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总结

2022-1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总结是当代年轻人的重要成长方式。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编写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可使我们在不断的反思、吸取教训、目标优化的过程中,对自身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改进自身的工作不足之处,从而得出有利于自己成长的宝贵经验。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总结

甘肃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内容提要:通过调查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状况,分析目前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研究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素质状况,为提高村医质量提供依据。依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诊所规模及区域划分等情况,整体抽取甘肃省机内13市的3550名乡村医生为调查对象,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对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受教育程度、培训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目前乡村医生的学历以中专最多,学历较2000年之前有明显提高,乡村医生总体培训次数较少,培训层次不高,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效果较差。调查结果表明应该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方法与形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培训质量管理,使其初步具备处理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急难重症和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关键词:乡村医生;培训;调查与思考

前言

为了分析目前甘肃省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研究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素质状况,以便为提高村医质量提供依据。我们于2010年6月对甘肃省机内13市的3550名乡村医生为调查对象,调查了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状况并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调查的调查对象为乡村医生。在本调查中,“乡村医生”界定为在村级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工作、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时包括不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卫生员。

根据全省行政区划,对除嘉峪关市之外的其他十三个市(州)辖区的部分乡村医生进行问卷调查,共涉及86个县(区),3550名乡村医生。共发出问卷3550份,有效问卷3519份,应答率为99.2%。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现场调查、信函调查等方法,对问卷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整理汇总。根据各市(州)村级医疗机构数量、乡村医生的人数,制定各市(州)的任务安排,根据任务安排各市(州)的数目下发调查问卷,由各市(州)合作单位确定调查员及调查员负责的地理范围。由调查员根据要求并按具体情况上门发放问卷或通知和/或帮助调查对象填写问卷。在全省各地举办的相关乡村医生例会、培训班、会议上发放调查通知及问卷,请与会相关人员填写,由调查人员负责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三)分析方法

所有问卷均使用Epidata3.12软件录入调查数据库。数据的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7.0进行分析。由于资料来源于多个途径,重复出现和信息不统一的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将各个来源的乡村医生信息纳人为同一的数据库之后,进行数据去清理,去除重复的资料,对逻辑不合理的数据通过电话、网络等进一步核实。

二、结果

(一)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现状

目前乡村医生的学历以中专(或高中)最多,占71.1%,其次是初中占7.5%,大专及大专以上占20.5%,小学占0.9%。(见表1)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在现有体制下,乡村医生通过培训,在达到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学历较2000年之前有明显提高,中等教育是整体教育水平的主导。

(二)培训次数情况

累计培训天数最多362天,其中只有5个县区累计培训天数高于200天,占5.81%。而76个县区累计培训天数不足1013天,占88.37%。累计培训人次最多359人,其中11个县区累计培训人次多与100人,占12.79%。25.58%的县区人均培训时间不足一天,26.74%的县区人均培训次数不足一次。累计培训次数少(最多一次,不足一次者占29%)

(三)培训层次情况

在收到的3519份调查问卷中,1年中累计培训6969次,其中乡镇卫生机构3098次占44.5%,县级卫生机构2760次占39.6%,省/直辖市卫生机构培训746次占10.7%,其他机构培训365次占5.2%。(见表2)

(四)培训内容情况

乡村医生目前所受到的培训主要预防保健业务培训为主32.55%。临床医疗技术、护理技术、用药知识的培训则明显不足,分别占31.00%,9.80%,25.96%(见表3)。

(五)培训形式情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的数据,乡村医生接受的培训中,学校培训占13.77%,远程视频教育占15.31%,自学或水平考试占14.14%,上级医生现场指导占20.22%,会议讲座占20.01,临床进修占11.43%,师带徒占2.82%,其他占0.3%。具有脱产性质的学校培训与进修累计仅占培训总比例的26.2%(见表4)。

(六)培训需求情况

对于“希望参见那些内容的培训”问题中,有77.5%的乡村医生选择了临床技能,护理技能和用药知识的培训,21.8%的乡村医生选择了预防保健知识的培训,仅有0.7%的乡村医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见表5)。

(七)培训效果情况

培训后业务水平提高:不清楚占8.04%,无变化占0.88%,有一定提高占59.02%,较大提高占14.41%,明显提高占17.65%(见表6)。

三、讨论

《2000-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十年规划》中要求到2005年底,全国应有10%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余的乡村医生应具有中专学历或水平;80%以上的省、市、区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8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提到要“保证至少每2年一次的培训”,使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到了有法可依的高度。

调查结果表明甘肃省乡村医生总体培训次数较少,只有5个县区累计培训天数高于200天,占5.81%。而76个县区累计培训天数不足100天,占88.37%。25.58%的县区人均培训时间不足一天,26.74%的县区人均培训次数不足一次。乡村医生的工作比较繁杂,农村医疗服务季节性比较强。除了防疫工作、急性或突发性疾病之外,医疗服务大多集中在农闲阶段。乡村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少,特别是村卫生所通常只有一个医生,如果长时间脱离岗位去参加集中学习,将会给患者的治疗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应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应根据农村医疗服务的实际特点,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半脱产教学方式,这既有利于乡村医生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选择、有目标地学习,又可以保证学习质量,同时,还可以缩短乡村医生脱离岗位的时间,彻底解决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

培训层次不高。以乡镇卫生机构培训为主,培训3098次占44.5%。应该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看成是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提高乡村医生的培训层次,使乡村医生有机会,有更大的空间提升自身医疗水平的能力,更好更扎实的保证基层的卫生保健。

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效果较差。培训后业务水平有一定提高占59.02%,较大提高占14.41%,明显提高占17.65%,具有脱产性质的学校培训与进修累计仅占培训总比例的26.2%。乡村医生目前所受到的培训主要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相关联,以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对其进行的预防保健业务培训为主占32.55%。临床医疗技术、护理技术、用药知识的培训则明显不足,分别占31.00%,9.80%,25.96%。有77.2%的乡村医生希望接受上级医生现场指导,学校培训和临床进修的培训,77.5%的乡村医生选择了希望参加临床技能,护理技能和用药知识的培训。应该注重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方法与形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质量的管理,要针对乡村医生的实际需要,改革课程教学内容。突出实用、适用、够用、合用的原则,适当缩短纵深,拓宽知识广度,要突出实践训练,重视实际技能的提高。要突出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特点,强调一专多能,针对基层特殊的卫生环境,基层卫生人员都可能从平时的单一角色,转变成医、针、药、护等十八般武艺俱全的多角色特点。使其初步具备处理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急难重症和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同时也为通过国家卫生技术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乡村医生是卫生三级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我国“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的主要落实者,他们承担着农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为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我国乡村医生发展经历了从增加数量,提高素质进入规范化管理的三个阶段。素质是乡村医生质量的综合反映,村医的知识技能和态度是描述村医素质的基本指标,文化背景与培训经历是村医素质的保障条件,从医年限、年龄、性别组成也是反映村医素质的重要内容。通过调查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状况,分析目前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研究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素质状况,为提高村医质量提供依据。

作者:李若冰 余小龙 王玉 陈剑英 方建平

第2篇:如何做好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力量,直接承担着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任。几十年来,这支队伍在农村防病治病第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仍将是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支队伍虽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他们工作和生活区域比较分散,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相对薄弱,而乡村医生也普遍存在着队伍素质偏低、情绪不稳定、目标不明确、关系不协调等现象,其现状已与当前不断深化的卫生改革和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不相适应,必将对农村卫生事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强化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有作用,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诚地了解他们、关心他们,使他们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卫生改革,保证农村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乡村医生的特点

乡村医生的工作场所主要在村级卫生机构,所处的环境和服务的功能有其特殊性,乡村医生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置特殊。他们工作和生活在农村卫生工作最基层,大多数乡村医生是卫生机构所在村的一名成员,他们处于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的前哨位置。

(二)任务特殊。乡村医生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力量,他们主要担负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及慢性病人的规范管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直接关系到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

(三)人员分散。一个村卫生机构一般有3—5名乡村医生,工作环境相对独立,村与村的乡村医生接触较少,且与县、乡业务管理部门相距较远。

(四)双重领导。村卫生机构一般实行“村办乡管”,即行政属村委会领导,业务上属所在乡镇卫生院管理。

从乡村医生的特点看来,在深化卫生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及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当中,乡村医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二、从实际出发,抓关键环节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人口为农村和小城镇人口,解决好这部分人的医疗服务问题,是我国医疗改革的重点。农村医疗服务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要有一支稳定的、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乡村医生队伍。因此,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管好用好乡村医生队伍都势在必行。

近年来,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我县大胆改革,坚持做到卫生改革进行到哪里,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就深入到哪里,从而保证了农村卫生改革的顺利发展,充分调动了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一)严格人员准入。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控制乡村医生的准入,新进入村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取得专业学历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不得录用。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大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从源头上提高乡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二)实行考核兑现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工作实绩、业务技能及所任职务等实行结构工资,使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达到或超过村干部水平;在引入竞争机制和考核机制的同时,从思想上加强教育、制度上加以保证,并和工资奖金挂钩,突出优质服务和医德医风建设。

(三)推进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防病治病第一线,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退休养老问题的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此,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乡村医生的建议和要求,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于1991年建立了乡村医生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到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金,这项制度彻底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向心力和凝聚力。

(四)强化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一是发挥县卫校培训基地作用,举办乡村医生培训班。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认真、系统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发挥乡镇卫生院的阵地作用,利用乡医例会和短期培训班的形式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三是针对乡村医生的思想实际和业务需要,组织人员定期到基层讲课;四是通过函授学习、网络讲座等多种培训方式,鼓励乡村医生自学,不断更新其医学知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意识。

三、途径和方法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有的放矢,不仅要注意层次性,而且要努力探求较多较好的途径和方法。针对乡村医生的位置特殊、任务繁重、人员分散、双重领导等特点,近几年来,我们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强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效果明显。

(一)充分发挥卫协会的作用。卫协会是农村卫生工作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群众团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凝聚乡村医生的桥梁和纽带。乡村医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由村委会、村支部主抓,但由于乡村医生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仅靠村支部抓显然不全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加强县、乡卫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民主选举县乡卫协会组成人员。由于卫协会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基层,大多数同志本身就是乡村医生,因此对乡村医生想什么、希望什么、要求什么都有深切的了解。近几年来,县、乡卫协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沟通上下关系,配合乡村干部加强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运用走访和座谈的方式,及时了解乡村医生的思想动态,化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疑虑和困难,使乡村医生的思想觉悟和工作热情显著提高。

(二)发挥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优势。近几年来,我县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密切配合农村卫生工作改革,不断探求在新形势下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特点、规律和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问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在“求实、服务、提高、创新”上下功夫,在县、乡、村三级形成卫生信息网络,采取主题教育、医德风采演讲、论文征集、书法比赛和文体活动等有效措施,加强乡村医生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加强和改进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重视卫校等培训基地的系统教育功能。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不仅是业务指导中心,同时还担负着乡村医生进修、培训等任务,也是提高乡村医生思想素质、培训医德医风的基地。我们每年均利用卫校、县人民医院等培训基地举办乡村医生培训班,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训。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我们还开设医德医风和思想政治教育课,运用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使每个乡村医生均能受到全面、系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把加快农村卫生工作改革和解决乡村医生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我们以理解、关心、爱护乡村医生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把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解决乡村医生实际问题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目标,建立了乡村医生大病统筹制度,使他们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加主动地投身于农村卫生事业。近年来,有10余名乡村医生身患重病,卫生局、卫协会领导不仅多次到病床前看望,在经济上给予帮抚,而且组织全县乡村医生捐款资助,体现了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

(五)注重激励机制,开展“创建”活动。近年来,我们每年均开展评选“十佳乡村医生”、“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乡村医生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使乡村医生干有目标、学有榜样,起到了明显的激励作用。

实践证明,我们只要把乡村医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探索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就能引导乡村医生在卫生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杨益平

第3篇:2009年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全面开展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山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在2009年下半年统一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考核是我省对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定期考核,是依法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乡村医生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知中要求负责组织考核的各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达到预期效果。通知明确了本次考核的对象、内容、判定标准、程序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为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了全面准备。现将通知中的有关事项报道如下,希望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做好准备,在接下来的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1 考核对象

凡在山东省境内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2 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2.1业务考评(1)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两年来履行职责、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量以及服从安排并及时完成相关任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施治情况;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情况:与同行团结协作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2)业务水平测试。分为理论知识笔试与实践技能考核,按100分计算,理论知识笔试占70%。实践技能考核占30%。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大纲(试行)》的要求,复习题将以适当形式刊发。(3)学习培训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2职业道德评定职业道德评定主要考核医德医风情况。主要包括:(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能因病施治、合理施治。(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尽职尽责为村民健康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能及时转诊。(6)向村民和患者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教育。(7)与同行团结协作,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委员会综合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委会及村卫生室的意见,并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属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3 判定标准

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4)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6)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7)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9)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0)乡村医生本次考核前1年内在岗天数不足150天的定为不合格(病假、产假除外)。

4 考核程序与时间安排

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7-8月。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对考核对象工作成绩、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理论知识笔试由我厅统一命题,各市负责组织考试;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地自行安排。9月。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小组的意见和业务考评情况,对被考核乡村医生做出考核结果的评定。10月,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考核委员会应组织复核,做出最终考核结果,记人《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并书面通知本人。乡村医生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11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考核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记人《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存入乡村医生档案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培训和再次考核,记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潘维华供稿)

第4篇:乡村医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上栗县金山镇

乡村医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甲方:金山卫生院乙方(村卫生所):为进一步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依法执业,提升全镇人民的基本健康水平.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此责任状:

一、组织机构

1. 金山镇卫生院成立”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开展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2. 责任人必须完全服从公卫办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完成年终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及临时指定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1. 十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责任人要完成辖区内居民建档工作任务总人数100%以上建档率,对发现的重点人群要配合公卫办工作人员100%跟踪随访﹑管理.要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主动深入家庭,全面了解辖区内居民主要健康问题.

2. 卫生监督工作:责任人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不准超范围和无执业资格人员参与诊疗活动.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要求处理.保证药品质量,严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生法律法规执业,确保医疗安全.

3. 传染病管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发现传染病人,上报公卫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疑似和确诊结核病癫痫病病人及时转送镇公卫办,配合公卫办做好病人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死亡病例报告.

4. 合作医疗:责任人必须协助镇政府﹑村委搞好合作医疗宣传﹑筹资等工作.严防乱处方﹑乱报销.逆向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和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发生三﹑奖罚措施

1. 公卫办进行年终和不定时的工作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好,责任心不强,公卫办将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不扎实﹑弄虚作假﹑报表不及时上报,屡教不改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扣减劳务补助.不服从管理,严重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的将扣除劳务费,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2. 严格计划免疫﹑传染病﹑高危孕妇筛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对因工作失误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可避免的高危孕产妇死亡,扣除劳务费和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金山镇卫生院:_____村卫生室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5篇: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白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为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责任到人,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乡村医生管理规范》和2011年《涪陵区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必须接受白涛社服中心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因工作能力不足、办事敷衍拖沓、不能履行责任或不服从领导的乡村医生,我社服中心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上墙。

3、按时参加例会、上级培训,参加一天得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0分。

二、居民健康档案

1、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建档村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及医疗等信息。辖区村民在接受服务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信息及时补充和更新健康档案记录。

2、配合社服中心组织辖区居民参加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3、档案保存良好,按时把完善的档案交社服中心录入存档。

4、建档一个得1分。

5、要求:建档完成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6分。

三、健康教育

1、及时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等,每年不少于12种。查登记本和抽查群众。发放一种得2分,少发放一种扣倒1分。

2、各村设宣传专栏一处,每两月更新内容一次;更新一次5分,缺一次扣5分。

3、每两月举办一次健康知识讲座及咨询活动;举办一次得20分,缺一次扣20分。

4、健康教育资料保存完整备查;包括通知、签到册、照片、讲稿等。缺一种扣5分。

5、要求:群众核心健康教育知晓率达7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3分。

四、计划免疫

1、及时掌握辖区出生人口信息,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对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进行登记,并报送社服中心完成建证建卡;报送一个得2分,漏报一个扣2分。

2、及时收集、传达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及时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一例得2分,漏报一例扣2分。

3、协助社服中心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通知0-6岁儿童到社服中心接受体检。完成一例得100分,漏报一例扣100分。

4、协助完成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其他指令性任务。

5、要求:按时发放通知单,通知到位率要求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4分。

五、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履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和中毒事件的隔离治疗工作,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疫情处置一件得100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一件得200分。

2、熟悉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发现疑似病例按规定按时上报。

3、按时完成结核病转诊任务,对确诊病例进行督导管理,协助开展病人调查和追踪。完成和管理一例得10分,漏报或漏管一例扣10分。

4、要求:①传染病报告率达100%,查门诊日志、处方、传染病报告本,卡片,少登记一例该项不计分。漏报一例传染病防治项目全项不得分,并在质量考核实得总分中扣10分;②重大卫生事件报告率和卫生非法事件报告率达100%,任务完成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六、妇幼保健

1、掌握本村新婚、孕产妇信息,建立孕产妇登记,做好孕前和孕早期的增补叶酸的政策宣传、使用指导工作;

2、做好孕前随访,积极宣传孕产期保健的基本知识,指导动员孕妇产前检查不少于5次,产后访视不少于2次,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动员一例得10分。

3、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协助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工作;按时报告出生死亡信息,报告一例得2分,漏报一例扣2分。

4、孕妇登记并报告一例得3分,叶酸补服一例得2分,协助社服中心完成孕产妇死亡监测一例得5分,协助社服中心完成两癌筛查通知、组织一人得3分。

5、要求:①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②叶酸补服任务完成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③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3分。④出生死亡报告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及时收集各种资料,完成归档;

七、慢病管理

1、熟悉和掌握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接受居民咨询;实行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

2、建立本村慢病患者健康档案,协助社服中心开展慢病患者的登记建档,随访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随访,询问病情,对患者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

3、查门诊日志,35岁以上居民免费测血压,糖尿病随访查登记,每人次1分。

4、每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交社服中心录入存档。体检每人次1分。

5、要求:高血压和糖尿病人规范管理率均达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八、老年人保健

1、掌握本村老年人信息,对65岁以上老人进行登记;

2、通知辖区65岁以上老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

3、协助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给予健康咨询指导、随访和疾病干预。

4、每登记一个得1分。

5、要求:老年人保健管理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1、协助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督导患者治疗。随访一次得5分。

2、及时发现患者,协助危急情况紧急处理和转诊。

3、要求:重症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十、基本医疗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药政策,实施药品”零利润”销售,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严禁使用非基药、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2012年1月20日之前非基药全部下柜。每月20日前交购药计划。一次未交扣当月补助经费。

2、有完整的门诊日志,相关工作记录,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3、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做好医药费报销工作;

4、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

5、及时转诊危急重症患者,做好护送工作。转诊一例得8分。

6、要求:①门诊抗菌药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20%,门诊激素使用处方≤7%,每增一个百分点扣1分;②门诊处方书写符合率达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③门诊日志完整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④基本药物占有比例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划价符合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⑥常用(无菌)物品消毒、灭菌管理合格率达100%,医疗废弃物管理符合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收集、毁形不规范扣1分。 十

一、满意度

1、居民满意度要求达70%,随机调查30人,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上级机构满意度要求达90%,随机调查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卫生部门10人,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第6篇:乡村医生管理条试题

1、现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是 C A、2003年1月1日 B、2003年8月5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4年8月5日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 D A、执业医师; B、执业助理医师 C、主任医师 D、乡村医生

3、乡村医生的注册工作在 A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不予注册乡村医生的情形是 D A、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或者受吊销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C.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D.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是 C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享有下列权利的是 B A.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B.对病人进行无条件临床试验治疗。

C.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7.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培训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在( )内申请再次考核。 C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8、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乡村医生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范围 B A、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B、参加所在村的环境整治工作

C、向村民宣传保健知训,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D、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如实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

9、下面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时说法正确的是 A A、及时转诊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

B、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C、经批准后进行实验性临床医学证明 D、出具超出其执业范围的医学证明

10、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申请再注册。 C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1、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乡村医生每( )年至少要接受一次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A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2、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B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3倍以下; C、1倍以上4倍以下; D、1倍以上5倍以下;

13、下列哪一条是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B A、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B、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C、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D、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14、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 )规定范围内用药。A A、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B、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C、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D、以上都是

15、乡村医生应当( )用药。C A、根据患者病情 B、根据诊断结果

C、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D、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6、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每( )年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次。 A A、2 B、3 C、4 D、5

17、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个月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C A、4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8.对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A.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B.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D.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E.军队医师

19.本条例施行后,对于已经在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取得了乡村医师证书的人,要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E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的学历 B.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

C.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D.偏远地区已取得中等专业执业证书的医疗技术人员 E.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

20.在我国农村三级卫生网中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最多的是 B A.县医院

B.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 D.县卫生局 E.县疾控中心

1C 2D 3A 4D 5C 6B 7C 8B 9A 10C 11A 12B 13B 14A 15C 16A 17C 18 A 19 E 20 B

第7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XX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条 村卫生室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合理。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卫生室。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农牧民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1 第五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

根据《XX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根据卫生室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准入、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乡镇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确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的,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卫生室工作需要;②本人自愿;③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由所在卫生室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镇办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1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新录用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医队伍。

第十一条 对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医生实行聘用制、合同式管理。

通过考试、考核、民主评议,从在职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责任医生,每200-500户农村居民家庭配备一名责任医生。其职责包括为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医生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3 制度。对工作消极被动,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考核成绩连续两次排在末尾的,取消其责任医生的资格,重新从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补充。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第三章 劳动报酬

4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责任医生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责任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一)政府补助:每人每月1200、1500元(执业助理以上),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增加特殊补助200元;

(二)医疗收入: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补助:

(四)其他收入:一般诊疗费或基本药物补助、预防针费用、结核病管理费用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村卫生室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责任医生应积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九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进行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每年两次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6 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基药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

执业承诺书

我是受聘在乡(镇)村卫生室工作的一名乡村医生,为规范自身医疗执业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我自愿承诺在聘期内做到以下几点,并请监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依法执业。

二、遵守村卫生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领导,接受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五、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讲团结、讲奉献,积极配合村卫生室负责人开展工作,加强与村卫生室其它人员的协调配合,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搞“小派别、小团体”,自觉维护村卫生室集体利益。出现问题及时汇报,不与村卫生室其它人员发生无原则纠纷。

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如因本人在工作中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月日

第9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080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

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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