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土地价格评估

2022-12-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委托书土地价格评估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方法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国内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也在随之变化,尤其是我国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之后,土地价格的特殊性日益明显。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也逐渐呈现出市场化的发张方向,对土地价格的评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确保土地的价格情况,需要深入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从而对其影响因素和评估难点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就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划拨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使用权、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改革,国内土地市场也开始逐渐的趋于稳定,可是从宏观角度观察,如何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依旧是当前土地市场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价格内涵、评估的方法等依旧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土地评估人员的评估和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主要是通过划拨的方式使某一方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对应的价格,通常情况下指通过划拨后获得的没有开发到对应基础设施情况下的土地资产的价格。 通常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人民可以可以在向土地的使用者缴纳补偿款和安置费用后,或无偿所获得没有规定具体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很多认识都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获得的,不用缴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故而使用者只是具有土地的使用价值,但是没有权益价值,可是,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推进,人们对土地的划拨使用权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土地的实际划拨使用权中的权益价值也开始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注意和认可。划拨土地的使用价格主要有两方面构成,分别为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就企业而言,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不但需要支付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的补偿费等等,还需要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新建筑物的修建,并完成地区的通讯设施建设、道路维修、通电、供暖等一系列的配套基础设施,以此来满足企业建设的需求。企业完成土地开发后,结合其他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和经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土地作为重要因素之一,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支付土地开发时的土地费用和开发费用,从而获得使用土地之一特殊商品的权限,因此,土地划拨的支出使用费用需要充分考虑到土地的投资和购买土地后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划拨土地的使用价格评估就包括土地的取得费用、开发费用和润、利息税费等等。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價格评估评估的方法

未来土地的使用性质不会改变,但是土地资产会进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将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在政府批准后作价入股、租赁、作价出资、经营授权、抵押等等。在该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首先假设土地是正常出让的土地,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的流动限制和有关政策进行分析,确定影响价格的因素后采用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众所周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动的限制比较多,价格一般都会高于土地的市场价格。目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正算法

正算法是根据成本开发和平均取得价格来评估计算的。根据成本逼近法的公式可以看出,该种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主要是以开发商对土地开发所耗费的资金的总额作为基础内容的,并将划分土地的利润、税金、以及土地所有权益相加,从而获得划分土地的评估价格。综上所述,土地的所有权价格就是重置土地取得费用、税费、利息、土地开发所使用的費用、利润和土地所有权的利益相加而成,相当于商品的价格构成,所包含的内容清晰、明确,很容易被广大社会群众理解。土地所有权的收益以主要是通过增值地租来获得的,这部分土地所有理应是国家的,故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应该是土地的成本价格,也就是土地开发的费用、土地取得的费用以及其他的利润、利息和税费的总和。

(二)倒算法

到算法是利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以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多种方法对划分土地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利用这些方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年期、开发情况以及容积率等多种因素进行研究,从而确定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这样的计算方式中土地价格主要包括土地的开发费用、取得费用以及土地后期的增资收益三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对比,找到区别所在,从而利用倒算法对土地的划拨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三) 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是在对土地未来每一年的预期收入的基础之上进行,按照定量的还原利率,将其折算出土地评估期的收益综合的一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之后势必会为土地的使用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当前,我国企业的改制不断完善,虽然土地的划拨依旧采用国家出资的方式,在国家授权经营的方式下进行出让,土地使用者的所有权益并不完全,但是这样的土地使用依然能够为国家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收益,因此,收益还原法的评估方式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式中的应用也较多。当前我国对人如何划分土地的纯收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准确的计算方式,但是,评估单位和人员可以以通过对同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的租赁情况,如租金等情况间接计算出土地的评估价格。国有土地的租赁水平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出让金情况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出土地收益中国家权益的重要性。因此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可以利用土地的纯收益减去相应的国有土地的租赁金即可。在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品股的过程中可以对个别因素以及区域因素进行区分和修改,从而获得计算出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终价格也就是划拨土地的纯收益与土地还原率的比值。

(四) 剩余法

相比以上几种评估方式,剩余法的应用并不广泛,这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方式是在不动产开发完成后正常成交的价格之上,扣除建筑物开发的费用和建造等有关的转业费、利润、利息和税收之后,按照价格的余额对土地的价格进行确定,这一用法只有在划拨土地的用途改变后当做居民用地时方可采用盖章方式进行评估。不动产的价值不能够按照正常的市场成本进行计算,而是应该考虑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其开发的利润率较低。

结束语: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土地的划分价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的增值收益,这部分价格相对较为固定。综上所述,划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确定和评估是一项全方位的评估技术,需要综合政策、经济、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确保互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定的准确性,确保价格评定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8.

[2]杨沛川,黄猛,宋海鸥.论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2014,10(6):146- 148.

[3]谢黎明,成新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格相关问题的探讨[J].国土资源,2017(5):12- 13.

[4]杨学亮.浅谈地价评估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7(2):29- 33.

[5]黄茜,赵小敏,罗璇.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J].安徽农业科学,2014,35(3):793- 809.

作者:邓凤玲

第2篇: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

3.乙方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

4.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四、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_________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乙方_________圆整,余额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提交图件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委托其它评估机构。

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而未进行评审认定,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有权拒付评估费。

3.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报告和图件。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3篇: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

问:什么情况按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企业2017年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PC]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PC年1月1日至20PC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PC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3、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5}09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2)该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问:缴纳土地增值税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

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财税专题学习,点击链接!每天一问,解决问题才能创造价值!敬请关注公众号:房地产纳税服网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放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4篇: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是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现就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一下粗浅看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 止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的,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1、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2、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租赁和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来规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3、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案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4、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较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5、综合法。也就是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土地取得成本、本地收益情况、土地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政府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比例等。通过采取上述的四种评估方法进行测算,综合分析后,剔除不适宜的测算方式,对合理测算结果进行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求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自从“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价格”的观念在我国土地市场上确立以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便成为土地估价中的一项常见业务,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大量出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提出“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2002实施的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这些规定成为确定划拨土地价格评估方法的重要参考。事实上,时至今日,划拨土地价格评估实务中,仍存在不少模糊、有争议的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内涵界定

地价内涵通常包括权利类型及权利期限、用途、利用限制条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核心要素。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言,首先明确,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拥有的权益是其价格存在和价格度量的本质所在。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为“无限年期”,另一种则通常按用途的法定最高年期设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首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在“土地价格”的定义中,明确了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一定年期”下的价格;其次,虽然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年期规定,但并不等同于使用者必然可以“无限年期”使用。事实上,这种不加界定代表着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国家可以随时因需要收回;第三,虽然在理论和方法上,可以测算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但是在操作层面,难以对这种并不稳定的“无限年期”的权益状况进行预期。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两种思路

倒算法:长期以来,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传统思路是将其设定为出让,评估正常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按地方政府规定的固定比例或金额扣减出让金。这种从出让价格入手的方法可称之为“倒算法”。该法可操作性强,成为广泛使用的传统方法。但是,由于它没有从权益的特性进行分析,往往不能量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的不完整性对价格的影响。此外,在一些情况下,采用“倒算法”还会因“循环推定”而遇到无法操作的困境。如2006年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强化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时,须按市场水平确定出让金的思路,并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此公式,求取应补缴的出让金时,就不能再以“倒算法”评估“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正算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这种应用各基本评估方法,通过对相关参数的分析处理,体现划拨土地权益特征,直接评估划拨地价格的方法即可称为“正算法”。正算法的特征在于从划拨土地使用权自身的权利分析入手,量化权利的不完整性对价格的减损。由于缺少详细的方法运用指南和关键参数的经验判定,该法目前应用较少,但是,随着市场化观念的日益强化,正算法的应用领域将逐步扩大。

以正算法评估划拨土地价格的技术要点

应用收益还原法时,对未来收益的预期通常低于其正常出让状态下的收益,原因有二,一是权利缺少自由流动性,二是国家依法直接参与划拨土地权益的分割。此外,上述原因使得划拨土地收益风险较大,从而还原利率可略高于其正常出让状态下的取值。

应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尽量选取相同权利类型的比较案例,如选取了正常出让案例,则在修正过程中除常规修正外,还需重点分析交易情况、权利特征修正。

应用成本逼近法时,须注意对增值收益的讨论。在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增值收益就是出让金,因此将不加计增值收益的成本价格作为划拨用地价格。事实上,从概念本质而言,增值收益不等同于出让金,虽然有些情况下二者在数量上相近。增值收益的来源是增加开发投入或用途转变,其中开发带来的增值中需考虑使用者的追加投入。因此用成本法评估划拨用地价格时,应加计使用者再开发所产生的增值。由于存在国家和使用者对增值的分割,此时的增值收益率应低于正常出让下的取值。此外,运用此法,利润率的取值通常应略低。

总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立足于其权利自身的特征,进行分析量化。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大家都很熟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

人,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土地取得方式正逐渐由单纯的无偿、无限期、不流动转为无偿和有偿[包括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有限期、可流动多种形式并存,并且后面几种有偿使用方式所占比例在逐渐加大。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除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且确属必需的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使用以外,土地的取得已由有偿使用方式完全取代。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大,情况非常复杂,以划拨方式配置土地将在多数地区长期存在。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价格评估仍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今后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土地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文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作些探讨,给众多同行提供一个思路,与大家进行交流,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指正。

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内涵认识的发展过程

1、过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

在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长期以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理解,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划拨土地所有权是国有的,而划拨土地使用者是无偿取得土地,它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处置权等权利。一旦需要,政府可无偿收回,而不对土地使用者作任何赔偿。

2、过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及引发的问题

基于以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理解,在土地评估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就有了如下界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土地评估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大概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单纯的土地评估兴起,将土地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对其评估开始,至1996年以前,即《土地估价规范格式》(1996)出台以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与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在方法上相同,价格内涵也一致,其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三部分,且划拨土地使用年期未进行界定;第二阶段是1996年以后至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未变,但价格内涵与前一阶段相比,对土地使用年期进行了设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土地用途,分别作不同使用年期的设定。而上述评估方法及界定的价格内涵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就可能导致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或等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这是因为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往往等于或短于同类用途划拨土地的设定使用年期。而众所周知,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外,还要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或交纳红利;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只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这就造成这样的事实:在取得土地时,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费用高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费用,而在评估土地价格时,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土地价格又等于或低于划拨土地价格,这似乎违背常理,并不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同,使得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权益的肯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指明方向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相信土地评估行业的诸多同仁均有过思考,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未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作明确的界定,而在我国对土地管理和上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约束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可能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去任意改变一些既定模式,因而造成在评估技术上留下难以解决的问题。早在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就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中要求“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文中提到:“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这里其实已经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作为企业资产,而且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人成本应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企业资产时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部作为国家资产进行处置,因此也就变相地否定了划拨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2001年2月14 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人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在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异,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指明了方向。

二、在新形势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的思考

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中尽管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究竟如何评估,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格式,各地估价行业同仁都在摸索之中。在此,笔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探讨、指正。

l、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

要想正确、合理地评估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我们首先得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作些了解。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中“……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有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即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除此之外没有更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除要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对新征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言,该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相关税费;对城区内取得国有土地而言,该项费用包括拆迁安置费和相关税费)外,还要投入资金进行开发,也即要支付开发费用用于修建厂房、办公楼等,并进行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路、通电等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才能满足企业的生产需要。企业在取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后,须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创造价值,取得利润。而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土地使用者取得上地以及而后对其进行开发所花费的土地取得费和开发费可以认为是购买土地这个特殊商品的费用,而花费的费用必然要考虑其资金利息以及投资购买土地产生的利润。因此,从经济学角度讲,资金利息和投资利润是与资金投人相伴生的。我们都知道,在宗地价格评估中,都要对所评估的地价进行价格定义,也就是说,要把你所评估的地价内涵界定清楚。对同一宗土地来说,不同的地价定义,会得到不同的估价结果,而在地价内涵中有一项就是对土地使用年期的界定。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作为一种类型的宗地评估,也要对评估宗地使用年期进行界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的使用年期的界定有两种看法:一是根据评

估宗地的设定用途设定其使用年期为该设定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亦即划拨土地使用年期应设定为无限年期。笔者认为:后一种看法的不妥在于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落空,事实上无论是出于何种估价目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都是(委托方)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诸如作价入股、抵押、企业改制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由政府统一供应,进人二级市场的土地必须是以有偿方式取得才能转让。因此,划拨土地一旦要用于经营,进入二级土地市场都必须要转为有偿使用(合出让、租赁、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几种方式,其中出让在以上几种有偿使用方式中占绝对比例),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有偿使用方式均有使用年期的限制。为了能与有偿使用土地一定年期的价格相比较,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应设定有限使用年期,一般地,其年限的设定与国家法定同类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一致。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目前国内宗地地价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等五种。以上各种方法都有不同特点、适用范围、其评估出的宗地价格都为一定年期、一定开发程度及容积率水平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的价格为一完全价格,即: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三部分,而这三部分又不能截然地分割开来。因此,不可能把用以上几种方法测算得到的一整体价格去倒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而成本逼近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基础设施开发费用两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运用经济学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这一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土地价格的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权应得收益,从而求得土地价格。根据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相累加而成,类似于商品价格构成,其构成价格的三部分非常清楚、明确,根据上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的分析,其价格构成同于成本逼近法中土地价格的计算过程,并且其价格可分零、累加,易于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可。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地价的思路,用类似于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来评估宗地价格。

3、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实际工作中的交三用

在以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及评估方法作了探讨之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其构成价格的各部分如何确定,在此谈点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首先是构成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两个基本部分——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确定。从理论上讲,一个企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要支付一定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用、拆迁安置费等相关税费。而实际上,过去国家对有些企业给予扶持,有很多企业都是以低于应支付的费用甚至未支付一丁点费用就取得了土地,拥有了划拨土地无限年期的使用权,当然,现在这种情形几乎没有了。而多数企业仍然是全部支付了应缴税费后取得土地,这就造成了同是划拨土地,而取得土地时所花费的费用就有很大差别。我们在进行评估中,只能坚持以区域客观、平均的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坚持客观的重置成本,即以估价期日的、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作为计价依据,而不应去考虑某个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实际所支付的历史成本。其次是利息和利润的确定。在这里利息和利润是企业投入资金购买“土地”这个特殊商品而产生的资金利息和投资利润。一般地,利息以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加上一定的风险调整值确定,利润则是以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者所在行业的年平均利润率来确定。最后是对区域平均价格的修正来确定宗地价格。从上面的描述分析中可知道,根据以上成本计算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区域的平均价格,

而对区域中的具体宗地来说,由于在区域中所处位置、宗地内开发程度的差异,价格又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宗地价格时,要对区域平均价格作修正,其修正的内容包括对宗地个别因素、土地使用年期、土地利用率、宗地成熟度等因素进行修正。此外,对划拨土地评估是否要出具两种报告: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另一是在设定有偿使用状态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众多土地使用权类型中的一种,不应该有什么特殊性,除非委托方有特殊要求,那么是因何种目的评估、土地是何种权利状态都应以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准,从而出具相应的土地评估报告,而不必去假定一些条件再来出具另一份报告

第5篇: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

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规定

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第6篇: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已列入的,退出机构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机构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机构名录。申请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估价师协会、监察、信访、法制等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机构名录。

第七条 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准时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

(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

(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

第八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第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条 协商不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布的机构中采取投票方式,通过产生的多数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或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摇号工作,由被征收人代表负责摇号选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负责公证。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

第十三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机构名录中选定不低于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摇号选定。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估价师协会。

估价师协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评估业务数据库,对数据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价格评估申请书

价格评估申请书一: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于**,曾用名,毛帅,女,汉族,20xx年10月0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

法定代理人:于**,系原告之母,女,20xx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牛*,女,汉族,20xx年5月4日生,住南开区**

被申请人:毛**,女,汉族,20xx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毛*,女,20xx年10月2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诉于贵院,业经受理,现因本案诉争遗产属被申请人毛**(本案第三人)、毛*(本案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有,庭审中各方同意对遗产依法分割,但对该遗产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南开区万德庄**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9月29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二: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北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xx区xx路xxxxx号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已诉于贵院,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持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不能对该遗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xx区xx路xxxxx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三:车辆价格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1年x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历下区xxx街x7号。

被申请人:xx,女,198x年8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对号牌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返还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已经贵院审理。申请人现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争议车辆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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