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与统计执法检查

2022-12-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统计法与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问题研究

【摘 要】一个健康繁荣的信息市场的存在,是政府高效运转、企业持久健康发展和人们从容生活的必备条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深刻变革,人们对于政府统计信息的质疑声越来越大。统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政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本篇论文通过对当下的统计背景、统计执法检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中找出不足和解决的办法,为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帮助,从而促进统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问题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已正式纳入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因素增加,统计弄虚作假等现象常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统计工作权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挑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树立统计执法检查权威,提高统计公信力。

一、统计执法检查现状

我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扎实推行依法统计,我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组织企业联网直报情况专项督查,将代填代报、干扰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做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推进了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实施。于受种种因素影响,统计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凸显,不少地方统计监督保障力度受到影响,统计法的威慑力得不到正常发挥,统计执法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亟待改革创新。目前,我们要紧紧把握《统计法》全面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认真查找统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使统计执法检查在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统计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统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不完善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3个方面:①内部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受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必须首先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其次才听命于国家统计局,从而导致统计系统内垂直管理力度弱。②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统计局受双重领导,即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着统计部门的人、财、物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升降也由地方党委、政府说了算。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和统计工作的保障条件如果都依赖地方,统计部门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顶住地方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干扰,是比较难的。地方统计部门收地方政府干扰,只要地方政府想干预统计数据,就存在可行性,统计数据的客观性难以实现。现实统计工作实践证明,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的根源所在。③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部门统计是政府部门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全面认识经济社会形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际工作中,处理好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是比较困难的,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之间、政府部门统计内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重复统计和重复调查现象较为严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2.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能力不足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但是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检查主体存在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健全。长期以来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队伍都没有像审计、税务一样的受到重视,尤其是县级基层统计执法检查力量相当薄弱。近年来,尽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县建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但覆盖面尚不完全,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和法规股室职能不清工作混乱。虽然培养了一批专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但是人员严重不足。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计业务知识能力不足。统计执法检查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大部分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没有足够的统计业务知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法律的运用不够熟练,对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掌握不足,制作统计法律文书水平较低。③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破坏了统计的公信力。政府统计机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间接影响了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整体素质。

3.統计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保证对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促进统计法律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进行统计行政执法对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非常重要。但是,《统计法》未对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定,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比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了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但是由于《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属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部门规章,层次比较低,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约束力,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的执行力比较差,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主要有立案程序不规范、调查程序不完整、处理结案程序不合法。

三、统计执法检查完善对策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

统计管理体制是统计工作中带有根本意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统计资源的投入方式,统计活动的产出质量以及统计工作的总体效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统计工作建设和发展的水平。《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系统内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等。因此,必须对现有的统计执法检查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我国的统计执法检查模式。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必须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坚持统一性、独立性和集中性相结合原则。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3种改革方向:①垂直改革方向。比照国税、海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垂直管理的基础上,在统计业务、编制、干部和经费上全部实施统一管理。②半垂直改革方向。这种改革方向是在工商、地税等部门实践的基础上,比照垂直改革的优点确立的一种改革办法。乡镇统计机构作为县统计局的派出机构。③二元体制改革。所谓二元体制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系统垂直管理,地方统计系统相对独立,中央和地方互不隶属,属于国家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中央统计系统承担,属于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地方承担。

2.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社会各界急盼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处理一批违法行为来促进整体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但是,现阶段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执法素质能力相对较低,以严重制约统计执法检查。如何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加强执法队伍建設,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不仅是推进和加强统计执法检查能力建设的紧迫要求,而且对于推动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②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监督。监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纪律是保证工作质量的规范。要想预防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必须加强监督,以保证统计行政执法的质量。

3.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瑕疵会严重影响统计执法检查的质量,进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整体质量。因此,要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质量,就必须更加重视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完善:①完善立案程序。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对确有违法事实,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完善立案程序要完善立案依据和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来源不仅是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更应该吸收群众检举揭发、网络媒体曝光等案件来完善立案材料的来源。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立案的法律意识,杜绝不立案先调查、不立案就处理的执法方式。②完善调查程序。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就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完善调查程序首先要完善亮证告知程序,亮证即出示相关证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要合法、有效,杜绝执法人员冒名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过程要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要依法取证,取证过程要公开。③完善处理结案程序。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参考文献:

[1]熊振南主编.《统计法导读》,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张永忠.《转变执法理念适应依法行政》,载《中国统计》,2012年第11期第36页.

作者:吴张智

第2篇:统计检查要依法执法

摘要:2009年3月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又颁布了新《统计法》,为我们统计执法检查提供了有利武器,同时也向统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文章从统计执法角度阐述了统计检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执法检查前期准备阶段、检查阶段、违法案件的后续管理跟进过程等环节。

关键词:统计检查;执法检查;依法执法

2009年3月25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修订了新《统计法》。国家如此重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系统在2009年必定要进行一次大规模地宣传、检查行动。县级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先行兵,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如果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就会让被调查人抓住把柄,影响执法效果及统计形象。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现根据《统计执检查规定》把统计执法检查易忽视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计划要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在统计执法检查前,我们要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检查违法,结果是无效的。

4.准备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等。统计检查证件是不可缺少的,要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缺一不可。还有准备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阶段

有了充分的准备,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实质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深入调查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要让被检查单位核实确认。

2.做好调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作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的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统计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推算、估算、核算的草稿收集齐全,这是证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一般可用复印件,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遵照法律文书常规写法。法律文书的格式应该统一,要求字迹工整,使用统一的标准化汉字,下面介绍在统计检查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书:

(1)统计检查查询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和不上报统计报表的情况,经发出查询书后,被调查人不按照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上报相应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作拒报处理。统计检查查询书上要写清答复或接受检查的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统计检查意见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统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不一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是统计活动不够规范等需要整改的,发统计检查意见书要求被调查人认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整改,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3)实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准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什么违法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规定,拟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新的证据等,避免出现差错。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正式作出,对相应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待进一步加以确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4)听证告知书。若对被处罚对象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听证。听证的费用、组织等都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听证应公开进行,可组织新闻媒体、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旁听,这一点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向被调查人讲清。听证告知书可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一起制作送达。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它的结果(罚款数额)就不可改变。处罚决定的作出,要经过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过程,最后经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决定书的主要格式类似告知书,按照格式注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作出什么行政处罚。下面是告知交纳罚款的开户银行、账号,最后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不管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6)送达证。在实践中,主要用于行政处罚、催报统计报表、统计检查查询书等,是是否收到法律文书的证据。这是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重要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7)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必须准确。不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有法律出处并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密。

三、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过程

立案:查处案件先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一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进入查处程序。

调查: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取得的相应证据,应查验是否正确、充分,若不足的则需进行补充调查。对来自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初步调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后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掌握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具体处理中要注意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不能忽视细节,如程序不合法则行政处罚要撤销。

结案: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将相应材料整理成册,填写结案审批表,做好结案工作。

备案:查处的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重大案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总之,统计执法检查是规范和管理统计活动的一项严肃工作,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性,切实发挥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作用。

作者:赵 霞

第3篇:英国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统计机制借鉴

摘 要:安全生產行政执法是政府安全监管的一项主要职能,执法统计是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行为的量化反映。执法统计工作不仅可以监督、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也有助于促进监管机构完善、提升法规的适宜性。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自2002年起步,2005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实施,但生产执法检查统计工作在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和效果却鲜有研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安全执法检查的国家,具有悠久的监管历史与良好的监管经验。

为了有效完善中国执法检查统计机制,本文采用溯源的方法,系统分析了英国执法检查机制的产生背景、执法检查流程和执法检查统计机制;并基于执法检查统计制度的属性、执法过程中对企业风险的裁量以及执法统计指标的设定提出了改善我国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统计机制的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执法检查应避免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交叉的现象、建立可靠的执法管理模型以确保执法人员规范地行使裁量权以及从风险判定和执法目的角度完善执法统计指标。关键词: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统计;统计机制

文献标志码:A

DOI:10.13800/j.cnki.xakjdxxb.2021.0523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British enforcement statistics regime on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nd its reference

FAN Yunxiao1,HAN Dandan2,NIU Yi1,DU Xiaotao1

(1.School of Engineering & Technology,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Beijing 100083,China;

2.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Center,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Beijing 100012,China)

Key words:safety regulation;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inspection;enforcement statistics;statistics regime

0 引 言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为“执法检查”)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1],也是政府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2-4],其目的在于监测企业在生产实践中的执法情况,推进法的落实。但随着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的不断推出,政府安全监管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使得执法人员如何规范可靠行使裁量权成为执法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执法检查统计是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行为的量化反映[5],执法检查中的检查反馈是修正、完善和补充相关的法规、持续提升法律法规适宜性的重要手段[4]。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自2002年起步以来,一直存在统计指标体系繁杂、部分统计指标较笼统的现象[4,6];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流程,推进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出台了多项行政文件[5,7-8],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现场执法的流程[8]、完善了行政执法的统计机制[5]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7],但如何利用执法检查结果提升安全监管绩效尚缺少科学的分析机制,执法检查统计机制在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和效果目前鲜有学术研究。英国自1833年首次在立法中确定安全监察员(Inspector,因我国称执法检查人员,后简称检查人员)的身份,是世界上最早开启生产安全领域执法检查工作的国家,行政执法中在执法流程和执法检查机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安全监管绩效。我国与英国具有相似执法检查流程和执法统计制度,为更好地提升我国执法检查机制在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鉴于此,本研究将从溯源的视角,通过梳理英国健康安全执法检查背景、执法检查流程和执法检查统计机制,以期探索安全执法檢查对安全监管绩效的影响机理,为我国安全执法检查统计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深度建议。

1 英国执法检查背景1802年,英国出台了被世界上称为上第1部的《工厂法》,旨在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9],然而在实践中,尽管《工厂法》几经修改,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认识到有效执法的重要性,1883年版《工厂法》在修订过程中首次在第17节提出了“任命适当的人员执行监察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的法律规定[10];同年,英国国王威廉四世首次认命了4名检查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这4位检查人员被赋予司法和行政权力,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基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他们还被授权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定[10-11]。检查人员执法检查年度报告中对当时工业生产的观察和思考形成了英国200年来安全监管早期最为重要的资料,推进了安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12]。自蒸汽机出现之后,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应法而生的检查人员队伍也不断壮大,术业专攻,执法检查的内容随着法律法规的细化而更加专业化[9,12]。20世纪60年代,日益增加的执法检查压力和频频发生的行业事故促进了英国安全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变革。1974年《工厂健康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HSAW)的出台、健康安全委员会(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HSC)(1974年)和健康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1975年)相继成立,监管模式由企业合规向自主管理的改变促进执法检查发生重大变革,检查人员也被赋予新的执法权力,执法中除了像过去不得不依靠起诉(Prosecution)或法院命令体现执法结果外,他们还可以从服务的角度,通过建议(Advice)或通知(Notice)的方式帮助和促进企业合法合规,从而在减少监管压力情况下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2 英国执法检查的流程作为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监管机构,HSE每年发布英国健康安全方面年度统计报告(Annual Statistics Report)(每年度以前一年4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统计),这些统计数据通过调查和监测等多种方式获取,被纳入“国家统计”数据之列,报告摘要通过HSE官方网站发布,自1999/2000年度以来,尽管部分统计指标有微小变化,但公开的统计内容始终保持一致,具体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情况、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情况、健康安全执法情况、因健康安全相关事故导致的损时天数及费用等;官方网站也以不同的方式展示当年的各类指标数据、趋势分析等。与结果指标不同,执法情况是健康安全统计系统中唯一关于监管过程的测量。行政执法(Enforcement)是政府安全监管的重要方面,执法检查(Inspection)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体现。英国健康安全执法检查主要基于作业现场的健康安全风险(the Health and Safety Risks)和违法的严重性(the Seriousness of Any breach of Law)2个关注点展开执法工作,部分作业现场还包括行政许可(Permission)方面的检查。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①确保企业能对现场的严重风险(Serious Risks)及时采取处理措施;②促进企业实现持续的合法合规;③确保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要求或失职的责任人得到责任追究[13-14]。英国执法检查由HSE和地方当局

(Local Authorities,LAs)合作完成,二者针对检查对象有明确分工,前者检查对象主要是高危行业,后者则负责零售、仓储、酒店及餐饮处所、办公室及娱乐部门等领域[15]。为确保每位执法检查人员明确执法原则和执法方法,并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规范地行使裁量权(Exercise of Discretion),HSE推出的《执法方针声明》[14]和《执法管理模型(Enforcement Management Model,EMM)》[13]。HSE和LAs按EMM完成执法检查的过程,执法过程如图1所示,为保证执法的严谨与可靠,EMM确定了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拟需识别的法规及判定标准(图1左部分椭圆信息),建立了执法流程(图1中轴部分),其中“初始执法检查结果”以上各模块旨在判定企业对致伤风险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程度;结果依据企业现场“实际风险”与合规守法后应有的“风险差距”“法规要求明确程度”“风险差距分级标准”3个因素确定。“初始执法检查结果”以下各模块则是判定企业实现合规的持续性,检查人员通过企业历史执法状况的信息和企业违法程度的社会影响信息对“初始执法检查结果”进行修正,最终确定“执法检查结论”。每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需向企业反馈执法检查结论(图1点划线图框内信息)。

3 英国执法检查统计机制

3.1 统计基础英国健康安全执法情况的统计是基于HSE和LAs检查人员的执法检查结论进行统计的。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后会对企业做出检查结论,主要包括3大类:建议、通知和起诉。其中,建议是指检查人员对企业提出有关工作场所健康安全方面的改进建议,包括口头建议和书面建议2类。通知包括整改通知(Improvement Notice)和禁止通知(Prohibition Notice),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补救;如果检查中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人身伤害(Serious Personal Injury)的风险时,则会发出禁止通知,如果企业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禁止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即刻禁止通知)或在指定时间后(延迟禁止通知)停止作业[16]。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遵守整改通知或禁止通知,检查人员还会向法院起诉,当法院定罪后,则会做出监禁或罚款(Fine)的判决[17],图1执法检查结论形式中橙色模块纳入健康安全执法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送达通知数量、被起诉案件数量和年度罚款金额3大类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被起诉案件(Case)都会被定罪,因而HSE将定罪案件起数(Conviction)纳入统计指标;另外,由于一起案件存在违反至少一项法律法规的现象,每违反一项法律条款计一次违反(Offence),HSE将违反次数也纳入统计指标。针对罚款,部分处罚以监管支出费用返还给HSE或LAs;2012年,英国政府决定健康安全监管的支出费用由国库支出转为由相应的违法企业承担,出台了《2012年健康与安全(收费)条例》,企业的这笔支出费用称为干预费(Fee for Intervention,FFI),意指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判定企业存在实质性违法并给予干预措施建议的支出[18]。在“執法检查结论”中,当企业存在实质性违法,但最终结果尚未达到通知的程度[19],则执法结论以“违法通知(Notification of Contravention)”的“信件(Letter)”方式反馈给企业(图1虚线框),企业收到信件后按信件要求在限定的时间依照有关的收费标准支付FFI。

3.2 统计报表由于在文献检索中未能获取英国执法检查统计报表制度,本研究基于执法检查相关文献以及HSE网站上的统计数据等采用还原追溯的方法确定执法检查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与执法检查结论相对应,执法统计报表包括有关“通知”的报表和有关“起诉”案件的报表。通知报表涉及通知信息表和该通知所涉及的违法信息表2类。其中,通知信息表包括送达通知者基本信息、违法位置信息及执法机构相关信息。送达通知者信息包括送达通知编号、送达企业名称、送达时间、通知类型和违法情况描述,整改通知还包括整改期限等相关信息;违法位置信息包括违法发生的地点,所属的LA、行业、主要活动及位置类型。违法信息表包括违法编号、通知送达企业名称及违法情境所涉及的法(Act)规(Regulation)。每一份通知都是基于一个风险场景确定,一次执法检查结论可能包括多份通知,每份通知涉及至少一项违反法规的现象。从表1中编号311229647,311229681和311229707是执法检查后送达Brendan Clancy企业的3份通知[20],表2则显示了编号为311229681的即刻禁止通知所涉及的三项违法信息。

有关起诉案件的信息涉及案件信息表、被告信息表和违法详细信息表3张报表。案件信息表与通知送达信息表相似,亦包括基本信息、违法位置信息及执法机构相关信息,只是在基本信息部分增加了违法时间、罚款金额以及付予HSE的费用。被告信息表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和企业性质等,该表链接了本次作为被告涉及企业的所有案件清单和所有违法清单。一起案件存在至少一项违法或违规,每项违法或违规形成一张违法违规详细信息表,具体包括审判法庭信息、违法情境所涉及的法规信息、听证会时间、判决结果等。一起案件涉及一个被告,被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3张表通过链接关联,如案件中涉及其他企业,在案件信息中还会列出关联案件信息。HSE网站上列出了近5年所有送达通知的记录、1年内所有起诉案件的记录以及1年以上且10年以内所有起诉案件的记录[21],读者可按报表中的所有相关字段进行检索,表3是2019/2020年度起诉案件中512项违法违规行为中所涉及的前6项法规。

值得说明的是,统计报表中的行业和(主要)活动是依据英国国家统计局《2007版英国经济活动工业分类标准(UK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2007,SIC(2007))》进行收集、分类和统计的,该标准按商业机构和其他统计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类型对它们进行分类[22],将经济活动按部门(Section)、区域(Division)、组群(Group)、种类(Class)和细类(Subclass)层级进行划分并给予5位数字表示的分级代码,表2中主要活动“Construction of Domestic Buildings”代码为“41.20/2”,报表中用“41202”表示[22-23]。另外,HSE和LAs在执法检查所涉及必须遵守法[24]和规[25]有着清晰的界定[26],在通知和起诉案件的违法信息表中,企业违反的法和规的记录需细化到法规中的节和款的层次,如表2中第1条违法,指违反了《Work at Height Regulation 2005》第6节的第2款。

4 英国安全执法检查统计机制之借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5],也是安全生产执法的方针政策及执法流程的量化体现。近年我国在执法检查及检查统计的细化和规范化已有较大的改进,但如何通过统计机制提升安全监管效果尚存较大的提升空间,基于英国的做法,本文提出如下借鉴之思考。

4.1 执法检查统计制度应体现执法检查监管与服务并行的属性

从英国执法检查背景和发展特点来看,执法检查的目的已从过去单纯监管、起诉的性质转向监管与服务并行,执法检查的结论“建议”“信件”和“通知”不仅为企业提供作业现场风险控制的可行性做法,也通过统计分析不同行业容易发生的风险类型,继而推出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条例。如HSE组织研究团队收集1996/1997-2002/2003年高处作业事故数据,按行业、工作过程、使用设备等进行分类统计,确定了不同“活动类型”中常见“风险场景”,纳入SIC中;并确立针对性、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27],基于此于2005年出台了《2005高处作业条例(Work at Height Regulation 2005)》,如表3第3行,可以看出该条例在2019/2020年度仍是被起诉案件中违反最多的条例。这一实例从循证视角说明:基于执法检查统计反馈可修正、推进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执法检查人员专业性、针对性帮助企业辨识、控制作业中的风险,形成科学可靠的干预。我国的检查统计报表制度目前更多体现的是执法检查的“监管”属性,执法检查已在执法信息来源、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流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移送和行政复议等方面构建了执法流程框架,但不同层级执法管辖的权限存在交叉的现象;统计报表中缺少对执法检查所依据的“法”和“规”系统梳理的机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不明确,更缺少从循证视角,通过统计报表制度提升干预有效性和完善法规的机制,不利于执法检查形成良好的“服务”效果。

4.2 统计报表中应体现执法检查中对企业的风险情况的判定

从图1英国执法检查的流程看,执法检查初始结论的判定是以现场活动为单元,基于风险场景,根据风险差距依据标准确定的,EMM制定了作业现场风险判定的严重度分级标准、可能性分级标准、风险差距判定分级标准以及法规规定可执行明确度分级标准等,这些判定标准不仅确保执法人員得出可靠一致的执法结论,为企业提供合理可行的干预措施,还可以进一步判定法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有效性,从而为法规的完善提供现场依据。我国执法检查在检查流程和形式上虽然日益规范,但检查判定主要是基于检查条目的“是”或“否”的判定,执法检查与企业风险关联度弱,难以提升执法检查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危险作业罪”将推进执法检查对现场风险的科学、准确判定,今后应基于不断积累的执法数据,从风险的判定和执法目的视角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在统计报表中应体现执法检查中对企业风险情况的客观判定。

4.3 从执法目的视角完善执法统计指标为控制生产现场的风险,行政执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证生产安全相关法规在企业的执行,也是立法程序外完善法规制度的有效途径。从英国执法检查统计指标信息来看,无论是“通知”案件还是“起诉”案件,统计以现场的“活动”为单元,“违反”为核心,违法违规统计细化至法规的条款。HSE官网的执法检查年度数据可按企业信息、执法人员信息、作业活动信息、某一条法规信息分别检索。我国新一版执法检查统报表[5]中设有“所属行业”(基础A1表),企业信息如能在行业的基础上合理地细化到作业活动层面,并将该指标纳入A3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表);且细化A3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重大事故隐患”2项统计指标填写要求,明确到所违法规的具体名称和条款,则有益于对执法检查的全局把控,也为安全监管科学研究提供了基础数据,利于执法检查工作的持续改进。

5 结 论

1)中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制和报表制度自2002年启动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以来,已得到快速发展,但执法检查统计制度应体现执法检查监管与服务并行的属性,减少不同层级执法管辖的权限交叉的现象,强化执法检查循证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涉及的“危险作业罪”,意味着我国生产安全监管从事故前移至作业现场的风险情境,这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规范地行使裁量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执法统计机制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判定模型,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对现场风险判定的一致性。3)行政执法是立法程序外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有效途径,因而执法统计报表设计应弱化执法工作量的统计而加强违反法规的细致性的统计,并基于风险的角度和执法目的的视角完善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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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运晓 韩丹丹 牛毅 杜晓涛

第4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实施日期】2001.05.11 【法规类别】综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2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2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3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第七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7篇: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用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为我局发展服务,根据嫩统发[2011]8号文件的精神,我局通过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取得良好阶段性成效,现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我局始终把统计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局制定了完备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以上的统计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全局统计工作;确保了各类统计报表均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从未出现虚报、瞒报、伪造、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并按规定设置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报表。

二、加强普法宣传,坚持依法办事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依法统计,不仅有利于增强我们的统计法制观念,更能准确、及时、全面的掌握统计资料。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我局以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的学习与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我局针对嫩统发[2011]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对近2年来的统计报表进

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做到“四查”:即查上报数据前后是否一致,查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查是否有虚报瞒报现象,查办学条件是否达标。通过回头看,找准在统计工作中的成绩与过失,有效地为我局决策服务。

三、严格立卷归档,重视开发利用

学院认真做好对统计汇总报表、统计分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归档:一是严格归档立卷。严格的管理促进了统计数据和质量不断提高,2010年以来未发生统计违法违纪的现象。统计工作已经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我局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2011年7月8日

第8篇:执法大检查统计总结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统计执行大检查的工作总结

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的文件的精神,以及xxxx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有关要求,我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统计执行检查的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司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 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统计大检查和“五五”统计普法验收进行动员和部署。并成立综合部、财务部共同组成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组长,由综合部负责大检查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司收到文件后,及时组织了由综 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进行工作分工,公司领导对该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以增强大家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自觉性和使命感。

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我司严格按照国统字„2010‟3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同时对“五五”统计普法工作进行了小结。

(一)按粤统字„2010‟37号文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和检查范围进行认真检查。

(二)通过自查,我司上报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限额以

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财务状况》等报表数字详实、准确,没有出错漏情况。

(三)经过自查,我司没有发现任何统计违法行为。

四、认真总结“五五”统计普法工作。由于我司成立于年月,至今成立仅几年时间,但是我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十分注重制度建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我司对统计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工作,对“五五”统计普法工作我司也认真对待,能及时派统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但对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细致,我司在今后的工作一定改进工作,进一步在全司范围内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人人了解统计工作,人人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和统计普法工作做得更好。

五、结合本次统计大检查工作,我司开展了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认真自查,我司没有任何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我司虽然在统计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我司要以本次执法大检查活动为契机,继续做好统计和统计普法工作,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9篇:XX街统计站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大全)

根据岸统计〔200x〕6号文《关于开展200x年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统计局统一部署,结合本街实际,对全街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街设统计站一个,专职统计人员一名;已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完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此次自查我街重点,对GTp、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了核查, 2003年GDp上报单位23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户,建筑装饰业一户,服务业六户,商业16户,共完成GDp10656万元,2004年GD p24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户,建筑装饰业一户,服务业六户,商业17户,上半年共完成GDp603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3年上报项目7个,零星固定资产投资389万元,共计完成固定资产1832万元,2004年上半年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00万元。在核查中没有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感到,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对《统计法》意识淡薄,对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心存顾虑,大多数企业的统计人员是由财会人员兼任,部分人员没

有持证上岗。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街实际,下一步我们应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性,督促各单位按《统计法》的要求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对无证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一元街统计站

二00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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