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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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6年9月28日

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

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要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适应变化的形势,抓紧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工作要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要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的力度。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对国资委及职能机构征求的有关意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监督检查报告。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四、探索分类监督,突出检查重点

根据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的有效形式,突出检查重点,优化配置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

按照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确定一批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在检查力量、检查时间和检查资产比例上予以保证,重点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对其他企业也要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反映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揭示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企业负责人。

针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制定试点企业监事会工作规程。要把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利用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可以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

加强与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六、深入开展检查,提高报告质量

要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掌握企业真实动态,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的重点事项和重要子公司。要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善于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检查结果要经得起检验。要研究制定监督检查作业准则,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监事会主席对报告负责。要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要进一步规范报告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做好每年一次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工作。要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始终恪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经常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维护监事会队伍清正廉洁的形象。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要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既要抓好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要根据监事会工作和监事会队伍的特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篇: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

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向各董事发出,表决截止时间是

2010 年 5 月 13 日下午 3:00。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的董事 15 人(包括独立董事 5 人),实际参加的董事有法兰克纽曼(Frank Newman)、唐开罗(Daniel A. Carroll)、单伟建、马雪征、刘伟琪、李敬和、王开国、肖遂宁、刘宝瑞、胡跃飞、米高奥汉仑(Michael

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 T. 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共

15人,工作报告《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项议案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唐开罗(Daniel A. Carroll)、单伟建、马雪征、刘伟琪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米高奥汉仑(Michael 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 T.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事宜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以上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唐开罗(Daniel A. Carroll)、单伟建、马雪征、刘伟琪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米高奥汉仑(Michael 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 T.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一致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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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监事会]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 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

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 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

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 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 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 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 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 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 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 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 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当本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修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通过对本行经营过程有关信息资料的分

析,了解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成果,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和 重大经营风险,督促并帮助改正。

第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的基础资料采集。总行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中心、 审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的非现场检查报表资料向监事 会报送制度。

(一)报表资料内容

1、财务季报;

2、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分析季报;

3、审计工作情况季报;

4、监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报送时间为次季初15个工作日内。

报送方式为:业务部门将填制好的报表或书面报告发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 时间要求汇总后提交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并按监事会主

席要求将有关资料分送监事。监事对资料进行分析,如提出意见,由监事会办公 室汇总并报监事会主席审定后反馈高级管理层研究落实。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以适当形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非现场检 查结果,督促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组织监事,对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实地检 查或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事会对总行或分支机构进行巡视检查;

(二)被查单位根据监事会要求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

(三)监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检查或调研;

(四)监事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事会决议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将现场检查编入监事会工作 计划,确定本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的具体计划或方 案,报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以监事会名义向办公室发出检查通知,由办公室转发具体被检查单位 (人)。通知中应包括检查内容、方式、日程和时间安排等。在需要抽调总行有 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办公室应积极协调解决。

(四)办公室组织被检查单位(人)按照监事会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 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由办公 室组织相关部门撰写检查报告。

(六)检查报告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属于调研类的,由监事会办公室转 发参加调研的监事审阅,无意见后定稿。

(七)检查结果按程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 依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对监事会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人)应在收到监事 会检查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一)监事应亲自参与现场检查活动;

(二)参与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工作纪律并遵守本行保密规定;

(三)高级管理层应根据监事会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被检查单位(人)需如实向检查组反映情况,客观介绍本单位经营管 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检查报告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由监事会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职责开展检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本行负责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监事会监 督检查工作规定》同日废止。

第四篇:农商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意见书

农商行监事会

对董事会的监督意见书

董事会: 按照“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农商行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对农商行董事会有关工作事项发表独立监督意见如下:

一、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在明确短期经营目标、阶段性发展任务的同时,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商行自身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持续的、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清晰地认识、科学地分析市场和竞争环境,不断地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寻求业务创新和业务转型。

二、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在不断强化现有员工学习培训,为高学历、知识型、年轻化员工提供成长平台的同时,应当尝试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档案,将员工个人特点、兴趣、成长发展方向和农商行发展目标需要结合起来,以利于长期有效地开发人才。

三、明确市场定位,立足“三农”。在追求业务发展规模,重视大单信贷业务的同时,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农商行的市场基础和市场优势,明确市场定位,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充分发挥广阔农村地区网点多、资源丰富、风险分散

的优势,切实在加大支持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发展方面做文章,进而为我们抢夺城区市场份额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建立农村地区信贷员培养计划。在整合城区营销资源,充实、优化城区信贷队伍力量和结构的同时,应当把培养、建立农村地区优秀信贷人员提上日程,建立农村地区信贷员中长期培养计划,充分利用绩效考核、提拔调动等激励措施,改变高素质人才的价值观念,稳步推进农村地区信贷员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力量充实,为推动农村市场的开发引进活力。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第五篇:农商银行第一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草 案)

各位股东、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向大会做报告,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第一部分 主要工作业绩

三年来,在省联社、市委市政府、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全体股东的关心支持下,本届董事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突出“强基固本、转型发展”的工作主线,进行了一系列的科学决策并督促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股东大会提出的年度目标,有力推进我行可持续发展。

一是业务发展持续提速。截至2013年9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131.7亿元,比改制前(2010年9月末)增加73.32亿元,增幅125.59%,市场份额从改制前的8.13%上升到10.24%;贷款余额69.9亿元,比改制前增加34.85亿元,增幅99.43%,市场份额从改制前的5.86%上升到6.48%。

二是服务能力持续加强。截至2013年9月末,我行的涉农贷款余额从改制前的25.64亿元增加到51.23亿元,增量达25.59亿元,涉农贷款占贷款总量的73.29%。三年来,累计发放涉农贷款10.6万户,金额122亿元;支持小微企业580户,发放贷款17亿元;累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库区移民贷款、青年创业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各类民生贷款7300笔,贷款金额达2.6亿元。

三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我行先后开办网上银行、短信银行、手机银行、贷记卡等新业务,电子银行和卡业务发展快速,已发行借记卡41.82万张,理财卡1.06万张,社保卡186万张,自助设备180台,pos等收单机具5398台,发展网上银行客户6.37万户,电话银行客户1.55万户,短信银行客户13.88万户,手机银行客户9630户,电子交易占比从39.40%上升到69.63%。

四是质量指标持续提升。我行在2010年充分暴露改制前不良贷款1.29亿元的基础上 。

短信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重点客户回访、信贷客户维护、股金分红宣传、存款利率上浮宣传等活动,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较好地促进存款增长,存款余额达131.7亿元,比改制前增长73.32亿元。三是协调党政关系。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各界人士和广大股东的重视与支持,主动对接我市的“社保卡”项目、市民卡项目、城乡一体化项目等,争取到新农合、石油补贴等涉农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了我行影响力。四是发挥电子业务作用。大力优化全辖自助机具布局,进一步推广pos机、福农通等自助机具,新增atm和存取款机186台、pos机2253台、福农通3000台,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38家,有效拉动存款增长。五是重视基层网点建设。继续加快网点改造和自助银行建设,着力促进网点转型发展、提高竞争力。三年来,共撤并营业网点8个,改造网点36个。存款超亿元网点达34个,网均存款量达1.36亿元。

(二)贯彻宏观政策,力促信贷有效投放。坚持“有保有控、区别对待”,合理掌控贷款投放节奏,着力指导经营管理层优先服务民生、优化信贷结构,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1.强力推进增户扩面。通过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利用开展“诚信**、金融惠农”这一活动平台,加快对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完善、补充、录入等,并对已建立档案的客户予以授信,为建立我行的客户群奠定基础。目前已完成19.17万户的建档任务,目标客户建档面达98%。

2.持续加大支农扶小力度。我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省联社提出的“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调整信贷投向结构,进一步将贷款投向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在贷款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我行加大了辖内特色农业产业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南日鲍鱼养殖业、海带养殖、蔬菜种植及设施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经济加快升级换代,进一步向绿色、高附加值、产业化方向发展。

3.稳步推进增户扩面工作。我行将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不断加强贷款的增户扩面工作。一是坚持“小额、分散、流动”经营理念,资金投向重点向单户资金需求量较少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倾斜,不仅有效分散信贷风险,而且进一步提高贷款覆盖面,真正体现服务“三农”的宗旨;二是优先保证妇女创业贴息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二女户计生贴息贷款、支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贷款等民生贷款以及20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三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特别是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企业贷款需求,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要。

4.积极开展信用村镇评定。我行加快推进信用村、镇评定步伐,已评定信用镇2个、信用村118个,占辖区全部村(居)的18%,实现了所有乡镇都有信用村,所有行政村均有信用户的目标。在信用镇、村、户的评定工作上,我行对信用镇、信用村的全部农户以及信用户贷款一律实行少上浮10%的利率优惠,同时在贷款规模安排、办贷流程简化上享有优先的权利,积极营造健康的信用环境。

5.全力打造特色信贷产品。我行围绕客户需求,对信贷产品进行整合,细分客户群体,并加以创新,着力打造具有特色的信贷产品,推出“莆商通”莆商创业贷款、“小微宝”中小企业贷款、“惠民通”政策贴息类系列贷款、“农居宝”农户住房贷款、“安居宝”个人安置房贷款、“幸福家园·乡居贷”等特色信贷产品。

(三)努力开源节流,持续提升盈利水平。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和核算意识,着力在资源配置、流程再造、税收筹划上下功夫,有力提升财会管理精细化水平。一是推动中间业务快速增长。以电子银行、代理保险和推广农信银等支付结算业务为重点,加强考核激励和竞赛推动,有力促进中间业务规模与收益快速增长。三年来,累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622万元。同时大力做好种粮与良种、渔业燃油、新农保和征地征海等多项政府资金代发业务,布设了501个小额支付便民点,大力推进“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二是进一步挖掘增收潜力。在加强收息管理、力争应收尽收的基础上,积极向业务规模、资金运作和清收表外不良资产要效益。同时加强现金头寸管理并设立资金营运中心,高效开展银行间市场运作。累计取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0025万元,占各项收入的22.45%;累计收回已剥离不良贷款9401万元、已核销呆账贷款178万元、已置换不良贷款97万元。三是不断强化经营成本管理。坚持勤俭办行原则,对基层支行继续实行“以收定支、双线控制”的管理办法,同时抓紧处置闲置资产,有效降低成本支出,努力使费用开支向有利于业务发展的项目和网点倾斜,每年度的综合费用率均控制在省联社核定范围内。四是大力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并主动调整适应新资本管理办法,使拨备水平与规模发展、风险管理相匹配,进一步提升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使资本能够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三、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合规稳健经营

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持把风险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应对,强化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主动性和预见性,为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建立监管意见定期汇报制。一方面由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汇报、督促指导挂钩片区的业务发展、案件防控、安全保卫等工作,另一方面由机关部门定期汇报银监部门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整改情况,有效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内控的局面。二是不断推进风险机制建设。针对各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推进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抓好“风险点、流程、制度”三大梳理工作,有效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三是狠抓贷款新规执行。认真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坚决不介入国家限制投放领域,并认真排查限控行业信贷投放及风险状况,同时紧紧围绕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不断前移风险关口,严把贷款准入关,加强信用风险排查和事中动态监测,采取“准确分类、按旬监控、双线考核”的办法,对四级和五级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现“双线”考核,有效促进贷款质量的进一步优化。四是持续深化案件治理。着力实施员工异常行为监督制度,积极开展存款风险滚动检查、阳光信贷检查、已置换和已核销贷款排查、内控制度执行力突击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并坚持推行监控中心24小时不间断监看、按月通报监看抽查、按季通报积分情况的做法,有效提升了制度执行力。五是加大违规问责力度。我行充分发挥稽核、监察、保卫等管理监督职能作用,齐抓共管,查防并举,从严治理,标本兼治,确保机构的稳健运行。三年来,共有51位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其中:行政警告12人、行政记过 3人、行政记大过 13人,待岗14人,解除劳动合同9人;经济处罚417人次,违规积分265人次、630分。

四、加强队伍建设,凝聚团队合力

我们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为平台,不断优化员工结构,激发工作热情,凝聚发展力量。一是打破参照行政机关级别的人员管理模式。开业以来,我行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建立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薪酬与岗位直接挂钩,基本解决了人员能上能下的问题。二是公开选拔基层支行行长。

第六篇: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

(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

使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行使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建立监事巡查制度,对本行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报告,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并制定工作制度。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办法、方案,并组织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交监事会审议;

(二)根据需要,制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银行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其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考评;

(四)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考核,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评;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本行报告、半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应

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非职工监事可以委托其他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或者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本行、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需要监事会审议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形成监事会会议纪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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