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管理制度规定

2023-01-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化验室管理制度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化验室管理制度规定

解读《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摘 要: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于2018年10月签署了国家档案局13号令,颁布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对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升级转型要求的积极回应,是“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本文在总结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转型要求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定》的创新性内容作了梳理与解读,进而提出实施《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机关档案;档案管理;解读

2018年10月,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科学解读《规定》,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前提,因此,本文在归纳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转型要求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创新性内容作了梳理与解读,进而提出实施《规定》的建议。

1 《规定》回应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转型要求

1.1 增强档案意识,进行整体规划。有些机关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简单的“辅助工作”,未将档案工作纳入到机关工作的整体规划,从而严重阻碍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2]。因此,各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档案意识,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对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整体规划,逐步实现档案工作与机关其他工作的同步发展。

1.2 提高用人标准,加强专业素养。近年来,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者不具备档案学知识,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导致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档案未及时归档与移交、档案分类、整理、鉴定不科学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3]。因此,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用人标准和加强业务培训成为必然。

1.3 看齐档案馆(室),改善保管条件。档案库房面积不足、基础设备不完善或老化严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我国机关档案工作中仍然存在[4]。因此,机关应努力改善本机关档案的保管条件,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1.4 紧跟OA应用步伐,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我国的绝大多数机关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5]。然而,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却未跟上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步伐。部分机关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档案著录不规范、信息化平台缺失、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6]。因此,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紧跟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质量。

2 《规定》的创新性内容梳理与解读

2.1 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同步发展。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被列入工作计划,但很少被摆进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不够[7]。《规定》在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规定》还进一步指出,档案工作所需的各种经费均应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这些内容是《条例》中从未明确规定的,彰显出国家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

2.2 健全组织架构,强化人员配备。《条例》对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置的规定,存在模糊性,给各个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造成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被不断弱化的根本性制度成因[8]。在组织架构上,《规定》要求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档案工作部门(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组成机关档案工作网络,三者分角色承担起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归口和具体管理职责,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三级组织架构[9]。在人员配备上,《规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应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具备相应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并明确规定档案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3 豐富基本任务,提高工作要求。《条例》中对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作了三点规定,而《规定》中对于基本任务的规定共有八点。《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对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作了补充和完善。此外,《规定》对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范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2.4 关注基础设施,制定全面方案。基于普遍存在的档案室建设不规范、不标准、硬件设施不足等问题[10],《规定》用第三章共9条内容对机关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方案。对于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从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和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2.5 梳理工作流程,细化管理要求。《规定》除传统要求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1)增加机关档案形成环节。《条例》中对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是从档案接收环节开始的,《规定》则增加了对档案形成环节的要求。《规定》在归档材料形成方面,提出了程序要求、记录载体要求、归档质量要求等。(2)提出机关档案收集新要求。《规定》没有限定为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就是要求各机关制定包含各个档案门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来指导收集工作[11]。(3)提供机关档案整理新思路。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12月6日颁布、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取消了立“卷”的做法,对档案实现文件级管理。然而从实际来看,改“卷”为“件”有利有弊。此外,针对机关档案门类划分不清的问题,《规定》将机关档案的类别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这就给机关档案分类划定了一个明确的标准。(4)细化机关档案保管保护要求。《规定》要求机关应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且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关总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规定》从档案防火、防盗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调节、设施设备维护、受损易损档案修复等方面对档案保管和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5)增加机关档案销毁程序。《规定》对机关档案销毁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同时,《规定》对档案销毁前、销毁中、销毁后的销毁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能有效减少档案销毁过程中出现误销、错销等状况。(6)重视机关档案开发利用。与《条例》相比,《规定》更加重视机关档案的开发与利用。《规定》提出以多种形式发挥档案的价值的要求,同时与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相适应,《规定》提出采用数据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扩展档案开发力度和深度的建议。

2.6 聚焦信息化建设,提出整体框架。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机关档案工作的薄弱环节[12]。《规定》第五章对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了专章规定,对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形成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

2.7 列明奖惩情形,实现赏罚分明。《条例》没有明确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代表、机关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13]。《规定》第六章专章对机关档案工作应得奖励与应受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列出的应得奖励与应受处罚的情形涉及机关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

2.8 重视电子档案,承认法律效力。《规定》在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在《规定》的多项条款中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从整体来看,《规定》对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呈现出“一般加特殊”的特点: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方法能够满足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时,《规定》一般不再针对电子档案作具体要求;传统载体档案管理方法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时,《规定》会根据电子档案的特殊性作出具体的规定。

2.9 考虑特殊情况,注重基层工作。《条例》中对机关档案工作的相关规定是十分笼统的,并未考虑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的特殊情况。《规定》则更加关注县级机关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机关的档案工作。《规定》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等四处针对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作出专门规定。《规定》凸显出国家对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的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基层机关档案工作的进步。

3 《规定》实施的建议

首先,科学解读规定,关注创新内容。《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因此,机关必须科学解读规定,结合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不考虑本机关实际而生搬硬套地执行《规定》。

其次,严格执行规定,推进工作进步。《规定》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进一步增强了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各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对于建议性内容,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客观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要求。

最后,发挥能动性,主动建言献策。机关档案工作者在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应发挥自主创造性,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今后机关档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陶一鸣.《机關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发布[EB/OL].[2019-04-22]. http://www.saac.gov.cn/daj/szda/201810/891d8b7717e549a185afc4796ba8c6b9.shtml.

[2][7]郭萍.新时代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思考[J].陕西档案,2018(02):32-33.

[3]赵丽彩.县级机关档案工作方法探究[J].办公室业务,2018(02):108+112.

[4]马金鹏.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昆明市市级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实践[J].云南档案,2018(12):53-55.

[5]王兴楠.办公自动化的现状及发展[C].天津市电子学会、天津市仪器仪表学会,2018:3.

[6]方振庆.新时代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9(06):128+148.

[8][13]王英玮,高璐娜.关于修订和完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建议与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3(03):93-96. [9][11]丁德胜.《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十大看点——《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一[J].中国档案,2018(11):40-42.

[10]张蕾.对推进机关档案文化建设的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5(03):25-27.

[12]李宏霞.对机关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分析[J].办公室业务,2016(17):48-49.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来稿日期:2019-10-20)

作者:周耀林 李洁

第2篇:美国《电子档案管理规定》

美国《联邦行政法规》(CFR)第36编 公园、森林及公共财产 第12章 国家档案馆与档案管理局(NARA)分章B 档案管理 第1236节:电子档案管理

分节A 总则

§ 1236.1 第1236节的授权(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2日)

授权本节的法律法规是44 U.S.C.(《美国法典》第44编) 2904、3101、3102及3105节;OMB(管理预算办公室)A-130公告《联邦信息资源管理》,适用于存有档案的档案及信息系统。

§ 1236.2 适用于本节的定义

(a)见本分章§ 1220.18的定义与术语。

(b)在本节(§ 1236)中使用的还有:

电子信息系统,是指包含并能提供利用计算机化联邦档案及其他信息的信息系统。

电子邮件系统,是指用于形成、接收及传输讯息及其他文件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该定义不包括文档移交功用(即,在使用者之间传输文档但并不保存所传输数据的软件)、用于收集和处理数据的数据系统(即,这些数据基于个人计算机或主机计算机分别被组织成数据文档或数据库),以及并不在电子邮件系统上传输的文字处理的文件。

元数据,指包含描述历史、痕迹,以及(或)电子文件管理而保存的背景信息。

非结构化电子档案,是指使用自动化处理软件,如电子邮件和其他讯息应用程序、字处理或显示软件等所形成的档案。

§ 1236.4 本节指南所采用的标准

本规章与ISO 15489–1:2001《档案管理:通则》相一致。其中的9.6存储与处置与本节(§ 1236)相关。

§ 1236.6 机关电子档案管理职责(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日)

机关必须:

(a)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到本分章1220节~1235节对档案管理活动的要求中。

(b)将档案管理、保存的要求与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改进和实施整合。

(c)电子档案管理要符合“分节C”的要求(电子档案附加要求)。

分节B 电子信息系统设计实施中档案管理与保存的要点

§ 1236.10 对电子信息系统中的档案,机关必须确定档案管理控制点

以下几种档案管理控制点需要具备,以确保无论多长时间,只要这些信息是机关业务所需要,电子信息系统中联邦档案都能具备充分和恰当的资料说明。机关必须将控制要求纳入电子信息系统,或将其集成到信息系统外部的档案管理系统中。(见本节§1236.20)

(a)可信性:控制并确保事务、活动或实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的展现,使其能证明并作为后续事务或活动依据。

(b)真实性:控制并保护档案免于非授权添加、删除、篡改、使用及隐藏。

(c)完整性:控制,如审计追踪,并确保档案是完整的并且未被改变。

(d)可用性:以机制确保档案能被定位、检索、展现及理解。

(e)内容:以机制确保所保存档案中的信息确实是由档案形成者所产生。

(f)背景:以机制保证反映机构、职能及运行环境的相关档案建立互相参照,这些记录可能会因业务活动的行业、法律及法规要求不同而变化。

(g)结构:控制并确保对档案的物理及逻辑格式,以及数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的维护。

§ 1236.12 其他应纳入电子信息系统设计、开发与实施中的档案管理与保存要点

作为资金计划和实施周期过程组成部分,机关必须确保:

(a)档案管理控制(见§1236.10)能纳入系统规划和实施。

(b)无论多久,只要机关业务活动需要,系统中所有档案应能检索和利用(如NARA所批准的保存期限)。当档案保存期限超过系统预期寿命,机关必须对档案及其相关元数据迁移到新的存储载体或格式提出计划和预算,以避免由于载体失效和技术过时带来的损失。(见§1236.14)

(c)向NARA移交永久档案,按照本分章第1235节。

(d)当需要允许在机关之间采用不同的软件或操作系统交换电子文件时,应规定标准交换格式(如,ASCII或XML)。

§ 1236.14 机关应对技术过时必须采取的档案保护措施

尽管系统产生和采集了档案,但只要档案要超越信息系统生命期维护和利用,机关就必须设计和实施迁移战略以应对档案对硬件和软件的依赖。为成功保护档案应对技术过时,机关必须:

(a)确定是否NARA所批准的档案保管期限,比现在保存着档案的系统寿命长。如果是,要在线性系统退役之前对档案向新系统的迁移作出规划。

(b)以保存电子档案在形成时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方式,施行硬件和软件升级。要保留档案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需要:

(1)直到授权的处置期限前,都要以可用的格式保留档案。当迁移包括档案的转换,要确保在转换后档案的授权处置得以实施。

(2)任何所需的存储载体转换,要具备与现行硬件和软件的兼容功能。

(3)在转化或迁移过程中,要维护档案与其元数据的连接,包括在迁移时刻所采集的所有相关的元数据(即档案元数据和迁移元数据)。

(c)确保迁移战略能兼顾到离线存储的非现行电子档案。

分节C 电子档案特殊要求

§ 1236.20对电子档案的档案管理系统特定要求

(a)总则。机关必须根据其业务需要,采用基于电子、纸质或两者结合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所产生的档案进行管理。电子邮件可按照§1236.22(c)执行。

(b)电子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功能应嵌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档案能转存到电子的存储库(如DOD5015.2STD认证的产品)中。以下为电子档案管理必备功能:

(1)确认归档:对档案进行唯一标识。

(2)捕获档案:从其他来源输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或将档案与其他系统关联。

(3)整编档案:按照批准的档案保管期限与处置表进行组织。

(4)档案安全:防止未授权利用、修改、删除已归档的档案,确保有关审计记录的保存以追踪档案的利用。

(5)利用检索:为利用者利用档案设定相应授权,促进档案的查询和检索。

(6)保存档案:确保系统中所有档案,不管多长时间只要需要,在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中都可检索和使用,并按照NARA批准进行处置。机关必须开发相应程序,确保档案及其相关元数据向新的存储载体和格式迁移,以避免由于载体失效和技术过时带来的损失。

(7)实施处置:按照NARA批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并实行向NARA移交永久档案;确定并删除可以处置的临时档案;申请保留档案或当需要时冻结档案处置。

§ 1236.22 电子邮件档案管理特殊要求

(a)机关必须针对所有人员制发电子邮件档案保存与管理要求:

(1)为使理解所发送信息的环境,信息发送者姓名及所有收信人名单和发送日期,必须作为电子邮件档案记录保存。机关要确定其他所需元数据,以满足机关业务的需要,例如,接收信息。

(2)电子邮件的附件属于电子邮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作为电子邮件档案保存,或与其他档案相关联。

(3)如果电子邮件系统是以编码或别名来识别使用者,或仅以邮件发送清单来识别接收者,须保留智能识别系统,或名录上的全名,或发送清单等,以确保能识别档案中的信息发送者和接收者。

(4)有些电子邮件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日历和任务列表,这些也许符合联邦档案定义。符合联邦档案定义的日历要按照《联邦第23号通用保管期限表》第五项的规定来管理。

(5)在电子邮件系统中传阅修改的文件草稿,如果满足36 CFR 1222.10(b)特定标准,可能就属于档案。

(b)允许其雇员利用非机关所管理的系统发送和接收公务电子邮件讯息的机关,必须确保在这些系统中发送和接收的属于联邦档案的信息,要保存到机关档案管理系统中。

(c)机关可自行选择在机关电子邮件系统管理NARA所批准的短期电子邮件档案的保存期限(第23号《通用保管期限表》第7款中规定的定期档案中小于等于180天,或NARA所批准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且不需要拷贝成纸质档案,或转存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但前提是:

(1)利用者在NARA批准的保管期限到期前没删除。

(2)系统的自动删除规则确保档案在NARA批准的保管期限到期前的保存。

(d)除了本节(c)段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档案:

(1)机关不得使用电子邮件系统存储被确认为属于联邦档案的电子邮件讯息档案拷贝,除非该系统具有本节§1236.20(b)所规定的功能特性。

(2)如果电子邮件系统不包含档案系统,机关必须指示其雇员,将联邦档案从电子邮件系统拷贝到档案管理系统中。

(e)保存永久电子邮件档案并准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机关必须以某种格式存储在符合36 CFR part 1235移交要求的CD上,或当要移交时保存能够将档案转换到所要求的格式和媒体上。

(f)维护纸质档案管理系统的机关,必须按照机关电子邮件指令要求,对电子邮件档案及其相关传输和接收数据进行打印并立卷。

§ 1236.24 非结构化电子档案管理特殊要求

(a)以电子方式管理非结构化电子档案的机关,除了按照§1236.22(c)要求管理的定期电子邮件外,必须确保档案按照§1236.10要求,在档案管理系统中立卷。

(b)维持纸质案卷作为档案管理系统的机关,必须制定方针,并对雇员制定指令,确保非结构化档案打印立卷,并要以采集所有相关隐形但所需的文本内容(如评注)或结构关系(如表单或其他复杂的文件中的操作工作单)方式,满足机关业务需求。

§ 1236.26 机关维护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的措施

(a)机关必须维护电子信息系统的目录清单,并按照44 U.S.C. 3506的要求,将已制定的机关工作程序、标准及方针,作为系统一致性定期评估的内容。评估应当确定档案是否被恰当识别和著录、保管期限填注和期限是否反映出现行信息内容及使用情况。如果不是,机关必须向NARA提交SF115表格,以获得档案处置的授权。

(b) 机关必须维护有关电子信息系统充分的最新资料:

(1)对所有阅读和处理系统中档案所必需的技术特性具有详细说明。

(2)识别所有输入和输出。

(3)明确案卷和档案中的内容。

(4)确定档案获得和使用的限制。

(5)能理解该系统的作用和功能。

(6)描述在系统中添加、改变或删除信息的最新周期或条件及规则。

(7)确保档案的及时、授权处置。

§ 1236.28 适用于保存永久档案的电子档案存储载体的选择和维护特殊要求

(a)机关必须对包含永久及尚未划定期限档案的电子档案存储载体加以维护,其存储和测试场所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范围是:

(1)温度:62°F~68°F。

(2)相对湿度:35%~45%。

(b)包含永久或未定期档案的电子载体存储库及测试或评价场所必须禁烟。

(c)对维护和存储CD和DVD的特殊指南,机关可参考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特刊500-252,《CD和DVD的呵护和处置》。

(d) 对使用磁带存储的电子档案,机关应在使用前六个月内进行测试。测试应当验证,用计算机磁带做永久保存载体,应是零差错并符合NIST或工业标准。

(e)对所有包含永久及非定期档案的计算机磁带载体,机关必须每年进行统计抽样读取,以识别数据损失、发现并纠正数据损失的原因。具有1800盘及以下的磁带载体库,应抽样读取20%或者50盘;超过1800盘的磁带载体库,应读取384盘载体。超过10盘出错的,必须进行载体替换;如有可能,损失的数据要重新存储。所有受到同样原因影响的磁带载体(如质量差的、利用率高的、环境差的、处理不当的)必须读取并做相应纠正。

(f)在载体寿命达10年时,机关必须将磁带载体上作为档案保存的永久或未确定保管期限的数据,拷贝至经测试和验证过的新电子载体上。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3-08-14)

作者:王岚 译

第3篇: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摘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4篇:化验室现场管理规定

**市***饮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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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现场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TML/ZL/GD/8—2015--2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日 期:2015.8.22

**市***饮料有限公司

1.人员要求

1.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2遵守化验室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请假履行相应手续。

1.3工作期间不得串岗、脱岗(吃饭时间不超过40分钟,其它时间超过20分钟为脱岗),接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

1.4交接班时,秩序井然,有序地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不得大声喧哗、嘻戏打闹。

1.5进入化验室必须工衣、工帽穿戴整齐干净,无衣袋破裂、工衣无扣现象。 1.6工作期间不准看闲书(包括学习书籍)、干私活;不得聊天、嘻戏;不准有懒散、厌倦情绪,不得打盹、睡觉。

1.7在岗期间所有员工不得浓装艳抹、配戴首饰、留长指甲。

1.8不允许在化验室内吃东西(产品及其它食物,品尝除外)等;更不允许用实验用具、器皿盛放食品;不得将私人物品存放在冰箱及化验室内。

1.9当班人员负责各自卫生区,检验过程中随时收拾清理物品器皿,保持现场整洁(地面无杂物、污迹、桌上无多余物品且物归原位、摆放整齐)。 1.10严禁伪造原始记录和出具虚假报告。

1.11检验员不得私自检测产品和向外单位提供检测数据。

1.12检验员不得向外单位透露正在进行的检验项目、内容进度、特殊检测技术方法和技术措施以及检验结果。未经批准,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让外单位人员和本实验室无关人员查阅原始记录等检验技术档案。

1.13检验人员应当爱护仪器、设备,定期清洁保养,及时做好使用记录。 1.14检验人员应防止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情况,不得私自收取受检单位的咨询费。

1.15由质量部文员负责填写考勤表,严禁后补;考勤表的填写要真实、整洁、清晰;如有转班的情况需标明其去向,有中途来岗人员需标明其上岗时间。 2.化验室现场卫生

2.1地面无酸碱、污迹,无尘土及各种包材及废弃物(纸片,空包盒等)。 2.2墙壁无污迹,无乱写乱画现象,墙角无杂物、尘土。 2.3工作台面无料液,无酸碱及其它试剂残留液。 **市***饮料有限公司

2.4水池内无残留料液、油污,无玻璃碎渣及杂物;刷子、抹布干净整齐地放在固定位置;下水道通畅,无异味异臭。

2.5各种玻璃器皿表面洁净、无污迹,整齐放在指定位置;各种容器内壁不得有油、杂物,不得有异味、异臭。

2.6用后的抹布、拖布清洗干净,不得有异味。

2.7试剂瓶标识清晰、无破损,端正,填写规范;按大小有序整齐排列、位置固定。

2.8检测仪器表面干净无污迹、无尘土,标识清晰、无破损;仪器上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包括记录等);设备内部保持干净无杂物(如碎玻璃、棉塞等);仪器放在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搬动。

2.9工作台物品摆放整齐,人离开即收起,不得无人时仍放在上面。 2.10灯具配备齐全,无灰尘;室内不允许有苍蝇。

2.11垃圾桶须盖盖、放在指定位置,及时清理垃圾、不得溢出;卫生用具要定点放置,不得随意乱放。

2.12蒸馏水器除垢、冰箱除霜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由相应责任人进行清除 2.13每日17点30分卫生打扫;每周四卫生大扫除(包括玻璃、墙壁、桌、台等)。 3.物品摆放

3.1文件筐内只允许存放各种文件、资料,记录,而且分类陈列,摆放有序。 3.2冰箱内各种样品、试剂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且有标识,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3.3药品柜内试剂按液体、固体及其性质的不同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标识清晰,无尘土。

3.4干燥箱,培养箱内的器皿摆放整齐,不可放无关东西。 3.5抽屉内杂物及时清理,要求干净整齐。 3.6化验室椅、凳坐毕整齐靠放于桌、台下面。 4.能源的使用

4.1用水完毕,及时关好水阀,不可有滴漏、放任自流现象。

4.2电炉用后及时拨下插销、待冷却后放入指定柜内,烘干机等电器用后随手断电,各种设备停用期间切断电源。 **市***饮料有限公司

4.3停产期间,关闭所有应关闭的电源开关。 5.请假

5.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5.2较长假期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5.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5.4其它内容详见《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相关规定。 6.关于污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6.1浓酸、浓碱检测后,经过稀释再处理,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以免腐蚀下水道。

6.2微生物试验的废弃物,可能对人身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必要时高压灭菌后再倒掉(如:霉菌生长的平皿不要打开皿盖,直接灭菌后处理)。 6.3坏包微生物检测后,要及时处理,以免污染其它样品。 7.微机管理

为了严格规范微机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储存在微机系统内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特制定以下制度

7.1与精密仪器相连接的微机,通过仪器厂家提供的应用软件进行采集、处理、记录、存储数据,严禁上网,不得随意开关机,不得随意使用外部磁盘,防止软件丢失或被破坏。发现软件有故障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或重装软件。 7.2如计算机软件或程序需增减或改动时,可提出改进意见报告主管,由主管与相关人员联系解决,严禁个人随意对软件或程序进行更改或删减。

7.3严禁内部人员未经主管同意将微机内的材料拷贝、打印、删除、随意发放或个人擅自处理。 8.交接班制度

8.1每班班长及化验员认真填写记录,如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写清情况,交代下一班负责处理。

8.2交接班时上一班应将化验室卫生彻底打扫干净,应将所用完的各种器皿彻底清洗干净放回原位,所有试剂、设备等共用物品,交接时应放回原位。 8.3每天交接班时进行现场交接,要求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无杂物,**市***饮料有限公司

垃圾清理干净,地面拖干净无污。

第5篇:化验室管理规定2

化验室管理制度

2008-03-11 16:28:30 食品安全网

验检测工作是公司产品质量验证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检测设备、仪器、药品的有效管理,特度。 用范围

化验室的日常管理。 容

精密仪器的管理

精密仪器应按其性质、灵敏度、精密程度,固定放置的房间和位置,不得随意挪动,放置精密仪器的房间应与理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及水汽腐蚀仪器。烘箱、高温炉应放置在不燃的水泥台或坚固的铁架上,天平及其它精应放在防震、防晒、防潮、防腐蚀的房间内,小件仪器用完收藏仪器柜中。精密仪器应设专人保管,建立技术档案,部技术资料,如:说明书、调试记录、检定记录、维修记录等情况,贵重的精密仪器(电子天平)每使用一次要签名次,对某种仪器没有使用过的人,最初几次使用应该有专人指导,不能自己拔弄。

精密仪器的购置、拆箱、验收、安装、调试都应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卸。

精密仪器均须标明责任保养人。保养人应按仪器的保养要求及时做好仪器的清洁保养工作。

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严格按相关作业指导书进行。 璃仪器的管理

按玻璃仪器品种、规格、用途建立玻璃仪器使用台帐。台帐中应对玻璃仪器的收发、库存、领用、破损实行登记制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每月进行汇总。对汇总结果异常的应说明原因。

玻璃仪器按品种规格进行分类存放并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责任人等,玻璃仪器的领用由管仪器的责任人负责和盘存,并将盘存结果每月报告一次对盘存异常的应说明原因。

玻璃仪器为易碎品,使用、洗涤时应轻拿轻放,,以防破碎。玻璃仪器的使用、校正、洗涤和干燥按相关作业指导

学药品及危险品的管理 化学药品的分类及贮存 1.固体试剂

盐类及氧化物:按周期表分类存放和标识,如钠盐、钾盐、铵盐、镁盐、钙盐等。

碱类:按阳离子分类存放和标识,如:NaOH、KOH、NH4OH等。

指示剂类:按功能分类存放,如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剂,金属指示剂,萤光指示剂等。

有机试剂:按测定对象或功能团分类放和标识。 2.液体试剂

酸类:按阴离子分类分类存放和标识,如:硫酸、盐酸、硝酸、醋酸等。

有机试剂:按醇类、醚类、酮类等进行分类存放和标识。

3.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应分开存放,固定试剂应按分类编号顺序存放和造册,以便查找。 4.自配试剂溶液和管理

配试剂溶液应根据试剂的性质及用量盛装于有塞的试剂瓶中,见光易分解的试剂装入棕色瓶中,需滴加的试剂及指示瓶中,整齐排列于试剂架上,排列方法可以按各分析项目所需试剂配套排列,指示剂可排列在小阶梯的试剂架上;试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书写要工整,标签应贴在试剂瓶的中上部,并经常拭试剂瓶以保持清洁,过期失效的试剂换。 5.危险物品的分类

易爆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易爆性,当受到高热磨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如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酸铵及其他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

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物质混存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这类物质可分为:

① 一级无机氧化物:如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氯化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钾等 ② 一级有机氧化物: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 ③ 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 ④ 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经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均具有危险性,钢瓶内均具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暴晒或受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气体按性质可分为四类:

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

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

助燃气体:如氧等;

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如白磷自燃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

① 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基苯等;

②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如煤油等。

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温、受撞击、磨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等;

害品:这类物品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二氯化二甲酯、氟化钠、一氧化铅、三氧甲烷等;

蚀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而被破坏,与人体接触会引起化学的腐蚀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品有硫酸、硝酸、氢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6.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文件W/C-007 《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验室安全管理

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标签,绝对不能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禁止使用化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能用茶杯、食具盛大装药品,更不能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较高时,应等降温后再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中进行。 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具,操作者应亲手清洗干净,以防危及他人安全。

移动、开启大瓶液体时,不能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纸板或其他垫板垫好,严禁开瓶时锤砸、敲打,以防破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类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且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开启高压气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

.配制药品或试验中能放出HCN、NO

2、H2S、SO

3、Br

2、NH3及其他有毒和腐蚀性气体时应通风橱中进行。 .化验室中应备有烫伤药品等,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要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登记卡,健全岗位责任制,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窗、门等,确保安全。

.操作压力设备或其他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用电应遵守公司《安全用电规程》进行。 验室卫生管理

验室卫生按5S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操作按照《化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和《无菌室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验室人员及工作要求

所有化验员均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当日值班化验员必须早上七点上班以配合班组生产之需要,晚上值班时,必须待班组生产结束,所有检测项目已完具了当天的检测报告后,才能下班。

当天下午14:30前的样品,当天白班人员应检测完以后才下班,因检测时间过长(如油脂),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班。

每一位化验员都必须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精密细致的观察和整齐、清洁的实验习惯,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化验员工作前后均应进行清洁卫生工作,并养成工作前和工作后洗手的习惯,因工作前如果手很脏,就可能沾污实试剂样品,引起实验误差,工作后必须用肥皂洗手,以防有毒物质在吃饭时带入口中。

化验员进行检测前,应作好必须的准备,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实验仪器放置整齐,实验台面及地面应经常保持,不得抽、向地上甩水,检测告一段落应及时进行整理、碎滤纸等物应放在专门的垃圾篓内,不得随地地乱扔或倒入。要养成一切用品和工具用毕放回原处的习惯。

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在非工作时穿用,以防有害物质扩散,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饭。

检测记录应按规定记录在专门的原始记录上,记录要真实、及时、齐全、清楚、整洁、规格化,填写记录应用钢笔,如有记错应将原字划掉,在旁边重写清楚,不得涂改、刀刮、补贴。 检测时,如发现异常,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并报告主管。 关文件

危险品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规程》

化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第6篇:化验室HSE 管理规定

化验室HSE 管理规定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 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 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管理体系。该体系是按:规划(PLAN)--实施(DO)--验证(CHECK)--改进(ACTION)运行模式来建立的,即PDCA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验室及相关作业活动的HSE 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的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采样、检测、化验、分析、校准、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化验室是指从事检测或校准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与产品分析,工艺过程、环境、职业卫生的采样与分析,校准鉴定等。 第四条

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HSE 管理,应遵循“持证上岗,规范着装,互相监护,安全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作业规程、标准作业程序、应急处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对化验室进行专业安全检查,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HSE 第七条

经济保卫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化验室用分析类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购买凭证;

(二)负责化验室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化验室管理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制定与本化验室有关的HSE 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制定HSE 管理考核细则,加强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应组织化验室及相关人员进行HSE 知识培训,化验室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中,必须包括HSE 专业内容,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建立化验室隐患排查机制,每月对化验室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按照公司相关程序进行治理。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HSE 潜在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并制定预防措施;识别范围包括:化验室、作业现场、仪器设备和工作过程,识别结果及防范措施传达到相关岗位与员工。当作业点位、采样设施、采样和分析方法等发生变更时,要重新进行HSE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优化实验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实验要求和安全性,尽量选用安全、可靠实验方法,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试剂。

各基层单位应规范化验室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使用、检定(校准)状态等;制订设备检定(校准)计划,选择有资质的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

化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HSE

操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应对整个实验过程进行观察、操作,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现场。

药品配制、实验过程等逸散有毒物质的操作必须在通风厨内进行。

实验完毕,及时关闭加热器、电源开关等实验设施,使用完电器设备后,应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关闭电源开关。

放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附近不得有火源、电热器具或其它热源,严禁使用明火加热易燃、易爆化学品,盛装灼热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器具不得直接放在实验台上。

不得随意检查化学品气味,在确认需检查化学品逸散浓度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后,可拂气轻嗅,不得面向容器口上猛吸,严禁口尝。

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有毒试剂,实验后必须充分洗手,严禁用汽油、苯等溶剂洗、刷衣物和清洗皮肤。

药品试剂容器必须贴有标签,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翻、掷、抛、拖拽、磨擦或撞击。

工作人员的办公(休息)场所与实验场所要分开设置,禁止在化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作业。

禁止在化验室内存放饮料、食物和其他生活用品,化验室冰箱内禁止存放食品,禁止在化验室内吸烟、做饭、饮食、饮水。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设专(兼)职人员保管,建立储存、领用台帐。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押运”。

盛装化学剧毒药品的各种容器,在使用后必须彻底清洗,沾有毒物的器皿和物件,用后应立即洗净。

化验室内不得存放过多的危险化学品,化验室内备用药品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单种易燃、易爆试剂不能超过1000ml,剧毒化学品随用随领,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化验室内存放。

遇湿易燃物品应避开水源,注意防水、防潮,不得与酸及氧化剂、含水物等共贮,不得用具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化验室要设置样品间,样品要分门别类放置于样品间通风橱内,并保持持续通风。 实验用钢瓶的管理:

(一)化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用气的气瓶压力表、载气管线、管线接头进行安全检查,对在用气瓶检漏,建立检查巡检记录;气瓶压力表要定期送往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现场附有鉴定证书;

(二)化验室用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气体; (三)化验室室内不得存放高压气瓶,禁止将氧气瓶与氢气瓶及其它可燃气瓶、易燃品存放在一起,气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四)气瓶间内气瓶必须直立固定摆放,气瓶必须有固定措施,减压器应专用,有安全标识,注明在用、空瓶或满瓶,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 米;

(五)高压气瓶分类保管,存放地点应远离热源、通风良好、温度适宜,不得暴晒和有强烈震动;

(六)气瓶搬运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前要戴上钢瓶防护帽,钢瓶必须具有两个橡胶防震圈,搬运应确认钢瓶防护帽锁紧后进行,尽量使用手推车移动,如用手移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七)开启高压气瓶时应在接口的侧面操作,避免气流直冲人体,操作时严禁敲击阀门;

(八)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瓶的残压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应保留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余气; (九)自用高压钢瓶应选取有资质的部门定期鉴定,并索取检验合格证书,不得对在用气瓶进行挖补修焊;钢瓶出租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并按照要求对钢瓶进行鉴定。

化验用电设备的管理:

(一)化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二)定期对化验室配电、用电设施及线路、开关、插座、插头等巡视检查,建立巡检记录;

(三)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超负荷用电;

(四)用电开关及熔断器完好无损,各部接点牢固无松动,无发热和烧毁痕迹,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触电保安器运作灵活,无损伤等;

(五)化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所有用电设备、仪器接地良好;

(六)室内照明器具必须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七)电器设备仪器检修前应关断电源,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检修,检修时应先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八)不得用湿布、湿手或带金属柄的工具接触电器设备,不得在潮湿的地方使用电器设备。

化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

(一)建立化验室安全设施台帐,化验室的安全设施是指:消防器材、通风系统、洗眼器等,实行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确认使用状态;

(二)消防器材固定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安放牢靠,取用方便,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好“三定”管理卡,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和打压,员工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化验室、药品间、样品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应保持正常通风。化验室通风排毒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通风排毒管道排气口应高于建筑物排放;

(四)存在硫化氢、氯气、丙烯腈、一氧化碳、氨、苯等高毒物品的化验室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的要求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五)酸碱储存、使用岗位应设置洗眼、淋浴器,并保证随时取用;

(六)化验室应该按照《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GBZ158)设置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化验室“三废”管理:

(一)化验室应定期识别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编制“三废”排放一览表;

(二)对化验室自身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废”,应分类制订相应的处理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于在化验室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废”、超过使用期限的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过程产生的剧毒化学品的废液,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处理;

(四)化验室有关岗位应设置废液、废渣贮存容器,有机废液采用玻璃瓶储存,无机废液采用塑料瓶(或桶)储存,废液禁止混合贮存;

(五)储存废液、废渣的容器必须贴上明显的标签,标明种类、贮存时间等,应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挥发性气体逸出而污染化验室。废液、废渣应避光、远离热源,贮存时间不宜过长;

(六)不得向下水道倾倒样品、试剂、废液、废渣等。

劳动保护管理:

(一)化验室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

(二)操作人员进入实验区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

(三)搬运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强腐蚀物品时,必须有防护措施;搬运、配制稀释溶液时,必须穿工作服、戴防酸碱腐蚀手套和防护眼镜;

(四)使用能经皮肤入体的有毒物质时,应戴符合防护要求的手套,穿长袖衣衫,避免有毒物质沾染皮肤;

(五)实验过程逸散毒物的实验 ,要戴好防毒半面罩、穿好防护用品,并在通风橱内操作;

(六)高温或低温实验时,要戴防护手套,防止烫伤、冻伤;

(七)接通或切断380 伏及以上电源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应急处理:

(一)化验室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好预案的总结与修订完善;

(二)当突然停水时,迅速断掉需要冷却水的加热装置的电源,同时关掉水阀;

(三)当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关掉仪器电源和总电源,供电恢复正常后,再启动仪器设备;

(四)室内电线或电器设备起火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得用水灭火;

(五)工作中如皮肤接触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和酸、碱物质时,应作如下处理:

1. 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触及皮肤时,立即用浸油棉花吸收,并用肥皂冲洗;

2. 酸碱、有毒试剂洒在工作服上,应立即脱下工作服; 3. 强酸、强碱喷溅皮肤、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 分钟,强碱灼伤皮肤、眼睛应适当延长冲洗时间,冲洗后就医。

(六)室内逸散大量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和排风设施加强换气,室内不应滞留未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

(七)若操作人员中毒,应在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若操作人员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伤情、呼吸、脉搏。如中毒或触电人员呼吸、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肺复苏,并立即电话求救。 第四章

室外作业的HSE 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在下达采样任务或现场检测任务时,应下同时提出有关现场的HSE 风险提示;采样、检测人员根据HSE 风险提示实施采样或检测工作。

采样、检测人员应执行公司的HSE 管理规定,在作业前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落实防范措施。

采样、检测人员应熟悉样品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关的采样(检测)标准(通则)的要求实施操作。

在罐区、装置区进行采样、检测作业前,要熟悉工作现场安全状况,了解现场逃生路线和现场洗眼器具等应急设施的位置。

进入罐区和装置区须符合该区域安全规定,按规定着装及防护,采样前必须联系当班操作人员,得到许可后与操作人员一起进行采样、检测作业,由操作人员现场监护。现场监护人应熟悉采样点位及其安全状况。

采样或检测时要对现场环境和采样设施实施全方位观察,观察采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工作现场和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风向标指示的风向等,采样、检测要在上风侧进行。

酸性气、含硫瓦斯、氯气、氢氰酸和丙烯腈或其它有毒气体浓度较高的样品采样口应设置物料标识,采样时随身携带监测报警仪,戴好适用的防毒用具,方可实施作业。

进行高处采样、检测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采样、检测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的采样、化验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采集易燃气体样品时,取样钢瓶必须经过压力试验,要控制排放样品的速度,防止产生静电,取样钢瓶、气袋、球胆不得有泄漏样品的现象。

油品罐区液体样品采样必须在油品停止进油或循环、搅拌停止后30~60 分钟后进行,采样绳上的接地钳应完好,采样前要将接地钳固定在罐体上,并使采样绳始终保持与采样口接触,以防止产生静电,采样时不能猛拉快提采样器,要求采样器的上提下降的速度不大于0.5 米/秒。

槽车采样、检测时,由现场操作人员负责启封开盖,并进行现场监护。 采样、检测作业时,工作人员如发现采样口异常,可停止采样,并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联系解决。

进入防爆区域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器具,作业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处理。

采样、检测容器和工具需保持清洁,若必须用样品冲洗或置换时,置换液严禁随地排放,应排放到指定的容器或管线内。

采样、检测时开口阀门开度要适当,不宜开得过大,工作完毕之后要立即关严阀门,确保采样口无泄漏。

到现场取样、检测时,要注意现场作业环境,若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检测操作,并通知管理部门和工艺操作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采样、检测,并与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如确因生产急需,管辖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所分析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一)工作现场通道发生障碍(如并车作业、错车作业、大量积雪、无通道等);

(二)装置、罐区、槽车取样、检测现场无人员监护和配合;

(三)无雨但风速在6 级(含6 级)以上;

(四)雨天且风速在4 级以上。

采样、检测用车必须具备防火措施,在出车前,要检查防火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化验室根据危害识别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建立HSE 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做到监督、考核不留死角。

公司化验室主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化验室的常规检查与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样、分析等作业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实验室样品管理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本试验室所有涉及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等全部样品。

2. 收样人员负责全部样品的接收、发放、保存与处理等工作。 3. 样品管理人员在核实样品状态无误后,接收样品对样品进行编号,在《样品登记表》上填写相应信息,并将样品存放在样品库的相应区域;样品管理人员在核实样品状态时如发现样品抽样单、委托单或《样品登记表》等所载的信息不相符合时,有权拒收样品,并让送样人将样品带回。

4. 检验人员在接到检验任务后应及时领取检验样品。检验人员在领取样品时,都应认真核对样品编号、领样数量等样品信息。 5.样品在被检测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将残样放至规定的地方以便统一处理。 6. 样品的处理

6.1本实验室样品除客户特殊要求外,保存期为自检测部门退样之日起3个月。超过保存期的样品转到物品库从样品登记本上注销。 6.2对于委托方要求退样的,由样品管理人员负责检验后样品的退还工作,并做好退还记录,保存相应的退还手续,以备查验。 6.3对于委托方无退样要求的被测样品,在超过保存期后,经业务接待人员确定后,由样品管理人员在《样品登记本》上登记注销,并书面报知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对于有保留价值的另行存留,无保留价值的统一处理或销售。 6.4对于超出保存期限且有保留价值的被测样品,经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确定后,另行登记保存,并建立相应的存留取用档案,以备追朔。

6.5对于超出保存期限且无保留价值的被测样品及其残样,经业务接待人员、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确定后,统一销售处理,全部所得上缴综合业务室存留。样品管理人员在处理销售样品时,应给购买方开具销售收入收据,并在上缴销售收入时,由收缴方签字,保存底联,以备核查。 7. 责任处理

7.1实验室所有样品最终处置权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攫取或损毁。

7.2对于样品在实验室流通传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以《样品登记本》为依据,确定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7.3对于非法占有、攫取或恶意损毁检测样品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情节恶劣、影响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或刑事责任。

第8篇:实验室样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因此必须对样品的取样、贮存、识别以及样品的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样品的取样、流转、贮存、处置、识别等管理。

3、 职责

3.1 样品管理员负责分析测试样品的管理。

3.2 实验室样品由抽样员负责按照样品取样的程序按时到指定 地点进行取样,并记录取样接收时样品状态,做好样品的标识以及样品贮存、流转、处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3 实验室检测人员接收到样品后应对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的样品加以防护。

3.4 实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对检测室样品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4 、样品的取样

4.1 抽样员应根据取样频次到指定地点按时取样, 抽样人应对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防护负责,保证样品的完整性。 每一编号的样品数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

4.2 实验室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状态,并做好登记。检测员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测存有疑问,或检测员对检验结果持怀疑态度,或认为样品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有异常情况时 (包括包装和封签),必须进行再次取样分析。 5 样品的识别

5.1 样品的识别包括不同样品的区分识别和样品不同试验状态下的识别。

5.2 样品区分标识,贴在样品外包装上,新有样品均要进行编号,标明产品名称、状态、生产日期及批号,不得随意更改。 5.3 样品在不同的试验状态,或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等阶段,应根据样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做好标识的转移工作,以保持清晰的样品识别号,保证各分析室内样品编号方式的唯一性,保证样品分析结果的可追溯。

6、样品的贮存

实验室室应有专门且适宜的样品贮存场所,配备样品室及样品架 。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 清楚。样品贮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清洁干燥。

7 、样品的处理

样品保存期为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复检及仲裁使用。存放到期的样品,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并做好处置记录。

8、样品的管理与保密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的检测 、贮存和处理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对样品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样品室由专人负责,限制出入。

第9篇:储运油品装卸、化验分析操作管理规定

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储运油品装卸、化验分析

操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全过程的流程管理,确保标准化操作,进而提高公司油品装卸、化验分析工作效率,配合石化营销公司做好营销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进出厂、原料/辅料、中控、成品油装卸与化验分析。

3.职责

3.1生产调度室负责过磅及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的全程的协调、生产调度室与管理。

3.2安环科门卫人员负责车辆进出厂的控制与管理。

3.3储运负责进出厂(原料、成品)车辆的取样、装卸车流程操作与控制。

3.4质量化验室负责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监督)取样及化验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快速传递。

4.操作要求:

4.1车辆进出厂及过磅

4.1.1车辆到达公司门口,按秩序停车登记,安环科门卫人员必须快速及时地对登记车辆进行检查,开具进厂登记证(出厂车辆办理出厂手续),确保每次登记时间不超过3分钟。

4.1.2安环科门卫人员保持公司内道路畅通,确保进厂车辆登记(轻车过磅后)1分钟内到达地磅(门卫),8分钟内从地磅到达卸车区(或从卸车区到达地磅);

4.1.3车辆到达地磅按要求停稳后,储运监磅员迅速按公司《计量管理规定》要求对其进行检查,生产调度室/销售部过磅员及时登录车辆业务信息予以过磅,确保每车过磅时间不超过2分钟。

4.2取样、留样及化验分析与质量控制

公司生产技术部 2014-05-13发布2014-05-13实施

4.1.1公司内车辆进入卸车区域后,储运操作工必须协调车辆在3分钟内完成现场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同时5分钟内通知调度安排取样;质量化验员接到生产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到现场取回样品并做好留样,同时做好分析检验准备工作,具体流程与要求:

4.2.2.1进厂原料、辅料的质量控制

4.2.2.1.1取样及留样

进厂原油、常减压燃料油及催化料的取样及留样由储运操作工负责,外采渣油的取样化验室负责,进厂辅料的取样由质量化验员完成。

4.2.2.1.2样品分析

质量化验员负责进厂原料、辅料的分析检验,具体分析项目、分析频次及控制指标执行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规范》或合同规定,各项目试验操作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有项目必须确保在300分钟内分析完成。

4.2.2.1.3结果记录、判定、传递

每个原料、辅料按规定要求分析项目分析结束后及时填写各分析项目原始记录,并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及时报送储运及公司生产调度室,当班班组将分析结果录入电子报表及录入NC系统。

4.2.2.2各装置中控产品的质量控制

4.2.2.2.1取样及留样

中控产品的取样由各生产装置操作工完成,质量化验员负责过程抽样监督,取样频次严格执行公司《产品检验规范》。

质量化验员负责所有进装置及半成品、产成品馏出口样品的留样及销毁。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气体样除外)。

4.2.2.2.2样品分析

质量化验员负责中控产品的分析检验,具体分析项目、分析频次及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公司《产品检验规范》要求,各项目试验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2.2.3结果的记录、判定、传递

中控所有分析项目在分析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将分析结果填写报表,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报送生产车间。当班班组将

样品分析结果录入电子报表及NC系统。

4.2.2.3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

4.2.2.3.1取样及留样

质量化验员做好公司内出厂产品的取样,并依据公司《留样管理规定》做好样品留存。

4.2.2.3.2样品分析

出厂产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标要求。所有分析项目试验操作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2.3.3结果的记录、判定、传递

出厂产品分析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并将分析结果填写报表,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交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报送储运部。当班人员下班前将分析数据录入电子报表,同时开具出厂产品质量报告单。

4.3装、卸(控)车管理

对于分析结果无异常的车辆,储运得到分析结果后3分钟内安排车辆卸(控)车,相关部门必须保持装、卸车流程畅通,确保40—70分钟内完成卸车(含控车时间)。

4.4异常情况的反馈与处理

对于分析结果发现异常的项目,质量化验室2分钟内通知生产调度室,生产调度室2分钟内通知销售部,销售部作出让步接收/退货的处理意见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要求(时间、流程)安排卸车或退货。

5.考核

各部门建立各业务节点时间记录表,并严格依据上述标准规范做好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业务节点超时/拖延的,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扣款50—1000元,情形严重的,依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员工激励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给予处理;对于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优化流程提高油品装卸、化验分析工作效率的行为,依据公司《员工激励管理定》相关要求给予奖励。

6.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制定、修改、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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