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益效率重视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配置十分重要,直接决定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等。由于资本配置效率受营商环境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研究。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司法效益效率重视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司法效益效率重视论文 篇1:

司法令状规则的经济分析:公正、效率、效益价值相结合的法律规则

[摘 要] 本文从经济分析的方法中得到启示,那就是要建立一种正义、效率、效益相结合的法律价值观并以之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司法令状规则作为在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是在强制侦察阶段发挥司法控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的程序规则,在西方各法治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确立。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司法令状规则正是体现了正义、效率、效益相结合的法律价值观。

[关键词] 司法令状规则 公正 效率 效益

一、司法令状规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1.司法令状规则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令状是指逮捕状、搜查状、扣押状。司法令状规则又称司法令状主义。“所谓‘令状主义’,是我们在研究介绍国外的刑事司法制度时对下面一种现象的归纳: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现代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或其他侦查人员)只有获得了法官签发的令状的许可,才有权力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令状的意义在于,合理根据的决定(更实际地看)是由司法行政长官做出的,他不是警方人员,所以就会更公正地检查那些促使警察决定搜查的证据。”

2.司法令状规则的基本内容

纵观世界,西方主要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令状规则做了规定。总体看来,司法令状规则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令状的申请。司法令状规则的首要内容就是,要求侦查机构在对公民采取强制侦查行为之前,必须向法官申请令状,得到司法授权。需要申请司法令状的侦查行为的范围包括搜查、扣押、逮捕、窃听、电子监控等。

(2)司法令状的签发。司法令状由处于中立地位、拥有批准权的法官签发。法官签发的令状要明确写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期限。

(3)司法令状的执行。司法令状一旦被批准,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法定程序执行。有的国家还对令状的执行规定了时间、次数的限制。

(4)申请司法救济。在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人员如果对该项侦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上诉。

(5)司法令状的例外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侦查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各国大多都规定了司法令状的例外情形:警察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实施搜查、扣押、逮捕等侦查措施,但在实施完毕后必须立即向法官报告,接受司法审查。

二、司法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有所不同,诉讼模式尤其是侦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刑事诉讼制度中都规定了司法令状规则,以期通过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其原因在于司法令状规则具有以下理论基础:

1.分权与制衡这一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司法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并且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平衡,因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刑事司法领域内的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并且这种分权与制衡不仅应当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应当存在于审前阶段。

刑事诉讼审前阶段的分权与制衡体现在:在侦查、起诉阶段,一些具有裁判性质的处分权如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所采取的强制处分措施应当由法院来行使。对于这部分权力的归属问题,我国已有学者提出“是否采取强制处分,实质上具有一种裁判性质,是对程序进行的一种处分裁判”,因此其决定权应当属于法院;除此之外其他追诉权力(包括对强制处分裁判的执行权)则由侦查、检察机关来行使,这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权力分配情况。这体现了裁判权对追诉权的制约。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只有采取这种权力关系模式,才能最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分权与制衡原则为司法权介入审前程序,以及实行司法令状规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司法令状规则是程序正义理念和正当程序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项司法权力或诉讼权利的设置都必须具有内在的正当性,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的内容至少包括了两项最低限度的标准,即: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不仅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而且审前的侦查行为也必须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因为审前的侦查活动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会涉及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剥夺。将强制侦查行为的决定权单纯地交由侦查机关来行使,显然违背“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一原则。因此,现代西方各国普遍将搜查、扣押、逮捕等与公民重大利益有关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官来裁断,实行司法令状规则。

三、司法令状规则的效益分析

1.效益——公正与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点

(1)公正与效率: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弗兰西斯·培根曾精辟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不公正的司法使人们最终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影响它的力量,弱化守法意识,并败坏社会整体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正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

效率,即产出与投入之比率关系。法律效率可以界定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间的比值,主要考察的是司法、执法等法律的实施过程。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亚当·斯密首先将经济学的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开创了以效率为取向来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现在,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

(2)效益——公正与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点。效益理论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资源稀缺”这个假设之上的。由于资源稀缺,资源使用时财富的最大化自然变成了一个应予追逐的问题,结论便是应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把这个理论引入司法领域,便产生了司法效益问题。司法活动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便成为现代司法的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它要求公正、要求效率也要求经济上的利益。相对于公正和效率,司法效益的内涵很博大,它包含了司法经济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揉合了现代司法对伦理与功利的要求,是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表现出的一种综合效益,表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司法理想。

就司法而言,从公正价值目标出发,诉讼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这就可能使司法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司法的效率价值目标,要求司法过程应尽可能减少成本消耗,而这就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效率与公正在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冲突。在司法过程中,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根据各个时代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以效益作为衡量的标准和尺度来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2.效益原则在司法令状规则中的体现

公正有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之分,现代法治尤其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因为“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在刑事程序中,在涉及对被告人的权益处分时,警察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在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因此,为了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必须从加强不同职能之间的制约入手,以此为着眼点来构建相应的制约机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司法令状规则正是一种裁判职能对控诉职能进行控制、制约的有效的机制,其具有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在此我们将司法令状规则与另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放在一起来做一下比较分析,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它在效率与效益方面的价值。

各国在刑事诉讼中还普遍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司法令状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涉及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和通过非法逮捕、羁押、讯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非司法令状规则的内容之一,但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司法令状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重要证据规则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二者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二者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消除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现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令状规则对于消除非法取证行为起预防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从程序后果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起到遏止追诉机关非法取证动机的作用。

(2)司法令状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体现了司法裁判权对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令状规则要求追诉机关在实施强制取证行为之前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而辩护方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也必须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审查追诉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并决定是否排除该证据。

(3)司法令状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主要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主要是违反司法令状规则的规定而收集的证据。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令状规则得以适当贯彻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保障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排除侦查人员违反令状取得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从后果上消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促使侦查人员自觉遵守令状规则的规定依法收集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论断:虽然司法令状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体现了司法裁判权对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属于裁判职能对侦控职能的制约机制,但二者在诉讼程序中发挥司法控制与权力制约功能的机理和效果却有很大差异。从程序的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违反诉讼程序中正当程序规则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被侵犯正当程序权利的公民的一项补救措施,确实属于裁判职能对侦控职能的制约机制,“但它并不发生在审前程序中,其事后性和间接性使它的制约力度受到了极大地限制,因而在整个制约机制中处于辅助地位。”

另一方面,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审判程序中适用的规则,它的事后惩罚和补救性就意味着必须推翻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阶段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这样一来不仅否定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意味相关侦查取证行为所占用的时间、人力、办案经费等司法资源遭到了浪费。由于程序的继续进行必须重新进行侦查取证行为,这就需要重新投入时间、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再加上因违法侦查行为造成的相关公民正当权利遭受侵犯、程序公正原则受到破坏、公安、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等无形损失,这样的刑事诉讼程序成本之高、效率之低简直无从谈起。如前所述,司法效益包含了司法经济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其内涵比司法效率广泛,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我们建立一种公正、效率和效益相结合的价值观。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取得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控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段应在审前阶段,尤其是在强制侦查取证阶段。法律的真正價值应当体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事前警示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惩戒。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只有充分发挥其御前功能,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司法令状规则是属于事前的程序规则,体现了法律的御前功能,更符合法治经济便宜的原则。因此,司法令状规则是一项体现公正与效率平衡,司法效益最大化的程序规则。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2]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4]从书涵《司法令状规则初探》.载《宜宾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6]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作者:赵 玥

司法效益效率重视论文 篇2:

关于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分析

【摘 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配置十分重要,直接决定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等。由于资本配置效率受营商环境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研究。文章介绍营商环境与资本配置效率,阐述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的理论支持,从设定模型、变量分析与测算分析对实际影响进行分析,并从改善营商环境、提高经济增长率水平、提升劳动力水平、创造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优化税收制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就基于营商环境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策略展开探讨。

【关键词】营商环境;资本配置效率;影响

资本配置作为贯穿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的重要财务决策之一,历来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也逐渐成为现代企业建设发展进程中所关注的问题。在不同的营商环境下,企业资本配置效率也会受到辐射和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从企业资本配置效率视角出发,针对营商环境进行剖析研究,从而为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提供参考和启示。

1 营商环境与资本配置效率概述

1.1 营商环境

所谓营商环境,是指在企业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所有条件、境况之总和,即企业深处的实际环境,主要包含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营商环境通常是以区域作为基础单位进行讨论,它不仅会直接影响招商引资情况,也会对区域内的经营企业造成影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营商环境的好坏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标准,也会影响资本配置效率、招商引资、市场创新等。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企业营商环境都落后于发达国家,相应的经济发展也更为落后。从地区情况来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营商环境更好,它们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龙头城市。随着近年来营商环境越来越受重视,如何有效改善营商环境也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其中行政改革与司法改革是最为基础而常见的两种方式。

1.2 资本配置效率

资本配置指将企业资本在不同来源之间进行组合,在不同用途之间进行分配。作为覆盖财务活动全过程的重要工作,现代企业对资本配置高度重视,旨在通过优化配置优化融资结构与投资结构,从而提高资本产出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前,常见的企业资本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两种,前者主要是围绕行政权力、手段与机制等而展开的,而后者则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而进行配置的。对现代企业来说,通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两种手段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本配置效率提升,促使资本配置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靠拢,从而实现资本流向依照投资收益率的高低顺序异侧满足各项目需求,同时获得资金的各项目资本边际收益率相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帕累托效率即资本配置最高效率,是在资本稀缺、有限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资本配置的体现。资本配置效率既是各类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通过组合优化促使资本达到最优配置的体现,也是不同产业之间探索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路径。资本配置效率可以被划分为企业、行业及国民经济三大层次,相应的研究探讨也是围绕这三大层次展开的。

2 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的理论支持

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引导、激发、规范和保障,而营商环境正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从理论层面看,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带给行业、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为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提供有力支持,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动力。而且从结果论的角度看,营商环境越好的地區,行业、企业资本配置效率往往越高。营商环境影响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理论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政府行政干预少且廉洁效率高

营商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影响甚至主导,尤其体现在政务环境方面。通常营商环境越差的区域,政府为了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往往会对市场进行大力引导、监管和控制,通过行政干预对地区企业加以引导,相应的市场本身的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与之相反的是营商环境良好的地区,由于营商环境基本上已经满足政府期望,所以政府行政干预会更少,市场在资本配置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明显,更能体现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企业在市场变化中根据供需关系对资本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能够进一步促进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

2.2 法治环境良好

法治环境同样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为资本及财产权提供保障。通常营商环境良好的地区,相应的法治环境越完善,这意味着股东能够以法律为基础,协调自身与经理人的关系,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督促,有效防止部分经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随意调整资本配置,避免企业资本配置被扭曲而导致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的情况出现。同时,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直接对整个企业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障,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纠纷中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企业卷入纠纷的交易成本,避免破坏市场公平性的不良手段影响企业资本配置效率。

2.3 金融服务水平高

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配置效率的提升需要以充分掌握企业信息为前提,而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可能因为各方面原因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其是在营商环境较差的地区,由于金融服务水平偏低,金融机构成熟度也不高,因此在企业投资项目质量的评价方面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对企业信息的了解与把握也有所不足。但在营商环境良好的地区,由于金融服务水平更高,同时金融机构也更健全,因此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规模经济优势,实现对企业信息的全面且深度把握,改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实现企业投资的提高,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3 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分析

营商环境的好坏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需要进行有效、准确量化。一方面,营商环境本身难以实现直接量化,通常只能依靠开办企业、执行合同、解决破产、登记财产、获得信贷、获得电力等多个指标进行测算,从而得到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依靠分数的高低对营商环境的好坏加以判断。另一方面,资本配置效率的测算通常需要依靠生产函数法、线性回归法、基尼系数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方法,依靠不同因素与计算方式对资本配置效率加以反映。在实际分析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时,则通常采取设定模型、控制变量的方式加以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接下来,对具体模型和变量进行研究,分析不同营商环境下资本配置效率的变化情况。

3.1 设定模型

要想度量企业资本配置效率,需要设定科学、合理的模型作为基础,并根据模型加以测算。在设定资本配置效率测算模型时,需要对企业当期投资水平、上一期投资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负债与总资产比例、现金持有水平、企业年龄、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个股收益率等因素,通过各方面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进行科学测算,但凡漏掉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测算结果出现巨大偏差,而要测算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营商环境、企业资产负债率、外部董事比例、政府控股、第一股东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等因素,可以设定以下模型:

3.2 变量分析

在运用模型测算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时,需要采取缩尾处理方式,基于1%水平对连续变量进行极端值处理,从而避免数据极端值影响回归结果可靠性。

3.3 测算分析

以国内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代入变量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对企业经商环境变量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其最小值为2.84,最大值为3.92,均值为3.19,这意味着不同地区营商环境存在差异。与之对应的是,不同企业资本配置效率变量的最小值仅为0.000 5,而最大值则为0.245 6,均值为0.036 2,這说明不同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有所偏差,也证明了探索营商环境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的可行性。此外,以营商环境的均值作为分界点,高于该值的企业被视作营商环境好的企业,而低于该值则被视作营商环境差。对营商环境好及营商环境差的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处于良好营商环境的企业基本上资本配置效率都较高,反之则资本配置效率过低。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下,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意味着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借助健全的市场机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利用更高水平的人文优势,从各个方面促使企业对资本配置决策进行优化,进而达到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目的。而且,通过模型测算营商环境对企业投资过度的影响,发现二者的回归系数为负,意味着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使企业完善治理机制,限制经理人对低效率项目进行大量投资,从而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起到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作用。通过模型测算企业营商环境对企业投资不足的影响可以发现,其与后者变量显著负相关,意味着营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完善金融服务,有利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解决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此外,通过模型测算企业资本配置效率与企业规模、年龄、成长性、资产负债率、国有控股等因素的影响关系可以发现,企业规模越小、年龄越大、成长性越低、资产负债率越低、国有控股率越高,那么其资本配置效率就越高。

4 基于营商环境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策略

4.1 改善营商环境

对营商环境进行改善主要从政务、市场、法治与人文4个方面着手。具体到实践中,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找准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方向。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持续扩大开放,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强化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同时,加快政府职能改变,优化政府服务,推动简政放权走向纵深,真正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出去、该减的事项坚决减下来、该清的障碍加快清除掉,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还要要聚焦问题真抓实干,积极调动各方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释放营商环境带来的发展红利。

4.2 提高经济增长率与劳动力水平

经济增长率越高,意味着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同时意味着地区更容易吸引资本流入,而且除了国内资本外,还能吸引国外资本,推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此外,推动劳动力水平提升,能够有效促进地方生产力水平提升,结合技术进步能够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与人文环境,给予企业更大的资本配置决策操作空间。

4.3 创造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

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避免腐败、不公平竞争、恶性竞争等影响营商环境。在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下,企业能够基于相关政策、章程、规范等,合理优化资本配置决策,减少在其他层面的不必要浪费,同时避免企业因为外部环境的不公平、不公正而影响自身良好运营和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创造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改善投资软环境,为企业协调、优化资本配置提供可靠保障。

4.4 优化税收制度

税收是营商环境中不容忽视的部分。对现代大型企业而言,税收政策的细微调整都可能对他们的运行管理造成巨大影响,这也正是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中受到高度重视与深度实践的原因所在。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促使企业能够具有更自由的资本配置操作空间,从而为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在调整和优化税收制度时,应当坚持效益型与适度性原则,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产业调整的导向作用,同时适当简化税收政策的规章制度,以免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理解不到位而造成资本配置决策失误。

4.5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融资困难会导致企业投资不足,进而影响资本配置,使得相应的资本配置效益较低,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对此,有必要推动金融服务发展,提高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完善、可靠的金融服务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其中,尤其要重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针对不同市场提供不同的支持与服务,不能完全聚焦于大规模企业,而是要全面关注所有企业,为各类企业提供完善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帮助企业解决投资不足的难题,促进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提升。

5 结语

综上可知,营商环境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十分显著。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效发展,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改善资本配置效率,强调基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为企业良好发展提供支持。对此,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的引导与号召,主动配合,推动营商环境改善,进而促进资本配置效率提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冯涛,张美莎.营商环境、金融发展与企业技术创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0,37(6):147-153.

[2]苏甜,黄瑞玲.营商市场环境评价指标与测度——基于江苏13个设区市的比较[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4):88-96.

[3]贾庆庆.营商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9.

作者:段延锋

司法效益效率重视论文 篇3:

论司法效率

内容提要 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之所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主要的理由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公正目标依赖效率目标。司法改革绝不是枝尾末节的修修补补,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效率目标,我们要认真进行司法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关键词 司法效率 资源配置 司法改革

过去,我们长期习惯于把法律的目标固定于“公正”或“正义”(Justice)。西方法学史上那些泰斗们给我们灌输的概念就是:法律就是正义。关于正义的定义有数百个。关于正义的分类也有若干类。有亚里士多德所谓“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有佩雷尔曼所谓“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有罗尔斯所谓“社会正义”,有戈尔丁所谓“程序正义”等等。但是,过去的40年左右时间,以罗纳德·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Efficiency)目标。中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效率目标的重要。但是,要真正在观念上渗透效率意识、制度上强化效率内容、司法实践中体现效率标准是个大难题。司法改革,究竟要变革什么?荒谬的要修正,不足的要完善,没有的要补充。效率在中国司法体制中长期缺位,司法改革必须关注效率这个目标。基于国内法学界对效率概念的模糊和混乱以及实践中如何贯彻效率目标的无所适从,本文借助经济学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如何理解效率和司法效率的概念、司法效率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实现司法效率目标作一些探讨,以期于法律界同仁“君子所见略同”,群策群力,推动司法改革既能保证公正,又能体现效率。

一、如何理解效率和司法效率

国内法学界对“效率”这个概念的理解不够清晰,常常混淆。国内学者大概因为口语习惯的原因,比较乐于使用“效益”概念代替“效率”概念。“效益”释为“效果和利益”,在英语中不容易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Benefit”相对合适。“效率”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是“Efficiency”,很明确。有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效率意味着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和获得满足。”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这种解释使得“效率”和“效益”两个概念内涵外延界线模糊。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效益,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陈振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这种解释引用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论的《法和经济学》关于效率一词的解释,原译著为“效率”,不是“效益”。“效益显然是成本与收益之比;而效率则是劳动的成果(收益)与劳动力(成本之部分)之比。因此,两者关系可归为,有效益则意味着有效率;有效率则不一定就有效益。效益意味着不存在浪费。”同①。这种解释引用萨缪尔森等著的《经济学》关于“效率”一词的解释,原译著也为“效率”,不是“效益”。尽管学者们的用心或致力于传递的价值内涵、目标是同一方向,并且,在日常意义下,效率常常被用来表示以既定的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出,但“效率”和“效益”使用不准确,两者交替混淆运用,或者主观地将其他规范著作上的Efficiency改为Benefit,“效率”改为“效益”,会引起读者们的费解和心情不通畅。我认为,我们在司法改革意义上讲效率,其理论基础是法律经济学,效率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是微观经济学,而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Maximization)、均衡(Equilibrium)、效率(Efficiency)。[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法律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稀缺就需要配置,配置就需要效率。无论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还是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论的《法和经济学》等著作中使用的都是效率概念。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统一到“效率”这个概念上的理由和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怎样理解“效率”这个概念?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的中心问题。在数学意义上,效率概念不像最大化、均衡这两个概念那么基本,但在微观经济学里,它与最大化、均衡不分伯仲,形成三大顶梁支柱。当今西方任何一本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都有“效率”一词的标准定义:“效率”或“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这就是帕累托准则。所以,效率描述的是一个特殊的均衡点。效率就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结果。资源配置不合理、使用不当都会造成效率的损失。效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使人力与物力资源都能发挥最大作用,达到充分利用。“效益”一般是指以货币收益或实物收益表示的成效或效果。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并非总保持一致。托马斯·G·罗斯基说:“经济效益不一定指示经济效率的改善,垄断、竞争、普及新产品和专业化的例子都表明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常常以相反方向运动。”参见《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我认为,“效率”和“效益”的区别在于,效率研究资源配置问题,效益是指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效率侧重于强调过程价值,效益则侧重强调结果价值;当我们承认某一法律活动有效率时,我们同时应承认该项法律活动首先是有效益的;相反,当我们描述某项法律活动有效益时,该项法律活动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简单举例说,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判决对地方的经济是能体现效益的,但对整个国家的法治资源是一种破坏,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恶性循环(Vicious Circle),破坏整个司法体制的效率。

怎样理解法律效率、司法效率?国内学界对法律效率、法律适用效率、刑法效率提出了若干见解:

(1)法律效率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同颁布该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孙国华:《法律的效率》,载《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页。

(2)法律效率“表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而实现的社会目标之间的对比关系。”其公式是:“法律效率=法律的社会目标÷法律作用的结果”。胡卫星:《论法律效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3)法律适用的效率与案件审理的社会价值、诉讼成本、审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

适用法律的效率=案件审理的社会价值王勇飞、王启富:《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页。/(诉讼成本+审理成本)

(4)刑法效率即是指刑法调整的结果与人们期望通过刑法调整而实现的目标的对比关系。刑法的效益,是指从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尤其是从刑法自身成本与收益之比出发,以最佳的最少的刑法的成本投入,尤其是最少的刑法自身成本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收益。刑罚效益是指国家刑罚自身成本的静态投入和动态适用所直接产生的符合立法者、司法者主观预期的客观结果。同③,279页。

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向于包含效益内涵的对司法活动更全面更高级的评述。正因为效率概念的更全面和更高级性,才使得新古典经济学家将效率概念置于其学科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的重点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式,专门探讨资源配置必须满足的效率条件。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有这么一句话:“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适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吴良健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罗宾斯爵士在其名著《论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中将经济学直接定义为解决稀缺资源配置问题的科学。因此,既然效率来自经济学,我们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效率同样要立足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二、为什么司法改革要把效率作为目标

效率之所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主要的理由当然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计划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但它是用一只“看得见的手”垄断全部社会资源,以行政权力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和分配,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与经营。这就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流动,丧失了资源从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流动、从弱者向强者流动的机制。社会生活的舞台只活跃着国家一个主体,只有一个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它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完备的市场过程能产生价值最大化的自发的市场秩序,它是这样一个过程:市场→充分的竞争→灵敏价格→供求关系的平衡→资源配置的优化。布坎南说:“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其目的在追逐他们各自的不论哪一种目的。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市场中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的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一个分配结果的模式,它不是任何人选择的,但是它可以合适地归类为能反映参加者的价值最大化的秩序。”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88页。

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既能实现公正、又能体现效率的司法制度和运行模式。司法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建设就会受到障碍。这正如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因为法律和制度包括明确受尊重和/或强制执行的私有财产权和保证实行契约的程序。霍布斯学派无政府状态的自发秩序不使个人价值最大化,可能会趋向价值最小化。”同①,第89页。

从中国当前的司法状况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影响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和企业对司法机关的满腹牢骚可以反映这一点。今天我们致力于司法改革,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一方面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整个政治、法律体制的改革创新。

司法改革之所以要致力于效率目标的另一个理由是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存在着司法权力和公民企业权利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我们谁都希望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建立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法律体制。但在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出现之前,经济学家几乎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样重大的问题。政府真的能够以有效率的方式做到人们期望它做的事情吗?政府真的会创造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吗?公共选择理论对曾经流行的观念提出了挑战:同样的人怎么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仔细求利的自利者转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呢?公共选择理论沿用“经济人”范式,以严格的“自利”措辞来塑造所有公共选择者(选民、政治家、官僚等),把政治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的市场,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由于选择制度本身的逻辑使然,由于选民对投票过程保持“理性的无知”和“冷漠的态度”,最终的决策很难实现帕累托效率,很难体现公共利益最优化。个别特殊利益集团、官僚和立法官员追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导致过多的公共物品供给(表现为过多的预算),另一方面导致公共物品的实际成本过高,结果便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这种结果就是政府失灵的体现。

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司法改革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从不合理到合理。

司法腐败是因为司法权力资源、公民企业权利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权力侵害了私权利,司法权力被个人用来做为谋取个人私利、枉法裁判的工具。从权力结构上讲,司法审判独立的理由在于避免国家权力资源的垄断,实现国家权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中国司法审判不能独立的直接后果,是谁都有权力,谁都没有权力,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当事人打官司要在正常的法律程序外寻求各种帮助,动用各种关系。打一年不行打二年,打二年不行打三年。公正的概念在这里成为经济实力和权力力量的较量。公正竟需要用成本去购买。最后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牵涉人员众多,成本巨大,筋疲力尽。从司法队伍看,司法权力资源应该配置给职业法官。《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本科毕业,但那些已经占据岗位的非本科生不可能说退就退,再说现在的博士、硕士都能通过非正常途径轻而易举拿到,何况区区本科?从公民企业的权利资源看,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一是未能充分合理配置,二是即便配置了,也容易被肆意侵夺。从法院经济资源看,没有一个公检法机关不叫穷,但公检法机关盖好楼、买好车、吃好饭,一个赛过一个。小金库不查不知道,查查吓一跳。据《中国工商报》报道,山西省审计部门组织大批人员,深入到该省119个县(区)、114地(市)的法院、检察院进行审计,对“两院”系统1997年、1998年两年的预算内外“资金”和罚没收入(包括赃款、赃物)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重点抽查了反贪局、基层检察院、法庭和部分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等单位。审计结果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山西省法院、检察院系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金额高达6314.26万元,私设“小金库”金额高达5293.83万元,各种财务收支违纪违规金额高达3.8亿元,至今已对涉嫌违法违纪的64人进行了处理。邵道生:《国患——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反思录》,华龄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3页。

我们也可把司法程序看成是一种市场,一种分配司法资源的市场。由法律制度分配资源和由司法程序市场配置资源都应以效率为追求目标。我们在市场经济中正在逐步推进效率目标,但在司法体制和程序中仍然带有垄断式的“计划经济”性质,有时导致“法律失灵”,公正、效率无法实现。

司法改革要致力于效率目标,还有一个理由是公正目标依赖效率目标。公正和效率虽然有时有矛盾,但两者不是对立的。相反,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经常是惊人的一致。有人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比喻为“蛋糕分割现象”,即效率是“蛋糕的大小”,公正则意味着“如何分割这块蛋糕”。司法改革既要追求效率的目标——使蛋糕做得又大又好,又要追求公正的目标——使蛋糕合理地分配。司法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公正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正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比较来看,两者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公正和效率谁先谁后?经济学界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也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观点。坚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经济学者认为,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实现效率,没有自由就没有竞争,也没有效率,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就是把自由放在第一位,自由是天赋权利,效率本身意味着公平。坚持把平等放在第一位的学者认为,平等作为人的一种“天赋权利”,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或交换,效率本身不能保证公平,而且它来自不公平。法学界也有“公正和效率谁先谁后”的争论。我赞同“公正效率兼顾”。在中国司法改革问题上,公正和效率应形成双重互补,这有助于中国在司法改革尽快建立效率目标,深入人心,赢得百姓对司法的信心,有利于对司法制度行为作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

三、怎样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标

法学家们习惯于价值思考,而对于如何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可能会盲然。因为效率涉及成本与收益,需要大量计算,需要大量数据,并不是倡议取消一个审判委员会或通过其他程序上的简化就能够实现的。当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融合为一个新的领域时,大部分学者在方法上的缺陷就可以减轻。这个新领域被赋予了众多的名称(例如数学政治学、法律经济学、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公共选择、政治决策的经济学理论、新政治经济学等)。演绎分析法以及数学模型的大量使用是这一领域的特征。一个数学模型是一系列在逻辑上相符的数学方程式。

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司法改革绝不是一个枝尾未节的修修补补,司法改革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根本性的变革必然依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我们说政治文明不可缺少最低限度的“强有力政府”,我们仍然相信有限政府,相信宪政精神将长期存在。经济讲均衡,权力结构也必须均衡。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均衡遭到了破坏,得不到限制,甚至导致了垄断。权力的垄断导致腐败,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低效率。权力腐败的严重性使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约理论是一种政治思想和实践的财富。权力制约并不是仅仅存在于现代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于11世纪,当时,教会与世俗权力联合自治。两种权力都实现了自治,绝大多数人对两者都表现了局部的忠诚。人们在情感上流露出的法律超越于政治的思想,是当时现实的反映,因为,君主和教会之间需要协调,二者都要服从法律,这是权力互相牵制、制约的结果。如果权力资源垄断,权力之间不存在协调、制衡,结果一定是政治或权力高于法律,人治压过法治。权力的相互制约是自由制度得以持续的关键所在。一个政府的基础如果是相互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权力之间的协调配合,这个政府就能反映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或总体利益。

权力资源的垄断导致的另一后果是司法机关成为寻租对象。司法机关本来是交易主体之间的仲裁者,一旦参与寻租市场,公正和效率就无法保证。在寻租博弈中,大量的寻租活动只是浪费稀缺资源。落后世界的社会体制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把租金转移给独裁者朋友和亲密支持者的机器。寻租同样出现在民主国家。只不过独裁社会的寻租活动比民主国家更严重。我们之所以看到的有关寻租的大多数研究都是关于民主制度下的寻租,是因为在相当开放的民主国家进行寻租问题研究比在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容易得多。

要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标,根本的还是要在成本与收益、资源配置上做文章。我们要像经济学家一样,始终有一个成本概念。法律的意义和经济的意义常常是可以替换的。一个人的权利(Right)是其他人的成本。权力(Power)是实现利益(Benefit)的能力。财产的经济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意义就是“财产”。法律上的控制不仅是对个人现在和将来的行为的控制,而且也是一种经济量,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一个企业的效率提高固然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达到,但主要的就是围绕投入与产出做文章。一个罪犯为什么会犯罪,固然可以作出多种解释,但往往与成本收益的计算有关。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这也包括罪犯在内。罪犯是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er)。理性罪犯的犯罪行为模型是: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犯罪收益是犯罪本身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或无形的满足。犯罪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置枪支、盗窃工具、面罩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从这一角度讲,犯罪也是一种职业。

一个国家同一个企业、一个人在利益最大化问题上是相似的。一个国家的根本目标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我们可以把国家看成是一个大企业集团。经济学家在研究分析政府时,倾向于通过一元论的概念把政府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就是一个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并据此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独立个体。[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成本——收益分析这个被广泛应用的经济学工具可以运用到国家这个大企业的各种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为。许多法学家忽视了司法机关同样具有成本与收益这一事实。成本并不仅仅指其工作人员和办公室房产供给方面的成本,还特别与这一事实有关:这些机构对相对稀缺的价值所作出的分配并非总是最优的。成本——收益分析是通过考察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关系来确定其最优水平的技术。一般来说,只要一种经济活动所增加的收益大于或等于所增加的成本,那么,这种经济活动就应该扩大。以犯罪防范活动为例。对成本和收益进行仔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增加犯罪防范活动,社会福利将会提高,条件是:社会从犯罪防范活动增加中获得的利益至少与增加犯罪防范活动的成本相等。犯罪防范的边际社会成本是指增加一个单位犯罪防范给社会造成的总成本增加。犯罪防范的边际社会收益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犯罪防范所带来的收益。倘若当犯罪防范活动被增加时,犯罪防范活动增加的成本低于其所实现的收益,那么,我们应该从事更多的犯罪防范活动。否则,我们就是不理性的。如果一个单位犯罪防范活动取得的收益都弥补不了它的成本,那么,在现有犯罪防范活动水平下试图禁止犯罪是很不理智的。当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这时的活动水平就是最优水平。

经济资源怎么配置?政府用于犯罪防范活动的预算应该怎样分配?应有多少分配给公安部门?应有多少分配给检察院、法院?应有多少分配给监狱?犯罪防范是一项综合工程,没有其他方面的支持,犯罪防范的任何方面都会举步维艰。我们可以运用经济学的等边际原理来加以分析。等边际原理表明,当在预算的任何一方面支出的最后1元所产生的收益,与在预算的任何其他方面支出最后1元的边际社会收益相同时,预算的分配是高效率的。等边际原理决定犯罪防范各个方面最有效率的组合。政府犯罪防范预算应该按照下列规则在公、检、法、司机构中分配,即在犯罪防范的任何一方面支出的最后1元所产生的收益,要与在其他方面支出最后1元的收益相同。换句话就是:预算应当这样分配,即价值1元警察工作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在全面禁止犯罪工作中价值1元司法工作和价值1元管教工作的边际社会收益。假设犯罪防范体系在侦察和逮捕方面超负荷,法院不能及时处理所有已被逮捕的人。那么,从警察活动向法院活动转移经费,就能获得一定的净收益。当花费在任何一项活动1元的边际收会收益恰好等于花费在其他任何一项活动上1元的边际社会收益,那么,经费的转移不可能会产生这种净收益,转移成为不必要。[美]夏普、雷吉斯特、格里米斯:《社会问题经济学》(第13版),郭庆旺、应惟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91页。

我们可以用机会成本原理对犯罪行为的隐性成本进行分析。由于令人绝望的贫困降低了一些人的犯罪成本,那些经济上极为窘迫的人便转而进行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增加教育机会从而提高合法的谋生能力,通过工作培训、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一定程序的再分配等项目可以达到控制那些处在生活困境中的人们不去犯罪。如果被逮捕的风险很低,那么因逮捕和惩罚而带来的隐性成本趋近于零。根据等边际原理,如果相当多的资源准确、迅速地投入到罪犯的逮捕和定罪,同时减少在较长徒刑上资源的投入,一些人肯定不会去冒风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要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标,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的投入极为重要。什么是人力资本?加里·贝克尔在他颇有影响的《人力资本》一书中是这样表述的:这一学科研究的是通过增加人的资源和影响未来的货币和物质收入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就叫做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萨缪尔森辞典》,陈迅、白远良译释,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或报酬在于提高了一个人的技能和获利能力,在于提高了市场活动和非市场活动的经济决策效率。人力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智慧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人力资本理论的现代奠基者西奥多·舒尔茨也因为在这个领域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对于中国司法改革来说,由于司法体制固有的毛病,人力资本的投入显得更为迫切。司法效率低下一部分的原因也归因于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不能胜任司法职业。

结语

我的结论是,效率是资源配置意义上的效率,司法效率的重要含义应当是司法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理由是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存在着司法权力、公民企业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并由此造成的司法低效率和司法腐败。公正目标和效率目标应当互补。要实现司法效率目标,就要有效配置权力资源,合理配置权利资源,认真进行司法成本与收益的分析,重视司法人力资本的投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小明)

作者:钱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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