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申请

2022-1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官助理申请

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力度逐渐加大,针对目前法官管理中人数、标准以及法官助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官员额制的道路势在必行。员额制管理通过在编制上对法官人数上进行限额管理,能够有效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与道德素养,是关乎司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法官员额制中重要的基础为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辅助法官调查、取证、合议等任务。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司法

作者简介:储晨韵,女,浙江湖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法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推行,法制体系不断健全。法官作为司法体制中的核心人员,其法律专业素养与道德品质是我国司法的以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依托。然而,目前我国法院中管理较为混乱,法官数庞大且法律专业素养水平不高,严重降低了我国司法系统的效率与质量,从而不利于我国司法部门的公信度。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必须实行法官员额制,选取具有高水平专业素养的司法人员成为法官,进入到审判一线中,因此法官员额制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

一、法官员额制的分工

法官员额制在确保了法官专业素养与法律经验的同时必然会降低了法官的人数,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充足的人员进行法律其他工作。针对上述问题,在法官员额制度下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与法官助理进行明确的分工,从而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为标准化、公平化、合理化。

法官员额制能够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的职责所在,审判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即由法官进行案件的庭审和最终的判决;法官助理进行案件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取证、调解等等;书记员进行立案登记、庭审记录等工作。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缺一不可。

二、法官助理的遴选与配置

法官助理实际上起到辅助法官进行审判之外其他工作的作用,从而从根本上确保法官员额制得以顺利进行,更为有效地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三位一体的更为高效、可靠的司法组合模式。法官助理的工作对于案件审判的工作是确保法官最终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关键关节。

(一)法官助理的组成

法律助理由尚未达到法官资格的司法从业人员构成,通过法律助理的大量工作中逐渐积累深厚的法律案件审判的经验,加强与原被告以及律师进行沟通、交流的能力,培养司法人员公平、公正进行依法审判的意识。

(二)法官助理的遴选

虽然法官助理工作的重要性略弱于法官,但是法官助理在其工作中对于案件的审判作用同样十分关键,其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公正,做到择优录取。候选人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的专业素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次,在进行助理工作之前需要设置笔试以及面试等考核,进一步确认候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以及是否具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法律助理工作的合理进行;最后,在法律助理进行工作任务更换之前应该再次经过考核才能进行工作。

(三)法官助理的配置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助理的配备对于辅助审判合理、公正地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法律助理的配备过程中应该注意事先协调好人员的优化配置,在每个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与刚进入司法机构的法官助理同时进行工作,以便具有经验的从业人员指导经验较少的人员。与此同时,进行调节、保全诉讼的法律助理必须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

根据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的法律经验的差异性,法律助理职责由易到难分为三部分:初级助理工作部分、中级助理工作部分以及高级助理工作部分。

(一)初级法官助理工作

初级法官助理工作在审判过程之前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审判过程中诉讼材料的预审查,根据诉讼材料总结出案件的要点;将原告、被告的材料以及进行庭前传送;调查证据以及鉴定材料是否属实;接待原告、被告以及律师查阅案件的材料;准备审判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类似的审判案件等资料。此部分工作所需要的经验较少,适合刚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经验相对不足的法官助理进行。

(二)中级法官助理工作

中级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直接执行保全诉讼的工作;对于保全诉讼持有异议的案件再进一步交与法官进行审判;对法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后进一步由法官进行审核。由中级法官助理的工作切实的解决了目前保全诉讼和调解工作量大举上升,原告、被告要求加快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此时法官助理可直接执行保全或者调解工作,实际上承担了传统法官制度下法官的大量工作,与此同时通过保全诉讼以及调解工作,加强了法律助理进行交流、沟通、调解的能力,以便于为高级法官助理的工作甚至是法官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高级法官助理工作

高级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法官的判决结果草拟相应的审判意见书;在庭上审判的过程中进行陪审;在案件具有争议性的时候协助法官进行裁决。实际上,在高级法官助理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了相对有广泛的案件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经验,并在多次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培养了审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具有法官所应该具有的法律素质。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高级法官助理工作的时候,不可以同时进行拟定审判意见书以及陪审工作,以便进一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 参 考 文 献 ]

[1]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J].山东审判,2015,2:34-39.

[2]陈瑞华.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58-62.

作者:储晨韵

第2篇:浅谈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关系

摘 要:众所周知,审判工作是一项严格注重程序的专业工作。理论界也一直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孰重的争议。设立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配合员额法官处理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将法官的工作重心定位于案件的定性及说理,从而全面提升审判效果。本文将从法官助理和员额法官这两方面出发,分析法官助理和员额法官的关系,论述这两方面設置的合理性,从而评价该项制度在全面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法官助理;设置;法官员额确定

近年来,司法改革进行地越来越彻底,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诸多影响,这就需要对各项改革内容进行评价。在司法机关设置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制,就是改革的一部分。这项制度在全国已经全面展开并落实,但改革的成效如何有待于我们深入思考。

一、法官助理的设置

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是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即为保证法官更好地处理审判工作的核心工作,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我国在这次司法改革中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该岗位的设置目的是由法官助理配合法官工作,减少法官在处理各项法律事物都亲力亲为。目前,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庭前准备工作。由于审判工作流程较为复杂,涉及的文书资料也比较多。因此,在开庭之前,就需要法官助理能够按照法官要求做好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减少法官在处理各项法律事项时出现问题的可能;第二,法官助理还可以与主审法官协调案件处理方法,更加深入地剖析案情,尽可能理清庭审侧重点,提高庭审效率;第三,裁判文书草拟工作。庭审后,法官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认证过程,对案件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判断,交由法官助理草拟裁判文书。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设置法官助理时,必须保证法官助理职责权限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法官对助理的要求,够减少法官在处理各项法律事项中出现问题的可能。由于法官助理负责的法律事项非常多,我们应保证法官助理对自身职责权限和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划分有所了解,以保证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二、法官员额的具体确定

法官员额,是司法改革的产物,现在就是指某一个法院中法官的数量。在司法改革前,我国的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及审判员。经过司法改革的遴选,各个法院从原来的法官中遴选出了一定比例的法官,称“员额法官”。目前,从法律层面上,尚没有员额法官的概念。员额这一比例往往是根据某地区案件数量及审判力量决定的。理论上来说,经济越发达,诉讼案件越多。但一个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个员额法官,还应考虑年度案件受理数量和法官办案效率这两个方面。如果法院年均办案数量超过相应标准,就需要按照案件办理数量和其他方面因素制定合理法官员额确定模式,在保证法院内部法官数量充足的同时,更好地开展法律事务评判工作。对于不同的案件来说,还应对各类案件综合分析,评估有关人员对各类法律的掌握力度,并按照有关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案件处理方案。而且不同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编制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为此,必须按照法律案件表现形式确定法官员额,必要时还需要对法官员额实施动态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各项法律案件,在提升法律案件处理效果的同时,彰显法官在处理各项法律事项中的实用价值,从本源上降低法律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可能。

三、审判团队的设置

目前,在实施法官员额制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为了更好地提升办案效率,法院办案实施审判团队制,即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配置,分工合作,各负其职,完成审判任务。但是,各个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比例不一,比如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趋势就是将原来的铁路运输法院改制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来办理一地的行政案件。同时,各个法官专业倾向也不一致,审判团队的创设应综合考虑该院的办案类型,法官的专业倾向,从而让“合适的人办合适的案”,达到审判的专业化。同时,在形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后,三者的工作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要避免推诿扯皮或者忙闲不均。

四、问题及展望

由此可见,法官助理在案件审判中充当“文书”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其达不到法官的水平,特别是原先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目前的改革基本都在政策层面展开,相关法律的修订正在进行,但对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人事安排、职业规划均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而不是由一些红头文件来决定。按照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规划,法院组织法正在修订阶段,笔者寄希望于本次法律的修订,将原先的改革政策法律化,既能做到改革有法可依,也能让法律巩固改革成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关系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效率与公正。法官助理并不意味着工作能力不达标,而是因为员额数量的限制等因素所致。员额法官切不可忽略对助理的关怀。此外,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也应动态化,将优秀的法官助理尽快“员额化”,避免优秀的审判力量流失,以保证法院内部法官数量的稳定,满足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有效需求。

参考文献:

[1]储晨韵.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 (35):216.

[2]傅郁林.法官助理抑或限权法官?——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J].中国审判,2015(17):45-46.

[3]王立新.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基础和保障[J].中国审判,2014(10):76-77.

[4]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2(08): 36-41.

作者:王得志

第3篇:法官与法官助理“法情关系”之构建探究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21.04.08

摘 要: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这种关系对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成效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国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基层法院发现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在审判事务分工与责任承担、服从命令式管理与独立性人格要求、薪酬晋升机制与职业发展规划的矛盾。究其原因,既有改革设计不严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客观制度问题,也有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曲解改革精神等主观因素,因此,我们分析并借鉴域外的法官助理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权责法定制度,优化审判团队模式,创新分离管培机制,培养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师生之情、战友之情以及法律信仰之情,构建职业共同体的新型“法情关系”——法律人因法律职业的共同信仰,在法律规定分工的职责范围形成一种和谐关系。

关键词:法官助理;法情关系;司法改革;基层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从立案登记制到法官员额制,从司法公开到司法责任制,从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到解决执行难,无不让司法制度更为科学和完善,同时也带来法院“诉讼爆炸”“案多人少”“法官流失”“压力山大”等现实问题。从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始,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共计1 800万件,2016年1 999.5万件,2017年2 260万件,2018年高达2 505.4万件①。可见,全国法院收案数每年以百万件递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效,表明司法诉讼更加高效便捷,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此外,全国法院从211 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 138名员额法官[1],“金字塔尖”的精英化员额法官难以承载千万案件之重,“人案矛盾”成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一个难题。为给法官解压分忧,我国打破以往传统的“一审一书”的审判模式,探索建立审判团队和法官助理制度,甚至审判辅助职业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职责不清,法官助理难以拿捏越俎代庖包办法官事务与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之间的尺寸,导致两者关系不和谐。任何改革都会经过改革的转型期,必然面临着新旧平衡过渡中的“失序困境”[2]。目前,研究主要从法官助理功能定位、职责权限、分类管理、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宏观制度构建②,抑或从比较法角度审视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③,而较少从微观视角探析我国司法改革实践,尤其是基层实践中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因此,本文以基层法院视角切入点,通过实证分析,探究如何改善法官与法官助理①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基层实践素材与建议。

二、现状: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與法官助理关系的矛盾

A市B区法院是全国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基层法院,2017年初完成司法改革人员分类定岗。我们收集该院人员分类定岗的数据,分析人员构成情况及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所存在的问题。

(一)A市B区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结构

基于上述4个图及A市B区法院的改革情况得知:第一,按目前退休年龄计算,该院大多数法官临近退休,5至6年后可能出现“断层”现象,若在这段时间,法官助理不能及时成长,具备法官相应的综合素质能力,很可能影响该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第二,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学历“倒挂”,法官助理学历相对较高,导致在审判团队运行过程中,某些法官难以从专业上很好的指导法官助理,当然法学理论水平并不完全决定法官的水平,但它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第三,从性别上看,法官以男性居多,导致该院法官性别失衡;第四,除未入额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的情形外,大多数法官助理的工作年限在6年以内,对审判中一些事务性工作已较为熟练,但还需5至6年才能遴选入额,由此造成他们工作缺乏动力,极易产生职业倦怠感。

(二)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矛盾类型

1.审判事务分工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

按照审判权的本质要素判断与裁量的标准,审判事务可以分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审判核心事务即裁判权事务,包含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司法裁断三个主要内容,这是根据司法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独立、亲自完成的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通常是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完成的工作,是在办案过程中,那些重复性、流程性、具体性,不需要很高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思维判断力的事务[3]。A市B 区法院存在两方面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因此,法官也要操心审判事务中的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事无巨细,从而分散法官有限精力,有违司法审判辅助制度改革的设计初衷;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具体办理审判事务,而办案中情况多变,法官助理不可能事事请示,法官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极易形成“事由他人做,责任我来背”的局面。权责不一致可能造成法官要求法官助理严格服从其安排,而法官助理可能敷衍了事,推诿搪塞的消极工作,导致法官产生不满情绪和较大的责任压力。因此,有法官会产生“甩包”想法,反正整个案件由其负责,不如索性将所有审判事务都甩给法官助理,自己仅开庭,甚至有的将庭审提纲都交由法官助理提前拟好。法官助理除了本色出演,还适时扮演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异化角色,这明显与制度改革方向相左[4]。“压迫式”的工作模式使得法官助理苦不堪言,心怀抵触,由此产生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矛盾关系。

2.服从命令式管理与独立性人格要求之间的矛盾

A市B区法院设计“1+1”或“2+1”改革方案来构建审判团队模式,即一个法官配备一个法官助理或两个法官配一个法官助理,庭长和院长自由选择法官助理。而书记员并没有固定搭配,通常为一个业务庭共享一至两名书记员,或者两、三名法官共享一名书记员。

法院将法官助理分配给业务庭管理和考核,业务庭又将法官助理分配给法官管理的模式。这种采用传统“行政领导式”的管理模式,法官根据需要指派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导致法官助理丧失独立人格和思维,责任意识淡薄,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法官助理被动接受安排,应付了事,不仅降低审判质效,而且增添法官的担忧。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老少配”——大龄法官与青年法官助理之间。由于A市B区法院法官偏向于老龄化,法官助理大多是近年招录的大学生,因此,该院审判团队大多以“老少配”模式组建。法官助理作为未来的法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培养独立的人格、思考能力和职业保障,但现行模式难以培养法官助理的独立性。调查还发现该院近十年未招录新人,若年轻法官助理不能快速成长,加之性别失衡,该院未来的司法能力令人堪忧。

3.薪酬晋升机制与职业发展规划之间的矛盾

我国法官助理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是从符合法官条件或具备法官素质的优秀法官助理中选拔成为员额法官①。从A市B区法院中发现,法官助理的“万金油”工作模式及不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得法官助理在通向法官的道路上缺乏动力、精力和能力。有的法院将法官助理视为法官的“私人秘书”,完成法官交办的所有事务,甚至包括私人事务。有的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分工不细致、不严谨,主要职责就是协助法官办案,与以前的“一审一书”的模式无异,规定法官助理负责除开庭审理和裁判以外的一切工作[5],致使其不堪重负,转岗、辞职现象屡见不鲜[6]。而法官助理薪酬待遇是按照行政级别区分,法官助理之间并无等级或事务难易之分,付出与回报不匹配。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招考要求看,门槛高于一般公务员,基本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甚至硕士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般而言,进入法院的法官助理大多有法官情怀或怀揣远大理想,希望通过在法官助理岗位多年的司法实践成为一名有良知和温度的员额法官,实现在象牙塔中许下的公平正义诺言。但按照目前的改革方案和制度,加之体制内“熬资历”的不成文惯例,法官助理入额非常困难。由于基层法院的职数编制有限,若不能成为法官,大多数法官助理的薪酬“天花板”便是科级待遇。内部生态决定外部环境,所以,有的地方在招录法官助理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无人报考或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现象[7]

(三)法官与法官助理矛盾关系的负外部性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法官员额制的基础改革和审判辅助制等配套改革,以达法官选任和履职的精英化。所谓法官精英化是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具有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和法律制度保障的待遇地位[8]。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石,但在此次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助理面临着一种力不从心的身份困境,即法官助理被剥夺审判权后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职业发展缺乏稳定预期,等待入额的机会成本高昂,法官助理制度“名不副实”[9]。这种身份困境影响法官助理的个人思想与心态,也间接影响法官助理与法官兩者之间的关系,可能让改革的蓝图难以实现。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健全或者说客观条件不成熟会产生一种不和谐、不畅通、不积极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和持续存在,导致审判团队成员忙闲不均、消极不负责、内心不满,甚至引发对立、对抗情绪,从而带来负外部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影响办案质效。如果法官把所有审判事务压给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助理可能会“和尚敲钟”得过且过,推诿敷衍,从而影响办案质效。第二,影响审判团队机制的高效运行。再好的审判机制也是由人来运行的,好的裁判是团队协作的结果,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若不能默契有序的合作,必将阻碍审判机制的顺畅运行[10]15。第三,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例如,在裁判文书校对及文书上网工作中,需要法官和法官助理沟通协调共同把关,倘若法官助理不认真或法官放任不管,一个错别字或者应当隐名处理而未隐名的信息,都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职业水平的质疑,极易损害司法权威。

三、成因:法官与法官助理矛盾关系的三维透视

(一)政治维度:司法改革因素

1.改革规划设计不严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中确定改革目标是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规划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路线①。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呈现改革推动高位化、性质定位职业化、管理序列单独化、人员来源多样化、基本职责明晰化趋向[11]29。审判团队制度是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及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而设计,由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简称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逻辑自洽性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却成为实现司法责任制目标的“绊脚石”[12]136。例如,《司法责任制意见》第29条和第32条规定②法官既要对案件承担责任,也要为审判辅助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导致法官要么事事亲历亲为,要么时时鞭策指责法官助理,无法有效发挥法官助理应有的功效。

2018年,最高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简称2018年《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认真落实法官助理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最高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加速试点工作,推进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13]。由于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不明确具体,基层法院行政职数少,而正式编制干警人数却较多,有的年龄大、工作年限长的干警都难以落实,因此,年轻的法官助理尤其是学历高、能力强的法官助理感到行政晋升困难甚至无望,从而通过遴选、转任,甚至辞职离开法院。法官员额制后,法官助理的级别待遇、晋升条件和履职保障等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如果不能为法官助理提供完善有效的职业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那么法官职业化改革会出现大量精英法官助理流失的现象[14]。司法改革之初对法官助理制度缺乏全面的规划论证和预案,导致目前陷入匆忙矫正改革方案,呈现改革效果不显著的被动局面。

2.改革意图精神被曲解

改革会遇到阻碍,会产生新的矛盾问题。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原本是发挥法官助理的助手功能,帮助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其专注于审理和裁判案件[15]。有学者对此理解为,法官助理服从法官的指挥乃是最基本的原则[10]16。有的法官可能曲解改革意图和精神,认为法官是法官助理的“首长”,要服务好法官,服从法官指挥的观念根植于某些法官心里,这是导致法官与法官助理不和谐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这种“服从依附主义”观点值得商榷:其一,虽然法官助理是为协助法官而设,司法改革确实强调突出法官的核心主导地位,但改革的意图在于通过专业分工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为法官减轻审判辅助事务,从而提高审判质效,而不是让法官成为“官僚”,享有无限制的“指挥权”。其二,在我国人案矛盾加剧的司法背景下,法官助理实际上扮演“限权法官”角色,组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解等,并非纯粹的助手。其三,在基层法院大量案件并不复杂的情况下,过分强调法官指示安排,既加重了法官精力成本,也降低了审判效益[16]113。其四,法官助理具有职业性和专业性,也是“法律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必须服从法律。法官助理同样应当独立服从法律和司法正义[17]。因此,法官助理与法官均应深刻领会改革意图,法官助理应积极进言献策为法官分忧,法官也要倾囊相授关心法官助理,相互配合,提高审判质效,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法律维度:现行规定因素

1.法官助理制度探索历程回顾

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从1999年“一五改革”探索至今已逾二十年之久,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2003年,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官助理的基本职责,但并没有正式出台该文件,而是在2004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法官助理具有十二项基本职责,与意见稿基本相同。最高院可能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法官助理角色在当时还没有立法依据。第二,法官助理制度还有待完善,职责有待明确。第三,各个地方实际情况不一样,改革试点经验还不充分,时机还不成熟。2004年,最高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将试点工作扩展至西部基层法院[11]30。自2009年起,各地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探索逐渐零散,基本陷入停滞状态[16]111。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掀起法官员额制的新一波司法改革浪潮,法官助理制度随之重新兴起,但2017年修改的《法官法》仍未见法官助理的身影。由此可见,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历程如此艰辛,不断地尝试、总结、借鉴和反思,苦苦等待纳入正式法律之刻,这也足以反映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设计缺乏体系性和改革过程复杂性。

2.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抽象

经过多年呼吁,新修订的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的《法官法》终将法官助理制度纳入立法的“怀抱”,这是一个多么温暖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正名”时刻,让法官助理不用再为开庭坐席而“尴尬”,让法官不用再为裁判文书落款署名而“纠结”。虽然上述两部新修订的法律以高位阶、高效力的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官助理的身份、职责和职业发展,但稍有遗憾的是,两部法律对法官助理仅作一条“轻描淡写”式的抽象规定,均未作明细化规定①。有学者认为,应由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的条件与状况自主创建法官助理制度,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具有地方性,因此在法官助理的来源、职责、管理、出路等方面无须追求全国统一 [10]20。但是我国目前各地及各级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资源不均衡,有的地方法院改革经验丰富,效果显著,如广东、上海的法院,既有足够的经济资源也有较好的司法资源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但有的中西部地方法院司法改革能力有限,原本地方吸引力不够又缺乏良好的制度供给,甚至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囿于“熟人社会”,若无更具体明细的规定和制度,恐怕会导致法院系统“贫富差距”更加悬殊。立法机关或最高院可以出台一个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职责、职业发展等制度的“最低版本”以供参考,再由各地高院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具体升级优化。一个人是否愿意全身心地为一个集体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认同以及一种安全感[18]349。法官助理权责不清,功能定位不明,职业预期不稳定,让法官助理缺乏职业安全感,大大挫伤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但有些责任心强的法官助理除外。

(三)历史维度:传统文化因素

1.法官助理的本土歷史对照

虽然我国古代存在“厌讼”传统,但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地方政府官员中是混合而未分离的,地方行政长官——“县太爷”既要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还要坐堂审案,甚至侦查破案,导致司法任务繁重,“刑名幕吏”制度便由此而生。在我国古代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审判官几乎均有“幕吏”辅佐,大多依赖其“属吏、幕友”,尽管幕吏们精通法律知识,但不是国家官吏,没有官位和俸禄,只是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司法审判官吏从而获得佣金来生活,相当于现代司法体制中从事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人员[19]38-41。民间还有将他们戏称为“师爷”“刀笔”“刀笔吏”等[20]。因此,“师爷”便成为“县太爷”的私人助理。受这种传统封建法制文化思想的影响,有的当事人或法官自然地把法官助理与“师爷”对号入座。

2.法官助理的现代价值禀性

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老百姓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如宗族远近亲疏关系、重礼性。从传统法制文化看,法官助理与古代“幕吏”“师爷”确实有一定相似性,但现代法官助理本质上有别于古代。根本区别在于文化思想、权力基础不同,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受儒家文化思想主导,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儒家思想根本上否认社会是平等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也应该有贵贱上下之分[21]。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强调“自由平等”“以人为本”,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注重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发展。职业没有高低贵贱,只有分工不同。因此,现代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应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综上,法官与法官助理的矛盾关系或者说不和谐关系,究其原因,既有改革设计不严谨、法律规定不完善、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客观制度与机制问题,也有受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曲解改革精神等主观因素。对此,需要总结吸取之前改革的经验教训,拓宽改革思路,借鉴域外的法官助理制度,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路径。

四、镜鉴: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两种域外模式

法官助理制度是舶来品,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来已久,在我国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阶段。对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法官与法官助理既是“师徒式”的指导与服务关系,又是协作与监督关系[22]66。我们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不同模式关系,即英美法系私人助理式的师徒关系和大陆法系司法公务员式的行政关系。

(一)英美法系私人助理式的师徒关系

1.美国

现代法官助理制度肇始于美国。19世纪后半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剧增,为了缓解压力,最高法院大法官开始雇用私人助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国会多次制定法律规定,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美国一项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23]。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法官审阅上诉状,撰写案情摘要,对某些问题做法律研究,草拟判决意见[2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一般可以雇佣4名助理,而首席大法官可以雇佣5名助理加2名行政秘书,为法官工作一定时期,任期一般1至2年,有些较高级别的助理可能会工作两任,几乎所有的助理都是从法学院近期毕业生中挑选的[25]55。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完全由法官决定和支配。挑选助理完全是联邦法官个人的事,性格上是否合得来是他们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26]。美国学者将法官与助理的关系描述为“一种经典的委托代理关系”[25]58。而美国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法官阿列克斯·卡辛斯基认为,法官与助理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高度信任的友好关系,并非简单普通的雇佣关系。对助理而言,法官是他的人生导师,法律国度的先知;对法官而言,助理不仅是他的学生,也是他事业的盟友,而且是他的亲人,这是一生的忘年之交,因此必须挑选最优秀的学生[27]。这形象地概括了美国法官与助理的关系,复杂且非同一般,更多的侧重于建立良好的私人感情与关系。无论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核心都是一种契约关系,这与美国“私权至上”的法律文化密不可分。

2.英国

英国法院法官分为审判法官、主事法官、治安法官和记录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主事法官,又称限权法官,承担着法官助理职责,由资深律师担任,任职3到5年后可以遴选成为法官。主事法官除了记录、办理事务性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外,对小额案件还有一定审判职权[19]53。另一类是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法官个人助理,英国的律师公会要求,在成为律师之前,每个法科毕业生必须担任法官的助手进行学习[28]。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法院官员具有有限的司法权,案件进入法院,关键看被告有无抗辩,如果被告提出抗辩,案件才由法官审理[29]。由于普通法系国家采取集中审理模式,审前程序工作占据审判的主要工作,包括程序事项、实体准备、案件分流等,限权法官便负责完成这些不需要进入庭审程序和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的大部分工作,因此,限权法官享有小额诉讼案件和部分事项的裁判权[30]。由此看出,英国通过科学明确的分权制度和程序制度,设置限权法官,分担法官的审判事务和案件压力,从而实现法官精英化。

对于英美法系私人助理式的师徒关系,有学者研究表明,美国法律助手的出现带来了法官专业水平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提升,甚至有可能掩盖他们自己在撰写司法意见上的无能[31]。法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而过于依赖助理容易导致其思想和专业水平的退化。况且,这种私人助理雇佣模式也不适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法官的收入是国家财政负担,按目前改革方案,法官的薪酬只比一般公务员高30%至50%,根本无力承担法官助理的雇佣费用。但是英美法系法官助理制度中有两点值得我国借鉴:其一,这种师徒式培养模式有助于法官和法官助理建立良好私人关系;其二,赋予法官助理一定审判权,既能提高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并提升他们的职业尊荣感,也能为员额法官减轻压力和责任,这也契合我国近年来繁简分流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探索与完善,有利于最终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改革目标。

(二)大陆法系司法公务员式的行政关系

1.德国

在德国法院系统,司法辅助官(Rechtspfleger)①相当于法官助理,德国专门制定一部“司法辅助官”法,明确其性质、职责及任职条件等具體内容。就性质而言,司法辅助官属于司法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中特殊群体,按照公务员管理,又比普通公务员序列较高,相应地要求也较高。任职条件上,具有高等院校入学资格并经三年的专门培训,通过国家法官的第一次考试,先由州政府挑选录用为公务员,再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选拔为司法公务员,试用两年成为终身司法公务员。工作模式上,司法公务员只对法院负责而不对法官个人负责,当事人对司法辅助官的决定不服,可以找法官申辩[32]。从职责范围来看,德国的司法辅助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享有与法官相同的程序法权限,独立处理事务。只受法律的约束,处理的业务以广义的非讼事项为主,但对于涉及当事人权利的实体事项和重大影响的程序事项仍由法官处理,司法辅助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送阅义务并有法律上的救济制度[22]70。由此可知,德国的法官助理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一方面是由司法公务员的性质地位决定;另一方面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使得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权责明晰,有效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功效。

2.中国台湾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协助法官工作的三类人员分别是法官助理、书记官和效仿德国所设的“司法辅助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官的主要职责是听命于法官,法官助理主要处理与实体审理及裁判相关的程序和法律问题,书记官则处理纯粹的程序性事务,共同协助法官处理诉讼事务,而司法辅助官的主要职责是独立自主地处理法官部分非审判核心事务或不涉及重大实体权利的工作[33]80。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依据“聘用条例”聘用法官助理,区别于书记官、司法辅助官等通过考试录用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保障的任职形式,其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方便法官查阅;收集参考的法律意见或裁判意见;草拟法律文书或诉辩意见。因此,此种法官助理制度面对的挑战在于无法聘用到专业水平合格同时又能长期任职的人。法官助理通过司法官考试后会选择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选择到更利于自己发展的法院就职,或者被法官认为不合格而被迫离职,导致了法官助理流动性较高,队伍稳定性不强[33]81。这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雇佣制的法官助理。而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辅助官,与德国司法辅助官的身份角色和职责基本一致,与法官之间无隶属关系,但受法官监督,与法官助理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的公务员地位和法律明确授权的职责范围。

大陆法系司法公务员式的行政關系较适合我国国情。在法官精英化的改革目标下,法官数量必然减少,而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不仅能很好的辅助法官审判,而且能培养其自身的独立的人格和法律思维,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稳定性等优点,可成为法官的“接班人”“生力军”。卡多佐认为,“在法院工作中,某个法官从历史的观点看问题,另一个法官从哲学的观点看,还有法官从社会效用的观点看;有的法官是形式主义者,而有的法官是信仰自由的人;这个法官畏惧变革,而那个法官却对现状不满;正是从不同思想心理的摩擦中,才锻炼出一种具有恒定性和一致性的东西。”[34]可见,司法过程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不能是单向模式,法官助理应具备独立的专业能力,不是被动接受法官的指导,而是积极主动地为法官提供智识支持。另一方面,台湾地区对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事务官等进行合理职责分工的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给我国大陆的司法改革探索外聘制法官助理和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的权责设定提供了宝贵经验。

如前所述,有认为法官与法官助理应是相互监督关系,从而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我们认为,〖JP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加强了司法审判管理和监察力度,监督方式更加多元化,监察渠道更加畅通化,如法院内部监督、监察委外部监察、人大监督、当事人监督、舆论监督等,还有“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及“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都无不保障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若法官与法官助理还要相互监督,恐怕会引起相互猜忌,影响审判团队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好比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人合性的基础,况且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监督法官亦不现实。

五、消解:构建法官与法官助理“法情关系”的三层框架

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一种人际关系,因此,借鉴人际关系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人际关系学说创始人梅奥,依据霍桑试验创新提出三个观点:一是职工是社会人,影响人的劳动积极性,除了物质利益,还有社会心理因素;二是存在非正式组织,职工在企业内部共同劳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建立一定程度的感情,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组织;三是领导能力在于提高职工满足度,关注思想心理动态,激励职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35]。梅奥的学说打破“经济人”的传统理论,从关注人的物质需求转而关注人的行为态度,为后来的组织行为学理论奠定基础,影响深远。就此理论运用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关系而言:其一,法官与法官助理所构建的是一个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审判团队,具有群体性,相互尊重信任的安全感尤为重要;其二,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存在感情因素,需保持正式组织效率逻辑与非正式组织的感情逻辑之间的平衡,充分发挥合作功效;其三,审判团队领导在绩效激励的基础上,还应关注成员思想情绪,追求充分激励,提高团队工作效率。

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不仅仅需要理论学说和域外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本土资源。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也应符合中国人特有的思想感情,否则不服水土而成枳。法官助理因法官而生,是法官的助手,辅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但不是“秘书”,也不是“士兵”,而是司法公务员,属单独的审判辅助人员序列,受法院管理。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在业务上如师生关系,薪火相传,尊师重道,相互学习探讨;在工作上如战友关系,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从感情类型而言,人与人之间有亲情、爱情和友情,而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可谓是一种“法情”。因不同的法律职责分工,共同的法律信仰,而构建一种职业共同体的新型“法情关系”。

(一)完善权责法定制度,建立信仰之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6]要让公民信仰法律,须让“法律人”信仰法律;要让“法律人”信仰法律,则须让他们信仰自己的法律职业,获得一种职业尊容感;要让他们信仰职业获得职业尊容感,则须以法律为其职业保驾护航。构建“法情关系”的核心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权责分工,给予他们职业保障,促使审判辅助职业化,从而让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树立法律信仰。

1.完善法官助理赋权规定

我国此次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已取消助理审判员,代以法官助理,虽寥寥数语,但却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意义非凡,首次以法律明确法律助理的角色、定位、基本职责及职业规划。首先,从法定角色看,法官助理是人民法院的公职人员,不是法官个人的助理;法官助理虽不是法官,却也是审判专业人员。其次,从法定职责而言,法官助理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官任意指派,不能超越自身职责,也不能代行法官职责[37]14。最后,明确了职业规划,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接班人”,增强了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感。但这两部新修订的法律未足够重视法官助理制度乃至审判辅助制度,疏漏了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来源。两部法律均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而“负责”一词意味着行使权力。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法官助理一定权限,但如何“负责”及如何保障“负责”,所负什么样的责任,“等审判事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这些问题还需法律进一步明确。正如学者所言,此次《法官法》大修并未摆脱传统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惯性[38]。在权责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审判模式结构很有可能从“法官——法官助理”的单向领导模式异化变为以前的“庭长——审判员”的领导干预模式[39],导致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失败。

为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制度功能,可以赋予法官助理更大的权限。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司法辅助官或法官助理处理非讼事件和部分辅助性司法事务的理论基础是非讼裁判权理论①。在中国语境下,依据该理論赋予法官助理独立处理非讼司法事务的权力,既是解决目前“人案矛盾”的紧迫需要,也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司改目标的可行路径。我们认为,法官助理的权限还需进一步扩大,职责、权力保障、选任条件、来源等需进一步明细。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刚修订,为了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短期内不可能再作新的修订。但最高院可以据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作细化。从长远看,我国将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在现有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成果上继续探索,以便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法律的修订和调整是改革的成果,但改革不会就此终结,改革永远在路上。有学者建议,尽早制定法官助理法以弥补《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罅漏[37]15。只有给法官助理制度一个“法律土壤”,让其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才能给法官员额制的大地带来更多生机活力。

2.建立法官助理署名责任制

本轮司法改革过于限制法官助理的权力,以致难以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功效,可能是因为我国改革者对于赋予法官助理更大的权限有所顾忌[40]。“有权必有责。”建立法官助理署名制,对其职责内的审判事务负责,错案追责会让法官助理对自己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和严谨,法官也减少交待法官助理的事务重复操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让法官与法官助理成为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合伙伙伴”。“有责必有权。”法官助理同时享有拒绝权,对法官随意指派法官助理做其他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务,可以拒绝,从而保障法官助理将有限精力投入到审判辅助事务中。如拒绝违法乱纪不廉政的事务,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法官的善意提醒和警戒,这是“法情关系”应有之义。对私人事务也可拒绝,当然,自己的权利可以放弃,若法官助理碍于情分自愿而为,也未尝不可,毕竟好的私人关系也有利于工作关系。

3.细化法官助理职责

回顾多年改革中法官助理职责探索过程,2004年《试点工作意见》规定法官助理有十二项基本职责②。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则大幅缩减法官助理职责,规定用语增加为“协助法官”“受法官指派”等③。2018年《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将法官助理职责划分权下放给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而定,最高院不再作统一规定④。我们赞同此举,但如前所述,各地或各级法院的司法改革资源和能力不均,最高院还是应通过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提供一个法官助理职责“参考模板”。例如,《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法官助理职责较为全面和可操作性,但其中几项职责有待商榷。又如,证据交换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举证、质证的一个庭审阶段,因此,法官助理独自完成是否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采信认定,违反法官亲历性原则。再如,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有人认为,撰写法律文书应是法官分内之事,是其判决水平和艺术的体现,不应作为法官助理的法定职责,应作为一种权利,在法官助理自愿的前提下,经法官同意,可代为草拟法律文书[41]。我们认为,草拟文书应作为法官助理的职责之一。草拟文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锻炼过程,是成为法官的必备素质,但应循序渐进,不能“揠苗助长”。有时法官与法官助理观点不同,则由法官助理将不同观点撰写“裁判参考”,以供法官参考决定。从《司法责任制意见》中的“法官要求”改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法官指导”。可见,立法者越来越重视法官助理的独立性和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关系的融洽性,“指导”则有师生之情寓于其中,在双方探讨研究过程中,让思想火花的碰撞迸发出璀璨的司法成果。当然,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官。最后,裁判文书校对应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层层把关审核,也应纳入法官助理职责范围,因为裁判文书质量关乎着司法公信力。

(二)优化团队组合模式,改善信任之情

1.双向选择,考核互评

为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审判团队的组成尽可能尊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意愿,避免出现因法官或是法官助理个人情绪影响工作顺利开展,从而降低双方之间的配合度和协调力。在性格、脾气品性等方面是否契合,决定他们能否有效合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指定安排为辅”的原则,采取自由搭配或者竞争上岗的方式,让人尽其才,各得其所。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一定考核权和管理权,对团队内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及要求做一些个性化设计,提高团队效率,同时法官对团队办案质量负责[42]。此外,在审判团队办案模式下,赋予适当的评价权限给审判辅助人员,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法官在审判团队中领导能力和业务能力的考核[43]。从组织行为角度看,加强团队成员沟通协调,营造一个良好氛围,有利于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2.组合模式,确定法官为“1”

现代审判团队的基本组合模式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即“N+N+N”。如何确定“N”的数字,不同法院其做法也不尽相同。先行试点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助理制度在2002年初采取的是“3+2+1”的审判模式[4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3+3+2”和“4+4+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采用的是“1+2+1”。与上述相对固定模式不同的是,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74 家改革试点法庭,可采用“1+N+N”或者“1+N”,规定各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及实际需要,灵活确定配置比例[45]。我们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经验值得推广,以一个法官为团队的核心,不仅可以防止多人管理、责任模糊、难以协调的问题出现,而且有助于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各法院结合具体实践情况来确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一般一个法官团队的法官助理1-3名,分工负责不同程度的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1-2名即可。还有学者构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模式,司法辅助人员分为有司法权和无司法权辅助人员,有司法权辅助人员中一种从以前具有审判资格未入额法官或助理审判员选任,还有一种作为法官“助手”则从优秀的书记员产生,无司法权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等[46]。虽然最高院已明确表态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47],但在改革的洪流中,只要能到达司法公正彼岸的合理可行方案都可以大胆探索尝试。无论哪种模式,都需因地制宜,因时而变,但不变的是以一个法官为核心来组建团队。

3.定期轮岗,预防腐败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是经过长期磨合、协同配合所形成相对稳定的组织。但是团队的长期固定有可能形成“共谋”,滋生“集体腐败”。有共同利益的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会因制约“集体腐败”的社会规范不健全,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过程,最终形成牢固的“分利联盟”——一个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小集体[48]。由此提出新问题,即在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法情关系”的同时如何监督审判团队。除前述多种监督方式外,定期轮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腐拒变。审判团队运行一定年限后(如5年),将法官助理转岗到其他业务庭或专业合议庭,既能防止法官与法官助理因私人感情关系而“集体腐败”,也有利于重新注入新鲜活力,防止“团队疲劳”。轮岗制还能增加法官助理学习不同业务的机会,提高综合业务水平。

(三)创新分离管培机制,促进师生之情

1.采取分离管理模式

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法官助理的培养模式经验来看,按审判核心与辅助事务的标准,可分为混合管理模式和分离管理模式。前者不细分审判核心事务和辅助事务的管理模式,此模式下无论是审判事务还是辅助事务,其主要事务由法官承担,其他事务则由法官助理承担;后者细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的各项内容,将不同的事务分配给不同人员承担,如法官、辅助法官、辅助官员等各种不同辅助人员[49]。分离管理模式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我国法院应采取此模式,其理由有三: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复杂难度不断增加;二是法官精英化的司法改革要求;三是司法效率的外在要求[50]。根据不同的职位设置不同的职业内容和发展阶梯,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奉行相对严格的选任程序和稳定的管理机制,而书记员等纯技术性的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向社会直接招聘,扩大辅助人员的来源[51]。因此,必须配齐审判辅助人员类型和数量,细化分工,完善分级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法官有精力去钻研裁判的“艺术”。此外,继续探索和完善“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非审判专业辅助事务外包机制,更好地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减负”“解压”“瘦身”。

2.实行分级培养方式

按照内生型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将法官助理分为三个级别进行培养,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52],每个级别的任职期限为2至3年。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审判辅助事务,在法官助理“全能”职责模式下,初级法官助理负责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准备、整卷归档、信息录入、诉讼费发还、文书校对及上网等简单事务;中级法官助理负责送达、庭前证据交换、诉讼保全、处理管辖、调查、核实取证、接待当事人等主要涉及诉讼程序性的事务;高级法官助理负责庭前会议、审查诉讼材料、列明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收集法律规定、参考资料和案例、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专业性事务。这种分级培养方式不仅有利于个人梯度式的职业发展,也有助于实现不同级别法官助理之间的“传、帮、带”,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贯。法官也可专注地培养高级法官助理,将自身宝贵的司法经验传授他们,无需每换一个新的法官助理就又重复教授审判事务全套流程。

原则上法官助理按照相应的年份时间逐级晋升,但晋升应考察法官助理客观工作履职情况,结合庭长、所在团队的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评价意见,由政治部综合评定后决定。同时保持等级晋升制度的灵活性,若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则可提前晋升到下一个级别,以此发挥法官助理主观能动性。经过不同阶段有重点的层级式锻炼培养,不仅可以提升法官助理不同层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也可以让他们积累一定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让其成为员额法官夯实基础。

3.建立阶梯式差异化绩效激励机制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任何需求的强度不仅取决于它在层级结构中的位置,而且也取决于它和所有更低层次的需求已获得满足的程度[18]389。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阶梯式差异化绩效激励机制。只有在一个良好的法律职业激励环境下,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才有产生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空间[53]。2018年《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建立差异化权重评估体系,不得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因为构建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是稳定法官助理队伍的基本保障:一方面,完善落实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并配置相应的薪酬制度,明确准入资格条件,并以专业学历、任职资历、业务能力等为主要标准赋予其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法官助理的职业尊荣感[12]141;另一方面,量化法官助理的业绩认定标准,以主持证据交换数量、庭前调解结案率、草拟法律文书数量、调研成果等作为法官助理考核的主要标准。同时尝试将案件当事人与法官的双重评价纳入到激励机制的考核标准之中,合理设置不同等级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依据等级的高低享有基本的职级工资标准,同时将业绩完成情况作为浮动工资构成要素。

六、结语

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对审判权机制的顺畅运行,乃至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成效都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急剧转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且更为迫切。“智慧司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的探索与完善,无不改变原有的“司法生产关系”,以适应如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这些信息化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法情关系”,便是在此背景下对“司法生产关系”的优化升级。无论是职责分工、审判团队优化还是分级管理模式等具体措施,其核心有两点: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权责分工,实现司法职业化、专业化;二是建立职业共同体之情,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发挥生产组织关系的最大效能。“法情关系”是法律人因法律职业的共同信仰而在法律规定分工的职责范围所形成的一种和谐关系,不仅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法院内部之间,而且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与警察等不同法律职业之间,将来也许会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种生态关系,即相互尊重与合作,共同建设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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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蒲应秋)

收稿日期:2021-03-19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ZGFYZDKT201815-03)。

作者简介:李新天,男,湖南邵阳人,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吴 杨,男,湖北孝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①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EB/OL](2018-01-01)[2021-04-17].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70030ba6761ec165c3c2f0bd2a12b.html.

②参见瓮怡洁的《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职权界分》(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李喜莲,肖文的《法官助理角色异化与回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张瑞的《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刘练军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夏锦文,徐英荣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需求与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法学,2017年第12期)、张自合的《论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域外司法事务官制度的借鉴》(张卫平主编的《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杨凯的《审判辅助职业研究——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武汉:武汉大学学位论文,2016年)。

③参见薛永慧的《从台湾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看大陆法官员额制改革》(台湾研究集刊,2015年第6期)。

①法官助理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内生型法官助理和外援型法官助理。内生型法官助理包括政法编(公务员编)和事业编法官助理。外援型法官助理包括聘任制法官助理、外包型劳务派遣的法官助理、实习法官助理。由于我国仅有内生型政法编(公务员编)法官助理可以入额,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法官助理仅指该类法官助理。参见康宝奇等的《审判资源配置新视角:“外援型”法官助理模式运行之检讨及型构》(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刘练军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李志增,李冰的《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

①《法官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可见,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规划应是遴选优秀法官助理成为法官。

①参见《四五改革纲要》第48条规定:“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②参见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第29条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第32条规定:“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①參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8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法官法》还是在第八章附则中规定,即第67条:“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①我国大陆学者称为“司法辅助官”,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谓之“司法事务官”,还有译为“司法助理员”。基于我国学界对“审判辅助制度”称谓的共识,大陆学者多称德国“司法辅助官”,因此本文也在此沿用,保持一致,以便探讨。参见张自合的《论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域外司法事务官制度的借鉴》(张卫平主编的《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9页)、傅郁林的《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①裁判权就可分为诉讼裁判权和非讼裁判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诉讼裁判权为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权,即狭义的司法权,而非讼裁判权则属于广义的司法权的范畴,不属于实质意义的司法权。司法权的本质要素,在于定分止争,以裁判方式为纷争的终局解决或判断。司法权的本质范围属审判核心领域,由法官保留。非讼裁判权为国家对于私权形成的协助作用,在这种权力中,国家行使行政职能,这种职能可以由法官行使,也可以由行政官员行使。非讼裁判权由法官行使,非讼事件属于审判核心以外的事项,则由司法辅助官或法官助理行使。参见张自合的《论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域外司法事务官制度的借鉴》(张卫平主编的《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3页)。

②参见《试点工作的意见》第4条第3项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③参见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第19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④参见2018年《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明确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并嵌入办案平台。”

Construction of “Jurid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ge and Law Cle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sic Court in District A of B City

LI Xintian,WU Yang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China,430072)

Key words:law clerk; juridical relationship; judicial reform; basic court

作者:李新天 吴杨

第4篇:法官助理选任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我符合《关于法官助理首次选任相关工作的通知》〔皖法(政)明传(2017)8号〕规定的法官助理选任各项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参加xxxxx法院法官助理选任。入选后,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履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

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名):

2017年 月 日

第5篇:法官助理面试题目

面试题目

1.用三个颜色形容你心中的法官形象,并阐述你的理由。

2.小王是一名基层的法官助理,现在跟着一个优秀的法官一起到基层开展工作,他听不懂当地的方言,影响了工作效率。如果让你给小王提建议,你会提哪些建议?

3.美国大法官给他将要毕业于法学院的儿子写了一封公开信:“你要遭受所有的不公和歧视,在未来的工作中才能公正的对待别人。”请问你从里面对于做好法官有什么启示?

第6篇:法官助理实习总结

自2017年9月开始,按照实习安排,我在立案庭从事立案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一方面,我熟悉了立案的流程,包括材料的接收,案件信息电脑录入,要求原告预留送达地址等,由其是掌握了各种类型案件材料的审查标准和要求,比如公示催告案件和执行案件;了解到对哪些当事人需要制作谈话笔录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我知悉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深入了解了信访案件的成因,知道了在信访接待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部分信访案件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足造成的,有些法官没有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这部分信访案件通过我们更周到的服务是可以避免的。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问题,则告诉当事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总之,立案庭的实习对我今后办案帮助很大,使我充分认识到要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公正司法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当事人保持应有沟通,争

我在民二庭以法官助理身份编入审判团队,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

一、通过庭前阅卷,我掌握了如下审查要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诉讼请求之间是否相互冲突;立案案由与诉称事实是否一致;一案中是否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案件管辖等等,此外,还对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及有无调解可能进行预判。

二、拟定庭审提纲,使我熟练地掌握各种类型案件庭审需要查清的基本案件事实,学会如何审核证据材料,庭审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三、草拟裁判文书后,实习导师帮助修改,我对照总结思考,寻找差距,提高了叙事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总之,实习期间,在员额法官的帮助下,通过参与庭审和撰写文书,我的审判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地提高。

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如何认定(被下家客户罚款、到全国各地维修产生的维修费、旧件的运费、新件的运费、另行采购零件的费用,工人工时费),如何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建筑工地承包人违反分包,是否要对挂靠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条线与商事条线裁判思路为何不同);

3、债权人利益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司实际控制(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否财务混同。

4、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5、追偿权的范围。

第7篇:法官助理员额法官近三年述职述廉报告

法官助理员额法官近三年述职述廉报告

近三年来,我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追求目标,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认真履职,圆满的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审判辅助及审判工作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我于2017年x月份转任法官助理。岗位转变后,我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继续认真学习,积累和总结经验教训。至今,我在法官的指导起草刑事法律文书近100篇,涉及的案件数50余件。此外,我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调解技巧,尽力弥补自己的“短板”,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018年x月,我入额成为员额法官,后因产假的原因于2018年xx月如期返回办案岗位。入额一年多的时间以来,我一共主办民事案件90件、刑事案件57件,参与合议案件18件,所主办的案件均没有出现发回重审和上诉改判的情况,也没有出现申诉、缠诉、上访或激化矛盾的现象。

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我都会认真提前阅卷,熟悉案情,记录案件审理关键点,对刑事案件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对民事案件认真进行争议焦点分析。同时,我深刻的认识到“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严谨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办案中,我还注重调解艺术,悉心化解矛盾纠纷。面对情绪较为激动的当事人,会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心声,了解他的诉求,对其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婚姻、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案件之余,我还认真总结分析案件审理情况,总结办案经验,撰写的案例分析《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把握—黄风某故意伤害案》、《诈骗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何分析认定》先后刊登在《中国法院案例2017年度案例》和《中国法院案例2018年度案例》中。

二、加强学习,着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树立大局意识。为此,我认真学习了党中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加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习,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地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

三、积极开展扶贫工作

在脱贫攻坚战中,我积极落实各项扶贫工作要求,入户走访结对贫困户40余次,帮助其落实各项扶贫政策,申请相应政策补助,并宣传扶贫政策、发放扶贫宣传资料或慰问物品、劝返辍学儿童等,2019年底,我帮扶的其中3户贫困户家庭顺利实现脱贫,其他贫困户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预计在2020年实现脱贫。

四、积极推进“一村一法官”工作

2019年,我作为xx县xx乡的驻村法官,多次深入各村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村两委干部交流了解排查各村社会矛盾纠纷情况、涉黑、涉恶势力线索,尽可能掌握各村矛盾纠纷动态,指导所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委干部调解民事纠纷,提升他们调处民事纠纷的能力,让他们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主力军,尽量使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就得到化解。2019年共深入驻村开展“一村一法官”工作活动20余村次,进一步促进xx乡的和谐稳定。通过积极探索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路子,全力推动司法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为xx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力所能及的司法服务。

五、廉洁从政,做一名合格党员

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我在每一次党课中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用党的先进思想武装自己。在课外,我还主动把党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际工作中,收获了很大的学习效果。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均以一名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从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存在的不足

回顾自己这几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政治学习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深透,尚未达到运用自如的程度,有时遇到疑难案件仍感到比较吃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改进措施,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倍加重视履行岗位职责,倍加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我院工作上台阶贡献自己的力量。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第8篇: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一】

法官助理主要是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但又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助理的条条框框中,辅助性工作只能是法官助理职责的起点而不是全部。无论是打字记录还是邮寄材料还是文书制作,只有多学多做,才能把工作做好、做顺、做细。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挑战,做一个勇士,迎难而上。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我正式作为一名速录员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经半个年头了。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根本就不了解,通过庭里前辈们的带领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现将我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 如下:

一、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中也很琐碎,比较敏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在工作中要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再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

二、认真学习 ,勤恳工作,多做奉献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要不断进行听打训练,通过虚心向法院“前辈们”学习。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为了学多一点法律知识,我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通过近半年的实践,对相关>法律文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希望在以后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三、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人>民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法院立案管理的规定,保守审判机密,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公私分明。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工作时没有“生、冷、硬、推”及“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四、不足与展望

我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对法律条文掌握不够,今后工作中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这是我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打字速度离自我要求的每分钟120个字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也是今后需要提高的地方,对待当事人语言不够精简,打字速度不够快,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努力改进,

为推动我庭工作步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二】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x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综上,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即期三个月的学习,我很快适应了刑庭工作的节奏,不管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也发现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求知与探索,努力丰富自身的学识与实务经验,从而更好地协助王庭处理案件。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三】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四】

我来法院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目前担任法官助理一职,主要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调查取证,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实务性工作。现在就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大家共享,有说的不当的地方还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以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更加得心应手。

1 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

不论是做书记员还是法官助理我认为态度决定一切,尤其是在工作上需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不管是否在编,我们对外都代表了江南法院的形象,在与当事人沟通或者对外发放文书时都需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这不仅仅是在维护江南法院的形象,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2 要有效率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执行能力

审判工作不仅要有高质量,更要有高效率,因此法官交办的事务应当及时、快速的处理,不拖延。尤其快速审判庭,面对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高质量、高效率去完成。去年7、8月份张水妮法官团队只剩下我一个书记员且每月有近百件案件需要处理的时候。我首先是冷静思考,分清楚案件的轻重缓急,根据案件的性质我会将案件分类整理好,然后顺序一件件落实,即使需要加班加点也尽量在当天完成。因为只有将法官交办的事项快速处理完毕,案件才不会过度积压。自己的工作压力也能得到缓解。

3 工作方法创新,促进高效结案

创新工作方法将庭前工作细致化,确保案件快速审结。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核查材料、送达、有无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及时向主办法官反馈;在认真细致的阅卷后,若发现有材料不齐的情况,与主办法官沟通后,提前通知当事人进行补证,避免二次开庭可能的发生;若发现有原被告双方有调解的基础,即刻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耐心的解说工作,分辨责任,明辨是非,比较得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积极协调,帮助当事人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面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主动化解争执焦点,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善于总结每日小结工作

每天留自己半小时总结手上需要做的活,思考一下今天做了什么,手上还有什么没有做完的,列一个清单,第二天再来上班的时候就能够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如果当天遇到新的问题,回想一下今天是如何处理的,有哪里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完善的,总结好经验教训,下次出现类似情况就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工作的体会和做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不足之处也请大家多多指教,如果有更好的工作经验,也可以一起分享出来。我的发言完毕,感谢大家的聆听。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五】

有许多故事,一旦开场,就再也停不下脚步。

三年前,来法院上班的第一天,我的目光被电梯里一幅宣传画所吸引,上面用醒目的字体写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时只是浅显记得宣传画的位置和它所带来的视觉冲击,而此后的日日夜夜,我循迹走过开场,开始经历属于这里的故事。

开庭之前总有当事人早早等候在法院门口;讨要血汗钱的农民工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皱巴巴的欠条;拎着小布袋的单身母亲在法庭上讲述自己经历时泣不成声……

我感受得到他们为案件奔波的艰辛和不易,他们对公正审理的企盼和渴望。而法官们的行动给出了答案: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哪怕它很小、很普通,也要让群众体会到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一颗真诚为民的心。看着当事人期盼的眼神,我感受得到,擦干他们脸上的泪水,不再让他们焦急等待,那才对得起职业良知。在那些最能触动内心深处脆弱神经的瞬间,我意识到,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精神与物质抚慰,是对博大精深的法律体系的尊重,更是对法官自身心灵的涤荡与升华。

朝夕更迭,时光流转,走进故事的我在传承中体察感悟,在实践中蜕变成长。楷模言行的熏陶和公平正义的氛围,让我充满了蓄势待发的力量。

第9篇: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

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一】

完成本职工作,定位于“准法官”。协助法官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把自己当做案件的承办法官,用承办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手法,思考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起草裁判文书,为法官提供意见和思路。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转眼间,来到x法院已经有两年时间。

初到刑庭,我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是认罪的受贿案件,关于本案的自首认定上,我看到卷中有相关材料,就套搬自首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认定自首,结果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书本中的列举现象远远比不上客观生活中的复杂程度,审判长告诉我要去单位走访,了解检察院办案人的一手信息,让本案自首问题得到了强有力的论证。这让我体会到了仔细与认真的重要性,本以为办理了一个漂亮的案件,却在最后归档时发现了一个错误,陪审员的姓名写错了,虽然可以通过补正裁定进行纠错,可换来的是给检察院、被告人及律师等补发文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让我深感自责,所以在此后的工作中,我变得更加仔细认真。

在处理另一起案件时,在定罪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量刑也顺理成章,按照法律条文和审判实践去确定最终的刑罚,但是审判长给了我另一种思考方式:去衡量判决的结果如何让当事人更加信服,让破损的社会关系得到更好的修复,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并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孩子尚小,且其已认罪并已知道自己行为的过错,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要比实体刑社会效果要好,是刑法宽严相济政策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好的诠释。所以,合议庭最终对其适用缓刑。这让我体会到每一个案件都牵涉到至少两个家庭,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还应该综合考虑社会效果。

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二】

20**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现在就我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20**年工作的基本情况。

20**年我主要负责执行立案、债权凭证的发放和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上半年我共立执行案件件,其中恢复执行案件件,接受外地法院委托和中院省院指定案件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件,委托评估案件件,参加举行听证会记录次,参加审委会汇报案件记录次,向研究室报送信息材料篇,向高院报送调研信息材料篇(已发表),同时我还积极地完成了执行局和科里临时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待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措施不够,对于执行工作缺乏深层次的研究,没有联系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从根本上找原因,从根本上分析和研究,只是为工作而工作,理论学习的时间少了,作应付表面工作的时候多了,以致于工作总是浮在表面。

2、对待工作的热情和耐心不够,综合科的工作繁杂而琐碎,尤其我们的工作是为两个执行业务庭服务,加强业务的监督和指导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这势必与两个执行业务庭快速结案的工作要求有冲突,有时在工作上缺乏与两个业务庭的沟通和交流,有时业务庭有的执行人员态度不冷静时,我缺乏耐心的说明。

三、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1、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个人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没有个人工作的发展,就没有全局工作的发展,但个人工作必须服从全局工作,围绕全局工作来开展。必须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坚决果断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科的决定,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做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科长及局领导反映,同时坚持实事求是,自己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克服和解决,尽可能为院领导和局领导分忧解难,形成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机制。处理好自己与科里其他同志的工作关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2、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无论做什么工作,人的思想因素是第一位的。我们综合科做为执行的“窗口单位”,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使当事人满意”的思想意识。人民法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任何人不能以人民赋予的权利谋私利,要设身处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综合科是执行工作改革的产物,是执行裁判权的行使者,这就要求综合科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练掌握执行程序中的法律知识,并且应掌握审判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今年,我科每周要拿出相应时间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学习促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同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执行工作的开端,也是窗口。审查人员的精神面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执行局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在工作中我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热心为群众服务,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科长带好队伍。

认真学习院里、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通过学习规章制度提高自律意识,克服厌烦浮燥情绪,端正思想意识,踏踏实实、全心全意的干好本职工作,确保自己的工作不给综合科的工作、执行局工作拖后腿,不出问题。并配合科长带好队伍,首先管好自己,配合科长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这一年来,虽然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如工作中开创性,主动性精神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纠正。希望在明年,各方面工作都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三】

古语里,是这样诠释法律的“法”字:左边是三点水,代表法律“公平之如水”,而右边的“去”字的原型,是上古传说中正气凛然、明辨是非的独角神兽,寓意是将“曲者”去之。是“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化身。不言而喻,做为一名法官,最重要的“硬件”就是正气。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正气可以让人心胸坦荡、精神愉悦;可以让人求真务实

、献身理想。做为社会矛盾最终局的裁判者,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应该是我们不变的座右铭。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则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身正气,是执法者和法律工作者最可贵和必须的品质。法官只有一身正气,才能让邪恶望而止步;只有一身正气,才能让百姓对我们信服;只有一身正气,才能抵制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守真理和正义。

《百家讲坛》里袁腾飞老师曾讲过一个幽默却发人深省的笑话:“——不信你就看现在东窗事发的这些贪官:全都是从小家境贫寒,十五岁之前都没吃过白面!没穿过胶鞋的那种!当掌握权力之后的想法是“我可有今天了!!……”于是他们就开始私欲膨胀、摒弃理想、以权谋私,最后滑入无底的深渊……我们做为一名法官,首先就是要培养好自己高尚的情操和精神,要正气、要廉洁,要时刻牢记人民法官来自人民,所以人民法官更要服务人民;切不能滋长骄傲浮躁之气和盲目的优越感,让手中的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神圣的法律在百姓面前做好合格而庄重的代言!

其实,法官应当是莲,“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法官应当如菊,即使“风霜重重恶”,但“本性能耐寒, 风霜其奈何?”法官应当学松,“虚心属秉性,高节贵终生”。

历史的洪流里,况钟汤斌,长年在基层奔走;包拯海瑞,也绝非权倾朝野;为什么千百年来,他们能比太多的帝王将相被人民更多的传颂和膜拜?就是因为百姓对公正和公平的召唤,对法治和正义的向往。法律工作者的成就感并不在权力和影响的余荫下;并不在处理大案要案的威风上;而在于明廉如水、两袖清风的品格里;在于心系百姓、服务人民的事业中;当我们古老的民族正以崭新的姿态昂首走向未来的时候,作为法律工作者,当用决胜永恒的执着,用公平无私的正气为国徽增光,为天平添彩!我们要珍惜此刻的身份,牢记时代的责任,用正气去写就青春、去铸造忠诚,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亲友自豪、让自己无愧的时代先锋!

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四】

第一部分本年度主要工作:

20_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财务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审判服务效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财务运行机制,不断适应财务管理工作新形势。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财务室全力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对我院_年度政法专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法专用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审判效益。

二、努力学习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_年元月,我院被县政府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面对全新的支付管理制度,财务室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努力使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财务保障。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

坚持全面完整、科学规范、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党组要求,重点向审判执行倾斜,为提高审判质量、改善我院环境提供财务保障。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支出安排上做到有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支出。对部门发放给个人的福利费、劳务费进行严格审批;加强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管理,切实强化成本意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工作方法,方便群众诉讼

财务室承担收发执行款、保证金,退诉讼费和发放司法救助款的工作,

20_年现金收执行款……余万元,保证金……余万元,发还执行款……万元,退诉讼费!X人次,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为增加案件达成和解可能,财务室被告先垫付退费资金,司法救助款。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工作

20_年,我院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力度。自行采购方面,财务室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为我院顺利采购了办案用车三辆、全院干警制式服装等大宗商品,同时保证日常办公耗材的供应,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六、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_年4月份开始,历时近半年时间,对我院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在全院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各工作组按照资产清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申请报废车辆三辆,计算机44台。清理暂付款70000元。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了家底,促进了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七、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让领导的工作思路顺利实现。

第二部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法院管理的进一步科学化,法院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对法院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促进审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审判执行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结合20_年度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的重点关注。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是法院财务改革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法院财务管理机制建设、预算管理、收费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意见,对促进法院发展、加强法院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财务工作全局,充分认识财务工作在司法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为审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财务保障。

二、加大增收节支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为增加收入,建议:

1、进一步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增加财政专项拨款;

2、适度增加罚金力度,主要是增加经济型犯罪的罚金力度,努力增加预算收入;

支出管理方面:

(1)实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性;

(2)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切实加强水电、修缮等项目管理,进一步控制消费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增加专业职位、设施

目前财务室有工作人员2名,办公室一间,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两名财务工作人员中会计由审判员兼任同时还从事驾驶工作,一名为司法警察还兼安全保卫及提押工作,工作压力大,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财务工作中。

目前我院财务工作依然采取传统的记帐方式,不能适应形式发展。同时两名工作人员都不具务财务专业知识,财务工作全由前任口传身授,对财务工作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法院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今天,不能完全胜任财务工作。

建议

(一)增加报账员职位和增加一名专业财务工作人员任专职会计;

(二)购买财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三)增加一间办公室,存放财务档案和待发放的办公用品。

第三部分20_年财务工作要点:

一、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审判事业健康发展

20_年,根据财政部《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分别建立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庭、室主管、内勤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院内各部门、直至个人。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全过程;结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x省相关政策的要求,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障建设发展需要

1、是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认真做好20_年政法专款的申报工作,努力争取财政的支持;结合我院基本建设经费短缺的现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基本建设专项拨款支持。

2、是努力拓展其他融资渠道。如争取县委、政府支持,

三、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控制财务风险

20_年,建议建立以内部控制为核心、实行不同岗位的内部牵制制度。包括:及时办理银行对账,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通过完善内控制度,树立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财会信息化建设

继续做好资产核实清理工作,推进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和已交付使用未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议购买财务软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逐步实现

财务预算、工资和诉讼交费等信息的网上查询。

五、加强法庭财务管理,切实发挥院财务的监督作用。

逐步建立健全法庭财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强化法庭财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财务监督。同时,对法庭财务机构实施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发挥院财务机构的监督和业务管理作用。

20_年将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持和发扬勤俭、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审判事业发展做好财务保障!

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五】

我叫***,是经开区法庭的一名法官助理。20**年我结束了研究生的求学生涯便正式步入了职场,20**年我幸运地考入了江南区法院,此后便被分配到了经开区法庭工作。三年多的法官助理历程,回首过往,收获颇丰。

初入法院

记得初到经开区法庭时,领导还没有具体安排工作,我便主动到一个法官的办公室去帮忙,法官从桌子上堆积如山的案卷中,挑出了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让我先试着写写判决书。拿到案卷的时候,心里满是担忧,一直以来都是从书本上学知识,现在真正接触到审判事务,真担心会胜任不了这份工作。草拟完判决书后,我忐忑地将判决书交给了法官,没想到法官竟然说:“小周,你这个判决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大,基本已经达到要求了。”法官的赞扬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原本的紧张感也烟消云散。从此,我对法官之路充满了憧憬与期待,也对自己有了更高的要求。

三年的磨砺

3年的时间里,我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草拟裁判文书。文件夹从20**到了20**,裁判文书也存了几百份。一开始草拟判决书时,总是很难把握住要点,有时候复杂一点的案件要花很长时间去梳理,回到家中也要利用业余时间查阅资料,这时才感觉到办案的压力和法官的不易。为了让自己不落后,我只能不断地探索和加强学习,两年以来,总结自己草拟裁判文书的体会,就是要做到“三心”。

第一,用心。每一份判决书就像一件艺术品,需要细细地雕琢,所以草拟判决书就要做到用心。比如事实查明部分,不能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罗列出来,而是要选取对案件判决有关联的事实部分概括陈述;对于判决理由部分,也不能毫无逻辑可言,让旁人看得云里雾里。丘理法官常教导我写判决书要有逻辑,还要让别人看得懂。

第二,细心。判决书是由法院作出的文书,代表着司法公信力,做好法官的左膀右臂,就要尽量减少错误的出现。有时笔误打错的字,法官和最后校对文书的书记员不可能百分之百发现,所以法官助理要把好第一关,将文书交给法官前自行检查一遍。

第三,虚心。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就算是经验再丰富的法官,都会碰到难题,更别说像我这样的法院新人了,所以一定要虚心学习。遇到难题时,我会首先去裁判文书网上寻找类似的案例,裁判文书网汇集了各级、各地法官的智慧,可以从中了解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假如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不到或者查阅后仍然不理解的,可以再查查学者们的观点。除了查阅判例和其他资料,我还会虚心向经验丰富的法官请教,毕竟法官的智慧是活的,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实践积攒的经验是书本上学不来的。

除了草拟裁判文书,我还会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调解等。庭前会议不仅可以为法官节省庭审时间,同时也是法官助理提前掌握庭审驾驭能力的好机会。平时看到法官在法庭上正襟危坐,何等威严,真正到了自己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的时候,却经常会出现一些尴尬的状况,比如有的当事人总是发表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却说不到重点,尽管多次提醒,也是收效甚微;比如有的当事人会当庭吵得面红耳赤,不管如何制止都听不进去……这些状况都是书本解决不了的问题,每到这时,我都会赶紧冲回办公室问法官该怎么办。遇到这样的情况多了,自己也慢慢从法官身上学会了一些应对之策。再发生类似状况时,不似从前那样惊慌失措,多了一份淡定从容。

小助理的法官梦法官助理成长记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判案,运筹帷幄、指点乾坤,所以法官也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深厚的实践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方能胜任。对于我这个年轻的法官助理而言,要学习和领悟的方面还有很多很多。幸运的是,我先后遇上了刘绍锋和丘理两位优秀的法官,让我的人生少走了很多弯路。我常思考着如何才能像他们一样优秀,我想,或许只有不断地积累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请教和聆听前辈的意见,才能让自己更上一层楼。法官之路,也许前路坎坷、困难重重、荆棘丛生,但我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将来的我,一定也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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