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22-06-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思考

摘 要: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内水上交通发展也取得了良好成果。本文主要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重点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策略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给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水上交通行业的发展也有了明显的提升,很多行业与水上交通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对水上交通有着一定依赖性,这使得相关部门必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促进跨行企业间的合作。人们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越来越重视,监督的项目越来越多,还对管理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通过实践证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可以促进国民经济长足的发展。

1、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水上防污染体系、安全搜救体系等与日益复杂的通航环境不符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单位没有对施工碍航物予以及时清除,且时常出现吸沙船、采石船倾倒废石的情况,使得航道条件进一步恶化。加上,很多城市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機构不健全,配备也不完整,一旦出现水上交通事故,极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部分城市尚未制定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测量及长远的发展规划,水域油污防控系统以及搜救应急装备尚待完善和充实。

1.2船舶技术状况与当前水路运输需求不符

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路运输的需求量也不断加强。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城市的造船数量却在不断减少,加上部分船型杂乱、操作性能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船闸和航道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中高档旅游客船以及标准化的运输货船数量的不足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1.3水上交通人才队伍与航运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不符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技术船员数量较少,无论是新考船员数量、等级还是综合素质均与当前水上交通行业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第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三,海事专业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2、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

2.1对相关的责任落实制度予以建立并完善

安全责任是水上交通安全运行的灵魂。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涉及部门众多,为此必须对各个运输、生产环节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责任予以明确,加强监督,对责任予以严格追究;第二,建立并健全一套相对完整的责任制考核模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效纳入到政府政绩以及企业政绩考核中,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相关激励机制予以不断完善。

2.2对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予以不断健全和完善

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加强安全方面的投入,对相应的安全基础条件加以改善;第二,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从而形成健全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适应;第三,相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深入研究,从而探索出更适合当前水上交通发展的新模式,为全面促进国家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3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队伍的优化

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与法制部门密切联系,促进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制定相关管理法律和条例,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的方式和内容。加强水运单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普及面,使法制观念深入全民内心。此外,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文化建设,开展论文比赛、知识擂台等形式多样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的建设和传播。在法制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合理的总结经验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交流和推广,积极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和文化建设的创新,将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要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就必须有一支素质合格、技能过硬、求真务实的管理队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必须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的工作建设,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的新行风,并保持良好的道德作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工作中创新改革、锐意进取。在提升个人素质、落实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饱满的激情和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其次是业务方面的能力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派送合格的人员到更高层次的院校接受培训教育,提升监督管理队伍的技术实力。在内部增强的同时,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合作,不断学习宝贵的经验和方法,并将自有的实践经验分享出来。最后,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的形象化教育活动,宣传并组织管理人员和单位个人参观或体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事故图片资料或事故模拟,增强切身感受,达到思想上的震撼,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4提高安全服务意识,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除了提高安全意识,还要增强船员的服务意识,做到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在客流量比较大的高峰环节,管理人员需做好安全布局工作,比如春运或者节庆时间,水上交通的客流量非常大,管理工作任务比较中,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需要立即停航,这样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发挥不怕苦、不怕累的服务精神,保证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舒心程度,从而提高服务的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依照工作所属地原则和具体分工开展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消防安全机制。要深入各港区、船舶进行消防技能和知识的宣传,增强水上消防安全意识。监督和促进水运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完善水上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以多种形式进行水上消防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提醒和帮助单位和个人消除消防隐患,处置违反消防原则的行为,保证水上消防安全的良好大局和谐稳定。

3、结语

一直以来,水上交通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尤其是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最近几年以来,水上交通行业更是得以迅猛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为全面促进水上交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马晓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探析[J].民营科技,2016(05):96~97.

[2]张国民.山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模式创新[J].山西交通科技,2015(01):112~113.

作者:张建

第2篇:探讨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现状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食品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物质资源不断丰富,食品种类越来越多,有效地满足了人们的日常饮食需要,但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对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Discus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CHEN Gang

(Guilin Normal College, Guilin 541000, China)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对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管理力度,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食品安全问题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策略,促进食品行业朝着更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1 食品安全及管理概述

1.1 食品安全概述

食品作为特殊产品,其中不能含有威胁和影响人们健康的物质元素,保证消费者食用后不能出现慢性、急性等疾病,也不能对其后代的健康产生威胁[1]。近年来,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等问题备受关注,甚至已经成为全球性关注的重点。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有高達数十亿次的人发生食源性疾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较为严重,其中因各种疾病带来的微生物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比例较高。多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出现诸如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等,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2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分析

多年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主要采用的是分段管理。从食品全行业发展来讲,种植业、水产养殖、畜牧产品等主要是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而产品的推广则主要是由商业部门负责管理。食品加工环节主要是质检相关部门负责操作,而食品的流通环节则由卫生部门管理。整体来讲,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是一对一模式。随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和健全[2]。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中,政府也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是重要且艰巨的任务,必须结合当前发展实际,脚踏实地,健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利益。

2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2.1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展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也制定和颁布了与食品安全生产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并颁布和逐渐实施了多项食品标准,从而逐渐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

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了疾病防控中心、食品评估中心等部门,在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食品源头污染和治理问题,密切关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粮食、肉类、果蔬、豆奶制品等“菜篮子”产品,加强对规范化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行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更重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了解时代发展新特点,加强规划,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食品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4]。

2.2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2.2.1 食品源污染问题

食品源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食品中,在农产品的生产中,农户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导致有害物质成分残留,影响食品质量。一些作物种植过程中,农户为了提升作物产量,滥用激素类药品等,导致农畜产品源头受到污染,影响到以作物作为原材料的其他食品的安全。

2.2.2 食品加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食品加工中,部分食品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缺乏对加工原料质量的有效控制,导致一些低廉、不合格的食品原料进入加工环节,同时,部分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加工专业知识,在添加剂等使用中,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易出现滥用、超标使用等现象,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一些中小型加工企业,加工生产技术水平相对滞后,很少接触先进的加工工艺,原有技术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端,难以完全保证食品安全。此外,还存在食品包装不规范、食品存储环境不符合标准、企业自身缺乏安全检测意识等问题,导致食品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2.3 食物中毒问题

近年来,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误食有毒、过期、不合格食品等,会大幅度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基于此,政府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且食品企业和餐饮单位的自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食物中毒问题依然存在,对致病因素和食物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消费者自身食品安全观念意识相对薄弱,对食品的鉴别能力相对不足,一些不合格的食物有害物质残留剂量相对较小,且存在一定的潜伏期,还有一些食品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存储保存中,因存储方法不当或者是储存时间过长,出现食品交叉污染、产生有害病原微生物,食物发生腐败变质等,人们再次食用后便易出现不适,损害身体健康。尤其是一些不明确的化学毒物,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强,必须重视这类事件的发生[5]。

2.2.4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

在食品行业的发展中,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我国食品供应链相对较长,且安全标准不尽统一,安全监管体系相对滞后,影响到监管效率。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到进入餐桌会经历多个环节,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市场、卫生、环保、外贸等多个部门,虽然机构改革不断完善,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中仍存在缺少层级对接、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到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开展。食品溯源系统建立过程中,目前覆盖了产地和物流溯源,对生产环境、加工过程的监督等需求还需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市场门槛低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是食品市场门槛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并未获得程序认证就进入了食品市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食品市场门槛设置并未发挥真正的“把关”作用,加上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更新,影响到执法部门工作的开展。

3.2 食品安全风险体系缺乏

因对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的了解相对较少,部分地区忽视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管理人才相对缺乏,同时缺少工作开展的必要资金支撑。在分析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分析的同时,必须全面充分地了解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来看,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分块式的管理体系,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数据信息相对分散,很难实现不同部门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影响到安全风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3.3 相关法律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食品领域开发技术的发展,新型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現,在“互联网+餐饮”衍生的网络餐饮服务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因而,在检测和执法中易存在漏洞,导致食品安全标准不尽完善的问题出现。此外,很多其他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科学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部分国家存在通报系统不规范,智能化应用水平较低的问题,增加了我国进口食品的风险,也给我国进口食品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3.4 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文化缺乏

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人们越来越重视诚信,要鼓励食品企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将诚信作为最基本的要求[6]。食品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文化,将诚信经营作为重要的守则,顾全大局,从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出发。分析发展现状不难发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都源自于食品企业本身缺乏诚信等企业文化,在食品生产中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4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探讨

4.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在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我国各地区需要尽快出台并完善地方配套的法律,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加以完善和补充,并明确安全监管的主体,配合监管部门执法,避免因监管体系和执法界线不清晰出现部门推诿责任等问题。在统一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各方监管合力,高效运转、行为规范、全面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4.2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及时发布食品生产等过程的市场监测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做到信息透明化,让消费者能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性等情况,并提升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树立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和食品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自己,确保食品生产进入法制化轨道。相关部门需要重视做好信息动态收集、监测和分析,尽早发现问题,提前做好预警和控制,及时做好处理,减少不合格的农产品和食品流入市场。

4.3 加强舆论监督,提升全民素养

要积极宣传和表扬合法经营的企业,提升其食品的知名度,并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减少因新媒体炒作等带来的误导或诱导消费、夸大食品功效作用的现象。同时,也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媒体发展状况,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加深对食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了解,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并逐步完善群众监督网,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鼓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中。

5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未来发展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也将逐渐从质量安全深入到健康营养等方面。必须立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状,了解时代发展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树立食品安全和健康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究原因,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荆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J].中国食品,2021(17):80-81.

[2]杨华.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几点思考[J].食品界,2021(8):120-121.

[3]常虹,吴毓炜,成长玉,等.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食品,2021(16):140-142.

[4]邓少奇.浅议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对经济创新发展的作用[J].食品界,2021(5):94.

[5]梁朝伟.大数据下计算机信息技术在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食品界,2021(4):99.

[6]滕雯,张振锋.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和思考[J].家庭生活指南,2019(2):307.

基金项目:自靶向多功能碳点的制备及其靶向肿瘤细胞的诊断治疗(2019KY1160)。

作者简介:陈钢(1972—),女,广西桂林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食品微生物。

作者:陈钢

第3篇:电力抢修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

【摘 要】进入现代社会,电力已经成为了全球必不可少的一种最重要的能源。作为整个社会生活、生产、运作的基础,电力生产的稳定性至关重要,而在影响电力生产稳定性的众多因素当中,安全又是一个需要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电力生产安全一方面关系到电力生产、供应的稳定性,对整个社会的运作来说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它又对电力生产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如何做好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前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基于自身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对当前如何开展好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部分探讨性意见。

【关键词】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在我国社会高速发展的带动下,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这种生活品质的提高很大一部分需要电力作为基础支撑,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想要继续保持当前的发展势态,也必须要提供充足、稳定的电力,来确保各企业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就对我国的电力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保电力的稳定、高效生产,首先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这是一切电力生产工作的最基本、最核心部分,做好了电力生产安全才能进一步谈电力生产的高效与稳定。但客观来讲,在我国当前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当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我们必须要尽快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生产的高效性与稳定性,确保我国社会的正常生产、运作及发展。

1、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

1.1、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电力工程的完整落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大多数劳动者在参加劳动的同时也是渴望求取回报的过程,因此,劳动者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当拿到应得的报酬。这样,劳动者才能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工程施工活动,更好地推动电力工程的迈进。可见,施工安全管理抓得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保障,参与工程的积极性才会提高,工程才能如期完成,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才能及时地获得。

1.2、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控制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必然能够为工程整体目标增添一部分力量,这种力量是其他元素无法替代的力量。工程事故发生频率得到控制,才能推动工程质量目标的尽快实现。因此,通过施工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避免工程事故,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损失,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谐。

1.3、有助于推动城乡发展的步伐

电力工程作为城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必须拿出满意的答卷,才能更好地推动城乡的繁荣发展。

2、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2.1、电力工程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它的投资非常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施工的工序非常多,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着施工。

2.2、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专业非常广,包括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设备调试工程等,它们的专业性非常强。

2.3、电力工程的施工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作业,所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需要大量的大型机械,同时交叉作业多、用电多、易燃易爆的化工用品多,从而人容易引发事故的发展,加大了控制难度。

2.4、电力工程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3、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

3.1、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再施工的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大部分是因为人们的不重视而造成的,对于很多的小细节,往往被施工人员所忽视,同时員工也没有深入的学习相关的安全规范。在进行操作的时候,没有严格的按照《作业指导书》的具体要求,操作步骤没有按照规范进行,图一时的方便,长期这样的工作,使得在施工中不能够规范的工作,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2、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对于整个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来说,他们的综合素质要提升,且在具体的工作中,他们想问题与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还有许多的管理人员的思想浮躁,不能对安全管理高度的重视。在具体的管理中,不能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全新的安全管理讯息不能准时的了解。对安全措施的实行情况与安全的隐患有没有存在问题等,缺少一定的研究与考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出现。

3.3、安全管理措施实施不到位

近些年来,我国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进行明确,因此造成了施工安全的管理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现。发生的安全因素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影响,但其最关键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与不足。电力建设单位许多是当地的建设行政单位与通过授权委托的部门,因此,一些单位与部门自身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与施工制度,还有一些项目在开工后都没有签订有关的施工合同;有些部门在开工后没有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等,在检查的时候才进行办理;一些政府市政工程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对施工的工期不断缩短,因此造成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的隐患。

3.4、电力行业管理机制不完善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因为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或比较松散,所以使得很多建设企业为追求利润会减少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甚至将安全文明施工资金取消挪用。现行管理机制和行政隶属关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断层,市级对县级区级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挥洒自如,甚至出现上级不能管理下级,下级拒绝执行上级管理等状况,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4.1、提升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在安全管理中的第一步是要提升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同时也是保证电力施工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之下开展的必要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管理也是越来越重视,确保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安全施工建设管理还与电力建设的施工进度、项目的效益等有着紧密的关联,所以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每一位施工人眼都能够全面的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企业也必须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力度,从而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设施和工作体系。最后,要重点管理现场的电力建设,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或者是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4.2、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根本上提升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就要求不断的提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定期的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专业的技术培训,进而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经过专业技能与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得施工人员更好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按照安全的施工操作流程施工,坚决避免违规作业的问题。

4.3、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为了预防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的遵守电气操作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同时要进一步的健全和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奖惩措施,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更加的统一、规范、可行。

结束语

在电力工程的施工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所以要在最大程度上进行控制,必须要在安全管理上更加的制度化、规范化,人员彼此分工协作,强化组织化措施,只有将这些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从而更好的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洁.浅论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4,06:13.

[2]岑锦华.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J].技术与市场,2014,05:280+282.

[3]雷占军.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6:148.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

作者:陈慧

第4篇: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制度建设

超市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各类超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等十项自律制度。

第二节 责任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市食品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镇监管站每月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监管股、室、对每季度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

超市要建立以下责任体系:

(一) 超市经理(店长)为超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建立健全超市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 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进销或记录管理;

(3) 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4) 做好经营场所制售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5)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6) 做好现场加工制作食品质量和添加剂使用管理; (7) 做好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销售管理; (8) 做好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和处理管理;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二) 超市食品质量管理员为超市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2) 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 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生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进入超市。

(4) 严禁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进入超市。

(5) 监督和指导相关柜组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

(三) 柜组(课)负责人为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定期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

(2) 准确适用食品标价签,真实标注食品信息。 (3) 发现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及时下架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 食品仓储管理

超市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食品库房,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盒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散装食品入库前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壁地存放(地10厘米、墙10厘米)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者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超市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

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第四节 不合格食品处置

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超市要定期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部门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及范围。退市原则。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分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应及时退市。其范围包括: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没有QS认证标识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要求

1.超市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薄,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批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应第一时间下架退市。

3.退市的食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召回的,要做好交接记录;由供货商协议销毁的,要索取其销毁的图片文字材料,做好记录;由超市自行销毁的;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且在超市质量管理员监督下, 进行自行销毁,并做好记录,销毁过程应当录像,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第五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超市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本超市的预案实施细则,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按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要详细、具体、合理,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迅速按职责开展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应急查处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超市日常经营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 调查食品安全突出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

(二) 收集相关证据;

(三)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提取样品送检;

(四)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五) 做好食品突发事件中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可疑食品的排查工作;

(六) 对可疑食品按有关上级的指令在4小时内做好撤柜、下架工作;

(七) 协助公安、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维持好现场持续

(八)超市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样品。

第六节 公众监督

超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将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所经营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应做好以下十项公示:

(一) 超市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及职责,在超市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咨询、举报、监督。

(二) 在超市的醒目位置,设立制度公开上墙区域,将五大体系和十项自律制度上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 定型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要求的明示,清晰标注商品的相关信息。

(四) 散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要公示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即QS认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五) 现场制售的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加工者、加工日期保质期、添加剂使用情况、配料等,同时在柜台醒目位置按制售食品大类,对所制售食品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添加剂来源、其他配料等。

(六) 进入超市制售的畜、禽等肉类,要在柜台的显著位置公示当日“三章两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即: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有检疫合格盖,并将公示过的检疫验证明粘贴在“畜、禽类检疫检验证明台账”,供执法机关备案。

(七) 进入超市经营的大米、食用油、酱油、醋等国家强制实施QS标识的食品均应在其摊位或专柜设置明显标志,向消费者进行明示。

(八) 无认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蔬菜、水果,每日必须抽检其农药残留情况,在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九) 在超市的醒目位置设置超市索证索票信息查询台,将相关的资料打印整理成册,接受监督部门检查,便于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十) 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在超市醒目位置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安安全全消费。

(十一) 设置食品安全知识息宣传栏,定期公示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节 规范化建设

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努力达到“十统一”:

(一) 证照悬挂统一。超市要将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悬挂在超市服务台的正面上方,做到醒目、庄重、美观。

(二) 食品安全监管警示牌统一。在超市显著位置公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照片、职责,对外公示此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及巡查结果。

(三) 投诉举报牌统一。在超市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明确辖区负责投诉举报接处人员姓名、照片、职责等,具体包括辖区主管网格责任人、超市投诉接处管理人员。

(四) 上墙制度牌匾统一。超市应选择醒目的位置将十项自律制度上墙公开,制度内容、格式、版面、颜色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悬挂。

(五) 添加剂使用公示牌统一。现场制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要按照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化学名称、复合添加剂产品名称或者其他添加物或新品种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GB2760规定的用量标准)、添加剂来源和其他配料等内容在柜台心目位置公示,公示牌的格式、版面、颜色要统

一、规范。

(六) 现场制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统一使用“票证通”票据。现场制售添加剂进货、使用台账统一。

(七) 畜禽等肉类检疫检验证明公示牌统一。进入超市销售单的畜、禽等肉类食品,要有“三章两证”的相关信息,即:“定点屠宰印章”、“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柜台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批次两个“证明”。公示牌格式要求统一。

(八) 畜禽等肉类进货记录、检疫检验证明粘贴台账统一。对每日购进的畜禽等肉类品名、数量、进货单位详细记载,并与次日将公示过的畜禽等检疫证明粘贴在“畜、禽进货记录及检疫检验证明台账”的粘贴处,备查。台账格式要统一。

(九) 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统一。散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要公示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即QS认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现场制售的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加工者、加工日期、保质期、添加剂使用情况、配料等,同时在柜台醒目位置按制售食品种类,对每种食品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添加剂来源、其他配料。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巡查监管台账统一。 通过以上规范化要求的落实,各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

1.人员到位。超市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2.培训规范。食品安全人员定期参加上级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对食品安全知识有全面掌握和了解,并定期组织对单位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3.责任到位。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

4.宣传到位。超市要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立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区,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日常生活中的应知应会。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些专项整治活动,定期更换宣传内容,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方面形势和动态,广泛做好宣传。

5.监管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超市管理机构、柜组按照职责划分,各行其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6.添加剂使用管理到位。食品添加剂采购严格按规定执行索证和验收制度,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并做好使用记录。

7.食品质量检测到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定期对超市食品进行抽检;有条件的超市要设立检测室,对所经营的食品定期进行自检;每日要对蔬菜、水果类的农药残留度进行自检,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8.社会监督到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曝光不法行为,宣传和保护守信用企业,营造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9.投诉接处到位。对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辖区监管站要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快速反应、服务于民”,超市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要做好相关记录

10.应急处置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超市相关管理机构要通过启动紧急处置预案,掌控局势,报告、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处置好相关事宜,避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危害。

第5篇: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各部门签订2010年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按照“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成食品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加强群体聚餐的监管,确保无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结合本单位、村、本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村、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制度。要按照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3、积极参与,畅通信息。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很积极参与镇食品安全办的活动,及时准确向镇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

4、广泛宣传,严格监管。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利用广播、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关监管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对50人以上会餐情况要进行统计,并督促举办会餐的主办责任方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情况,如果主办方未能及时上报,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负责上报。

三、量化考核。

1、本责任书作为对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实施百分制计分考核。

2、发生一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出现一例50以上人员聚餐未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奖惩。

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单位:中江县积金镇人民政府镇长:

责任单位:责任人: 2010年3月10日

第6篇: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2005-5-25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商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工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所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商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

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

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工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

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其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不能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责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工商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工商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

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工商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第十四条工商所应当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并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依法查处。工商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并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辖区内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工商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置。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档案,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

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八条工商所应当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工商所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其他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

工商所应当指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食品质量联络员,建立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的紧密沟通与联系。

工商所可以通过在社区、村镇、市场、学校等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市场的监督。

工商所应当及时解答消费者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认真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日常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供)

第7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3、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8、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9、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13、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1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15、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16、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7、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18、负责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

19、组织从业人员食品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档案。 20、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需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添加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21、对餐具的清洗、消毒、维护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消毒记录。

5、监督检查食品加工过程并记录。

22、对场所环境卫生和厨餐垃圾处理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

23、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餐饮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8、其他保证餐管食品服务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8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责任书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镇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2012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逐级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乡内各小学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校长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把食品安全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加强检查和督促,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师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如黑板报、班会、国旗下的讲话、讲座、标语、横幅、竞赛等等。

(三)制定措施,严禁学生在学校周边地区小摊档购买食品(零食),防止购买到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

(四)学校要经常与有关部门一道,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商店或摊档进行排查,发现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的要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及时查处,防止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流入校园。

(五)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食

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中心学校年终对各小学完成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德恒隆乡中心学校(盖章)校长(盖章)

各校责任人签名: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9篇: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篇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10959-20732&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20733-3064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30650-4057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5&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40577-5053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201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2016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业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抽样依据

为了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的规定,制定了《县2016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计划》。

二、抽样要求

1、对全县87家建立食品检验室,具备一定质量保证能力的领证企业,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2次进行抽查;对没有建立食品检验室且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3次进行抽查。

2、原则上每次抽样每个单元抽取1个批次产品,对于同一获证单元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每次抽样覆盖所有品种。

3、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抽查中新发现的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及时上报食品安全股。

三、抽样组数

《计划》覆盖了全县87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和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的11类产品,共计640组(见附件),其中食用油221组、大米33组、糕点237组、纯净水8组、卤制品12组、茶叶16组、调味品37组、酒类18组、禽蛋类10组、豆制品6组、其他类42组。

四、组织实施及后处理

县市场监督检验所负责按《计划》组织抽样、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报告(2份)和每季度检验结果汇总(含结果分析)报送食品安全股,由食品安全股送达检验报告并按程序发布抽查结果公告,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食品生产安全股上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统筹安排,并督促整改。篇三:2015新颁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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