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2022-11-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摘要:文章论述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特点、作用。阐明实施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做到关口前移,巩固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各类突发生产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的各种问题,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防止事故扩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事故的紧急救援,控制事故后果及事故的扩大。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迅速扩大蔓延,其特征的时限性非常强。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很容易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缺乏保障,缺乏配合,忙上添乱,延误战机,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虽然应急工作我们提出了“无急可应”的最高目标,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却没有实行。避免突发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也是常说的“安全冰山理论”。由此可见,隐藏在事故“海平面”下庞大的事故隐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基础,基础不削减,事故的发生就会成为常态,且不可预测,不可控。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安全隐患一般不会自动消失,而大量积累的隐患,终究会在不确定的时机冲破隐蔽的围栏,酿成事实的事故。事故隐患经常以“总体平稳”的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而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或追求利润,忽视安全入拉、安全条件的改善,对事故隐患的紧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最终只能等来惨痛的事故教训和严厉的惩罚。而事故成本必然拖延工期,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让安全可控在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诚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关口前移,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主要的工作,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各级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事后处置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

2.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贺小明.电力建设现代安全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黄春潮

第2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篇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防、防治水、管理和其 它共六类。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 规定(详见附件 一)。第五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网络。矿井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照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附件一)逐项排查;,每周组织一次全覆盖式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见附表一),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第八条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煤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煤矿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保障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第十条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见附表二)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表三)”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五落实,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 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基建)生产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第十七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八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 方案。第十九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统计分析表,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县经信委及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经信委及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煤矿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二十四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安全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长效运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附件一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按(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篇二: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一. 排查内容

1. 人身安全:车间员工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上岗前安全培训,班前会强调员工安全生产。 2. 设备安全:车间设备重大安全隐患都已排除。

3. 消防安全:车间安全警示牌完好,各处灭火器都配置齐全,灭火器状态良好。 4. 现场安全:车间杂物、碎玻璃都及时清理。

5. 交通安全:要求员工上下班骑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1、车间部分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通过培训、班会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2、设备点巡检工作做得还不够细,需进一步加强对设备的点巡检工作,确保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

3、灭火器配备还不够齐全,车间现有3瓶灭火器需要补充,需要在配备与补充的已向公司申请并登记。

4、现场碎玻璃有时清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做符合实际现场的规范。

三、燃气安全方面 根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燃气操作流程及规范,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1. 天然气瓶的换气操作 2. 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3. 天然气巡检与维护

4. 天然气检漏方法以及泄漏应急处理。 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至此,真空管车间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均已完成或申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真空管车间仍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公司的安全整改工作,努力把车间安全工作做好。

真空管车间

2014-3-30篇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事故隐患治理基本原则

1.1.1事故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1.1.2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1.1.3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或消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属各单位对事故隐患实行班组级、车间级、单位级三级监控;

1.1.4所属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管理。 2事故隐患上报制度

2.1安全隐患的上报和整改工作逐级进行,班组、部门、公司安全部门各级发现的安全隐患信息上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2.2对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的,必须在限定整改日期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到相关检查部门。

2.3对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2.4事故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2.5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安排专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上签字,事故隐患消除,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2.6因社会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安全部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在未解决之前,隐患存在单位要采取防范措施。 2.7每月月底xx日前,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将当月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汇总提交公司安委会审定。 3附件

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流程 附件:

第3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种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2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包括外包工程及检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2.1.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1.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2.1.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2.2.1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分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2.2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按下列办法处理:

2.2.3一般性事故隐患,部门提出治理措施,限期排除,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2.4重大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可能影响范围,公司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措施,由安环部、所在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完成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5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由安环部、所在部门、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进行彻底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6各级检查人员及部门应向受检部门及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由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3事故隐患记录档案管理上报

2.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包括隐患内容、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详细情况,各车间、部门均要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并与安环部相互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2.3.2公司安环部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抱着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各车间、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3.3公司安环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汇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3.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 3.2抗拒或阻挠各级安全检查者。

3.3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号

第4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三、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八、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九、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十三、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5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项目部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项目部经理主持;施工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项目部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按照“四定原则”明确整改;班组排查的隐患“四定原则”和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第二条

“现场隐患”是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项目部调度室汇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调度室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四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人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复查人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人员。

7、复查验收:由调度室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调度室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调度室,并由调度室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调度室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项目部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作用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项目部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队部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队长承担,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调度室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录入人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录入人罚款20元/次。

4、全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调度室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项目部相关领导审批。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项目部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

第6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明确各单位岗位排查、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二)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二、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1、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满足足额、及时要求;并按规定使用本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费。

3、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户核算安全费用,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安全经费;如实、正确反映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控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一)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月月底前对公司各单位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档,限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2、各单位每周对本单位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各班组、各岗位每天接班后,先对本班组、本岗位进行事故隐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当班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对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登记、上报、存档。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剧毒物品、危爆物品实时监督、监控制度 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危险源、剧毒物品、危爆物品实时监督、监控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上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三)制定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四、隐患整改

各单位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组织隐患整改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隐患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7)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 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建立奖惩制度

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7篇: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落实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层次负责落到实处,特制运输一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成立运输一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 1.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运输一队队长和书记

成员:运输一队副队长、技术员以及各班工班长 2. 事故隐患排查组织:

队长、书记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全面工作,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班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真该,要做到对每个班组负责,对所有班组成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技术员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的制定,并且负责组织班组对安全隐患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进行动态和更新。,由队长、书记审核通过并按照本制度进行实施。

书记、技术员负责组织对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的考核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隐患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的培训。

副队长全面负责组织各班组进行安全隐患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班工班长负责对本班组、本工种安全隐患的管理标准和排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各班班组长要组织本班组成员对本班组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辨识、评价,并对安全隐患的增减和升降级进行动态管理。作业班组每班由跟班人员及现场班组长负责当班隐患排查。

(二)运输一队机电运输隐患的界定 1. 违章停送电、带电作业的。

2. 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及电机车的撒砂装置,任何一项损坏、失灵、不起作用或者无安全技术措施在巷道中顶车作业的。

3. 副井提升运输不设置安全保护(防跑车及斜井串车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声光信号)的。

4. 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不动作(阻车器、挡车栏不能自动复位,声光信号不完善、损坏、压杠、戗柱、基础螺栓松动的)。

5. 装、卸、搬、运严重超长、超重、超宽、超高设备、设备零部件、物料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6. 井下电气设备及“五小”电器发现一处失爆的。 7. 各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带病运转。 8. 各机电运输设备保护不齐全、不完好。 9. 后附运输一队现场主要危险源档案明细

(三)事故隐患的分级管理

1. 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二种;

重大事故隐:难度较大,区(队)无法解决,须由矿统一安排解决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业务部门能够、必须解决的事故隐患。

2.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水灾、火灾、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通风、放炮、和其它。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置方法

(1)本队队干查出或本队职工反映的、上级部门查出的以及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由队长审核后报矿安监处,再由矿安监处报上级部门统一安排解决。

(2)本队队干查出或本队职工反映的、上级部门查出的以及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上报矿各有关部门,再由矿统一安排解决。

(3)本队队干查出或本队职工反映的、上级部门查出的以及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属一般事故隐患的,由队上按“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定措施、定复查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处理。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

队干入井检查后,必须认真填写安全问题落实整改记录,由队长审核后,按各级隐患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1. 凡队干部或安监人员查出问题当班要及时处理,如不处理者对当班负责人要进行罚款处理。

2. 要求各班要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当班不留隐患。 3. 各班接班后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完毕再开始工作。

4. 全队干部职工在生产、技术管理或现场操作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到队上各管理人员,队上及时进行分析、安排分管队干进行督促整改,并在隐患排查记录上进行登记。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我队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 “四不升井”制度 1)发现隐患不处理不升井。

2)发现重大隐患不落实不停产整顿不升井。 3)发现“不完全行为”现象不制止、不处理不升井。 4)发现危及职工生命的隐患不组织人员撤离、不落实处理的措施不升井。

2. “六不下班”制度 1)工作面隐患不排除不下班。 2)设备故障不排除不下班。 3)工作面不清理干净不下班。 4)道路不畅通不下班。

5)不向下班交清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情况不下班。 6)下班班长不在验收单上签字不下班。

(六)考核规定

每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后,本单位必须汇总整理事故隐患排查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的等级确认,对于本单位无法解决、需要集团公司或矿上(各职能科室)进行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到相关部门。

发生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汇报,不得有瞒报、迟报或虚报情况。凡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经核实后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区(队)无法解决,须矿上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的,发现一处处罚主管责任人500元。

(2)未及时安排处理的隐患,发现一处罚分管责任人300元。 (3)对已安排但未处理的隐患,发现一处罚分管责任人300元。 (4)凡各班不按章作业,任意制造安全隐患者要给予当班负责人班长20元、工长30元罚款处理。

(5)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不能限期解决的要分析事故,追究责任。对由于排查不细而出现事故的要追究排查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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