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乱摊派自查自纠

2022-06-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乱收费乱摊派自查自纠

XX年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

学校坚持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开制。在学校设有校务公开栏。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下面是XX年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XX年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

根据《延边州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在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中,认真开展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 开展乱收费乱罚款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我公司涉及收费的部门为病防站;涉及收费的单位为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城建管理处。其中公司森防站是按照吉林省森防站下发的收费标准,对林区木制品项目进行收费,统一上交到州森防站。自来水公司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敦价字11号文件《关于水费收缴价格的通知》标准,对大石头地区居民及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供电公司是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吉林省电费收缴标准》,对局址区居民收取电费。城建管理处按照《关于调整敦化市城市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延州价发20号),对局址区居民收取卫生费。因此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 资源林政案件罚没款整改情况

经查,自xx年7月至xx年1月,我局资源林政处共查处29个地块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金人民币元。由于未及时到延边州财政局领取罚没款收据,我局资源林政处将处罚款全部上缴至大石头林业局财务处,在州纪委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局资源林政处违规上缴罚款现象后,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整改,同时对后期所有发生的资源林政案件及处罚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没有发现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违规上缴的款项于xx年9月前已全部上缴延边州财政局。 XX年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推进学校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我校在今年春季开学之后,组织开展了本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具体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在九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纠正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强农惠农资金等涉及民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学校,要把治理乱收费工作检查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认真开展、科学安排,层层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以有效地治理成果取信于当地群众。

(二)自查内容

我校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xx年以来各学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示实际收费项目(包括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公布举报电话;22941909

另外,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如下:

1、我校属于全日制学校,学生上课时间为五天,不存在补课,不存在补课乱收费情况;

2、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我校严格按照“一教一辅”政策,严禁教师向学生摊派资料。对于违反学校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乱向学生摊派资料的老师及职工,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我校食用水是深水井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向学生收水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针对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我校享受了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中教学仪器、体育用品、班班通、图书、仪器柜的配备,享受到了农村学校对于住宿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学校积极落实,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身上。

5、我校属于偏远农村学校,生源有限,不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

6、我校总务处严格学校账目管理,坚持收费票据管理使用和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有制度,有监督。完善学校资金管理。用好国家拨付的每一分钱。

7、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学校收费情况,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为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领好了路。

以上是我校关于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自查内容。这项工作将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XX年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根据区政府监察局、纠风办《甘井子区专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甘监发〔20PC〕号)文件精神,立即组织开展了自查整改活动,将有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传达各年级、各部门,要求各年级、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对近年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了认真细致的查、纠、改活动,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领导,促工作责任落实

为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工作的组织协调,我校成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及规范办学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曹连清任组长,书记宋顺良任副组长,校长室、各年级、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针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学校先后完善了《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管理层级的责任,规定了严格的组织处理措施,为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今年,我校将规范教育收费作为工作重点,多次召开班子会、校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先后召开全校教师大会、分年级教师大会进行强调,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目前,学校上下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任何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行为都有损于鉴开中学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鉴开中学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使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把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工作的重要契机,高度重视,坚决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二、抓学习宣传,促良好氛围营造

为切实推进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我校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手段、舆论工具,加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及省市区有关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规范办学、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赢得了广大教师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学习宣传求得了社会、家长、学生和媒体的关心和监督,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意识,通过学习宣传推动了集中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抓查、纠、改,促治理工作实效

我校依据《甘井子区专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工作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对学校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制定强有力的改进措施,促使学校办学和教师从业行为的规范化。在自查活动中要求各年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整治工作;

要求全体中层干部分工协作,整章建制,层层管理,绝不允许敷衍塞责、临时应付、走过场;要求必须把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规范教学落实在学校和教师的一切工作之中,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取得了实效。

⒈招生方面:没有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并收费;没有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培训班;没有违反政策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没有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收取学费;没有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⒉收费方面:开学严格按照市物价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或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没有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学生餐费由学生自主处理,未与班主任的考核进行挂钩,学校没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以捐资助学等名义、通过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收取费用。

⒊教辅资料征订方面:学校有严格的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办法,所订教辅资料均为上级部门同意或允许,征订工作有严格的流程,公开透明,不存在强迫或由学校教师统一代学生征订教辅材料、报刊和参加商业保险以及购买校服等现象。

⒋节假日补课办班方面:学校不存在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双休日和节假日集体补课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也没有将校舍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⒌财务管理方面:学校坚持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开制。在学校设有校务公开栏。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四、抓整改,促规范管理

⒈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狠抓相关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法规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行政干部对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的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学行为。

⒉严格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学籍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转学准入制度,严格控制跨学区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测试。严格执行校历及作息时间,各年级不得随意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对不负责任、乱考试、乱收费、造成学生辍学或流失、学籍管理混乱的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⒊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为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中小学收费的规定,我们要求学校各年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⒋加强对学生用书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科书,严禁目录以外的学生用书和教辅材料进入课堂,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⒌加强教师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为了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探索学校绩效考核管理的新途径、新方式,加强教师业绩考核。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私自办班、搞有偿家教的错误做法。

⒍加大监管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排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年级、部门及个人,立即取消其各项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学校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围绕教学管理和教师从业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的自纠和整改工作,真正落实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办学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

第2篇:石桥镇二中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自查报告

苍梧县石桥镇二中

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的通知(梧农负担[2016]1号》的通知与(苍教字[2016]47号)文件和苍梧县教育局(苍教字[2016]47号)苍梧县教育局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我校认真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报告如下:

一、 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了以车林生校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我校的涉农收费认真进行了自查。 二 、涉农收费情况

我校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没有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等问题。没有利用工作之便搭车收费和捆绑服务的问题;学校没有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违背自愿原则、没有违反“一教一辅”政策强行向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等,向学生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如商业保险费、午休管理费(看护费)、军训费、住宿费、试卷费、补课费、饮水费、学杂费等问题

苍梧县石桥镇第二初级中学 2016年8月15日

第3篇:荣成市第三十五中学涉农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在接到文件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对学校的教育收费及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局的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对学校收费工作认真进行了自查。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领导小组复查。

三、自查情况。

学校不存在其他任何收费项目:

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

2、学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包括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的补课;无由本校动员、本校老师上课,举办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并收费以及将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3、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现象。商业保险也是在学生自愿前提下购买。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5、不存在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6、没有违规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费用。

7、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一如既往,继续规范教育收费。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学习和宣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加以巩固,加强对学校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加强领导,认真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2018年9月26日

单位负责人:

第4篇: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报告

林管局纪委:

根据《延边州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在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中,认真开展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 开展乱收费乱罚款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我公司涉及收费的部门为病防站;涉及收费的单位为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城建管理处。其中公司森防站是按照吉林省森防站下发的收费标准,对林区木制品项目进行收费,统一上交到州森防站。自来水公司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敦价字[2014]11号文件《关于水费收缴价格的通知》标准,对大石头地区居民及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供电公司是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吉林省电费收缴标准》,对局址区居民收取电费。城建管理处按照《关于调整敦化市城市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延州价发[2000]20号),对局址区居民收取卫生费。因此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 资源林政案件罚没款整改情况

经查,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我局资源林政处共查处29个地块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了

1 处罚,共处罚金人民币755093.00元。由于未及时到延边州财政局领取罚没款收据,我局资源林政处将处罚款全部上缴至大石头林业局财务处,在州纪委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局资源林政处违规上缴罚款现象后,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整改,同时对后期所有发生的资源林政案件及处罚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没有发现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违规上缴的款项于2014年9月前已全部上缴延边州财政局。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

第5篇: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若干规定

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

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

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行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

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罚款行为,必须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超越法定期

限的;

(二)无《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行政执行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罚款数额较大,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

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行罚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罚款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十条 罚款和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行罚款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

单位经费划拨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执行罚款单位不得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补贴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三乱行为进行举报。

严禁对抵制、举报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接到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两个月内结案,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本级政府的,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的三乱行为,应当通报监察

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指定

管辖。

第十四条 在查处三乱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

(四)项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将违法收费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收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乱罚款行为由财政、法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

(四)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将违法罚款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乱摊派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经贸、计划、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所收款物退还被摊派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或者摊派人力的,退还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相当于所摊派人力的劳动

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三乱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转借、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专用票据,多收费、多罚款,少开

票的;

(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

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第二十条 对制止、抵制和举报三乱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第6篇: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共)

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辰溪县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辰群组发[2014]26号)要求,现就开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和查究问责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二、整治内容

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解决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和企业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等问题。坚决纠正执法监管部门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不给或少给票据,利用工作之便搞搭车行为和捆绑服务。集中治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行业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集中治理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责任分工

1、全面清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服务性机构按规定未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推进机制改革,分析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步形成有效防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长效机制(牵头领导:薛德武;责任单位:中、小学,卫生院)。

2、集中治理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牵头领导:孙代军;责任单位:计生办、规划办、国土所、林管站、广播站、畜牧站)。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负责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措施。

2、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下旬)。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对照方案认真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向重点行业及相关单位发放收费项目调查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集资、基金、政府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收费等项目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现有项目,详细掌握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的名称、标准、金额等具体内容。认真查纠本部门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制定出台制度,全面规范部门行政行为。

3、检查整治阶段(9-10月份)。一是及时纠正问题。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摸底、排查出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分析,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对能立即改正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说明情况,明确改正时限。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及时移交镇纪委处理。二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9月下旬由镇纪委、镇党政办、镇财政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和不定期明查暗访,重点检查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整改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4、总结评估阶段(11月中旬)。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今后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请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镇纪委。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是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是持续深入抓好“四风”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专门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的实施,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让上级放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强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负总责,深化责任制建设,分解任务、细化目标、指定措施,确保治理精神传达到位,任务目标分解到位,责任措施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调配合,确保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努力形成部门齐心协力推动专项治理开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防控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清理检查为契机,对本单位、本部门现行涉及的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要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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