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创新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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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培训管理创新申报材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材料

2011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注:本材料仅供业务培训参考,统计申报具体业务操作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外经济金融交往不断扩大,有必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一)统计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我国跨境资金规模和流动趋势,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涉外经贸稳定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

(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定期编制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以此履行IMF成员国的基本义务。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标志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其中主要项目是进出口贸易以及非贸易。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外汇收支和外汇储备的规模都很小。

第二阶段:1980年-1984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初步建立。在这一期间,有两个原因促使国家宏观决策当局开始重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1)我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地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条款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向基金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同时,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资料是从国际金融组织取得优惠贷款的必要前提;(2)1979年以后,我国大量引进技术设备造成外汇收支逆差,给宏观经济平衡带来了困难。1980年,当时的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提出,应着手制定国际收支编制计划,以国家统计局为主草拟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试编制了国际收支平衡表。1981年,上述有关部门在“国家外汇收支报表”的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第三阶段:1984-1995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不断改进。1984年11月,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有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进行了修改,所采用的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1985年9月,正式对外公布了我国国际收支概览表,并自1988年开始,每年公布上一国际收支平衡表。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1995年8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随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即我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居民进行交易,均需通过该金融机构间接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交易内容,并在所有银行推广运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BOP系统)。1997年,又陆续推出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以及一些专项抽样调查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对间接申报制度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1997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1998年开始按照季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供内部参 考和与基金组织磋商使用。至此,我国全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有何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申报办法》规定,由交易主体根据国际收支交易性质,按不同的国际收支交易类型进行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主要是因为只有交易主体才能够真正了解交易的性质,交易主体能够根据详细的国际收支交易分类进行准确申报,从而保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统计申报体系独立完整。1996年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来自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申报数据质量和报表公布频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际收支申报办法》实行之后,我国逐步开始建立了以间接申报为主、直接申报为辅,独立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采集体系,并且设计了四个补充性的统计申报制度和多个专项调查制度,涵盖了我国所有涉外经济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三是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创建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统计申报体系进行了全面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组织最新要求,设计创建了现行的制度和体系。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这些统计申报方法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已趋于成熟。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是以先进的统计申报制度和统计申报方法为基础创建的,制度和体系创建起点高,统计申报数据国际通用性强,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包括哪几项具体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主体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干电子化系统,该系统近年来进行了两次升级和改造,一般以该系统逐笔统计申报业务量来衡量各省市自治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量。

(二)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制度。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非居民人民币存款、贸易融资等多项直接申报制度。我国境内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需要定期向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直接申报其自身对境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化情况、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存量情况、贸易融资情况等。

(三)多项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收支专项统计调查以企业和个人为调查对象,为调整部分国际收支统计项目、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调整参数,目前主要包括贸易信贷调查、换汇成本调查、国际货物运输费保险费调查、国际旅游支出调查等制度,其中贸易信贷、换汇成本等专项调查已经开发运用了相应的电子化统计申报系统。

五、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金宏工程,即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电子政务一期重点工程中的十二大业务系统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承担。目标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

(二)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简称外汇金宏系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四)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五)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六)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帐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七)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八)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九)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二、外汇金宏系统的构成和功能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包括申报单管理、统计核对、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国际收支业务准入管理和系统管理七项业务,以及提供业务操作员的管理功能;

2、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和统计核对等五项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和公共数据查询等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二)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主要实现对整合后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提供报表和多维分析,实现决策支持功能。

(三)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简称代码系统),代码系统包含公共代码和档案信息的维护、注册公共代码、公共代码外部服务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主要实现对标准代码统一管理,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功能。

(四)消息传输系统

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主要实现系统间数据传输交换。

根据不同用户权限,所涉及的应用系统也有所不同。其中,外汇局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综合查询系统、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银行和企业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

(五)整合数据库 整合数据库,主要实现对网上申报系统及其他系统国际收支业务数据整合功能。

(六)应用服务平台

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为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统一的支撑平台,包括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界面集成、单点登录、权限控制等。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任务

1、外汇局总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网上申报按地区和银行开通、代码管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审核。

2、外汇局分支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建立、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单管理。

3、银行主要操作任务包括:企业网上申报开通、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申报单管理等。

4、企业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申请网上申报开通、申报。

(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特点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与旧版国收系统业务流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实现数据从分散模式到集中模式的变革。旧系统采用数据分散模式,全国800多家外汇分支局、6000多家商业银行分支行都是独立的小数据库系统,层层读数、层层汇总、层层制作、层层上报。网上申报系统采取数据集中模式,全国只有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设在总局,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没有数据库系统,只有业务客户端。银行端同样采取了集中模式,银行各业务网点只需银行版客户端,连接其总行或数据集中。

2、开发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 了“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模式。银行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与总局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3、提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功能。网上申报系统采用全国集中模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申报,银行可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涉外收入申报,暂不提供对外付款网上申报。

4、建立外汇代码标准管理。通过制定外汇管理局统一的公共代码体系,达到信息系统内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采集,并为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具体包括公共代码和基础档案信息管理。

5、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系统紧密结合。网上申报系统同进出口核销系统关系更为密切,其涵盖了全部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信息,既包括需要核销的跨境收支信息,也包括需要核销的境内付款信息(境内特殊经济区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采集范围

现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采集范围已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收付款业务(包括跨境人民收付业务),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业务(汇发[2010]22号文),但暂不包含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汇发[2011]34号文)。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管理考核

(一)准确性。指银行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准确审核申报人报送的申报信息;是否选择正确的申报单、申报单的填报内容是否与相应的实际业务内容相符,交易编码、国别等申报单重要要素是否准确,银行录入的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收付信息相符;是否“单单相符”。

(二)及时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三号,从2003年1月1月起,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性为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填报、传输申报信息。主要是指解付银行是否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收款人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申报银行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付款人是否在办理涉外付款前在付款银行办理申报手续;付汇银行是否在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全面性。主要是指申报银行有否将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的信息全面、完整的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和申报银行有否将申报单留存联保存两年、申报单各栏目是否全面填报、申报银行是否将申报信息全部传送到外汇管理局。

附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0]2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 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四十四条 外汇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汇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该标准和程序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一、现场核查实务

与非现场核查实现数据表面准确性不同,现场核查是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及时发现被核查单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错报、漏报、重报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其核查对象包括银行和企业;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统计申报的核查;其方法主要是采取调阅会计凭证、逐笔勾对、审核账户开户资料等,同时运用电子化技术,快速高效地查找问题。

(一)银行现场核查流程

1、入场听取汇报,展开现场核查。

(1)听取被核查对象汇报相关情况,汇报内容要求包含该行国际收支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并对照目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作出初步评估意见。

(2)发出《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调阅核查所需资料。

2、跟踪数据源头,进行“三性”核查。

(1)对银行涉外收支数据核查采用逐笔勾对的方式。 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

①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被核查对象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进行逐笔勾对。

②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由银行提供的有关会计科目的流水清单进行逐笔勾对。

③ 逐笔勾对核查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无会计数据的情况或有会计数据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④ 对未能勾对到的数据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查证,对属于错报、漏报、重复申报等的数据应填写记录清单,同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并要求被核查银行有关人员签字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准确性。

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主体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凭证上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匹配;境外收付款人的国别、结算方式是否正确。

2.对银行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通过取自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对公单位在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的核对,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银行留存的纸质申报单进行核查。核查采用随机抽取以往月份申报单和当月申报单的方式。

4.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二)企业现场核查内容

1、核查目的

(1)增强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提高申报主体履行申报的自觉性,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影响力。

(2)全面了解核查对象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的问题。

(3)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监测预警功能。

2、筛选核查对象原则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轮换选取核查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重点通过非现场监管信息,如日常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关联业务系统信息,筛选和确定特定的核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3、核查项目

(1)熟悉了解核查对象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外汇收支业务性质及外汇资金核算流程,并根据核查对象办理外汇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方式、方法及应采用的相关手段。

(2)现场核查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单的留存情况。

(3)现场核查核查对象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金融机构申报其国际收支活动。

主要包括:

①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申报时,是否准确无误地 向银行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是否及时向银行提交变更后的信息资料。

②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收取境外汇入的款项,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解付银行填报相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③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在银行办理该款项支付时一并申报。

④填报的申报单种类是否正确。

⑤申报单填报的要素是否准确、全面、规范。 ⑥申报信息与对应的实际交易内容是否相符,交易附言是否正确反映该笔收付汇的真实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相对应,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⑦纸质申报单是否经申报主体和银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如果银行代申报,核查对象是否与银行签订代申报双方协议。

⑧核查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每一笔应进行申报的涉外交易办理了申报,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迟报、重复申报的现象。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 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 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问题1 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如何申报?

答复: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与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3)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4)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同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如果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 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4)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 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5)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6)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4、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5、“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问题2 外币现钞形式的边境贸易应如何申报?

答复: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销方面的处理流程:

1、企业首先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且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间接申报系统;

2、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

3、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问题3 福费廷、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答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1、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代付业务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 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实际性质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2)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它债务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

问题4 交易附言如何才能较好地描述涉外交易内容? 答复: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规则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其收付款项的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是指申报主体对该笔交易的交易性质所做的详细描述,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人员在判别交易编码填写正确与否时使用,如对交易附言进行统一规范,则会使其失去核对功能,此外,交易附言还可以用来监测国际收支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因此,申报主体在填写交易附言时不能仅仅照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项目名称,而应当对该笔交易进行详细的表述,且交易附言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

问题5 目前关于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复:根据有关规定,限额内免申报仅限于等值3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入,对私涉外收入之中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收汇则不实行限额申报,其他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涉外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进行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针对申报主体而言,对于属于限额内免申报的对私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可以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外汇局鼓励个人对此部分交易也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

问题6 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 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

答复: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该笔款项填写交易编码时,首先根据货物贸易核销项下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但应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案例1 银行间头寸调拨以及汇路原因的间接申报实例

1、国内A银行在国内B银行开有结算账户,两行在调拨头寸时需通过两行的境外分行,再由境外分行划拨到两行的境内总行清算,则两行在汇往境外分行时,是否需要申报?分析: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2、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是否需要申报,如果要申报,是否视同一般公司进行申报?分析: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行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案例2 各种类型的个人涉外收付款间接申报实例

1、境内居民个人收到一笔亲属从境外汇回来的汇款,其亲属是在境外工作半年的中国工人,该笔收入款应如何进行申报应?分析: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国工人仍是中国居民,其将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汇回中国国内,国内亲戚收到汇款时,应当申报在“收益-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1010”。

2、境内居民个人因私或因公出国,从其账户中取现或携带旅行支票或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收款人为该境内居民。则此类款项申报时收款人国别应如何填报?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时应当如何办理申报?分析:对于中国居民因私或因公出国,其取现、携带旅行支票或对外汇款申报的处理如下:(1)如从外汇账户中或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开立旅行支票,则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如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则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应为“存放境外存款”,交易编码为“801031”。(3)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境内居民个人从其现汇账户将外汇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在境外经商应付的房租费、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等,如何进行申报?分析:如该居民个人在境外短期经商,则房租费应申报在“服务-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20”,交易附言注明:经商期间房租。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中注明“设备/货物采购”。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 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 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 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按照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

(三)关于特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按照《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臵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

(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根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

(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根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

(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外汇分局特殊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第二十一条第

(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具体名称,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条第

(七)项与第

(八)项的执行顺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1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部分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复(汇国复[2007]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7]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5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电子银行对外付款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7]15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外付款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3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款业务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4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4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73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收支漏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117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诺基亚公司对外付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5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有关汇兑业务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7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9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汇综函[2008]48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国际收支申报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9]2号)

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

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第一章 金融机构代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定义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

例如:440000000101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编制原则及结构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1-6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网点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7-10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11-12位是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发布后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申请及发放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汇综发[2009]82号),广州地区金融机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标识码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

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

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

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

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

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臵、岗位职能设臵、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第二章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一、特殊机构定义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部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例如:广东省军区司令部、亚迅(香港)有限公司、意大利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步骤

(一)由申报银行审核该机构是否应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企业情况、名称填写、数据库)。

1、该企业真实情况;

2、企业名称正确性(关键);

3、在特殊机构数据库里查询该企业是否已赋码。

(二)银行向外汇局递交申领表(邮件、纸质)及企业登记证(准备办理登记的企业需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

1、电子邮件发送申领表到外汇局;

2、递交纸质申领表及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3、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与第2点要求一起递交外汇局。

附件:

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系统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汇综字[2011]85号)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便利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确保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汇综发[2010]122号)规定,现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

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

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

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

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在申领机构标识码和维护机构基础信息过程中,应全面掌握汇总辖属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最新设置情况和外汇业务开办情况,协助我分局及时更新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基础信息,防止由于标识码不规范、基础信息陈旧导致外汇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现象发生。原则上,标识码经我分局 录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并发布后将不再变更。由于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原有标识码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金融机构应申请对原有标识码进行停用处理,并重新申领新的标识码。为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前后一致性,已停用的标识码将不再赋码给其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使用。

二、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置、岗位职能设置、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应按照规定创造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各项基本条件,在申请自身及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时,可提供汇总以上各项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材料。我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书面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查看情况,审核申请系统准入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是否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我分局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予其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如需停止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应在计划停办业务日期之前一周通知我分局,并在停办日期之前正常完成每笔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我分局接到通知后,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取消相应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三、为确保广州地区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促进各外汇业务系统之间机构信息共享,我分局将定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取标准格式的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标识码信息,发给相应金融机构进行核对、清理,具体核对、清理要求我分局将做进一步的通知。

四、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的行为,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篇:学生骨干培训申报材料(终稿)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骨干培训班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团委

二○一○年四月

关于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举办学生骨干培训班的申报材料

一、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骨干培训班实施背景

在全球化政治经济背景下,不同意识形态相互激荡碰撞,青年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我们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逐渐引导他们真懂、真信,最后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真用,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前进的积极力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学生骨干论坛培训遵循以下步骤实施:1.结合实际深入基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具体到我院基层团委就是:以学生和教育为本,将团学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支部建设。

2.抢抓新阵地开展新工作 ——广泛实落科学发展观

当今社会两新组织的发展非常的迅速,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思想融入到两新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优势,将普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的主旨,并将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想借助学生社团交流面广的特点广泛的传播出去,让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思想在两新组织中得以发扬壮大。以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例,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他们会经常与各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服务。借助他们工作的广泛性,可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融入到青年志愿者的工作中,渗透到两新组织当中。

3.从基层做起——全面构建和谐校园

高校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集中的地方,敢于创新,乐于思考,是高校发展的主体力量,高校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考虑这样的校情,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来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基层团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理想政治教育,是他们快速健康成长。

4.通力合作团学共建——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的团干队伍

作为优秀的团学骨干,有义务有责任帮助基层支部开展优秀的团工作,领导和带动其他基层团员主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并将其不断应用到实际生活与工作当中去,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学生会工作为主线,社团工作为辅助,在我院现有条件与理科学院特色为前提,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开展一系列有助于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特色活动,将我们的团组织、学生社团、学生会建设成一支理论过硬,能力较强,工作到位,团结紧密,的优秀队伍。

二、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骨干培训班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旨

培养信念坚定、学识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学生骨干

(二)领导小组:

组长:赵兴虎

副组长:陈芳高文新张洁委员:倪恺韩凤娇徐新虎罗晶

(三)培养目标:

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素质全面、模范表率

(四)培养对象:

【培训规模】:根据选拔条件,选拔学员60人左右。

【培训范围】:院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团干,学生社团骨干, 以及在学术、科技、文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选拔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②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修养,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体现先进青年的风采。

③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和较宽的知识面,应具备参与学习的基础知识。

④具有明确的参加学习的目的,在专业学习上勤奋、刻苦,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

⑤应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要勤于思考,锐意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并具备实现目标的自信心。

⑥应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培养方式:

以培养和提升学生骨干的“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素质全面、模范表率”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引导和尊重主体、阶段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培训课程精品化、培养环节系统化、辅助环节体系化。老师对学生骨干进行理论培训及研究指导,注重实践辅助环节理论提升及实际考察相结合,力求学以致用。

(六)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分为理论培训、举办校园活动、时事政治、实践锻炼、课题研究五

个环节,强调理论视野的政治教育,强调德性之美的品德教育,强调社会责任的人文教育,强调应对挫折的情境教育,强调现代性的公民教育和自我教育。

理论培训。以老师集中授课为主,讲授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领导能力开发、传统文化与德性塑造、公文写作、文明礼仪等专题,专题内容及数量根据导师情况可作相应调整。各专题包括阅读推荐书目、讲座、小组讨论、论文撰写等部分,以提高学生骨干的理论素养和辨析能力。

时事政治。以全国两会及世博会为契机,就目前时事政治作深入讨论,撰写相关论文。

实践锻炼。组织学生骨干在课余时间组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拓展大学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基地;组织学生骨干积极参加团干锻炼,努力拓展活动领域,为周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组织引导团学干部、学生代表广泛参加考察交流、调研学习等活动,取长补短,不断进步。

课题研究。要求每个学员在培养期间,以四名左右学员组成课题小组的形式,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和个人兴趣,选择一个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题,在有关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完成并提交一份研究报告,以提高研究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七)学习要求: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营造认真学习、潜心思考、务实求真的风气。

2、学员应就培训班内容做好充分准备,并就新的形势和任务,党赋予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在组织、思想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新任务做好交流讨论的计划。

3、学员应准时参加培训班的学习,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提前一天将附有团委意见的请假条交于培训班联系人备案。

(八)考核办法:

学员最后绩效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认证,即以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课题研究各项成绩的综合得分作为学生结业成绩,建立学院考察制度,对学员在工作中的“德”和“才”加以实际考察;学员负有提炼学习成果、宣讲马克思主义的义务和责任。学员总成绩为100分 ,其中出勤占30%,作业提交占35%,社会实践

占35%。无故缺勤每次扣15分,合格成绩为分60分,符合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

三、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首届“学生骨干培训班”学员名单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骨干论坛”学员名单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团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优秀教育培训工作者申报材料

**,女,****年*月出生,现任**支部书记。该同志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在抓安全生产的同时从不放松教育培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能够结合实际,创新教育培训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教育培训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她个人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和刻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一定的收获,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是**中心职工培训工作中的业务骨干,她思想进步、热爱本职、忠心职守、积极钻研、开拓创新。

该同志能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该同志能够把努力做好为住户服务、为培训工作服务、为单位的发展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做到了“三勤”:一是腿勤。不怕多跑路,不怕多流汗,不怕多付出,舍得花气力,为单位、为培训工作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脑勤。勤学善思,注重研究剖析矛盾,解决工作中

存在的难点问题,为领导多当参谋、多献计策;三是嘴勤。多向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多与各科室沟通,多与干部职工沟通,虚心听取职工意见,切实提高培训工作效率。

作为**中心的支部书记,每年都要参加很多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而且每次培训的内容都不一样。培训完后,她为了把每次培训内容较好的向全职工传达好,使大家对每课内容有更生动、更直观、更深刻的理解,总是加班加点的做好各种前期准备工作,主动加压,精心的备好每一课,能用课件的尽量用课件,能用其他辅助工具的,一定努力去找。

**一直负责**中心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在工作中,她牢固树立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工作理念,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作风细致,对自己肩负的日常工作、培训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工作抓得紧、抓得实。

该同志始终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提高员工各方面的教育培训质量视为中心的生命线,要求班组成员团结协作、恪尽职守、作风民主、务实创新,全力以赴抓教育培训工作,在全体员工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了中心负责人强有力的组织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水平。

作为中心主管培训的负责人,加强培训常规管理。要求中心全体员工按时参加培训,每次的培训必须保证人手有记

录,尽可能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更好的接受培训内容,加强员工的培训技能和知识。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各类知识竞赛的同时,中心按照培训的内容开展知识竞赛和技能竞赛及演讲比赛,促进了员工对培训的兴趣,加强了员工的素质提升。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同志就是这样一个人,时时、处处、事事以大局为重,以搞好工作为天职,无论在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也不管是份内还是份外事,她都能尽职尽责的干好,尽心尽力地完成,从不讲个人条件,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彰显了新时期人民公仆的本色。在今后的征程中,她将一如继往、满怀激情,勇往直前,再创佳绩。

第四篇:创新团队申报材料

篇一:创新团队申请书 附件1:

慈溪市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 申请书

团 队 名 称:团队带头人: 依 托 单 位: 通 讯 地 址:联系 人:联 系 电 话:申 报 日 期: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制

2011年7月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填写前请仔细阅读申报通知。 篇二:创新团队申请书 申报领域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创新团队申请书

团队带头人: 研 究 方 向: 所 在 学 校: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 管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编写说明

一、编写前要仔细阅读《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

二、编写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文字精炼。

三、“申报领域”包括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每份申请书选填其中之一。

四、“专业技术职位”指受聘的工作岗位,如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意见”各留半页空白纸。

六、申请书页面用a4纸,于左侧加软封面装订成册(请不要用塑料封面或塑料文件夹)。

七、上报的申请书至少要一份原件,每份申请书上均应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请书请双面打印,附件与申请书一同装订,合计不得超过80个页码。

一、简表

二、创新团队的基本情况

简述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团队形成的背景和发展目标等,2000字以内。

三、主要学术成绩、创新点及其科学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

着重阐述近五年来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创新及集成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及其产生的科学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中所处的水平,具备的优势和特色,5000字以内。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简介

简述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要科研工作经历,包括近五年主持或参加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所获各种人才计划或基金的资助情况等,1000字以内。

五、研究骨干(4~6人)简介

简述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要科研工作经历等,2000字以内。

六、创新团队成员合作研究的成果(主要论著、授权发明专利和获奖目录) 按年份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每一项按以下方式排列: 论文:作者(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题目、期刊名称(影响因子)、卷(期)、页、引用次数;

专著:著者(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书名、出版社、引用次数; 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专利名称、授权专利号、授权国家或地区、转让情况。 获奖:获奖项目名称、奖励类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时间、获奖者名单(按顺序全部列出)。其中:(1)主要论著不超过10篇、部;(2)获奖仅填报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一等以上)和国际学术性奖励。

七、拟开展的研究工作

创新团队未来的研究方向和预期成果,2000字以内。

八、经费预算

预算科目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及国际合作费等,并说明预算的依据。

九、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对创新团队的科研业绩、创新潜力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评价。

十、所在高等学校意见 对是否同意申报,对创新团队匹配资助经费的承诺及对所需人力、物力条件保障等 十

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对创新团队的审核推荐及在创新团队获资助后将提供的支持与保障。 十

二、专家组评审意见 十

三、教育部意见 十

四、相关附件材料: (1)提供不超过5篇最具创新性的论文复印件;

(2)如有论文、专著被评价的情况,应提供学术评价材料的复印件;

(3)必须提供授权发明专利授权书的复印件; (4)必须提供曾获科研和学术性奖励证书的复印件。篇三:重点产业创新团队申报书 附1-2: 申 报 书

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

申报企业(盖章):湖北保康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申报日期:2013年7月3日

中共湖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基本情况

三、创新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第五篇:全国职工教育培训优秀示范点申报材料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高级人才培训中心是胜利油田的高层次人才综合培训基地,是中国石化油气勘探开发继续教育基地、高级技师培训基地、油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培训基地、HSE培训基地和境外公共安全培训基地;中国石化石油工程监督培训中心、中国石化油田企业ERP培训基地;山东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胜利油田工会干部培训基地、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山东省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全国廉政教育基地; 山东省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学校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拥有国家级、省级等各项培训资质13项。

校园占地317亩,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拥有胜利油田科技图书馆、胜利油田电子图书馆、多功能高级语言训练室等现代化培训教学设备;拥有钻井和井下作业技能仿真训练室;建有胜利油田外语俱乐部、数字化学习港和心理学应用基地;学校是胜利油田的远程培训教育中心,设有胜利现代远程教育网、胜利学习网和胜利技能人才网;建有9栋培训公寓,可容纳1000多人住宿;餐厅可同时为2000多名学员提供就餐服务。学校发展有资金保障,油田每年为学校投入7000多万元,确保工作运行。学校有专职教师360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258人(其

1 中教授级7人),兼职教师1000余人,272名教师取得了国际培训师、国家培训师和省级培训师资格证书。

学校坚持开展大容量、高层次培训,每年培训学员在10万人左右。学校坚持“立足油田,服务石化,高效培训,追求卓越”的办学方针,按照“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层次人才综合培训基地”的愿景目标,紧密结合油田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需要,实施“名师名校”工程,推进品牌战略,瞄准“高水平、宽领域、国际化”目标,努力提升知识整合能力和培训项目管理能力,相继开发了领导干部、高层管理者、专业技术干部、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100多个培训模块和专题。2013年办班1100多个,培训学员12.5万人次。外闯培训市场工作实现了大突破,为中海油、国际勘探公司、国际工程公司、西北石油局、华北石油局、东北石油局等单位进行干部培训,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2013年为胜利油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培训学员16900多人。

突出质量,打造品牌,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追求培训效果。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思路,打造了一批彰显胜利特色、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持久生命力的培训品牌,形成了品牌集群。向过程管理要质量。按照ISO10015标准,严格规范培训全过程管理,监控教学、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培训项目都能高质量运行。向模式创新要质量。创新能力导向开发模式、问题导向管理模式和结果导向应用模式,推广外语拉力赛“赛训结合、以赛促培”模式,完善石油工程监督培训的“4C”培训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六化一严”模式和国际化经营管理

2 人才的“专业平台、浸泡式、点石成金”交互式培训模式等,进一步提高了培训质量。向师资队伍要质量。健全完善了以名师带徒、挂职锻炼为主的培养机制,以“胜利名师”、“精品课程”评选为主的激励机制,培养了一批教学骨干。近年来,10个培训项目被评为油田精品培训项目,25个培训项目被评为油田高效培训项目,8人被评为“胜利名师”,在历次胜利油田培训教学质量评估中始终名列前茅。

学校为中石化集团公司和胜利油田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见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近10年来我校培养的4000多名石油工程监督在中石化石油工程监督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培养的900多名国际化人才到海外市场承担重点项目,发挥了骨干作用;培养的1900多名中石化高级技能人才,6500多名财会人员均在单位发挥了突出作用;与上海交大、中国石油大学等全国20多所知名高校联合培养的2000多名在职硕士研究生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都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学校多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胜利油田“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荣获“全国首届学校文化建设金奖”、“中国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等称号。两次被中国企业教育百强组委会授予“中国企业教育先进单位百强”。

为此,特申报全国职工教育培训优秀示范点,望审批。

2014年5月13日

第六篇:创新奖申报材料

近年来,我公司团委在上级团组织和集团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确立了“亮旗帜、创名牌、强素质、增效益”的工作方针,组织和带领集团公司10个团支部和1500多名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岗位创新”活动 ,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扎实开展岗位创新活动提供保证 我公司成立于1986 年,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 50 强、市 10 佳企业。公司现有35岁以下的青年员工1813人,占员工总数的81.4%。怎样充分发挥青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力军作用,帮助青工在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这成为一个新课题摆在团委面前。作为青年人的组织,团委把青年岗位创新活动作为青年工作的切入点,年初和团代会期间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 ,以培养适应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青年员工队伍为目标,以学习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以创效为标本,千方百计为青工引路架桥搭平台,积极组织青工投身岗位创新的工作实践中去。 实践使团委认识到,岗位创新活动是否能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仅靠团委跳“独舞”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在团委建议下,公司把青年岗位创新工作纳入企业行为,成立了由党组织牵头的青工岗位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了在公司党政领导下,以团委主抓,各基层党政领导大力支持,工会、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门等单位通力配合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制定了《青工岗位创新创效活动管理办法》、《青工岗位创新创效活动奖励办法》,对优秀青年创新创效集体和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公司还强调岗位创新要与“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有机结合,并把qc小组活动成果、"五小"活动成果等列为“青年文明号”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了岗位创新创效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立足岗位,创新创效,引导广大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创新活动 青年要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岗位上建功立业,创新是必需的素质。华通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人年龄优势和智力优势,积极引导青年们以主动的姿态投入岗位创新活动中去。 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命,把引导青年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作为岗位创新的主攻方向,号召团员青年从身边做起、从小处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年轻的技术人员脚踏实地从最简单的问题、最基本的创新开始,逐步形成了人人讲技术、钻技术、用技术的良好氛围。 今年,集团公司团委在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群体优势,发动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等项工作开展了“节约增收百日行动”,以降本增效为主线,扎实开展青年岗位创新创效活动,把团旗插遍公司生产经营主战场。团委组织广大青工开展“五小活动”(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围绕本单位管理、工艺以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现有技术、工艺及零部件等做出改进与创新;在生产实践中总结 出有效、实用的绝活与方法;摸索、创造新的操作方法、新型实用小型工具;提出有利于生产的“金点子”。在为期3个多月的增收节约百日行动中,青年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220多条,确立课题32项,完成29项,在增加或改进了许多新工艺的同时,堵塞了用电、用水、用材料、办公用品等方面的浪费,增加了产品合格率,减少了退货率,直接节约创效300余万元,为公司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今年在举行质量知识竞赛时,团委一时为缺少抢答器犯了难,买一套价格太高,想租又没地方租。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公司几名团员自告奋勇,利用他们的所学技术,仅用几十元的材料费就把抢答器制造出来,保证了竞赛顺利进行。事情虽小,却反映出华通青年员工的创新精神。 今年下半年,公司团委还专门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向青年团员征集“金点子”。广大青年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对集团公司在创新发展、制度建设及执行力、工作效率、机构设置、成本费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9月28日晚,集团举行了一个特别奖项的颁奖仪式,对获得“金点子奖”的10名员工进行了表彰。 公司团委还经常组织开展“技能比武”、“qc小组”、“操作运动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式的创新竞赛活动,激发团员青年的创造和参与热情。集团各公司的qc小组每年都有不俗的表现,今年五月份在温州市经贸委和质量协会组织的qc小组发布会上,公司获得两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集团每年举行质量月知识竞赛活动,在今年的竞赛中,公司组成了代表队参加全省质量知识竞赛,在温州代表队选拔赛中取得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随后,仪器仪表公司团支部文体委员韦小丽作为温州代表队的3名队员之一,参加了9月24日在杭州举行的2014年浙江省质量知识竞赛(温州代表队荣获团体第一名)。

三、不断学习,深入宣传,营造岗位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一是通过学习,提高青工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创新的基础是人才,广大青工只有敬业爱岗,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有能力创新。为提高青年创新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华通团委开展了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先后开展了生产工艺、操作技能、质量检测、文明生产与安全生产等在职培训,开展了《细节决定成败》、《鱼》、《把信送给加西亚》、《没有任何借口》、《学习型组织的创建》、《自动自发的工作》、《第五项修炼》等书籍的读书活动,营造出“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人人学习,处处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创新氛围。团委响亮地提出了“学科技、提素质、攻关键、求发展”的活动口号 ,充分利用企业报、公司网站、手机短信交流平台、橱窗、简报、电子显示屏、信息剪报等各种载体大造声势,并相继开展了“如何实现科技兴企”、“科技、安全、效益”、“我为节约献一计”等为主题的征文活动,营造了岗位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是青年岗位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和青年人才激励机制,引领青年成长成才。公司团组织在开展青年岗位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始终把提高青工素质,培育青年人才作为活动的目标。通过建立了“青年人才库”,培养、重用青年人才,引导青工将自身成才同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立足岗位,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推动了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谭启龙由一般的销售员不到30岁就晋升为集团主管外贸的副总裁,财务副总裁郑键锋现在还不到30岁,这些都是我们广大青年员工的表率。

四、研究新课题,探讨新方法,不断使岗位创新活动向纵深发展 青年岗位创新活动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共青团在企业做大做强的征程上肩负着更加艰巨的重任。为了把青年岗位创新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团委积极探索活动的新规律、新途径、新方法,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提高企业共青团工作水平。 针对公司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成立课题小组,进行研究。到目前已作了《关于科学管理应收账款的研究》、《关于库存管理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关于如何使供应商供货及时、保质保量的研究》等50余篇课题研究,并效果显着。 cfw5型断路器是一款比较先进的断路器,其中元件过热继电器的安装一般至少需要一个板和两个支架,在“节约增收百日行动”期间,股份公司几名青年员工成立课题小组,利用下班休息时间,刻苦钻研,终于攻克课题,现在安装过热继电器,只需一个小支架就可以起到固定作用,就这一项,每年可为公司节约30多万元。 创新是现代企业的活力之源,创新无止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华通共青团在引导和带领青年开展岗位创新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未来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 但我们坚信,在上级团组织和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我们将会继承团的光荣传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蓬勃的朝气、更加宽广的胸怀,勇敢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矢志奋斗,不懈进取,共同谱写新世纪华通共青团工作的新篇章! 创新奖申报材料

(二)

一、部门简介 这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大学生,你已不再是天之娇子,而今的高校扩招,以及接踵而至的经济危机让就业形势愈加严峻,因此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在全校首先开设职业规划部。两年来,在院团委和主席团的正确领导与精心呵护下,经过了不懈努力,已经形成了属于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学生会职业规划部的特色,同时建立了为学生服务的一套从大一进入学校至毕业进入社会的工作体系。在部门工作走入正轨的今天,部门建设也将围绕务实、创新的理念开创一个新的篇章。

二、部门特色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学生会职业规划部是长沙理工大学第一个专门为毕业生服务而设立的学生会部门。因此两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并在探索中已经形成了属于我们的特色,并且建立了一套我们特有的工作体系。 针对大一大二,职业规划部通过“口才大赛”等精品活动,向同学们宣传了职业规划的理念,并且充分结合社会对人才要求的实事,实现了同学们与社会的接轨。 针对大三大四,职业规划部通过“我们策划吧”、“简历设计大赛”等特色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就业必要技能的锻炼,提升了就业竞争力。常规工作方面有:毕业生相关证件发放和收集、毕业生就业意向统计,相关会议通知工作、企业在我院专场招聘的服务工作。同时职业规划部也开展了准毕业生心理辅导与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掌握学院准毕业生的思想动向,及时开展心理辅导,保证我院毕业生开开心心毕业离校。 针对毕业生及研究生,职业规划部主要完成毕业生档案管理、毕业生相关证件发放和收集、毕业生就业意向统计、校友评估、毕业生生源信息确认和管理、往届毕业生未就业名单统计和管理、毕业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反馈调查、考研情况统计和相关博客更新等工作。为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的学长学姐进入社会后能更好的发展,提供我们的一份支持。 同时,我们创建了一个名为“职业规划部公共QQ”的腾讯帐号,现已经加到了2008级各个班级的群中,方便校友联系。并且职业规划部开通了新浪博在这个平台上设有就业信息、就业服务、就业统计等情况。为了更好的为同学们服务,我们不断创新,在探索中将各类平台配合使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形成了我们的工作新方向。

三、部门精神 在部门内部,我们向来注重加强自身内部建设,提高干部和干事的自身素质,强化组织纪律意识、服务奉献意识。 在干事招新中,我们采用了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新形式,强调团队意识以及职能分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于每周召开部门例会,大家自由探讨,集思广益,为部门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对外工作中,我们深知靠自己的能力是不够的,扬长避短,以进一步完善工作,因此我们十分注意加强与学生会其他部门及校内其他学生团体的合作互助。在生活中职业规划部的成员不分年级,不分彼此,大家相互平等。 职业规划部,它将担在自己肩上的职责化为动力,用心去耕耘,用爱去关怀,把职业规划部建设成一个相亲相爱的大家庭。 第二章 提升能力,不断创新

一、“简出你的自信”第一届简历设计大赛

1、活动主旨: 求职简历是自我宣传与自我推销的重要媒介,是一个求职者通往心仪工作岗位的金钥匙。为了进一步增强我院同学就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力,更好地掌握简历制作能力,提高求职成功率,特举办本次简历设计大赛。

2、活动过程: 本次活动全面按照现代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招聘形式,并根据社会学院专业特点,设计了相关职位,并于比赛前开展讲座请专业老师到场对参赛选手进行培训,选手通过提交简历和现场应聘两个环节参与比赛。其中现场应聘需选手通过自我介绍、竞职演说等向评委全面自我展示,并回答评委根据选手提交简历和自我展示情况的提问。

3、活动效果: 该活动自实施以来,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从参赛作品的数量和质量来看,学生们对于简历有了足够的重视和一定的了解,设计出的简历构思新颖且内容充实。在经验交流会中,学生们更是积极地各抒己见,相互补充,评委们对作品的优点与不足的点评更是一针见血,使同学们在欣赏优秀作品和聆听经验交流之中充分了解到简历的重要性并且学习到了如何制作实用而有特色。

二、口才大赛

1、活动主旨: “练就出色口才,踏上成功大道”,口才是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的必要工具,通过这次活动,能够提高同学们对表达能力的重视程度,使同学们能有锻炼自己表达能力的机会,展示自己的语言魅力。让同学们能有意识的在日后的生活与学习中练习并增强自己的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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