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验收汇报

2022-04-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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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项目验收汇报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1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凡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单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时,就应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3 第十二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方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二十条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固定资产移交

7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8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第九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

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

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 的日期。

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

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第九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

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

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 的日期。

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

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

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 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三章 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

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

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

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市发改委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2008-6-26)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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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所需要的形式要件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对基本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到建成投产所经历的整个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开展先后顺序的规定。它反映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从事建设工作的各有

关部门和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基本建设的三个阶段: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时期六项工作。其中,三个时期即投资决策时期、建设时期和竣工验收时期。六项工作即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建设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工作(施工组织和生产准备)、项目施工验收投产经营后评

价等。

(三)基本建设各个时期的具体环节及形式要件

1、投资决策时期

具体环节: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结合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①编制项目建议书;②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③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④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着手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⑤经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

图;⑥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的形式要件:

A、程序性要件方面

(1) 政府:规划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配套资金承诺函。

(2)项目单位: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

(3)规划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报告;土地征用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

批准书);土地使用证。

(5)环保部门:环境影响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地震部门:工程抗震评价报告。 (7)动迁部门:拆迁文件、拆迁协议书。

(8)水务部门: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水保影响评价报告。

(9)气象部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批。

(11)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2)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13)其他相关文件。 B、技术性要件方面

(1)设计部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钎探记录及平面布局图)。

②建设部门:图纸会审记录。 ③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建议文件。

④其他相关材料

2、建设时期

具体环节: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做好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准备,组织实施。①招投标报建;②招投标的组织实施;③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④工程放线;⑤开工实施;⑥项目稽查;⑦安全生产监督。

需要的形式要件: A、程序性要件方面

(1)项目单位或代建办:招投标报建申请表(土建、设备);招投标总结机构委托书、合同;招投标公告;施工、监理合同;成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建立完善“六项制度”文件;申请拨付资金请示;监理月报;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设计变更报告;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申请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投资主管部门:招投标报建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拨款单;稽查整改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国

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批复。

(3)建设部门:开工许可证。

(4)财政、审计部门:审定财务决算报告。

B、技术性要件方面

(1)项目单位或代建办:原材料实验报告、施工实验报告;施工记录;预检记录;隐检记录;监理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暖卫、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消防、电梯、生产机械等安装、测试、运转、验收记录;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技术文件。

(2)其他相关材料。

3、竣工验收时期

具体环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和投产经营后评价。①提出项目验收申请;②组织项目验收(专项和项目综合验收);③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④移交固定资产。

需要的形式要件: A、程序性要件方面

(1)项目单位或代建办:工程竣工总结;项目验收申请;竣工图纸(总平面、建筑、结构、暖卫燃气、电气、消防、通风与空调、电梯、工艺);工程照片、声像资料;固定资产移交申请。 (2)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档案、卫生、地震、气象、人防、水务、经委、电力

等部门:专项验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鉴定书。 (4)财政部门:接受固定资产。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六项制度”

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六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所谓“六项制度”就是指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廉政责任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的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一般来讲,项目单位就是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就是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的主管部门就是投资主管部门。

二、招投标制: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将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进行公开招投标和竞选的一种管理制度。国家于2000年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也颁布了了七部委令,自治区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

法》。

三、监理制:就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合同管理制:是项目管理六项制度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环节起重要的制约作用。所谓合同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五、质量终身责任制:是近年新纳入到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针对过去竣工交付使用的 “豆腐渣”工程无人承担责任而增加的一项管理制度。在项目管理上,国家明确要求,有关责任人不管调到哪里,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因此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

负责的终身质量责任制。

六、廉政责任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市多年项目管理中创新的一项制度,随着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的不断加大,为有效避免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市委、政府从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内控监督三方面入手,从严、务实地抓好廉政建设工作,确保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洁性。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年印发时间2008年12月

第四篇:项目验收会企业汇报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内容简介

(三)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四)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五)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科技部、天津市、企业自筹)

(六)与合同对比: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七)项目为企业带来的发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注:1.汇报企业注意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2.汇报企业应事先准备好ppt,从而方便专家了解情况。

3.制作ppt时,最好将合同要求指标与项目实际完成指标做表格对比,使项目完成情况一目了然。

4.安排实地考察的,应安排生产或研发部门,不必参观办公室。

5.企业有需要保密技术内容的,请提前声明并仔细斟酌,最好既能说明项目技术完成情况,又能保守技术秘密为佳。

第五篇:验收项目PPT汇报提纲

1、项目简述(含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承担单位、实施年度、主要研究任务等);

2、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对照项目合同列表阐述各项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如有调整、变动或未完成任务的请说明原因);

3、项目实施突破的关键技术,取得的主要成果;

4、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含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5、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6、经费落实使用情况(以表格形式表现,主要包括项目总投入,专项投入、配套资金,经费使用等);

7、通过项目实施获得其它项目、资金支持情况(含科技和非科技项目);

8、项目实施取得的经验和体会。

第六篇:高速公路项目部验收汇报材料

湖北省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

绿化工程施工

第1合同段

YK77+406.572-YK113+540(ZK113+540)

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SFLH-1项目经理部

2014年4月25日

目录

一、驻地建设 〃〃〃〃〃〃〃〃〃〃〃〃〃〃〃〃〃〃〃〃〃〃〃 2

二、现场调查 〃〃〃〃〃〃〃〃〃〃〃〃〃〃〃〃〃〃〃〃〃〃〃 2

三、进场及人员、设备情况

3〃〃〃〃〃〃〃〃〃〃〃〃〃〃〃〃〃

驻地验收报告

一、驻地建设

2013年10月初,我项目部主要人员对标段内全线进行了初步考察,于10月10日租住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村一组两套房屋共1000多平方米作为项目部驻地,分为项目部和第一工区宿舍两部分。其后两天,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陆续到场。

人员到场后,按招投标文件及驻地办下发文件为准,对项目部进行常规性建设,包括制度上墙、摆设办公用品及项目部局部装修等。主要制度包括:项目经理岗位职责、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项目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项目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施工员岗位职责、班组长岗位安全职责、车辆安全管理、项目工程师岗位职责、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质检员岗位职责、材料员岗位职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现场调查

项目部驻地建设完成后,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业主的要求,详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总工带领技术人员在驻地办有关领导支持下,对YK77+406.572(ZK77+407.007)YK113+540(ZK113+540)路段进行全线踏查,对各处的坡面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写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以后施工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进场及人员、设备情况

1、进场人员基本情况表

2、进场设备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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