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2022-06-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有风险,出手需谨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火爆,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觑。针对二手房买卖的诸多纠纷,日前海淀法院法官提示买卖双方,对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假借款,真买卖,过户成心病

1999年计划购房的林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售房广告,便与拟出售房屋的房主赵某联系。赵某称,房子是其从单位购得的央产房,当时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但国家马上要出台央产房买卖的政策,届时房屋就可交易过户。由于房屋位置、价格都很理想,林某决定买下该房屋。为了规避当时房屋不允许买卖的规定,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合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约定不论房屋转让手续何时完成,双方均同意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日期。林某有权进行装修。林某借给赵某的款项为购房款,不论房屋实际价值的高低,均以该款项为购房的全部款项,双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要差价。签订合同后,赵某将房屋的钥匙、房产证都交给了林某,林某也将名为出借款项实为购房款支付给了赵某。

后国家出台了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允许进行房屋交易过户,然而赵某拒绝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赵某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借款合同,双方为借款关系非房屋买卖关系,所以仅同意返还林某借给他的款项,而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借款合同,但从内容看实际为具有借款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把借款当作购房款,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经过法院查证,诉争房屋现在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房屋原产权单位对房屋上市交易无限制性规定,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配合林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归林某所有。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借款合同为由,拒绝为林某过户长达十余年,房屋过户的问题已经成了林某的心病。实践中,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过快,房屋出售方反悔拒绝出售房屋、不予办理房屋过户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房屋价格存在市场波动,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房价波动因素,一旦订立了合同,因为房屋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而反悔均属于违约,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核,对中介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合同要仔细阅读,避免遗漏;另一方面,双方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遇到对方未能及时按照合同履行的情况,要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合同,同时,要有证据留存意识,保存好相应的合同、付款、房屋交割以及双方沟通协商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及时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利。

房子不许卖,买卖双方都着急

刘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准备将自己原有房屋出售,置换新的房屋。张某则为子女就近上学,准备在学校附近购置房屋。双方经过中介介绍,很快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向刘某支付了7万元定金。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中,刘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现有规定不得上市交易。刘某将这一情况告知张某,表示同意将定金退还,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张某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刘某承诺2014年10月31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现在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不仅要求刘某退还定金,还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定金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余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自己出售房屋时对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的情况不知情,现在同意返还定金7万元并给予张某适当补偿,但张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法院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是房屋所有权人,未就房屋是否能够对外上市交易进行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即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现因房屋不符合对外出售政策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同时,张某作为购买方,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房屋性质系央产房,应充分认识到央产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尽到充分审查之义务。在未向有关部门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刘某单方陈述即相信房屋能够对外出售亦存在不当。同时,刘某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结合其违约程度大小以及张某实际损失情况,对违约金予以相应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定金七万元并给付张某违约金三万元。

【法官提示】

房屋买卖活动中,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如限购政策、央产房的上市交易条件等。实践中,对房屋产权及性质没有核实清楚即进行房屋买卖,事后房屋由于不允许上市交易导致合同解除所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常见。央产房由于其产权的特殊性往往受到较多的出售限制,同时,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性质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也有不用于一般商品房的特殊规定。因此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都要向有关部门就房屋产权和性质进行充分核实,确认房屋是否允许上市交易,有时还需要向原产权单位核实,有无其他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不能仅通过中介介绍或对方的承诺,就轻率认为房屋能可以出售。否则,即使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违约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户口迁不走,买房人要退房

2014年,李某将其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孟某,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房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时间等均进行了约定。同时,由于李某之子的户口落户在该房屋内,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李某应在涉案房屋过户之前转移所有已落户口。后孟某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李某也准备到派出所办理儿子的户口迁移事宜。然而李某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却告知李某其子超过法定婚龄,不接收其子户口迁入,李某及其子没有其他住房,李某之子的户口也没有其他接受地,导致李某之子的户口无法迁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孟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李某尽快退还定金并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李某则认为双方约定在过户之前转移所有已落户口,对于迁户口的事情还在想办法,同时,即使不能迁移户口,也不影响房屋的买卖,孟某停止支付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是孟某存在违约,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孟某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均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之子户口无法迁出虽然是因为国家户籍政策导致,但李某应该在了解户口能否迁出的相关政策后再行与孟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在李某之子的户口无法迁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鉴于双方未就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判决李某返还孟某定金10万元、给付孟某居间服务费5万余元。

【法官提示】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户口迁移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十分常见。造成户口无法迁移的原因可能是找不到新的落户地址,也可能受到国家户籍政策的影响,还可能是由于出售的房屋内还有其他人员户口,而其他人员不愿配合办理迁移等等。一旦遇到户口无法迁移,购房者往往会起诉要求限期迁移户口,或者解除合同进行赔偿等。而户口的迁移要受到国家户籍政策的影响,法院很难直接判决迁移户口。同时,户口是否迁移不影响房屋本身的过户、使用等,因此如果仅是户口无法迁移,一般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是出于购买学区房等需求进行购房,对户口迁移有强制要求,则需要在双方合同中对户口迁移以及如果不能及时迁出户口有权解除合同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保护自身权利。

(摘自《劳动午报》)

作者:沙乃金

第2篇: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卖中涉及到很多专业性知识,买家稍一疏忽就可能陷入纠纷困局,不仅交易不成误事费工,还可能会官司缠身。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余皓律师提醒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可以确保您买房无忧。

一、买方进行产权调查。 二手房产权确定方式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那么如何了解产权的状况呢?购房人只有通过房管部门和对出售人身份的了解,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信息。 下面就将调查“二手房”产权状况的方式及程序作一些介绍。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它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二、二手房买卖下定金四步骤,确保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

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三、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七个必须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暌桓隹突Ф?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

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四、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比如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

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当地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当地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各地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买卖合同》,是由当地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参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

第3篇: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在购买二手房查看清楚以下几部分就不太会有大问题出现。

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

(1)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2)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3)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4)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5)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6)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7)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贷款买二手房 过户细节看三招

张女士所购买的房产位于朝阳区三元桥,成交价为285万元,她想通过伟嘉安捷公司办175万元贷款,并完成过户。首先,张女士确定自己符合贷款条件。做完前期的物业交验,首付款转账,并确认银行发放贷款到账后,张女士和业主最后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手续。

伟嘉安捷理财师介绍说,看似简单的买卖过程,步骤却一个不能少,建议大家办理过户前后要注意三个细节:

买卖合同要明晰,款项税费要落实

买卖双方不论是通知经纪公司还是自行成交,相互之间不是很了解,建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一定要将各项事宜尽量落实到合同上,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一来谈合同有底气,二来能规避很多风险,以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定金首付要分明,查验之后可支付

为保证交易房屋的产权能够顺利交接,建议购房人最好去房产所在的区县建委查档,确保房产处于无抵押、无查封、无质押、无纠纷的状态。如果是特殊性质的房产一定要确保已符合上市条件方可签约,如经济适用房需满五年才可上市交易,央产房需有经国家批准的上市批单,已购公房再过户之前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议自行成交的客户可将定金直接交付业主,首付款最好通过资金监管(或者资金托管),也可在批贷之后给付或者过户当日给付,全款购房客户通过资金监管账户降低交易风险。

贷款批贷可网签,网签之后可过户

从向银行递交借款人相关材料、房产评估、向银行申请批贷到网签、过户,最后通知银行放贷,担保机构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可帮买房人完成贷款、过户事宜。买房人最好根据个人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银行,从而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贷款方式。 注意1 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 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注意2 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最要 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注意3 了解所购“二手房”的准确建筑面积

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现在的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不计在内。此外,还要考察 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注意4 了解购买“二手房”的程序

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 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

注意5 了解屋内设施的交验细节

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口头向客户保证,屋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 器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客户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狼藉不堪,而业主承诺的 空调、热水器更是不见踪影。

注意6 付款方式

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意付款方式的一个个环节。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付款方式 的选择上标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客户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给业主或中 介公司等。

注意7 交房时间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注明房屋交验时间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另外,双方的其他约定也需在合同中注明 。

注意8 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最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可大大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悔约 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

揭秘消费陷阱:买二手房八陷阱不得不防

3·15新报法律专家团揭秘消费陷阱——买二手房 八陷阱不得不防

二手房,因为其价格优势以及周边成熟的配套设施为不少市民青睐。但相对于新开发的商品房,二 手房买卖存在更多的风险。为此,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德欣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专门总结了买卖 二手房的几个陷阱,提醒买房人注意。

陷阱1

房屋买卖前,验证产权证是买房人一般都不会忽略的环节,但产权证的真实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考 虑的。最直接、有效的防范方法,是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核实产权的真实性。

陷阱2

出卖人具有合法处分权,是保证“二手房”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否则可能导 致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陷阱”。要想避开这个陷阱,买房人应注意 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出卖人必须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房屋有多个共有人需要全体共有人 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需要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 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陷阱3

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 无法履行。“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 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陷阱4

购买的房屋正由出卖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情况下,在买房人付款后,如果房屋居住人拒不交付房屋, 买房人仍会无房可住。为避免这一陷阱,在购买这类房屋时,买房人应在房屋腾空,具备交付条件后 再交付房款并在付款后立即接收房屋。

陷阱5

一些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因为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开发商欠缴政府费用、设计变更未经 批准),可能在长时间内无法取得产权证。如购买此类房屋,先要把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弄清楚,对未 来风险有充分预期,再决定是否购买。

陷阱6

如果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法院查封情况等产权受限制的情况存在,买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将无法顺 利取得所有权,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买房人应事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如存在上述情况 ,不要购买。

陷阱7

为卖出房屋,卖房人经常会向买房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但有些内容并未写进合同中。事后,当 买房人发现问题时,有苦难言。为避免这个“陷阱”,买房人应就关心的问题询问卖房人 后,尽可能去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写进合同里。

陷阱8

原房主如果欠缴暖气、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买房 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

购房被中介忽悠?二手房4大陷阱一一拆招

最近的二手房市场特别火,无论买卖还是租赁,都出现了近一年来的高峰。但是在热闹的市场交易 中,遭遇二手房交易陷阱的客户也有不少,其中四类情况非常多见。

门店房

两开间缩水为单开间——

陷阱一:不实房源

萧山的韦女士打算在杭州市区开店做生意,因此过完年后她就开始留意合适的店面房源。2月份, 她看到一家中介公司登的房源广告中,有一套位于市中心香积寺路的店铺,根据广告中的描述,该房 源是“沿街旺铺”,面积约50多平方米,层高较高,可分隔为上下两层,并且特别注明为 “两个开间”。“综合这些条件,我觉得这套房源做店面房还蛮合适的。”韦 女士说,她很快就跟这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

经纪人第一次带韦女士去现场看房的时候,经纪人表示房东不在杭州,手里又没有房子的钥匙,因 此只能在门口打量几眼。当时韦女士发现,从门面的梁柱来看,这套房子应该是单开间的。但是经纪 人解释说,旁边空的那套商铺也是这位房东的,里面是打通的,肯定是双开间。

当韦女士提出等房东过来的时候好好再看一下房子的时候,经纪人表示现在想买这套房子的客户很 多,如果韦女士有意向买这套房子,可以先交订金1.5万,如果成交了充抵房款,如果不成交可以全额 退还。韦女士想想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于是交了这笔“订金”。过了几天,中介通知她可 以去现场看房,这次韦女士进到房子里面,发现根本就是单开间,当她询问经纪人的时候,经纪人表 示是自己弄错了。“单开间怎么做生意啊?”韦女士当即决定退了这套房子,前面一直服 务态度很好的经纪人这时翻脸了,怎么都不肯退还1.5万元的订金。

拆招:不实房源是黑中介惯用的招数。比较常见的是抛出虚假低价房源做诱饵。对此,最管用的防 范措施就是买卖双方当面询问,避免只听中介方面的一面之词。

为免交赔付金,中介上演双簧戏——

陷阱之二:独家代理

冯女士卖房子的时候,曾经有不少中介公司找上门来要求独家代理她的房子。其中一家中介公司开 出的条件是:两个月内以商定的价格帮冯女士卖掉这套房子,如果到时候没有卖出去,中介方面将支 付给冯女士2000元的赔付金;如果期间冯女士将房源挂到别的中介公司或者擅自卖房,则要赔付中介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时冯女士的房子已经叫卖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找到买家,因此冯女士与该中 介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

冯女士的房子一直没有卖掉。眼看只差十来天,两个月的期限就要到了,这时候冯女士的电话忽然 多了起来。“都是一些自称是买家的陌生电话,其中有一位表现得特别想买我这套房子。 ”冯女士回忆说,那位女客户对冯女士说,自己很喜欢这套房子,只要价格便宜一点就准备下单 。冯女士告诉这位客户自己的房子已经委托给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了,如果她真的想买,可以到该中介 一起谈。不过那位客户不同意,坚持要跟冯女士私下里交易,并且急着要签意向书。

“我真的差点心动了,难得有这么诚心的客户。”冯女士说,当时家里人提醒这很可能 是中介唱的一出双簧戏,因此她对这位客户表示要再考虑考虑。“结果,在两个月限期的最后几 天,这位客户每天都会打好几个电话过来,表示要下单签意向书。有一次还扬言如果我不卖给她,这 套房子肯定卖不出去。”冯女士说,果然不出所料,等到房子独家委托到期,中介不得不支付赔 付金后,那位客户再也没打来电话。

拆招:以前为了营造房子热卖的假象,一些中介公司会叫上很多“房托”一起去卖房现 场托市;而现在冒出来伪装买主的“托儿”。对此卖家除了要想想来龙去脉,还得练就火 眼金睛。

第4篇:重庆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重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诸多不经意的陷阱,多了解注意事项,防范未然!

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只样做到这一点,你才能防止无效买卖合同的出现或者合同诈骗案情况的发生。否则,纠纷在所难免。

2、核实房屋状况:你一定要谨慎对待看房行为,至少应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建筑状况。如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

(2)房屋小区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3)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比如房屋的装修,有利于评估二次装修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涉及承租方有权租住至期满以及优先购买权;房屋仍在抵押期内的,则涉及登记过户前先行解除抵押的问题;被查封或冻结转让的房屋,则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买卖活动等等,你要先做到充分了解房屋状况之后再履行合同才会让你放心省心。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房款、过户、交房几大步骤。如果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解除抵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1)看房、签约: 看房满意后,买方决定购房,应与卖方确定合同的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房屋中介公司为体现其居间身份,往往作为合同第三方。由于房管局大多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并要求交易双方使用,因此实践中买卖双方常常还需要按照范本重签买卖合同,可以说这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两个版本合同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否则通常以后签的协议为准。所以注意让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保持一致,是你和卖方双方都务必注意的问题。

(2)按合同约定付房款:支付房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款付款两种方式。前者常需要双方足够互信、买方有足够资金、卖方已取得房产证、房屋可立即交付使用、房屋转让不存在(或可立即解除)抵押等权利限制等条件,按交易进度支付房款(签合同付定金/过户后付大部分房款/交房后付余款)。后者则签合同付定金/签按揭合同付首期款/余下的房款由银行打到卖方帐户上)。

(3)交房:交房有利于防止卖方一房两卖的机会,买方也可以尽快使用房屋,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①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一般与尾款支付同时或稍后进行,如无约定交钥匙视同交房。双方应明确交付房屋状况,如卖方负责清空房间,不得留有大件废弃家具等。②物业费、水电费等承担方式。通常买方自收房后开始缴纳,卖方应提供此前最后缴费证明。③房屋出租的,应约定交房后由谁收取剩余租金或买方如何重签租赁合同等。

(4)过户:过户即将房屋的权属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双方对此须明确:①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和过户的时限,一般为卖方取得产权证或解除抵押后的某一时间。②过户所涉税收和费用的承担。③买方的人数。买方应确定过户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属人,避免签约后家庭成员变化再考虑变更或增减房屋权属人情形出现。④户口迁出。在卖方(原户主)未迁出前,现行政策不同意买方(新户主)户籍迁入,因此卖方户口迁出交易房屋的时限应予以约定。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就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简单易定的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2)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一一对应。(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4)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另外,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总之,在二手房交易中坚持以上原则,严格确认产权情况、交易程序和违约责任,将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特别是买方的风险。

、上家是在银行有按揭贷款的,这不影响你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产权交易过户也没上面影响,但前提是在产权过户之前上家需将贷款还请,才能正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8W应该是在签定买卖合同之后再给上家的,而不是在签合同之前。合同里应约定好房款的付款时间和每次付款的数额;

3、买卖合同里还应注意写清楚上家不按时交房(含产权过户)的违约责任、交房的时间、产权过户的时间;

4、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要到房管所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公证是代替不了过户手续的,你应当向中介了解清楚;

5、每次付款给上家后都要上家出具收款收据;

6、缴纳税费的时候可以由中介代为申报,但自己也一定要看清楚,不要多报或误报了;

7、上家卖这套房屋的产权应当是清晰的,在签合同之前要中介陪同到房管所查询清楚,除贷款外,应当是没有任何权利限制;

第5篇: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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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注意事项:

一、产权清晰

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产权的完整性

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三、房屋质量

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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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空间

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

五、装修配置

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

六、物业管理

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当地保安水平怎么样,观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责任心等。

七、房屋历史

了解该房是哪年盖的,还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过,有什么用途;还有原住户在当地的信用情况;是否有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等。

七、邻里情况

邻里关系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买房前应该要拜访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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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的居住情况;与居委会和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九、房屋价值

通过对市场上的功放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作出价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十、贷款条件

二手房的贷款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要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

十一、产权的交接

需要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信誉较好的担保公司,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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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提醒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出售房屋对于普通市民来讲,是一件重要兼陌生的事。以往我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大量出卖人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出卖人没有出售房屋经验,不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所以我们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对出卖人容易与第三人产生争议的事项,整理成文,供广大市民参考:

1、出卖人应要求买受人本人在合同中签字,否则买受人可以随时否认代理人代为签字的行为,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如买受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买受人代为购买房屋的公证委托书。

2、现行住房限购的政策,需审核买受人的购房资格。一般审核资格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进行,如果买受人购房资格未能审核通过,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购房资格未能按原双方约定的时间审查通过,导致履行合同的时间迟延,出卖人可能会非常被动。对此我们建议: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买受人多长时间通过资格审核,如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如何承担责任;如资格审核通过时间迟延,买受人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应最迟指向一个具体的时间(比如****年**月**日前)。

3、如出售房屋有抵押贷款,出卖人需收取买受人的首付款解抵押的。出卖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抵押的说明,否

则按北京建委和工商局2007年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第二条的约定,只注明了出卖人解抵押的时间,未对解抵押的资金来源特别说明,在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中,在此处产生争议,双方起诉到法院的很多。

4、出卖人如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首先应要求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交付的条件,比如房屋过户当天应视为出卖人交付房屋,租金转由买受人收取等。

5、如买卖双方约定,交易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在约定总成交价时,最好注明房屋的总成交价为出卖人的净得价,以避免对税费承担主体约定不清或不全的情况下产生争议。

6、对购房首付款的问题。如果买受人为全款现金购买房屋,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否则,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参照本网站案例)。如买受人为贷款购买房屋,除应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外,还应注明如银行批贷额度低于申请额度时,买受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首付款。

7、买受人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按北京建委和工商局2007年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第四条第

(三)项的约定:如果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的,有三个选项,

1、为以现金形式补齐;

2、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

3、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践中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大多选择第2项,其实第二项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尤其对出卖人不利,因为出卖人出售房屋是想尽快拿到房款,如此约定,出卖人想拿到房

款就遥遥无期。对此,出卖人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注明,买受人最迟获得批贷函的时间,如果不能,出卖人可以选择让买受人现金支付剩余房款,或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承担责任。

8、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上,出卖人应当注意,办理房屋过户的最后期限不亦过长。否则,买受人以未过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可能会导致出卖人长时间无法拿到全款。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可避免的延长过户时间,可以提前与买受人协商,由买受人先期支付大部分房款。

以上,是我所在承办房屋案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每项都涉及出卖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引起出卖人的注意。同时,出售房屋是重大的财产的处分,应当由聘请专业律师参与避免风险。

第7篇:二手车买卖注意事项

专家提醒二手车买卖注意事项

一、核对车辆证照

在买车的时候,注意检查该车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欠费或违章行为,假如证照不全或有一些不良记录,买车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则会烦恼多多。这方面有很多例子,值得消费者借鉴。

1.卖主的身份证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这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车辆的登记证明。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3.机动车来历证明也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以防买到不正当来历的车。

4.机动车牌号主要看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是否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车架号,也应该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车架号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保险单,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5.费税的缴费证明包括养路费缴费证明、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等。

二、查看车况

一辆二手车残值就是车辆的剩余价值,即根据车辆的年龄、保养程度、性能进行综合打分后,以了解车辆真实状况。你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查找事故痕迹与隐患

掀开车内地毯,查找下面车身是否藏有硬伤。仔细观察车门,看是否重新油漆过。任何新的油漆都说明掩盖了不想让人知道的缺陷。查看全车线条是否流畅:因为汽车一旦发生擦剐或碰撞,车身线条是最不易修复匀称的。车辆外观各个部件间隙是否一致。检查漆面的光洁度是否均匀。车身各部位密封胶是否完整。原车焊接点是否完整。

2.识别汽车的真实年龄

看一眼踏板上的橡胶蒙面,这里最能透露出车辆的实际年龄,一个橡胶蒙面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万公里。经常有人担心原车主会在里程表上作伪,也有办法查验,可查看该车最近的维修发票或者维修保养手册,那上面应注明车辆的行驶里程。 3.仔细查看轮胎磨损程度

尤其是前轮。假如花纹扁平,边缘已全无棱角,说明原车主驾车的习惯粗野。这样不仅轮胎本身状况不佳,更透露出全车的整体状况会很成问题。

4.车身状况

耐心地围着车身多转几圈,仔细观察挡泥板的边缘以及车轴处,看机件磨损与经受风吹日晒的情况。

5.发动机外观与运转情况

查看发动机外观,识别漏油漏水的痕迹。点燃发动机,观察排出气体的颜色,假如排出的气体是半透明的淡灰色,说明状况良好;如果是黑色的,则说明发动机没有调校好;蓝色说明发动机已经十分疲劳;白色的说明汽缸垫将报废。

6.检查车辆行驶性能

要想查验离合器的状况,教你一个妙法,起步时把变速器挂在三挡而不是通常的一挡,假如发动机未像正常情况熄火,说明离合器已经老化。

随后要驾车行驶一程,并且等发动机上升到适当的温度,仔细倾听发动机的声音。尽可能频繁地转换车速,查看在加速与减速时车辆的反应。

三、检查车辆保险

个人由于爱车心切或单位用车为了节省成本,会在车辆使用的头两年尽量上全险。而真正的试乘试驾车辆由于新车销售商本身就具备维修的能力,而且车辆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所以往往都不会上全险。还有就是一些事故车,正是由于没有上足保险,使用时出了事故,面对巨额的维修费用,车主才选择了卖掉车辆。这两种情况也都能体现在保险金额上。还有就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查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出险情况,能对事故历史了解得更透彻。

四、检查原车主 主要是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看车主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一般来说,车辆为个人的,出售原因有可能是因为资金问题,或是因为车主要出国移民一类。如果是组织机构的,要仔细看清是哪个组织机构,最好能记清楚单位的名称,回家用搜索引擎搜一下,看看单位经营项目。

五、交易程序

二手车的交易程序是:买卖双方到咨询窗口审验车辆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对车辆性能进行检验-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后,在办事厅内的市车辆管理所办公席办理过户手续和车辆保险。

二手车交易需提供以下证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副表(带身份证、行驶证、养路费证到车辆所在辖区车管所抽取)、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期限须满1年。

消费者都希望在二手车市场可以挑选到价廉物美的二手车。他们当中,也确实有一些“意外惊喜”的受益者,不过也有许多人却遭遇“一场惊喜一场空”的结局。为此,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淘宝者,在选择二手车时,切不可以有侥幸心理,避免落入“看似馅饼,实则陷阱”的圈套中。

低价车诱人之处有陷阱

很多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图的就是价格便宜。因此,在价比三家后,一些超便宜的价格会打动淘宝者的心。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尤其要懂得分辨真假,了解便宜的真正原因。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同一型号、相近车况的车辆,各家二手车经纪公司在价格上有高低差异实属正常,这种差额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但有时同一款较畅销车型,有时价格相差在5000元甚至上万元以上。如一辆2001年的帕萨特,在车况相近的情况下,应为14万元多,可是另一辆却只需要13万元,便宜的那辆就要倍加小心地检查。

其中进货渠道不同,可能会让个别车价格明显偏低,比如前车主因急需现金,不得已出低价将座驾卖出。由于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收购此车时已经有足够利润空间,所以报出比市场平均价明显低得多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这也在情理之中。可是,这样的例子并不太多。还有一种平价车的情况是,该车型属于冷门车,市场保有量小,不被多数消费者接受,如经济型车中的派力奥、高档车中的克莱斯勒君王,由于需求量少,所以价格偏低并不奇怪。

可是,现在有不少车辆本身是事故车,被某些二手车经纪公司加以隐瞒,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心。在收购这些事故车时,某些二手车经纪公司知道它已经索赔过,于是刻意地停掉原有的保险,另外重新购买保险,这一点很多消费者根本无法看出。即使有意识当场检验,却苦于此时已无档案可查,所以它是否事故车,在现有的车险上难以看出。对此,消费者除了必须价比三家,对该车型新车、二手车的均价做到心中有数外,还应当找对检修在行的师傅陪同仔细检查,如车窗玻璃、轮胎,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翻新的痕迹都很明显;有的事故车甚至在外观上,也可以看得出略显变形。

值得注意的是,年份较新的准新车,特别是车龄在一年以内的车型,价格如果与新车价格相差太远,同时在二手车市场内比起同类车型也便宜10%,消费者就要多留一个心眼。

卖车也要防猫腻

车主在卖出自己的座驾时,有时也会在对方“高价求车”的幌子下上当受骗。特别是路边一些“高价求车”者,抓住车主认为车价被正规交易市场商家压低的心理,出价往往比市场价高出3000~5000元,让不明就里的车主以为可以多赚回几千元,从而任由他们介绍给其相熟的旧车收购公司,后者在进一步估价时,再以各种“正当”理由(如对车内装饰、外观、发动机、市场保有量等诸多方面挑刺)将价格压低,或将尾数扣下(比如一辆原价值10万元的车辆,商家开出10.5万元的价钱,却只付给车主10万元甚至更少,并答应余下5000元的尾数在过户后如数奉上),但往往那几千元车主就很难讨回来,因为这些作为私人中介性质的“游击队员”早已“人间蒸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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