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协议范本

2022-1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高职校企合作协议范本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规范性与制定问题研究

[摘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提升高职院校治理水平的平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具有文件属性、道德属性以及柔性属性。文章提出,通过权限划分、协议与法律法规间的协调以及制定内容的“基本权利”限制来破解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问题;通过制定的正当程序、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以及协议体系化建设来破解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问题。

[关键词]高职教育 “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 规范性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作者简介]孙云志(1975- ),男,江苏泗阳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张瑞霞(1968- ),女,河南开封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118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优质高职院校多元共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7ZDIXM087,课题主持人:孙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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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构建现代化高职院校治理体系过程中发挥了关键功效。对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核心属性而言,大部分研究者提出,目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属性既体现社会性又体现柔性。也有研究者提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国家颁布的相关教育法规的有益补充,它虽无国家颁布的相关教育法规之名,却承担着相关教育法规具体实践探索之实,因此可将其视为准教育法规。需关注的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规范性绝非简单化一的产物,它在具体探索中凸显出复杂多样性,即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对内强化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间类似于法规的道德要求,对外则强化其文件属性。此外,鉴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实施具有的特殊性,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又呈现柔性特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体现的复杂多样性虽决定了其制定权限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较大,但不能由此推断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关联性,毕竟在制定程序上两者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此,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方面,应以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间差异性为基点,在不断强化两者相通性的同时,对两者在制定程序上的共同点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能够在原则与程序方面吸收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精华。

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三重规范性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提升高职院校治理水平的平台,不仅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也对现代职教体系的构建与高职院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关键功效。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与众不同”,是由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打造现代化高职教育体系中所承担的“与众不同”角色所赋予的。具体而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与众不同”主要在文件、道德以及柔性等规范属性上有所展示。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文件属性。在高职院校治理利益相关方不断深度介入高职院校发展的当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文件属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其不仅能够规范高职院校、政府、社会三个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所作所为,还会产生“协议外化”的文件成效。高职院校、政府、社会作为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三大员”,引领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联合研发、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发展方向。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期间,为了保障高职院校治理活动沿着正确的路线图进行,应根据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协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高职院校治理与发展期间承担着方向引领之职责,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则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依据。通过对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剖析,将相关的文件要求以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整合高职院校治理活动和管控高职院校治理主体行为的过程中,都會或多或少地看到国家公权的“影子”,并对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起到“润物细无声”之功效。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作为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行动指南”,会产生“协议外化”的文件成效。也可以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势力范围”并不仅聚焦于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还应将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纳入其中。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属性。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应具备高职院校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品质,而要实现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则必须使其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在依靠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身修养的同时,充分挖掘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形塑作用。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合作协议与以德内化协议的统一。这不仅要求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遵守协议,还要求不断提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品行。当下,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每个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只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采取漠视态度,这必将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效能大打折扣。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从而实现高职院校治理主体行为的自律。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仅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活动的规范,也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品质的制度要求。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柔性属性。当下,校企合作还存在着“同床异梦”的情况,尚未建立校企命运共同体。这使得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职业教育联合体、职教集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机构大多处于松散状态,导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度较低,部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沦为应付各种检查评比的“应景之作”。事实上,虽然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尚未获得法律法规地位,可随着高职院校从管理向治理转型,政府与社会治理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享有越来越多的公权力。高职院校治理工作越复杂,必将要求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柔性属性。所谓柔性属性,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既有弹性又有刚性。具体而言,其弹性表现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作为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内部规则,不仅是全体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意志表达,也是这个群体的组织规则。这种组织规则使得这些协议能够以非强制力方式执行,并在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中形成遵守协议的潜在意识。其刚性表现在:面对那些视这些协议为无物的高职院校治理主体,高职院校治理机构的内部权力将对其发挥强制性作用,并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问题

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制定权限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关键部件。能否做到制定权限的最优化配置,将决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成色”。就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制定内容而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属性必然会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品行提出要求,从而维护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再加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其他协议有所不同,协议外化特征比较明显,因此,要想破除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制定权限存在的困局,应处理好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关系,保障这些要素在制度方面的顺畅对接。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划分问题。为了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符合相应的规范,需打造科学性与实践性较强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体系。该体系的出台可作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圣经”,其不仅可以明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主体,还可以明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范围,将不同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归纳到效力各异的范围中,从而较好地完成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的划分。较高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主体是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高职院校联合体,较低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主体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企业和具体高职院校。不同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所制定的协议具有不同的效力,即较高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多为全局性,而较低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多为具体细则。因此,应依据不同类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差异,给予其恰当的身份定位,进而使各种类型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能够发挥最大效能。具体到实践中,需关注以下问题:一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细则、方式、方法和效能发挥等问题,二是相同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一般协议与特殊协议时存在的问题。相同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一般与特殊协议、新旧协议时如发生冲突,应明确规定以特殊协议和新协议为准。同时,还应规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解释权,当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困局时,由制定协议的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解释不仅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具有同等待遇,必要时还享有优先权。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应建立互通机制,这样可通过协调来规避两者矛盾所导致的高职院校治理困局。在具体实践中,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应构建价值共构状态,如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修养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也对此有所提及。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其在理论层面尚无对立关系,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毕竟属于相异的社会规范,当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外化与法律法规出现相悖,特别是当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协议出现偏差时难免会遭遇冲突。因此,为了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之间关系顺畅,打造全方位的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在宏观方面,应强化法律法规等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引领,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实现系统化。一是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与《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作为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根本原则,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间制定的任何协议都不应与其相悖。二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应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比如相关法律法规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正义等理念也应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中有所体现。

在中观方面,应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间在制度层面的顺畅对接。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制度与当下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基本吻合,代表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确定了“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以及“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相关制度。这些法律法规所构建的制度是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也应遵循这些制度。可以说,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构建的制度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构建起到引领作用。通过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构建来引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建设,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构建遵循法治精神,使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统一。

在微观方面,应加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在实施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构建必要的危机破解机制。具体而言,即相关法律法规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执行必须“有据可查”,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执行相关协议时不得超越协议赋予的权限,同时还要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处理相同问题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法,这是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与现代职业教育快速推进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面对这些矛盾与冲突,必须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构建危机破解机制,从而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得以维护,同时使两者的效力也得以恰如其分地发挥。该危机破解机制应该涵盖以下模式,即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双向建构模式以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发生冲突时的法律法规优先模式。前者的双向建构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与精神两个方面的探究;后者的法律法规优先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建构上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发生歧义时尤应如此,毕竟法律法规优先是保障高职院校多元治理方向正確的法制基础,这样才能使两者间的冲突迎刃而解。另外,构建危机破解机制时还应建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审查机制。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内容的“基本权利”限制。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提出超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此超越并非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基本权利”的突破,而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重要职责就是规范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所作所为。另外,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修养也应是重点关注的对象。必须注意的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要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超过一定限度,只会导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无为”与“乱为”,还可能产生“主观归责”怪状。有鉴于此,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主张应给予相应的范围,实施这些道德主张也应给予相应的范围,而基本权利则可通过其拥有的防御功能承担起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天然限定的角色,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众基本权利制约的。

三、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问题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是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其协议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方法,因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不仅涵盖详细的秩序制定步骤,还涵盖其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公平正义已成为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协议程序时不可或缺的基本基因,并通过主观价值的指引,成为其制定程序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基于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具体制度也搭起了基本框架。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要求。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在遵循共同意志的基础上制约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所作所为的规范总称,并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相一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构建的井然有序的高职院校治理秩序,既须借助其自身规范性所产生的制约效力,又须使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认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价值。認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价值,可使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觉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要求内化于心,并以此作为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行动指南,进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潜在的意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认可,其追根溯源是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涵盖的价值理念的默认,并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获取正当性。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中,正当程序涵盖了高职院校多元主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正义之本。另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还承担着立法性与执行性正义角色以及社会理性角色,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程序要体现全面与程序正义相契合。可现实状况是,部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过程中,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大搞特殊化,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程序沦为可有可无之物,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最终成为某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利益的“代言”。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内容与程序应该是集体意志的表达,而非个别或部分群体意志的表达,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既要有程序又要在内容上体现正当性。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要求。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效力既来源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愿让渡权利,也来源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民主。可以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既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坚持程序正义的要件,也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坚持实质正义的抓手。因此,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过程中恰当使用民主原则,可激发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协议制定的热情,提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科学性以及质量。具体而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理念应包含参与和集中方面要实现民主。此外,程序上的公开也是必不可少的。

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民主参与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科学性的关键。目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真正参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比较少见,比如在校企合作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不少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情并不高涨,因此部分校企合作协议过程最后演变成高职院校操刀、行业企业过目的尴尬状况。政府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主体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期间的缺位,必然会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提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协议制定的参与度已经迫在眉睫,而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则是拓宽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参与通道的关键。在具体的实践中,可参考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在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会议以及混合所有制办学会议期间,真正赋予参会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制定协议的建议权。对于部分高职院校治理主体提出的协议草案,高职院校协议制定主体应积极予以回应,使征求意见真正成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此,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协议中的参与权得以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得以贯彻。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公开是保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的平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如何,直接取决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过程的“曝光度”。那些私下制定的或不予公开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其权威性可想而知。因此,除那些有保密性质的协议外,其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与协议相关信息都应按照程序公开要求可随时随地查阅。此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公开还包括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成果的“曝光”,对于那些尚未公示于众人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必须经过程序公开并为利益相关方熟知后方可获得认同。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集中制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组织与决策上正确的前提。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要求。该要求实施效果如何,不仅影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及其组织机构的参与激情与创造力的发挥以及相关观点的完整表达,同时还影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及其组织机构的知行合一。因此,应尽力避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民主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集中先后的问题,两者应保障同时进行。另外,“多数决”机制也是遵循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时必须提及的。当然,实施“多数决”机制时还需将焦点聚焦在民主上,避免因过分集中而漠視了“弱势群体”的声音。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体系化建设要求。依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的差异,可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划分为政府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高职院校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行业企业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以及国外境外资源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这些不同高职院校治理主体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构成了当下“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局。一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凭借自身职权就某些合作事宜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当前,大量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断涌现,这些对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转起到了指引作用。与此同时,不少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制定时缺乏全局意识与顶层设计,尚未达到体系化建设,出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主干合作协议缺失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配套合作协议缺失的情况,使得某些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相互冲突,“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二是不同高职院校治理主体主导制定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可避免地代表其利益,这使得其他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利益容易被忽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整体性受到侵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纵向碎片化”状况开始蔓延。

针对目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碎片化”状况,亟待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化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主要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组织机构对某个时期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从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与处理,确保这些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适用范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包含集中和即时方式,其中前者使用较少,后者较为常用。纵观当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清理的进展情况,与常态化要求相差甚远,甚至可以说有些院校尚未启动这项工作。对此,当前首先要建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清理常态机制,明确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组织机构承担的清理职责。另外,占主导地位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应自觉承担起清理其协议的任务,并积极接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督查。二是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体系的构建。当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仅数量比较多,制定主体也比较庞杂,处于的时间段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很难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内容全部了然于胸,有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认知处于一知半解状态,还有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缺乏整体认知。因此,为了摆脱由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零散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对协议认知的碎片化相互纠缠所产生的错误逻辑,构建整体性思维不可或缺。在此基础上,应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信息流的互联互通,从而在信息技术支撑下构建起涵盖全体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数字化系统,实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M].杭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黄达人.大学的治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孙云志.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建设路径创新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孙云志 张瑞霞

第2篇:高职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本

附件二

校企合作协议书(格式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发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高供更大空间,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与 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科学技术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等方面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总则 1.通过双方合作,形成以社会人才市场和学生就业需要为导向,以行业、协会、企业为依托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办学机制,并使之成为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学术研究、项目开发、信息服务与技术援助的载体。

2.由双方领导、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计划、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定期交流互访等工作。

3. 在乙方挂牌建立“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基地”。 4.通过双方参与的、不定期的校企合作工作会议、技术经验交流、科技项目研发、在职员工继续教育、学生岗位实习锻炼、就业指导与人才招聘等方式,建立交流互访合作机制。

二、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

1.聘请乙方的有关领导、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为甲方相关专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客座教授,参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过程,培养社会、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

2.利用技术优势与师生资源,深入企业一线,在项目调查、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与乙进行项目协作。

3.为企业量身订做,“订单式”培养人才。乙方根据自身用人的实际需要,与甲方共同制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甲方必须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到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使学生经过甲、乙双方联合培养后成为乙方的实用型、技能型、创业型的高素质人才。 4.按乙方要求以“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 支持乙方企业职工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职业技术培训。 5.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到乙方企业实习的学生的行政事务,并参与教学实习指

导,负责实习学生的往返交通和其它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二)乙方

1.乙方利用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对甲方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到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2.乙方选择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中高级技师担任甲方客座教授、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科研开发、 教学改革、教材编制写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共同所有。

3.乙方可将预研项目及非核心技术工作委托甲方进行调研、研发、制作及编制,以降低成本费用,同时也为甲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锻炼提供平台和机会。

4.乙方尽可能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在同等到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甲方学生进行实习。。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有效的合作机制。具体顶岗实习专业和学生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学生情况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决定。

5.按照甲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的实习内容,组织及指导实习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生产安全和岗位操作规程知识培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6.提供实习设备、场地和原料。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相关的评和考核。 7.作为甲方的合作单位

三、费用结算

具体根据甲乙双方校企合作项目,如就业推荐与员工培训、订单培养与合作办学、顶岗实习与实训基地建设合作等方面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做为本协议的附件另行约定。

四、合作期限

合作时间为 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作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2.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宣,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校企合作协议范本

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的人才培养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五个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做其他补充. (一)互认挂牌,就业推荐,员工培训合作

1.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乙方根据需要在甲方挂牌设立相应的企业(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科研合作. 2.作为甲方的校外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甲方每年邀请乙方用人单位参加甲方组织的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优先为乙方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3.作为乙方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甲方应利用学院的软,硬件教学资源,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包括各类员工职业培训,技能考证等在内的人才培训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企业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为甲方相应制订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合作各专业培训计划,员工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5.双方将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走访或座谈形式就双方合作开展情况,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将及时联系并加以解决. (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1.双方共同合作,在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或相关专业中,根据乙方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乙方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根据乙方企业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2.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满足合作班级学生的实验实训需要;甲方聘请乙方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承担合作专业的部分教学实训任务;积极为合作专业的学生下企业实践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近快适应企业的需求;与甲方共同开发相关课程等. 3.应乙方需要,甲方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乙方挂牌设立"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大专函授点",采取"函授"模式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为乙方员工的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并按照招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的培养专业和培养方案. 4.劳动力转移培训:乙方以"招工就业","边工作边学习"形式吸纳劳动力资源,并与甲方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灵活合作模式共同培养企业员工.实现"招工"与"求学"联动,甲乙双方共同方培养专业人才. 5.乙方有权对双方合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6.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成果进行推广. 7.乙方选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中高级技师担任甲方客座教授,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科技开发,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8.甲乙双方在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过程中,因乙方需要甲方对合作专业的学生进行专门化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承担因双方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等而增加的部分教学成本. (三)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

1.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指定年级,专业的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具体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学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乙方作为甲方学生的顶岗实习单位,同时也是甲方的校外实训基地,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长效的合作机制. 3.乙方若在甲方建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协议另订),甲方应向乙方公允收取一定的资源费,如房租费,水电费等. 4.甲,乙双方应从符合教学规律,切合企业实际,适应企业生产周期的角度,制订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以保证顶岗实习期间工,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甲方应加强对学生的岗前思想教育,指导教师,班主任老师必须定期下企业协助乙方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各项工作;乙方应为顶岗实习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轮岗计划,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5.乙方为甲方学生顶岗实习提供相应的实习工作,生活环境(顶岗实习期限一般为2—4个月).同时,乙方应为顶岗实习学生留出一定的学习时间,使学生能顺利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保证学生自身能力的提高.课程实习可以采取"1+1"分段教学模式,实习期间企业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酌情发放实习补贴,以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6.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根据实习协议的要求应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含考勤管理和技术管理),同时不得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应指派专门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甲方应指派相应的经验丰富的教师共同对学生对管理与教导. 7.因实习学生或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甲方应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反之亦然.实习结束,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学生实习的证明和评价. 8.甲方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协调乙方和实习生之间的关系. 9.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下企业的车旅费用,甲方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下企业协助做好实习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等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互派挂职交流合作

1.甲方每年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挂职期间乙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保证挂职效果. 2.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每年定期派遣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甲方挂职锻炼,参与甲方的管理,教学工作.挂职期间甲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并保证挂职效果. 3.双方派出的挂职,培训人员应严格对方的工作和教学的行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各种管理规章,确保各方的正常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正常.挂职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视情况由接受单位发放相关聘书. (五)教学,科研及产学合作

1.甲方聘请乙方相关专业的中高层领导为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专业委员,教学指导顾问,进行企业文化与管理实务的系列讲座,并参与甲方的教育教学工作. 2.乙方聘请甲方高层(院领导)担任乙方企业发展顾问,并定期进行系列讲座.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可以通过《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刊登相应的科研成果. (六)上述有关事项具体约定,其他合作方式及内容陈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需另行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协议如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双方各持二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书

甲方:XXXXXX职业学院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实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加强与各大企业的联合,满足企业需求,培养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已成为职业教育界的共识。为实现“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使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有出路,同时解决各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双方合作内容和形式

1、订单式人才培养。根据乙方或所属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培养”的实用技能型人才,课程设计和培训项目由双方协商设计,“订单式培养”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乙方可派人跟踪和指导,培养结束后乙方接收符合录用标准的甲方学生为乙方正式员工或职员。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订单式人才培养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将目前甲方在校培养的与乙方相关专业的学生转为订单式培养,纳入到合作项目当中来;第二种方式,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在甲方

- 1 -

招生计划内,根据乙方的需求,定向招生培养乙方所需的专业人才。

2、企业在岗人员培训。针对乙方或所属企业的实际营运需要,为企业提供合适的培训项目或短期课程。培训方式可以采用乙方人员到甲方所在地(学校)集中接受培训,或者甲方派教师到企业指定的地方为乙方员工授课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双方在培训项目实施前协商确定。

3、毕业生实习与就业。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作为甲方的实习实训基地,为甲方学生提供实习指导、技能培训和劳动报酬,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乙方亦可根据甲方的需求,选派优秀的培训师、行业拔尖人才到甲方对其学生进行培训。乙方有岗位空缺时应首先向甲方提出要约,甲方应约后应为乙方招聘人员提供方便。

4、相关教师的社会实践。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结合乙方的实际条件,接收甲方相关专业的教师到乙方参与一定的社会实践工作,以积累行业工作经验,了解行业最新发展情况。

5、教材或课程共同开发。随着双方的合作不断深入,根据乙方的需要,双方共同开发所需课程教材,合办相应的专业或课程培训。办学地点一般设在甲方,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派人指导。

6、设立企业冠名奖学金。随着双方的合作不断深入,由乙方出资成立以出资人冠名或由出资人与甲方商定名称的奖学金,对甲方在校学生中专业学习或技能训练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的筹集、评定、发放等具体运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对获取奖学金的条件有特别规定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费用标准和资源分配

1、甲方学生在乙方实习工作期间,乙方按照在社会统一招聘员工的试用期薪金工资标准对甲方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2、甲方学生在乙方实习工作期间,为保障甲方学生的人身安全,由乙方统一为甲方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甲方学生在乙方实习工作期间,乙方按照每名学生每月不少于15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培养管理费。

4、对于企业在岗人员培训项目,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的合作培训内容、方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商定收费标准和资源分配。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结合乙方的需求,根据自身学生教育的教学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甲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教育,为乙方提供“订单式培养”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2、为保证双方的长久合作,甲方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甲方相关专业的学生在整个高职教学期间,必须到乙方进行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学生在乙方实习实训期间,配合乙方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以保证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4、主动与乙方接洽、沟通,倾力合作,积极承接并努力完成乙方交付的培训内容。负责具体合作培训项目协议所界定的由甲方承办

的一切事宜。

5、若在合作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并主动与乙方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6、甲方在其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享有与乙方优先合作的权利。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推介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就业。

7、在经得乙方同意的基础上,甲方拥有利用校企合作、借助乙方的社会效应开展宣传的便利。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于甲方提供的“订单式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按照合作要求和乙方录用员工标准,优先接收为乙方员工职员。

2、从培养甲方学生的实践技能出发,结合乙方实际情况,为甲方学生提供适宜的实训场所和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3、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为甲方学生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条件,以帮助其取得在相关行业内从业必须的资格证书和执业条件。

4、甲方学生在乙方实训或者实习期间,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和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于个别不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或者妨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的学生,有权随时终止其实训或者实习。

5、在甲方学生实训或者实习结束后,乙方为每名学生出具实习或者实训证明。

6、开展行业调研,了解市场信息,沟通行业与甲方的联系,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甲方的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培训合作项目,并指

导、主动协助甲方完成培训任务。

7、负责具体合作培训项目协议所界定的由乙方承办的一切事宜,遵守具体合作培训协议所作的相关规定。

8、若在合作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主动与甲方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9、有权要求甲方优先向乙方推介优秀毕业生或学员,也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选聘人才提供便利。

10、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组织本行业的杰出人才为甲方所设的相关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参与该专业(项目)的教学、培训和指导工作(有偿或自愿,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1、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

2、因国家政策、行业管理调整涉及到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修改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

3、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某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相关责任由各自承担。

4、任何一方因违背协议约定的事项而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协议规定给予对方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5、协议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对方无法履约时,守约方可提出中止协议,双方确认后终止协议。但在协议终止前已开始实施的教

育培训项目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守约方有单方面解除约定或要求对方继续履约的权利,无论守约方作何种选择,违约方均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7、本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六、协议的效力及附属条款

1、本协议是建立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截止日期由双方另行议定。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基于本协议精神签订的其他项目协议或附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5篇: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本)

培训学校合作协议书

学 校: (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探索学院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的良好办学模式,以双赢、互惠、互信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保证企业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知识、符合本企业操作技能要求的实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行为管理,日常招生工作。

2、协助企业负责实习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教育,让学生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敬业精神和协作意识。

4、甲方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符合需求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具体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学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5、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包括各类职工培训在内的技能人才培训服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出培养要求,与甲方共同制定合作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授课内容。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负责对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安排学生的实习岗位和具体的实习项目。

3、负责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考核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甲方,实习学生出现事故应及时通报给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处理工作。

4、负责实习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5、为到企业实习的学生,提供食宿、劳保用品、生活补助,创建宽松和谐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6、实习结束后,对留用的学生企业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7、作为甲方的校外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

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单 位 公

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第6篇: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本)

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医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施以“工学结合的订单式培养模式”,为企业培养既有良好职业素质又有很强的操作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双方同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甲方在乙方建立“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外药品生产实训基地”。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总则

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设,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指示精神,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医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派遣学生到乙方进行课程实习、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乙方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安排,并派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指导,以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教学内容,为学生毕业后服务于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甲乙双方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甲方担任),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管理。

二、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初步确定每次实习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一个月与乙方联系,与乙方共同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安排。

2、聘任企业技术人员为学校兼职教师。

3、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的行政事务,并参与教学和指导工作。

4、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

5、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项目合作研究。

6、向乙方推荐优秀实习学生。

(二)乙方

1、充分利用企业的行业优势和影响,根据自身需要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研究,并对双方成果进行推广。

2、按照甲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实习内容、指导实习过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教育学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提供实习设备、场地和原材料。

4、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

5、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和素质,可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就业。

三、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一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

四、其它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作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日期:

第7篇:高职校企合作的影响因素分析

邱璐轶

【摘要】:高职院校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关系密切,地方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变化都会对高职的校企合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的特殊优势,在后危机时代与企业共同开拓新的合作路径,共创未来。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影响因素

一、校企合作系统

高校与企业合作是行为目标不同的两类组织之间寻求优势互补的理想选择,它将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基础研究一应用研究一技术开发一产品化”纳入一个整体组织中,并由高校与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要素,分工协作,共同实现技术创新。由于高校和企业参与合作的目标不一致,所以需要由政府加入,给以有效的信息支持,并在其中充当推动、沟通和监督的角色。因此,高校、企业和政府构成了一个合作创新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三方主体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同时,他们也同外部环境相互适应,任何一方主体都要受到其他主体以及外部环境的推动、控制与制约„。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分为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和内部机制影响因素。其中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社会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内部机制影响因素包括校企合作内部机制中的驱动机制、沟通机制和分配机制等。

二、外部环境对校企合作的影响

影响校企合作的外部环境有社会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这些外部环境因素会直接或间接地为合作活动提供要素,提供创新空间和创新规范,当然,他们在为合作提供正常发展保证和动力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时期约束合作的发展。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迅速地从美国传到了中国及世界各地,金融危机造成外部需求收缩,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城镇失业人员增多,经济增长下行压力明显增大,有人称这一时期为后危机

时期。在后危机时期,中国这个“世界工厂”将告别现行的经济增长模式,告别廉价劳动力市场和大规模的投资,经济增长将更多地来自技术创新和技术深化以及服务业发展。后危机时代外部环境变化对校企合作的影响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

1.企业转型升级意识增强

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非常高,金融危机使珠三角的很多企业集体倒闭,长三角的中小企业也深陷“严冬”,对我国的制造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国很多制造企业发展方式粗放,产品附加值不高,科技创新能力弱,经济危机带来的市场竞争压力强烈地刺激了原本陈旧保守的企业内部系统。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已经意识到长期依赖贴牌生产,为别人做嫁衣并不是长远之策。只有从生产型企业转变为创新型企业,从依赖技术引进转变为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才是制造业在后危机时代的唯一出路。但是,中国的大部分制造企业都存在人才缺乏、研发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弱等问题,所以他们纷纷将视角转向高校和各类科研机构,开始寻求与他们的合作。

2.企业积极寻求合作伙伴

“十二五”期间,中小企业希望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成向创新型企业的转型。但是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研发设备落后,创新人才缺乏,再加上金融和行政体制的束缚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中小企业纷纷寻求合作伙伴,希望通过合作来开展技术创新,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高职院校的科研重点在于应用性研究,开展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创新优势明显。首先,高职院校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中小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更有利于进入当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其次,高职院校在产学研合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合作创新的开展。例如,在专业课程设置上,高职将解决生产技术问题作为教学的首要任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高职把培养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队伍作为首要目标;在科研建设上,高职院校能及时掌握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需求.科研成果可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第一时间得到转化。

3.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需求增大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这需要大量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支撑。高技能人才和核心技术的缺乏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核心竞争力,因此越来

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性。高职人才的培养与地方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强调应用性、技术性和操作性。校企合作可以共同培养出具有较高实践操作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技术型人才。这类人才进入企业后,主要完成技术相对复杂、智力要求较高的项目,正好符合企业对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的要求。

三、内部机制对校企合作的影响

校企合作从投入到产出是由多个内部机制通过串行和并行的作用方式来完成的。内部机制主要包括驱动机制、沟通机制和分配机制等。驱动机制是促使高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寻求合作的动力源。沟通机制是指沟通校企之间的创新动机和创新设想,用以凋和二者的差异,促使二者做出一致决策。分配机制是指高校和企业最终对合作创新成果的分配过程。总体来说,校企合作创新是一个起始于驱动机制,成长于沟通机制,最后终结于分配机制的累进发展过程。高职院校是以提高教学和科研的水平为根本目的的,而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虽然校企双方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但企业可以凭借其较强的技术开发转化能力,把高职院校的知识聚集起来,减少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环节的投入,从而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同时.校企合作也可以克服高校技术创新资金不足、成果转化能力弱等缺点,提高技术创新的可靠性和成功率。但是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校企合作双方带来了诸多沟通和运行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合作动力不足

企业只有产生技术创新的动机,才有可能进一步形成与高校合作的动机,合作创新行为是建立在企业技术创新架构基础上的衍生行为。然而,企业的技术创新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依照企业的创新目标和战略目的有计划地实施和运作的。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金融危机使企业赢利水平下降,不少企业停工减员.破产,倒闭,这些不景气现象使企业家创新积极性受挫,直接导致研发经费不足,很多企业都无力在技术创新上进行改革。在资金投入上,中小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向回报率高、回收周期短的项目,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上去。创新所需的技术、资金抑制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在危机面前中小企业普遍表现出创新动力不足。

2.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

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是指高职院校将其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应用、推广从而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服务等的过程,包括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转化为教学实践两个方

面。科研成果转化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科研成果的市场需求程度。金融危机使很多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的业绩受到影响,他们纷纷寻求转型,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应对危机带来的压力。然而,很多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没有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发挥优势,不能满足企业产品升级的要求;很多校企科研合作还是停留在表面,没有从根本上带动彼此间的知识、信息和技术交流,没有形成校企人才互动式的智力交流。总体来说,高职院校科研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象牙塔式”的封闭状态。

3.校企合作运营困难重重

高职校企合作模式较多,如项目开发式、工学交替式、就业基地式、订单培养式等。其中订单培养模式是用人单位与校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学生就业的培养模式。金融危机后。江浙一带的企业订单量减少,不确定因素增加,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所以,很多企业会选择降低人力资本的投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的策略,致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受挫,加剧校企合作的难度。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企业在市场销售旺季时,就接纳大量学生去企业实习;一到淡季就变更协议,大量削减学生实习的岗位,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根本无法系统地培训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更是削弱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持续性。

四、深入推进校企合作的建议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地区的经济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作用下,高职教育也不免受到社会经济形势等内外因素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合作创新动力不足、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低、实践教学资源紧缺、毕业生就业渠道不畅等问题上。“十二五”期间,为了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职院校应该学会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步伐,配合企业加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深度推进校企合作。

首先,高职院校可以邀请企业专家不定期地召开人才培养校企座谈会。专业教师通过和企业面对面的交流。真正了解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此确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专业教师也可以在企业专家的指导下,依据岗位制定实切I课程模块,根据岗位的工作特点设计具体的训练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实训。企业和专业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共同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并且教育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做工、学会学习,培养出一批有岗位经验的优秀青年学生,实现“零距离”上岗,满足企业“拿来就用”的需求。

其次,高职院校在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搭建科研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一要积极引进企业研发人员和研究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服务;二要充分利用学院与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优势,积极清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来园区设立工作室或者办事处;三要整合区域科研平台,同企业建立科研共享关系。

最后,高职院校要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工作。高职院校应该把科研工作的重点放在服务地方经济上,定位于行业、产业生产第一线的小项目上,培养生产和管理第一线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同时,高职院校也要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派遣教师深入企业为新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力求充分利用高职院校本身具备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开拓新的合作路径。

参考文献:

[1]方德英.校企合作创新——博彝、演化与对策[M].

[2]陈夏.经济危机下高职产学研合作新机遇[J].

[3]陈丹.中小企业合作创新倾向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

[4]李沛武,刘桂兰.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及其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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