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2022-1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何以出台

摘 要:随着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相关政策调整不断推进,上海市一直走在政策改革的前列,2019年12月出台的《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政策无疑是近几年来最为完整全面的一次调整。针对这一政策调整,基于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理论对政策制定的解释性,对该政策出台的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政策企业家进行了梳理。同时,对三源流的耦合与政策之窗的开启进行了分析,证明了多源流理论在分析中国政策制定上具有适用性。

关键词:培训机构;政策制定;多源流理论

引言

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监督管理的事项分工及監督管理的实施要求三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整体规划,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统筹,形成了合力,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何以出台?推动《办法》进入政策议程的关键力量有哪些?政策方案是如何脱颖而出的?为解答上述问题,本研究运用多源流理论,根据问题源流、政策源流以及政治源流三大源流进行政策出台的原因分析,研究《办法》“政策之窗”打开的时机与动力机制,同时为理解中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政策的生产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多源流理论的分析框架及适用性分析

(一)理论分析框架

多源流理论是美国政策学家约翰·W·金登于1984年在《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中首先提出。他批判了全面理性决策,肯定了渐进主义决策在政策建议发展上的解释力,否定了其在政策突变上的解释力,并且借鉴和修正了科恩■马奇■奥尔森的“垃圾桶模型”,并由此提出了一个既包括理性因素又包含非理性因素的模型——多源流理论。金登在书中认为,一个政策能够进入议程并非单个因素单独作用的结果,而是在特定时刻汇聚在一起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其中的多种因素主要为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当这三者产生了连接与交汇时项目才有进入议程的机会。三条溪流各行其道,此时一个重要的角色——政策企业家在三条溪流中斡旋,不断地进行“软化”,从而促使溪流得以联结,在政策企业家的努力下,政策之窗开启。金登在书中倾向于将政策之窗描述为不可预测的(只要议程建立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取决于机会)。关于政策企业家和政策之窗的关系,我国学者主要认为是政策企业家的出现促使了政策之窗的开启,江永清(2019)、宗钰和邹放鸣(2019)、刘双良和秦玉莹(2019)、王国华和朱代琼(2018)等均持此观点,如图1所示。

(二)适用性分析

首先,多源流理论在分析中国政策时有一定的适配性,但也需要适当的调整。从理论应用前提来说,我国民主化进程不断进步,政治系统具备了一定的开放性,政策制定过程部分“可视化”,满足了多源流模型的理论前提。从整个分析框架来说,多源流理论的分析框架主要是分析政策问题是如何被提上政府议程纳入决策领域的过程,这个框架对于政策制定是具有适用性的。但是,多源流理论毕竟是源于西方,在解释我国政策分析的具体问题时需要进行一定调整。因而,本文基于实际情况对该理论的政治源流和政策企业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调适:当代中国政策制定的一般是由上至下的,党的领导层人事结构的调整及变化是对某一具体政策方案形成的重要政治因素,但是由于我们的民众参政意识和能力在提高,也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本文的政治源流主要为党的意识形态和国民情绪。同时,在我国,政治官员更具有话语权,在决策中一般起到主导作用,还有一些政策专家可能身兼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角色,身份具有高度重合性,所以本文的政策企业家主要指政府内部的官员。在中国政策之窗的开启往往有迹可循,一般与党和政府的会议息息相关,如政府工作会议、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等。

其次,该理论作为最常被用来作议程设置分析的工具,对于政策制定的分析也具备一定的解释力。一是政策制定主要包括问题是如何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如何形成及被选择的、体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办法》政策制定的过程较大程度符合多源流理论的轨迹。二是从公共政策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议程设置与政策制定在政策实践中的客观“连续性”而难以区分,因此,该理论不仅能够有效地对议程设置进行理论解释,而且从动态互动的维度“打开”了政策制定的“黑箱”,从而对政策制定的动态过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解释。最后,已经有诸多学者在政策制定上具备解释力,李振和纪洵(2007)、何浏(2014)、甘金球(2015)、吴磊(2014)及黄俊辉(2012)都考察了多源流理论视域下各政策出台的过程。

本文研究的政策方案的出台问题,实际就是研究政策为何能够被制定出来,是哪些力量起到推动作用。而多源流理论对政策制定的解释力,说明了它在本文的适用性,同时对于下一步推动政策执行、客观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办法》政策制定分析

正如上文对多源流理论框架的归纳与阐释,只有当问题、政治和政策三大源流形成与联结,且三者融合的产物在适当时机进入打开着的政策之窗时政策才能进入议程得以出台。因此,下面基于《办法》出台的各方条件分析为案例,立足于问题源流、政策源流与政治源流,并对政策之窗开启的进行阐述,进而归纳出政策出台的条件。

(一)《办法》治理政策出台中的问题流

根据前文可知,问题的界定与指标、焦点事件、反馈及预算相关。在《办法》治理政策出台这一案例中,问题源流主要源于培训机构乱收费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培训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不力的问题,主要是由存在问题、重要指标以及焦点事件构成。

1.存在问题及相关指标

首先,培训机构乱收费。2008年,学而思教育、学大教育等大型教育机构纷纷向校外培训市场发力并完成转型,“有偿培训”、“收费培训”等概念开始在政策中大量出现,我国教育市场恶性竞争,市场紊乱的局面持续加重。其次,“应试”教育助长课外培训。2014年,我国参加课外辅导的学生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6.7%,在北上广等地甚至高达70%。根据2018年度上海市初中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评价结果,存在50%左右的学生曾经参与校外学科补习。同样在2018年,上海市委的一份提案显示,根据对上海市中小学部分家长的调查问卷结果,有84.15%的青少年在参加课外培训班。最后,市场准入监管不力。目前,上海市有2 000家左右培训机构得到了上海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还有400多家拿到了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约有50%的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资格却进入了教育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2019年,教育部长陈宝生说“2018年我们调研了全國40多万所校外培训机构,其中有27.3万所机构存在违规现象,到今年为止我们已经整顿了20万所。”进一步说明了之前的市场准入极其不严格、不规范。

2.焦点事件

焦点事件一般起到加速催化的作用,它可以强化人们对某一个问题的可预见的知觉,让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一个可能已经被忘掉的问题上。近几十年,由于对于教育的重视,培训机构相关的治理政策的实施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焦点事件层出不绝,《中国教育报》2017年8月3日钟焦平发表观点《教育培训机构搞营销要有底线》,2019年上海市“韦博英语关停跑路”、上海市教育机构“量子波动速读法”等引发了公民讨论,暴露了培训机构所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

(二)《办法》治理政策出台中的政策流

当人们在脑海中发现一个问题已经成为问题后,就会引起大众的共同关注,那么自然就会围绕该问题产生一些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就构成了政策流。而提出政策建议的发展一般是渐进式的,且大部分是学者提出的,这些政策建议经历了多次的漂进、漂出,最终得以成为被选择。

1.政策方案的提出与选择

本文所指的2019年出台的《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诸多政策企业家不断努力的结果。诸多教育专家和学者多年来不断通过上书国家教委、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治局常委,在“两会”提交议案等方式来提倡加强培训机构的治理政策。上海市2017年出台并于2018年元旦正式实施了《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这一年上海市在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上频出政策,整治了数千家教育培训机构,为2019年《办法》的出台打好了基础。

2.政策方案的选择标准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政策建议能够幸存的标准包括技术上是否可行、价值层面是否被接受、费用是否能被接受、公众默认程度以及被决策者接受的机会等。在《办法》出台的条件分析中,最重要的是技术可行性的衡量,其次是对价值可接受性的判断。技术可行性是基于详细调查和科学的测算,本文中指对培训机构数量、培训人口比重、培训费用支出、市场规模等的判断和推算。而在价值判断上,监督管理的政策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中小学生“减负”成为目前热点,教育不能成为应试教育,要考虑到对学生个体、学生的家庭以及对人权的保护,还要重视教育公平问题,不能让培训机构乱象加剧教育不平等问题,尤其是教育资源的不平等。

(三)政治流的变化

《办法》政策议程的政治源流主要由国民情绪和管理权限划分构成。

1.国民情绪

国民情绪可以被看做一种大众普遍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通常是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大众舆论又可以组成强大的压力群体,迫使政府部门关注群众的呼声,着力解决当前问题。关于中国的教育培训治理政策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礼明提到,“减负”和教育培训机构会成为2017年上海两会上的“关键词”。2019年7月22日“7 000元暑期培训班报名靠抢”迅速引发舆论,仅仅几小时,阅读量超过1.8亿;新浪微博中,由@新浪江苏发起的话题#减负就等于制造学渣吗?#已有789.5万人阅读,1 741人参与讨论。且根据咨询公司舆情报告,2019年上海市的培训机构网络关注度全国最高达到21.19%。对于培训机构相关的热点话题频上热搜,这背后透露着公民对此居高不下的关注度。

2.管理权限的变更

2019年上海市原副市长翁铁慧转岗教育部,并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共同出席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8次会议,说明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于教育培训方面的整治。教育部于2019年3月21日在上海市召开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年度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肯定了上海市在改革进程中取得的成绩。并且提出,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教育改革的重大决策的同时,还要争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排头兵”、下好“先手棋”,为全国其他地区贡献上海经验和上海方案,强调要不断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四)三源流的耦合

以上三条源流各自已经准备就绪,但是这三条溪流并不会自动汇合,而是要等待一个合适的时机并辅以政策企业家的努力才能成功汇聚。

1.政策企业家的软化

政策企业家在政策之窗开启时的软化可以使三条溪流快速汇合。在《办法》政策出台的过程中,政策企业家通过相关焦点事件引起公众舆论的响应,引导媒体和舆论来创造出一种支持和呼吁计划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社会政治环境,推开了政策之窗,为政策出台做好了准备。

2.“政策之窗”的开启

金登认为,在关键的时间点,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在政策企业家的努力下连接在一起,促使“窗口期”到来。在2019年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办法》通过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是构建政府改革框架、部署政府年度规划的会议,是重要的规定通过审议的契机,为《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契合点。

三、结语与反思

根据上文的分析,《办法》治理政策的出台基本上与多源流理论逻辑一致,其中外在环境的变化与主要参与人员的态度都在该政策制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该政策成功出台的条件剖析,也为以往该政策未能产出提供了一种思路。有时问题溪流与政策溪流已经就绪已久,但是政治流没有到来,所以也会导致政策胎死腹中。可见,必须要抓住重要的“窗口期”,促使政策成功出台。

虽然多源流理论成功的应用在了《办法》的政策制定上,但是仍然有些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首先,多源流理论强调各源流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体现的是西方的自由主义,而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三大源流联系紧密,不可能完全相互独立。其次,三源流都具備后政策就能“顺产”吗?政策企业家究竟侧重于什么身份?最后我国很多的政策制定都是基于宏观的角度,而多源流理论更倾向于解释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都要在中国情境上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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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胜强,蔡维明,柴资贻.当代中国改革启动的议程设置与政策制定过程——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分析[J].科学社会主义,2018,(2):109-115.

[4] 江永清.基于多源流模型的我国双创政策之窗开启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9,(12):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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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钟开斌,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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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振,纪洵.多源流分析框架下公共政策的制定——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过程为例[J].沧桑,2007,(4):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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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甘金球,刘祖云.多源流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议程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为例[J].甘肃理论学刊,2014,(3):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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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国华,朱代琼.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形成的影响要素及其耦合逻辑——基于多源流理论分析[J].管理学刊,2018,31(6):1-9.

[17] 祁占勇,于茜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内容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9,(3):44-50.

[18] 吴会会,薛二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政策过程研究——基于动态嵌套的“多源流理论”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8,38(Z1):38-44.

[19]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EB /OL].http://yuqing.people.com.cn/GB/429234/index.html.

“Shanghai Training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why issued

—— Analysis Based on Multi-source Flow Theory

XUE Jin-ming,ZHU Shui-cheng,MA Ji-hua

(Shangha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Key words:training institutions;policy formulation;multi-source flow theory

作者:薛金铭 朱水成 马继华

第2篇:重庆出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7章39条,并已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重庆农田建设管理有了统一规范。

对于《实施办法》的出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田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说:“这对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重庆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提升粮食产能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但在机构改革前,重庆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分属不同部门,整个农田建设基本处于“九龙治水”“五牛下田”局面;机构改革后,虽然相关职责都已整合到农业农村部门,但此前也没有统一的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按照重庆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要求,到2020年,重庆市要确保建成72.2万公顷、力争建成80万公顷高标准农田。要完成此目标任务,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这其中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因此也亟待出台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在上述背景下,《实施办法》应运而生,并在第一章第3條中明确指出: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实施办法》还对农田建设过程中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第3篇:重庆:出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8月10日,记者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获悉,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共7章39条,并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重庆市农田建设管理有了统一规范。对于《实施办法》的出台,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说:“这对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我市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重庆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要确保建成1083万亩、力争建成1200万亩高标准农田。要完成此目标任务,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这其中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因此也亟待出台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在上述背景下,《实施办法》应运而生,并在第一章第3条中明确指出:農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农田建设过程中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

第4篇: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一、 目的

职工培训是一个动态的连续工作过程,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事业部各项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培训达到理想效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 总则

人力资源处宏观控制事业部培训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控,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 培训流程

(一)研究培训需求

各职能部门将企业需要与员工需求相结合,合理研究培训需求并确定培训项目。

(二)制定培训计划

1、 按《程序文件》要求,各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对下一年培训工作做初步规划,由人力资源处分析汇总后制定事业部《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各部门每月25号前上报《月度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处,由培训专员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执行。培训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或大型培训项目由总经理批准,4000元以下的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总监审批。(月度培训计划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分解修订,要求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年度预算和各部门实际情况对于未批准的培训项目返回各部门。

3、 各部门严格按培训计划执行,需相关部门配合的由人力资源处协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提前向人力资源处说明。

4、 临时性培训需提前一至三天下向人力资源处上报《单项培训实施计划表》(PX-2),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实施培训计划

1、 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及事业部通用性知识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序列专业技术性培训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处协助执行。

2、 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部门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计划达成率进行考核。

3、 培训签到、培训记录及考试成绩单(培训结束一周内)经人力资源处确认后,由相关部门人力专员保管并负责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及人力专员序列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培训专员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其他人员由各部门人事专员负责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跨部门的专业性培训,组织部门将培训情况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由培训专员将其他部门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录入培训档案。

4、 所有培训必须及时录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人力资源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5、 对于培训费用较高的重要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培训(2000元以上),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订“液态奶事业部培训协议书”。

(四)分析评估培训效果

1、 人力资源处及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培训效果的有效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估。

2、 详见(

九、培训评估)

四、 培训目标

(一) 对员工进行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二) 通过技术和技能培训,让员工尽早地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

2 法,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三) 通过培训使现有员工技能得到提高和充实,使现有员工具备多方面的才能。

(四) 通过培训减少工作失误,减少工伤事故,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提高企业效率。

(五) 通过培训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成就感。

(六)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首创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应用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和新设备的能力。

(七) 通过培训培养适合本企业需要的职业经理人。

(八) 通过培训使员工理解并掌握企业新发布的命令、指示和制度。

(九) 通过培训使下属准确地理解上级意图和所布置的复杂性任务。

五、培训内容

(一)通用性知识培训

1、 企业概况(包括方针、政策、历史、组织机构、产品等)

2、 伊利发展史

3、 员工守则、厂规厂纪等

4、 团队精神、企业文化

5、 精神准备及工作态度

6、 ISO9000相关知识(质量方针、目标、相关程序及三级文件等)

7、 军训

8、 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知识

(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1、

国家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2、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3、

岗位应知应会及本岗位应该具备的专业技能知识

4、

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5、

行业发展动态等

(二) 新分学生培训(实习期为半年)

1、 通用性知识

2、 各部门轮岗实习

3、 军训

4、 评估(实习评定表、自我实习心得报告)

六、培训方式

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常用的培训方式有讲座、集中授课、会议、录像、示范、案例研究、讨论、现场指导、轮岗、脱产或半脱产培训、自我开发、远程教育等,常用的有:

(一)集中授课或讲座

授课人将准备好的知识信息展示传授给学员,以达到培训要求。

(二)研讨

可以针对一个问题让学员开动脑筋,广泛联想,互相启发,最大限度的将问题的方方面面列出来,然后总结其要点。

(三)岗位培训或现场指导

针对个人或班组进行的技巧性培训:

1、培训教师事先做好培训的内容准备,

2、展示给学员操作技巧,

3、学员按照要求步骤操作,

4、培训教师进行纠正,要求学员在工作中遵循程序或规定操作。

(四)自我开发

指依靠员工本人的精力、时间和费用,不占用工作时间,不脱产,利用

4 公司外的培训设施和条件,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如函授大学、电大、成人自考、社会各种办班等。

(五)脱产培训

离开工作和工作现场,由企业内外的专家和教师,对企业内各类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七、培训资格确认

(一)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基本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必要时派人参加外单位和合同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请有关专业人员到本事业部授课。

(二)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由人力资源处统一确认。内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

1、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称);

2、在本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专业序列等级为中级;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本人曾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达到100课时。外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1)、在本专业或本领域内具有相当的专业或技术水平;(2)、具有一定的职务或中级以上职称;(3)、专职教师或培训师。

(三)教师培训费标准:(注:每课时为1小时)

1、 高级副高级职称或高级职务(含博土生):50-80元/课时

2、 中级职称或中级职务(含硕土生):40-50元/课时

3、 初级职称或一般人员:20-30元/课时

4、 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四)内部培训教师培训费标准:

1、 高级、资深级(高级40元、资深级50元)

2、 副高级(C等20元,B等25元,A等30元)

3、 中级(B等10元,A等15元)

(五)事业部内部培训教师,经人力资源处认可后,法定工作日或8小时之外可以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助,按内部培训教师培训费用标准计算,由各部门填写《培训费申请支付单》,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发放。

八、培训考核

(一)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按要求准时上报,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100元,以示警告。

(二)根据培训计划时间组织办班、签到、培训、考试并建立培训档案,作为员工晋升、转岗的依据,没有相关记录每一项罚款100元。

(三)人力资源处对各部门培训计划达成率进行考核,全年计划达成率不足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对于未批准的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处在一周反馈相关部门。

(五)对事业部出资的所有培训,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六)对于培训费用较高的(2000元以上)重要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培训,被培训人必须签订事业部“培训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培训结束后培训相关资料交各部门保管并使用,否则不予进行培训。已接受培训者,培训费用不予报销,培训时数和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七)对于接受培训者,各部门通过考试、考核、检查、或现场抽查、写心得体会、座谈会等形式,评估其接受的效果,人力资源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员工的培训成绩、培训时数作为员工奖励、晋升和淘汰的重要依据之一,培训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若再不合格将不计入有效培训时数,继续参加类似培训。

(九)所有培训内容及时数必须及时录入员工培训档案,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十)各职能部门必须创造条件保证职工最低培训时数的实现。

(十一)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制冷工、司炉工、驾驶员等)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个人简历、证书复印件等),按国家规定年检,并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半年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对于企业规定的特殊岗位和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在相应岗位实习1-3个月,经专业性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上岗证。

九、培训评估

(一)从受训者角度评估:(适用于PX-7)

1、考试、考核、检查

2、写学习心得体会(小结)、开座谈会等

(二)从办班者角度评估(适用于表PX-8)

1、看当初的培训需求提案、培训项目及计划制定是否正确,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

2、本次设计的整体培训系统是否得当。

3、培训内容是否有效。

4、判断培训工作的效益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培训单位和授课教师的评估,针对大型专题培训、特色培训和综合性培训。(适用于PX-6)

(三)评估后提出改进意见,确定新的需求,提出新的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填写。(适用于PX-9)

十、培训时数确认

(一)通用性知识培训,除工勤序列外,其他各序列人员每年培训时数达到8-10小时即可,超过10课时的以10课时确认为最高有效培训时数。工勤序列人员通用性知识培训需达到24课时。(注:1课时等于1小时。)

(二)本人自愿参加函授、电大、职大、业余进修、自学考试、社会办班等各种形式的非本单位委派的培训,通过自身努力、自我约束能够完成的,事业部只起支持、引导、鼓励的作用。与本职专业有关并取得相应证书、合格证或其他确认该培训过程的证明,不足32课时的以实际培训时数为准,超过32课时的以32课时计算。即每年最多只确认32课时为有效培训时数。

(三)参加职工业余充电班,以实际听课课时的50%确认为有效培训时数。

(四)军训时间不列入有效培训时数。

(五)外出培训以实际培训时数为准,由培训人填写培训记录或培训心得报告交人力资源处及本部门备案。

(六)现场指导或岗位培训,时数不足36课时的以实际培训时数计算,超过36课时的以36课时为最高有效培训时数确认。

(七)职工有效培训时数的确认由部门负责人、培训教师和人力资源处三方共同确认生效。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培训流程图)

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

2001/3/29

第5篇: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 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为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并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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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1.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四类人员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以上规定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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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四类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000元。 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

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以及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未写入附件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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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六条 创业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1. 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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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参加培训人员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的,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参加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5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已成功创业,参加“改善或扩大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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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在岗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相同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培训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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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生活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九条 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支付到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条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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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培训任务、近年培训人数、培训能力及财力可能等情况下,制定本地的就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既不能因为财政困难而不开展培训,又不能不顾财力可能和实际效果而盲目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职业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职业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和拟申请的培训补贴金额等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报告。

(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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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当年未按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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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一、A类(参考培训时间为150个标准学时以上)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木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中央空调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天车工、起重工、汽车驾驶员、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公共营养师

二、B类(参考培训时间为120个标准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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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蚀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印刷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混凝土工、油漆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瓦工、制冷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农机修理工、无线电调试工、钟表维修工、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办公设备维修工、茶叶加工工、陶瓷成型工、陶瓷烧成工、水泥生产制造工、产品质量检查工、烟花爆竹制作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食用菌生产工、沼气生产工、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造林工、油锯工、水产捕捞工、珍珠养殖工、采煤工、烟叶调制工、烟叶分级工、二氧化钛工、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选矿脱水工、重力选矿工、磨矿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爆破工、高炉炉前工、采掘电钳工、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食糖制造工、造纸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广告设计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物流师、电子商务师、推销员(营销师)、秘书(涉外秘书)、公关员、职业指导人员、物业管理员

三、C类(参考培训时间为100个标准学时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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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营养配餐员、话务员、制图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茶艺师、评茶员、盆景工、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插花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冲印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美发师、美容师、摄影师、足部按摩师、竹制品加工工、缫丝工、玩具装配工、冷食品制作工、食品包装工、饲料粉碎工、饲料配料混合工、饲料制粒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育珠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殖工、海水藻贝类养殖工、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海水鱼(虾)养成工、瓦楞纸箱制作工、纸盒制作工、制氧工、保洁员、宝石琢磨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蔬菜加工工、汽车客运服务员、电子设备装接工

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以及我区主要的种养殖业人员的培训,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

每天按6-8个标准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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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湛江师范学院“筑梦湛师”素质提升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

湛江师范学院“筑梦湛师”素质提升培训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本着“树信心、强能力、促成才”的理念,帮助我校贫困大学生树立自信心,获取自信力,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学生处每年开展“筑梦湛师”贫困生素质提升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贫困生进行系统培训,并把它作为常态性的助学育人工程来推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筑梦湛师”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贫困生为本,以励志教育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重点,为贫困生提供从理论到实践、从外形到内在、从技能到思维的蜕变式训练,加强对贫困生的励志教育力度,增强自信心,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资助工作的“输血”功能向“造血”功能转变,实现资助与育人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在学生处的统筹指导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筑梦湛师”活动方案的制定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筑梦湛师”每年开设培训班,分两个学期进行,每学期培训学生500名左右,培训时间为每年4月至11月,逢周六日开展,总计不超过60学时。培训班开始前举行开班仪式,并安排专题培训,计入正式培训学时。

第三章培训课程的设置

第五条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并重、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并举的设置原则,“筑梦湛师”重点开发了心理健康、师范技能、职场技能、电脑技术和创新创业等五个模块的素质提升培训,每个培训模块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

第六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每初进行学生培训需求调查,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培训课程,一项培训课程安排不少于4学时的学习。

第四章培训对象的选拔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本科生,自愿报名参与“筑梦湛师”培训活动:

1、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在自信心培养、人际交往、就业技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的;

3、在其他方面有自我提升需求的。

第八条每学期培训班开始前,根据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通知进行报名选拔。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者,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通过自强网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选课。

第九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报名申请学生资格审核确认,通过审核者方可参加培训。

第五章培训讲师的选聘

第十条为保证“筑梦湛师”培训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于每年初制定课程培训方案后,按照设置课程邀请校内外专业教师、资深专业人士担任“筑梦湛师”培训讲师。

第十一条学生处对培训讲师统一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讲师的职责:

1、制定课程教学计划;

2、负责培训资料的收集、培训内容的优化,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培训资料可以是书面文字、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形式。

3、负责所授课程的考核和评分工作;

4、汇总学生成绩,并统一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报给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第六章培训方式与教学组织

第十三条各培训讲师结合贫困生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适合本课程特点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操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倡导灵活多变的课堂培训方式。课堂培训采用团队辅

导、角色扮演、即兴演讲、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剧情演绎、小组讨论等多种互动教学,使学生在轻松、活泼、有趣的氛围中迅速掌握课程,提升水平。

第十五条安排专门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以学生就业为导向,充分挖掘校友资源,通过校友讲座、户外拓展、模拟创业、企业参观、社会调研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及早树立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七章培训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从勤工助学经费中划拨“筑梦湛师”专项经费,用于“筑梦湛师”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筑梦湛师”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使用原则,主要包括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培训讲师课酬及购买培训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筑梦湛师”培训讲师课酬标准,由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每学期培训班结束后核算无误,报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培训材料的购买与使用:

(1)培训材料包括培训教材、培训资料、物资的,应在开课前一周内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预支经费购买。

(2)培训材料所有权归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培训结束应予以归还并做好有关登记,以循环利用。

第八章培训学员的纪律管理

第二十条“筑梦湛师”培训学员需服从培训安排,努力学习,刻苦专研,完成学习任务。开班仪式列入常规培训,纪律要求遵照本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员上课应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课室。上课时关闭手机或使其处于振动状态,不随意走动和喧哗,保持课室安静。

第二十二条培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学习实践和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1次以上或旷课2学时者,取消学习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本不予考虑其获得学校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员因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持有本学院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提前向勤工中心相应课

程的负责干部请假。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员培训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处分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九章培训学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的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生处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培训学习结束,每个学员应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交学习心得体会1篇(不少于800字),学习心得计入考核综合成绩。

第二十七条培训学员的考核综合成绩由结业考核成绩、学习心得体会成绩和考勤纪律成绩组成。其中结业考核成绩占50%,心得体会占20%,考勤纪律成绩占30%。综合成绩不及格者,该年培训不予结业。

第二十八条培训学员学习期满并顺利结业的,优先考虑安排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综合考核成绩排名5%以内的,授予“优秀学员”称号,在每年3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章培训效果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在“筑梦湛师”培训结束前,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培训学员对培训讲师的上课效果、满意度等。勤工中心根据评教结果,有针对性对下一培训课程做必要调整。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培训期间发放调查问卷,重点征询学员对培训课程的安排、组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下一年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培训结束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培训学员进行追踪调查,了解培训后学员行为的改变程度、对就业的影响等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以供借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处勤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执行。

第7篇:新型农民培训实施办法

省农委 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新型农民培训,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培训对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计划培训新型农民4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培训”)3.5万人、农业专业技术培训35.5万人、农民创业培训1万人。计划培训种养大户和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涉农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万人,占总任务数的50%。各类培训任务安排向省定的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和自然村倾斜。

二、实施内容

(一)分类型分对象开展培训

1. 阳光工程培训。主要面向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包括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畜牧和渔业生产服务人员、兽医服务人员、农机服务人员、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涉农企业从业人员等6大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突出培训植保员、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机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沼气工等农业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人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通过培训,着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劳动者。

2. 农业专业技术培训。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村级农技员等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其中突出培训种养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通过培训,着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科学种养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

3. 农民创业培训。主要面向在农村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基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涉农企业创办人、农民创业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知识培训,其中突出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涉农企业创办人、农民创业带头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主要是创业理念、创业技巧、经营管理和相关专业技术等。通过培训,着力提高农民创业发展能力,促进创业就业,培养造就一批农业农村创业人才。

阳光工程培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等执行;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农科„2012‟58号)等执行。

(二)分类型差别补助

1. 阳光工程培训。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补助标准为人均约6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人均约600元(按2012年中央补助资金测算,具体额度待2013年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确定),市、县(市、区)配套每人50元。 2. 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补助标准为人均4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340元,市、县(市、区)配套每人100元。

3. 农民创业培训。培训主要包括集中授课、市场考察、创业设计、实践学习和跟踪指导服务五个环节,集中授课时间(包括创业设计)不少于4天、市场考察1-2次(2天)、实践学习5天、指导服务3次。补助标准为人均13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1230元,市、县(市、区)配套每人1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与部署(2013年1-2月)。开展调查研究,落实培训任务。各地结合实际,招标认定培训机构,制定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

1. 摸清培训需求。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市和省直管县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2. 组织申报项目。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省直管县申报培训需求计划情况,确定并下达全省培训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 认定培训机构。各市、县(市、区)农委和财政局根据本地培训需要,严格按照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公开招标、择优认定培训机构,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4. 制定实施办法。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农业农村工作中心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全面部署培训工作。各市和省直管县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办法需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实施与验收(2013年3-11月中旬)。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农科„2012‟58号)及本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和管理。

1.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分类培训内容,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市、县(市、区)农委批复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2. 确定培训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培训政策和招生宣传。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力量组织生源,采取农民自愿报名的形式确定培训学员。

3. 落实培训教师和教材。择优选聘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师资质量。根据培训需要,科学选用培训教材,确保教材质量,并确保受训农民人手一册省统编培训教材和一份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

4. 集中授课与实训实践。因地因时制宜,分类办班,组织教师进行集中授课。原则上每班(期)不超过100人,其中创业培训每班(期)不超过50人。各类培训都要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安排学员到实训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操作,给予现场指导。

5. 督查与验收。开展项目检查,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班次培训任务后,适时向市、县(市、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县(市、区)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三)总结与评价(2013年11月下旬-12月)。各市、县(市、区)农委在项目验收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各市和省直管县要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并连同各项目县(市、区)的审计报告报省农委。省农委按照省民生办要求,组织对各市和省直管县进行年度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民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把新型农民培训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各级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制度,定期研究、统筹谋划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上下联动的培训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合同、管培分离、项目公示、台账管理、培训报告、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电话举报和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实施。

(二)注重能力建设。严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新型农民培训讲师团,切实增强师资力量。加强教材建设,建立以省统编教材为主,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为辅的教材建设格局。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各培训机构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协作共建新型农民培训实训基地,适应农民学习技术技能需要。规范培训内容,阳光工程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分类培训规范执行,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按照省农委印发的《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分类培训内容(试行)》(皖农科„2011‟128号)执行,对暂未统一制定培训内容规范的,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培训内容。

(三)强化项目监管。坚持实行第一堂课制度,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到培训机构举办的每期培训班上第一堂课。坚持不定期开展检查,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定期深入培训机构指导和督查培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持抓好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实施到位。坚持抓好考核评价工作,实行日常考核评价和阶段性考核评价相结合,全省重点组织开展中期和年终两次考核评价活动。

(四)创新培训工作。一是围绕需求培训。紧密围绕粮油棉高产创建、粮食生产三大行动、畜牧业升级计划、水产跨越工程、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美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培训。二是选准培训对象。充分尊重农民参训意愿,将参训积极性高、有一定接受新知识能力的农民作为培训对象,提高培训有效性。三是创新培训方式。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培训与跟踪指导扶持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训实践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

(五)做好总结宣传。重视新型农民培训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切实做好月度统计和总结报送工作。各市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度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农委,同时将阳光工程培训进展录入阳光工程监管网,并于6月25日、12月1日前分别将项目实施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省农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政策和培训成效,特别是培训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美好乡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努力营造新型农民培训良好氛围。

第8篇: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

(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9篇:上海水产大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1、培训对象是我校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2、培训的目的是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促进教师知识的更新和知识结构的合理化,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培训类型

1、岗前培训

根据教师职务职责条例,凡新进校的高校毕业生和非高校系统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快业务水平的提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修相关课程。新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才能任教,并聘任各级教师职务。新教师在首次担任主讲教师前,必须通过由教务处组织的测试。

为使新教师尽快熟悉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必须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新教师进校后,学院须指定专人指导,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指导教师须结合新教师的自我发展计划和学校、学院的需要,对新教师制订培养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教师的工作作为其岗位职责的一部分将由学校、学院进行考核,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新教师在来校工作的第一学期内须完整地旁听相关课程,并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以熟悉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

2、岗位培训

(1) 根据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所有教师应取得外语等级证书,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同时,为适应多媒体教学及双语教学的要求,教师必须掌握相关的外语、计算机技能,参加各种相关培训,如学校举办的多媒体教学技术培训、外语培训等。

(2)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教学艺术研讨班、示范讲课比赛、教学擂台赛、师德评比等各项活动,通过研讨和比赛,提高师德修养、业务水平

45 和素质,

(3) 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单科类课程进修、短期培训班等。 (4) 各学院应积极拓展渠道,结合教师的专业和科研任务,安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3、学历学位培训

为尽快实现我校教师学历结构目标,学校将继续保持教师学历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拔中青年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特别要加大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力度。

4、骨干教师培训

为加强中青年领军人物的选拔培养,造就高水平的中青年专家队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意见》,学校将通过选派遴选出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进修(包括进行双语教学技能的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高级研讨班及资助出版学术论文、论著等形式,进行培训和培养。

三、经费管理

学校根据规划落实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1、 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及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2、 教师经批准参加课程进修、短期研讨班的进修费用由校教职工培训费支付,但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及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的培训、考试费用除外。校内培训班的费用亦由校教职工培训费支付。

3、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按照沪水大人[2003]34号文件执行。

4、教师参加培训后辞职或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学校可要求其退还培训费及相关费用。

四、培训考核

教师应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要求接受培训,可采用集中或分散培训的形式,原则上每年进修时间不少于36学时,凡连续两年未完成进修任务的教师,不再聘任或降级聘任教师职务。

教师培训是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是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6

五、组织管理

校人事处负责教师培训的日常工作,包括:

1、制定全校教师培训规划,督促指导各学院制定、实施培训规划;

2、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校内的各项具体培训工作;

3、组织校外培训计划的落实和人员的管理;

4、培训考核;

5、培训经费的计划和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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