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清收的注意事项

2022-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欠款清收的注意事项

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中的欠款又称应收账款,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主们为了扩大市场,允许企业进行赊账,这几年房地产经济不景气,导致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处于房地产链条中的欠款处于赊欠状态,清收欠款也是供应商的当下的一个任务。

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清收,如何清收欠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诉讼方式,另外一种是诉讼方式。

非诉讼的方式有:

1、签订还款协议,

2、签订双方或多方抹账协议,

3、签订担保合同,发催款函或律师函。

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等。

非诉讼方式清欠有何优点和不足:成本低,时间段,负担小,方式灵活自由。

不足之处:不具有强制力,结果无法保障。 诉讼方式清收欠款:

优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可以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事先固定对方财产。

劣势:采取诉讼的方式会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最高5000元、最低30元),耗费一些时间,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期限6个月。后期执行同样存在耗费时间。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两年之内不起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不予保护,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变为自然之债。我国欠款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提起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可以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承诺履行的,自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日重新计算

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

一、每隔一段时间与债务人进行一次书面对账,目的是通过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频繁开始重新计算,达到不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这时目前公认的最简便最行之有效的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办法 注意:

1、建议指派专人负责对账事宜,不建议采用邮寄对账单方式对账,最好亲自上门

2、每次对账时间最长不建议超过一年,即最好在年底与所有债务人均进行对账

3、对账单要求写清欠款数额,防止因其他证据缺失导致将来可能提起的诉讼失利和为将来可能申请支付令做准备

4、对账单要求债务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用快递邮寄催款函或律师函,快递最好选择顺丰或EMS,在快递单上注明:“请支付材料款200万元”,保存好快递单。 还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催款函。注意保存邮件 案例:

工业泵厂与邢台机厂于2010年2月13日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100万元,工业泵厂先预付15%的订金(15万元),余款85万元在提货时一次性付清,工业泵厂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后,双方因故未能履行。该笔预付款一直存于邢台机厂公司。2011年3月21日,邢台机厂公司收到一份落款为红星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询证函》,该函表述的内容是:红星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泵厂进行年报审计,对工业泵厂和邢台机厂公司的往来帐项进行询证。并声明本函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在函的下部列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帐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本单位150000元预付款。”并有工业泵厂在此函上盖章确认。邢台机厂公司收到此函后当天也进行了盖章确认。2013年1月26日,工业泵厂派人向邢台机厂公司索要该笔欠款,邢台机厂公司拒绝支付。工业泵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邢台机厂支付欠款,邢台机厂公司已该笔欠款发生于2010年2月,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询证函》尽管存在“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内容,但不影响函中有邢台机厂公司初步认可欠工业泵厂150000元预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企业询证函》属于邢台机厂公司与工业泵厂之间的对帐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应从2011年3月21日时起算。故判决邢台机厂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欠款150000元。

 诉讼时效届满前,如果还没有决定是否采用诉讼方式清收欠款,可以引导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此时,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就措施: 利用录音续接诉讼时效:

在对方没有思想准备的前提下,设法让对方承诺履行支付款项义务。

1、强调欠款数额

2、强调打电话时间

3、强调一直向对方主张权利

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形: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3、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4、恶意转移财产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补救措施:

一、达成以物抵款的抵账协议

发现对方已经或基本丧失偿还能力,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先下手为强,可以同对方达成还款协议,同意用实物折抵欠款,减少损失 注意问题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实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实物,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实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不得接受为抵债资产 选择诉讼需要考虑的因素:

与对方基本无业务往来,如果有业务往来建议要慎重决定是提起诉讼

二、对方要有偿还能力,否则连打官司的钱要不回来,损失更大

三、所需费用低于能够实现的债权 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合同中记载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若记载的当事人是分公司,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若记载的当事人是子公司的,建议将子公司的母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子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意义:

 在实践中,因债权人在提起人格混同诉讼前,往往只能取得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而但凡懂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很有可能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将来债权人提起人格混同诉讼的思想准备。所以,此类案件,股东实施的滥用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债权人很难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找到有利的证据,故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的方法,要求母公司证明子母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责任混同等),如果母公司不能证明,则会认定子母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子公司没有钱清偿债权但母公司有钱却不用清偿的局面出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子母公司人格混同之诉采用的是个案制度,已经生效的确认子母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其他债务人再次起诉该子母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 人格混同的表现:

 

1、财产财务混同

子母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登记在双方名下、使用共同账户,资金无法区分等

 

2、组织机构混同

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  注意:一般情况下少量董监高在子母公司均任职不认为是混同

3、业务与责任混同

经营范围一致;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签订合同主体混同,责任无法区分。

 如选择前一套诉讼请求导致主张的债权过高,以至于债务人根本无力清偿,且诉讼所依据的合同有属于所有权保留或分期买卖合同的,可以考虑如下诉讼请求

  

1、解除合同、返还原物

2、支付原物使用费

3、支付原物损毁灭失的赔偿   

4、承担诉讼费用 注意:

返还原物后,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月发票可直接作废,不是当月开具的发票的,可以采用红冲方式做账。

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

 分期付款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向出卖人返还标的物外,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返还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    诉讼中程序方面注意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诉前、诉中) 查封账户、查封财产或有价证劵

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如果三十日内没有起诉的,保全将会被解除。   举证时间

作为原告,最好应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全部证据,最迟也要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应当在此期间之前搜集好证据。

  证据原件

相关人员保留好证据原件,如果是有关文书是传真件和复印件的,需要在签订文书时在文书中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视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协议 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业务代偿资金较多,未及时回收,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专项债务管理顾问,以合法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催收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以合法方式向甲方已代偿的贷款人、反担保人进行欠款催收(具体名单附后)。

2.催收数额:乙方须按照甲方代偿数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催收,不得随意降低数额,亦不得超额催收(具体数额附后)。

3.催收方式:乙方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催收,不得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他人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 4.乙方收到欠款方支付欠款后,须在处。 第二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每笔代理费用为该笔债务实际回收金额的 %,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甲方不支付前期基本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上报清偿笔数、上交财务的数额,计算乙方本月代理费用,并于下月日将代理费用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开户名:账号: )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1.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协议期满时,若双方继续合作,在协议到期前的委托协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确保催收对象、催收数额正确无误,确保催收依据合法。

2.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甲方应依约及时支付代理费用。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的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2.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机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具体为: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月拟催收对象、拟催收金额向甲方报告;每月月底将本月催收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计算代理费依据。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等),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提供资料错误,导致乙方错误催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未在收到催收款项之日起务,乙方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四 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 3.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免欠款人欠款,乙方须补足差额。乙方损害甲方利益严重时,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4.若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用,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利息。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承担责任。 5.若因乙方违法催收,造成他人死亡、伤残等严重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条件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违法,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客户资料,以及书面材料和其他任何事实,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一:催收名单及数额

一、汽车消费贷款:

1、张卫东 代偿金额258058元

2、李伟 代偿金额23240元

3、王成宝 代偿金额18381元

4、舒文文

5、张福军

6、傅涛

7、封占辉

8、吕换妗

9、赵锦辉

10、张忠志

11、郭江涛

12、肖因伦

13、曹胜华

14、杨晓健

15、何明

16、夏永安

17、路遥

18、高强

二、房屋按揭贷款:

代偿金额24195元代偿金额70325元代偿金额14020元代偿金额12420元代偿金额5000元代偿金额60115元代偿金额32600元代偿金额17910元代偿金额15410元代偿金额2100元代偿金额6000元代偿金额37150元代偿金额6150元代偿金额7400元代偿金额4500元 共计:614974元篇二: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1 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转委托第三方催收。

2、 乙方对该债务在主张欠款依据人民币(大写) 元整债权的基础上,允许乙方再让步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整)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 第二条、 催收范围

具体欠款人及欠款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并根据债务逾期时间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支付乙方(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 %,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

2、 乙方要求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乙双方所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转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该种转委托为依照甲方指示所进行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在每个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若催收欠款是在乙方账户内则乙方应在扣除代理佣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存入甲方账户。(节假日延顺)。

4、 甲方支付人民币¥ (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5、 本案如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催收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车祸等)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如甲乙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三: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公司货款纠纷,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清收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本合同后附授权委托书) 1)通过律师函件、电话协商催收、上门清收等方式催收货款;

2)在上述第1)种方式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取证、起诉、出庭应诉、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委托拍卖、接受执行财产等方式开展委托项目;

3)涉及到减免欠款单位债务的事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另行书面授权。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本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律师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甲方不预先支付乙方的律师代理费;

2、本项工作律师代理费按甲方实际收回款项的**%计算,在回款款项到位后三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分批收回则分批支付;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调查费、拍卖费用等由相关国家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清收过程中,需要律师出差的,按甲方部门主管级别工作人员的出差制度核报律师出差费用。

第四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和代理事项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和代理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其它约定。

1、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以解除。

2、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无须支付本案代理费;

3、如甲方无故终止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的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放弃或部分放弃对本次清收的债权视为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止(包括清收完毕、执行完毕)。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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