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医疗纠纷研究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群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医疗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面对医疗纠纷,常用的解决对策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其中,调解作为一种操作灵活、成本较低、相对缓和的调处模式,是现代公立医院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常用手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见医疗纠纷研究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常见医疗纠纷研究论文 篇1:

“120”急救常见医疗纠纷隐患与防范措施

【摘要】目的:就“120”急救常见医疗纠纷隐患与防范措施进行研究。方法:回顾性分析回顾性分析我院“120”急救中心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所出现的26例医疗纠纷。结果:相应的解决措施实施以后,2014年全年我院“120”急救中心没有发生1起医疗纠纷问题,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较高。结论:“120”急救中心存在着很多的医疗纠纷隐患,务必要秉承“人性化服务”理念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

【关键词】“120”急救;医疗纠纷;人性化服务;解决对策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医疗服务要求也在增加。“120”院前急救是抢救广大危重患者生命的前沿阵地,也是急诊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急诊科医疗纠纷发生率日益升高,本文就急“120”急救常见医疗纠纷隐患与防范措施进行探讨,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我院“120”急救中心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所出现的26例医疗纠纷。

1.2 “120”急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1.3 解决“120”急救常见医疗纠纷的措施

(1)规范操作,提高工作责任心

“120”急救对象大多都是突发疾病或者重大伤亡所造成的,“120”急救工作属于一项繁杂的工作,稍微不注意,就很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120”急救人员应具有严谨的慎独精神和工作态度,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务必要注意规范操作。

(2)加强护患沟通,增强服务意识

“120”急救人员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以病人为中心”,要与患者有效沟通,为他们提供人性化服务,在沟通过程中要多用同情心、关心、耐心,重视患者的要求。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回答,尽量少用生涩高深的专业词汇,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增加护患之间的信任感。同时,要基于患者及其家屬的利益出发,多换位思考,多用主动服务代替被动服务,降低护患冲突的发生率。

(3)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

“120”急救人员应主动、热情地接待每一位到急诊科就诊的患者及家属,多与他们沟通,让患者及其家属对“120”急救人员产生安全感、信任感。同时,面对无理取闹、文化素质低的患者或者家属,“120”急救人员务必要忍辱负重,秉承忍让、宽容的态度,始终头脑冷静,绝对不可与他们进行正面冲突。为了缓解患者或其家属愤怒、不满的情况,可以优先及时安排治疗,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4)加强证据保护意识

第一,增强法制观念。医院急诊科要定期对“120”急救人员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20”急救人员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0”急救人员注册管理办法》、《物权法》、《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120”急救人员的风险意识,转变他们的护理观念。第二,从法律角度规范120急救情况书写。从法律角度来说,120急救情况书写代替了“120”急救人员每一次操作留下的证据,因此,整个书写过程应字迹清晰,禁止错记、漏记、涂改、前后不符等,使用统一的医学用语,并且与其他医疗记录保持一致。完整、真实、准确的急救记录是“120”急救得以安全、顺利完成的保障,也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最直接的证据。

(5)急诊措施人性化

众所周知,“120”急救对象的病情变化瞬息、病情较为危重。针对这种情况,“120”急救人员要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急诊措施,同时,还应该准备各种宣传单,讲解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以满足患者家属的需求。

(6)要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关系

据研究,患者不良的情绪状况和心理状况会降低其自身的免疫力,对疾病的痊愈、发展和发生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120”急救人员要做到“操作熟练、语言诚恳、态度温和”,主动与冠心病合并心绞痛患者接触,取得患者的信任,给她们一种亲切感。

2 结果

相应的解决措施实施以后,2014年全年我院“120”急救中心没有发生1起医疗纠纷问题,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较高。

3 讨论

“120”急救工作具有风险大、要求高、变化快的特点,一直以来就是很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高风险区,稍微不注意,就很容易出现差错事故。针对这种情况,“120”急救人员应该逐步强化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护理态度不佳、沟通不到位而出现的医疗纠纷。与此同时,“120”急救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规范操作、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证据保护意识。而医院则应该要加大“120”急救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120”急救人员的急救水平和综合素质。总之,“120”急救中心存在着很多的医疗纠纷隐患,务必要秉承“人性化服务”理念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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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颜荣,郑玉洁.浅谈门诊急诊科的护患沟通技巧[J]. 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2012,21(01):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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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炳翠.沟通在门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28(08):102-106.

[5]隋树杰,仰曙芬,王媛. “120”急救人员对护患沟通与医疗纠纷关系认知调查[J]. 中国护理管理. 2009,18(11):133-135.

作者:滕维

常见医疗纠纷研究论文 篇2: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现代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摘 要:在群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医疗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面对医疗纠纷,常用的解决对策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其中,调解作为一种操作灵活、成本较低、相对缓和的调处模式,是现代公立医院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常用手段。通过辩证分析调解与和解、仲裁、诉讼的不同点,分析医疗纠纷调解的应用优势,随后针对现阶段公立医院行政调解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完善调解组织机构、明确调解程序步骤、完善调解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应用优势;应用策略;公立医院

引言

医疗纠纷具有多发性、专业性的特点,面对医疗纠纷,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除了能够有效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外,还能够有效缓和对立情绪和医患矛盾,长期看来对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现代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中,调解相比于其他几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数据,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占比在六成以上。公立医院要重视调解的作用,以调解为基础,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调处机制,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水平,支持医院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一、常见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对比

1.调解与和解的对比。和解与调解的根本区别在于,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医疗纠纷;而调解则必须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并在院方与患方间进行积极协调,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和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往往存在补偿心理,但是患方提出的补偿要求,通常不能被院方所接受。双方缺少信任基础,多数情况下医疗纠纷的处理成功率不高。另外,如果操作不当,和解也经常会演变为“漫天要价”或赔偿过少等两种极端,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调解与仲裁的对比。仲裁是在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双方当事人需要先进行协商并生成协议,或是将调解意见书提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非司法机构,进行仲裁。在调解中,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只能给出意见或进行劝说,但是不能做出主观的决定;而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则可以在公平客观的原则下,代替双方当事人做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比调解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但是仲裁也有诸多不足,例如仲裁方式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说明;仲裁的程序烦琐且周期较长,医疗纠纷的处理较为拖沓且成本较高等。还有就是仲裁机构的资质问题、权威性问题,也是影响医疗纠纷处理成效的重要因素。

3.调解与诉讼的对比。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司法判断。因此从医疗纠纷的调处结果上来看,诉讼相比于其他几种调处方式,是最客观、最公正的手段。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对所有的医疗纠纷提供相应的、清晰的法律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司法判断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出现诉讼积压的问题。相比之下,调解制度则更加灵活,可以弥补司法上的空白,让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更加具有可信度。另外,采用诉讼方式虽然可以解决某一具体的医疗纠纷,但是胜诉方和败诉方的冲突则会更加激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相比之下,调解则更加缓和,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优势

1.减轻当事人双方的压力,更容易达成和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进行协商、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充当了医疗纠纷双方的“缓冲带”,让双方相对紧张的关系变得缓和,从而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下交换意见、参与调解,顺利消除矛盾,达成利益上的一致。尤其是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初期,第三方调解人员的及时介入,可以起到避免矛盾升级、建立信任关系的作用,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2.调节形式灵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结合上文分析可知,仲裁与诉讼虽然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常用手段,但是流程比较烦琐,且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投入较多的成本。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调解手段更加灵活,不需要走法定程序,而且所需成本更低,能够用更短的时间、更低的成本,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因此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除此之外,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成熟,调解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也在不断增强,调解过程更加透明、调解结果更加公正,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还是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介入减轻了司法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中,约有60%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特别是随着2018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后,逐渐形成了以调解为主导、以仲裁与诉讼为补充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参与,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减少了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另外,因為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审判增加难度,经常会出现诉讼挤压等问题,这不仅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会导致医疗纠纷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比较而言,调解手段在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调处效率方面优势明显。

三、现代公立医院运用行政调解面临的问题

1.行政部门的中立性不足。根据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调解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诸多的不足,导致调解结果不能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这是因为行政部门在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时,往往会倾向于维护医院方面的权益。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例,虽然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是鉴定工作还是由医院或医疗机构完成。从患者角度来说,会对鉴定结果不信任,或是质疑鉴定过程的规范性。这样得出的调解建议自然不能让患者满意。

2.行政调解范围具有局限性。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多方利益,且往往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愿意介入医患双方的纠纷,以免陷入无尽的“烦恼”而不得解脱。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角色(医院的所有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或公共利益的维護者)也使其处于夹缝之中,介入医疗纠纷多少是件吃苦不讨好的事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而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纠纷是否应当予以调解则没有规定,这也导致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调解非医疗事故纠纷存在疑问。

3.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才匮乏。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紧迫性,对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作为调解人员,除了要掌握医学、法律等必要的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公正、客观的职业素养,能够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辩证地看待问题,给出科学的建议,最终才能让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完成。但是目前来看,负责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人员,对医学相关的知识较为了解,但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缺少认识,复合型的调解人才相对来说比较匮乏,难以胜任现阶段日益复杂和多样的医疗纠纷调解任务。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具体策略

1.完善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机构设置。首先,调解组织的设置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效用,在开展医疗纠纷调解时应当预先设置并严格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其一,中立性。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患者方,往往会存在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此时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才能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配合,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出更加科学的调解方案,缓和对立情绪,化解医疗纠纷。其二,权威性。调解机构应当独立于卫生部门或医疗部门之外,保持独立性。同时在人员组成上,还应当涵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体现专业性。只有调解机构足够权威,才能让双方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调解建议。其次,调解委员的人员组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医疗纠纷调解员的组成应充分体现医学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调解员应是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对卫生法学具有较深研究的法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理论学专家和律师等相关人员。实行医疗纠纷调解员资格准入制,使医疗纠纷调解逐步走向专业化、专职化。建立常态化医疗纠纷调解员培训制度,缺法的补法、缺医的补医,以培训绩效作为资格认定的标准,并据此使他们更好地掌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能。

2.明确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医疗纠纷调解应当保证程序正当、过程透明,才能让最终的调解结果最大程度上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为此,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调解程序的设置和管理。对于第三方调解机构来说,要根据以往的医疗纠纷调解经验,或是借鉴其他调解机构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调解程序。同时,将该调解程序对外公示,这样作为调解对象的院方和患方,能够提前知晓调解流程,从而增强调解的透明度,更容易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对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有很大的帮助。

3.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制度保障。首先,资金上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口较多,医疗资源分配不足,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我国司法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了调解工作中,地方政府应承担调解所需的经费。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增加,也要设立专项的预算,用于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从另一角度来说,调解费用来源的公有化,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双方优先选择调解这一处理方式的积极性。其次,法律上的保障。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要想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满意,必须要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说服性。从这一点来说,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关于医疗纠纷调解的配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调解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另外,通过完善法律保障,还能够进一步增强调解机构的权威性,让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接受调解建议,这对于防范医患矛盾的升级,提高医疗纠纷调处水平也有积极作用。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医疗纠纷调解列入本国法律,我国也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4.重点发展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考虑由医学会、医学教育协会和卫生法学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承担一定的医疗纠纷调解职能。委托中介机构调处医疗纠纷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能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纠纷,尤其是能够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人才、专业方面的优势,使医疗纠纷及时得以解决。要整合各类调解模式的优势,将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调解体系,既要发挥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又要体现出民间调解的灵活性,确保医疗纠纷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结语

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一方面会影响公立医院的形象、不利于医院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让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相比于仲裁、诉讼等较为强硬的处理方式,调解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手段,可以让发生医疗纠纷的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析问题、明晰责任、解决矛盾,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公立医院应当重视调解的价值,并通过设立调解委员会、明确调解程序、构建多元调解体系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对医疗纠纷的调处能力,进而树立公立医院的良好形象,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邹盛,马青连.关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25-27.

[2] 杨一涵,李楠,吴耀华.健康中国视域下医患关系的影响因素和解决策略研究综述[J].劳动保障世界,2019,(23).

[3] 陈宣朗,覃英华,李小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SWOT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5,(5):54-56.

[4] 杨德胜,王辉,胡淑华.刍议构建和谐调解机制应把握的“五性”[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7,(10):46-49.

作者:付玉 荣阳

常见医疗纠纷研究论文 篇3:

我国医疗纠纷ADR初探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患者对于医疗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现阶段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无法正确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本文对此展开了研究,分析了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医疗纠纷的基本特征和含义,对现阶段我国ADR医疗纠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我国建设医疗纠纷ADR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ADR机制相应的对策,为促进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医疗纠纷;ADR;机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越来越多,随着医患关系和矛盾的升级,医疗纠纷事件越来越多。很多病人、家属对于治疗效果不满意,医务人员遭到殴打和威胁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杀医事件。不仅如此,还有很多病人家属通过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制造摩擦,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种种现象表明,我国的医疗纠纷问题亟需解决,寻找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在不断的寻找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效果并不明显,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遏制暴力,营造一种和谐的医疗环境。

一、医疗纠纷ADR概述

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全称是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医患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这种解决机制比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相应方式来解决纠纷。其中包括了医患双方私下解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解决来进行调解,当难以解决的时候可以交给相关的机关来进行仲裁。这种解决机制无论是采用何种解决方式,都是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在整个解决的过程中都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解决的。这种解决机制相对于诉讼的解决方式来说,更加灵活和便捷,能够极大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解决效率。在现阶段的医疗纠纷中,这种解决机制是非常有效的。

二、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基本特征

(一)可选择性高

在医疗纠纷ADR机制下,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想要采用何种解决方式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上文提到该机制中有着多种多样的处理方式,能够极大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当事人能够拥有更多的选择。换句话说,医疗纠纷ADR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为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便捷可行的服务。

(二)高效性和灵活性

医疗纠纷ADR没有固定的形式,程序也是非常的灵活,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如果医患双方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只要能够让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以。ADR没有复杂的诉讼程序,其流程更加简单高效、操作运用灵活,从而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压力,司法成本也大大减少,高效的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

(三)相对公平性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尤其是在医学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方面,让患方处于绝对的劣势。而在医疗纠纷ADR机制下,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通过一些专业的学者做出科学的判断,这样能够解决患方信息少的问题,能够让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的公平。

(四)具有互利性

通过ADR机制能够让纠纷的医患双方平和的进行处理,避免了剑拔弩张的情况,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通过法律进行诉讼,那么程序非常的复杂和繁琐,同时需要的费用也更高,因此相比来说ADR则更加的便捷,能够让医患双方能更加快速的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双方的协商对双方的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五)社会效益性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患双方都不肯让步,那么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现在是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广泛而迅速,如果医疗纠纷处理不当,那么会在社会上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会让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的紧张,患者对于治疗心存疑虑,而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如履薄冰,不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通过ADR机制能够减少这种负面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效益。

三、我国当前医疗纠纷ADR存在的问题

(一)协商机制局限性较大

在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协商机制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能直接解决问题的,但是这种机制有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患者对于专业的医疗知识掌握较少,与医生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对于处理结果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医方和患方之间达成的方案可能会有失公平。其次,在医疗纠纷中会涉及到很多责任的追究,而在协商机制的作用下医方可能会出现隐瞒事实,推卸责任等行为,导致纠纷处理结果不公平。再其次,虽然协商机制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多数患方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协商协议达成之后往往存在着各种漏洞,一旦有任何一方反悔,或者通过法律的途径提起诉讼,那么之前的协商都付诸流水。因此可以看出協商机制,虽然有着非常明显的效果,但是其局限性也非常大。

(二)行政调解机制有失公平

行政调解机制也是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行政部门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但是这种机制的中立性非常重要,是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但是在以往的行政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较为亲密,在患者的眼中,行政调解缺乏公平性,容易偏向医疗机构。其次,行政调解这种方式的使用范围较小,在法律上局限性也较大,只有在出现医疗事故的争议中才能够使用,对于一些非医疗事故不能使用。第三,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前提和基础是进行医疗事故的赔偿,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到医疗纠纷的调解中,那么会让医方感觉有失颜面,会受到上级机构的责罚,因此这种调解方式在实际中的应用比例不高。

(三)缺乏调解人才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经验和流程都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调解模式,但是这些模式的效果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第三方调解机制,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同时还需要有经费来维持运营,政府的支持也非常重要,缺一不可。我国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浙江宁波、上海和天津等地区通过政府主导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经费有着一定的保障,同时公平性能够保证,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医疗纠纷问题。但是调解人才的缺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都是兼职的,一部分是懂得医学的人才,一部分是懂得法学知识的人才,还有一些是懂心理学知识的,但是同时了解法学、医学和心理学知识的人才较少,我国各大高校没有这一专业,因此人才的缺少也影响了机制的运行。

(四)仲裁机制局限性大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仲裁机制是比较少见的,在我国现行的条例中也没有将这种方式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其次,如果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一定会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这是大众所无法接受的,这些原因导致仲裁机制的局限性非常大,在我国实际医疗纠纷的解决很少被應用。

四、我国医疗纠纷ADR的发展对策

(一)推广中立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制

从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大体趋势来看,人民调解是大趋势,现阶段在社会上,这种机制的模式各种各样,但是表现不一。但是仅仅从解决结果的公正性以及立场和程序的规范程度等方面来看,这种方式是最优质的选择,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非常有效公平的解决方式,因此应该推广这种方式。首先,需要保证经费,各种调解机构的运行都需要经费来维持,物质保证非常重要,因此需要通过社会等途径来保证经费。其次,必须要保证专业性和中立性,这样才能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再其次,要保证程序的规范性,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应该通过规范化的程序,为当时争取最为公正的解决方案。

(二)完善和规范行政调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机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想要发挥行政调解机制的作用应该扩大适用和受理范围,最大程度的保护患方的权益。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来保证行政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加强行政调解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专家,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减少调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各级行政机构应该明确调解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提高效率,规范程序。

(三)发展公平正义的协商机制

医疗纠纷协商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非常广泛的用途。因此,首先,应该保证协商机制的公平性,引入专业鉴定,根据专家的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和专业性。其次,是要保证效益,在协商机制中经常出现反悔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协商机制的作用。因此应当维护医疗纠纷协商协议书的效力,这样才能够让协商机制的可信度更高。第三,在实践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协商案件的行政监督,防止一些医疗机构逃避法律责任。

(四)合理发展仲裁机制

仲裁机制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的局限性非常大。我国医疗纠纷ADR的发展应该合理发展仲裁机制,转变人们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观念,让更多的人们认可仲裁制度。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解决机构,将一些优秀的人才吸纳到一起,利用专业的知识为人们服务。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应该发展“选择终局型”仲裁机制,一方面能够更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能够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

五、总结

医疗纠纷ADR机制是非常高效、合理的解决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减轻司法负担也有着一定的帮助。建立医疗纠纷ADR机制能够更好的缓解我国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更多患方的权益,也能够为医方提供一个更加舒适的医疗环境,因此构建医疗纠纷ADR机制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心愿,也是我国制度进行创新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彭德阳.浅议现行我国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J].法制与社会,2014(11).

[2]王北京.医疗纠纷可仲裁性之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6(01).

[3]李济楚.医疗纠纷仲裁法律问题研究[J].仲裁研究,2015(03).

[4]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J].河北法学,2015(08).

[5]郭玉军,杜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6(02).

作者:李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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