学化的技术标准,确需为法律和法学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学术空间”。

其一,最能够表明法学家群体智识活动特征的是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和学术论证。主张学术取向与实用取向相对分离,并非主张学术取向无须关注现实问题,而是强调要将现实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必须与其相关的学术史进行互动。一个没有经过学术方法训练、没有相关学术积累的人,纵然有机会面对各种实践问题,也很难提出富有新意的学术问题来。而且,学术史与实践问题互动本身就蕴含着许多有益的研究课题。一般说来,“对于某一现象和事实,法学者在按照既有的理论、学说尝试进行解释,无法找到满意结果的时候,真正的问题就有可能被发现了”。B64一是从经验证据与现存理论的脱节点出发,能够使学者发现现有理论的不足,进而通过与现存理论之间的对话来澄清、推进自己的概念;二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匡正通说和发现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并将其理论化;三是通过不断创新的实践往往会有新的发现,并提出一些原有知识脉络中没有的开创性的法学理论和思想。显见,学术要来源于实践,但也要源于自身,学术有其自身独立性。另外,发达的学术一般都有着浓郁的学术史和逻辑脉络情结, 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理论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法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它是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创建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本身不能说是学术研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它是通往学术研究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进行学术解释的重要工具”。B65学术是通过学术史、引证注释和逻辑脉络等论证方式表达和发展自身的;而实用视角并不求体系性,只要能做到当下管用、可行就行,实用视角一般只要论点不要论证。

其二,学术的视角是为了弄清所研究的问题本身而从事研究,也就是为求知而研究;而实用的视角只求有用并不需甚解。“如果用中国古人所说的‘知’与‘行’的关系来分析的话,那么改进司法也好,推进立法也罢,它们更多地属于‘行’的范畴。而学术研究所涉及的则主要是‘知’的问题。人们通常说‘知易行难’。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知’又谈何容易! ”B66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系统的法律知识, 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来丰富新的思想和新的观念。“一名真正的法学家应该充分意识到,他的一切研究活动是为现实的法律运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而不是相反去根据现行法律分析案例、注释条文或者综合学术观点”。 B67一个社会针对它自身的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不是、也不应当由学者决定,学术研究的贡献在于展示和剖析真实的问题,提供普遍性的理论认识,一旦问题得到了充分认识,理论得到了完整表达,现实社会中问题的解决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

其三,需要一种适合于学术本身的学术评价方法。学术标准不能只看实践效果,而更要看知识增量,即对知识积累和增长是否有贡献。一篇好的文章不仅要注意符合一定的时代需要,还要看它的知识增量贡献。“一部(篇)法学作品不管其研究命题在形式上多么符合国家的需求,文字上如何流光溢彩,也不管其口号上如何响亮,意蕴上如何深邃,所说明的只能是作品的应景性、作者的文学功底、宣传造诣或哲理能力,但其本身却不是严格的学术著述,更不能作为授予法学学位的凭据”。B68严格说来,不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知识类型”,只是在作实务应用,而不是学术研究。以学术标准评价学术本身的基本根据,是嵌入学术传统、对学术史负责,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学术研究的贡献问题。贡献可能有多种形式,如发现了新材料,应用了新方法或基于新思路得出新结论等等,但无论哪种创新,都离不开对学术史的观照。显而易见,学术取向与应用取向的相对分离,意味着以实践之能评价学术并不合适。“如果学术研究仅仅将完善立法、改革司法制度作为其终极目标,那么,法学家也不如立法官员更善于协调不同部门的利益,也不如他们更精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并加以折中。更如果研究者在提出一个思想、理论观点时,首先要考虑它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能够实现,或者至少能够为立法决策者所接纳,那么,任何富有新意而又与现实不符的思想、观点可能都会成为‘一纸空言’,学术研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B69因此,“无论如何,法学者应当逐渐与立法专家发生职业上的分离,法学家应当成为一群以学术为业的职业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也应当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职业立法专家来担当。对于法学家们来说,一个永恒的学术使命应当是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假设、论证观点,从而提出一系列具有解释、预测能力的法律思想。这是法学家最有可能做出的学术贡献。这也是法学家能够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相提并论的所赖以骄傲的学术资本”。

总而言之,学术研究有它自身的内涵特点与规律要求, 中国法学应当走向学术取向与其他取向的相对分离,以便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学术研究及其内在规律, 学术研究可以更好地成熟自己的方法和思维,也可以专心于阐释学理,尽其天职。如此,也才可能带来中国法学内在质的提升和学术的繁荣。

(二)增强对学术重要性的认识

“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于……面对立法与司法的整个法律活动过程的宏大的理论包容量”。B71作为不争事实,学术研究都不可避免地指向当下,但这种关涉并不是简单地以当下为自己的核心问题,而是通过不断地继承既有的知识,最终丰富我们对于当下的理解,即形成“远视”未来和“透视”现实的整体能力,这是学术思维与非学术思维的不同所在,也是学术的功能所在。一般说来,每个思考者都会自觉地从正在思考的那个时点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这一点,学者与常人没什么不同。所不同的是,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学者更容易通过理论和历史脉络来丰富对当下问题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自己正进行思考的那个时点,并按照趋势和脉络意识解释当下的状况,提出和形成常人所忽略的认识与发现,从而为现实发展提供预测和指引。倘若只满足于当下,我们就会失去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社会发展的能力。另外,任何个别社会问题的存在和产生不能从其自身得到最终解释,而是应该从其赖以产生的历史与认知脉络中去进行综合分析与把握。沈家本曾说过:“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B72学术脉络、整体意识能够加深我们对问题和事物的理解,我们感觉到了的东西,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来,“学术”的内涵在于能够揭示出普遍性原理,其认识过程较之感性认识是一个高级的阶段, 它虽然从表面上看远距客观事物, 但由于它在形成过程中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因而实际上能更好、更深刻地反映出事物的本真。

另外,学术也是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B73李慎之老先生曾坦言:“一般来说,观察一个民族的历史以至命运,自然以政治、经济、社会为主,但是要分析到最深层、最核心的问题,那就非从学术,非从学术的出发点研究不可。”B74事实上,社会发展对学术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学术的发展,而学术的发展也必然以其特定的规律影响和推动着社会的前进。一个时代造就一代学术,一代学术也造就一个时代。学术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源于知识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文明的发达无不与其知识发达、学术发达呈正的相关关系,而学术是一个民族知识生产的最为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知识经济和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学术对于一个社会的知识积累与增量发展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大科学技术体系中,学术是基础,技术则是它的延伸和发展,技术发展的必然性也内蕴在学术发展里,而失去了坚实的学术基础的支撑,技术事业就会失去理论源泉。“学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虽是隐性、间接、潜在的,但它对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却是具有战略性的。不认识这一点,忽视学术,急于求成,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基础”。B75

(三)加强学术史意识,强化学术规范

中国当下学术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其基本特点是管得多、教得少。而大量事实证明,“学术上不规范的现象背后,其实是人们未能充分注意学术研究的本质精神,因此有必要从学术精神方面研究学术规范问题。要解决不讲规范的问题,不光要制定一些规范、规则,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应理解学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从而自觉自愿地去遵守规范和规则”。B76由前文所述,我们知道学术史问题、学术规范问题表面看起来好像是他律规范, 好像是外加的,而实际上它是学术发展中的制度进化与选择,是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被学术共同体公认的、有利于积累和创新的行为准则与要求,它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发展过程。进而言之,学术规范实际上都是从尊重学术史的意识中自然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史精神提炼和挖掘对促进学术规范化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而今天中国法学研究及其他学术研究出现的失范问题, 也与研究者对学术的知识积累与创新机制认识不清有关。因此,弥补学术史精神是中国学术发展特别是学术规范发展不可回避的一个议题。学术规范化的前提是了解学术本身,有了对学术史精神的了解,才能有对学术规范的敬重,而不只是消极地遵守。学术规范的建构过程,更是法学研究者的学术精神、学术情怀和学术文化的更新建构过程。

学术规范完善,除了加强学术史意识增强自律外,他律的制度规范也是不可少的。一般说来,“在一个稳定的学术发展环境,学术论文中的引证将自发产生”。B77但由于学术规范可以理解为一种知识生产规训, 因此对于一般研究者而言, 学术规范要求甚至是强制的。“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要管”。B78其一,通过学术规范完善学术创作。近年来,学术界的学术史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刊物甚至作了一些硬性规定,任何论文都必须有相应的学术史交代,否则不予采用。B79学术创作中增加学术史, 就是将写作寄于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之中,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评价,既避免重复劳动,也能让别人了解自己的研究对知识增量的贡献在何处。其二,通过学术规范完善期刊评价及期刊的采稿用稿制。在西方,一些公认的学术权威期刊(像《自然》、《科学》等)也是衡量研究成果学术水平高低的依据,这是因为在西方“期刊承认”乃“学术共同体承认”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很多学术期刊依存于学术共同体机构,实由学术共同体实施匿名审稿制,这种以刊评文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学术共同体判断。在我国, 由于一段时间来对于同行就论文质量作出判断的做法并未给予足够重视,“期刊承认”并非“学术共同体承认”的延伸和构成部分,使得“期刊承认”与“学术共同体承认”之间存在距离,进而造成“期刊承认”除了职称晋升、科研奖励等功利诉求外,并未能有效发挥学术评价和知识创新的激励功能。B80为弥合“期刊承认”与“共同体承认”之间的断裂,从而真正激励学术知识生产,当前中国的一些学术刊物包括诸多法学刊物己开始实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倾向。尽管专家匿名审稿制度在中国目前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由于审稿人本身的学术素质,使其不能在广阔的学术史视野里审视成果的独创性,致使真正有独创性、有建设性的成果常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评价等,但是专家匿名审稿制度所蕴涵的专业判断的同行评价在学术质量评价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未来只能对其完善而不能对其否定。其三,通过学术规范完善引文评价。在学术史意识自觉的背景下,“在多数情况下,CSSCI 引文分析不失为学术评价的一种重要的、可行的方式。可以说,正是因为 CSSCI 的建立,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方式才得到了极大促进和发展”。B81引文具有“同行评议”和通过学术史脉络进行学术评价的优势。通过对既有成果加以淘汰和筛选,引文反映出来的是在学术史脉络中对知识积累有意义成果的肯定,有利于以学术评学者而不是以学者评学术。即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是“通过别人对你的注释和引证来体现出你自身在这个学术长河中的定位”,B82在此过程中,需要研究者的成果要相对于前人有所贡献,这样才能被同行所关注和认可。另外,为便于扩大学术影响,研究者在文章题目、摘要和关键词的撰写上也要有学术史意识。目前,一些作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时对文章题目、文章摘要和关键词部分不重视,随意性较大,其背后反映的是未能从学术史层面清楚题目、关键词和摘要为读者和同行所提供的检索方便功能。如果文章题目、摘要、关键词过于模糊,会降低学术论文的传播和学术影响力。

(四)自觉推动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

目前有关中国的学术研究讨论实际上也涉及到学术的中国化回归与转型问题。如果“我们不打算成为西方的学术殖民地,不打算仅仅思考西方人思考的问题”,B83那么我们就必须实现学术的中国化。这里当然也包括中国法学的中国化转型问题。就如何实现法学的中国化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要注重研究中国的法治与法学问题,这可能是解决法学中国化的一环,但这还不够。笔者认为,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中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脉络,因为学术传统决定问题性质。学术上的中国问题不能简而释之为“发生在中国的问题”或者“中国存在的问题”。如果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是在西方学术传统中进行的,或言之,是在西方的知识谱系上研究它,尽管这种研究中也体现了某种中国的外观,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从属于西方的。事实上,“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B84学术传统决定学术特质,也即对法学研究中国化起决定性的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的立场与脉络,不是因为你从事中国问题研究了,你的法学就是中国法学了,而是因为你是在中国学术传统中进行中国问题研究,你的法学研究才是中国法学。因此,法学中国化的核心问题是学术传统的中国化。在中国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其一,要全面培育法学研究者对中国社会经验现实的感受和洞察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提炼出一批对中国有解释力的本土化概念和理论以及相衔接的学术史意识和学术传统。“由此才可能建立既是中国的也是现代性的学术,并为全人类建立一个不同于西方现代主义传统的学术传统”。B85其二,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国化,并不是说介绍、研究西方法学就没有必要。一方面,在西方国家法治实践先行的格局下,吸收和汲取西方法治理论与制度经验不仅难以避免,而且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没有人能够否定借鉴西方理论和制度实践的重要性。在这里恐怕不是“西方法学”过时了,而是既有的“西方法学”定位过时了,必须坚决摈弃那种用西方法学来阉割、剪裁中国经验的做法,而是将西方法学融入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脉络中去,不能再是“西化”而应是“化西”,中国法学知识系统将因吸收外来因素而丰富,却不能被另一系统(西方法学体系)所取代、所主导。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积极借鉴、挖掘和提炼西方的学术方法。西方学术发达在很大程度也源于其学术方法的发达,而中国向来重视经验致用而不重视学术研究和学术思维的独立性与专门性训练,进而妨碍学术、科学本身的发展与成功。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中学多本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B86“科学思想是我们中国学术自从轴心时代起就缺乏或者极不发达的,经清末的诸位先驱发现之后需补课的”。B87

结 语

作为不争事实,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法治发展,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难得的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而我们当下欠缺的是合理的学术研究方法。经验证明,只有真正理解学术、学术史的内在意蕴,并以此为标准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评价和学术生产,才能有助于知识的创新与学术的健康发展,决不能指望没有学术史意识的知识生产机制会去遵循学术的知识积累和创新要求。一个好的、成熟的学术群体,更表现在它对学术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学术史方法的深刻把握。客观说来,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不可不谓重视方法,而这也体现出了中国法学的幼稚与不成熟。正如一位具有深刻法学洞见的法学家所言:“就像人,如果终日为自省折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病人,而科学,如果总是抓住机会忙于研究自己的方法论,也常常是有病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总是要太多地了解自身。”B88面对幼稚的中国法学,强调方法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如果脱离了学术史方法作为其基础,那么其目的与效果将是有限的。“如果我们缺乏学术研究应该在学术脉络上贡献知识增量的意识和自我要求,那么,这种方法论的转向和突围也最终无法为我们的学科发展带来多少真正的好处”。B89为了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那么首先需要奠定法学研究的基本学术方法。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学术事业,法学研究只有先回归到基础的学术史方法,然后才可以谈与法学相关的其他特殊研究方法。学术性、学术史方法并不是我们对法学研究的更高要求,而只是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首先要回到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然后再谈其他方法。当然,就法学研究的学术性问题而言,本文也只是一个初步研究,而关于法学研究学术性问题的更好解答,将取决于更多学者的共同关注和关于学术认知的知识积累。

How to Make the Jurisprudence Study Academic

——Reiteration of Methodology of Academic History

WEI Jian-guo

Key words:jurisprudence study academic feature academic norms academic tradition

作者: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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