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职能

2022-1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职能

从管理到服务:高校基层党组织职能实现路径的嬗变

摘要: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是我党提出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而高校是全面落实科教兴国的重要力量,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对高校的内涵和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高校基层党组织存在着主客体双方双向沟通与交流的缺失、管理方式单一、管理目标缺乏与客体内在整合性等管理低效等问题,所以高校基层党组织如何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是建设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校基层党组织应畅通大学师生诉求表达制度,树立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完善大学生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关键词:管理;服务;高校基层党组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服务群众、作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1]习近平总书记也做出指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此来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如何按照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的环境和特点,加快推进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高校基层党组织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一、建设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的内涵

高校服务型党组织就是要以“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为核心宗旨,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核心理念,以上级党委组织服务基层、党员和党组织服务全校师生、政党服务科学发展为党建模式,自觉主动优化执政环境和创造公共价值。此内涵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念有着相通之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追求绩效的同时,要把公民视为“顾客”,以公民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公民,这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大进步。同样,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高校基层党组织要直接面对大学师生党员这一管理的客体,按照十八大对服务基层党组织的要求,高校基层党组织更应该把服务融入到工作中去,以大学师生需求为导向,为大学师生服务。

二、新时期高校基层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基层党组织在管理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是典型的科层制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这管理主客体双方沟通协商的缺失、管理方式单一和僵硬、管理目标与客体利益之间缺乏整合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1.管理主客体双方沟通协商的缺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公民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公民与党组织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顺从到现在的平等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行动日益频繁和加深,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以更加平等的姿态,更加积极主动地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如果党组织还是以政府为中心不考虑群众的利益将会导致党群关系的紧张,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贵州瓮安、云南孟连和甘肃陇南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暴露了基层党组织由于没有服务和协商好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关系而导致党群关系的不和谐,基于这一时代背景,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在高校中也存在着高校基层党组织与学校师生沟通协商的缺失,具体表现在高校基层党组织不能将党的工作与高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研究、教育管理与社会服务结合起来,没有实现学校师生真正所需,因为沟通协商的缺失而导致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建设很难落到实处、收到时效。

2.管理方式单一,缺少多样性和灵活性

根据国外的管理的发展,政府管理方式由管制到管理再到服务这三个阶段。目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期,在管理领域管理理念也经历着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但从整体上来看管理方式仍然沿袭旧的管理模式,管理以经验管理为主,管理目标主要是执行上级的行政命令,管理目标以任务分解的形式层层化解。高校党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仍按照韦伯的科层制来设置,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实行目标考核,这样就减少了基层党组织在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基层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缺少人性化,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少灵活性和多样性。

3.管理目标与客体利益缺乏内在整合

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党建管理中,效率和结果是评价党组织和政府合格的重要标准,党组织作为理性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很容易以牺牲党员对党组织的工作参与为代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管理目标以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为主,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想当然地为大学师生服务、做出决策,认为群众是认可的,并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导致群众的意见得不到重视,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党组织作为一个封闭的组织机构并未将师生党员考虑进去,民主发展的不完善再加上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容易出现管理目标与管理客体利益相脱节,二者之间缺乏内在的整合。

三、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职能实现路径

高校基层党组织要实现由管理到服务职能的转变,必须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潮流,履行好服务高校师生的公共需求和责任,以大学师生需求为导向,从大学师生实际出发,真正做到为大学师生服务。做好服务这篇大文章,将“服务”两字贯穿于工作始终,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畅通大学师生诉求表达渠道,树立服务意识

服务是一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不仅仅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有客体反作用于主体,畅通诉求表达制度是服务的客体反作用于主体的途径之一。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在《新公共服务》中说到:政府应该是开放的并且可以接近的。[2]大学基层党组织若想达到开放和可以接近的状态的途径之一就是畅通大学师生诉求表达渠道。大学生具有内心情感丰富、心理承受能力弱的特点,高校党组织更要在学习、心理、生活和精神上开发多种渠道多倾听大学生的心声,对于青年教师多创造晋升的机会,帮助他们在入职之初给予锻炼的机会并尽快熟悉工作岗位。

2.创新工作方式,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校基层党组织在高校师生中有着广泛的分布,是党员干部联系大学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校园文化及人文氛围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高校基层党组织在服务大学师生中不仅服务工作到位,也要服务力度到位,在以大学师生为本的原则下创新工作方式,以大学师生的需求为导向,可以通过开展党员的“微岗位”来服务大学师生,通过设立小岗位来体现党员的作用和价值,比如时政播报员、就业信息员、班风督查员等等,达到服务群众的目的,构建高校基层党组织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覆盖面,形成一个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完善基层党组织服务大学师生、大学师生党员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3.完善大学生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朱光磊在《现代政府理论》中提到:一个成功的决策,是让许多人产生接近感,也即政治认同,这样的决策才会有群众基础,所以政党和政府方面要善于利用意见综合的机制,尽可能综合不同利益群体意见,使决策和立法有尽可能广泛的利益基础,也要善于综合意见,巧妙地把意见和权威结合,提高民主效率。[3]中央教育实践活动文件强调决策之前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什么才是老百姓最需要的。高校党组织直接面对大学生这一群体,作为信息时代的大学生,他们因为接收信息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自我意识非常强,所以党组织在做决策之前要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心理状态,完善大学生民主决策机制,通过网络、手机和信箱等多种方式搭建大学师生自主决策的平台,尽可能搜集学校师生对管理决策的看法和意见,并积极整合他们的利益倾向,增强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9—54

[3]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0—122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人文社科项目“高职艺术院校党建工作模式的创新研究”(14SKS5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徐芸,女,(1969-),汉族,重庆人,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党建工作及语文研究。

作者:徐芸

第2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能定位与优化

【摘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成立、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与优化有赖于宪法的贯彻与落实,有赖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更有赖于思想认识的提高与工作方法的创新。只有理解自治并善于自治,尊重群众并服务群众,才能真正发挥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更好。

【关键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能定位 职能优化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成立、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不具备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与能力,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群众性及自治性特征却能在群众工作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并通过对基层政府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而使攸关群众的诸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新型居民社区的物质建设与精神文明都需要有一支思想忧、素质高、能力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队伍,需要通过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作用来强化自治组织的各方面功能,以使社区和农村的建设更加和谐,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科学发展①。这是社区群众的实际要求,也是当前国情的客观需要,对于维护居(村)民的利益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社会地位是由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决定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与职能内涵不仅体现了相关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的宪政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政治思想要涵。广义地讲,宪法政治是以人民主权为道德前提,以法治、民主和分权制衡为制度手段,以人权为价值目标的政府制度②。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由人民主政管理社会,这和封建时代的统治和被统治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起就有了宪法政治思想的萌芽,主要可归纳为这样几点:主权在民;使人民的意志不断上升为国家的法律;真正的宪法政治源于民众的参与;各种政治势力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虽然起初的宪法政治思想难免简单与偏颇,并且浸染时代的色彩,但也为中国共产党宪法政治思想的初步形成与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在后续的民主革命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及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政治思想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反复交替与上升,最终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体现中国政治特色的宪法政治思想,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宪法政治思想在继承人民主权这一道德前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民主政治的具体实施与方式效果,也更加重视以法治手段作为民主制度的保障措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从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居(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所从事的也不是政府行政事务。但是,居(村)民委员会要对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基层性自治工作,这就决定了它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等特征。基层性是指它指存在于自身所在居住地这一局部范围,也只负责这一基层社区的工作;群众性是指它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工作范围也限于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自治性是指它不从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受基层政权的直接领导,具有自身组织的独立性,但应该接受基层政权的指导与服务。这就决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殊地位与优越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而其性质又是由其产生的方式决定的。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它符合憲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其实这一法律规定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宪政思想的重要内涵体现,比如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本身既是党的民主之宪政思想,也是这一思想的法律化,这就从内涵和形式两个方面将民主权力应用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上,从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形式进行了定性。第二个是它的选举方式,即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一个方面,他们通过自己的判断选出社区组织,自然是能够代表群众,也自然具有真正的自治性,其性质无疑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实践意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实践意义不仅在于基层群众的自治管理,还在于这一组织的产生与存在。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的过程而言,其民主选举的方式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最佳表现。民主自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不仅是一种形式,民主也不是从自治才开始实现的,如果没有民主选举这一过程,民主自治就会缺少稳固的根基,管理权就并不属于人民。因此,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实践中,以民主选举去产生这一组织必然是民主与自治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再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存在也是民主实现的有效途径,为人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甚至政府事务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对于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与存在的另一个基础是宪法性,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国家的宪法中,也就给我国的民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宪法和法制保障,并通过宪法和法制的有关规定来实践民主进行的性质、任务和方式,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基础。总体来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群众性和直接民主的优势,使得它在进行公民利益的表达、协调公民之间的利益时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原则立场,也更能有效地实施并产生良好的作用,使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使城乡社区建设更加和谐,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科学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在1998年11月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居(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来看,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其职能作用应发挥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区管理。社区是民众聚居之地,人多的地方问题就多,事务也会繁忙,而社区问题因直接产生于居民之间,所以就非常琐屑,如财产管理、环境卫生、社区安全、邻里纠纷等。百姓事无小事,从中不难看出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多么大,又是多么的不可替代。二是居民教育。居民教育是针对居民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律学习、社会风尚熏陶等活动,以使社区居民能够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保持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等,使社区发展更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三是公益服务。社区居民在现实工作与生活中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未必很大,但却繁多、琐屑,这些都需要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而加以有效解决。由此看来,社区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有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功能,又有基层政府机构的行政性功能;既有自治的基本形式,又不能超越国家政策制度与法律的规范,其职能的基础性、特殊性由此可见一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缺陷。由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未予以明确,导致有很多公共事务不便处理,而实际情形则是它们所承担的又远远超出其职能范围,因此这实际上的职能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从行政法上理解,居(村)民委员会并非行政主体,至少它没有行政管理权;从和基层政权的关系上看,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是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③,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此一来,居(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工作就会出现这样一些困顿:第一,自治权和行政权大小不符。自治权似乎是范围较广、权限较大的管理权,但形成法人地位的缺失却导致很多社区事务无法开展和实施;第二,自治内容与行政化倾向不符。既然基层政权将居(村)民委员会视作自己的下属机构,就会不自觉地将之作为“一级政府”而加以调用,不仅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发布行政命令,还会安排较多的行政性工作,将许多原本属于行政下属机构的工作内容分配给了居(村)民委员会,造成居(村)民委员会工作运转的行政化,这就会冲击到居(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工作形式,从而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发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优化

依法自治,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法人”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在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是明确的,但城乡社区的依法自治是一个整体系统,并不是仅仅承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性这么简单。除了他的产生要合法、它的存在要合法之外,它的行为过程更要合法,更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其“自治性”的法人地位。从目前宪法政治思想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实际职能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尽管不是一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行政权;但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如工厂、企业、公司、协会等;而是具有一定的与国家政策、制度、法律及行政命令相关的社会管理权,如果对其自治性特征不予法人认定,那么行使类似行政权的过程就会缺少依据,不仅不利于开展自治工作,也会出现问题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以及出现问题无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尴尬局面④。由此看来,所谓自治法人地位的确认应该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应将社区自治组织确定为公务法人,因为社区自治也是集体自治,属于公共事务,在这一点上,它和政府机构相比并没有任何区别。公务法人的确立更有利于社区内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开展。其次,应将社区自治组织确立为自治法人,这一点又和一级政府完全不同。自治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行政化的权利,也是一种民主化的权利,自治的权利如何行使需要规范,而且这个权力和义务、责任是不可分割开的。再次,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社会组织,在具有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也应拥有相应的法人待遇,应将集体与个体的法定待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使自治法人地位从各个方面都能得到良好体现。

明确职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教育及服务能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自我服务能力必须通过对自身职能的正确、有效发挥才能得到提高,职能的有效发挥源自职能的正确发挥,要能做到这一点,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切实职能是必须的。尽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群众性与自治性决定了其工作内容的琐屑,但并不等于自治组织做得越多越好,做得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情做实、做细、做透。

宪法赋予居(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第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和基层政府的关系,即被协助与被指导的关系。但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它又是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最有力帮手,既能协助政府将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传达与贯彻,又能够向基层政府反馈民意,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上传给政府部门,从而起到中间桥梁的作用。第二,经营和管理好组织财产。总之,自治组织既要明确自治之责,又要把握自治之法;既要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自我服务,又要协助基层政府搞好工作,管理是手段,教育是方法,服务是宗旨,建设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是其根本目标。

强化功能,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政治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中国共产党宪政中的民主政治思想,它的体现就在于民主的具体化—基层群众自治。因此,要强化基层群众的自治功能必须实现民主政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并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完成社区自治工作,摸索基层群众的自治方法,培养民主政治的意识和能力。首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构成的民主性。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由居(村)民委员会构成,以遵循我国相关法律和“居(村)民居住地区”的原则,充分彰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的民主性和民意性。其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策的民主性。在相关决策中应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维护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保证民主应在最广大的范围内实现。再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的民主性。社区管理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内容,但社区管理不是行政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要以基层群众为服务对象,又要以基层群众为管理主体,通过居(村)民委员会齐抓共管来达到群众自治、和谐社区的目的。第四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的民主性。居(村)民委员会的公务事项同样离不开民主监督,这也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构件要素,社区管理过程中的一切事务都要公开,并经由民众监督与评价,在充分尊重民主监督的同时,应积极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自治组织成为真正的基层性自治组织。

其实,千百年来封建专制思想残余的影响、既得利益阶层的干扰以及大量实际问题的阻滞,都使得民主执政问题还存有较多阻滞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織的职能定位与发挥并不仅仅是一个宪政问题或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民主建设的问题,还是一个思想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及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建设的未来发展都需要社区管理的创新与开拓,尤其需要思想认识的提高与民主意识的增强,这是现代化社区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前提。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村)民委员会,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理解自治、善于自治,尊重群众、服务群众,才能发挥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更好。

(作者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本文系2015年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庆推进依法治市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SGB2015172)

【注释】

①③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价值中国网,http://www.chinavalue.net.

②魏雪芳:“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宪政思想研究”,《理论观察》,2013年第11期,第27~29页。

③黄荣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豆丁网,http://www.docin.com.

④任培华:“民主执政问题不容忽视”,《人民论坛》,2007年第5期,第27页。

责编/王坤娜

作者:卫学莉

第3篇:论商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的职能分析

【内容摘要】商会作为沟通政府、连接企业、服务地方政府是不可或缺的桥梁和纽带。但作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治理最基本特征表现为弱性治理且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使商会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存在较大局限性。本文以武汉为例,剖析商会组织服务于民营经济充分体现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探寻我国商会服务于民营经济的职能定位。

【关 键 词】商会 民营经济 职能

一、商会的性质定位

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是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由于商会没有普遍的定义,不同的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语境下其含义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商会的性质的理解也是千差万别。综合各方面的定义,可将商会性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于政府。商会可被认为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社会组织。商会区别于国际系统中的政府机构,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商会在决策体系方面区别于政府机构,它是独立于政府单独决策,自我管理的经济实体;其次从治理结构来说,商会直接面向于社會,有其公开民主性,再次,在运行机制方面,它属于服务性社团组织,具有非垄断性。

第二,独立于治理结构。商会在管理内部事务,做出重大决定时都不应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及政府、企业的干预。其完整的治理结构可以保证商会的正常运行。商会实行会员制,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作为商会的决策机构,执行者为秘书长及其相关人员。监事会专门负责商会的日常监督工作。治理结构的完整和决策体系的独立都为商会的各种职能发挥提供了保障。

第三,非垄断性。由于商会会员具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自行决定加入或者退出某个商会,如果商会为会员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足以吸引企业,他们就不会投入会费以节约成本。会员认为这些产品不能再满足其需求,也会主动退出该组织。尽管有相关“一业一会”的规定,但是经过长期的分化和整合,商会已不再具有明晰的界限。越来越多的商会具有同种性质,他们的区别仅在于名称不同而已。正如市场体系中的其他组织,商会之间也会有竞争,也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商会组织管理不善也会被会员淘汰,被社会离弃。

第四,非营利性。商会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经营活动不以私人利益为目的。但是,商会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其财政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会费,私人捐助,政府财政补贴和服务性收入。商会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体现在活动收入并非归商会成员所有。商会有自己独特性的社会使命。

第五,合法性。商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需要经过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登记和注册程序。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会员数量、社会团体名称、规章和组织机构、固定场所、专职工作人员、活动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商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前提下从事其经济活动。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一方面民营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不断凸显,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由于受到出口形势、盈利能力、资金缺口等一系列问题,其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更大挑战。而作为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商会更加成为了民营经济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撑,它代表民营经济发言的有力主体,根本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有效减少民营经济的交易费用。

二、武汉商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职能显现

2008年武汉首次提出要打造“全民创业”之城的战略目标,武汉商会专门成立助推全民创业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全民创业推进工作,一年后武汉民营企业新增了2.47万家,占所有新增企业的92.5%,日平均新增民营企业数为67.7家,每天比上年净增17.7家。可见,商会组织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1.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发挥商会宣传职能。武汉商会发挥人才荟萃的智力优势,成立专家咨询团,参与各区《创业手册》的编撰工作,组织专家、学者成立全民创业“导师团”,定期为创业者进行专业辅导。动员全市民营企业参与全民创业,为助推全民创业建言献策,宣传造势,与市主要媒体合作,推出创业咨询服务热线,营造全民创业舆论氛围。创办《创业与发展》简报,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政府部门制定的扶持创业政策当好宣传员,为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重点是大学毕业生当好创业助推器。并且建立了武汉助推全民创业网站,定期发布助推全民创业的信息。

2.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商会服务职能。商会组织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动员和组织民营企业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积极扶持环保型企业做大做强,着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扩产增效,协助有潜力的公司拓展国际市场,帮助这些公司与支柱行业,如钢铁、汽车等产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开展合作,延长产业链,做大产业群,并且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全市新兴产业振兴计划。联合市、区有关部门先后召开了数控机床、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产业振兴工作动员会,并促成一批产业项目合作。邀请美国纳斯达克、长江证券等证券机构为民营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引导民营企业抢抓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力促发展潜力大、成效好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随时提供创业服务咨询,而且邀请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武汉市分行等职能部门召开创业咨询会,积极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

3.挖掘民营企业家优势,发挥商会组织职能。一方面带动有意向的创业者。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的经验、资金、市场、科技等优势,大力开展先富帮后富、先创业带新创业的一帮一带活动。举行了零元创业、全民创业比赛等活动,对乐于投身能力创业的行动者进行扶持,帮扶有创业意愿及能力的人低起点达到创业目的。另一方面带动大学生创业。先后组织孙文、刘国梁、曾文涛、陈纯星、王波、游林等多名武汉知名企业家到高校进行了创业辅导讲座,激发大家改变就业观念,积极投身创业。在高校大力举办创业方案设计大赛,成立大学生创业辅导站,聘请民营企业家为大学生创业辅导员,在民营企业建立创业实习基地。号召民营企业家慷慨捐资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对优秀创业项目进行奖励,举办武汉大学生创业设计和创业项目成果巡回展,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议推荐等方式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组织企业家与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对接,帮助大学生开拓市场,协调解决创业资金困难等问题。

三、武汉商会参与民营经济尚显不足原因分析

在武汉商会助推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但是从经济总量、GDP比重、纳税额等方面与一些同类城市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当前上看,整体实力较弱,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群度不高,单打独斗、各自为阵的现象较为普遍;长远上看,民营企业明显游离于武汉优势支柱产业外,参与或与之配套相形见绌,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商业贸易、饮食娱乐、简易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事新型行业比重偏低,新兴产业发展滞后。深究其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

概括地讲,从全国来看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种种不规范不健康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特定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实体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是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权力集中于部分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许多政府部门和官员控制的权力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来解决,致使政治与经济紊乱,一些民营企业主自然通过贿赂解决难题。二是法律不健全。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针对商会这一块有很多空缺,一些执法人员也会公然执法犯法,利用权势接受贿赂,贪赃枉法,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很多时候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三是管理不到位。从管理体制上来看,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仍然是民营企业的直接上级,这种管理模式必须转变传统模式,由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商会管理,使经济领域的管理模式规范化。四是社会环境有待优化。某些民营企业制假售假、走私等非法经营活动,但是却被政府忽视不见,不是他们不知道,而是因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创造”政绩,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促使他们睁只眼闭只眼。这些外部因素的改变,不在乎一朝一夕,我们只能加快步伐,使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协调发展。俗话说:“术业有专攻”,商会的发展必须要跟上民营经济的发展脚步,才会跟上其前进的步伐。

武汉市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与其内部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首先是企业自身做大做强意识不强。成就大事业气魄不足,合作意识不强,竞争拼搏的谋略与手段不多,打造核心品牌的知名度不高。其次是产业布局不合理。从事劳动密集型,特别是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的企业占到了全市民营企业总数的50.82%;从事科技密集型行业偏少,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新兴行业仅占到全市民营企业总数的5.21%;企业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弱。再次是自主创新驱动力不足。人才、技术短缺,产学研磨合时间长、合作层次不高,缺乏长效稳定利益机制。第四是融资难“瓶颈”依然存在。缺乏制度保证和正常运行机制,地方财政扶持引导资金有限;政策性担保公司数量少,资金不足,未形成广泛覆盖体系;企业需求不对称、融资渠道窄小、金融品种单一,银行贷款担保条件高、手续复杂、周期长,难以满足企业对金融资金的需求;金融服务信息与企业自身在担保、融资、风险投资等方面管理不完善,信誉度较差,导致融资难。最后是总体发展环境有待改善。虽然近年来武汉掀起了“治庸问责”风暴,但在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思路和举措上亦步亦趋,缺乏积极探索的精神和实践,政策创新缺乏突破,地方特色不足、引爆能力不强,未能很好地研究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领导协调机制上看:领导协调机制乏力,缺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统一、权威、高效、连续的领导协调机制。如武汉市在1993年开始就设立了个私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运作模式是以某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旨在形成服务合力,但到目前为止,民营经济的这一服务机构先后由工商局、工商联、原体改委、政府办公厅、经信委等几个部门牵过头,工作的延续性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体权威和效率。对民营经济的宏观调控、监管服务力度不够大,没有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目标,缺乏系统科学的统计指标和考察评价体系。从公共服务体系上看:已经建立了公共普惠性的社会化中小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还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四、增强商会服务民营经济的职能定位

一是正确树立商会的市场地位。商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团体法人资格,可以獨立自主地开展范围内的活动。各个城市的商会发展不一,这和每个地方的政权特点是息息相关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适时地选择放权,让商会参与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政府要做的是完善行业协会,引导行业组织进行自我教育,完成促进自身发展的任务,并由行业协会负责其会员企业的产品责任问题。政府的放权会增加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加其在行业市场的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自主管理,增加这些商会的治理能力,并且不断完善其功能。商会在接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实力,使自己不断成熟起来,进而可以将政府转移出去的职能发挥得游刃有余,也可以提升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有利地位。

二是加强民间商会的规范管理。政府逐步放权增强民间商会治理能力,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放手,盲目放权,应该是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其自主治理的职能权限。很多商会具有一定的“草根性”,这种“草根性”既表示其生命力顽强,也意味着其不规范不受拘束的一面。要使其彻底担负起地方治理的责任,对其规范管理是志在必行的,科学的管理体制是商会所必需的,同时要有规范的行为方式。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商会的服务意识。新形势下商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明确职责,创造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良好环境。从杭州、温州等商会较为发达的地区来看,正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大胆解放思想,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才有了民营经济辉煌发展的今天,同时也使商会有了崭新的局面。所以政府应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不看性质、看贡献”、“只设路标,不设路障”政策,做到思路上“放胆”、机制上“放活”、政策上“放宽”。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商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在武汉市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商会发展的舆论氛围。三是要加强商会组织建设,不断激发工作活力。商会要完善建设,就要发挥其优势,整合内部资源,加强组织发展建设,形成市区、街道乡镇基层商会组织广泛建立、行业商会迅速发展,覆盖面宽广,工作基础坚实的组织工作体系。

三是赋予商会应有的治理功能。商会的治理功能要靠自身民主治理机制体现出来。由于商会具有特殊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长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但是由于会员不参与日常管理,其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会提出有建议性的意见。实际上,随着商会成员的增多,商会规模增加,其所从事活动也变得更加复杂,会长的个人能力已达不到管理大规模会员的要求。商会资源分配不均,利益倾向都难免会有所发生。实现民主有效的治理模式会使商会受到更多会员的推崇。法律与道德约束是提高商会组织成员能力与素质的双重保障,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约束组织成员行为立法,并且要建立约束组织成员行为的伦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同时自我评估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组织成员行为的规范。从外部环境来讲,使社会充分意识到这些社会组织存在的必要以及他们处理问题的合理公平,就要尽量使组织服务与资金运作透明化。政府也应该协助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并定期开展针对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这些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王名.民间组织的发展及通向公民社会的道路,中国民间组织三十年:走向公民社会[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王玉珍.商会的生成机制及有效性理论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5(5).

[3]郁建兴.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基于浙江温州市的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黄孟复.中国商会发展报告No.2[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张捷,徐林清.商会治理与市场经济——经济转型期中国产业中间组织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第4篇: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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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2010-06-29 18:27:3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2)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三个有名的自我反思问题:我能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后来又加上一个问题:人是什么?

对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基层党组织)自身而言,也应该有三个自我反思的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是什

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做什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可以期望什么?这三个问题直接关系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履行好坏和使命的完成质量以及可能的创新发展空间。

市直机关业务工作多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必然奠定其机关党建工作特殊的存在价值。但是,在机关基层党组织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提拔奖励不要”。有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感叹“为什么执政党的机关党员干部不愿从事党务工作?为什么党务干部表面重要实际地位不重要?”。有的同志直接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在领导层面首先应该解决机关党委是什么?干什么的问题。创造科学、规范、高效、负有责任的工作环境。机关党委应抓‘主业’,绝不是行政办公室的‘干事’。机关党委疲于应付方方面面的繁事,改革、创新便无从谈起。机关党建工作也应遵循科学发展的轨迹”。

任何一个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必须要有现实的需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如果组织自身连自己是什么是干什么的都模糊不清,必然无法厘清工作的空间和边界,必然无法突出主业与优化职能职责,甚至会萎缩虚化可有可无。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是什么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执政安邦的机关组织细胞。执政党的主体是千千万万普通党员,直接与党员发生政治联系的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机关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机关的一举一动都与百姓的生活、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在如何保证“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上下大功夫。有观点认为,市直机关党员素质高、觉悟一流,党的建设在机关只能做点陪衬,不能当真,因此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的领导职位是个闲职,主要用来养老和整理材料应付上级党组织检查。人性本恶,腐败滋生、不作为、乱作为等,与党员素质觉悟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机关基层党组织真正虚无化,如果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缺失,如果潜规则盛行而使制度约束与程序设计成为摆设,如果机关基层党组织无力无法监督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而让老百姓千夫所指,我们应该汗颜甚至脊背发凉。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机关业务工作的力量之源。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旺盛生命力保障,是联系群众,推动发展的攻坚力量及力量源泉。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员之家、干部之家、维权之家和服务之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人心齐泰山移。机关党的作风与正气能影响单位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作风风格,能形成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在特定领域从事政务的无形力量;党内的关怀激励机制能改善干部的工作方法,强化工作绩效,激发干事业的热情和能量。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内民主的改革探索阵地。在目前中国发展阶段所具备的发展水平上,党内民主在基层党组织中正逐步得以有效推行。民主是一个历史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范畴,在古希腊由抽签决定谁当城邦“市长”是原生态式的民主,民主的形式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但是“选举”始终是民主永恒的主题。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

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是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之一就是要改革不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政治体制机制必须关注民主的生长程度和民主的生长土壤,民主推进过程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内民主的探索使命应该落在基层党组织身上。机关基层党组织实际上处在政治体制改革前沿,以推行党内民主为基础的方方面面改革在机关基层党组织中应该得到有效的探索与推广。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做什么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业的内容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十大内

第5篇: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切实履行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三个有名的自我反思问题:我能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后来又加上一个问题:人是什么?

对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基层党组织)自身而言,也应该有三个自我反思的问题:机关基

层党组织是什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做什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可以期望什么?这三个问题直接关系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履行好坏和使命的完成质量以及可能的创新发展空间。

市直机关业务工作多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必然奠定其机关党建工作特殊的存在价值。但是,在机关基层党组织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提拔奖励不要”。有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感叹“为什么执政党的机关党员干部不愿从事党务工作?为什么党务干部表面重要实际地位不重要?”。有的同志直接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在领导层面首先应该解决机关党委是什么?干什么的问题。创造科学、规范、高效、负有责任的工作环境。机关党委应抓‘主业’,绝不是行政办公室的‘干事’。机关党委疲于应付方方面面的繁事,改革、创新便无从谈起。机关党建工作也应遵循科学发展的轨迹”。

任何一个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必须要有现实的需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如果组织自身连自己是什么是干什么的都模糊不清,必然无法厘清工作的空间和边界,必然无法突出主业与优化职能职责,甚至会萎缩虚化可有可无。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是什么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执政安邦的机关组织细胞。执政党的主体是千千万万普通党员,直接与党员发生政治联系的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机关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机关的一举一动都与百姓的生活、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在如何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下大功夫。有观点认为,市直机关党员素质高、觉悟一流,党的建设在机关只能做点陪衬,不能当真,因此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的领导职位是个闲职,主要用来养老和整理材料应付上级党组织检查。人性本恶,腐败滋生、不作为、乱作为等,与党员素质觉悟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机关基层党组织真正虚无化,如果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缺失,如果潜规则盛行而使制度约束与程序设计成为摆设,如果机关基层党组织无力无法监督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而让老百姓千夫所指,我们应该汗颜甚至脊背发凉。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机关业务工作的力量之源。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旺盛生命力保障,是联系群众,推动发展的攻坚力量及力量源泉。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员之家、干部之家、维权之家和服务之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人心齐泰山移。机关党的作风与正气能影响单位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作风风格,能形成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在特定领域从事政务的无形力量;党内的关怀激励机制能改善干部的工作方法,强化工作绩效,激发干事业的热情和能量。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内民主的改革探索阵地。在目前中国发展阶段所具备的发展水平上,党内民主在基层党组织中正逐步得以有效推行。民主是一个历史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范畴,在古希腊由抽签决定谁当城邦“市长”是原生态式的民主,民主的形式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但是“选举”始终是民主永恒的主题。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是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之一就是要改革不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政治体制机制必须关注民主的生长程度和民主的生长土壤,民主推进过程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内民主的探索使命应该落在基层党组织身上。机关基层党组织实际上处在政治体制改革前沿,以推行党内民主为基础的方方面面改革在机关基层党组织中应该得到有效的探索与推广。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做什么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业的内容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十大内

容,涉及除业务领导之外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

一方面,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党的其他基层党组织一样,主要承担着党自身建设的基本任务。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八大基本任务,笔者把它概括为以下八大内容:一是宣传执行和团结协作任务;二是不断学习培训任务;三是管党员开展活动任务;四是联系群众任务;五是选贤举

能任务;六是发展党员任务;七是党要管党监督党员干部任务;八是树正气任务等。

另一方面,机关基层党组织作为机关内部一级党的组织,工作主业除了八大内容以外,还有其自身特殊职能具备特殊的另外两大内容。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由上述规定可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特殊职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协助职能。机关的领导形式主要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应的问责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工作和推进工作,实际上是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每名党员讲大局、守纪律,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全力以赴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协助职能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不领导”,不领导单位的业务工作,既参与其中又超然于外。二是监督职能。这种监督不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党组成员的监督,而是组织对党组成员个体进行有效的监督,组织对全体单个党员干部进行充分实在的监督。

机关工作对上为上级组织负责,下对黎民百姓负责,如果把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比作披荆斩棘改革攻坚的利剑,那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业就是要使这把利剑永远指向正义的方向。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方式

机关基层党组织是什么和干什么的问题最终的落脚点是怎么干的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方式不是书记或者副书记对党组或对党员“点对点”的方式,而是组织对个人“面对点”的关系,书记或副书记只是组织党员形成组织的力量而开展工作。

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有以下十种方式。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重大党内举措和会议精神。二是定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讨论单位发展重大问题和交流沟通或相互学习,对干部中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进行事前监督。三是组织中心组学习会领会党的上级组织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精神,研究一段时间的发展规划等。四是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班子及成员的日常工作不足和改进措施。五是组织党员大会选举委员或审议单位重大事项或听取党组成员述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行使党员建议权和审核权,对行政行为和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监督。六是指导并支持群团组织“动”起来,积极开展有益于干部职工身心的文体活动。七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使机关党建工作真正为干部职工服好务,创造优美舒适、颐养身心的软硬环境。八是大力开展党员培训教育工作,广开渠道进行业务培训。九是逐步规范干部人事工作与机关党建工作的结合机制。十是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等,真正体现机关党组织的温暖与关爱。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可以期望什么

所有期望的指向都是未来,所有未来的标准都要符合时代和历史的价值观,所有价值观都要归结到现实生活中人的生存与发展。机关基层党组织期望的根本立足点就是现实中必须以人为本,使机关党员和老百姓的生存与生活得以根本好转,使人的发展更加自由和全面。要使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有效发挥、使命任务有效完成,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和改进。

(一)机关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的落实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党建工作者自身和公众对机关党建工作重要性认识上存在偏差等原因,致使从事机关党建工作的干部职数、人员素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长期不能很好地得以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自身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和行使职能职责。一是领导职数少兼职干部多。目前,在市级部门中,专职的机关党委书记没有编制部门的明文配置,同时,无法推广机关党委设立办事机构(党办)的好做法,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等职位基本上由一人一肩挑。要切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不断发展,应该学习贵州、四川、安徽等省份,机关党委设专职书记(副厅局级),根据机关实际需要配够编制数与领导职数,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办等。二是经费没有单列。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开展活动没有适当的经费就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列支而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经费的筹措应该多种渠道,但主要应该依靠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二)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

目前,机关基层党组织面临几大党内关系,关系不顺就会导致体制机制不顺,理顺关系才能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

一是与党组的关系。相关党内文件明确规定部门党组对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但由于缺乏具体“指导”的内容、方式、程序和配套设施,实际上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较好地组织机关党员形成“工作面”,使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能职责难以有效发挥。党组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主要应该是一种支持和党建政治方向上的指引。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运用适合自身的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对党组成员进行“面对点”的监督与管理,对党组工作进行“面对面”的协助。

二是与部门纪检组关系。党章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行使对党员个体进行监督,但由于纪检组代表纪委对党组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和侧重点理论上并不相同,但实际上却是大家监督异化为都不监督、监督混乱或者无法监督。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明确划分监督的对象和监督的方式与分工。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监督包括党组成员、纪检组成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主要用支部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形成组织力量进行组织对个体的监督态势;纪检组主要代表市纪委对党组的执政理念、执政方法、执政效果等进行组织对组织的监督,对违纪干部个体则应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组与机关纪委分工进行处理。

三是与机关工委的关系。机关工委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但由于机关工委所“领导”的面宽线长,待遇职级由单位自身说了算,领导关系异化为一种松散关系,大量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行为缩小为换届选举的象征性审批、材料报送、会议贯彻和工委职能部门走马观花般的年终检查等“领导”方式。机关工委应该根据党章和近期中央相关文件,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支部组织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大会等用组织方式行使职能进行切实的领导,运用多种载体全面推进机关党的五大建设,打造活力机关党建,服务重庆科学发展。

四是与其他机关基层党组织关系。机关基层党组织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相对处在一个封闭的工作环境。市直机关工委创造性地推广了“协作组”形式,搭建了市级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之间、区县工委之间的交流平台。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以会议交流为主,真正好的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并未真正形成和有效交流。在城乡共建大背景下,应进一步推进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与乡镇和村基层党组织真正有效结对共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在重庆建设中国内陆开放高地,全面实现“314”总体部署过程中,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该学习先进发达地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新鲜经验,大胆走出去,拿过来,用科学发展观最新成果作指导,以开放的理念和创新的精神,全面反思自身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采取实在的举措,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能职责。

第6篇: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化的思考

一、税费改革要求农村基层组织转化职能

费税改革的推行直接去掉了村委会“催粮派款”的职能。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生育行为缓解了计划生育政策给村委会所带来的压力。与此相联系农村入学儿童减少,再加上农村人口转移,同时随着小村合并为大村,农村学校也在不断合并,这样

村委会在教育方面的职能便不断萎缩。医学的迅猛发展使得农村不可能发展大而全的医疗事业,交通、信息的发达也使得农民可以较为迅捷得获得来自村外的医疗服务,村委会将医疗事业承包给个人则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这样村委会在医疗事业方面的职能也不断削弱。

推行税费改革,规范了税收征收办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应尽的义务,改善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矛盾冲突。把村组干部从经常性的收粮催款的困扰中解脱了出来,为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创造了条件。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组织在“催粮派款”、计划生育、维持农村治安等管理职能方面在不断弱化,而在引导村民脱贫致富、组织协调公益事业等服务职能方面迫切需要加强。

二、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化难

1、机构难运转。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减负率一般都在30%左右,但与此相伴的是村级财力大幅度减少。改革前,镇村村级财力是万元;改革后该村村级财力为万元,比改革前减少27.8%,使得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乡村组织越发显得窘迫。该村村需要万元的收入才能保持基本正常运转,缺口达万元,实际工作中的缺口则更大。村干部差旅费、电话通讯费和村民代表会议误工补贴等费用无法兑现。村委会面临经费不足、正常运转困难。

???

2、工作难度大。税费改革后,为了弥补收入上的减少,采取精简干部的办法以减少支出,使得基层组织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减人不减事、合村并组后,管理幅度大,各种矛盾多,工作难度强,使基层干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村干部服务面和工作量增加了二至三倍,一般都是身兼多职并兼任了村民小组长,往往是应付多,下户走访调查民情少,农民见到村干部的次数也少,村干部与群众的信息缺乏沟通,造成群众的误解和埋怨。

???

3、实事难兴办。一方面,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力下降,"无钱办事"的问题日显突出。另一方面,村级负债面大,还债与办实事之间产生矛盾。村级债务沉重且偿还困难。前些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村背上了债务包袱,据统计,全县个村,无债务的仅有个,全县村级债务总额为亿元,村均债务万元。税费改革前部分乡村利用乡统筹、村提留逐年偿还了一部分,改革后无集体收入的村的债务偿还问题陷入了困境。加之税费改革后村级集体收入降低,在村级现有的财力下,既要保"吃饭",又要还债务,还要办实事,村组干部感到很为难。打井、修路、修渠等村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难兴办,将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4、推行“一事一议”制度难。兴办集体事业和公益事业,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实行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大家管,这是合民心、顺民心之举。但是,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农民群众的观念难转变。以前农村兴办公益事业一般以村集体投入为主,农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性较强,对基层组织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实行“一事一议”,要求农民群众从“大家的事,集体办”的传统观念转到“大家的事,大家办”的新观念,其接受的难度很大。从目前农村的现状看,有文化的年轻人大都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剩下的农民思想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不高,思想难统一,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不配合、不支持,基层组织对此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事一议”的有效实施。

三、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化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真正解决“有钱办事”问题。村委会要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要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找准增收门路,开辟新的财源。一是有条件的村,要利用资源优势,兴办集体企业,缓解财力紧张的局面。二是在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分工分业,充分发挥农村中的能人、大户、专业户带头致富的作用,引导弱势农户出租土地与优势农户联营或进城打工,增加增收机会。三是以市场为导向,狠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抓好开发性生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尽快形成以粮食、畜牧、林果、蔬菜为主的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业食品产业体系。四是积极引进外地客商投资开发本地资源,引资兴办企业,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缓解收支矛盾。

2、加强清理化债力度,妥善解决债务。进一步加强清理化债力度,对不同性质的债务要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对于乡镇负责的债务,可根据乡镇财力状况,分年逐步还清;对应该由村负责的债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要分期、分批

第7篇: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

坚持从三个方面着手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

河西镇位于高平市南部,距市区8公里,地域面积103.6平方公里,辖45个行政村,56个自然村,1.2万户,4.9万口人,由原河西镇、悬南乡、牛庄乡三乡镇合并而成,2010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308元。该镇是全省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是高平市的人口大镇、“三农”重镇,是高平市规划的轻工食品工业园区、大型物流园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也是高平市“一城五镇”战略的五镇之一。高沁高速、高新高速、长晋高速、一级路、二级路、嘉南铁路、张峰水库引水管道、煤层气管道等穿镇而过,区位优势十分突出,市场发育、人文环境基础很好,是高平市“十二五”规划的主体功能区,是全市型跨越发展的主战场。

为了有效承接新的发展机遇,最大限度地服务全市的转型跨越大局,该镇从服务投资环境、服务农民增收、服务社会稳定三个方面着手,深入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扎实提升党组织的服务能力。

一、从服务投资环境入手,强化发展意识,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发展的能力。

要实现转型跨越,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发展意识、环境意识、服务意识、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发展的能力。去年7.29全省干部大会以后,高平市提出了“勇当晋城转型发展的领

头雁,争做山西跨越发展的排头兵”的目标,河西镇作为主战场之一,清楚地认识到为项目发展、园区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必将成为镇村两级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并进行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首先,在全镇开展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优环境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活动,通过河西小报、文艺活动等形式进行全方位、高强度的宣传灌输,使招商引资成了热议的话题,创优环境成了舆论的主流,发展的氛围进一步浓厚起来。其次,该镇提出了 “亲商敬商护商养商要成为河西人的品行”的工作理念,和“宁可自己多跑几趟,不让投资人多走一步”的工作要求,党委政府率先作出表率,专门成立项目服务办公室,成立领导包项目“一对一”责任制,带动和影响基层干部为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这些理念和要求正在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近年来,落户该镇和工业园区的雨润新胜肉类、山西神隆氏生物活性肽等10多个项目以及6项省市重点工程进展顺利,运转正常,干部群众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用工招工过程中给予了极大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未发生一起为难企业的现象。凯永循环农业示范园在今年7月份遭受洪灾后,所在村的党员干部主动到园区抢险救灾达5天之久,让投资人非常感动,决心要继续扩大规模,安排更多的群众就业。新引进的一个机械制造项目原计划投资3亿元,虽历经两年因土地问题未能落地,但投资商受干部群众这种热情和精神的感染,不计较新选厂址的不利条件,依然决定把投资扩大到18亿元,还要再上一个投资2亿元的路桥保护器

项目,最近还有几个项目慕名而来,已谈定2个,计划投资

3.5亿元。在服务项目的过程中,党员干部群众的认识得到了深化,服务发展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从服务农民增收入手,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基层党组织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力。

要实现转型跨越,重点在农民,难点在增收;要有效解决这个重点和难点,全民创业是动力,一村一品是路径,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致富的能力是关键。随着发展氛围的不断浓厚和受到煤矿兼并重组的影响,党员干部转型发展的认识得以强化,创业意识变得更加强烈,纷纷行动起来,捕捉信息,寻找项目,通过引导村上有钱人,发动村上能人,鼓励有意向的人,拉动在外创业的人,干部带头创业等措施,开展了以一村一品为主要形式的全民创业活动。仅去年以来,该镇发展百栋以上蔬菜园区的村6个,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它小型企业9个,扩大种植基地3000亩,发展养殖小区4个,规模养殖户得到66户,初步形成了12个特色专业村,带动和参与的农户1100多户,还有一些村在药材种植、蚕桑种植、干果种植、手工挂毯等方面也开始按一村一品的思路谋划。以上这些项目或是干部党员自己投资带动农户,或是牵头组建合作社,或是引导大户投资、组织农户参与发展起来的。党员干部在土地流转、贷款协调和信息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该镇南庄村干部在为群众发展蔬菜大棚的过程中尽心尽力服务,虽然因有点失误发生了虫害,群众遭受了一定损失,但群众对干部没有怨言。在一村一品、全民

创业的实践中,干部的服务本领得到了锻炼,基层党组织的威信得到了提升。

三、从服务社会稳定入手,强化群众意识,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能力。

要实现转型跨越,社会稳定是基础;要实现社会长期稳定,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是重要保障。该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要在六个层面下功夫。在镇党委政府层面,树立了改善民生、服务均等的施政理念,对撤并乡镇的原区域给予倾斜支持,连片建设新农村,基本实现了户通水泥路、标准化村级办公场所、甲级卫生所、村级文体活动场所、安全饮水五个全覆盖,达到了整体推进,均衡发展;在村级组织层面,以党员联户和服务承诺为主要方式,依靠党员发行《河西》报纸的优势,在所联系户中发挥卫生管理员、政策宣传员、民情信息员、民事调解员、道德示范员、治安联防员等六大员作用,实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无缝隙,全覆盖;在制度层面,坚持依法办事,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党务公开,严格村务财务管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在体系层面,镇里最早成立便民服务中心、村村设立了村级代办服务点,组建了村级代办服务队,制定了村级代办服务制度,尽量让老百姓办事少跑一趟路、少进一道门、少找一个人、少花一分钱;在保障层面,建立了干部关怀激励保障机制,设立了老党员老干部救助基金、教育基金、开展了干部结穷亲活动;

在精神文化层面,利用自办小报、黑板报、文化墙、发挂历送赠言、组织群众开展文体活动等形式进行核心价值理念和传统道德教育,开展孝子孝媳评选、党员责任区评选,党风村风得到改善,群众素质得到提升,群众对党组织的认同度、满意度也得以提高。

为切实提升党组织的服务能力,该镇坚持以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标准对机关干部、支部村委工作进行考核;坚持对党员采取“制度﹢道德”的约束机制,对党员履职情况、承诺兑现情况以党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在制度管理的基础上用道德规范和公众舆论来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对干部党员增强群众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实践中,该镇深深地感到基层的党员干部确实存在胡总书记提到的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只有不断加强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建设,不断以创新服务的方式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使转型跨越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

第8篇: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统揽整合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统揽整合法律服务职能的作用

(荔湾区司法局 洪剑锋)

近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汪洋书记也在最近的讲话中提出要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纵观近年来我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维稳工作中,公职律师、法援、调处等职能履行中,作用发挥较好。但是在引导、管理社会律师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则相对弱化,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现状

由于社会尚处在改革转型期,由国企改革、房产改革、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这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些群体性案件相比一般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更大,处理好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处理不好会给国家与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活动前沿的律师队伍,已有不少律师广泛介入了群体性案件,但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有的不仅没有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还多多少少的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有个别律师为此深陷 1

囹圄。可以说,现在社会上对社会律师的看法,依然还是负面为主。特别是在某些群体性纠纷中,社会律师有时扮演鼓动者、煽动者的角色,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有的律师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稳定的社会局面。

在律师管理方面,社会律师自93年改革以来一直实行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接受律协的行业管理,一方面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这方面,各地的做法均有不同,在广州对律师进行直接管理的是市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局虽然设有律师公证管理科,但是对社会律师基本上没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

分析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常常处于调处群体性纠纷的一线,面对一起纠纷时,许多方面的职能都是集中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几个部门。比如最近在某街发生的环卫工人劳资纠纷中,当事人各方都找到我局,一是劳动部门,由于涉及政府部门,公职所理所当然地为政府部门充当了顾问;二是特困工人,因为符合法援经济条件,法律援助部门也依申请而介入;三是非特困工人,因为当事人需要诉讼代理,聘请了社会律师,自然我们的律公科也可以介入。这样,一宗纠纷中的利益冲突的各方都直接或间接的和我

局职能发生了联系,我们也充分了解了各方的要求和特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彼此融合协调对方的要求,岂不更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因此,笔者提出解放思想,统揽整合的观点,通过综合这几项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法律部门在维稳调处中的重要作用。

在整个统揽整合工作中,公职律师、法律援助、调处纠纷三方面配合日趋默契,但是在社会律师参与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发挥社会律师的正面作用,为我所用,就成为我们统揽工作的症结所在。

解决

一、全面下放律师管理权。

1、权力下放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即法律明文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权力。

2、现有模式的弊端。目前区县司法局普遍处于纠纷调处的一线,在处理纠纷当事人代理律师问题时,由于不直接管理,所以协调相关事项都要通过市律管处。而直接管理社会律师的部门又无法直接参与调处一线,从而导致两方面工作脱节现象严重。

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把律师管理权下放。不再仅以律师所注册的行政辖区为管理权范围,而是以辖内纠纷涉及的代理律师为管理对象。律师因受聘而了解群体性隐患时应当向纠纷所辖区

县司法局报告。同时,市级律师管理部门也应当在知晓相关纠纷代理信息时给区县司法局通气,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由下而上的信息报送体制,从而保障上下信息畅通。

二、不断发展所所结对优势。今年,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司法所纷纷与律师所结成合作对子,大大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专业力量。我们要不断挖掘结对子给我们带来的优势,让社会律师更快更准确地介入纠纷,为一线调处出谋划策,或者直接充当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借助群众对专业的信任,达到正确引导的目的。

三、积极扭转律师负面形象。在纠纷处理中,不要将社会律师向政府的对立面推,应当充分利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随着律师在全国影响力的日益提高,律师参与群访群诉等各类敏感案件的代理越来越多,全国律师协会专程出台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我们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发现先进事例,树立典型人物,通过正面的舆论导向,纠正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树立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同时,向律师介绍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发展形势,培养提高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组织

对重大的群体性案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业务指导,使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合理、合法和可行,切实能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和统一 。

四、着力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现在许多人在调处时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聘请律师就主观地觉得麻烦大了,我们要改变这种观点。其实,纠纷当事人有律师引导,比没有代理律师或者我们完全不知道幕后操作者的情况,要更有利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对其出钱所聘任的律师是寄予了高度的信任,这样代理律师的一句话胜过其他人的千言万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信任感,通过律师进行有利的沟通,避免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05年两会期间,我区站前街司法所在处理一宗环卫工人劳资纠纷时,就通过纠纷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进行劝解,有效地劝阻了当事人进京上访。

因此,让社会律师充当政府和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其身份的中立性使纠纷当事人认为其态度不偏不倚,在过激人群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亲和力,容易赢得信赖。通过他们将无序的激烈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无疑为四两拨千斤的良方。

第9篇:基层教研室职能应转向以服务为本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与推进,教研室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其职能越来越集中体现在“服务”上。

重新定位职能,积极提供全面服务

基层教研室下连学校、教师,上接教育行政部门,其职能理应是为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教育行政科学决策服务。从教研室职能内涵的实质讲,“研究、指导、管理、引领、培训、支持和帮助”等,既是职能的表现形式,更是职能的服务方式。基层教研室服务应以基础教育为重点,以当前的课程改革为核心,适当兼顾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注重微观,兼顾宏观。既要重视学科教研,又要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教研;既要服务学校教育、教师教学,还要服务于学生学习。在当前,主要是研究解决课程实施中的问题,重点是新理念如何转化为学校管理与教师教育教学的自觉。另外还要帮助、指导学校有效开展校本教研与校本培训,改进校本研训方式,提高校本研训的水平和实效。基于此,基层教研室应更新职能观念,尽全力为本地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服务。

整合教研资源,务求发挥服务效能

教研资源是教研室发挥服务职能必不可少的条件。不少基层教研室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人员少、规模小,而且往往实际在岗人员与优秀教研人力不足;二是设施设备短缺,手段落后;三是有行政化倾向;四是现有资源效益发挥不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工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创新,角色错位,人、物、信息等资源闲置浪费或流失。教研室有“责”难“为”、有“责”无“为”,难以满足教育改革发展和学校、教师的需要,难以专业化高效运作。鉴于此,我区教研室探索了一些做法。首先,积极争取教研服务的物质资源,找合适机会诚恳与领导交流教研发展规划、思路和改革方向,争取行政支持,充实足够的教研人力;改善了教研条件,添置了必需的设施设备,教研服务手段得到了升级换代。其次,充分调动、整合本区教研主体资源,主动处理教研与行政的依赖、服务与支持关系,转向了实质性服务。

面对基层教研室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性、时限性要求和人手紧张的状况,教研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专一兼多”,跨学段、跨学科、跨项目工作;面对具体工作中难以均衡分配轻重缓急任务的状况,教研员宽容理解、主动参与、积极协作、彼此支持,体现出团队凝聚力。建立、完善了自上而下的教研服务组织和网络,畅通服务渠道;充分调动、发挥学区专兼职教研员、学校教导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课改先锋等教研力量的重要作用,延伸、扩大教研室服务职能。近年来我区协调建立形成了城乡、学区、片区、学校、教研员、教研骨干、教学骨干、管理人员、教师之间多向立体互动的协作交流服务机制。再次,充分发挥教研信息资源的服务效益,借助网络、多媒体、文本等手段,收集、整合、优化、传递、扩散教研信息资源,使更多的学校、教师分享优秀教研成果。如教研室随时检录、优选本、外地教改信息、教研论文、教育教学活动优秀案例、课件、教学参考资料等优质素材资源,分段、分类、分科、分专题整理编辑,在网站上发布,供学校、教师检索、提取应用。

树立服务为本意识,务实提供优质服务

首先要树立教研服务思想。教研服务质量是教研室生存发展的根本,因此,教研室及教研员应明确树立“服务为本,服务为重”的思想。

心系教育行政,适时建言献策,为行政提供政策调控信息。同时要热爱教研,淡泊宁静,拭去心灵的浮躁,耐住教研的寂寞,抛弃安逸、功利的思想,克服懒散现象,心专意一,潜心教研,不断从清苦、平实与默默无闻的助人服务中,寻找教研的满足和快乐。其次要转变教研服务态度,坚持友好互动的服务态度,力争缩短与教师的心理距离,使其愿意主动接受与接纳,真心交流合作;对话民主,不争话语霸权,耐心倾听教师的见解、呼声和意见,包容不同观点,并换位思考,合作研讨,从而集思广益,做好服务。如教研员平时听看课后,先请教师说课、谈自我反思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再综合听课感受与教师设想意图、施教情况进行对话,包括课堂反映出来的各方面情况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或再合作二度设计,优化方案,并跟踪关注改进过程。强化实事求是的服务意识,严谨、求实、认真、负责,客观、公平公正。

如果参与与教师利益、荣誉有关的评赛、评比、评审、评价等工作时,尽力从有利于和推进教育发展着想,从公正出发,严格按条件、业绩评定。第三要创新教研服务方式。首先是精心谋划组织,科学管理服务。教研室工作要远有规划、近有计划,特别是领导既能高远立意,站在教育改革发展的前沿和新背景下去把握、规划和统领教研工作,又能立足现实,从细节上精心计划,理清思路,从而防止“近视”、盲目和随意,以求预期教研服务效益的最大化。教研员要能独当一面,有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教研和组织开展专项教改项目、教研课题的能力。教研活动是教研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形式,设计组织得好,才能惠及到更多的教师。好的活动应有针对性、实效性,方便可行、有特色和含金量高的活动。面对我区一些农村小学规模萎缩,教研合作人单力薄,难于创新的状况,教研室设计确定每月教研活动日,将全乡同年级同学科教师集中于一校,或就近分成几片联校教研,就共同关注的某个话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大家的智慧,深入研讨。面对城市中小学和整合资源后的大学校,指导开展“一课多人备、多人上,再合作二度备”等磨课活动,让教师在教学过程的反复优化中,锤炼教学技艺,经过几年的坚持不懈,不少教师的课正由有效向高效迈进。

其次是尽心尽力支持,专业引领服务。教研员亲自组织并主讲专题讲座或培训,用新理念引领教师的思想和行为;积极搭建成果、风采展示及同伴互助平台,促进学校、教师发展;倡导教师建立博客、网页,网上异步教研,交流思想,交锋观点,共享群体教研资源;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学校,发挥教研引领、示范、辐射和活动中心的作用;帮助教师释疑解惑,疏通思维,理清思路,指引方向,给以方法,供其尝试、参考。

因地因材施导,分类人性化服务。面对区域、学区、学校、师生和学段的不同现状,一方面要承认、尊重差异,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因校因师因生而异分类分层要求和指导,鼓励其在原有基础水平上继承、创新,异步主动发展,分步逐层达标,而不急于求成。特别是对薄弱学校和薄弱教师采用现场零距离善意对话及探讨、示范、导引、鼓励、期待等方式。再次是整合信息资源,提供行政服务。综合平时学习、反思、调查、研究中有关服务行政决策的教改动态信息,教育质量现状信息,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分析、预见、把握,为教育行政进言献策,进而宏观策略调控来促进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同时主动征求领导对教研服务行政的指导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厚积专业素养,务实研究服务。教研员应是学习的先行者,让学习成为一种职业习惯,自觉向文本学习,接受先进理念,更新自身观念;主动向教师学习,从教育实践中学习,不断夯实教研基础;教研员应是勇于实践、探索、创新,善于积累、总结、反思的研究者,注意从教师的日常教学生活中发现、捕捉和思考问题,从听评课、座谈研讨、问卷调查、质量监测中开展研究,在教研实践中养成写教研日记、随笔和故事的习惯,不断提升研究能力。课题研究应直面问题,来源于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应善始善终,植根于教育教学过程;成果要尽其所用,再服务于教育教学实践。只有这样,教研员才能以自身丰富的教研文化素养,站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为教育教学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持,为学校、教师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为教育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切实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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