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索赔条款思考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国际贸易合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大额交易资金的正常往来,合作企业会在第三方银行担保下签订保函。若保函被判定为见索即付性质,则不论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争议,作为合作担保人的银行均需无条件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见索即付保函的满足条件、内容条款与相关法规,深入分析見索即付保函的判别要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保函索赔条款思考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保函索赔条款思考论文 篇1:

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业务的审核

摘 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则,例如URDG,UCP,ISP98等国际惯例,在各个国际法律法规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对规范国际贸易实务中会出现的问题给予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对于应用国际惯例执行客户需求的银行,熟悉此类惯例对于操作该类业务也是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针对银行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上述惯例加以分析和比较。

关键词:银行保函;国际惯例;国际贸易实务

毋庸置疑,作为出口大国的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我国不仅商品出口总额位居世界前列,而且,我国还在国外的工程招标中小露锋芒,在发展中国家的工程建设中不难见到我国企业的身影。随着我国各项工程的“走出去”,背后支持这些公司的银行当然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除了常见的结售汇,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以外,银行保函也在这些工程项目中提供了应有的金融支持。

相比服务贸易,EPC合同项下的工程服务,具有供货贸易合同不具有的复杂性,保函也更容易遭到业主或者受益人的索赔,对此,在国际上为了简化,并且找到通行的规则,在国际商会的倡导下,完成了一系列规范国际工程贸易服务的保函的出版物,其中包括,UCP600,URDG758,URDG458还有ISP98,这些惯例在实务实践中起到了避免争议,快速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本文将就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起案例对国际惯例的应用加以比较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

该银行客户A公司作为承包商和供货商于2009年6月与海外业主B公司签订了燃煤电厂项目的EPC总包合同。

根据合同相关规定,A公司在开工之前须向业主B公司提交一份由该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A公司正确并适当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该银行网点应A公司的申请,就上述合同,以信开的方式开具了一份履约保函,保函效期至该银行收到业主B公司签发的性能试验完工证书副本,或2013年5月,二者以先到之日为准。保函适用URDG458。

保函索赔条件为:

The stated Amount under 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is avail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a manually signed written demand in paper in the form of Schedule 1 hereto(the ‘Sight Draft’),and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in the form of Schedule 1-A(主要内容:The Beneficiary is entitled to Delay Liquidated Damages under the agreement),Schedule 1-B(主要内容:Beneficiary is entitled to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quidated Damages under the agreement), Schedule 1-C(主要内容:Beneficiary is entitled to Performance Shortfall Drawing under the agreement), or Schedule 1-D(主要内容: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either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or 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33 of the Agreement(33条为争议通过仲裁解决)),as applicable(a ‘Drawing Certificate’),with the blanks duly completed,the applicable reasons for the drawing duly selected,and signed by one of your duly authorized officers.

索赔递交方式约定:All such sight drafts and drawing certificates may be sent though our F Branch with their confirmation that the signatures appearing thereon are authentic.

二、索赔经过及处理结果

2013年3月4日,该银行收到受益人B公司信寄的第一次索赔文件,其中包括:一张Sight Draft和两张Drawing Certificates,第一张Drawing Certificate根据Schedule 1-A格式内容声明“The Beneficiary is entitled to Delay Liquidated Damages under the agreement ”,另外一张声明的内容为“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presented in the attached Annex A…”,另外随附了索赔金额计算依据的Annex A。

A公司收到该银行保函项下索赔的通知后,向该银行反馈项目运行情况:上述电厂项目建设已经大体完工,但由于建设过程有拖期,导致迟迟无法签发性能试验完工证书;由于A公司的拖期交工,业主B公司受到其融资方的压力,项目损失无法等到项目验收时统一结算,要求在保函项下对拖期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經审核发现:索赔文件中第一张Drawing Certificate声明内容“The Beneficiary is entitled to Delay Liquidated Damages under the agreement ”与保函条款相符,第二张Drawing Certificate的声明内容“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presented in the attached Annex A…”,与保函所附任何Drawing Certificate的格式内容均不相符,该银行于3月7日,以加押电通过海外F分行向受益人拒付。

3月13日,该银行收到了受益人B公司重新提交的索赔文件,文件包括:两张Sight Draft和两张Drawing Certificate,受益人以一份新的Drawing Certificate 替换了原索赔文件中的第二张Drawing Certificate,在新提交的Drawing Certificate中,B公司完全照抄了保函条款中Schedule 1-D中的表述“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either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or 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33 of the agreement ”。

就上述情況,该银行给予了审核意见,认为,受益人B公司误解了保函条款中“either or…”语义中选择其一的本意,但受益人B公司索赔声明中“either… or …”照搬原保函格式的表述并未满足保函索赔条款要求的内在功能,可以以此作为不符点拒付。

经洽客户A公司,其认为在项目建设中确实存在过失,同意接受此次索赔中的不符点,放弃拒付,该银行于3月22日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

3月29日,该银行收到受益人B公司第二次索赔文件,文件包括:两张Sight Draft,另外附有两张Drawing Certificate。经审核,该银行发现此次受益人出具的两份Drawing Certificates内容与3月13日索赔提交的单据表述一致,仍然存在该银行先前所认为的不符点。A公司收到该银行的索赔通知后,希望争取时间与受益人谈判解决合同争议,要求以上述不符点为由对外拒付。

4月2日,该银行以“Either…Or…”的不符点发出了拒付。由于此次索赔提交的两套索赔单据(两张Sight Draft分别对应的两张Drawing Certificate)相对独立,该银行的拒付仅是针对一套索赔单据中的不符点,原则上,应该对另外一索赔予以赔付,然而受益人的索赔书中并未说明两份Sight Draft和Drawing Certificate如何一一对应,而且该银行也无法自行判断其对应关系,因此在此次拒付中,该银行同时要求业主B公司对于其出具的Sight Draft和Drawing Certificate的对应关系予以澄清。

4月8日,该银行再次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重新提交了一套Sight Drawing和Drawing Certificate声明“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agreed by the applicant.”替换原索赔中不符的单据。此次交单再无不符点,4月15日,该银行针对此次索赔对外赔付。

三、索赔分析及启示

通过此次索赔,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从保函条款设计上,还是实务操作处理上,都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条款的设计方面

1.Drawing Certificate的声明内容

对于保函条款中所附Drawing Certificate(Schedule 1-D)声明的内容为“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either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or 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33 of the agreement ”,因为有上文所述的争议,有人提议将该条款修改为“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

1)as agreed by the applicant,or.

2)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33 of the agreement ”

但根据ISP98中1.11条款的规定:“A or B”表示“A或者B或者A、B两者”;“either A or B”表示“要么A,要么B,但不包括A、B两者”,此处的两个选项由于在事实上相互排斥,不宜用“OR”连接,并且,如果受益人照搬保函条款,依然可能造成该银行审单上的困难。鉴于此点,建议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时,还是将此处的一个Drawing Certificate改写成为两个Drawing Certificate,

分别描述为“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as agreed by the applicant.”和“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pay an amount due 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33 of the agreement.”想必受益人便不会误解该银行语义中要求选择其一的本意而去照抄保函条款。

实务中也发生过对于索赔条件规定:“We undertake to pay you the amount not exceeding USD1,000,000.00 upon our receipt of your written demand stating that in what respect the Applicant is in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的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时照抄保函条款,而不声明申请人违约的具体方面的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遵循URDG758第15款,将单词“stating”改为“indicating”,保函条款改为“We undertake to pay you the amount not exceeding USD1,000,000.00 upon our receipt of your written demand indicating that in what respect the Applicant is in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受益人应会根据申请人违约的具体方面出具索赔声明,较好的解决担保人担心的问题。

2.索赔真实性鉴证条款

此笔保函开立方式为信开,尽管保函的文本中有关于鉴证索赔真实性的描述:“All such sight drafts and drawing certificates may be sent though our F Branch with their confirmation that the signatures appearing thereon are authentic.”根据条款表述,仅仅表达受益人可以通过我海外F分行索赔,但并非强制受益人必须通过我海外F分行提交索赔声明,也并非强制受益人通过其自身的往来银行提交,所以在该银行收到其索赔时,只能建议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发送证实其索赔真实性电文,但受益人并未接受建议通过F分行证实其索赔。

另外,由于上述案例中的受益人B公司不是我海外F分行的客户,所以F分行提出无法确认其索赔声明的真实性。这一条款使得担保人无法要求受益人按保函条款规定提交索赔单据。如果指定该银行作为证实索赔真实性的银行,应在事前确认受益人是否为指定银行的客户,这一点,在指定该银行海外分行作为证实索赔真实性的银行时显得尤其重要,以避免索赔发生时,出现指定银行无法证实索赔真实性的尴尬情况。

在本案中,如该银行并不指定银行,特别是不指定海外F分行确认其索赔真实性,而是泛写成“sent through your bank”,从实务上便能使得受益人交单及该银行审单更易操作。

(二)接受不符点的赔付

由于客户放弃不符点,该银行未对3月13日收到的受益人针对第一次索赔重新提交的索赔文件(Drawing Certificate)的不符点予以拒付,而按要求赔付。但是针对随即而来3月29日的第二次索赔的同样不符点,该银行却发出拒付通知。

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可能会困惑为何提交同样内容的两次索赔,第一次索赔顺利获得了赔付,而第二次却遭到了拒付。虽然URDG458中并没有对接受不符点予以赔付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URDG758第18条明确规定,对一项不相符索赔的付款,并不放弃对其他索赔必须是相符索赔的要求,所以根据国际惯例,该银行的第二次拒付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能在第一次赔付之时,明确告知受益人其索赔不相符,是担保人主动放弃其不符点而选择赔付,想必事后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质疑。(作者單位: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陈菲吴雨霏

银行保函索赔条款思考论文 篇2:

从一则案例谈见索即付保函的判别

摘 要:在国际贸易合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大额交易资金的正常往来,合作企业会在第三方银行担保下签订保函。若保函被判定为见索即付性质,则不论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争议,作为合作担保人的银行均需无条件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见索即付保函的满足条件、内容条款与相关法规,深入分析見索即付保函的判别要素。希望通过这些分析,能给“走出去”的企业一些启示,在遭遇违约或欺诈行为时积极申诉,并通过深入灵活运用见索即付保函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一般保函;保函条款;履约状况;保函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又称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付款凭证,是指担保人通过书面形式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书,并在其中规定以其他单据对受益人进行付款承诺的保函。在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企业可以凭借见索即付保函对应的书面要求书,不论缘由直接向支付银行发起付款要求。银行在接到该企业付款请求时,需要在保函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助力企业资金回笼,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但由于银行保函业务的相对复杂性、各国保函实践的不一致性、保函中个别条款含糊不清,以及受益人忽视对相关条款的审核等,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时,不可避免面临着一些因国外银行与合作方拒付,而导致的潜在资金与索赔风险。通过一则我国造船企业成功胜诉国外企业与银行的保函纠纷案例,分析探讨判别见索即付保函需要考虑的要素,以期引起走出去企业的重视,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简介

卖方企业: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买方企业:利比里亚Swissmarine公司。

买方为了发展企业航运贸易,与我国卖方签署了两份造船合同。合同对于船只类型、船体号、载重吨和价格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注解。其中,船体号为GY404散货船的合同价格,共计4125万美元。鉴于牵扯金额较大,买方为分散资金压力决定分5期付款。该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第二期造船款由买方委托希腊艾波奇银行(下称被告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进行支付。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

1.…we…IRREVOCABLY, ABSOLU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 as the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merely as the surety, 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by the BUYER of the 2nd instalment of the contract price…(……我们……不仅是担保人,也是第一债务人,应无条件、绝对、不可撤销地保证买方企业按时支付在该合同内容中所标注的第二期造船款项……)

2.The Instalment guaranteed hereunder…comprises the 2nd instalment…payable by the buyer within five(5)New York banking days after completion cutting of the first 300 MT of steel plate in your seller’s workshop an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along with certificate of cutting of steel plate countersigned for approval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根据本购船合同中的项下分期付款细则……包括当卖方在车间完成前300公吨钢板切割后的5个纽约银行工作日内,买方应及时支付第二期造船款,并形成书面通知与签署批准的钢板切割证书。)

3.WE also IRREVOCABLY, ABSOLU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merely as surety,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by the BUYER of interest on the second instalment…from…the date of instalment in default…(我们作为第一债务人,不仅仅是担保人,应无条件、绝对、不可撤销地保证在买方自第二期造船款未进行及时履约时,将所造成的违约金,从违约分期付款之日起,按时进行第二期利息的支付……)

4.In the event that the BUYER fails to punctually pay the second Instalment…or… interest thereon, and any such default continues for a period of twenty (20) days, then, upon receipt by us of your first written demand stating that the BUYER has been in default of the payment…we shall immediately pay to you…the unpaid 2nd Instalment, 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造船款或违约利息,并且根据相关此类违约持续或超过20天,那么,我们会在贵方提交的第一份书面要求中,并说明买方存在拖欠付款问题……后,根据相关条款立即向贵方支付对应违约金额,以及尚未支付的第二期造船款与利息……)

5.Ou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Guarantee shall not be affected or prejudiced by any disputes between you as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under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我们在该保函项下的权责义务所规定,不会受到贵方在该造船合同下,卖方与买方之间合同内容与其他争议的影响与损害……)

…”

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始造船。在最初造船施工过程中,买方企业经营环境良好,且外币汇率平稳无异常波动,因此主动支付了第一期造船款。随后,第二期造船工程如期施工。在第二期工程完工后,卖方以己方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但是,买方当时出现经营危机,资金流受到影响,想要拖延第二期造船款项的支付。在协商过程中,卖方认为买方未及时付款,构成实际违约。但买方以付款条件并未达到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造船款。最终卖方在与买方、被告银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根据保函条款相关细则,向英国高院发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卖方与被告银行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付款保函性质属于一般保函还是见索即付保函。原告卖方根据所签订保函条款指出,买卖双方委托被告银行签订的保函,就是见索即付保函。因此,卖方坚持被告银行应向其支付第二期造船款。但是,被告银行则认为,该付款保函不属于见索即付保函,是一般保函,因此仅需承担第二付款义务,不需要付款。英国高院根据涉案付款保函条款进行研究,做出原告卖方败诉的判决结果。

对于英国高院的判决结果,原告卖方不服,因此再次向英国上诉院提出上诉。在二次审理过程中,英国上诉院根据《Paget’s Law of Banking》中的相关判定标准与综合判断,得出该付款保函就是见索即付保函,被告银行应该承担第一付款义务的结果。至此,我国原告卖方胜诉。

二、案情分析

(一)保函类型的判别

英国著名法律学专家丹宁勋爵曾指出:在付款保函履约过程中,如果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条件,那么不论保函名字是什么,其实质上就是见索即付保函。在此保函项下,只要客户方提出付款要求,委托银行都必须无条件、无理由履约。纵观本案全过程可以发现,卖方与买方的纠纷争议点是,该保函性质究竟是否属于见索即付保函。根据最终英国上诉院的判别结果发现,见索即付保函类型的判别,不仅在于保函性质,更在于是否满足见索即付保函条件。

在性质认定方面,根据一般经验,有必须支付相关书面字样的保函,都属于见索即付保函。本案中,保函条款中不止一次指出,被告银行不仅是担保人,也是第一债务人,需无条件、绝对、不可撤销地保证买方企业按时支付第二期造船款项。这些条款一定程度上认定保函性质为见索即付保函。

在条件满足方面,英国上诉院根据法律界权威著作《Paget’s Law of Banking》,提出了四点满足见索即付保函的条件。条件如下:第一,交易屬于涉及各方不同司法辖区的基础交易;第二,保函由银行出具;第三,包含“见索即付”保证;第四,没有排除或限制担保人所享有的各种抗辩权益。而买方的司法辖区在利比亚,卖方的司法辖区在我国扬州,且二者之间的造船交易属于基础性交易。保函属于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也就是丹宁勋爵所指的见索即付保函。开具保函的是希腊艾波奇银行,且艾波奇银行所享有的权益没有被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保函满足所有条件,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二)保函履约状况的判别

本案中,如果被告银行开具的是一般保函,则买方的付款行为合规,但如果属于见索即付保函,则存在违约行为。对于买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判定,还需要从见索即付保函的内容条款来着手。如果在一次交易中,买卖任意一方均没有按照合同协议内容执行,银行也没有根据保函内容条款履行担保义务,那么这场交易就已构成违约。通过分析本案中两企业的保函内容条款可以发现,买方公司在造船合同的第六条规定,被告银行对卖方的第二期造船款项为不可撤销付款。且在保函的5项条款中,希腊艾波奇银行也承诺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担保,即第二期款项的支付事宜。如:买方在卖方车间完成前300公吨钢板的切割后,在5个纽约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第二期付款,并且违约持续20天,则艾波奇银行立即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项等。然而,被告银行并未按条款内容及时支付第二期造船款,并在原告卖方初次上诉时表示,支付与否还存在争议,会根据英国高院的裁决结果进行行动。如果卖方仲裁胜利,被告会根据保函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从付款保函内容条款与被告银行的行为可以看出,本案中买方和被告银行拖延了付款时间,交易已经构成违约。

(三)保函欺诈行为的判别

国际对于保函条款的制定,大多参考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指出见索即付保函的索赔条件,即只要符合条件,担保人就应支付相应款项。并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实情,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行为,则认定该当事人的行为是欺诈。本案中,被告因企业经营危机与资金流受限,想拖延支付第二期造船款,但却并未在沟通过程中把实情告知原告,这属于隐瞒企业真实情况。且买方以付款条件并未达到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就此与卖方产生争议,迫使卖方向英国高院提出仲裁,这一行为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在买方的隐瞒和诱导下,卖方初期在英国高院的诉讼以失败告终。因此可以推断,本案存在一定的见索即付保函欺诈行为,值得外贸企业警惕。

三、几点启示

(一)参与制定保函细则,明确保函权责条款内容

通常情况下,保函相关条款的议定需要银行、卖方企业、买方企业各方联合进行,避免因为条款不清晰导致的担保责任扩大、保函金额赔付等问题。本案中,如果原告卖方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熟知保函的权责条款与细则内容,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维权纠纷。因此,针对保函文本内容带来的问题,相关企业可以具体采用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第一,主动参与制定保函细则。为了避免担保人与银行不正当利用保函条款,造成企业权益受损的问题,我国相关外贸企业应在签署保函协议前,结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内容,主动参与制定相关细则。在具体细则制定时,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从保函履约时间、履约金、履约主体、超期履约利息等方面,进行详细制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保函名称或具体条款中,加入见索即付相关字样,在源头杜绝后期可能存在的相关违约隐患。

第二,明确权责条款具体内容。除以上方法外,要想降低保函风险,相关外贸企业还需在保函条款议定与签署时,明确权责条款具体内容。在保函条款议定时,相关对外贸易企业要清楚保函名字并不代表保函权责内容,不能以单纯的保函名字作为履约依据。在条款签订时,相关外贸企业要注意担保银行的保函付款责任,是属于第一性还是第二性,防止因文字表述不明,导致的保函履约纠纷。同时要注意涉及保函金额的相关条款,明确货币种类、金额、有效期、索赔相关内容及责任方,防止后期因不明确这些条款导致纠纷或违约,为企业带来损失。

(二)参考备用信用证做法,规范保函相关条款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在国际法律界具有重要地位,其对开立保函的形式、内容、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司法部门可以借鉴该公约以及本案例中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判定,对我国见索即付保函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规范。

第一,明确规定欺诈条款。为了避免外贸企业可能面临的保函欺诈风险,我国司法部门应对见索即付保函的相关欺诈条款,如例外原则和救济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就例外原则而言,司法部门需要规范保函欺诈的特殊性例外情况,并对其中对应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在《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基础上,我国司法部门应该对保函欺诈原则的适用条件、界定方式、證据收集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此外,司法部门需要完善对保函欺诈的救济措施。相关部门可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保函救济条款,如暂时控制保函项下财产、禁止受益人索要款项、禁止受益人使用款项等,完善我国相关救济条款,以此降低我国外贸企业在使用保函过程中面临的欺诈风险。

第二,对国内外平等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当前,见索即付保函的合法地位在实质上已经被我国承认,但是在具体案例中,依然存在否定见索即付保函的资金担保合法地位的问题。因此,为了保护我国企业大额贸易利益,相关部门需要在《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性条约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条款进行优化。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司法特点,形成服务于国内外贸企业的见索即付保函立法。具体来说,可使用司法解释方式,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国内外同等合法性进行确定,明确其定义、性质,以及保函运用程序设置;明确担保银行的审查保函义务,以及申请人对保函履约止付规则的详细界定,提高我国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的资金周转率。通过明确见索即付保函在国内外的同等合法性方式,降低外贸企业的法律纠纷。

(三)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降低保函履约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贸易规模逐渐扩大,银行保函业务被广泛应用在合同履约、预付款等多个担保项目中,且成为我国企业降低对外贸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我国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机构,能够为我国企业在应对保函履约问题提供有效保护。因此,我国相关外贸企业可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以此提高企业保函履约风险应对能力。

一方面,积极与银行合作。外贸企业可以在银行发布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内的多种对外保函,获取银行出口信贷上的资金扶持。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需将自身行业资质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交由相关银行专业人员进行审核,防止保函履约银行在履约过程中找到诸多借口拒绝履行保函条款,导致企业资金回笼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关注并搜集海外贸易国的限制法令、贸易管理新规和新政,为承保外贸企业提供风险预警,也可以积极走访承保外贸企业,帮其排查海外贸易过程中的未知风险。因此,外贸企业可以在走出去前,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进行贸易保险投保,预防履约风险发生带来的损失。当遭遇拒付风险时,外贸企业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由其帮忙快速追收,达到降低并阻止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鑫.从一则实例谈国际货代报价的误区与修正[J].对外经贸实务,2019(8):69-71.

[2]邹和根,曾骋.涉外保函欺诈案例及其启示[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7(4):74-77.

[3]航运在线.一般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英国上诉院支持中国原告[EB/OL]. http://cbgl.sol.com.cn/guanliquan_show.asp?id=674&list=.[2015-4-2]

[4]郭碧昊.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法律分析及启示[J].中国城市金融,2017(3):51-53.

[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争议案[J].水运管理,2017(11):33-35.

[6]林森,李志永,刘俊颖.国际工程项目中见索即付保函实务及案例[J].国际经济合作,2016(9):53-57.

[7]郭德香.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风险及其防控对策——由“利比亚银行保函延期事件”引发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2(5):49-54.

[8]杨迪雅,高薪然,杨志东.临时禁止支付即付保函的情境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8(1):81-86.

作者:艾云辉

银行保函索赔条款思考论文 篇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规避策略

【摘要】合同风险是建筑工程项目最重要、最需要关注的风险,合同风险有多重控制措施,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商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避免签订不合理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定期监控项目进度,项目目前是否与承包合同存在偏差,并采取相关措施来规避施工合同风险。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风险规避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损失的风险,它包含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施工合同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双方都存在,然而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决定了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业主方。怎样提高预测、分析、防范施工合同风险的能力,有效规避施工合同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就是识别、评估、规避、再识别、再评估、再规避的过程。本文浅谈下建筑企业主观合同风险规避策略。

二、合同签订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要坚持这样的原则来谈判:“利益原则”为上并力争签订一个有利于承包方的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在法律定位上是平等的,而且承包方中标后已经和发包方草签了合同,发包方不敢轻易毁约。签订一个公平互惠的合同是发包方的权利,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合同风险:

(一)承包商要参照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去认真研究、揣摩合同各个条款,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承包商应该逐条研究草签的合同条款,要向发包方阐述清楚十分明显的合同风险,并提出合理的风险共担方案。合同要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专用条款和协议书逐条与发包方谈判,对于少数业主提供的非示范合同要尽可能不用或修改,因为发包方处于转嫁风险的目的,往往会在这些不规范文本隐藏大量的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将导致承包商承担巨大损失。

(二)承包商需要组建包含各类人才的合同谈判小组。大中型建设施工合同一般由发包方负责起草,发包方一般会聘请工程技术顾问和法律专家来起草,其目的就是为了转移风险,这些合同条款一般质量较高,其中隐含了大量对承包商不利的风险责任条款,且有发包方的反索赔条款。作为应对,承包商需要组建既懂工程,又要懂财务、造价、经营、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的合同谈判队伍。

在谈判策略上,承包商可以采用转移风险和限制风险等方式使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要对发包方设置的各种免责条款做到心中有数,研究透彻,切记盲目接受各种免责条款。一定要把各种口头承诺写成合同条款,并把发包方的各种责任条款规定非常具体明确,无模棱两可的地方。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最好要求将施工合同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可要求主管部门依法调整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以降低合同风险。

(三)承包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要注意合同担保。主要是要求发包方对其工程款支付能力提供担保,一旦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因为缺乏后续资金就会造成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等风险。为了避免此类问题,承包商可以发包方提供相关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文本,从而通过将风险转移给银行而规避此类问题。

三、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需要派有经验的合同工管理人员来管理合同,因为合同风险的产生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其變化也非常频繁。有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凭借其经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合同风险监控系统。施工合同进入施工阶段后就从合同风险转变成了项目风险。承包商需要定期检查当前的施工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各种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进行比较分析并需找出现偏差的原因,及时需找各种补救措施,这也可以提供承包商合同风险分析能力。

(二)关注合同变更并及时收集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不可能不出现变更的情况,这些变更一般包括设备与材料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施工程序变更、设计变更等等。这些变更是合同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合同管理人员要关注这些变更。一旦发生变更,承包商就需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争取经济补偿,必要时可以进行施工索赔。施工索赔的关键是索赔证据,所以承包商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各种索赔证据,及时记录并确认合同变更部分的内容、部位及工程量。

(三)积极利用分包合同来转移风险。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碰到超出自己施工能力的特殊施工时,可将该部分施工分包,将风险转移给分包承包商。此外,当承包商发现自身面临施工力量不住或施工经验不足、技术不过硬、缺乏施工设备等问题可以将该部分合同转包给其他有能力的企业,这样承包商就可以规避因自身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四)再分析整理合同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以施工合同为行动指南,但在设计合同文本的时候难免会存在些缺陷,这些风险在施工的过程中会慢慢显现出来。另外,不可预见事件、恶劣天气、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导致新的合同风险。这些都要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注重合同条款的再分析整理。另外,很多合同条款条理性不那么直观,很多条款会间接牵涉到其他条款,进行合同文本的再整理可以对合同进行重新整理,发现原先没有发现的问题。通过合同重新整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分类。

参考文献

[1] 吕广,史伟利.施工承包商工程合同风险分析[J].经济论坛,2004(20):130-131.

[2] 杨海英.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9.

[3] 陈磊.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思考[J].基建优化,2002(2).

作者简介:付琰(1983-),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本科,科员,研究方向: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陈岑)

作者:付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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