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功能,构建陕西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新模式极为必要。这里包括:加强财政科技投入预算的科学管理,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的支出结构和范围,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论文 篇1:

略论公共财政体制下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摘要: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绩效评价”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财政体制。基于上述财政体制的转变,作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的科研事业单位也成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管理也应做出改变和完善,以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文章探讨了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的要求,并就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具体的途径。

关键词:公共财政 科研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推行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的财政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绩效评价”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财政体制,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上述财政体制的转变,作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的科研事业单位也成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管理也应做出改变和完善,以适应新体制的需要。

一、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公共财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分配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再充当资源配置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通过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分析,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对在市场配置失灵的领域或对结构优化有突出意义的领域,如基础科研、公益教育、农田水利建设、交通能源等方面进行投资,这就是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初步确立了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的财政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决定,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在上述政策的指引下,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改变了过去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切蛋糕”、重分配的管理模式,逐步向事先的部门预算、事中的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与追踪问效转变,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在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下,部门预算是一项统揽全局的制度,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中,预算完全按部门编制,编制方法上采取综合预算或零基预算法,编制程序上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综合反映本部门在预算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情况。部门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从而体现了政府和立法机构对预算的管理与控制。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则是在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所采用的制度。前者是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直接向供货方拨付货款,形成“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验收——财政结算”的业务流程。后者是指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由集中支付机关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金额、方式将资金直接通过国库和代理银行拨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实现了财政资金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使用、银行清算,直到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提供者账户的全过程的监控制度。除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控制外,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的监督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绩效评价来完成的,它又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的评价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前者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做出的绩效评价;后者则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方面预算执行情况所作的绩效评价。

二、公共财政体制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科研事业单位是向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的一个重要部门,其所提供的科学技术产品,尤其是基础性科学研究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科研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已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同。鉴于其公益性特征,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成为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具有了公共财务管理的一部分职能,科研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理应体现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首先,在财务管理的思路和目标上应体现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主要功能是依法向社会取得一定的收入,以确保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转换理财观念,树立公共财政意识,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公共财政管理为基础,并借鉴企业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进行理财活动。在具体的财务管理目标上,科研事业单位应将“成本最小化”作为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这是因为科研事业单位大多是政府投资兴办,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财务特性上主要是耗费,社会特性是为公众服务。这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的财务管理重点应放在如何管理财政拨入资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以便提高国家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共财政的功能。

其次,科研事业单位应将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心。在公共财政体制下,部门预算是统率全局的基础性工作,部门预算编制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效运行,它理应成为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工作。与传统的预算管理不同的是,公共财政体制下的部门预算对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预算的编制而言,它要求部门的领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对下一期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出安排。而在预算的编制过程,各预算部门应高度细化预算的编制,保证各项支出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即从改革预算编制的体系分类和预算科目着手,按定员定额确定人员经费,确立支出标准,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建立预算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排序,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最后,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配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预算单位在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财务部门按照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在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同时,还要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和投标工作,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根据财政收入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这些新赋予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了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也加重了财务管理人员的任务,要求相关的财务人员在既有的会计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与国库改革相配套的相关知识。

三、公共财政体制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途径

1.编制科学、翔实的预算,夯实财务管理的基础。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科研事业单位首先应适当提前预算的编制时间,及早做好编制预算的各项准备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涉及各部门,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编制时间提早,可留足时间以待预算衔接、论证和决策安排,防止因时间仓促而导致的预算内容粗糙,在执行中任意改動预算,任意进行调整的情况。其次应尽可能的细化预算,将本单位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测算每一级科目支出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支出定额。专项经费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库,项目经费的安排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的执行目标、项目的滚动发展计划等。最后,各部门应注重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积极积累经验,根据财政部门向本单位提供的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政策重心,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运作。

2.树立预算约束观,进行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预算的有效执行。部门预算的执行要求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由个人化、随意化向规范性、法治性、透明化转变。因此,各单位应牢固树立预算约束观念,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和资金数额执行,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重视计划管理,应设置专门的人员从事用款计划管理,区分轻重缓急,认真评估资金使用进度和方向,根据财政部门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项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月的用款计划。同时,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实施,科研事业单位必须确立完整的财务分析体系,以使得财政资金在计划、使用、进度、结存等方面更加合理,为单位领导做出更加科学的财务决策提供更完善的财务数据支持。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科研事业单位应借助国库支付中心的监督职能,实现会计核算与预算执行相结合、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与支付中心的会计核算相结合,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特点,制定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为了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严格划分类、款、项,认真审核每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尽量安排财政资金在规定的用途内使用。无论以前还是现在,科研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控的重点都是支出弹性大、容易发生舞弊行为的一些公用支出,包括业务招待、公车维修、会议、设备购置以及基建工程等項目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授权控制,充分实施过程监督,与各职能部门建立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体系,用严格的内部监督来配合国库支付中心的外部监督,不断提高单位的财务电算化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客观要求,保证科研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考评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考评制度,将预算执行责任落实到人是部门预算制度必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单位应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和制度,科学规范地考核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促进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对部门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机制。对于大型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可从所需性、经济性、适用性、效益性方面评价;专项资金可对其规模、管理模式、使用方向、达到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日常消耗物资可通过与定额标准、横向同类部门的比较,分析消费水平,总体评价其使用效益情况。

参考文献:

1.段国旭.关于公共财政体制的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3(73)

2.黄文辉.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促进作用.科技管理研究,2002(4)

3.李冰.国库集中支付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的影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1)(责编:若佳)

作者:陈秋红

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论文 篇2:

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陕西省科技投入管理新模式

内容提要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功能,构建陕西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新模式极为必要。这里包括:加强财政科技投入预算的科学管理,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的支出结构和范围,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

关键词 公共财政 科技投入 管理模式

改进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新模式已迫在眉睫。本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功能,从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管理、财政监督管理和财政政策管理体系等方面对新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财政科技投入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是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预算管理改革要进一步深化,规范预算分配行为,创新预算管理方式。

1、加强政府科技投入的决策管理

政府应在财政科技投入的投向、领域、对象、构成、规模、强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长中期规划以及短期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全省科技投入目标、规划和决策的班子,使科技投入目标决策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科技投入结构和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有所作为,保证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2、完善和推行“零基预算”的预算编制方法

“零基预算”作为综合财政预算的形式之一,克服了以往编制过程中随意追加支出,预算约束软化的弊病,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的有效办法。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缺乏对各部门财政科技投入的科学评估方法,缺乏编制预算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对各项经费定额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在推行和完善“零基预算”的过程中,首先应为其推行创造一系列的内外部条件。一是加快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二是建立一套与“零基预算”要求相适应的定额测算指标体系,三是保证正常合理经费支出,四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提高实行“零基预算”的可行性。

3、进一步推行科技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实现部门综合预算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核心是改变财政过去对事业发展的切块投入方式,由对机构和人员的一般支持,逐步转为对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

我国现阶段正从部门预算的改革入手,发展为能够完整反映政府预算内外财力的综合预算。中央、地方不同层级的预算所包含的科技投入,围绕国家总体规划和各级政府目标,在全局范围协调衔接,形成纵向各层级的分工合作;同样,各层级内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投入,也根据本级政府投资目标,在预算中合理协调衔接,形成横向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科技资金的具体管理,都应借助预算程序高效、严格地操作,实现“和谐”配置。在“金财”工程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预算编制形成后,计算机系统根据指令可以迅捷地自动生成综合信息、清晰的功能(结构)预算、政府资金中科技投入的全貌(既包括总量预算也包括结构预算),得到客观清晰的反映,进而为决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化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财政科技投入支出管理

财政科技投入支出管理的核心在于明确支出范围、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应从科技活动的自身规律出发,紧紧抓住地方政府要实现的经济社会总体目标和区域科技工作的迫切需求,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系统整合和优化配置原则,调整财政科技投入供给范围,优化支出结构,规范科技经费支出管理。

1、科技投入的支出范围调整

目前,财政科技支出范围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在过去的十几年中,陕西省的财政科技投入虽然在不断增长,但各项支出需求反而呈现更为短缺状态,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支出的“越位”和“缺位”。在经济转型期,财政科技支出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科学技术属准公共产品,按照科技活动的属性,对财政科技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共产品项目,如国家安全、国防、卫生、环境等公益类项目,基础研究、社会和人文科学、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均归属为提供公共产品类的项目;第二类是外部效应项目,如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为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市场失灵项目;第三类是市场竞争领域项目,如给企业带来市场商业利润的项目。

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对于第一类项目,政府投入可全额支持;对第二类项目,政府可全额支持或部分资助;对第三类项目政府可少量资助或政策性支持,少量和间接资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它资金进入。这三类项目的判别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经过分类的第一、二、三类项目在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估(包括科学效益、技术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时,实行专家评价和行政决策结合的评审制度。审定后列入政府科技投资项目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未进入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可将部分项目择优推荐给社会投入机构,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投入问题。

2、科技投入的支出水平和结构调整

由于各级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的目标重点不同,因此,在科技投入的支出水平和结构上也会定位于不同的目标。从科技活动全过程划分,国家投入目标定位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上游阶段,而地方投入的重点范围应放在科技活动的中、下游阶段。参考国内外的情况,陕西省本级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各阶段财政支出水平大体划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阶段10-12%;试验发展阶段28-33%;成果应用、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阶段55-60%。

在支出结构方面,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从以下十个方面分别给予配置:

一是直接关系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系统性、战略性的重大研发专项,可在省级各类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并优先考虑纳入陕西省的国民经济总体规划中;

二是具备带动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关键和核心研发项目,可在省级的各类攻关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是具有促进高技术产业形成、培育新兴产业成长、改造传统产业升级的关键、共性和通用技术项目,可在火炬、星火和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中予以安排;

四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技术基础设施项目,如高技术研究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文献信息网络系统、大型精密设备仪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等科研条件公共平台、行业中试基地等,以支持技术基地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并注意与国家项目的匹配和衔接;

五是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的共性、公共技术培训,如行业技术标准标识推广、制造业信息化推广、CAD、CIMS、ERP、GMP等应用推广等,可通过扶持中介服务组织的手段予以支持;

六是社会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各类技术、行业孵化器和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可专列科技专项予以支持;

七是对属于上游阶段科技活动的、原创性的、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项目,应瞄准几个优势学科领域,通过列入省自然科学研究基金计划和863、973计划等予以持续、长期地支持,解决陕西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储备需求;

八是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的科技项目,财政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通过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及财税政策等给予间接支持;

九是设立种子基金项目计划和青年人才创业计划等专项,培养或使用引进高级人才与学科带头人;

十是对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所衔接的科技项目予以匹配支持,并对市、县(区)重点项目给予有效的补助性支持。

在界定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支出范围、支出水平与支出结构的同时,积极推行财政科技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等措施,确保财政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

(三)财政科技投入监督管理

财政科技投入监督管理的核心是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通过过程管理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通过绩效管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综合效益。

1、强化并突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考评机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财政管理需要,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科技项目规律和特点及其所适用的考评程序、考评方式、考评指标、评价标准、指标分值和权重,分类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并通过试评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科技、财政部门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协调、有序进行。进一步整合基础数据资源,实现绩效考评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绩效评价项目库、专家库。按照由点及面的工作顺序,率先选择重大项目进行考评,稳步推进绩效考评工作。

2、加强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期间的全程监督管理。推行项目合同管理、过程监督、考核验收、追踪问效和经费审计检查等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中性评估监督机构的作用。同时,在验收过程中可由审计部门参与动态监管和问责,辅之以公示制度、同级人大的定期专项监督、公共与舆论参与等公共监督机制。

(四)财政科技投入的政策管理

对陕西省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面对优势的科技资源和大量的科技需求,创新财政投入政策是解决财政科技资金短缺软肋的最有效办法。今后一段时期,省财政逐渐改变单一的无偿资助方式,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以奖代补”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前期启动与后期补助相结合等多种投入方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同时针对陕西省情和市场需求,以突破发展障碍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的法规、政策体系,使科技投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重点应放在制定科技投入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信贷担保管理办法等,完善激励科技投入的财政政策体系,通过财政科技投入政策管理的作用,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总体目标。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心远

作者:丁云祥

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论文 篇3:

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国际借鉴

摘要: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受一国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及教育体制等的影响,同时也会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有所差别。国外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模式基本可分为集中模式、基本集权模式和基本分散模式。分析研究国外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无疑可对改革和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提供一定的借签。

关键词: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模式

我国自2006年9月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但现实操作中仍存在诸多缺陷,尚未形成公平合理及完善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因此,认真分析和借鉴世界各国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当前改革与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显得极为必要。

一、国外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及发展趋势

(一)国外义务教育经费大多来自政府公共投资。国外教育经费的来源一般均是多元的,除政府公共投资外,还有各种非公共投资的渠道。但在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上,各国经费来源却表现出单一的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资构成了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不仅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而且在印度、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埃及、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这种作法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应由政府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平等的机会。

(二)国外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模式。从总体上看,各国义务教育投资虽然大多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参与,但投资主体却并不相同,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一般可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集中模式、相对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

集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或联邦一级的最高行政当局。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法国、泰国、韩国、埃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芬兰、爱尔兰、新西兰、希腊、捷克、匈牙利、土耳其等国均属于这一模式。在上述各国,在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的投资中,中央或联邦政府的投资比重在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前均在53%以上。在某些典型的国家,如葡萄牙、新西兰和土耳其,中央投资达到100%。相对集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投资主体是联邦、省(州、都道府县)等中央和高层次地方当局,且以高层次地方当局为主。如德国、印度、瑞士、日本、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澳大利亚均属这一模式。在这些国家,高层次地方政府的投资占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公共投资的比重高于中央和基层地方各级政府投资所占比重,一般均在40%以上。在某些国家,如比利时占到90%以上,德国为76%。分散模式是指一国政府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投资主体是市镇、县、乡、学区等基层地方政府。美国、英国、丹麦、挪威属于这一模式。在这些国家,基层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投资占各级政府公共投资比重超过50%,成为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如英国占92.5%。

从已有的实践看,上述三种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谓各有利弊。分散模式下由于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中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基层政府财力有限,难以长期保持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导致了义务教育公共投资的严重不足,义务教育公共资金分布极不平衡等问题。集中模式下由于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又以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就使得义务教育投入有了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且国家既能对义务教育产生很大的影响,又能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而相对集中模式下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紧密结合,这就避免了集中模式可能带来的巨大浪费,也达到了分散模式所不及的宏观上控制整体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投资主体上移是国外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趋势。从古典主义到凯恩斯主义,到新自由主义,政府在与市场的交锋中逐渐认识和明晰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空间。教育按照不同的类别和级别,也受到了政府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教育重建”运动,教育的经济功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教育是国家兴亡之基石,而义务教育(或基础教育)是针对全体国民的素质教育,具有全国性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是教育的重中之重,所以义务教育理应由国家、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提供。目前,各国采取调整和改革公共投资体制的内部机制,加大中央和高层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使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上移。如法国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主体从市镇上移至中央,德国从市镇上移至州。总的趋势是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主体从原来的三级行政当局上移至一级或二级行政当局,使中央财政和州、省、邦等高层次地方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负有主要责任,成为投资主体。各国将义务教育的投资权或投资主体逐渐上移,不仅可通过对教育经济基础的把握,来加强中央对课程、教学内容等教育内部的控制,以确保和提高教育的国家水准,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综合国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

二、国外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成功经验及借鉴

世界上不可能有适合任何国情的、绝对科学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供各国统一运用,各国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都是根据各国自身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教育体制、义务教育的现状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设计的,虽各有利弊,但存在一些对促进义务教育发展非常有效的基本做法和共同特点,这对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实行以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的相对集权型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模式。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是整个国家财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级政府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必然受国家财政体制模式的整体影响,或者说国家公共财政体制限制了地方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规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分税制,中央集中的财力比重相对较高。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不仅无法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而且使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越来越大,同时更无法胜任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重任。因此,作为公共财政体制组成部分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便十分明确,即将义务教育投资主体上移,实行与现行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配套的相对集权型模式。

(二)按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投资与管理责任。义务教育投资主体上移,实行相对集权型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模式,仅仅是保障义务教育公平和发展的前提,至于如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还涉及到各级政府之间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如何具体划分和明确的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并通过法制规范各级政府的投資责任及其具体分工。第一,将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责任适度集中。按照义务教育发展及教育公平的要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放的责任应适度集中到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具体做法有三种:一是纯粹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承担。如法国就是由中央财政通过国民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其个人帐户。二是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具体项目来公摊,如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由中央财政承担,福利待遇统一由地方财政承担。三是按照比例划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负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收支比例来确定。结合我国地区差异和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负担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负担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而各城市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市(县级市)财政负担。第二,义务教育学校基建投资及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分担。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本身的事业支出与经济建设支出需求对财政的压力很大,如果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危房改建、教学设备设施等费用仍由基层地方政府承担,则义务教育危房率降低的可能性仍然会很小,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差异仍然会很大,义务教育的公平性仍然会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费、危房改建费、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等费用,可考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根据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及财力状况共同分摊。

(三)义务教育经费投资采用政府直接投资与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义务教育投资不论是中央政府承担的,还是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的,不论是人员经费还是公用经费,均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支付,如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以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账户转入教师个人账户,如果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则可由中央或省级政府将教师工资经费按预算拔入各县市财政统一纳入县、市财政预算统一支付。对于校舍建设费、教学设备费等也可采取两种方式支付。

另外,在转移支付方式上可考虑以下方式:第一,考虑义务教育服务的提供会产生地区间的外溢性,中央对地方财政可采取配套拨款方式予以适当转移支付资金。第二,由于地区间财政净收益的存在,义务教育如果由地方负担,即使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国民税收负担相似,也会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投资政策不同,政府公共投资结构不同,可能使义务教育享受的质量不同,且义务教育教师会因待遇差异不断向待遇好的地区流动,导致义务教育差异的再次扩大。对于义务教育落后地区,国家除根据教育制度和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并要求该地区承担相应的现行义务教育基本保障外,对于义务教育投资的历史性欠账,中央财政可采取无条件的拨款方式对地区予以补助。第三,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最低保障标准,因此中央、省级政府可对基层地方政府实施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即对义务教育的某些专门项目实行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或实施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

(四)建立相对比较充裕、固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保障制度。为保证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经费的提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机制是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内容。具体方案可以有两种:一是效仿韩国等国的做法,开征独立的目的税——教育税,以正税代替现行的教育费附加。在中国现行义务教育公共经费来源中。教育费附加是仅次于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的第二大义务教育公共经费来源渠道。但是由于教育费附加只属于准税收性质,故其征收、管理、使用规范强度不够,不仅征收率较低,且被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可以考虑开征教育税,以代替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及其他类似项目,并专门用于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以保证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同时,再根据每年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预算标准,确定义务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年度义务教育预算经费首先应用教育税保障,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按其相应承担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各自用其预算收入来保障。这样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了比较稳定的、固定的来源,可防止各级政府因财力不足而挤占义务教育正常经费或最低保障经费现象。

(责任编辑:晓轩)

作者:刘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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