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发展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劳工权益保障的一些国际通行规范为维护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提供了新的思路。以SA8000为例解读这些规范可以发现规范主要目的还是基于人权保障。中国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却相对缺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劳动权发展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农民工劳动权发展论文 篇1:

论农民工弱势群体劳动权的保护

[摘要]文章认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是农民工生存并摆脱弱势境况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权具体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福利权、休息权和安全保障权。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身份壁垒,加之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的现状令人堪忧。文章提出了应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严格劳动保障执法,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工弱势群体劳动权切实得到保护等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弱势群体;劳动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农村过剩的劳动力越来越多,大批农民来到城镇寻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加之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农民工的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实现受到许多制约,成为我国转型时期新生的社会弱势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保障农民工劳动权,是农民工生存并摆脱弱势境况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农民工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就很难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可言。

一、农民工劳动权受到侵害的现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劳动权具体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福利权、休息权和安全保障权。农民工本来应该享有这些基本权利,但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身份壁垒,加之劳动权保障法律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的现状令人堪忧。

(一)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

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虽然农民进城,但进城打工农民的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没有改变,由此在农民工就业当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我国劳动法虽然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但是,社会出身不同所造成的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已是我国不争的事实。在二元结构下,表现为户籍限制的歧视性就业屏障,人为地将劳动力划分为两个阶层,造成了对农民工劳动力自由竞争的极大障碍。目前一些城市仍然对进城农民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甚至对企业使用进城打工农民的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有的即使没有成文的政策限制,事实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就业歧视。近几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处于调整阶段,城市下岗失业现象严重。为降低失业率,不少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退和排斥进城打工农民,在就业行业、就业工种、就业成本上进行限制,大多数进城打工农民只能拥挤在一些工资水平低、工作条件差的劳动工种上,从事脏、苦、累的工作。

(二)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和生活质量。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劳动的权利,也有按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报酬或收入的权利。但农民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不仅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相当,而且常常被企业或雇主拖欠、克扣甚至拒发。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广东,这种情况更是司空见惯。广东现有进城务工人员2629万人,约占全国总数的1/4。

(三)劳动福利权缺失

城市职工除了工资性收入以外,还享有较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购房基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子女教育费用减免、市内交通补助等。进城农民工虽然也同样为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一份贡献,但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民工中享受到免费住房或住房补贴的比例较高,达77.7%,其他的福利待遇享受者的比例较小,有些福利待遇则根本没有。在民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方面,国有单位比较注重节假日发放实物和现金(占38.9%)以及给予探亲车票补助(占20%);三资企业比较注重医疗(占28.5%)和年底给予奖金(占62.8%,国有单位为41.2%);私营企业则比较注重给予免费的工作用餐(46.1%)(李新伟、石玲,2006)。由此看出,用工方只是尽可能地保证农民工的吃、住等基本生存条件,至于失业风险补助、子女的教育等劳动福利权则根本与他们无缘。

(四)休息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休息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这就提醒劳资双方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防止职业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用尽手段迫使农民工加班加点,严重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使其身心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过劳死现象,也造成了工伤事故的频繁发生。

(五)安全保障权得不到落实

安全保障权保护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雇主有义务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采取各种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措施。虽然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作了规定,但许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很不到位,不愿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都没有,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二、农民工劳动权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分割型户籍制度形成的身份壁垒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成立的标志。《条例》明确规定了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户口迁移作了十分严格的约束性规定。原则上,农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人口迁移都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最终引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功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方式。这种以限制人口流动自由为代价的城乡型户籍制度的构建,一方面强制性地维持和保障了城市人口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又包含和附带了对农民的歧视。此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在利益指向上往城市倾斜的成文与非成文的辅助性制度,户籍因素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渗透。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供给、教育、就业、住房、劳保和其他社会福利的提供,都以户口性质为依据。这样,以户籍制度为中心,附着了住宅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婚姻生育制度等多项制度,构成了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壁垒。城市居民可以享受较高的生活福利和行政性保障的就业机会。农民则被束缚在土地上,实际上没有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从而演化为两种不同的身份制度(俞宪忠

等,2006)。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惯性还很强大,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无法获得城市人的身份,也就无法与城市人一祥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报酬权、福利权、休息权、安全保障权。

(二)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

1 农民工就业权法律保护缺乏。目前,农民工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和《劳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宪法》和《劳动法》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禁止劳动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虽然《劳动法》第十二条列举式地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形,但对四种情况之外的包括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行为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刘潇潇,2006)。因而在实践中,农民工就业权常常受到侵害,而且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保护不力。20世纪90年代前期制定的《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由于受时代发展的局限,立法时并没有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的现象考虑进去。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劳动福利、安全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现行《劳动法》确立的调整范围缺乏对农民工的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享有的权利无法惠及农民31,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不少政府机构、用人单位不能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托词(兰建勇、李辉敏,2005)。

(三)行政执法不严

根据国务院2004年12月颁布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进行全面监察。另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目前劳动监察执法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个别地区的劳动执法检查工作避重就轻,偏于抓大放小,使得一些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二是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即使农民工诉之于劳动监察部门,也往往因各种原因得不到解决。三是还存在着交叉、重复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环境不够宽松。一些地方政府以治理软环境为由限制和干预劳动监察执法,加之现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适应环境的能力有限,使劳动保障执法处于停顿状态。五是目前的劳动监察立法从机构、职能、规则等方面,差别较大,没有统一的规范执法体系(郭富琐,2005)。进而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监管,也加重了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范围和程度。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据一份对753名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与其劳动权益十分密切的《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徐增阳、王洪江,2003)。因此,他们在自己的劳动权遭受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

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的建议

(一)改革户籍制度

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把公民分成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不同身份,对两种身份的公民采取不同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身份壁垒。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如果按照现有户籍制度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农民,但他们实际上已经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领域里工作,这样,他们的身份与他们工作的产业性质和工作地点不一致。正是目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剔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消除对进城农民的歧视。应对有稳定收入、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场所的迁移人口登记本地常住人口,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逐步实现城乡户口的一体化管理(同春芬,2006)。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彻底摆脱户籍身份制的阴影,真正享有包括劳动权在内的社会权利。

(二)完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有很大的不足,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 制定就业促进法,保护农民工的就业权。保护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是提高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收入,使他们摆脱贫弱境况的一个关键。应该建立包括农民工就业援助、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反就业歧视在内的就业促进法律制度,打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消除就业歧视。使农民工能充分就业,最终能改变其弱势地位。

2 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保障农民工获得报酬权、福利权、休息权、安全保障权。现行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1)农民工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到底受不受劳动法的调整?(2)农民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劳动的特殊性如劳动期限很短、流动性强等,这样的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该不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问洁泓,2006)现行劳动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原则,修改和完善劳动立法,及时反映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强化对农民工劳动权的保障机制。

(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劳动执法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重要手段。在劳动监察与劳动执法过程中,要对用人单位和雇主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的各种现象加大监察力度,坚决查处现实中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各种行为,尤其是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维护社会稳定。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农民工薄弱的法律意识成为他们维权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为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改变这一现状,让法律走进他们的生活当中去,让他们对法律有一个比较确切的认识,让他们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可亲近性和可依赖性,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郭富锁农民工问题的法律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05,(4):100-103,

[2]兰建勇、李辉敏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05,(6):139-143

[3]乐声,民工讨薪难背后的深层问题不客忽视[N]南方都市报。2002-12-16,

[4]刘潇潇“新农村”背景下农民工就业权之法理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3):21-25,

[5]李新伟,石玲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研究[1],人口学刊,2006,(2):36-40,

[6]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11,

[7]问清泓,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一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规定[I]斌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625-629,

[8]徐增阳,王洪江弱者的权利: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J]调研世界,2003,(2):39-41+26

[9]俞宪忠等,流动性发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251 252

作者:郝英慧 熊 勇 姜小鹏

农民工劳动权发展论文 篇2:

用国际规范标准看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及其维护

摘 要: 劳工权益保障的一些国际通行规范为维护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提供了新的思路。以SA8000为例解读这些规范可以发现规范主要目的还是基于人权保障。中国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却相对缺失。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法规执行不力、行政措施薄弱的现状,只要适当注意一些问题环节,中国推行国际规范并发挥其杠杆作用,可以成为平衡劳资关系、开辟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国际规范;农民工劳动权益;杠杆作用;劳资关系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普通劳工劳动权益的研究已经较为全面深入,这些研究理论着眼于从管理角度,从法律角度,从政府角度,从伦理角度,从文化角度等不同的视角。事实上,劳工权益保护国际上有一系列规范标准,但是国内探讨农民工权益保障从国际规范标准的角度还不多。然而,对于一些劳工权益保障的国际通行规范,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是壁垒,也有认为是一条必经且应该通过的途径。这些讨论为推动各界加强对劳动权益保障的国际通行规范(本文简称“国际规范”)的认识和把握以及采取相应对策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国际规范标准虽然可能有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不合理的因素存在,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必然受到国际制约和影响,与国际接轨才能生存发展。因此,国际规范标准是维护广大劳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有效和积极的因素。

一、国际规范标准及其解读

中国经济历经迅猛增长,而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广大劳工,尤其是农民工却未能从中获益良多。究其原因,其中就有法规和制度的缺位、不健全或滞后,以及实践中执行不力的因素等。但从全球化而言,国际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并且通行的系列协议和文件用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劳工权益。“国际规范”标准是国际上一系列关于企业责任的各种规范性协议或文件规定,本文既包括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通过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也包括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以及诸如此类的国际劳动公约或规定,它们是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这些公约或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体现最基本的人权保护,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各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或民族宗教信仰有何差异都应该遵守。它们对企业在工作环境与时间、劳工健康与安全、职员培训与薪酬、公平待遇、童工使用、工会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责任,都有最低的规定。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其他劳工权益的国际规范协议,并非直接对各国产生约束力,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各国自主决定。从当前中国农民工的状况考察出发,发挥国际规范的杠杆作用来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十分现实必要的。

这里我们以国际上著名的SA8000为例作一解读。对于SA8000,有的观点认为它是发达国家为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而故意设置的障碍;有的观点认为它体现了人本观念,是国际市场的门票。那么,SA8000到底意味着什么?SA8000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缩写,意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思想源泉主要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SA8000于1997年由CEPAA(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即美国经济优先权代理鉴定理事会)制定的,它虽然适用于诸类公共机构,但主要还是针对企业,旨在通过符合道义性标准的经营与采购活动,达到改善全球劳工工作境况之效。[1]2001年CEPAA更名为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社会责任国际)并发表了SA8000第一个修订版。

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它对企业在工作环境与时间、劳工健康与安全、职员培训与薪酬、公平待遇、童工使用、工会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责任,都有最低的规定。SA8000主要包括9个标准要素:(1)child labor(童工);(2)forced labor(强制性劳动);(3)health and safety(健康与安全);(4)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discrimination(歧视);(6)disciplinary practices(惩戒性措施);(7)working hours(工作时间);(8)remuneration(薪酬);(9)management systems(管理系统)等。如在管理体系中,SA8000要求高层管理阶层应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以确保该政策对公众公开,并进行定期审核;公司应指定高层管理代表来确保本标准要求;公司应协助非管理类人员选出自己代表以就与本标准相关事项增进与高层管理阶层的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使供应商或分包商满足本标准要求。

SAI不但制定而且还负责其认证授权。SA8000认证机构需向SAI提出申请,在通过审核并获得授权后方能开展相关认证工作。企业需向经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接受并通过其核查后方能获得SA8000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定期监督审查,过期全面审查,以保持证书的效力。SA8000认证使经济在标准的约束下有序运行,能够减少客户对供应商的第二方审核,推动企业科学管理,并且建立国际公信力。

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采购商,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要求供应商必须达到SA8000所列标准的要求,否则供应商就会被要求整改甚至取消贸易交往。于是有人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处于成本劣势而以国际劳工标准作壁垒来对付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冲击,保护本国相应的产业和就业机会。所以,发达国家才会对违背SA8000的企业产品采取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方式,或者采取利用民间力量和公众舆论谴责等措施阻碍贸易。

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在推出了技术壁垒、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后,又推出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它需要相对落后或贫穷国家的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和保持这一体系认证,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成本,削弱了产品竞争力,[2]因此SA8000是财力雄厚的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而设立的,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和贸易壁垒形式的翻新。而笔者在此并不苟同。我们认为,不要简单断言和责怨SA8000是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由贸易的无端干涉和壁垒设置,而应当从人权保护和对劳工权益保障的角度去看待SA8000,这样,我们就会相信SA8000的出发点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有利于保护劳工权益,这一点特别是对于中国农民工而言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之所以这样看,是出于今日中国农民工的现实处境而言,这里先让我们简要梳理一下农民工的情况。

二、农民工权益相对缺失

历经几十年的经济飞速增长,并且以加速度跨入21世纪,当全球正在惊呼中国世纪来临之时,联合国属下的国际劳工组织发表报告说,亚洲太平洋地区经济发展兴旺,没有给劳工带来相应的实惠。同时,批评者表示,在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中国,劳工状况恶化。虽然经济繁荣,但亚洲劳工面临工时长、工资低、就业减少的困境。报告举例,中国经济在本世纪头五年间增长了59%,但是就业只增加了5%。设在香港的独立的劳工权益组织“中国劳工通讯”说,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亚洲劳工权益保障薄弱有多种原因,如民主制度短暂、经济相对落后以及相互竞争以低工资吸引外资等。

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拥有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的国家。不仅如此,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和效率也属世界罕见。惊人的是,从1999年以来企业的利润年均增长36%。究其原因,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加快,持续超出工资水平的增长速度,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这个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弹性使得工资水平尽可能地反映了中国劳动力的供给规模。在中国劳工大军中,农民工扮演主体角色。据统计,在第二产业中农民工总体上约占就业职工的58%;其中加工制造业农民工高达68%;建筑业农民工超过80%;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餐饮业的农民工也约占52%。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支撑了中国的经济繁荣。中国官方机构的调查也显示,中国农民工普遍超时工作,过去10年来工资增长缓慢,工伤事故、职业病增加。农民工因讨要欠薪的自杀事件也时有发生。总结起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最突出的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岗不同酬的现象严重。(2)农民工畸低的报酬和待遇未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国家机关干部、城镇职工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也有较快增长,但农民工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3)某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农民工,恶意拖欠工薪,还有不少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4)强制加班加点,普遍超时工作。农民工普遍从事城镇工人不愿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非常大,劳动时间也很长,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许多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且没有就此支付额外报酬,使得农民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5)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伤亡事故频发。

此外,社会保障机制缺位,包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统筹功能低下。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许多农民工则不享受部分甚至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3]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4]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相对缺失。当前,国家正在加紧建设和谐社会,如果只照顾到了公职人员、城镇职工的权益保障,或只看到企业对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而看不到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损害劳工,尤其是损害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而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就会对和谐社会造成阻碍甚至破坏。因此,如何解决为国家经济繁荣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农民工劳动权益相对缺失,是当前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

三、运用国际规范杠杆可以平衡劳资关系,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一)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博弈

面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首先在政府管理机关中就存在观念问题,某些公职人员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认为农民工是“盲流”,给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社会上城里人也鄙视农民工,这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思想根源。[5]虽然国家《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也有不同角度的相应的规制,但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6]而在执行中,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用工违法行为时,常常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二是执法人手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相关法规都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监察员的严重短缺,许多条文成为一纸空文;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之故,千方百计满足、迎合资方的要求,甚至用“牺牲”劳动法等优惠来招商引资,把治理企业欠薪、敦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看作影响投资环境和财政收入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仅有了保障的法规,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法规在中国现实情况中没有或无法得到切实的重视和执行。在某种程度上,国家通过法律强制企业为劳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标准,似乎变得异常困难,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则为我们提供了思路。面对这种现实,国际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中国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农民工权益。

(二)国际规范可以发挥杠杆作用

在全球化的时代,几乎大多有规模的企业都要直接或间接涉入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体系。在国际市场上,如果一个没有或者无法达到国际规范标准的公司,产品出口就会受阻或者被取消供应商资格。虽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悬殊的成本优势冲击发达国家市场,但全球范围内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采购商、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劳工标准,如果不符合,即使便宜也不愿意购买。发达国家的市场因素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必须采纳国际劳工标准。有调查表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多数消费者己养成一定倾向的消费定势,他们愿意购买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即使多花些钱也乐意,而不愿意买不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曾经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最终使许多知名品牌公司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由此可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无论是政府,抑或企业、民众都己养成注重劳工标准的习惯,对于这样一种行情,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国际劳工标准,应对买方要求,才能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打开销路。迫使企业尽可能按照国际规范的要求保障劳工权益。所以,在中国当前供应商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以国际规范的杠杆作用来推动企业改善农民工劳动待遇的效果要比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等方式甚至效果好。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如果向国际规范看齐也会得到很多的好处。企业实施国际规范,虽然会增加成本并对短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因此获得市场声誉,吸引更熟练、高质量的劳动力,并能安抚、稳定人才长期工作,形成融洽的劳资关系,也等于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有利于融资,从而导致良性循环。所以,从长远看,企业积极施行国际规范,不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会使企业受益。当前在全球化大潮背景下,国际规范是中国政府、社会、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条款,企业生存发展也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否则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劳动权益的国际通行规范就成了现代国家平衡劳资关系的一种手段,在中国目前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运用国际规范的杠杆机制,对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意义重大并且会非常有效。

四、企业的一些相关策略

(一)根据国际规范提升企业素质,建立企业相关认证制度

SA8000思想源泉主要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好的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好的硬件,而且还要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所以要从根本上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结构,使经营管理者符合履行社会责任的素质要求。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认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可以为其选拔、激励、监督机制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如在SA8000管理体系中要求高层管理阶层应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以确保该政策对公众公开,并进行定期审核;公司应指定高层管理代表来确保本标准要求;公司应协助非管理类人员选出自己代表就与本标准相关事项增进与高层管理阶层的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使供应商或分包商满足本标准要求。SAI不但制定而且还负责其认证授权。SA8000认证机构需向SAI提出申请,在通过审核并获得授权后方能开展相关认证工作。企业需向经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接受并通过其核查后方能获得SA8000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为内,认证机构定期监督审查,过期全面审查,以保持证书的效力。SA8000认证使经济在标准的约束下有序运行,能够减少客户对供应商的第二方审核,推动企业科学管理,并且建立国际公信力。

(二)企业推行国际劳工规范,弱化廉价劳动力的市场竞争中作用,创造条件形成新的比较优势

在国际买方市场条件下,各国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而竞争的结果取决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大小。低成本并非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中国许多中小企业之所以不惜采用侵犯员工基本权益的办法来降低产品成本,主要是因为没有形成新的比较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全面系统地考察降低产品成本的手段。包括规模经济、产品设计、工艺加工技能、对工人的严格监督、低成本的分销系统等等,而降低人工成本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次要的方面,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法代替。[7]为了谋求可持续发展,中国企业应该站在一个新的高度,把目光放得更宽更广,重新审视自己的综合能力,找出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转变经营思想,调整经营战略,注入科技、文化、道德、创新等色彩,提升产品科技文化价值,使企业产生综合竞争力,使品牌产生国际影响力。

(三)企业工会组织薄弱,尚未真正形成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渠道,因而有必要加强工会组织,特别是农民工工会组织建设

企业劳资关系的建设过程既是一个劳资双方力量由不均衡向均衡的转变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的过程。[8]工会无疑是调节企业劳资关系走向均衡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可以在劳资矛盾激化之前,以合法的团体谈判等形式,来处理劳资纠纷,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种平衡装置。农民工在推行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常遭到雇主的抵制。这种抵制由于在中国特别是私有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组织力量相当薄弱,又缺乏罢工权保障。长期以来,农民工则一直因其身份属于农民,而被排除在工会之外。近年来,虽然一些地方在工会制度上有所创新,组织农民工建立工会,但由于流动性等原因仍然非常薄弱,尚未真正形成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渠道,因而有必要加强和不断完善农民工工会组织建设。

(四)企业根据国际规范,切实落实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ILO《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力原则的实施公约》中规定:“对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机制,政府应当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措施,鼓励并促进其充分的发展和应用,以便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协议来规定工人的就业条件。”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与维护者的工会组织,其维权的主要内容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要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时,工会要把农民工的劳动状况、工资报酬、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列为重点,要积极争取、支持并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在劳动关系运行的过程中,工会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切实把维护农民工权益纳入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协调和解决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被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它是指用人单位职工集体代表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规范劳动标准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9]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实现产业民主,有利于保障劳工尊严和权利,有利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是,集体协商谈判有利于劳工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聚合。劳工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集中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实现他们参与工厂管理的民主权利。

五、政府的一些相关策略

对于劳动权益的国际规范协议每个条款都要放到整体中去审视,放到劳资关系平衡的背景下去考量,甚至放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形势下去看待。因此,需要弄清中国劳资关系的不平衡性背后的根源所在,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对未来劳资关系的发展趋势有所把握。维护农民工权益,政府推行国际规范,需要重视以下策略:

(一)政府加大宣传与培训的力度,充分普及国际规范相关信息

目前中国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内陆企业,对许多关于劳工权益保障的国际规范协议、公约相当陌生,甚至茫然不知。所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普及国际规范相关知识,帮助企业充分掌握国际规范相关的内容及运行程序,并依法不断促进劳动者劳动、工作条件的改善,从而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国际规范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关于国际规范的宣传和培训,要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国际规范这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科学引导

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权益保障成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指标内容。经验表明:只要那些配套了强大考核驱动机制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现实中才最可能成为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执行的对象,如GDP、财政收入等等。政府指导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促进企业管理者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国际规范认证工作和本土化进程,广大企业最终能够顺应国际潮流,直面社会责任。

(三)国家要积极推动完善与国际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国际规范标准是在管理体系的框架下使劳工标准合理化。国家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签署或批准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关注和借鉴其他成员国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政策,逐步实现与国际劳工规范接轨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积极启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程序,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积极推动修改并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同等地位的企业责任之一[10];加强劳动保护和人权发展,注意劳动法的可操作性,落实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赋予农民工抵制企业不负社会责任行为的权利,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活动。

(四)政府依循国际规范构建相关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应当改变国际劳工规范与国内社会保障制度不协调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规定,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应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政府依据中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和按照国际规范来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相关体系,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与体系同国际接轨,包括国家的土地政策、户籍制度、用工法规等等。

(五)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国际规范杠杆在劳工与企业之间的平衡作用

政府作为第三方应当运用国际规范杠杆,力求在劳资双方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以使劳资关系天平不至于失衡。就劳资关系而言,通常劳工一方处在弱势,无法与资方进行抗衡。但也应当看到,如果过分扩大劳工权益,加大企业社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严重束缚,背上沉重的用工包袱,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过来,如果劳工权益保障不到位,对企业责任的要求过少的话,就会影响人力资源的供给,危及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健康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形成,也会从根本上影响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近年一些地区用人状况紧张,甚至出现“民工荒”和“技工荒”,实质就是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不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足造成的。

(本文为第四届中国—欧盟政府管理高层论坛选拔参会(中方)入选论文)。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联合会.共享和谐——解读SA8000社会责任体系[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2] 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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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了.文化排斥情境中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5] 柯兰君,李汉林.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6] 曲景.民工问题与法律制度转型[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7] 胡建绩,陆雄文.企业经营战略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8] 王志乐.软竞争力——跨国公司的公司责任理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9] 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动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科学,2002(1):126

[10] 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作者:李艳中

农民工劳动权发展论文 篇3: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解析

摘 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作为劳动权利与权益的结合,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晶,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理解劳动权益中合法权益部分,不仅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常识,还需要根据社会实践予以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将以已有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互结合,获取问题出现的相关缘由和解决对策。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农民工群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对策

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概述

随着大数额的农民工涌向周边城市,中国的社会基本冲突进一步激化。为了降低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结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了相应的改革和优化。所谓的劳动权益主要是指法律层面赋予农民工的权利,同时也包括劳动范围内的所有权益。劳动权益作为人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民工获取生存和发展基本权益的必要准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作为劳动权利与权益的结合,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晶,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理解劳动权益中合法权益部分,不仅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常识,还需要根据社会实践予以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剖析

1.人身权益方面。在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各地的相关促进就业部门为了解决当地的下岗职工和其他的失业等就业的问题,他们采取了一些抵制农民工就业的措施,形成了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政策的产生。虽然国家再三呼吁,甚至对劳动者平等就业赋予了法律保护,但是,还是没有彻底的解决这种就业歧视的蔓延。例如休假权主要是指在节假日及其他公休日,劳动者可以在法律保障下带薪休息。由此看来,休息休假权不仅有利于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合理安排工作外时间,还保证了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企业为了谋求长远发展而作的必要准备。

2.财产权益方面。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在与城市工人的比较中,新生代农民工在体制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使得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屡屡遭受侵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在很多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和城市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却很难得到同样的报酬。二是工资被拖欠甚至拒付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一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中央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且地方每年也都会开展一定的“清欠”行动,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而引发的一些悲剧事件时有发生。

3.政治文化权益方面。农民工作为工人群体里的一员,同样享有一定的公民政治权益,然而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政治的参与并不多加关注,这就导致了他们的政治权益的行使趋于表面。以农民工的选举权为利,由于农民工户籍未做转移,仍然在农村,因此,他们享有的主要是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但是,由于他们长期处在城镇工作中,使得他们对村委会现有状况并不了解,所表达的选举意愿,也受到了他人的影响。

三、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对策

1.强化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政府作用。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引起高度重视,赋予他们相关立法对其保护,保证他们该权利自由不受限制和侵犯。其次,取消那些在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的所有不平等的规定,将所有公民的户籍进行统一对待和管理,消除户籍造成的不共分配和待遇。进一步改革,可以逐步实现没有户籍区分只有登记内容不同的管理模式。再次,放开户口迁移政策,所有公民可以自由的进行办理,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进行办理。最后,取消办理户口时所需要附加其他条件,还其本来面目。

2.加强农民工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建设。要大力培育农民工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广泛参与工会、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提高农民工组织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政府、相关社会组织和用工单位应该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多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丰富农民工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使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加强农民工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和尊重,重新树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需要与合理期望。

3.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友好原则,使得劳资关系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缓解,从而维护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得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障。这要求企业能够根据现有的生产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关注与重视,从而从作业环境角度看,对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安全与卫生保障。

4.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及其相关企业部门开始重视劳动者职业培训,对于后期工作状况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关于劳动者就业机制,政府和企业部门联合起来,开始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前培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然而,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由于机制尚未完全成熟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无论是法律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应该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和后期就业的安排,予以相应的鼓励和支持。

四、结语

农民工群体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他们用自己的汗水让中国经济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实现了我们的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他们自己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在三十年中几乎没有变化。本文利用已有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深入到农民工群体内部,展开系统化的调查与分析,从而确实掌握农民工人群的发展现状,并根据其中的各项突出问题细致研究,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互结合,获取问题出现的相关缘由和解决对策。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农民工群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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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邹新树.中国城市农民工问题[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陈 鹤]

作者:李近 梁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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