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1、凡需盖局公章的文件、函件及其它有关文电,除不加具贯彻意见和非密级的转发文以及调研方面的有关通知由科室领导签发外,一律由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科室领导可签发业务类的函件和批件,授权证明复印件要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重要的事项须复印局领导亲笔签批及有关内容,交保密存查。

2、向系统外的行文,根据公文管理有关规定,作为内设机构科室的印章不能对外,只能盖局或办公室印章。

3、局领导已签批的各类文件、函件和批件等材料,如要盖局公章的,应由科室经办人员办理,如有外来办事人员的,主办科室也应该派人员一起到局办公室盖公章。

4、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或下方注上“(代章)”字样,另外,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5、盖科室公章的文件和函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发,无须送办公室复核。

6、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也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

7、凡使用局公章的都要认真登记,以备核查。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时间、经办人姓名、内容、批准人、盖印人姓名等。

8、一般情况不准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凭信、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作登记。

第二篇:印章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权属单位、本部各部室:

现将《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有限责任公司

X年X月X日

XX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

— 1 — 章、各部室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所有印章综合办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专管员)。

(二)印章启用时由公司综合办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启用原因、发放单位和启用印模。

(三)印章停用时由公司综合办下发停用通知,注明停用原因、日期、停用印模、停用单位,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四)印章丢失时,印章专管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综合办书面报告,公司综合办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五)凡因工作需要配臵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公司综合办上报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同意后配臵或更换印章。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条 印章专管员的职责

公司所有印章专管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妥善保管印章。

— 2 —

(二)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等。

(三)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未经审批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印章专管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禁印章专管员将印章转借他人。

(五)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用印登记,由印章专管员携带印章与办事员一同外出。

第五条 各类公章的使用规定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审批文件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凡有相关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 、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公司印章,但印章专管员仍应填写用

— 3 — 印登记表,依据本条规定填写的单据无需审批人签字。

3、凡涉及法律、法规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须经法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5、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6、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 、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二)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办理本条第

(一)项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关规定,并报公司综合办备案。

(五)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专管员应每12月31日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用印登记簿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档。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 4 —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集团公司办公室,公司领导。

XX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 X年X月X日印发

— 5 —

第三篇: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印章的法定作用、权威作用、凭证作用和效力作用,规范印章使用和管理,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岗位人员公务私章以及公司内部部门印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规范、管理、使用部门专用章。 第三章 内容分类和样式 第六条 印章的种类主要有:

一、通用印章。也称正式印章或公章,是企业最重要的印章,代表企业或单位的权力、凭信和职责。通用印章是上级机关正式批准后,公司刻制的。

通用印章分为公司印章、部门印章,如:公司行政章、综合管理部章等。

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是企业为使下属机构或部门能履行自己专门性的业务,颁给部门使用的印章。

专用印章,一般刊有企业名称及印章的专用用途,如:销售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三、领导人名章。领导人名章可分为两种,一是以领导手写体刻制的签名章;另一种是普通领导人名章,它一般用楷书或宋书刻制企业领导人姓名,多是方形。

领导人名章代表企业下属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者身份,是行使职权的标志。

四、其它印章。指钢印、个人名章等。钢印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用钢制材料制作。

个人印章指企业一般干部的印章,如文秘人员、出纳员、会计,对自己负责的事项加盖个人印章,以表示对自己经手的文件、票据、报表等负责。

第七条 印章刻制按1979年9月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企业所用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有企业所有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最大不超过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的前端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三、印章应刊出企业名称,如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但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三章 印章启用、使用、保管与停用

第八条 印章的颁发和启用。

一、应有颁发的实际需要。

二、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所有部门印章启用,均需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印章启用通知》,填写《印章启用下发登记表》(见附件二)记录备案,方可启用。

第九条 颁发印章严格履行印章的交接手续

一、上级领导机关向下级单位颁发正式印章必须正式行文,通知所属下级单位派可靠人员领取。

二、颁发机关接待取印人,并认真验证,以防印章被冒领。

三、取印人在验明印章后,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四、启用印章,需在收到上级机关发出的正式启用通知后才能进行。启用通知的发放和范围视印章的使用范围而定。公司应将印模和启用日期报送颁发机关,并立卷归档,以备查用。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发布印章启用通知。

六、由领印部门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收存登记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由申请人到印章保管部门印章管理员处领取《印章审批登记表》(见附件四)并按内容填写。

二、申请部门负责人在《印章审批登记表》签字后,由申请人到总经理处签字,或根据公司领导的发文或介绍信原稿(契根原稿)上书面签批为依据。

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先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四、颁发的奖状、证书等应出具表彰的正式文件或其他批准手续方可用印。

五、介绍信或证明信必须写清楚具体事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及未填写内容的表格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空白介绍信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六、保管部门印章管理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印章审批登记表》和文书,无误后由印章管理员用印,发现问题或疑点,应请示领导,切忌不审阅发文稿而糊涂盖印,并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用印要求。

七、用印后由申请人和印章管理员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件五)相关内容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企业的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企业领导手章,都应由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员进行专项管理,并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填写《印章管理员登记表》(见附件六)

一、明确印章保管、使用的制度和纪律。

二、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让给他人保管,一般印章加锁管理,重要的印章应置于保险箱内。

三、印章管理员调离本职岗位需移交他人时,可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接管,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七)。

四、印章只能在保管者办公室内使用,严禁携章外出,严防丢失。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经理签字批准,同时由印章保管人持章与经办人共同办理相关业务。

五、如发生印章丢失,除上报领导外,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声明作废。

六、领导人名章由领导人自己保管或由印章管理员保管,与正式印章一样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的停用。企业机构或名称发生变化,或上级机关要求企业改变印章式样,印章需停止使用。印章停止使用后,由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印章停用登记表》(见附件八),并应对其做好停用后的管理工作。

一、按照要求停用印章,并查清所有的印章,不得遗漏。

二、按上级的规定和领导的指示,做好印章的上缴、清退、存档或销毁工作。

三、做好印章停用登记工作。将通知停用的单位、时间、原因、处理情况等登记清楚,报上级领导机关,并将停用印章上缴管理机关,填写《回收上缴停用印章登记表》(见附件九),归档备案。

四、做好换用新章的通知工作。在作废旧章启用新章的通知或声明上,把作废章印在“「」”内,用红色印泥;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印泥,以表示刚启用。

五、印章的销毁。销毁旧印章应填写《销毁印章登记表》(见附件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部门领导和印章管理员双人监销。所有要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存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三条 销售业务一律使用“ 销售合同专用章”。在销售业务中,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仓储、保管等重大民商事行为不得使用销售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是指由公司全资及控股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管理;必要时,在工程建设期间,可在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留存一枚,待工程正式投产后,再由审计管理部门将其退回。

第十六条 公司留存的项目单位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受项目单位委托订立合同时的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在各种财务单据中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要求盖章确认债务的重大事项,财务部门在对帐无误,召集审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请示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出资合同、协议、章程等应加盖公司行政章。

第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及与民商事活动有关的公告、声明等文件可加盖公司行政章。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不得使用行政印章。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留印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只限于财务制度规定的有关票据的用印。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其他公务私章用印于以公司名义参加的各项经济活动、诉讼活动所需文件等,应经私章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他领导公务私章对外用印时,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用私章的使用审批程序按对应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印章一律不准用于对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制定管理规范,明确印章审批手续。

第五章 用印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盖印标准

一、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加盖在规定盖印处,如未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通常盖在文章末尾与年、月、日之间。具体位置要求:上部不压正文、下部骑年跨月;同时要求图案清晰、字组端正。

二、严禁在空白公文、介绍信和稿纸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方能用印,工作完成后将原稿或复印件交用印人存档。

三、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如对文件、材料错盖或多盖,应按规定及时销毁。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公司才予以签字盖章。同时,经办人员应对合同或协议对方印章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两页以上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 严禁涂改印章,如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或签字不全而用印或在空白公文、介绍信等处盖章的,对责任人或负责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登记或漏登《用印登记表》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条 擅自带规定印章外出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丢失的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的,对责任人和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印章刻制申请表》

2、《印章启用下发登记表》

3、《印章收存登记表》

4、《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5、《用印登记表》

6、《印章管理员登记表》

7、《印章移交登记表》

8、《停用印章登记表》

9、《回收上缴停用印章登记表》

10、《销毁印章登记表》

第四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二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三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

,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六条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七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九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五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五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版本

2019A

文件编号

/QMS/CP/***

修改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0

目的

000011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印章的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当带来不良影响,根据局《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0000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对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的制发、更新、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000013 

印章管理规定(/QMS/BG/WI/08)

术语和定义

000014 

000014.1 印章

指用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000014.2 实物印章

指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于纸质文档的印章,包括组织机构印章和手章。

000014.3 组织机构印章

指使用标准字体格式刻制组织机构名称的实物印章。

000014.4 手章

指手写签名笔迹的实物印章。

000014.5 电子印章

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数字签名,储存于可移动介质,使用于电子文档的印章。

职责

000015 

000015.1 中心领导

(1)负责印章的制发、缴销的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批。

000015.2 综合办公室

(1)负责接收机构批文;

(2)负责提出并上报印章的制发、缴销需求;

(3)负责向局相关职能部门获取印章并预留印模;

(4)负责回收旧章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

(5)负责印章使用不当的责任追究。

000015.3 各部门

(1)提交印章使用的申请表提交、逐级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签字用印。

000015.4 印章保管部门

(1)负责登记领取印章;

(2)负责印章的保管;

(3)负责提出印章的更新需求并逐级审批。

管理内容及要求

000016 

实物印章

000016.1 

000016.1.1 类别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2 制发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新建机构批文后,申请制发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获取局相关职能部门制作的印章;

(4)综合办公室预留印模以备核对;

(5)印章保管部门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并领取印章。

000016.1.3 保管

000016.1.3.1 保管原则

(1)印章应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2)各部门须在《印章保管记录》做好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以及图样等信息;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000016.1.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4 更新

印章内容变更或印章受损需更新时,应按规定制发新印章。

(1)印章保管部门申请更新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印章保管部门逐级审批;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4)见本办法6.1.2的流程。

000016.1.5 使用

000016.1.5.1 使用原则

(1)印章严禁私用、乱用;

(2)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公文用纸、证明等材料上用印;

(3)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

(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印章保管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5)印章不得转借,原则上禁止携带外出。

000016.1.5.2 用印范围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a)中心已印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及附件;

b)中心领导签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c)办理外事事宜需要出具的材料;

d)华东局下发公文内已明确需要用印的事宜;

e)其他备案后用印的事项。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以中心名义制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

b)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奖状,发出的便函、邀请函、介绍信,各类材料、数据、证明等;

c)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书等;

d)办理各类人事、社保手续需要开具的材料等。

000016.1.5.3 使用流程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各部门提交《用印申请表》;

b)各部门逐级审核;

c)中心领导审批;

d)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000016.1.6 缴销

中心或下属部门撤销时,流程如下: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机构撤销批文后,申请缴销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电子印章

000016.2 

000016.2.1 类别

(1)中心行政章;

(2)中心党委章;

(3)中心纪委章;

(4)中心工会章;

(5)中心团委章。

000016.2.2 制发

见本办法6.1.2的要求执行。

000016.2.3 保管

000016.2.3.1 保管原则

见本办法6.1.3.1的原则执行。

000016.2.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本办法6.1.3.2的要求执行。

000016.2.4 更新

见本办法6.1.4的要求执行。

000016.2.5 使用

中心电子印章主要在电子政务系统的公文用印节点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在对外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等文书或资料中使用。具体使用流程见本办法6.1.5.3(2)要求执行。

000016.2.6 缴销

见本办法6.1.6的要求执行。

责任追究

000016.3 

对以下行为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刻单位印章;

(2)有意损毁印章;

(3)未经批准私自用印;

(4)盗用印章;

(5)其他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记录

000017 

制发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更新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缴销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印章保管记录

用印登记表

用印申请表

附件

000018 

附件A:印章管理流程图

附件B: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

第六篇:印章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防范风险,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印章管理是指对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更换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印章管理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收缴和销毁等项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种类

第五条 公章。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

第六条 专用章。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包括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和其它业务专用印章。

(一)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指为确认并表明会计及结算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包括:**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业务核算章等。

(二)其它业务专用印章。指除前款所述情况外,其他业务部门为办理相关业务而刻制的具有特定使用范围的业务用章。

第七条 个人名章。主要指按有关规定必须刻制用于业务工作的个人名章。包括董事长名章、总经理名章、**人员的个人名章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公司刻制的个人名章。

第三章制发程序

第八条 行政公章的刻制

****的公章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各类专用章在****公章生效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刻制事宜。以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个人名章根据工作需要依照领导人的任命文件和分工刻制。

第十条 刻制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的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损坏或遗失等需要刻制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刻制。

第四章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公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领导人名章、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由综合管理部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并在《******有限公司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上签字。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现象。

第十四条印章不得离开****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应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附件1),报经****总经理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专人随同办理、监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

(1)以****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

(2)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3)签订重要合同、协议

(4)工作证及各类证书;

(5)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

(二)专用章

1、**专用章:用于人民银行、直联银行及****费用账户开户预留印鉴、银行对账单及存取款凭证等方面。

3、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成员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成员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成员单位对账单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

4、业务核算章:按经办人员配备,用于成员单位办理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以及账户特殊处理、挂失通知、止付通知、借款人欠息通知单等日常业务方面。

专用章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

(三)个人名章

1、 董事长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名章,属公务用章,对

外具有法律效力。董事长名章适用于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授

权委托书、报表、专用票据等。

2、 总经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要领导人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总经理名章适用于需由主要领导人签章的文件、报表、专用票据等。

3、 **人员的个人名章:是指**人员经办业务时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加盖在**凭证、报表、登记簿和有关资料上的个人名章。

第十六条 印章应在使用人的法定权限和授权权限范围内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公章由公司总经理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有权签字人、用印人和监印人,其中任意两个角色不得设为同一人。

(二)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用印。

(三)个人名章应按相应的岗位权限用印。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等。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盖印要端正、清晰。

(二)盖印的位置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头处,且骑年压月。

(三)如果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金融许可证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应加注“仅供办理××事项使用”字样,并在此字样上盖印。

第十八条 应建立用印监印制度。签(出)具加盖公章的法律性文件时,用印部门应向监印人出示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的法律性文件,经监印人审核无误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公章保管人员方能用印。

第十九条 使用程序

(一)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

(1)以****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等,由总经理在《********用印申请单》签批后方可用印。

(2)各类证书依照有关文件用印;

(3)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经办部门填写《********用印申请单》,并经总经理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经办部门填写《********用印审批单》,由总经理审批后用印,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须经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

(二)公司领导名章

比照公章使用程序办理。

第五章收缴销毁

第二十条 印章损坏应即停止使用,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交回原制发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印章丢失或被抢、被盗,印章保管部门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调整后,其主管章不需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收缴、封存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不准重新启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印申请单》应专夹保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部门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用印,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范围的;

(三)未经有权签字人审批签名;

(四)超越签字人权限的;

(五)有权签字人、用印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用印申请单与所附内容不一致的。

遇有违反规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凭证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员在拒绝用印的同时,可越级反映报告。

第二十七条**专用印章由会计核算部按照会计管理办法执行,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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